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历史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土论文,犯罪学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任何一门科学的产生都应导源于社会的需要,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上客观存在犯罪,研究犯罪的学说更是与社会的迫切需要紧密相连、息息相关。”① 正如有学者更加具体、明确地指出:“犯罪学的历史,历来是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进行寻求探索的过程。实际上,犯罪学是作为对欧洲18和19世纪出现的各种各样变革的一种反应而得到发展的。当时正处于发展中的各门社会科学,为了回答那些年代的骚乱和混乱,都力图能发现社会的自然法则,希望建立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② 大体正是这样,犯罪学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形成与发展,由于其所处的社会状况、犯罪情形以及肩负的任务的差别,存在不同的样态与发展趋向。为此,笔者试图首先简略地考察犯罪学在其各国(或地区)本土发展的概貌,然后进行总结、归纳其演进的规律性。
一、国外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历史考察
为了全面地了解国外犯罪学本土发展的概况,笔者试图着手重点从德语系国家、英语系国家的犯罪学以及苏维埃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犯罪学的本土发展情况进行考察,以利于通过“部分”把握“整体”。
(一)德语系国家的犯罪学发展概况
“犯罪学产生于19世纪的初叶,但它的萌芽却植根于18世纪欧洲开展争取人道主义刑罚的运动中。这是当时为了反抗野蛮的审判制度—拷问、死刑以及监狱制度的反人道主义的倾向而发生的一种运动。”③ 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古典主义犯罪学对刑事法学的发展和政府的立法产生了迅速和深远的影响,其有关罪犯惩罚改造的学说,即惩罚与罪行相适应这一古典主义原则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曾得到普遍接受。”④ 然而,古典犯罪学在经历了一段辉煌后,其哲学解释渐次为实证的科学解释所取代。“19世纪中叶,意大利学派为犯罪学的发展,立下科学的基础,从此人类对于犯罪行为及犯罪人的研究,跳出形而上学的范畴。可是意大利学派太强调个人的生理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引致若干学者批判,特别是英语系国家的学者。与意大利学派对立,是法国的犯罪社会学派。法国社会学派特别重视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⑤ 就在这两个学派的交互影响下,冯·李斯特主张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应当在总体刑法学(gesamte Strafrechtswissenschaft)的架构中进行。也就是除了刑法学本身以往,还应该重视对犯罪统计、犯罪人类学及犯罪心理学研究。⑥ 由此,他奠定了德语国家犯罪学的基础。在之后,德语系国家的犯罪学,在法学家及精神医学家的努力推动下,形成了法学家的犯罪学研究与精神医学的犯罪学研究两大阵营,并各自取得了卓越的成就。⑦ 虽然二战使得德语系国家的犯罪学元气大伤,但是在战后经过一批犯罪学者的努力,犯罪学重整雄风,得到了很大发展。如在德国,“从70年代开始,进一步的犯罪学研究,约略可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延续过去的研究(精神病理学与心理分析)并以之为基础,建立应用犯罪学。应用犯罪学的建立,是为了符合实务上的需要,诸如刑罚裁量、犯罪预测、经济犯罪、罪犯的治疗与预防。其二是,由法学家与社会学共同领导的理论性的研究,这种研究,对于真正的问题几乎加以搁置。之所以如此,系受到美国某种社会学思潮的影响。此种特殊的社会学思潮,拒卻传统的以行为人为导向的研究,同时也排斥犯罪原因论的研究,替代而起的是,以‘除罪化过程’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客体。从事这个研究方向的学者,对下列问题感兴趣:社会控制、犯罪黑数、刑罚的效果、被害人。”⑧ 另外,在其他德语系国家如瑞士、奥地利等国家的犯罪学研究,大体上保持传统的以精神医学为主线来从事对犯罪人格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于犯罪生物学持批判态度,明显倾向犯罪社会学。⑨
(二)英语系国家的犯罪学发展概况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语系国家的犯罪学中,美国的犯罪学研究成果灿烂辉煌,堪称世界领导地位。在1910年,美国的犯罪学研究并没有多大进展。希利(William Healy)于1914年出版了《个别的犯罪人》之后,令人颇有世界犯罪学中心已经移向美国之感。美国犯罪学的特点,是把犯罪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研究和讨论。因此,是把犯罪学的研究纳进了社会学的领域而思考的(多元因素论)。⑩ 正是这样,在一段时间内(从1930-1950年)“美国犯罪学的发展逐渐和社会学的发展密不可分”。(11) 不过,从总体上,“综观19世纪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美国犯罪学的发展,有下列脉络可寻:1.继受行为人取向的实证主义精神,发展出临床犯罪学,以及多因素犯罪原因研究。自龙布罗梭、菲利以及希利、葛鲁克夫妇,即为实证主义精神的传续。2.对于法国犯罪社会学的再发扬。从苏哲南及肖(Shaw)的理论,可以发现法国学者塔德及涂尔干思想的影子,而李马特则更加发扬犯罪社会学的思想。3.德国犯罪学家,例如阿沙芬堡及亨替希(Von Henting),虽然在德国本土未受太大重视,但是对于美国的犯罪学却大影响。希利、齐林、苏哲南及雷克利斯(Reckless)不但在他们自己的著作中引述德国的犯罪学研究,也以德文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4.犯罪学的研究,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传统的犯罪学研究,集中在某些类型的犯罪人(如盗窃犯、杀人犯),这种现象被苏哲南的白领犯罪研究突破。……女性犯罪的研究受到重视,……,除了少年犯罪人之外,亨替希(1974年)开始老年犯罪的研究。除了犯罪人的研究之外,被害人及刑事司法机关(包括警察、法院、监狱)都成了研究的客体,刑罚的效果亦成为学者怀疑及研究的对象。……”(12) 而在之后的80年代,美国犯罪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主要是:进一步整合和深化传统的犯罪成因理论;寻找长期犯罪的“惯犯”,以便通过对这类人数少但作案量大的罪犯的控制来减少犯罪的总量;被害人的研究。(13) 总之,正是通过美国犯罪学者的辛勤耕耘,美国的犯罪学在世界上一枝独秀,但是,它的未来发展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其中之一是,犯罪学和法务学的名声之争。此外是犯罪学家之间彼此派别林立,互不相容。(14) 至于其他英语系国家的犯罪学的发展情况是:与美国犯罪学蓬勃发展之势相比,相对要暗淡些。如英国犯罪学直到二战后才开始渐次盛行研究之风,其主要研究的重点为:“犯罪案件与不同犯罪人类型的描述、刑罚与矫治效果的评估研究、犯罪预测、矫治机构组织与环境及矫治人员决策过程的探讨。犯罪生态学、警察研究及同生群研究,也都受到重视。”而从1960年末期开始,“由于社会学系增多,从社会学的观点探讨犯罪问题乃蔚为风气”,并且“组织内部开始分裂,有的走‘互动理论’的研究方向,有的则成为马克思主义犯罪学者”。(15) 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犯罪学有新的发展,突出的表现在晚近呈现出众多的理论流派:主流犯罪学、对犯罪人的纵向研究、女权主义犯罪学、犯罪与管理、左翼古典主义犯罪学、激进的犯罪学、左派现实主义和批判犯罪学等等。(16) 在加拿大,“犯罪学研究与世界潮流一致,不同罪犯的处遇方式、刑事司法体系的检讨、学习障碍与脑受伤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均为研究重点。一般而言,加拿大的犯罪学研究水平并不甚高,尚不及北欧诸国,但是,烟毒、药物滥用与酗酒方面的研究成果,则甚为可观,值得重视。”(17)
(三)苏维埃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学的发展概况
“列宁所规定的要在日常生活中战胜骗子、寄生虫和流氓,根除资本主义遗留给社会主义的这个祸根的任务,要求经常研究犯罪现象的状况,深入查明它的原因,并在这个基础上制定有效的预测犯罪的形式。”(18) 无疑,这是苏维埃犯罪学产生的基础。因此,在苏维埃国家存在的最初年代就已形成苏维埃犯罪学。在当时,犯罪学的研究集中在:详细阐述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犯罪原因并与之斗争的思想;在犯罪状况、犯罪结构和动态的统计学研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当时批判资产阶级的犯罪现象的理论还处于萌芽,因此有些作者受到资产阶级犯罪现象的社会理论(特别是因素论)和生物学理论的影响,并试图将它们“移植”于苏联。总的说来,在二十年代至三十年代对一些具体的犯罪学问题和实用犯罪学问题胜过对许多一般性理论(其中包括这个学科的对象和结构问题)的研究。(19) 大约从50年代中期,原苏联犯罪学在犯罪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都有很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犯罪学有明确的任务即同犯罪现象和其他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现象作不懈的斗争,根除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铲除犯罪现象,消灭所有产生犯罪现象的原因,把注意力集中在预防犯罪上;犯罪学研究的特点是具有稳定的方法论基础,有明确的任务,采取综合性研究,使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有机地结合;建立了专门研究机构;出版了一大批犯罪学著作和教科书;对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将其他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研究等等。(20) 在60年代之后,苏联犯罪学研究得到了更为广泛开展,许多专业人员紧密结合本专业,踊跃参与到有关犯罪问题的研究上来。当然,“真正解决犯罪包容的所有问题,还必须依赖法学犯罪学”。(21) 正是由于原苏联社会主义犯罪学的蓬勃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也促使了欧洲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学的兴旺。如在保加利亚、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等社会主义国家,纷纷结合各国的实际,对该国具体条件下的犯罪现象及其预防体系进行综合研究,对于同犯罪现象相“接近”的一些现象进行探讨,同时还有些国家对潜伏的犯罪现象进行研究;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出版了一些阐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理论原则、犯罪学的对象和方法的一些概念性原理的著作等等。(22) 总之,从总体上,包括苏联在内的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学一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即“有明确的目的性,它对实践工作者直接给予帮助,它把自己的成果和说明直接运用于同犯罪斗争的组织的活动”(23);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主义犯罪学分裂为各种主要流派,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原因上存在的残余论、异化现象论、多种成因论等各种不同的学说,致使未曾出现一种统一的社会主义犯罪学。(24)
二、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历史考察
“我国犯罪学的历史,是从介绍和引进西方犯罪学开始起步的。应当说,犯罪学是随着西方科技和西方文化的传入而被引入中国的”。(25) 大约从20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末,我国学者对于犯罪学研究极为重视,在国民党统治区内的公、私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先后开设了《犯罪学》课程,撰写了一批犯罪学教材和专著。例如,许鹏飞的《犯罪学大纲》(1923年),李剑华的《犯罪学》(1923年)和《犯罪社会学》(1935年),鲍如为的《犯罪学概论》(1933年),以及由孙雄著的《犯罪学研究》和王克继、陈文藻、韦端民等人分别所撰写的《犯罪学》。尤其是老一辈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针对当时社会动乱不安、犯罪问题严重,立志在社会学领域从事犯罪学研究,发表了不少反映犯罪现实的实证调查的论文,并且完成了在中国犯罪学史上留下光辉一页的专著《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关系》(26)。另外,赵琛出版的《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对少年犯罪的增长做了统计描述和比较,并对改造效果不佳表示了忧虑,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之后发生的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国民党的倒行逆施,教育事业凋零,犯罪学研究也就几乎没有展开,很少有成果问世。(27)
新中国犯罪学创立,开始于80年代初。它的起步与发展几乎是与近代犯罪学完全断层的,并没有采纳近代犯罪学所开创的学术平台。这样的断层不仅表现在为当代犯罪学很少吸收和借鉴近代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更表现为对近代犯罪学普遍存在的基本误解和机械批判。(28) 因而,它首先是从研究青少年犯罪开始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青少年犯罪异常突出,且其犯罪率急剧上升,最高占到了整个犯罪的70%。(29) 在这种背景下,1979年党中央转发了中央宣传部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部门,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探求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探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其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128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这是我国青少年犯罪学诞生的一个重要标志。该学会主办了《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组织编写了《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在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基础上,以一般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学科也在我国逐渐形成。在当时,我国社会主义犯罪学所坚持的指导思想呈现出自己的特点: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研究社会犯罪问题;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犯罪学理论和研究方法;把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和目标;批判地吸收国外犯罪学研究的有益成果,丰富了我国的犯罪学理论;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紧密结合,把研究成果及时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为预防和治理犯罪服务。(30) 1992年4月27日中国犯罪学会成立,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取得了社会共识,同时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31) 据不完全统计,到90年代后期,我国共约出版犯罪学专著、译著、教材多达百卷,发表论文4000余篇,公开出版和内部发行有关这方面的著述、调查报告、译文、译著,总字数可以亿计。各种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术机构、学术团体、教学机构、报纸杂志等纷纷建立和创办。(32) 更为可喜的是:在大学中,犯罪学教学与研究进一步受到重视,不仅更多的大学开设了犯罪学课程,而且一些重点大学开始了犯罪学的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另外,犯罪学研究的视野进一步拓宽,除了原有的犯罪学、犯罪心理学、青少年犯罪学等学科或学科分支以外,还陆续出现了被害人学、犯罪经济学、比较犯罪学、西方犯罪学等新的研究领域或学科分支……。(33)
总之,回顾新中国犯罪学的恢复重建走过的30年的艰辛历程,道路坎坎坷坷、不是一帆风顺的,但是我国犯罪学30年来所取得的成果是丰硕的,其主要标志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学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由于以往我国犯罪学研究依附于刑法学,受制于发条以及规范学科的研究方法,转变为确立实证的与经验的研究方法,开展具有社会视野的犯罪学研究,从刑法学中摆脱出来。二是犯罪学去意识形态化的努力。我国犯罪学由于以往受左的意识形态桎梏,形成了束缚犯罪学研究的政治教条,极大地损害了犯罪学研究科学性。现在通过在犯罪学理论中“去魅”,大体上摆脱了政治教条的束缚,向科学化方向发展。三是犯罪学的国际化的融合。我国犯罪学由被封闭、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逐渐融入到世界范围内的犯罪学研究中。(34) 所作出的贡献也巨大的,其具体表现在:推动人学研究的发展、犯罪原因研究的贡献、启动了刑事一体化的建构、推动了刑法理论的重塑和刑事政策改革、开拓了对犯罪事实的实证科学研究、促进交叉学科的出现以及其他在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学等方面的贡献等等。(35) 然而我国犯罪学发展过程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主要是:犯罪学的学科价值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远远不能与刑法学、民法学等规范法学相提并论,甚至至今还有一些人认为犯罪学属于刑法学的辅助学科或分支学科;对犯罪现象进行的扎实的实证研究成果还不够多;犯罪学研究的本土化不够,同时缺乏犯罪学理论范式的构建,人们更多的是移用西方犯罪学理论来解释中国犯罪现象等等。(36)
三、总结:犯罪学本土发展的规律性
从上述介绍可以得知:犯罪学不仅在不同语系、不同意识形态地区的发展情况存在差异,展示出了“各流派的犯罪学”各自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的一般性、共通性的多样性发展特点;而且在各个国家其研究、发展状况也呈现出不同,表现出“具体犯罪学”在其各自国家、不同时期特质性演进状况。概括起来,大体上可以看其本土发展所呈现出的规律性:
(一)犯罪学本土发展与各国或地区的犯罪态势、犯罪治理的社会需要等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一定的意义上讲,现实的需求直接推动着各国或地区的犯罪学的本土发展。
“任何一门成熟形态的学科,它登上科学殿堂的契机和奠定学科地位的依据,社会需要当然是第一位的。”(37) 从犯罪学诞生的历史看,“犯罪学是在上个世纪由于对犯罪的认识的不充分而产生的。”(38) 事实上,这种认识的不充分是由于当时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城市化运动,激发了极大的社会矛盾,带来了犯罪的浪潮与高峰(39),面对突发、急剧增长的犯罪以及与其交织一起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的情景(40),则需要以一种全新的、理性的、现实的认识方式予以认识(41),以往封建社会所形成与运用的唯心的、超尘世的或朴素的唯物的犯罪解释论(42) 则难以对现实问题作出有力的回答。(43) 正是这样,就需要一门专门性认识犯罪现象的学问了。在当时,对于这类性质的学问的基本要求有学者进行如下论述:“各门社会科学,无论是研究社会现象还是个人现象,它们的主要目的首先是确定规则现象的状况,然后解释规则现象以及将规则现象与不规则现象区别开来。如果不从真实事物去寻找规则现象,或者用事物以往的性质去解释规则现象,那么这种分析和解释只能是纯理智的推论。用理智去判断事物,虽然能够与实际事物接触,但是不能深刻地了解事物。因为从理智出发,就会以为一切真实现象都已经包括在理智中,以此为依据所进行研究和解释的就不是事物的本身,而是人们对于这种事物的意念。”(44) 很显然,从犯罪现实事实出发,了解犯罪状况,深入认识犯罪的变动原因以及规律特点,最终确立有效犯罪对策,便是时代赋予犯罪学所肩负的历史使命。这大体也就是犯罪学诞生与发展的内在动因。具体到各国国家或地区,虽然其具体环境与条件有所不同,对各国或地区的犯罪学的本土发展的影响与制约存在差异,但是仍然是最为关键、直接的推动力。如“美国犯罪社会学的发展首先是同国内犯罪现象的急剧增长相联系。巴恩斯和季捷斯正确地写道,‘美国的犯罪本身就是最大的买卖’。它吞食数百亿美元的国民经济收入。例如,1974年犯罪造成的损失为886亿美元。逐年增长的美国犯罪影响了犯罪学的发展,并决定了它的研究范围。”(45) 又如欧洲犯罪学的发展尤其是英国犯罪学的成长就是由于当时需要高度关注工业化与城市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犯罪问题所推进的。(46) 可见,近代各国或地区的社会变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犯罪问题,不仅为犯罪学的研究与本土成长提供了丰厚的现实事实基础,而且也为促进其繁荣提供了强大的内在驱动力。
(二)犯罪学的本土发展与其社会思潮、亲缘关系学科的发达程度甚至其学术传统有密切的关系。
从犯罪学演变历史看,各国或地区的犯罪学的本土成长与发展受到其学术环境的很大的影响与制约。这大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社会思潮对犯罪学本土成长的影响非常大。“18世纪欧洲,逐渐脱离黑暗时期,启蒙思想学说兴起,封建制度逐渐瓦解,在几位学者大力撰书提倡与鼓吹下,人权观念受到重视,乃开展要求刑事司法人道化与理性化运动。”(47) 犯罪学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及代表人贝卡利亚、边沁等人深受此一思潮的影响。“他们基于人道主义立场,力倡排斥报仇的观念及罪刑均衡等思想,并建议将不合理的刑罚制度加以改革,奠定目后客观主义刑法制度的思想。”(48) 由此,古典派犯罪学在欧洲一度兴盛发达。又如,在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意识形态影响下,“在犯罪学领域内,绝大部分专著和论文均用很大的篇幅阐述和引证马克思、列宁的有关论述及当时的苏联政治形势。同时,又用大量的篇幅来批驳各种所谓的‘同苏维埃社会科学不相容’的资产阶级学说。这种固定不变的模式,在苏联被看作是不可侵犯的、是坚持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49) 很显然,在这种政治意识形态话语占据了绝对支配地位的学术体制下,犯罪学在其他欧洲社会主义国家得到广泛的传播、接受,并迅猛发展,其非意识形态的技术话语与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政治性功能,从而为其快速“发展”增添了更大的助动力。(50) 至于美国,虽然对犯罪学的研究,仅仅受到19世纪美国几种来源不同的犯罪观点最小限度的,而且大部分还是间接的影响。20世纪的社会犯罪学所受到的新的社会科学、欧洲实证主义以及欧洲思想家们犯罪学著作的影响,要比它受到改良主义者、监狱管理者、人道主义者,以及19世纪在社会问题方面明智的作家们的影响大得多(51),但是其中各种社会思潮对于美国犯罪学向前发展所起的或大或小的作用是不可否定的。(52) 其次,各国或地区的相关的亲缘关系学科的发达程度对犯罪学本土发展有很大的影响。犯罪学作为一门后发展的学科,其走向是作为一种多学科的研究而出现,“而这种研究是为寻求一种途径,使社会学、行为学、法学、哲学,以及其他领域的研究方法与贡献结合起来,因为上述各学科、各领域的研究均涉及有关罪、罪犯、犯罪行为、执法、法院、缓刑与假释,以及矫正等方面的分类研究。现代不断增长的共识是:犯罪学的特殊任务是为统一研究犯罪现象中的各派观点而提供一种理论体系。”(53) 因此,犯罪学在各国或地区的形成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他相关亲缘关系学科的发展,从而能为其提供有益的知识与相应的前提技术。如社会统计学、心理及人体测量学以及临床精神病学的发展,就曾为犯罪学的实证研究贡献了相关话语知识与技术手段,为犯罪学成长奠定了必需的、坚实的科学基础。(54) 由于犯罪学是直接面对现实的、经验型学科,需要保持开放、吸纳状态,综合各种新的知识与人类智识,才能对错综复杂、变动不居的犯罪社会问题予以尽可能地科学解析,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犯罪学的亲缘学科发展状况不同程度上影响与制约各国或地区犯罪学的本土发展水平。最后,各国或地区的学术传统对于犯罪学的发展与走向有一定的影响。在犯罪学的演变史上存在着应然犯罪学与实然犯罪学两大思想渊源,并大体蕴含了思辨研究与经验研究的不同学术传统。(55) 正是这样,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里所存在学术研究传统将影响与制约犯罪学的成长。具体地说,如果崇尚思辨研究国家或地区,对于犯罪学研究更多的是进行思辨性研究,而崇尚经验研究的国家或地区,对犯罪学研究更多地是进行实证研究。很显然,这两种在犯罪学史上所呈现不同阶段的研究方法,预设着犯罪学大体发展方向与成熟程度:以思辨研究为主导的国家或地区的犯罪学在其本土发展将存在着很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将窒息其生命。(56)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在缺乏经验实证研究传统的国家或地区,其犯罪学的发展最终将必然不同程度地受到阻挫而徘徊、停滞;而在具有经验实证研究传统的国家或地区,其犯罪学将有着得天独厚的先天营养与禀赋而茁壮成长。
(三)犯罪学的本土发展、繁荣状况与犯罪学的专业化程度、学科的独立价值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关联性。
很显然,犯罪学作为一门科学不能仅仅看成是一个严密的逻辑知识体,更应理解为一个有市场“需求关系”的社会实体。只有这样“双重”看待,才可能促使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犯罪学存活并不断地发展的理由。(57) 这正如有学者深入地指出:“犯罪学是一门科学,是一门为了社会的利益而需要进行广泛研究的科学,就像其他科学一样;研究犯罪和犯罪人的重要性丝毫也不亚于研究星球或者微生物。在每个科学家中都存在着为科学而科学的成分,否则,他就不会精通自己的专业;这一点也适用于犯罪学家。但是,与实践方面相比,这种观点应当居于次要的地位,这就像在医学中的情况那样。的确,可以从和医学的比较中经常看到这一点。首先,犯罪学应当向人们指出与犯罪作斗争,特别是预防犯罪的方法。正如孔德(A.Comte)所说的,‘知道是为了预见’(Savoir pour prevoir)。人们更加需要的是正确的知识,不过迄今为止,我们所有的是大量的教条和业余的研究。那些深入探讨所谓的社会病理现象的人们,都应当记住这一点,他们的法律知识中必须补充犯罪学的知识。”(58) 其实,在一般意义上,犯罪学的价值还可能更具有广泛性:它不仅成为许多基础研究的源泉,如罪犯的人格、向行动过渡的机制、罪犯类型、罪犯诊断等,而且还通过向政策制定者以及刑事司法机构管理者传播知识,推动刑事司法的运行。(59) 可见,犯罪学的形成与发展其实是根据各国或地区的实际与社会需要,不断地生产、提炼其专业化知识的过程,而且也是其特定的、独立社会价值渐次具体确立与明晰的过程。正是这样,犯罪学在各国或地区的本土成长中,其演进的具体状态也存在一些差异。如美国犯罪学首先在20世纪初从欧洲被介绍到美国来,存在于法学、生物学、神经学、心理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之内,之后成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由于美国的社会学和社会工作是为适用目的而设立的,而且传统上犯罪学同时探讨社会监督,也就是同时注重刑事司法和监狱,因此临床型以作案人为中心的与社会科学型以反应为中心的犯罪学之间的矛盾在犯罪学自由思想的主流中不起重要作用。犯罪学的任务是在这一流派的范围内结合对刑法、违犯刑法以及这种犯法行为作出反应的研究来加以阐明的。”(60) 然而,这种“统一”的犯罪学内部发生了分化,所分流出的关于警察、监狱、法院运作的学问即法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的法务学逐渐独占鳌头,有分庭抗礼之势。不过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法务学、刑事司法方面的所有重大的改革都受到“犯罪学”研究成果的影响。(61) 美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这种走向的直接要因是:一方面由于美国是一个实施普通法(common law)的国家,通常没有将其作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另一方面由于警察、监狱、法院工作人员由开始接受普通大学通用的一般的教育,渐次转变为突出专业、职业教育。(62) 在欧洲大陆法国家,犯罪学走的是不同道路:犯罪学大都限于法律学系内,通常是刑法学的一个分支,但是犯罪学的专业、职业特点渐次显现,如“在德国受到犯罪学训练的人,大致有下四方面的就业机会:(1)从事刑事司法工作,例如担任刑事庭法官(尤其是少年法官)、检察官、警察主管、刑事警官、司法行政官员、社会矫治机构官员、犯罪矫治机构官员。(2)从事少年协助工作,例如担任家事法庭法官、监护法庭法官、社会救济机构主管、药物咨询机构职员、教育谘商机构职员、教养院主管或教育人员。(3)在联邦各部服务,从事犯罪学研究。(4)在大学、独立学院或警察学院担任教职及研究工作。”(63) 在前苏联,在60年代恢复犯罪学之后,生活本身提供了实验的机会。全苏联研究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措施的研究所干部由哲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及其他学科中产生出来。……而目前在俄罗斯,法学家从法律高等院校教授的犯罪学教科书中获取了许多必要的知识。心理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哲学家都参与了犯罪问题的研究,当然都是紧密结合本专业的。由此决定了犯罪学家占有了很大的社会分量。在现实中,“犯罪学家如果是一个侦查官、检察官、法官或律师等,那他们的个人工作经验就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这可以使他们把犯罪和同犯罪作斗争的体系看作是他们实际的职责。”(64)
注释:
① 严励:《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兼论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第9页。
② 里查德·昆尼等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33页。
③ [日]菊田幸一著,海沫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④ [美]弗雷达·阿德勒、杰哈德·穆勒、威廉·拉斐尔著,廖斌等译:《遏制犯罪——当代美国的犯罪问题及犯罪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⑤ 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著:《犯罪学》(增订三版),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5页。
⑥ 参见徐久生著:《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⑦ 参见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著:《犯罪学》(增订三版),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3-50页;另外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马君玉等译:《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1-145页。
⑧ 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著:《犯罪学》(增订三版),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53页。
⑨ 参见徐久生著:《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8-62页。
⑩ [日]菊田幸一著,海沫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11) 曹立群、任昕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12) 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著:《犯罪学》(增订三版),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63-65页。
(13) 参见郭建安著:《美国犯罪学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18页。
(14) 参见曹立群、任昕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15) 参见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著:《犯罪学》(增订三版),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65-66页。
(16) 参见李明琪、张光:《英国犯罪学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犯罪学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第67-70页。
(17) 参见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著:《犯罪学》(增订三版),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66页。
(18) [苏]B·K·兹维尔布利、H·Q·库兹涅佐娃、B·M·明科夫斯基主编,曾庆敏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页。
(19) 参见[苏]B·K·兹维尔布利、H·Q·库兹涅佐娃、B·M·明科夫斯基主编,曾庆敏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0-41页。
(20) 参见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6-67页。
(21) [俄]阿·伊·道尔戈娃主编,赵可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22) [苏]B·K·兹维尔布利、H·Q·库兹涅佐娃、B·M·明科夫斯基主编,曾庆敏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9-51页。
(23) [西德]孔德·凯塞尔著,赵可等译:《犯罪学》,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1985年版,第43页。
(24) 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马君玉等译:《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3-447页。
(25) 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26) 参见严景耀著,吴桢译:《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有关序言。
(27) 犯罪学在台湾地区的本土发展情况,大体上可以参见康树华著:《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355-358页;唐大宇:《中国台湾地区的犯罪学研究》,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26-133页;宋浩波、靳高风主编:《犯罪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119页。
(28) 参见姚建龙:《认真对待近代犯罪学》,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183页。
(29) 李晓明著:《中国犯罪学论纲》,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30) 参见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83页。
(31) 参见康树华、张小虎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32) 宋浩波、靳高风主编:《犯罪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页。
(33) 参见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34) 参见陈兴良:《〈中国犯罪学研究30年综述丛书〉总序》,载张小虎著:《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35) 参见皮艺军:《犯罪学研究在刑事一体化中的功能与贡献》,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97-107页。
(36) 参见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37) 肖剑鸣著:《犯罪学研究论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38) [法]乔治·比卡著,王立宪、徐德瑛译:《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页。
(39) 参见[美]路易丝·谢利著,何秉松译:《犯罪与现代化》,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40) 参见David A.Jones History of Criminology:A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 Greenwood Press,Inc.,1986,p8.
(41) 具体的演变过程可参见[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9页。
(42) 参见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著,方鹏译:《理论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另外相关详细论述还可参见谢勇著:《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71-74页。
(43) 有学者认为:“犯罪学产生的首要驱动力是认识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认识部分地反映了我们现代社会在某些方面是‘失去控制’的”。[英]韦恩·莫里森著,刘仁文、吴宗宪等译:《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44)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胡伟译:《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45) [波兰]布鲁伦·霍维斯特著,冯树粱 刘兆琪等译:《犯罪学的基本问题》,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1989年版,第20页。
(46) 参见[美]里查德·昆尼等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另外有关世界上一些国家在近代现代犯罪激增的具体情况。可以参见[美]约翰·列维斯·齐林著,查良鉴译:《犯罪学及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4页。
(47) 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著:《犯罪学概论》(修订三版),中央警察大学印行2006年版,第31页。
(48) 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著:《犯罪学概论》(修订三版),中央警察大学印行2006年版,第33页。
(49) 张筱薇著:《比较外国犯罪学》,百家出版社1996年版,第243页。
(50) 有关这方面的认识可参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51) 里查德·昆尼等著、陈兴良等译:《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页。
(52) 具体例子可参见曹立群、任昕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53) [美]哈罗德·J·维特、小杰克·赖特著,徐淑芳、徐觉非译:《犯罪学导论》,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54) 参见谢勇著:《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89-91页。
(55) 参见白建军著:《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134页。
(56) 参见[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胡伟译:《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117页。
(57) 相关的实例可以参考曹立群、周愫娴著:《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58) [荷]W·A·邦格著、吴宗宪译:《犯罪学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59) 参见[法]乔治·比卡著 王立宪 徐德瑛译:《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
(60) 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 吴鑫涛马君玉等译:《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9页。
(61) 参见曹立群、任昕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62) 参见曹立群、任昕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63) 参见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著:《犯罪学》(增订三舨),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53-54页。
(64) [俄]阿·伊·道尔戈娃主编 赵可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