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人对南沙群岛海南渔民和地理景观的记述
——兼论南海仲裁案对某些史实的不确之说
郭 渊
(暨南大学 中外关系研究所,广州 510632)
摘要: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关于南沙群岛高潮地物的事实认定”部分,引用大量日本文献,讲述这些岛屿的植被、商业活动等情况,意欲说明南沙主要岛屿不适合“人类居住”。剖析相关文献,还原南沙群岛的历史场景,可发现仲裁庭在对日本文献的解读、运用存在着明显错误,其结论自然也荒谬。日本人对南沙群岛资源的盗采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众多劳工在岛活动达8年之久的事实也说明这些群岛具有适合人居的自然属性。仲裁庭对南沙主权争议采取回避态度,对关键的历史事实把握失准,其“裁决”无益于南海问题的根本解决。
关键词: 日本文献;南沙群岛;自然人文景观;南海南仲裁案
1910年代至1930年代,日本文献对南沙群岛自然人文景观的记载不同于英美航海文献(1) 为论证南海南仲裁案对相关史料把握失实,并集中力量批驳其不确之说,本文所涉及的日本文献主要为该仲裁庭所用的资料,即1910年代至1930年代,日本人“探险”、调查和掠夺南沙群岛资源之文献。因篇幅所限及上述原因,本文别不涉及其他日本文献。另外,历史上美英两国水文测量机构曾分别对南海进行过勘测,本文所提及的两国航海文献时间段为:英国为1860年代至1930年代,美国为1910年代至1930年代。 ,前者出于日本人的探险、掠夺资源乃至侵占的目的,后者主要是服务于南海航行的水文勘测。为说明日本人上述行动的“合理性”,日本文献均将南沙群岛描述为“无主地”。然而通过梳理相关日本文献就会发现,它对南沙人文景观之中的中国元素时有记载。这为人们了解群岛的历史提供了帮助,亦可弥补各国(包括中国)文献记载的不足。南海仲裁庭在“关于南沙群岛高潮地物的事实认定”部分,引用了大量日本文献,讲述太平岛、南子岛等地的植被、商业活动等情况,目的是为说明它们不适合“人类居住”。然而通过剖析相关文献,还原南沙群岛的历史场景,不难发现仲裁庭在对文献的解读、运用等方面存在着明显错误。目前国内外学者从国际法角度对南海南仲裁案的错误进行了深刻批驳,但是从历史证据或事实的视角驳斥南海南仲裁案的错误论断不多,故本文拟对仲裁案中的日本文献进行剖析,并结合他国文献进行比较研究,以还南沙群岛历史的本来面目。
基于应用的《体育统计学》教学模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将统计学方法应用于实际问题”,而应该理解为“从应用的视角”去解读“统计方法”,进而理解统计方法的确切涵义,从而达到培养学生定量思维的目的。
一、 在岛中国渔民境况之解析
海南渔民在南沙群岛的长期生产生活中,为各岛屿留下了丰富的人文景观。英、美航海者对中国渔民在南沙主要岛屿的活动有所记载,但对渔民的住所、庙宇、坟墓等内容基本上未予描述或说明。这一记载的缺失达百年之久,令人惊诧。或许由于中西方居住、信仰文化不同之故,个中缘由还有待于学者从民俗文化、信仰体系等视角进行深入剖析。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中国民俗文化有一定认知的日本人,自1910年代起在对南沙太平岛、中业岛、北子岛等地“探险”时,对中国渔民的住所、庙宇、坟墓等有所记载。1918年末至1919年初,日本拉萨磷矿株式会社(Lhasa Phosphates Company)派遣已退伍的日本海军中佐小仓卯之助(Okura Unosuke)到南沙“探险”,他多次提及中国渔民及留下来的痕迹:在北子岛遇见3名中国渔民;在西月岛看见水井;在中业岛看见窝棚、小庙和水井;在太平岛看见一座水泥造成的庙,还有几块匾额,年代是民国七年(1918),庙附近还有水井,“水质很好,数量丰富”,适合驻岛人员饮用。[2]这几个岛屿面积稍大,岛上及附近海域资源丰富,是中国渔民的常年居住之地,故留下来的痕迹颇多。
20年后,日本人若林修史、平田末治整理日本文献资料,于1939年5月撰写新南群岛历史,讲述了1918年12月30日小仓卯之助探险北子岛时看到的岛上景观,以及遇到中国渔民的情节:岛上“椰子树、木瓜树非常繁茂,一副南海特有画卷呈现在眼前。本来调查队员以为这里都是无人岛不会有人居住,但是在岛上却发现了人影,这令人非常吃惊,靠近后发现居然有三个中国渔民。于是赶紧抓住他们尝试笔谈,他们自称来自海南岛海口,来这里是为了捕捞高濑贝和海参”[3]。岛上生长的椰子树、木瓜树,是在岛之人移植、培育的结果。他们还讲到,中国渔民有时会乘坐二三十吨的帆船来到南沙群岛,在各岛附近捕捞海参、贝类、玳瑁等海产。这一内容与英美航海者对中国渔民的记载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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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民在南沙主要岛屿建筑生产生活设施,因1930年代法日竞相争夺侵占而基本上中断了,但其所留下来痕迹多为日本人记述。1930年代末的日本文献《新南群岛概况》[4]577中记载,中业岛中部“昔时被此岛居住者采伐为开垦地,现在也有当时栽种之甘薯类生长于此”,“昔时有中华民国渔民居住于此岛,由椰树林中之祠堂及掘井之遗迹观之,则可推想当时或者在此举行发祀”;北子岛以前有中国渔民居住于此,“现在虽无人居住,但其房屋用地及墓地遗迹观之,也可推想”。这是日本人看到两个岛上的“遗迹”而推测中国渔民在此活动的场景,至于其他岛屿则未提及。
在日本人掠夺资源之前,活跃在南沙群岛上的主要是中国渔民。除英、美航海者到岛上作短暂水文测量外,未有其他国家人员如中国人那样在岛屿上长期存在过,这一点亦为历史同时期的英、美航海文献所证实。然而在1921到1929年间,日本人掠夺太平岛、北子岛、南子岛资源之时,其活动范围逐渐扩大,英美航海文献对在岛之人描述时,记载的主体逐渐演变为日本人了(2) 南海仲裁案为说明南沙群岛主要岛屿的“商业活动”时,引用的一些日本、英文文献。英文翻译的1941年日版《台湾及南子岛航线指南》(translation of Japanese Pilot for Taiwan and the South-West Islands,Vol.V,p.243,March 1941)。该书为英国水文局《南沙群岛航行指南》(Sailing Directions for Shinnan Guntao ,UKHO Ref.H019893/1944.)参考文献。1926年英国舰船“易洛魁”号(HMS Iroquois)的航海记录《双子群岛航海指南》(Sailing Directions to accompany Chart of North Danger(North-East Cay and South-West Cay)。1944年英国水文局《危险地带航行指南》(Sailing Direction for the Dangerous Ground,UKHO Ref.HD384)等。 ,对中国渔民的记载反而不多了。
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日本人采取了野蛮手段对待在岛中国渔民,掠夺生活资料,乃至驱赶捕鱼之人,从而使来岛的中国渔民日渐减少。后来的法国人与日本人别无二致,亦试图采取强暴手段剥夺中国人对南沙土地的所有权。据渔民柯家裕回忆,1930年前后,日本人来抢中国渔民捕获的海产品,如公螺、海龟等,甚至北子岛上中国渔民种植的青菜。[4]421渔民回忆的时段,应是日本人在北子岛盗采磷矿时,即1929年日本人在撤走前夕的行为。对于日本人的掠夺行为,其他渔民也有类似的回忆。然而由于文献记载的缺失,对此不能进行数据统计。进入1930年代中后期,日本人又陆续来到南沙群岛,并形成与法属印度支那殖民者事实上的竞争关系。日本人带有枪支,威胁中国渔民生命安全,且日本机帆船比中国渔船速度快,不时驱赶中国渔民,故中国渔民就少来南沙捕捞生产了。
在中国海上力量缺失的情况下,渔民们无力与之对抗,为保护人身安全、避免财产损失,不得不选择躲避。正因如此,1930年代中后期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的活动就少见于他国航海文献的记载了。根据中国渔民的回忆以及《更路簿》的描述航线,太平岛、双子群岛、中业岛、南威岛等能为其提供基本的物质资料,故成为中国渔民的生息之地,亦是各国往来航海船只的首选停靠之地。[5]日、法觊觎乃至于侵略南沙群岛之时,亦选择上述岛屿为停靠之处。可以说,南沙陆地空间及资源的相对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日、法来到该地区后必然攫夺这些有限资源和空间,从而使他们一开始就处于矛盾状态,并共同选择了排斥中国渔民的暴力行为。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渔民尽管减少了上岛活动,但他们并未放弃在南沙群岛上的家园,而是会利用各种机会或条件,显示自己的存在。这既是一种家园朴素情感的自然反应,又是群岛生存资源有限,不得不进行的生存抉择。如日本人来岛初期,人数较少,一时还未对中国渔民形成严重威胁,中国渔民则继续在岛周边进行生产作业。渔民梁安龙说,在1925到1928年间去太平岛捕鱼,见到在岛的台湾人有一百多人,他们受少数日本人的压迫。有一次,台湾人趁隙跑出来,向梁安龙等人说:“打倒日本人,你们用拳头去揍他们,把他们赶出去。”[4]426可见,太平岛等岛屿依然是中国渔民活动之地。
日本人人数不多的时候并不敢轻易招惹中国渔民,毕竟中国渔民在太平岛生活多年,对岛屿及周边海域颇为熟悉,且每艘船还携带自卫武器(杀伤力有限的水炮),这多少为日本人所忌惮。据渔民符用杏的回忆,1920年代初中国渔民在太平岛附近捕捞海产品(公螺)时,日本船来抢夺,中国渔民用水炮的轰击日本人,此后一段时间日本船不敢贸然前来。[4]411另外,初期来太平岛的日本人也允许不威胁其利益的中国渔民存在。1924年,拉萨磷矿株式会社派遣的日本人及其雇用的台湾人共有几十人在太平岛进行资源开采,此时岛上有3个中国渔民“为了捕捞中国人喜欢的食材(海参和高濑贝)才住在这里的,因为未携带武器,不具有危险性,所以(日本人)就让他们住在岛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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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献对南沙主要岛屿上中国渔民的记载,呈现的是片段性和随机性,而不如英美航海文献那样是一种连续性的记载,即每隔若干年因水文测量而再次进行编写(这种编写是根据实测记录进行的)。在日本文献中,中国渔民经常以小群体面貌出现,其行为是捕鱼、居住或生活,也有与日本人进行交流的记载。此外,日本文献还有对中国渔民墓地、小庙、家园等人文景观的描写。可以说,日本文献涉及中国渔民生产生活的多个方面。与之相比,英美航海文献记载的内容,主要是洋流、泊位、流速等航海要素,虽间或有对中国渔民、自然景观的记述,往往一笔带过。这里既是日、英对中国民俗文化认知不同使然,也是日、英行为目的不同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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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1910年代末太平岛上植物的生长,多赖于日本人的“贡献”。仲裁庭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地貌上的植被覆盖率似乎有所提高,日本的商业兴趣有所增加,并一致努力在太平岛上引进果树。1919年的一份报告指出,‘岛上到处生长着浓郁的香蕉树。此外,岛上到处都是野生老鼠,几乎所有成熟的香蕉都成了老鼠的食物。事实上,这个岛被老鼠统治着。’”[6]241此处所说的1919年报告,指的是1918年末到1919年初,小仓卯之助到太平岛、北子岛等地探险后所写的回忆内容。这是日本人首次进行的探险南沙群岛的活动。据小仓卯之助的回忆,其探险所携带的是航海必需品,如枪支、绳索、医药、刀具等,数量不多,并未携带树种。[2]更何况在对群岛情况不明的条件下,他们为何千里迢迢携带这些东西。退一步讲,即使他们携带树种,如按其生长周期而论,它们得经过相当长时间生长,而小仓卯之助等人到岛时,就见到了浓郁的香蕉树,这显然不是日本人种植的。
二、 仲裁庭对日本文献的运用及不确之处
对于南沙主要岛屿的植被情况,南海仲裁庭根据日、英、法的南沙航海勘测和调查资料进行了述说,承认“文献表明,在自然状态下太平岛和中业岛有过极为茂密的植物,也有过低矮的灌木、草丛和浓密的矮树。此外,至少在太平岛似乎已经适应了番木瓜树和香蕉树的引进和栽培,即使这些物种不一定是自然发生的。这些地物似乎也受到小岛屿通常面临外来物种的不平衡影响,导致动植物迅速变化”[6]242-243。该仲裁庭承认太平岛上的番木瓜树和香蕉树为“外来物种”,经过人工的引进、栽培之后得以成长,亦承认该岛土壤已经过改良、适应上述植物的生长。该仲裁庭还提到并承认日本人1917到1939年间在太平岛、北子岛和南子岛等地的存在,以及进行的商业活动——开采磷矿、捕鱼。然而在运用文献说明问题时,有的论断有悖于历史事实,主要表现为: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1)政府主导,整合社会资源,充当引领者、推动者、服务者、监管者等第三方角色,促进乡村闲置宅的旅游发展;2)经营主体依然是个体农户;3)农户收入主要为租金收入、服务收入;4)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村集体之间关系比较松散。
根据英美航海文献的记载,自近代以来英美航海者在南沙群岛上就多次见到中国渔民,而未见他国之人,这更能证明中国渔民活动的久远。1970年代,海南渔民回忆说,其祖父辈将椰子树、香蕉树等带到太平岛、南威岛、北子岛等岛屿。[4]4071930年代初,法国人到上述岛屿时,亦看到中国人对这些植物的侍弄和土地的耕耘。[7]可见,无论从事实,还是从事理上,太平岛的香蕉树、甘蔗、椰子树等应为海南渔民所引进和培育,并不是日本人的贡献。该报告所描述的日本人到岛所见繁茂的植物,恰是中国人耕耘的结果。可见,仲裁庭因对这段历史的不了解,对相关史料又未加考辨,得出太平岛、南子岛上植物的生产多赖于日本人“贡献”这样错误的结论,从而将南沙真正主人置之不顾。
第二,描述1930年代初太平岛上植物茁壮成长,但未提及种植者。仲裁书引用1933年9月6日《朝日新闻》的报道,以说明日本人的“贡献”:“到1933年时,太平岛被描述为‘有一片茂密的番木瓜树。原由日本人种植的番木瓜种子,在整个岛屿上茁壮成长。此外,这里还有美丽的棕榈园、菠萝地和甘蔗田’。”[6]241对于太平岛上的番木瓜树,历史同时期的英美航海文献均未明确提及。这种树木高达5—10米,在海上能见度好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船只航海的参照物。英美航海文献多称岛上覆盖着小树及灌木,至于何树种则未说明。在海南渔民回忆中,也未提及他们种植此树。如此来看,不排除番木瓜树在日本人掠夺太平岛资源之时引进这种可能性,其果实为在岛之人果腹之用。
磷矿开采从大正十年(1921)开始就全面展开了。作为采矿基地的太平岛,最终为采矿工作准备了各种设施:如修建了集体宿舍、仓库、办公室、诊所、分析室、气象站等。(它)在海上建造了一个码头(长约八十四间),以便将货物装上船,并在矿区修建了小路。当时大约有二百名日本人住在那里,据说到昭和二年(1927)这个数字达到了六百人左右。在此期间,该公司开采了二万九千五百吨鸟粪,价值约为七十二万七千余元。[11]
在日本人撤离、甚至法国1933年宣布占领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法人并未来太平岛居住,在岛中国人基本上不受侵扰地生活着。(3) 日本人撤退后,1930年4月,法国殖民者派舰船前往南威岛,企图占领,但一天之后就撤走了。甚至直至1933年4月法国非法勘查并对外宣布占领南威岛、太平岛、南子岛、北子岛、南钥岛、中业岛和安波沙洲后,并未在这些岛屿上实际存在,未对在岛中国渔民生产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30年代中期。 日本人后来调查后不得不承认,“曾于岛上见中国渔夫数人,但未见一法人”[9]。而对于日本留岛之物,中国渔民或加以利用以作居住之用,或进行破坏。日本人调查时发现:拉萨磷矿公司的事务所,“已经被中国人破坏掉,有的也在大自然的威力下全部倒塌,混凝土石块散乱的堆砌到一起,一片荒凉”;拉萨神社社殿也被人破坏,栏杆和日式灯笼也已破烂不堪。[3]中国渔民所为,既有对日本人某些标识的消除,也有对其生活设施的再建,然而这一切的发生,既是主权意识的自我萌发,也是一种对领土维护的朴素情感。
第三, 对日本人撤离太平岛等岛屿原因的解说,悖于历史事实。仲裁庭说:“(二战)战后,中国对太平岛的调查发现,从南沙群岛提取的鸟粪矿物质含量很低——这很可能正好部分地解释了拉萨磷矿公司在1920年代倒闭的原因。”[6]250根据确凿的日本文献记载,1920年代末日本人撤离太平岛等岛屿的原因,是日本国内经济发生危机,磷矿价格下跌,从南沙运回日本的磷矿滞销,在此情况下日本人不得不停止工作。[3]在该仲裁书中,仲裁庭引用的1941年日本文献《台湾及南子岛航线指南》中亦说:“由于商业萧条的原因,1929年公司业务暂停,所有人员撤出(太平岛)。”[6]247仲裁庭在引用文献时未加辨析或说明,甚至引用的文献还自相矛盾,那么在此基础上得出的观点就值得商榷了。
中国渔民通过长途航运来到南沙群岛,其携带的物品,如粮食、植物物种、衣物等,必然是以对其生息能起到重要作用为衡量标准的,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这些岛屿不生长稻谷,需要外来运进,除此之外,其他东西基本上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这种生活需求不可用现代生活标准来衡量。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条件下,生活于社会下层的中国渔民,其维持生存以最低的物质需求为限。海南渔民依赖岛上植物果实、蔬菜、海中鱼类维持生活的回忆,能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可见,仲裁庭应多方参考相关文献,还原当时历史场景,才能使判断更加客观、准确。显然它并未综合考察南沙群岛自然、人文的历史,且使用某些未经考证的资料,其结论走偏就在所难免了。
然而对于岛上植物及其果实,对人们的生存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仲裁庭却在结论部分表达了这样的看法:“这些地物(岛屿——笔者注)上也有自然生长的植物,能够提供庇身之所,至少可能提供有限的农业,以补充周围水域的食物资源。”[6]251从提供“庇身之所”“有限的农业”等语词来看,仲裁庭所说的植物就是岛上生长的番木瓜树、香蕉树、菠萝等。然而它说这些植物是“自然生长”的,又在某种程度上否认了它的先前说法——“这些物种不一定是自然发生的”。这就似乎流露出仲裁庭不愿意承认在岛之人的劳作,以及植物果实对在岛之人的生存发挥作用这一事实。众所周知,中国渔民生息于南沙群岛百余年,是南沙群岛事实上主人,仲裁庭上述之论似乎隐藏着否认中国人劳作之意。
查阅相关文献,这些植物果实对于维持在岛之人的生活能起到一定作用。更值得一提的是,岛上种植的蔬菜,如白菜、萝卜、葫芦、冬瓜、南瓜、番薯等,适时耕种能够满足在岛之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如中国渔民在回忆南沙生活时,屡屡提及种植番薯之事,法日资料亦对此有记载。番薯是一种高产的粮食作物,耐酸碱性好,土壤环境适应性强,其根系发达、吸肥能力强,产量高,亦可做蔬菜。然而仲裁书对岛上蔬菜之事则是一笔带过,对其作用未展开讨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的定义中有“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自然就包含人们在岛上种植蔬菜、粮食作物之意。如上所述,仲裁庭主要对岛上高大植物及果实之情形,征引文献进行说明,却未对蔬菜的种植及作用进行考察和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其思维的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或许是因对东方海岛生活的不了解,或因缺乏岛上常识所致。
番木瓜树、香蕉树、菠萝地和甘蔗田等植物在太平岛、北子岛和南子岛等岛屿的生长,不仅美化了岛屿的自然环境,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人们生活的某些必需品,这里深深打上了在岛之人的智慧和劳作烙印。对于岛上这些植物的生长,仲裁庭不得不承认“这些物种不一定是自然生长的”[6]244。这说明它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在岛之人的劳作,如果再结合仲裁书谈到的日本人对太平岛植物生长的“贡献”(尽管不客观、不准确)的某种“肯定”,我们更有理由如此推论。然而该仲裁庭使用一种犹豫性语言“不一定”,似乎又显示出它对在岛之人的作用程度把握不准,这姑且地说是一种“客观”态度。
三、 对磷矿资源是否值得开采的剖析
对于太平岛、北子岛磷矿资源(鸟粪)是否值得开采的问题,20世纪上半叶中日两国学者的研究结果并不一样。日本研究机构认为上述岛屿蕴藏着丰富磷矿,有巨大的开采价值,日本商人为此持续投入人力、物力,时间达8年之久。而中国某些学者根据化验结果,则认为磷矿开采价值不大。南海仲裁案对此取材,仅以中国学者的论断为根据,推论出日本商业公司运营失败的“部分原因”,是太平岛磷矿矿物质含量低。[6]250
1920年代初日本探险者将在太平岛获得的磷矿样品带回日本,分别在大阪工业试验所、东京农业大学肥料分析所进行测定,所得结果基本相同,即认为该岛磷矿矿物质含量高,值得投入开采。同时,农业实验效果亦很可观,自1923年以后,从太平岛获得的磷肥对农作物以及果树花草的生长效果明显,得到农业及园艺业人员的认可,不仅如此,“这一肥料的功效正逐渐获得全国范围的认可,其贩卖量也已达到四百万贯”[10]。技术化验证明南沙群岛磷矿优质,且适合于日本农业和园艺业的需求,故拉萨磷矿公司相继从日本东京知事取得了运输许可证、肥料的制造贩卖者许可证。此后该公司持续不断地进行投入南沙磷矿资源的盗采活动,而且范围逐渐扩大,1921年在太平岛,1923年扩展至南子岛、中业岛。拉萨磷矿公司是按照商业运行的方式在开采磷矿,而且在盗采、运输、销售等方面有一定规模,获取了一定商业利益。1939年6月,日本人山本運一写的一份研究报告,描写了该公司在太平岛的开采景象:
古元古界秦岭群郭庄组(Pt1g):该地层出露最为广泛,北以大河韧性剪切带为界,与二郎坪群刘山岩组(Pz1l)呈断层接触,岩性主要为斜长角闪片麻岩和花岗质片麻岩,局部夹条带状大理岩透镜体,是区内钼多金属矿的赋矿围岩;雁岭沟组(Pt1y):主要分布在研究区的东南部,岩性主要为方解石大理岩、含石墨方解石大理岩、大理岩等,与下伏郭庄组地层呈断层接触(见图2)。
《朝日新闻》的报道意在说明日本人的“贡献”在持续发挥作用,然而这并不符合南沙历史实际境况。其缘由如下,日本人自1929年4月撤出太平岛、北子岛和南子岛等地后,1933年4月法属印度支那殖民者乘隙侵占。法国此举引起日本政府的抗议。为了寻找日属“证据”,1933年8月底9月初,《大阪毎日新闻》派三好、松尾两位记者乘坐载重47吨的发动机船“第三爱媛丸”赴南沙群岛调查。[3]此内容概为当时日本报刊报道的调查结果。如前所述,日本人撤出后,中国渔民又恢复了在太平岛、北子岛等地的生活,太平岛上番木瓜树、棕榈园、菠萝地和甘蔗田为中国人的劳动成果。很难想象四年之内,如果没有中国人的精心侍弄,岛上的植物能长成这番景象。根据植物学知识,番木瓜树对水分、土壤要求高,只有经过精心耕耘才可茁壮成长。[8]这更能客观地证明在岛中国人的贡献。仲裁庭未加辨析地引用日本文献,显示出对南沙历史及岛上植物生长的无知。
该报告涉及拉萨磷矿公司开采磷矿的一些具体数字,如人数、开采磷矿数量以及销售价值。山本運一没有提供这些数字的确凿出处或依据,不过可以从其他资料得到佐证。如若林修史对太平岛的资源采掘数亦如是说。[3]另据中国学者李长傅的研究,日本从太平岛、南子岛共运走2.6万吨磷矿,这是两个岛屿的吨位数。[12]中日文献相较,日本人记载的因时间较近,故更为可信。如果再考虑到其他岛屿的开采,日本人运走的磷矿总吨位还会有所增加,可见该公司从南沙群岛运走的磷矿数量一定不小。
从在岛的劳工人数来说,山本運一谈到1921年太平岛约有200人,至1927年则达到600人左右。他在文中仅提及“日本人”,实际上日本人是拉萨磷矿公司派驻在太平岛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人数不是很多,而该公司雇佣的台湾人则占绝大多数。至于说该岛是否有这么大的承受能力——600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殊属疑问。很多中日文献记载说,太平岛开采资源时有日本人、台湾人百余人,这应是商业旺季时的人数。据中国渔民回忆说:“日本人住在黄山马(太平岛)的不多,季节好时来得多一些,季节差时只有十余人。”[4]427在岛之人如何生活、生活材料供应情况等,1920年代到1930年代初,日本文献对此提及得不多。不过他们依赖该岛提供的生活资料应是不争的事实,而外来的供应品似乎是有限的。可见,日本商业公司雇佣众多劳工在岛的长期存在,其目的是盗采磷矿资源,然而为此进行的生产生活资料的长期提取,足以说明这些地物为岛屿而不是岩礁。(4)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解释,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而且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者本身的经济生活。与之相对应,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者本身的经济生活就。
下面南子岛的例子,也能从侧面说明此理。1927年7月,英国军舰“易洛魁”号到南子岛时,见一日本帆船上有8人,岸上10多人。该舰调查后获悉,日本人每年都会派一艘汽艇来岛运载鸟粪。[6]247由此可以想见,日本汽艇会运来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然而考虑到路途遥远、往来次数不多,加之船只和岛屿的食品保鲜技术不高,故维持岛上之人基本生活需求的蔬菜、淡水等不可能来自日本本土,而是他们就地解决了,即日常生活资料应源于该岛及附近海域。
1929年日本爆发经济危机,磷矿价格下跌,日本人撤出南沙群岛,中国渔民随后恢复了在太平岛、北子岛和南子岛等岛屿的生产生活。这可从1933年4月“九小岛事件”发生后日本人对太平岛的“调查”中反映出来,当然其目的为寻找日本人在岛上留下来的遗迹,以此作为与法交涉的“理由”,然而却无意中记录了当时岛上中国渔民的生活状况。据1933年8月《每日新闻》记载:日本调查人员在太平岛东侧发现了一户人家,注意到两个海南渔民在活动,当观察他们建筑的房屋时,日本人禁不住赞叹其制工精细,“乍一看门的形状就像日本木匠的手艺一样”[3]。“九小岛事件”之后日、法争夺南沙不断加剧,中国渔民的有序生活再次被打破,至1930年代末日本政府宣布占领南沙群岛后,驻岛日本军队则开枪射击,勒令中国渔民、船只撤离岛屿。中国渔民无力抗争,被迫离开自己的南海家园。
太平岛、南子岛、北子岛和中业岛等岛屿相互之间的距离不算远,物质资料可互通有无。中国渔民多种版本的《更路簿》,均清晰地记载着南子岛—中业岛—南钥岛—太平岛的线路,这显示出各岛之间的生产生活、贸易网络早已形成。日本人来到南沙群岛时间非短,加之先进的海航技术和手段,上述线路应为其所熟悉和利用。再者太平岛是日本人盗采资源的主要基地,在岛劳工人数较多,因其面积大于他岛,故该岛所提供的生活资料种类和数量更多一些。1921至1929年,日本船只往返太平岛达11次之多,其自台湾、日本本土携带的物质资料情况与南子岛相类似,其基本生活需求依靠该岛自给。
九小岛事件发生后,有学者绘制了日本人活动于南沙岛礁、海上活动路线,去的航线是台湾打狗港—巴士海峡—吕宋岛第九灯塔—北双子岛—南双子岛—三角岛(中业岛)—中小岛(南钥岛)—长岛(太平岛)—南小岛(鸿庥岛);回的航线由长岛—北双子岛—吕宋岛第六灯塔—第二灯塔—巴士海峡—打狗港。(见图1)该航线往返均经过太平岛、北双子岛,然后经过南海“危险区域”的北部直插目的地。
2)PLC控制层,其中的PLC芯片是整个系统的核心,一方面负责监测和控制来自现场传感器的开采或模拟信号;另一方面,负责将处理后的数据发送至上机位和执行器,保证上机位对现场数据的掌控,以及执行器按预设命令准确动作;
二是积极支持水利建设项目融资方式的创新。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融资渠道既比较单一,又比较传统,需要通过金融创新予以支持。银监会要求银行通过将有资质的水利建设方作为贷款主体,积极支持发展BOT、TOT、BT等新型水利项目融资模式,引导更多的信贷资源支持水利建设。同时,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大户作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承贷主体。这也是一个特殊的政策安排。
图 1日本人于南沙岛礁、海上活动路线
资料来源:天南《九小岛实况》,载于《十日谈》
1933年第7期,第6页。
地图中南沙群岛所用的地名都来自日本人命名,其数目是11个,最南岛礁为“丸岛”,即安波沙洲。各岛之间的航线没有画。该图为手工绘制,虽然没有经纬度,岛屿画的也不是很规范,然而从所画地图、航线、岛屿名称来看,作者对日本人在南沙的活动情况有一定了解。这亦应是磷矿运输的路线。由上述可见,日本人对太平岛、南子岛等地磷矿资源的开采不遗余力。1920年代前半期正是日本市场需求磷矿旺盛的时段,故南沙磷矿的开采规模一度很大。因文献所限,笔者尚未查阅到磷矿运回日本后,日本人如何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以及所获得利润是多少。然而从商业运作上看,南沙磷矿资源的开采应当有利可图,否则日本人不会千里迢迢运输这种资源。与此同时,根据该公司投下巨额资本,在太平岛、南子岛建设永久性的设施——事务所、宿舍、栈桥来看,长期开采的企图很明显。在岛的日本人、台湾人除某一时段人数较多或较少外,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百余人,这亦说明磷矿开采工作平稳进行。另外,日文文献中未出现在岛之人患得瘟疫、内部纠葛,以及工人抗议罢工的记载,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公司的管理规范、工作细致,以及管理者和劳工待遇尚可,亦说明该岛为其提供了尚可的居住、劳作空间,在岛之人凭借可用的资源在这些岛屿上生存下去。
四、 仲裁庭征引中国南沙考察报告之分析
与日本人的持续开采南沙资源相比,此时中国政府和商人几乎处于无所作为的状态,这种边疆治理的“冷漠”反衬出治边理念的落伍。直到“九小岛事件”发生后,在国内社会各界的敦促下,中央和地方政府才意识到南沙群岛地理位置的重要,然而依然未能进行实地调查和勘测,对主要岛屿上的资源尚未确知。历史的发展本来给予了中国加强南海疆域管辖的机遇,但在国难当头之际,南沙群岛问题不得不被中国放置一边。又是十余年过去了,中国政府在1947年5月才组织了对南沙资源进行考察,着重采集珊瑚岛礁的地质、土壤、生物标本和地貌观察等。中央地质调查所李毓英、席连之,台湾大学马廷英、郭令智参加了此次工作。此次南沙考察,虽对外宣称历时三月余,但实际到岛考察工作仅有二日,考察的对象是太平岛,而未及其他岛屿。调查之后,席连之、李毓英分别写有《南沙群岛土壤纪要》和《南沙群岛太平岛地质概况》。两文均对南沙磷矿资源进行了分析,但结论不甚相同。
席连之的《南沙群岛土壤纪要》内容简要,约4000字,侧重于分析太平岛的土壤,亦有部分内容分析太平岛的磷矿。实验人员在4个磷矿标本中检测了6项指标,氮为0.11%~0.65%,全磷酸为17.67%~32.05%,石灰为41.33%~47.42%,有机物为2.30%~13.10%。据上述研究,席连之认为太平岛的磷矿“实无多大价值”:
鸟粪磷矿之储量,估计尚有七万余吨,然以其含有效态磷酸过低,不宜直接施用,而成分变异较大,参差不齐,不适供应制造过磷酸石灰之原料,加以硫酸昂贵,制造成本太高,为不合算;抑尤有进者,南沙距离榆林港尚有六百余浬海程,交通不便,运输殊不经济,因之南沙之鸟粪磷矿,实无多大价值可言。[13]
下面以边缘被固定的柔韧矩形板为例来分析变形薄膜的应变。分别用a、b表示板两个边的长度,h表示板的厚度,如图1所示。
此内容为南海仲裁案所用。[6]250席连之对太平岛磷矿价值的评估,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日本人的盗采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否认了他的论断,即他无法解释日本人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源源不断盗采南沙磷矿之事实。或许由于此原因,自1950年代后,研究南沙地质、磷矿的海峡两岸学者著述,对该文很少引用。其次,席连之所论与1930年代初广东地方政府对东沙、西沙群岛磷矿的检测结果如出一辙,即认为磷酸过低,政府如经营,投入大、收益低,故不值得开采。[14]同样道理,广东地方政府也不未能解释清楚日本人大规模盗采西沙资源之经济缘由。他们所利用的化验手段、种类基本相同。20多年过去了,席连之等人所用的技术手段似乎未有多大进步。此外,上述磷矿无用论还有一背景,即广东地方农业发展对磷矿需求并不迫切,这影响了商人或政府开发南沙磷矿资源的积极性。席文既然存在上述诸多商榷之处,那么仲裁庭不甚严谨地引用,实际上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另外,从当时席连之的年龄(30岁)和资历来说,他主要从事甘肃、青海一带土壤调查与研究,可以说研究海洋地质并不是他的强项。
李毓英的《南沙群岛太平岛地质概况》内容充实,7000余字,并有附图。该文剖析了太平岛磷酸矿的成因、成分及矿量等内容,在2个磷矿标本中检测了18项指标,氮为0.06%和0.15%,全磷酸为9.52%和21.38%,石灰为53.99%和47.98%,有机物为1.23%~3.10%。这几个数据与席连之等人的检测相比颇为不同,除石灰外,其他各项指标都较低。该报告认为磷酸矿的成分以钙、磷、镁及其他有机物等为主,而组成粪石的珊瑚及海生动物的骨骼主要是由上述有机物组成。该报告的分析指标及有关数据,较席连之的报告内容丰富得多。正是通过上述数据,李毓英得出的结论与席连之颇为不同,认为太平岛磷肥丰富,可适用于南方土壤,应由政府负责组织开采:
太平岛之磷酸矿中,不惟含有足够之磷酸盐,而且含有极多之碳酸钙,实为理想之肥料。制造磷肥料时,通常系将粪石用60%硫酸处理,使不易溶解于水之第三磷酸钙分解为第一及第三(二)磷酸钙,以便为水溶解而植物物吸收,但在酸性土壤中使用磷肥,则可不经过硫酸处理之手续,直接将粪石用于田中。盖第三磷酸钙在酸性土壤中,可逐渐自行分解而溶于水中也。我国对磷肥极其需要,但因南沙群岛远离大陆,交通不便,民间自行采运,困难殊多。若能由政府筹办采运事宜,较为合宜。[15]
李毓英借鉴1920年代末朱庭祜等人调查西沙磷矿的研究方法,故所论较为严密、可信。然而因为调查时间短,主要限于太平岛,南沙其他岛屿的磷矿储藏量有多少,则不能确知。然而从太平岛一岛来看,磷矿储藏量还是可观的。按照此次调查所测,岛上的“磷酸矿所占的面积约为320 280平方公尺,厚度平均以0.30公尺计算,体积约为96 084立方公尺,若以朱庭祜先生计算西沙群岛粪石之方法计算之(1.3立方公尺重1吨),则全岛磷酸矿之之储藏量约为74 000吨”[15]。此计算结果较为真实可信,按照日本8年之久开采量约2.6万吨来比照,则太平岛之磷矿值得开发。该文因论述严密,资料准确,故为后来研究南沙地质、磷矿的学者广泛引用。
由上述可见,仲裁庭引用了中国学者1947年调查太平岛这一颇不严谨的资料,而回避另一份更为准确翔实的资料,其目的和用心昭然若揭。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资料和证据的选择和使用应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目的是使裁决的考量或结论更加公平和公正。在南海南仲裁案中,仲裁庭曾利用很多日文资料,讲述日本人在太平岛、南子岛多年的磷矿开采活动,并未对磷矿价值和作用提出任何质疑,这本身就说明了两岛磷矿开采的价值所在。然而仲裁庭后来硬是利用了上述不确资料,话锋一转,否认磷矿开采价值,竭力说明这是日本商业公司撤出南沙的“部分原因”。由此看来,它对资料的选择和使用上偏离了客观和公正这一轨道,其得出的结论不足以说服他人。
南海仲裁庭在述说南沙群岛“渔民存在”“植被和植物”等问题时,为何不用中文文献,如《更路簿》、1930年代和1970年代渔民的调查资料、中国历史文献典籍等。这些资料内容丰富,某些方面是英、日、法、美等国文献所不可比拟的,它能非常客观地说明、证明很多关键问题,如:(1)密布于南海的航线、岛礁命名、自然状况、水文等;(2)在岛之人的生产生活状况,以及岛上的自然人文景观;(3)岛上的植物、蔬菜的种植、栽培和生长情况,等等。这些内容能够明确地回答在岛之人如何维持生活、人居情况等,更何况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百余年的存在,他们最有发言权、最值得重视。然而仲裁庭却“有选择”地使用材料,有意无意地回避中文文献,即使引用,也是拿些不关痛痒或似是而非的资料说事,从而得出一些不利于中国的“结论”。它不能和不敢客观公正地使用中国文献资料,其主要原因是如果利用的这些资料,难免会得出中国渔民是南沙群岛主人这一结论。这是仲裁庭和菲律宾都竭力避免的局面。设想在一国领土主权范围内,夸夸其谈地说该土地是否是岛屿,是不是适合人居,进而讨论主权国与他国在某些利益上的孰是孰非,这本身是荒唐的,也是不可思议的,是直接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仲裁庭所为已经脱离了国际法的正义诉求本身,而变成了为虎作伥的行为。
结 论
日本文献对南沙群岛自然人文景观的记载,是日本人在探险和盗采资源过程中提及的,因其活动持久,故所述要比英美航海者涉及得多一些。仍应看到日本文献所述,其主旨是说明日本人行为——在南沙群岛“开疆扩土”的艰苦性。日本文献对中国渔民的活动及其岛上中国文化元素的叙述虽有,但均服务于上述目的,这又决定其记载内容多有取舍。中国渔民活动地域广泛、涉及事务远比他国丰富,故日本文献记载的内容呈现碎片化,但这不能遮盖住中国渔民建设家园的行动和情怀。
南海仲裁庭大量引用日本文献,欲论证日本人在太平岛、南子岛是“短期”居住,虽然持续几年,但并不足以证明这些地物已经建成海洋法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意义上的“人类居住地”。仲裁庭所论的主要依据是,日本人采矿、收集鸟粪,或者捕捉海龟,“目标是提取南沙群岛的经济资源,以造福他们将返回的台湾和日本人民。他们来到南沙群岛,不是要在这些岛屿之上开启新的生活。当然,这种情况可能发生,而且经常发生,一开始是采掘业的一个偏远前哨,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发展成为一个定居的社区。然而,这在太平岛或南子岛上都未发生”[6]252。该句之意是日本人在太平岛、南子岛上不以居住为目的,其意是该地物不适合人居,故才如此。然而讨论上述问题的重要前提是南沙群岛主权问题。
日本人能否在南沙群岛上长期居住,以该群岛是否归属于日本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群岛的主权属于日本的,日本人才有权利长期居住,否则就是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南沙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而不是日本。日本人在他国领土上盗取资源,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它怎能在群岛上长期居住。据日本文献记载,自1910年代起,日本人在盗采磷矿之前,曾几次向外务省提出申请,要求将南沙群岛划为日本领土,但是日本政府经过审慎研究后,始终未答应日本商人的要求,亦未对其开采行为进行保护,日本政府船只或军舰亦未出现在南沙群岛海域。[16]由此可见,日本人对南沙群岛不属于日本心知肚明,故无长期居住打算,在攫取经济利益之后就回到了日本和台湾。
在我国教育教学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新形势下,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受到了高度重视,而在小学语文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后进生的主要原因有:
日本人对南沙群岛资源的盗采,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此时日本政府并不认为南沙群岛归其所有,当然不会鼓励或创造条件让日本人居住于此。正是在此背景下,商人逐利的本性使其不法行动充满了掠夺资源色彩,它们来岛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在趁主权国——中国无所觉察之时,利用各种条件尽可能多地攫取资源。这种攫取他国资源的不法行为,决定了它们不可能在他国的领土上长久地存在下去。仲裁庭回避南沙群岛的主权问题,仅是分析表象——日本来南沙群岛提取岛上的经济资源,当然就无法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其立论的错误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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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of Hainan Fishermen and Geographical Landscape in Nansha Islands by the Japanese —Inaccurate Statement of Historical Facts about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GUO Yuan
(Institute of Sino-foreign Relations,Jina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32,China)
Abstra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the Arbitral Tribunal cited a large number of Japanese archives in the section of “Factual Findings Concerning High-Tide Features in Nansha Islands”,describing the vegetation and commercial operations of these islands,in order to show that the main islands of Nansha Islands were not suitable for “human habitation”.By analyzing the relevant archives and restoring the historical scenes of Nansha Islands,it is not difficult to find that the Arbitral Tribunal had obvious errors i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Japanese archives,so it was inevitable to draw absurd conclusions.The Japanese had violated China’s sovereignty by stealing resources from Nansha Islands.The fact that so many workers had been on the island for eight years also shows that these islands have natural characteristics suitable for human settlements.The Arbitral Tribunal took an evasive attitude toward the disputes over Nansha sovereignty and misunderstood the key historical facts.Its adjudication was not conducive to the fundamental settlement of the South China Sea issue.
Keywords :Japanese archives; Nansha Islands; natural and cultural landscape;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中图分类号: K26; 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3122(2019)06-0002-10
DOI :10.13307/j.issn.2096-3122.2019.06.01
引用本文格式: 郭渊.论日本人对南沙群岛海南渔民和地理景观的记述:兼论南海南仲裁案对某些史实的不确之说[J].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2019(6):2-11.
收稿日期: 2019-10-0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专项(17VHQ005)
作者简介: 郭渊,男,吉林松原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南海疆域史。
(责任编辑: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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