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对企业不同处理结果的法律影响_法律论文

劳动争议仲裁对企业不同处理结果的法律影响_法律论文

劳动争议仲裁对企业作出不同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效力论文,劳动争议仲裁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案说法

案情

原告贾某系被告某商场职工。2001年5月,原告贾某与另两名职工一起承包了本商场的化工组,并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共同经营期间,三承包人产生矛盾,贾某于2001年10月将经营货物运走。虽经被告及上级参与解决均未果。被告遂于2002年3月作出给予原告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原告对此不服,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月作出了撤销某商场给予贾某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由某商场按原标准补齐中止期间的养老保险金的决定,驳回了贾某要求赔偿13个月工资损失等诉讼请求。贾某对工资部分仲裁结果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贾某诉请:被告赔偿10个月的工资6000元,补齐原告1993年、1996年1个半月的工资500元,返还风险抵押金2000元。依法撤销被告下达的财产认定书,重新处理财产纠纷。

被告某商场辩称:原告承包经营后,被告不再发给原告工资,原告不能在柜组经营系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责任应由自己承担。本案属劳动争议,其财产纠纷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合伙经营中产生纠纷,经被告协调不成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但被告据此作出开除原告公职的处分决定欠妥,应予撤销。因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无法按合同继续经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资损失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每月按600元计算,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原告工资标准的证据,而原告的要求并未超过同行业平均标准,应予照准。至于补齐1993年、1996年1个半月的工资500元的请求,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风险抵押金及重新处理财产纠纷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维持了撤销被告开除原告公职的处分、为原告按标准补缴停缴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的决定,加判被告赔偿原告10个月工资损失6000元。某商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损失其由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给予确认。在庭审中上诉人提出,2003年3月,在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送达后的第二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同一事实重新作出裁决,维持某商场对贾某解除合同的决定,驳回了贾某的申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认为:被上诉人对该仲裁裁决的内容全部认可,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这一证据法庭进行了质证,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经审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第一次仲裁后,某商场于当月对贾某又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贾某不服,于2003年2月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出现上述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仲裁裁决结果与本案现审理的相关内容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对该仲裁裁决结果不予涉及。关于被上诉人在申请仲裁期间工资赔偿问题,考虑到因上诉人开除被上诉人公职的违法行为导致被上诉人无法行使劳动权利,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应在承包经营利益中解决的抗辩理由,因不能对抗其过错责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能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不服劳动仲裁的诉讼案件,特别是在上诉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就同一事实又做出两次仲裁裁决,结果虽然不同但当事人均未再提起诉讼。二审法院面对两个仲裁裁决的结果应如何处理,成为本案的关键。

一、从程序上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已有诉讼存在的情况下,不应就同一事实重新受理并做出仲裁裁决。从诉讼程序设计的理论分析,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仲裁法均采取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就同一事实不得两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事实既不考虑诉讼过程又不考虑自身已有的仲裁过程和结果,重新做出仲裁,明显违反以上原则,容易导致两个解决纷争机制对同一问题不能统一认识。为弥补本案程序上的缺陷,二审法院只能以诉讼为本,在已有的诉讼案件基础上解决该上诉案件。同时对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相关建议:在已有劳动争议诉讼存在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应就同一事实,受理当事人的第二次仲裁申请,避免出现相关的法律冲突。

二、从实体上分析

1.如果从2003年3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第二次仲裁结果看,维持了某商场对贾某解除合同的决定,该决定在事实上使贾某的劳动关系回复到原来的状态,按此理解现需审结的诉讼已无意义。然而,贾某确因某商场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作出后,未能进行正常的工作,也未取得相应的经济收入。对此项经济损失,贾某选择了仲裁解决,在诉讼中就应予处理。

2.如果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事实两次仲裁结果看,前一次的仲裁结果是:撤销某商场给予贾某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养老保险金自中止之日起按原标准补齐;贾某的工资损失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后一次的仲裁结果是:维持了某商场对贾某解除合同的决定。两次不同的仲裁结果表现了某商场两次不同的处理过程与结果,表明了本质上的区别。仲裁机关应在第二次仲裁的结果中对贾某的损失问题及第一次的仲裁过程有较为详细具体的说明,才可以使两次仲裁结果在一份裁决书上全面、客观地反映,同时不会产生歧义理解。对此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引起充分注意。

3.对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产生在承包经营期间,其经济损失应在承包经营利益中解决,而不应由我方承担的抗辩理由,经审查,该抗辩理由涉及被上诉人对侵权

及合同责任在竞合条件下,选择了侵权请求权,而某商场的抗辩理由又不能对抗其因作出错误处理决定后,导致贾某未能进行正常工作过错责任的承担。所以确定某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分析意见,我们可以透过该案的有关事实变化及相关法律问题看到:一个具体案件事实往往是几层法律关系相互重叠,彼此又相互牵连,在此情况下法官应认真分析,才能做到案件的处理结果达到法律真实的目的。在全面衡量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后,二审法院以诉讼为本,从过错责任的角度入手,确定某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标签:;  ;  ;  ;  ;  

劳动争议仲裁对企业不同处理结果的法律影响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