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探讨——兼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特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所有制论文,市场经济体制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源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关键在于解决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微观实现形式。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搞市场经济,不仅一般地要求产权关系明确,而且要求公有资产产权归属主体的分散和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实行“多层次社会主义公有制”已是必然选择。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为主导的多层次、多形式公有制并存,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并存,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特色和微观基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所进行的一场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未有过的全新的实践。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所有制结构,特别是造就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微观实现形式,则是至今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在建立新经济体制过程中的最大、最难的课题。
一、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基本制度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最大的理论问题在于证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能够同市场经济结合的。这一问题,也是我国经济理论界曾围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不能搞市场经济所进行争论的焦点。现在,这一最大理论问题就整体说已经解决,但尚待完善。这里,还有必要具体分析一下,究竟应如何把握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基本制度的关系,特别是如何从理论上进一步说明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结合的根据,即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的兼容性。
(一)市场经济范畴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层次的关系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资源配置方式或经济体制,并不具有社会基本制度的属性。这一点,邓小平同志已反复讲得很清楚了。但是,从另一方面说,市场经济又不能脱离社会基本制度而凭空存在,必然是同一定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并且,也无需否认,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同时也是一种制度。只不过它不属于社会基本制度。对社会经济制度我认为可以作这样理解:第一层次是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指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和分配制度,它是对社会生产关系本质的抽象;第二层次是社会经济形式,如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或产品经济,它是对以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联系起来的人们所从事生产活动,首先是为什么而生产的抽象;第三层次是经济活动形式,反映的是经济运行层次(体制)的关系,如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它是对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抽象;末一个层次是运行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如价格制度等。由此可以说:某一社会属于何种性质的社会,决定因素是要看属于主体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同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同计划经济相对应的是市场经济,就其本意说它们都是“中性”的经济范畴。
大家知道,某一特定的社会形态都不只存在一种生产关系。但其中必然存在一种特有的并对这个社会起决定作用的生产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经济制度决定社会制度。市场经济既不能脱离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也就不能脱离整个社会基本制度。当然,就市场经济体制同社会基本制度的结合而言,应是指同基本经济制度的结合。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
显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与所有制性质无直接关系,有直接关系的是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这一点,首先可以从资本主义私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发展变化得到印证。事实上,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也不是市场经济天生就能同一成不变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结合,或因为是私有制才能结合,而始终是同资本主义私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结合。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市场经济还没有发展到很高的程度,占主体的或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独资企业,是单一产权主体;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市场主体成了股份制企业,单一的产权主体变成了多元主体。资本主义性质没有变,其具体实现形式却变了。
这些都说明,同市场经济有直接关系的是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而非所有制性质本身。只要是公有制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并改变其传统实现形式,就能实现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的结合。长时间以来,社会主义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的兼容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理论否定:传统社会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中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从否定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角度排除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西方经济学则把市场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认为公有制经济不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要搞市场经济就要搞私有制,从否定社会主义和公有制的角度排除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其根子都是把计划经济等于社会主义,把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再有,商品经济本身存在的条件是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过去,否定商品性是社会主义经济内在属性还有另一个主要理由,即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同属于国家,国有企业之间相互交换的产品并没有改变所有权,故它们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商品交换关系。其实,这只能说明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实现形式不适宜商品经济发展,而不是公有制本身与市场经济不相容。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源于社会主义经济自身的商品性。具体可以从所有制结构的多元性、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的多主体性和公司应以出资者所有权的分散性、多元性进行分析。
1.所有制结构的多元性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同时存在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交换自然只能是商品交换关系,正是在多种所有制的相互融合和竞争中,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得以实现。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的兼容,首先在出自于多元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兼容。
2.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的多主体性
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本身亦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显然,在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公有制企业间的交换只能是商品的交换。同时,就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说,存在的是多投资主体和多利益主体,并且是多产权主体。而不同产权归属企业主体(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地方企业与地方企业)间的交换自然也应是商品交换。过去,一般是从存在利益差别角度讲商品性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在属性。这显然是不够的,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只能是产生于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商品交换实质是产权交换,必须研究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关系。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从根本上说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的多主体性。不仅是多产权主体,而且是所有权的多元。
3.公司企业出资者所有权的分散性和多元性
企业组织形式即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最终要落到作为微观基础存在的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改制后,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企业,实现了股权的分散和出资者所有权的多元化,企业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法人所有权,从而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变得名副其实。即便是少量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同样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司企业,同以私有制为主体条件下的公司企业,就作为市场竞争主体来说已很少有什么差别。
总之,商品货币关系内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的兼容,是可以从理论上得到说明的。从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看,至少是已开始证明公有制能够同市场经济兼容。
二、传统公有企业制度的创新
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如何衔接和更替,有理论问题,更主要的是实践问题。而由传统公有企业制度转变为现代企业制度,则是造就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奠基工程,也是最难的工程。
关于如何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有三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如何把握现代企业制度;二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主要应解决什么问题;三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公有制企业如何进行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企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与之相应有三种企业组织形式:第一阶段为独立的自然人为经济活动的唯一主体,相应采取业主制企业或个体企业形式;第二阶段是多个自然人投资者共同投资,与之相应的是合伙制企业形式;第三阶段为法人企业制度阶段,采取公司制的企业形式。
公司制企业与自然人企业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不同的特征:
一是公司法人制度。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民事主体是作为业主和合伙人的自然人。而公司制企业则取得了独立于出资人的法人地位,成为民事主体。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是法人财产制度。在公司法人制度下把本来意义上的完整的所有权,分解为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出资者所有权属于出资者(具体表现为股权);法人财产权则是出资者整体所有权的体现,为法人企业所拥有,从而达到经营权与法人财产权的统一。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是出资者的有限责任。个体企业的业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公司企业的出资者,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
三是董事的信托责任。个体企业的业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亲自经营企业。而在公司企业里,则以董事作为代理人经营法人财产。股东与董事的关系是信托关系,由此便产生了董事的信托责任。
四是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企业内部,一般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使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互相制衡。
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是一种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企业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独立经营企业,并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这一最本质特征,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与主要的形式。公司企业既可以容纳私有财产,也可以容纳公有财产。事实说明,它已是市场经济国家大中企业普遍实行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定能成为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下实现的新形式。关键在于必须使我们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真正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而不是换换牌子,走走过场。
(二)搞好国有企业改制需注意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进行国有企业的改制,应特别注意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
1.应有什么样的指导思想
一是不可搞所谓的“国有企业的公司化”。事实上,公司制应主要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行,决不可能是所有国有企业统统都办成公司企业,也不是股份制企业就绝对好(这要看本身是否适宜实行股份制)。应同时大力推动国有小企业的包、租、卖和企业兼并、破产,有些则适宜于转为股份合作制。
二是不应为传统体制和传统观念束缚住手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质变革,企业改制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可以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国有企业的改制试点,但同时应加强对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现行规定能否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还要走着瞧。又如,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无疑是需要的,但很容易基于传统体制框架考虑问题,从企业主管部门中分出一部分人员建立这样的公司,这样做虽然省事,但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三是不能把企业改制变成单纯的集资手段,更不是“一‘股’就灵”。有些企业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兴趣,主要是股票上市。有不少企业实际是把改制当作集资手段看待,名义上已改制,实际上则未转换机制。这种情况,应努力避免。事实上,企业经营好坏、效益高低,有多种因素,转为公司制不过是为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但既然是进行市场竞争,不论何种组织形式的企业,都是既有成功、也有失败,有的兼并别人、有的被别人兼并。推广承包制时曾流行过所谓“一‘包’就灵”,此类笑话不应重复。
四是不能把注意力全部集中在搞“试点”。首先在少数企业中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无疑是必要的,但必须统筹兼顾。现在是亏损企业扭亏有政策,试点企业有优惠条件,剩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一些国有小企业怎么办,很值得研究。
2.国有股应授权谁持有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解决明晰产权的问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如此。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具体到国有资产由谁代表,先后有三种来自于国家正式行政程序的规定:1988年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1990年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又决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1992年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又确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总之,既是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那就要找出一个总代表。但仅有这样一个规定,还不能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得到落实,因此提出了一个国有股应授权谁持有的问题。有的主张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有的主张授权国家财政部门持有;有的主张授权原行政主管部门持有;有的主张授权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有的主张授权企业集团公司持有;有的主张授权企业持有;还有的主张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我认为,出自于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的考虑,应是分别不同情况,或授权企业集团公司持有,或授权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但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经营公司应是完整的企业,必须是真正的能人经营。这样,对国有资产最终将建立起三个层次的管理体系:一是权威的国有资产专管部门;二是产权经营的中介机构,一个个经营国有资产的法人实体;三是企业。自然,这仍是在现行规定框架内考虑问题的。事实上,要不要实行对国有资产的“分级所有”已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3.如何解脱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历史包袱
国有大中型企业历史包袱过重是一个普遍性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转为现代企业制度便缺少必要条件。
压在国有企业肩上的历史包袱主要有三个:一是债务负担;二是社会负担;三是富余人员负担。就债务负担来说,据国家计委测算,如按1990年利润水平,国有企业即使将全部利润用于还贷,也需要18年才能还清。企业有这么高的负债率,出资人风险大,很难改组为真正的股份制企业。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①改贷为投。对“拨改贷”和基本建设本金形成的债务,可有重点、有选择地转为国家投资,作国家股。②债权变股权,即银行将有些债权转为产权。③对有些贷款挂账停息,对有些呆账、死账由银行在呆账准备金中核销。④企业间相互欠债也可由债权变股权。解决企业社会负担重的问题,应逐步将企业的非生产人员从企业中剥离开来,办成服务性经济实体,对这些从企业分离出来的服务性经济实体,国家应给予一定时期的优惠政策。企业的富余人员,有条件的可采取一次买断工龄,也可提前退休。
(三)公有制小企业体制的改革
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中,除去国有大中型企业,还有包括国有小企业在内的面广量大的公有制小企业;显然,这些小型公有制企业,除一部分应继续实行“包、租、卖”等改革措施外,同样也存在一个企业体制的改革问题。
我认为,同一般股份制和合作制相比,股份合作制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和小型公有制企业的实际。因此,一些国有小企业,绝大部分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可以转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介于合作制和股份制之间的一种企业制度,既承袭了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基本制度要素,又与合作制和股份制有所不同。具体说:
第一,股份合作制首先承袭了合作制的基本制度要求,职工人人平等地持有股份,就所有制性质来说仍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二,股份合作制显然也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合作制,或者说已是大大发展了的合作制。从内部说,已不完全是企业的产权分属于社员个人所有,企业留有积累,实行民主管理,部分按劳分配。从内外部关系说,合作制企业外部自然人、法人不能入股;而股份合作制则突破了这一限制,已成为开放的合作经济。
第三,股份合作制承袭了企业全部注册资本都以股份形式构成的股份制基本制度要素,但显然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制。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一个最大不同是外部人员不能入股。
第四,股份合作制的真谛在于合作制与股份制各自长处的结合。确立名为股份合作制的这样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要旨正在于分别依据合作制下职工普遍平等持股,和股份制下全部资本股份化的处理,对产权关系模糊不清的我国公有制小企业进行改组、改造,从而,既使企业公有制性质得以保持,又能转上新型企业制度运行。
第五,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劳动者的股份制。它不仅要求企业职工人人平等地持有股份,而且要求职工个人股要达到一定数量界限。占多大比例可以研究。
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者平等持股,所有资本都以股份形式存在,以企业内部持股为主、外部持股为辅,按劳分配与按股金分配相结合的一种企业制度。
事实将证明,股份合作制就是一种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长处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是公有制的一种较好的实现形式。
三、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多层次、多形式公有制并存
探索市场经济下公有制实现的具体形式,从深层次说,还必须研究所有制结构问题。
这里所说的所有制结构,一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各种所有制的社会构成,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所处的地位,所起作用和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二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部构成。这里,将着重分析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部构成。
(一)在竞争中达到所有制社会构成的优化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早已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从改革前的公有制经济的一统天下,到今天同时存在着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合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台澳投资经济和其他经济等九种经济类型。研究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人们议论较多的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社会构成中,公有制和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各占多大比例才是最优的结构,以及这种最优的比例关系如何形成?
求得我国所有制社会构成的最优,从根本上说应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并不需要人为地先规定下比例来对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进行这样那样限制。我们既然是在搞社会主义公有制,首先就应相信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和公有制为主体公司企业的竞争力。只要形成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只要我们的公有制企业能真正转变为公司体制,就没有公有制竞争不过非公有制的道理,并在竞争中自然而然形成最优比例关系。
(二)再议“多层次社会主义公有制”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依据这一规定所进行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转上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也已全面铺开。然而,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一下,国有资产的“分级所有”,特别是背后的“多层次社会公有制”问题。
“多层次公有制”的概念最早由薛暮桥同志提出。我个人研究这一问题也有多年。在我主编的《中国企业集团的建设》一书中,对“多层次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概念重新作了如下的注释:“‘多层次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多层意思:一、表明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公有制;二、表明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三、表明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事实上是同时存在的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多层次(范围不同)的公有,是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合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的实际的公有制。具体说:①依据资产形成的不同,对现有被笼而统之地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进行界定,再结合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和其他一些考虑,变传统的全民所有为国有、省有、市有、县有(如把不是中央投资的企业明确为国有,对地方应予以补偿;反之亦然);②依据同样原则,同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所谓‘大集体’企业的资产进行界定,并明确其产权归属;③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乡镇企业。”
我们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要求企业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法人所有权,而且必须做到出资者所有权即股权的分散和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这是全部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在全民所有制大一统下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如实行国有资产的分级所有,并相应地把传统国有制转变为多层次公有制,那么各级地方政府所拥有的就不再只是管理权而是所有权,就要同时界定国有资产、地方资产,明确资产所有者和产权代表。作出这种改变虽然还不能解决如何实现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即企业最终的改制问题,但对走向现代企业制度毕竟是迈出了一大步,并且是关键的一步,即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具体所者,而不再是大一统全民所有制下的国有资产的虚空。不同的所有权基础构造出不同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安排。必须说,在传统国有制框架内构造现代企业制度,同在多层次公有制的新格局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不一样的。照现行企业改制试点办法,财产所有权是国家的,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或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这说不上是规范的股份制。传统国有制转变为多层次公有制,所有权主体明确和分散了,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才是规范的股份制。自然,采用由国务院委托地方政府代行所辖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也可以使地方政府拥有所辖企业的所有权;但既然是委托,也可以收回委托,终究没有从所有制老根上解决问题。
总之,将传统的两种基本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为多层次社会主义公有制,已是必然选择。正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为主的多层次、多形式公有制并存,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并存,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特色和微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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