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金律的内涵、本质及其当代意义_命题的否定论文

道德金律的内涵、本质及其当代意义_命题的否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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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1-0043-03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古老的传统道德规则,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社会都有类似的说法,西方宗教伦理学家称之为金律或黄金规则(golden rules)。尽管因历史条件、文化背景的不同,东西方在理解和表述上存在着某种差异,但其内在蕴涵的道德精神基本是一致的,那就是对他者的尊重和人格上的平等。

在中国,先秦时期的儒家代表孔子提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命题;在西方则是以基督教的宗教训诫方式表达:“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虽然两者的说法差不多,意思也甚接近,但其论说的背景、场合等还是有不同的特点。本文只是想就道德金律的一般表述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基本内涵与本质作一些分析,并阐发其当代的意义,而中西方关于道德金律的具体差异,则需另文详述。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所以被称为道德金律,不仅因为它是千百年来为人们广为信奉和恪守的道德规则,而且还因为它内在蕴涵的尊重他者、平等待人的道德精神是合乎人性与人道的,在人类社会,似乎有永恒的价值。然而,近代以来,特别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浓郁氛围中,人们重新审视这个命题,就会发现对它的认识、理解还需深化,相应的对其表述和诠释也存在值得推敲之处。

不言而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表述,其立足点与出发点是由“己”出发,即从自身的意愿、欲求起始而做出某种否定性的判断,然后以此去揣度、类比他人的意愿与需求,进而得出勿强加于人的约束自身行为的结论。显然,这里表达的是一种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的“恕道”(孔子语)。然而,以现代眼光衡量,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上,这样的表述似乎存在某种缺陷,因为如今的社会生活内容、生活方式日趋丰富和多样化,人们各自的欲求、意愿也是越来越五花八门、丰富而多变。虽然一般来说,人同此心,情同此理,但实际生活中的人际关系与人际交往却要具体、微妙得多。以你的好恶为衡,不一定别人也持同样的标准,也许你倡导吃素,厌恶荤腥,不等于别人也拒绝鱼肉;你不喜欢饲养小动物,不一定别人也讨厌养宠物……总之,己所不欲,不一定就是人所不欲。

鉴于此,有些学者提出了“人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命题,认为把“己”改成“人”字,这样才足以改变以自我为准绳的旧价值观,符合当今社会多元价值的现状[1]。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它突出了以他人的意愿、欲求为约束自身行为前提的特点,强化了对他者的尊重,容易滋生、培育对他者需求的敏感度。西方学者早有类似的见解,如哈贝马斯就指出:“道德理论只要脱离了以第一人称单数提出来的问题之视角,便触及到一种他人意志的现实。”[2]

尽管这样,将“己”改成“人”终究还是未抓住道德金律的要害,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命题本来就是用以确定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自我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准则,无论你从自我出发,还是从他人出发,归根结底都要涉及他人,都要顾及自身行为与他人的关系,也就是说,你不可能一厢情愿,纯粹从自我出发,而是必定从你—我,人—我的关系出发去思考和处理彼此间的关系,把自身融入他者之中。既以自身之欲去揣度他人,也以他者之欲反观自身,命题本身必然内涵着对他人意愿的尊重。因此,无论你从自我还是他人的立场出发,归根结底都须表现为“勿施于人”这一约束自身行为的结论上。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勿施于人”才是关键所在,才体现出尊重他人和互为尊重的道德精神。

必须指出的是,通常,道德金律的完整命题,不仅包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否定性表述,而且还包括“己所欲,施于人”的肯定性表述,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本来,这正反两方面的表述蕴涵的实质是一致的,即体恤、关怀他人,暗寓着人与人的平等、互尊的道德情怀。所以,无论正反表述,其意蕴应该没有什么区别。孔子甚至把这种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的做法视为切实可行的仁术,是体现人性之“仁”的真正方法与途径。孔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3] 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例如南怀瑾先生就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际上也就是“己所欲,施于人”[4]。

然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所欲,施于人”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否定性的表述,以此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其空间和回旋余地宽裕。自己不喜欢不希望的事物、事件,也不加诸他人身上,虽然这样未必就是真正了解与尊重了他人的意愿,但至少不会妨碍和损害他人做出自主选择的权利。而“己所欲,施于人”,即使你认为这是自己钟爱和向往的事物与事件,人同此心,别人也会喜爱,而一旦行动起来加诸他人,而不问他人的欲求和志趣,其后果就有可能适得其反,陷入“人所不欲,而施于人”的尴尬境地。这种局面,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如筵席上强行劝酒,貌似热情,而实质有违他人的意愿,实在是不雅之举。进一步而言,“己所欲,施于人”在现实社会中至少还会衍生出两种状况:一种是以一己之热忱愿望,行一厢情愿而强人所难之实,往往忽视或无视他人取予定夺的自主权利,看似真诚热情待人,实质恰恰相反,是不尊重他人的表现。另一种则更糟糕,它会蜕变为一种服务于一己私利的生存策略甚至权术,把立人、达人作为手段,而真正的目的则是立己、达己,类似老子所言:将欲取之,必先予之。那就完全与道德金律的本意背道而驰了。

由此看来,“己所欲,施于人”,本意是好的,但其表述存在缺陷,如果理解出现偏差,行为不甚谨慎,就很容易走向良好愿望的反面。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独立自主,尊重个人自我选择和决定的权利是一种基本的价值观念。在西方社会,对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关怀,在道德上一直存在着争议,同情弱者、扶助弱者是大家的共识,但如何扶助,因为观念的不同则大相径庭。一种意见认为:富人要乐善好施,对穷人要慷慨施舍,不问对方的自我意愿与信念如何,都须如此;另一方认为:对他人的同情、帮助要以尊重他人自身意愿,视对方是否愿意接受为前提条件,而且与其直接援手资助,还不如通过政府和各类社会团体,为对方创造更好的就业制度和条件,使对方有自主选择的机会为好。

既然“己所欲,施于人”的表述欠妥,是否将其改为“人所欲,施于人”就妥当了呢?从形式上看,把“己”改为“人”,就可以避免唯我是、一厢情愿的状况,尊重了他人的意愿,确实是合理多了。但是,应该考虑到,道德金律之所以为金律,是因为它具有道德观念上的普适性,是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种场合,符合道德精神的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原则性,并不以具体行为的操作为根本目的。试想,“人所欲”如果是千夫所指、社会不容的吸毒、贩毒行为,是否就可以帮助他实施呢?显然不能。所以,“施于人”的前提虽然要尊重他人的意愿,但远不是如此直接和简单,还要考虑更多的现实条件和具体因素。“施于人”看似一种主动行为,而一旦实施,就失去了回旋的余地,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境地。而“勿施于人”形似消极无为的行为,它却留给了施予者和被施者双方一定的选择空间,反而更为主动。在这个意义上,道德金律作为普适性的道德原则,其表述只能是“己(人)所不欲,勿施于人”,而不能用“己(人)所欲,施于人”。前者是抽象的、原则的、普适的;而后者只能作为方法论的指导,必须在具体的条件下,有针对性、有选择地实施,而不是无条件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道德规范或训诫,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千百年来一直被人们奉为为人处世的道德信条与方法。当然,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它的理解与诠释会有差异,而且因历史条件的制约,其中含有的某种人类共有的道德精神,是在模糊、朦胧的状态下为一些人所感知,或者说,在尚未具备合适的社会条件时,人们很难充分揭示其内在的道德本质精神,并以清晰的概念予以表达。毫无疑问,在历史上,这种道德信条通常出自两种性质的认识:要么是发自内心,从人们天然具有的同情心、恻隐之心去体恤他人,具有某种纯粹的自然属性——人性;要么是以上帝的名义,要求人们服从内心的命令去对待他人,因而具有崇高的绝对的神圣性。

真正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视为道德金律是近现代人的认识。自近代始,人们开始以理性的、现代性的眼光重新考问这个命题,予以更为深层的诠释,从而逐渐使其内在的道德精神清晰起来。人们所揭示的内在道德精神日益成为现代人的共识,那就是人与人之间人格上的平等,每个人所具有的尊严,人们彼此间应有的相互尊重与宽容。不能说这个命题在古代社会不具备如此的道德精神因素,但由于历史的局限,这种道德精神处于萌芽状态,人们对它的解读也必定是狭隘的有局限的。唯有在现代社会,个体开始具有真正的独立地位,人们已经不再单纯地依附于他人或完全以物质为中介而生存,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已日益具有独立性。正是由于现代社会为人们提供了具备独立地位的可能与现实条件,人们又经受了现代启蒙思想的洗礼,才会广泛地产生平等、尊严的现代意识,从而反过来审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命题,真正认可其为“道德金律”,当然,这已经不是宗教神性意义上的“黄金规则”了。但是,道德哲学的大师们也十分中肯地指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命题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并不是体现在以“己”还是“人”为出发点去处理人与他者的关系,而是因为这样的表述无法清晰地展示道德的本质内涵,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它还不能成为普遍必然的道德理念。康德指出:“人们不能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老调子当作一个指导行动的原则和规则。因为这条原则,……只不过是从前一条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还因为它不是一条普遍规律,它既不包括对自己责任的根据,也不包含对他人所负责任的根据。”[5] 康德在这里至少表达了两层含义:第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是一条普遍的道德规律,只是一条被引申的道德原则。换言之,它还未充分表达深层次或更高层次的道德规律;第二,应该有一条更为初始的道德原则,反映着普遍意义的道德规律。那么,这条原则是什么呢?那就是:任何人都是自在的目的。他指出:“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5] (86)这也就是一条普遍客观的道德规律。不难看出,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命题清晰地表达了为何人们彼此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因为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本性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着”[5] (81)。因此,必须尊重他人自主的选择权利与自由意志,无论是“己所不欲”或“己所欲”,都不能在不尊重他人的意愿的情况下去“施于人”。康德以更为抽象的表述形式清晰地揭示了道德的本质,因而他的命题成为更高的道德原则,具有普遍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是更为深刻的基本价值理念。

当然,我们也无须贬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道德金规则的价值。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命题虽然是更为初始的道德原则,他从理性存在角度确立了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地位,并且指出了每个独立主体相互间应该具有怎样的关系,但是他并没有进一步提供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有效方法与途径。康德清楚地认识到在具体的道德行为中,道德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他只不过是要揭示出道德的本质与最高原则罢了。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最高原则的引申规则,在这方面则有所发展,它规定了独立主体相互间关系处理的准则,尽管这样的规则在今天看来还不怎么完善,但至少奠定了处理不同主体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新的方法、规则也只有在这条金规则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地发展。

综上所述,道德金律虽然有不完善之处,但它本身蕴涵着现代社会道德精神的种子,经过现代社会适宜土壤的孕育,以及近现代人们的重新审视和进一步的灌溉、培育,终于揭示并确定了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即人是目的,人的尊严等理念。这些基本的价值理念来之不易,必须珍惜和弘扬。在当前,确立和充分认识现代价值理念有什么现实意义呢?在我们看来至少有三方面的重大价值:

第一,基本价值理念是道德观念、原则的理论基石,没有这样的理念或者对此理念茫然无知、漠然无视,就不可能真正懂得人类社会为何需要道德;它也是道德实践的指导思想与根本原则,缺少这样的指导思想,就会在纷繁复杂的道德纷争中与各种行为上失去是非、善恶的判断以及作出正确抉择的准绳。道德行为应该是自觉的发自内心的实践,而自觉的发自内心的实践,在当代只有出自对道德本质的清晰认识与坚定信念。

第二,我国已进入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但在许多人头脑中还缺乏现代人必须具备的基本价值理念,从而无论在待人接物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职业生涯与公共场合,都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缺乏道德素养的言论和行为。现代文明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生活与建设的社会,如果许多人缺乏现代文明的观念与素养,如何去建设更为健全、和谐的社会?如果没有真正理解和把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金律的内在道德精神,即使要践履这样的金规则也很容易出现偏差甚至变味。每个人对他者的生命与人格尊严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和尊重,彼此之间应该通过类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方式去沟通、交流和互动。

第三,基本价值理念存在于人的头脑和理论之中,从社会和政府层面讲,贯彻和实现这样的理念,关键是要在现实社会中使之转化为人们的基本权利。具体而言,起码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每个人基本的生存、生活权利的保障;另一个就是公正对待每一个人,并使之享有发展可能和发展空间的平等权利。在个体与社会之间,社会的一切法律、政策、规范都应该从维护、体现上述基本权利出发,都应以基本价值理念为基石,通过各种具体的手段、方法、途径以及特定的法定权利,使人们享有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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