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住房分配工资化改革的机理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理论文,中国论文,住房论文,分配论文,工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在分配上必须走货币化的道路,并逐步纳入工资收入中。住房分配工资化的改革要求我们必须对这一改革的理论根据、政策依据进行机理分析。
一、住房分配与工资分配
研究住房分配的工资化,首先须理清工资与住房及其两者分配的一般关系。
(一)人与住房的基本关系
人类从产生至今的全部经济活动,始终是与自然界之间不断进行物质变换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着人物化和物人化两个过程。人物化,即人类通过劳动改变自然,使之物质变为适合于自己需要的产品的劳动过程或生产过程;物人化,则是人类通过对自己劳动产品的使用和耗费,再生产人类自身的消费过程。住房就是人类最初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的媒体。人通过劳动把自然界的石料、木料等物质变为自己生存所需要的住房;然后在住房的使用和耗费过程中,维持自己的生存、繁衍自己的后代。人与住房如此简单明了的关系,一旦进入商品经济就变得模糊不清了。
分工的出现和发展,使人类经济活动的生产和消费之间又插入了交换过程和分配过程,生产的产品必须通过交换和分配才能进入消费。交换是为了实现劳动的价值,进而换回自己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分配则是根据一定的原则获取在共同经济活动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市场经济中,交换和分配又是结合在一起的,工资就是交换和分配的产物。劳动者在与生产资料分离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劳动换取作为劳动报酬的工资,同时也就是与其他同要素和不同要素所有者共同参与分配的过程。劳动者获得工资,也就是劳动者分得了属于劳动要素并和自己劳动付出相适应的所应得份额。劳动者获取工资后,再用价值形态的货币工资,通过交换,换回包括住房在内的他所需要的消费品。
(二)住房与工资的关系
通过以上的追根溯源,我们可以发现,住房与工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既相关又无关。
1.住房与工资的主要区别。第一,两者形态不同。住房是实物形态,而工资是货币形态(在一定条件下,住房与工资的不同形态可以互换)。第二,两者在人类与自然界物质变换过程中的地位不同。住房既是人物化的成果,又是物人化的对象,所以住房的建造和住房的使用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研究住房的分配主要是从物人化的对象来观察问题,而工资则属于这两个过程的媒介。就工资的基本属性来讲,工资主要是和人物化过程相联系,强调的是工资收入的依据。在我们研究问题的视野内,工资更多的是和人物化过程相联系,住房更多的是和物人化过程相联系。第三,两者在物质变换链条中的先后次序不同。工资分配在先,住房分配在后。第四,两者的对应关系不唯一。工资是劳动的报酬,它的支出不仅包括住房,还包括其他项目;住房可以用货币购买,除工资收入外,还可以用其他收入来购买。
2.住房与工资之间的联系。第一,住房是实物形态,但作为商品也可以表现为价值,并以货币来衡量。工资是货币形态,但也可以折实,从而表现为实物工资,住房则可以是实物工资的一部分。价值化和货币化可以使两者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第二,两者都是分配的对象。一个是分配的结果,一个是分配的实现。第三,两者都可以是交换的对象。如:劳动和工资交换,工资和住房交换。第四,住房是实物工资的组成部分。住房和其他基本生活资料一样,共同构成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基本条件。第五,工资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而住房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舍象掉其他因素,应该实现等量劳动获得等量住房。第六,两者有共同的产权依据。工资的依据是劳动产权。住房则是私人劳动产权的实现。
(三)住房分配与工资分配的关系
从住房分配和工资分配的一般关系看,两者的运行机制既相关,又无关。
其相关性主要表现为:住房始终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确立工资标准,比较工资水平,住房始终是重要因素之一。无论是计划体制还是市场体制,住房和工资都同样影响着劳动者的行为。
其无关性主要表现为:两者运行的直接函数关系不同。工资作为劳动报酬,是劳动的函数,只随劳动量的变动而变动。其遵循的分配原则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而住房对于建造者来说劳动费用只构成住房建造成本的一部分,而他要考虑的是全部成本和正常利润;对于使用者来讲,劳动只是取得收入的渠道和依据之一,他要考虑的只是住房的消费需要和购买能力。所以住房的买和卖都是依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住房与工资两者运行所依据的原则具有无关性。
弄清住房与工资既联系又区别的关系以及住房分配与工资分配既相关又无关的一般关系,我们就会对工资运行和住房分配在改革上的关系有更深刻的把握。
二、住房分配方式的变革机理
(一)分配上的两种机制
分配总是通过一定的分配机制实现的。研究中国住房分配方式的变革,也必须从剖析分配机制开始。
人类所采取的分配机制主要有两种,即配给机制和酬报机制。
配给机制的基本特征是,在一个大的组织系统范围内,有一个高居于一般成员之上的首领或领导集团,对组织系统内所有成员根据一定标准配给生活用品或货币。配给机制对分配原则的包容面非常宽,可以是平均配给、按劳配给、按需配给,也可以是按任何给定的标准配给。如科尔内就曾列举了匈牙利在计划体制下曾经存在过的“紧急需要、功绩、家庭背景、社会地位、政治表现”等多种配给标准。
酬报机制的基本特征是,在两个对等的主体之间,使用要素者根据要素在可分配成果中的贡献或要素的社会“价格”,向提供要素者支付报酬。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劳动者和生产要素的逐步分离,不但劳动和劳动成果之间采取了劳动报酬的方式,而且其他生产要素也伴随着要素所有权的出现,在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中,形成了酬报机制。酬报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就使要素报酬采取了要素价格的形式。工资即是劳动要素的价格形式。
中国住房分配方式变革的实质,是重新确立按劳分配原则,并实现从计划经济的配给机制向市场经济的酬报机制的转换。显然,而这一过程必然要涉及到工资分配机制的转换,并最终将纳入后者之中。为此,我们的分析不得不从工资分配机制的转换开始。
(二)中国工资分配机制转换的机理分析
中国工资运行的原则从理论上讲一直是按劳分配。但如果从分配机制去考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过的“工分制”与马克思设想的分享机制相类似外,工资的分配机制基本上是配给机制,即通过配给机制贯彻按劳分配,我们称之为按劳配给。但这种按劳配给,在具体形式上又保留了酬报机制的要素价格——工资。通过配给机制去完成只有在酬报机制下才能存在的工资运行,就会发生不可克服的机制性矛盾。酬报机制要求作为使用劳动的利益主体,要根据自己的利益以尽可能少的价值获得尽可能多的活劳动,以实现工资成本最小和工资效益的最大。而作为提供劳动的利益主体则要求自己的活劳动能换得尽可能多的货币。工资正是在这种对立的要求下运行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企业生产与发展的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商品经济关系是社会主义保留工资形式的真正经济根源。可以说,工资形式的保留有其经济的内在要求并预示着商品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但这种内在要求却在配给机制中被掩盖、被扭曲。
中国虽建立了工资制,但这种工资制不是发生在企业与职工之间、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发生于全国统一的利益主体之内,以工资为分配形式的配给机制之中。两种机制各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共存于一体,就已经潜藏了不可克服的矛盾。首先,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的矛盾。配给机制是一个大利益主体内的分配,分配主体只能是一个权威;而酬报机制是两个利益主体之间通过交换完成的分配,两个分配主体对等并存。其次,决策方式不同的矛盾。配给机制在一个大的利益主体内部由上而下一次决策、一方决策、单向决策;而酬报机制则受两个利益主体不同利益的支配,并且利益主体彼此之间有选择和被选择的自由,对等主体双向决策、共同决策、商讨决策。再次,分配标准形成方式的矛盾。配给机制没有固定标准,可以在不同的标准中根据决策者的偏好随意选择;而酬报机制的分配标准发生于市场,以价值形式表现为劳动的“价格”,报酬标准相对稳定,工资量是在相对稳定的标准下,随劳动量的变化而变化。最后,对体制不同作用的矛盾。配给机制巩固和强化计划体制,阻碍市场体制的形成;而酬报机制更适应于市场体制,与计划体制发生冲突。
中国在传统体制下,把两种机制混合在一起,一方面,按配给机制构造了全国统一的管理制度,高度集中管理,努力实现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同工同酬,按劳配给;另一方面,却又按酬报机制在企业设立了工资基金,参与成本核算,由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这就产生了工资运行中的相悖现象:工资作为劳动消耗进入企业成本,C+V随着产品的销售已经得到补偿;而国家却要根据国民收入V+M来安排职工的调资。工资V究竟是劳动耗费成本的补偿,还是净产值扣除后的配给? 这种悖理的矛盾在传统体制下一直潜藏着,一旦企业利益被启动,这个矛盾就会暴露出来。事实证明,作为劳动报酬的工资与配给机制是不相容的。尽管按劳分配原则可以和配给机制相结合,从而形成按劳配给,但这种按劳配给一旦采取工资形式就会发生机制相悖的现象。如果硬要结合在一起,被纳入配给机制的工资必然改变自己的性质和功能。配给机制的工资实际上已经不是工资。中国工资运行中出现的负刺激和反调节的现象可以说是对把工资纳入配给机制的一种惩罚。工资配给机制不具备自行调节的机制,在塔尖上的领导无法准确地掌握每一个劳动者劳与酬之间的关系的情况下,很难自动调整。配给机制与工资所隶属的酬报机制不同,不是在个别的从不合理到合理的运动中自动达到整体的和平均的一般均衡,而是在追求整体平衡中,使每个个别持续不合理。在这样的运行状态下,工资不能随劳动量的变动而相应变动,已经“恩赐”的工资是不能收回的,所以,工资运动除了整体冻结外,只能是沿着不断增加的方向运动。
工资与配给机制不相容的结论使中国工资改革只有两种选择:或者改变工资的内容和形式,或者改变工资的分配机制。如果我们认定工资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有存在的必然性,那么,我们的出路就只有一条:变革配给机制,还工资以它本身应该隶属的分配机制。
(三)中国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机理分析
1.住房配给方式分配的描述。中国计划体制下住房分配和工资的分配一样,也采取配给机制。和工资配给不同的是,第一,住房配给与工资配给完全分离。住房不纳入工资而独立运行。第二,住房配给非价值化,采取了实物分配方式。第三,住房配给只配给使用权,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配给的只是住房的居住权。由于没有所有权,因而也没有转让权、出租权和收益权等。从理论上讲,使用权可以随时收回。第四,住房配给标准多重化,既有和劳动贡献相联系的工作年限、职务等级,也有和家庭需要相联系的婚配状况、家庭人口与构成。甚至社会地位、政治表现等其他因素也可以作为标准。因此,住房分配带有很大的福利性质。
(1)中国的住房分配采取配给方式的主要原因。第一, 住房的特殊性质及其住房性质的混淆。住房就其基本性质来讲是消费品。消费品可以分为两类:固定消费品和流动消费品。流动消费品在物人化过程中,一次性消费,消费品一进入消费过程就开始消灭自己,消费过程一结束消费品便不复存在;而固定消费品在消费过程中,始终保持它原有的整体物质形态,直到报废也保留它的整体,住房就属于固定消费品。住房的价值由于受土地资源稀缺的影响,不但没有随消费而消灭,而且还会有增值。不仅如此,住房还可以转化为生产资料、公共品或租让使用权,所以住房也可以被看作是投资。在中国近现代史上,由于长时期生产力水平落后,能够盖得起房子的只是有产阶级,广大群众只能从有产者那里租用住房,住房就成为一种财产。因此,住房曾经作为划分有产和无产的标志之一。房产和地产一同被看作是生产资料,而不是把它看作消费资料。根据马克思的设想,在新社会,个人向社会能够提供的只是劳动,而得到的只是个人消费品,所以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被看作是财产的住房的所有权自然就要公有化。第二,中国工业化原始积累和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摆脱极端贫困境地,实现民族振兴,党和国家制定了实现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这一战略目标要求优先发展重工业,并以低利率和低生产要素价格作为政策保证。正是这个战略目标,使我们在当时必然选择了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一切资源配置都是在计划的安排下进行的。特别是劳动者的生活都由国家包下来。为了工业化的尽快实现,国家采取了压制消费、低工资政策。而住房涉及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低工资、多就业的大政策下,住房需求自然要在国家的统包之下低水平地加以保证。
(2)住房分配与工资分配相脱离的弊端。 无论是从工资运行还是从住房分配的角度看,住房配给分配与工资相脱离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弊端。
从工资运行的角度分析,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由于工资中不包含住房,使工资作为劳动成本失真,不能反映真实的劳动力的价值评价,从而导致工资信号失真,难以起到工资引导劳动资源配置的作用。在现实中,调节劳动力流动的除工资以外,还有住房分配,双轨制和双重标准导致寻租现象的出现。其次,国有经济中不含住房的工资与三资及私营经济中含有住房的工资并存,很难形成统一的运行机制,很难准确计算成本,导致经济运行秩序的混乱。“一家两制”的现象,使国家承担了非国有经济的大量成本。第三,工资分配只是的初次分配,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要求最后应该在消费中实现。由于住房未进入工资,并按非劳动标准的配给,致使使按劳分配很难实现。事实上,即使工资分配很好的体现了按劳分配,也会在住房分配的环节上加以扭曲。
从住房分配的角度分析,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加大了住房供求的缺口,住房配给机制使住房需求无限膨胀,居民没有住房的预算约束,使住房永远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住房配给机制使住房供给失去动力,除国家投资外,建筑部门处于萎缩状态,因不能回收建筑成本和利润而失去运行动力,难以进行良性循环。其次,各单位之间在购建与分配住房的差异,主要不取决于单位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而取决于对公共资源占有的多少和支配权的大小,从而导致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2.住房分配市场化的特征和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住房的分配和工资运行一样,都要市场化。根据市场运行的要求,住房分配应该具有以下特征和要求。
(1)住房商品化。住房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 其性质首先是消费品,它的使用价值是用来满足物人化过程中人的需要的。作为人物化结果,住房是劳动产品,它也有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要通过交换才能进入消费,因此,它可以表示为价格。当然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资本,但就其主要性质来说,是可用于交换的消费品,而不是福利性公共品。
(2)住房产权的私有化。住房作为生活的基本资料,作为消费, 其产权应该为私人所有。这是住房商品化的基础,是住房进入市场的制度保证。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住房的私人所有权,包括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住房私有受法律保护。
(3)住房分配的货币化。 住房商品化使住房的价值也可以用货币来表示,即住房可以通过价格表现其价值。这样,就为住房的分配从实物分配过渡到价值分配奠定了基础。住房的实物分配不可分割,必须整间整套的分配,而货币化分配则可以使分割趋于细化,更灵活、更准确。住房实物分配只能一次性分配,而住房价值分配,则可以通过货币多次分配。住房分配货币化还可以使住房的分配和流通更为顺畅,因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不管其来源如何,都可以和住房进行交换。
(4)住房分配的工资化。 住房分配的货币化为住房实物分配纳入劳动收入提供了可能性。正如我们在第一个问题所论述过的,住房作为维持劳动力生存的生活必需品,本来就应该包含在工资之内,住房分配工资化就使劳动成本有了统一的测量标准。工资作为劳动的函数,有了更科学的体现,不但为住房进入市场创造了条件,也为工资作为信号引导劳动资源配置创造了条件。
(5)住房价格形成的市场化。市场经济中, 住房价格的形成也应该是由住房供给者的供给价格和住房需求者的需求价格共同运动的均衡点来决定。市场住房均衡价格反映了供求两方面的要求,使两者达到均衡,实现市场上住房的出清,这也是住房由市场配置的必然要求。租金作为住房的特殊价格形式也有同样的要求。
3.住房分配方式的转换。
(1)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实质。根据市场经济内在要求, 我国住房分配方式也必须从配给机制转向新的机制。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实质是两个过程:其一,住房商品化,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由市场供求确定其均衡价格。住房的供给者和住房的需求者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等价交换。其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纳入工资。工资标准随劳动力市场上劳动供求状况而变动,市场决定工资时,劳动供求双方都必须将住房因素考虑在内。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贡献,按市场的工资率,决定劳动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住房分配工资化后,工资运动与住房,既相关又无关。相关在于市场决定工资率时,必然将住房因素考虑在内,即住房将影响市场决定工资标准。而工资的运行只和劳动市场的供求以及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相关,与住房的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并不直接相关。住房将和其他商品一样,在流通中实现分配,分配将只有收入的分配,而不再存在住房的分配。
(2)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必然性。首先, 是工资运行市场化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全国是统一的市场。工资作为劳动资源配置的信号应该是覆盖全社会的。但是,现实中却存在着包含住房和不包含住房的双重工资标准,工资信号的扭曲影响了劳动资源的有效配置,也给经济秩序带来了混乱。工资运行的市场化趋势要求一切和劳动报酬相关的因素,都要纳入工资,这样,才能有统一的市场标准。其次,是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将逐步退出市场,政府职能也将由直接指挥经济转变为间接指导经济。住房制度不改革,政府背着很大的包袱,职能就难以转换。第三,是形成新经济增长点的需要。住房建设产业关联度高,可以推动建筑业、建材业、冶金、机械、森工等50多个行业部门的发展,还可以带动住宅设备、家具、居室装修等发展。因此,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不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新经济增长点就很难出现。第四,是启动市场刺激需求的现实要求。我国当前经济形势的主要问题在于启动需求,但工资低,房价高的现实从两个方面抑制了需求的启动,把住房分配纳入工资,既解决了工资信号失真的问题,也解决了购房购买力不足的问题,对启动市场刺激消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3)住房分配工资化的功能。实行住房分配工资化后, 将在工资和住房的运行上出现积极的功能。首先,将充分地实现人们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自由和消费选择的自由。工资运行的市场化,结束了只能死守死工资的历史,开辟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可以通过多劳而多得,多劳可以生活的更好,居住的更好的新时代;住房商品化则更充分地实现了人们消费选择的自由,结束了按身份、资格、权力配给住房的历史,开辟了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收入选择住宅的新时代。两个自由的充分实现会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生机勃勃。其次,住房分配工资化,使工资不但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能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住房的消费刺激人们致富,而致富的欲望推动人们向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劳动。住房的消费和工资的运行推动着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最后,住房消费必将带动其他方面,进而推动经济的繁荣。
三、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基本原则与运行程序
(一)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基本原则
首先,目标明确,遵循规律。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目标模式的要求。工资改革也好,住房改革也好都不能偏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工资改革一定按照工资市场运行的规律,住房改革一定按住房运行的规律。我们在前边已经分析过工资与住房既相关又无关的的关系。住房工资化过程必须根据这一关系操作。在住房工资化过程中,一个很大的难题就是如何计算或折合工资中住房的含量。其实这种探索是徒劳的。正如我们已经分析过的,工资只是劳动的函数,只随劳动量的变动而变动。住房能够影响工资的只是工资率,即工资标准。而工资标准是就全社会而言的。按正常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和工作强度下所能获得的收入买得起、租得起住房的,就应该说工资已经包含了住房因素。买不起、租不起住房就说明工资里不包含住房因素或包含量不足。这当然不是指个别劳动者的工资,而是指社会平均的报酬标准。当工资标准中住房因素包含不足时,就会从工资水平过低上反映出来,市场就会通过自己的机制加以解决。想要测出工资里住房含量占多少就像想测出工资里家具、家用电器的含量一样不可行。当全社会房屋购买力不足时,自然就会在房价上反映出来,这时调整房价和调整工资都是可能选择的方式,工资所能容忍的最高限和房价所能容忍的最低限是可调节的空间,只要市场机制起作用,总能够找到均衡点。这当然是一种典型的理想的市场状态,但我们现在所要做的一切都要向这个目标前进,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当前,我们能采取的措施一是降低房价,二是提高工资。降低房价只考虑住房成本和正常利润;提高工资就是提高工资,而不必计算住房含量。
其次,渐近改革,分步到位。在我国当前工资水平不高,住房价格又很高的现实面前,住房分配工资化改革想要一步到位是不可能的。住房分配工资化改革只能是两个渐进化过程:第一,福利分房逐步退出,住房走向市场的过程;第二,职工工资稳步提高,分房走向购房的过程。而且这两个过程关系只能是第一个过程服从于第二个过程。第一个过程紧随第二个过程进行。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这两个过程都已开始,而且必将沿着这条途径逐步到位。这两个过程的实质是住房分配上福利性原则的逐步退出,按劳分配原则的逐步确立。住房分配工资化就是把福利分房原则变为按劳分房原则。在住房工资补贴上,如果只是把住房实物换为货币,我们就只会是把福利性分房变为福利性分钱,是不可取的。福利性分钱是违背工资性质的。在这项改革上我们能够做的首先应该是理顺工资关系,分阶段提高工资水平,随工资水平的逐步提高,住房走向市场。
最后,灵活变通,不设障碍。在住房分配工资化进程中,受各种条件的制约,肯定要采取一些灵活变通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一定要有利于渐进改革逐步到位的实现,有利于最终市场化目标的实现,千万不能搞一些将来注定要成为障碍的措施,否则只会加大改革成本,使本来水到渠成的事变为夹生饭。
(二)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步骤
住房机制转换的实质是变住房的分配过程为交换过程(如图)。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核心矛盾是住房价格与劳动者收入的矛盾。住房商品化要求住房按市场的要求用当场价格进入市场。而住房需求者,作为大批的工薪收入阶层,收入难以承受住房的市场价格。这一核心矛盾制约着整个分配机制的转换。
解决以上矛盾的途径只能是将原有住房补贴纳入职工工资。而这样一个过程又伴随着工资运行机制和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一步到位是不能实现的。根据前面所述“渐进改革、分步到位”的原则,可以考虑分三步走。
第一步:确立住房分配的新原则。通过宣传教育,理论讨论,逐步改变人们福利性分房的观念。接受和承认,住房是消费品。通行与工资相同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住房分配新原则的确立,是住房分配工资化的基本前提。没有这样一个前提,很难实现工资化,即使进入工资,也难以按工资的原则运行。这一步应该说前几年已经开始做了。但一直没有有意识地对职工加以灌输。这一课无论如何要补上。可以通过住房性质,分配原则等讨论落实。
第二步:分步提高工资水平。同时同步减少购房补贴。在国家财政支出上,做好科目转换;过渡时期采取住房补贴的货币化和住房的商品化。开始时住房价格可以采取含补贴的优惠价格。在工资水平逐步提高的过程中,减少住房补贴,住房的价格逐步向市场价格靠拢。
第三步:完成住房由分配过程到交换过程的最后机制转换。住房不再是直接分配对象,分配实现货币化,劳动的收入都表现为工资;其他多种要素的收入也都货币化;分配的原则只体现在分配过程中。这时的住房和其他商品一样,只是交换的对象。至于交换的货币,可以是按劳分配的工资收入,也可以按要素分配的基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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