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卖方出口信贷项目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信用结构实证探析论文_吴乐雷

电站卖方出口信贷项目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信用结构实证探析论文_吴乐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322100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电力缺口较为严重,一些国家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鼓励电力项目投资,优惠政策在投资方与电力收购方(一般为国家电力公司)为主体签订的PPA协议中体现,比如限定最低发电小时数、“照付不议”原则等。

虽然PPA协议中有较多优惠政策,但是以电价竞标投资方,最终中标方不一定是强大的国有企业,很多小型电厂的中标方反而是当地私营企业。投资方为私营企业,多数实力并不是很强,没有能力或者也根本没有意愿为项目提供融资上的全额连带责任担保,而当地金融机构基于项目技术、建设能力、运营能力及管理能力方面的担忧,在项目没有正式运营前,开展评估、评审、融资授信等工作都非常谨慎,很可能陷入“信任怪圈”,导致融资不能落地,无法开展项目。

当前,“一带一路”政策号召下,有实力的央企正在加快“走出去”,具备融资能力,且具备电站建设、管理、运营等能力。笔者所在公司是央企所属子企业,近年承接了一个卖方出口信贷工程,3年建设期+8年还款期,建设期没有预付款;该电站为扩建工程,建设两台燃煤汽轮发电机组。本项目由印尼两家私营企业联合体作为投资方,项目建成后作为独立发电商运营30年后移交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两家私营企业都处于业务扩张期,没有足够能力为该项目提供融资担保,转而采取EPC+F的模式寻找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具有较强的筹融资能力,体量上完全能够覆盖项目总投资,且具备电站建设、管理、运营等能力。笔者所在公司与业主方经过多轮反复谈判,认为能够落地的反担保措施是否充分是本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最终,业主提供的反担保如下:

1、业主以燃煤电厂项目全部资产和权益抵押,包括:项目土地及其固着物、项目固定资产;

2、项目购售电PPA协议项下权益质押及业主运营收入账户监管;

3、业主项目公司100%股权质押;

4、运营期内,项目运营保险权益让渡;

5、项目EPC合同额20%的SBLC(电站取得COD证书后三个月内无条件支付的银行远期信用证)。

业主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以电厂本身为限,没有额外提供任何担保,主要体现在“1”至“4”。那么“5”SBLC是如何做到的呢?

首先,开具SBLC的金融机构是项目购售电PPA协议项下权益质押及业主运营收入账户监管主体,也就是后来的再融资行,对卖方出口信贷运作模式较熟悉;

其次,开具SBLC的担保物也是以上“1”至“4”,与EPC总承包方平等共享,并约定可继续开具SBLC,且在SBLC兑付前开具行享有的比例是0,在兑付后按债务比例与EPC总承包方共同享有担保物;

最后,以上两项是经过EPC总承包方融资行、EPC总承包方、再融资行(SBLC开具行)和业主一致同意的,并且四方签署了协议,共同约定SBLC兑付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偿还给EPC总承包商的融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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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LC不仅仅是业主提供反担保的一项工具,同时通过协议的权利义务传导,也为EPC总承包商融资提供了增信,更为业主后续再融资支付EPC承包商工程款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不必提供另外的无担保资产抵质押取得融资来偿付EPC承包商的工程款。

该项目合同工期26个月,自开工以来,工程进展顺利,过程安全、质量受控,相比较合同工期,实际提前2个月获得PLN颁发的商业运行证书(COD)。但是在项目启动前,为了规避项目实施资金不到位的风险,EPC总包方与业主约定,EPC合同生效以EPC承包方为本项目取得专项融资为前提。项目能够顺利推进,得益于融资顺利落地,融资能够落地,是融资行与再融资行对项目信用结构创新的肯定和对央企建设、运营等能力的充分信任。

笔者所在公司承接卖方出口信贷项目,主要目的是拓展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市场份额,建成后尽快回收工程款也是主要目标之一。本项目工程款回收情况:项目开工后第18个月,再融资行视察项目进展后,根据工程进度先行核准一笔再融资,业主第一笔再融资成功,而此时工程仍处于建设期,总承包方收到30%的EPC合同款,为后续工程建设提供了大笔资金,实际情况是后来就没有再向融资行提款,大大减轻了承包方的垫资压力,在融资行的融资余额峰值锁定为EPC合同额的50%。项目开工后24个月完成COD,并于COD后2个月兑付了EPC合同额20%的SBLC,兑付后承包商根据约定及时偿还融资行借款。COD后第3个月,业主第三笔EPC合同额的40%再融资成功,根据与业主协商签订的《工程款支付重置协议》,当月即收到EPC合同额的40%工程款,至此,仅剩余EPC合同额的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EPC总承包商全部偿还了本项目的融资。将原先3+8年的项目周期减少至3+0年,显著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为下一个同类项目的运作做好了准备,同时取得了本项目的长期运维、检修业务。

本项目的成功运作,归根到底是反担保抵质押物的平等共享原则得到了融资行、再融资行的认可,为业主的再融资工作提前固化了抵质押物,避免了对抵质押物的重复尽调、评估、审核等工作,大大简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融资效率;平等共享原则使业主不必额外征信取得融资来提前偿付承包商的工程款,在面对实力有限的投资方时,大大降低了EPC总承包商的回款风险,促使卖方出口信贷成为一种可能的项目实施模式。

担保物在融资行与再融资行平等共享信用结构下的卖方出口信贷模式,相较于一般EPC总承包,承包商承担了一些额外的风险,但是也能够带来诸多好处:

1、能够避免激烈的市场竞争,以议标形式取得EPC总承包,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还能够继续取得电厂的运维业务,进行产业链延伸;

2、远期信用证为银行信用,与承包商及承包商的融资行强强联合为项目增信,能够加快项目落地;

3、银行开出SBLC给承包商,分散了承包商的回款风险,能够加快项目的工程款回收。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乏由于业主方实力较弱,有的甚至连资本金都无法完全筹集,无法通过自身能力取得融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业主方已经取得了较为优厚条件的PPA协议,只要项目顺利建成,根据电价模型计算出的效益已成为一种确定性。恰恰目前国内央企拥有强大的融资能力、建设能力、运营能力,顺利建成电厂又基本成为一种确定性。如果能够合理设计融资模式,创新信用结构,取得国内外金融结构的支持,降低EPC总承包商的回款风险,各方在合理需求满足的情况下势必能够增加项目成功实施的概率,笔者所在公司为此进行了一次有益的探索。

论文作者:吴乐雷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8年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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