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各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运作_收益分配论文

论各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运作_收益分配论文

论全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运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要素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在解决“动力不足”和“效率低下”的改革实践中,创造了适应我国现阶段国情的一种有效的分配形式——全要素参与分配形式。这一分配形式,是在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规律作用下人们追求制度绩效的结果。那么,全要素参与分配这一制度创新是否可行?怎样才能保证它能够规范有效地运作?笔者研究这一问题的基本构思是:

一、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我国是否行得通

所谓“全要素”,它的基本经济涵义简而言之,是指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所有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又叫人力资本)、资本(含土地、资金等)、技术(含管理经验与生产技术等)和信息等等。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就是说,这些生产要素进入经济过程,只要能够给生产经营带来收益(产生经济效益),就应该按各要素贡献的大小进行收益分配。要回答“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我国是否可行”这一命题,我认为,首先要看“按劳分配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按全要素分配实质是按劳分配的一种间接形式”的假定是不是成立。可以说,这一假定是成立的。因为根据我国现时的基本国情,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单纯的按劳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内缺乏有效手段而难于真正直接实现。我国当前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和生产力多层次的现实,决定了我国必须将按劳分配的直接与间接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而全要素参与分配却正是按劳分配的一种间接的有效实现形式(关于这一点,笔者已有专文论述(注:参见本人拙作《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按劳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经济学动态》1995年第5期41页。))。

其次,要看全要素参与分配作为按劳分配的间接形式,到底有何优越之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这样,劳动只有与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事实上,资本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形成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启示我们,随着资本、技术密集型经济时代的到来,劳动对产出的贡献近年来已呈逐渐下降的趋势。相反,资金、技术等要素投入对产出的贡献率已越来越高。(注:参见王关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领域的重大突破》, 《光明日报》1997 年12月1日7版。)所以,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要素)在收益分配中的索取权,使要素贡献成为合理确定收益份额的依据,是符合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的,也是能够激励要素投入者多投入的积极性和使用者节约的积极性,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全要素参与分配这一制度创新的收益在于,它能够适应我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规律,彻底消除传统分配机制(主要是平均分配、不公分配)的种种弊端,弥补单一直接按劳分配机制的不足,并实现了劳动与资本之间对立关系最大限度上的融合和统一,有利于调动各要素投入者的积极性,促进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大联合。

二、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怎样规范有效地运作

全要素参与分配是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大的改革背景下,从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种有效的分配形式。这种收益分配制度选择,主要取决于人们对新制度的预期与原有分配制度的比较。按照“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这一制度选择属于诱致性的制度创新。它是人们在利益或效用的驱动下,从非正式的分配制度选择走向正式的分配制度选择的结果。事实上,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利益分配并非今日始,只是这次经过党的十五大的正式确认,才成为今后我国收益分配领域的一项正式制度安排。那么,这一制度创新能否带来“帕累托”变迁的最优制度绩效,并是否能够规范和有效地运作呢?这还要取决于制度生成环境的优劣及相关措施是否配套。为此,我认为关键还要把握好如下几个环节:

第一,科学合理地评估各种投入要素的价值。我们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在利益分配中的索取权,使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成为确定收益分配份额的依据。那么,到底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进入经济过程后,各自能够给生产经营带来多少收益?如果这一点不清楚,要素参与分配同样无法找到有效地实现途径和手段。因此,我们要在“效用函数”中,对每一种投入要素的贡献大小或购买价格,分别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和价值判断,为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供基本的依据。

第二,进一步健全全国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所有者要求凭借所有权参与分配,加之生产要素只有在流动、使用或者交易中,才能使本身的价值得以实现。这从客观上对健全要素市场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要素市场不健全,生产要素就不能流动和交易,生产要素价格就无法由市场形成,科学合理地评估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也就缺乏有效手段。可见,要确立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避免生产要素的盲目和不合理比价;要使各种要素资源能够依据利益最大化原则流动与优化配置,并尽可能避免由于获取要素的成本差别所形成的不合理收入差别,就必须尽快健全全国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

第三,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充分发挥多种税收杠杆在调节过高收入中的作用。允许要素参与分配,实际上就是按要素贡献大小或购买要素的市场价格进行收益分配。这就在事实上承认了资本等要素收益的合理性。我们在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情况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本所有者,就能够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合法收益。我们知道,资本收益是按几何级数增长的。(注:参见刘吉昌等《中国社会分配不公的发展趋势及对策》,《黑龙江财专学报》1996年第2期。)这样,我国在多种所有制并存条件下,就难以避免由资本占有多寡所引起的收入差别。我国现阶段有一定的收入差别是允许的,但收入悬殊就必须加以控制。而最佳的调控办法是,在保护合法收入的前提下,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尽快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加大对这些税种的征收力度和强制性,变过去的“豆腐税”为“铁税”。并严厉打击个人所得税偷漏现象,从而确保对过高收入的有效调节,防止贫富差距过大。

第四,加强收入分配的法制建设,健全要素参与分配的运作规则。随着允许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政策的实行,收入分配机制必然会更加灵活多样。但放活分配机制不是放弃分配规则。恰恰相反,在允许全要素参与分配过程中,我们更应该注重对不合理分配行为加以有效规范,并加快收入分配的法制建设,特别是不能使要素参与分配搞成“无规则游戏”。为此,要尽快健全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制定和出台要素参与分配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和遗产、赠与税征收的法律和政策。同时,对侵吞公有财产和靠偷税抗税、行贿受贿、贪赃枉法以及钻改革与政策空子等非法手段牟取不义之财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予以严惩。

第五,转变“公平=平均”的陈旧分配观念,为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机制的有效动作创造优良的制度环境。允许资本技术等物化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必须转变陈旧的分配观念,确立全新的公平分配观。否则,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就会在社会上受到有形或无形的抵制。譬如,一个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后,可能会有部分职工持股,部分职工不愿持股。即使持股的部分职工,所持股份也可能有多有少。这样,持股职工就具备了双重身分,他们不仅能依靠劳动获得报酬,而且能凭借个人持股的份额参与分红。这一分配方式的改变,可能会使没有持股或持股较少的职工产生不公平感、被剥夺感以及各种消极抵触情绪。为何会产生这种情绪?说穿了,无非是陈旧的平均分配观仍在作祟。可见,要建立起按要素贡献分配的新机制,就必须尽快帮助人们转变陈旧的平等意识和分配观念,确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是市场行为权力的公平”,“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结果虽不平均,但其实质却符合公平原则”等一系列全新的观念。否则,全要素参与分配这一分配机制的生成和有效运作,都会受到来自陈旧观念和意识的抵触,而带来不良的影响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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