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银行监管问题的探讨_银行论文

对外资银行监管问题的探讨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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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趋势要求各国逐渐对外开放自己的金融体系,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是外资金融机构在本国数量的增加和作用的增强。在实行有限的“相对开放”方针指引下,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逐渐增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本文将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监管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谈谈我国加强外资银行监管之举措。

一、外资金融机构的发展及其影响

1978年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1979年我国批准了第一家境外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开办代表处,敞开了长期关闭的金融大门,此后相继引入了一些外资金融机构。特别自1982年南洋商业银行率先获准在深圳设立分行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金融机构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以大连市为例,自1992年9月大连市第一家外资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大连分行开业以来,至今年3月末已有27家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在大连设立了分支机构,其中有10家外资银行在大连市设立了分行。截止今年3月末,在连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已达23.98亿美元,吸收存款总量达2.57亿美元,贷款余额达14.62亿美元。目前在我国设立分行或分支机构的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资和合资财务公司等等。这些外资金融机构现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外资金融机构除了引进外资以外,在一定程度上还打破了国内银行业的高度垄断局面,形成了竞争,但同时也形成了对国内银行业的挑战。据调查,到1994年初,上海外资银行吸收的外币存款已占上海总存款的10%左右,贷款业务占29%左右,出口结算业务占37%左右。厦门特区的外资银行,到1989年出口收汇业务就达到厦门全部银行出口收汇业务的一半以上,至今,外汇贷款业务的市场分额已达40%。在这些地区,由于外资银行占有经营与技术上的优势,国内银行的经营机制尚未彻底转轨,缺乏应有的竞争力。因此在开放的业务领域,外资银行给国内银行造成明显的冲击。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城市,国内银行的市场份额明显下降。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如此经营绩效的原因,笔者以为有如下两点:

1.外资金融机构实力雄厚,管理水平很高,有相对自由的利率决定权,再加上灵活的用人机制,形成了对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

2.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据初步测算,中国国内银行的税负水平高达70%,而外资机构只有30%的水平,这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双方面的,其有利的影响主要有:

1.打破了国内几大银行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外资银行的入境带来了竞争机制,迫使国有银行加速金融业的创新,改革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迅速向商业银行转化,增强适应性和竞争力,加速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接轨。

2.有利于我国引进外资。外资银行往往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允许外资银行入境本身就可以弥补国内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的不足;另外,外资银行本着“自己培养基本客户”的精神,组织世界各地的客户来中国进行投资环境考察,促进了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

外资金融机构对我国经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我国货币政策实施。其表现为:有意或无意地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和干扰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运用各种手段削弱我国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等。

2.抑制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这种情况已在我国部分城市或地区发生。前文已列举了上海和厦门两市外资银行“抢摊”的具体数字进行了说明。

3.增加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象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市场不完善,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将通过各种渠道,运用各种手段侵蚀我国的金融市场,从而抑制国内金融业的成长。

外资金融机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其正负程度如何,将取决于我国“金融深化”的水平速度、外资金融机构对我国经济的参与度以及我国中央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程度。本文拟从中央银行监管的角度探讨对外资金融机构负面影响的规避问题。

二、建立比较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制度

1991年BCCI的倒闭使世界上无数存款户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我国的金融机构也未能幸免。1995年2月英国老牌银行巴林银行又惨遭破产, 再次引起了国际监管当局的重视,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针对我国目前外资银行监管系统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

(一)组织体系的建立问题

在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方面,构造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以金融系统中的各种自律性组织为辅的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

国外监管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从事外资银行监管的人员一般占中央银行管人员的30%以上,与之相比,我国尚有很大一段距离。建议组建一个专门的涉外金融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资本金、法人代表资格及终止的管理,以及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方面的管理,以克服当前涉外监管人员缺乏、分散的困难,在外资金融机构集中的经济区域的中心城市,可以设立处级或科级涉外金融管理机构,进行集中管理。

关于行业自律性机构的建立,笔者以为有必要提及香港银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织——香港银行公会。这是香港银行业的自律组织,其常委会在取得财政司同意后,有权制订有关银行业务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1 )约束香港银行大部分港币存款利率的“存款利率协议”;(2)约定香港银行各种最低收费标准的“普通收费协议”;(3)银行公会有权指令某一银行停止某项业务或停发某种金融票据。香港银行公会的设立,使当局可以通过这一合作组织来增强对银行界的影响和控制。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金融监管与自律经营相结合的组织体系,成立由中央银行涉外金融监管司牵头,外资金融机构参与的外资银行同业金融协会,以强化外资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

(二)外资银行的引进问题

我国在外资银行的引进问题上,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在宏观方面,注意引进外资银行的数量控制和布局配置以及对象的选择。截止1995年7月,在中国大陆的14个城市之中共设有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129家,仅外资银行就有120家。在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性机构的同时,还有大量外国金融机构纷纷申请设立了代表处。仅1993年和1994年两年批准成立的代表处就分别达111家和110家。扣除已升格为分行的机构,截止1995年6月底,在大陆共设有各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426家,其中一半以上是近两年新增的。 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这造成了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泛滥,而且过于集中,应强化对其规范管理,因此:

1.在引进外资银行的数量控制上,要把握住两点:一是总量上的控制,在这方面,要本着实事求是、按需引进的原则,使引进外资银行保持一个适宜的量;二是范围的控制,一个城市(或地区)外资银行数量的控制,总的来说坚持宜少不宜多的原则,以减少其负面效应。

2.在外资银行开放和设立布局上要搞好统一长远规划,远期应考虑着重在外贸量大、外商投资集中的城市引进一批经营稳健、业务能力强的外资银行。逐步由特区、沿海向内地辐射,把引进工作推向武汉、重庆等内地中心城市,最终形成一个内外银行相互竞争,相映成辉的局面。

3.在引进的外资银行的选择上,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与我国的贸易、金融有比较密切的合作关系的银行;二是我国需要其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三是需要对方国家提供互惠政策、对等条件的银行;四是资本雄厚、在世界各地有较多分支机构的产业银行;五是在国别选择上本着分散、平衡的原则,不应把引进外资银行都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

在微观方面,注重审查每一申请入境的外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及其经理人员的资格。

1.《在华投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已于1996年6月颁布,该规定对上海、大连、天津和广州4 个城市中外国银行分行设立支行及外资独资和合资银行设立分行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外资银行设立分行的实收资本,要求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此外,该规定还明确,拟设分行的外资银行应在原实收资本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亿人民币的外汇资金,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在审查外资银行入境申请时应把握一项原则,即引进的外资银行其资本金数额只能求高,不能降低标准,以便引进高质量、高水平的外资银行。

2.对外资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与监管应该被提到首要的地位。造成巴林银行倒闭的直接责任人尼克利森和银行巨额亏损案的主要当事人井口俊英都是上述两家银行在国外分行的决策人员,而他们的共同特点都是进行了大量的违规经营并长期加以隐瞒。吸取这些恶性金融案件的教训,在引进外资银行时,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授权涉外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对有关外资银行高层次管理人员的理事背景及管理业绩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该当事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诚实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三)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的限制问题

对外资银行营运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其业务范围的限定。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市场容量大、拓展业务的机会多,因此,适当放开对其业务经营方面的制肘,可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理财筹资的主导功能;另外,放松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管制,对国内银行而言,意味着竞争强度和广度的增加,相应可以增强其进行改革的迫切感。这样,通过控制对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管制的松紧程度,我们掌握了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可以有计划地调节外资银行进入带来的竞争强度,促使国有专业银行平稳、持续地进行改革,并减少对我国民族银行业的冲击。

适当放松对外资银行业务经营方向的限制应该是一个有层次性和选择性的渐进过程。为使外资银行的引进不致失控,我们可以严格区分国内外资金融市场及业务,并对银行业务进行有层次的规定:

1.离岸商业银行,只允许经营境外业务。这种商业银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头在外”的商业银行,这类银行的机构设在我国境内,但其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大都在国外,因此,严格限制这类银行的国内业务,以防止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对我国国内金融业造成冲击。由于这种形式的外资银行对国内影响甚微,因此应鼓励大力发展。这样,一方面起到活跃我国金融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较为重要的一点可以增加政府对这类银行的税收收入。

2.限制性商业银行,允许经营境内外业务。采取有效的措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引导其开展信贷、投资、担保、买卖外汇、信息咨询等业务,并有条件地允许其参与境内的股票债券市场,以带动海外资金的流入。但同时还必须保留必要的限制,根据我国的国情,主要限制内容一是禁止外资银行在国内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二是对企业债券和股票的投资、对单个企业放宽额以及外汇债务、外汇担保总额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三是禁止外资银行向我国的金融性公司、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以防止由此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3.全面性商业银行,适当放开目前国内银行经营的各项业务。从发展的观点看,这类银行会直接参与中国金融业的竞争,促进国内金融业的改进与发展。当前,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自从1996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以来,已有8 家外资银行获准前往浦东经营存款、贷款、结算、担保以及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等人民币业务。在“放宽业务与严格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下,我国中央银行目前仍主要依靠信贷调节总量的直接手段来控制货币供应量,随着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逐步放开,对中央银行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也为有关研究人员提出了新的课题。

以上从组织体系的建立、外资银行引进原则和业务范围限制三个方面探讨了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应注意的问题。笔者以为,在加强外资银行管理的同时,货币当局的当务之急是强化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提高其盈利水平。目前应重点解决的是银行的亏损问题,采取一系列可行措施,强化对国内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增强国内银行业的实力,以强有力的姿态来迎接外资银行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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