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来西魏北周改革研究综述_门阀士族论文

1949年以来西魏北周改革研究综述_门阀士族论文

1949年以来西魏北周改革研究概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魏论文,北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魏北周改革(以下简称魏周改革)是北朝时期继孝文改制后的重要改革。这次改革虽分为西魏、北周两个阶段,但两阶段的改革原则完全一致,内容也密不可分,是前后相接的一个整体,所以历来将二者相提并论。魏周改革不仅对当时发生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为此,建国以来成为史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魏周改革的研究成果日益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建国以来专题研究论文约40余篇,此外还有有关专著,魏晋南北朝史方面的著作亦皆有所论及。为了给学者们在研究魏周改革方面提供一些方便,笔者试将建国以来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作一概述。

一、苏绰六条诏书

宇文泰任用苏绰制定的六条诏书是魏周最早的改革,也是改革中的最重要部分。正如万绳楠所指出的那样:苏绰的六条诏书是魏周的治国方针,一系列改革的总根据。它关系到北朝政治、经济制度的变化,甚不可忽视(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

六条诏书的头二条为先治心,敦教化。对于这两条的内涵,刘国石认为,先治心,不仅仅是治百姓之心,也是治官僚阶层之心,尤其是治地方官之心。先治心强调的是培养至公之心,实际是要求官僚阶层克服过去由于门阀重私利而轻公益、压抑人才以及因民族隔阂所造成的狭隘的民族心理。敦教化与先治心二者既相互关联又并非是一个范畴。敦教化是将教化与经济加以联系,经济条件是教化的基础,无经济条件保证则无以谈教化。敦教化的提出也进一步提高了儒家学说的地位,这又为后来周武帝毁佛做了思想准备。(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施光明认为,先治心与敦教化是魏周以德治教化为主的政治原则。在这个原则指导下,统治者向人民灌输儒家的纲常伦理思想。苏绰不仅要求人民群众遵循伦理纲常,也要求统治阶级用儒家学说“修身”。(注:施光明:《论苏绰》,《人文杂志》1983年第1期。)万绳楠认为,六条诏书中先治心与擢贤良是最重要的。而先治心、擢贤良两条,又以先治心为重要,因为无至公之心、至公之理,贤良也就不可择。至公表现在择贤良,尽地利,均赋役,敦教化,恤狱讼中。(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

擢贤良是六条诏书中讨论最为热烈的一项。学者们从各个层次、不同角度论述了自己的观点。刘琳指出,高欢、宇文泰部下将官主要是由部落酋帅、北镇武官和寒人军士所组成。在这两个武人集团的统治下,武人、庶族势力进一步发展,这两个集团的性质同北魏中后期相比较,也有了很大的不同:一是武人占着绝对优势,二是庶族势力(无论数量与权位)超过了士族。因此,在用人上,宇文氏是不大讲究门第的,这样就否定了士族当官的特权和在政权中的特殊地位。(注:刘琳:《北朝士族的兴衰》,《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吕一飞与刘琳的观点基本一致,他认为,孝文确立的门阀选官之制,大不利于北边州镇的鲜卑武士及迁洛的鲜卑寒人。所以,当时南北之鲜卑寒人固然对迁都、改俗、禁鲜卑语等诸措施多所不满,然而最切齿痛恨者,莫过于门阀选官之制。因此,魏周之摒弃门阀选官之制,较之高齐,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注:吕一飞:《北朝鲜卑文化之历史作用》,黄山书社1992年版。)刘国石的看法与以上二人有些类似,鉴于西魏国力弱于东魏,形势迫使这个政权必须重视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以加强其统治力量,达到与东魏抗衡的目的。(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周一良将擢贤良实施的原因同关中门阀士族的衰落紧密联系在一起。他指出,关中地方自从西晋颠覆以后,屡经丧乱,高门颇受摧残。赫连氏灭后,由长安入魏的秦雍高门见于魏史者,有胡方回、胡叟二人,都以个人学艺见知,不能在东方树立门阀势力。再从学术方面来看,也可以窥见关中门阀之没落。(注:周一良:《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学者们对于擢贤良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刘精诚认为,自六条诏书制定后,宇文泰认真执行,北周开始已不再讲究清浊官职。(注:刘精诚:《北魏末年人民起义与东魏北齐、西魏北周的改革》,《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同上)。)刘亚农指出,北周的中央政权是强有力的,提拔官吏不只向大族开门,在《周书》列传中,一人做官而引进子弟入仕,是不多见的。(注:刘亚农:《北朝的均田制》,《文史哲》1955年第2期。)学者们在肯定魏周选官不依门第的同时,又看到了当时并非绝对地排斥士族的一面。刘琳即指出,在宇文氏治下,有一点与北齐不同,那就是士庶兼容。虽然没有特别优待士族,但也没有特别排斥士族,至少没有发生公开打击士族的事件,对士族文人学士更是优礼有加。这也是北周能够灭掉北齐的一个重要原因。(注:刘琳:《北朝士族的兴衰》,《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周一良的看法与此有所不同,他指出,宇文周曾经利用秦雍地主集团的高门,但除去统领乡兵用当州首望以外,这些人之进用并不由于他们的门阀和门阀所代表的经济基础,而是由于他们本身;不是由于本身的学艺文采,而是由于武功。恐怕北周官制与这种漠视高门的精神有关系。(注:周一良:《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刘国石对擢贤良的内容做了较详细的分析,他指出,魏周从此废除了靠门第选官的制度。西魏选举虽强调重才,但并不忽视德,而且重德甚于重才。也引证了万绳楠的观点,认为擢贤良实际上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北周六官中已无中正官地位,终北周之世,举士权一直归于州、郡、县。(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简修炜、王志德谈及擢贤良的作用时认为,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对北魏孝文帝改革的重大突破。宇文泰对数百年来盛行的九品官人法的门阀习俗进行了首次发难,其意义十分深远。首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地主阶级的腐朽性,减缓了当时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其次,在用人制度上是一个大革新。九品官人之法,是中国古代弊端最多的用人制度,宇文泰对此加以改革,否定了纯以阀阅、不论才德、权利世袭的恶习,为隋唐开辟科学选人的新道路扫除了障碍。第三,调整了地主阶级内部各阶层的关系,对关陇集团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选人制度上,宇文泰还提出了“先择志行,其志行善者则举之,其志行不善者则去之”等原则。纵观魏周一代,朝廷人才济济,地方政绩卓著,与这一改革是不无关系的。(注:简修炜、王志德:《论宇文泰改革西魏吏治的历史时效》,《河北学刊》1986年第3期。)施光明与简修炜、王志德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苏绰选官思想的直接结果是:使西魏政权获得了生气,并为以后北周灭齐奠定了基础。若就其影响而论,则为后世隋唐社会庶族地主大批进入政权开辟了道路。(注:施光明:《论苏绰》,《人文杂志》1983年第1期。)尽管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擢贤良表明事实上九品中正制已不再起作用,门阀制已难以进行,张旭华仍以独到的观点指出,自公元534年末东、西魏分裂到581年杨坚代周,九品中正制并没有废除,它依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魏周的选官制度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因为无论从中正的选任、职权以及选举标准的门阀化上,都表明九品中正制依然为世家大族所垄断,是巩固和维护门阀士族政治特权的重要工具。(注:张旭华:《西魏、北周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其作用》,《北朝研究》1991年上半年刊。)

尽地利,均赋役是六条诏书中有关经济方面的两项内容。这两项内容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学者们对此既有分别论述也有相提并论的。对于尽地利,均赋役实施的原因,施光明认为,西魏时连年征战,耗费很大,因此统治阶级既要保证国家收入,又必须维持人民起码的生存条件,以避免过重的经济负担引起人民反抗。苏绰提出“尽地利,均赋役”的实质正在于此。(注:施光明:《论苏绰》,《人文杂志》1983年第1期。)刘国石认为,缺乏粮食是西魏弱于东魏的一个重要方面。西魏如不解决粮食问题,不但难以改变其所处的劣势地位,而且连生存都很困难,客观现实要求西魏必须尽地利。(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学者们还详细探讨了尽地利,均赋役的有关内容。施光明认为苏绰的经济思想也继承了儒家“先富后教”的传统观念,但他同时又吸取了先秦法家李悝等人的重农思想,尤其是对于生产中的时间因素特别重视。他还主张对“游手怠惰,早归晚出,好逸恶劳,不勤事业者”加以惩治,用封建法律来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苏绰认为只有征发赋役时不使豪富得到便利才是真正的“平均”。他还提出在纳税时间上要照顾贫弱者,因为催征太急会给富商大贾造成“射利”的机会。在均赋役的具体实施上,苏绰一方面通过建立户籍制度,加强对劳动力的控制,另一方面又制定了预定次年徭役概数的计帐之法。这些制度的实行,多少推动了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对西魏政权的巩固起了积极作用。(注:施光明:《论苏绰》,《人文杂志》1983年第1期。)万绳楠将尽地利与均赋役结合起来论述,他指出,苏绰把衣食摆到了根本的地位。但如果劝课无方,“舍豪强而征贫弱”,“纵奸巧而固愚拙”,就不能尽地利,足衣食。因此尽地利与均赋役必须并举,不能偏废。北周在均田与赋役上的改革,本之于此。万绳楠进一步指出,“均赋役”表现了一个公字,这条诏书的提出,正是为了消除北齐“征税尽,人力殚”的不公现象。至于“尽地利”,北周也没有像北齐那样划出土地专门授给鲜卑勋贵与汉官,且废除了官吏、地主的奴婢可以“依良”受田的政策。这也体现了一个公字。(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刘国石对尽地利、均赋役内涵的论述与施光明、万绳楠基本一致,此外,他又指出了这方面改革的局限性,即魏周在均赋役方面的改革主要是:租调按丰、中、下三种年成征收。力役,也按年成征发,力役相对来说是比较轻的。除此之外,均赋役则无更多体现。对于尽地利,均赋役的作用,刘国石认为,魏周租调虽重,但由于自西魏以来始终有较好的统治政策,有大量的好地方官,实行了劝课农桑及在一定程度上的廉政,这就避免了历史上某些政权和同时代的魏齐滥征赋税现象。所以,当时百姓能够接受,魏周的统治也相对稳定。(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万绳楠对均赋役的作用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他认为,北周不仅分出上、中、下及凶年的服役天数,而且制定“凡起役无过家一人”。这是历史上役法的一次大调整。它不仅延长了均田制的寿命,而且在紧迫梁朝的以雇借代替起役,成为唐时役法变革的又一个渊源。(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

对于恤狱讼,学者们论述不多,万绳楠对此则异常重视,他认为,恤狱讼是要求“赏罚得中”,“轻重皆当”,无令“巧诈者虽事彰而获免,辞弱者乃无罪而被罚”。如果冤案累累,所谓尽地利,均赋役,敦教化便是空谈。只有赏罚得中,轻重皆当,才能使“恶止而善劝”,“阴阳调运,四时顺序,万物阜安”。这一条体现了苏绰的法治精神和以至公之心以临狱的法治思想。(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

六条诏书制定之年代,史籍记载不一,周一良对此进行了精审考证,结论是:六条诏书制定于大统七年,即541年。(注: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

二、府兵制

府兵制是魏周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府兵制对魏周作用至巨,对后世影响深远,建国以来学者们对此项研究也颇为关注,研究成果十分突出,在魏周各项改革中可以说是讨论最为热烈的一项。

关于府兵的概念及其渊源,唐长孺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府兵特点之一是军属于府,军民分治,所谓府兵即是属于军府的兵。这个特点乃是三国以来直至南北朝军事制度的特点。军属于府,军民分治既是南北共同的制度,从而也说明魏周时期的府兵若从这个特点及名称来说乃是旧制度的沿袭及发展。所谓军府是指地方长官带军号统兵,开府置属官之谓。然而我们绝不能简单地认为魏周时期的府兵即是南北朝军制之沿袭。第一,魏周之府兵制有一个特殊的组织系统,这个组织系统正如陈寅恪先生所指出的乃是军事单位之部落化;其次魏周之府兵乃是禁军而非边防或地方军,这和过去的军府之兵大为不同。(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杨翠微对此与唐长孺的看法基本一致(注:杨翠微:《论宇文泰建立府兵制》,《中国文化研究》1998年第1期。)。朱维铮将府兵的渊源同均田联系起来考察,他认为,府兵的历史和均田的历史相始终。考察府兵形成发展的过程,必须和考察均田形成发展的过程联系起来。府兵的历史线索,应该从北魏军府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去探寻。北魏道武帝天兴元年(398年)十二月,“置八部大夫散骑常侍待诏管官”,八部大夫的任务就是督课耕种,以解决军队给养问题。安排徙户在平城附近空荒地进行生产,就必须计口授田,即按劳动力分配土地,也就是以后孝文帝时均田措施的雏形。生产的组织形式依然是部落式的。八部帅(或八部大夫)监临劝课,也就是率领鲜卑拓跋氏原属八个部落的军队分别督责徙户耕种,收获物则用以赡足军旅。八部帅分置于四方四维,这是部落移动后经常采取的传统办法,实际也是以后分设军府的雏形。北魏初在内地设置的军府,实际上就是上述在平城附近措施的推广。至于府兵制产生的历史背景,朱维铮认为,他是从领主到地主、从部落制到非部落制(即地主制下的传统封建兵制)的一种过渡形态的特殊军事编制方式。六镇起义之后,北方沿边地区经济生活方式尚未改变的诸部落大举南下,并被高欢、宇文泰所分割,建立了魏齐和魏周,这一过渡运动实质上又回到了它的起点。(注:朱维铮:《府兵制度化时期西魏北周社会的特殊矛盾及其解决》,《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

对于魏周实施府兵制的原因,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朱维铮认为,宇文泰割据关中一隅,军事力量远逊于高欢,宇文泰欲与魏齐和萧梁抗衡,首先必须大大加强自己的军事力量。宇文泰控制的西魏政权在扩张实力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加强控制他所分割的六镇武力。宇文泰为扩展实力所面临的第二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争取关陇地区地方豪强势力的支持,但同时又要对这些地方势力加以控制。与此相同性质的,还有怎样处理关陇荆益一带大量散布的氐、羌、蛮等其他少数族部落的问题。宇文泰为扩张所面临的第三个,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维持大量有战斗力的军队的给养装备供应问题。因此,宇文泰政权必须尽快寻求一个解决军队给养问题与当时生产水平极低条件下社会经济负荷力之间严重矛盾的较好途径。这一途径在当时可说是找到了,就是使传统的军府制度化,使鲜卑族的旧有军事编制方式适应已经改变了的经济生活状况。府兵和均田就是由此实现的。(注:朱维铮:《府兵制度化时期西魏北周社会的特殊矛盾及其解决》,《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杨翠微引证陈寅恪的观点,指出:“宇文泰所凭藉的人才、地利远在高欢之下。如果要与高欢抗衡,一则须随当时鲜卑反对汉化的潮流,二则要有异于高齐的鲜卑化、西胡化,争取汉化的政策”。宇文泰也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在“汉化”与“鲜卑化”的矛盾对立中,找到了一条文明智慧的道路,实现了胡汉政策的有效结合。府兵制则是宇文泰胡汉政策结合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注:杨翠微:《论宇文泰建立府兵制》,《中国文化研究》1998年第1期。)。刘国石认为,宇文泰出身于六镇武人,对于北魏兵制层次结构的复杂性以及由这种复杂性所带来的民族矛盾、军队战斗力弱等不利因素,会有较深刻的认识。为适应六镇武人的心理要求和特殊情况的需要,宇文泰不得不采取一些鲜卑化措施。然而,其实质则是实行汉化。宇文泰创立的府兵制实为部落兵的废除,只不过保留其躯壳而已。(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

对于府兵制实施的具体办法,朱维铮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第一,使传统的军府制度化,按照部落兵组织方式编制府兵。第二,控制和利用地方豪强武装力量。(一)“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解决兵员补充和军队扩大问题。(二)以“望族”领乡兵,承认地方豪强统领的武装集团的现状,也作为解决扩大兵源及增加给养之间矛盾的手段之一,并逐步设法将望族所领乡兵纳入中央化的轨道。第三,多方招徕魏齐和萧梁的武装力量,扩大自己的军事实力。(注:朱维铮:《府兵制度化时期西魏北周社会的特殊矛盾及其解决》,《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对于宇文泰赐汉族豪强将领胡姓及恢复鲜卑旧姓,杨翠微认为,恢复鲜卑旧姓,易于推行,这正是反汉化的鲜卑贵族所希望的。赐姓这一举动是了为笼络汉族豪强,将汉族豪强也纳入西魏的统治体系中。但实际的效果却远远超出了这一范围。赐鲜卑姓后,原来汉族的士族和庶族都去其姓而改从鲜卑姓,从门阀观念看他们彼此之间的差别消失了,对汉族寒庶豪强来说,提高了社会地位,这样也十分有利于西魏统治阶层的团结。(注:杨翠微:《论宇文泰建立府兵制》,《中国文化研究》1998年第1期。)范文澜对此则持否定态度,他指出,宇文泰不仅使汉将帅改用鲜卑姓,并且使各将帅所统率的士卒都改姓将帅的鲜卑姓。宇文泰以为自将帅以至所统率的府兵都用一个鲜卑姓,可以恢复鲜卑部落的原来组织,保存鲜卑人的原始面貌,政权尽管汉化,政权的掌握者还是姓鲜卑姓的人,汉化也就对鲜卑政权无害了。事实上宇文泰这一作为,只能引起以元氏为首的汉化鲜卑人的不满,更引起广大汉人的不满,杨坚作周相时,下令被改姓的文武官都恢复原姓(注: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对于府兵征兵原则,谷霁光依据《玉海》卷138引《邺侯家传》所载:“籍六户中等以上家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为府兵,认为这一句话,概括了资财、丁口、材力三个条件,这是籍民为兵的基本标准。一般恐是以材力为主要依据(注:谷霁光:《西魏北周统一与割据势力消涨的辩证关系》(四论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江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对于“六户”,陈寅恪早有阐释,认为“六户中等以上者”,此六户与传文之六家不同,盖指九等之户即自中下至上上凡六等之户而言,《文献通考·兵考》作“六等之民”,当得其意。(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1954年版。)对于府兵之负担,谷霁光认为,《北史》卷60《传论》谓“每兵唯办弓刀一具,……甲槊戈弩,并资官给”,此可用以与《邺侯家传》“兵仗衣驮牛驴及糗粮皆蓄”相互补充,《北史》只讲兵器,其轻兵器出自兵员各人,重兵器全由官给。《邺侯家传》系全面概述军备、资粮之由“六家供备”,不涉及兵员各个“自办弓刀”问题,“每兵唯办弓刀一具”,应是一个可靠的记载,可以补其他记载的缺文。至于“官给”与“六家供备”二语,文字上不同,内容上则归于一致,六家亦为官家,《北史》文意与《邺侯家传》文意,可以并行而不相悖(注:谷霁光:《西魏北周统一与割据势力消涨的辩证关系》(四论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江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这里面所提及之“六家”,关系到府兵负担所系,由于各种史籍记载不详,多少年来成为疑点。对此,陈寅恪进行了论证:《邺侯家传》“六家共之”之语,“共”若依《通鉴》作“供给”之“供”,自易明了。惟“六家”之语最难通解。然细绎李书(指《邺侯家传》),如“六家主之”及“自初属六柱国家”等语,其“六家”之语俱指李弼等六家,故其“六家共备”之“六家”疑亦指六柱国家而言也。观其于“六家共(依《通鉴》共作供)备”下,即连接“抚养训导,有如子弟”之语,尤足证其意实指六柱国家。(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1954年版。)谷霁光在陈寅恪论证的基础上,对“六家”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简释,他指出,从“六家”的含义而言,《新旧唐书·高祖本纪》,都有“称为八柱国家”、“号八柱国家”、以及《北史》卷60《传论》“咸推八柱国家”之文,显系当日的一种习惯称呼。我们进一步对照《邺侯家传》的记载,论据就更加确切无疑。至于为何史籍记载阙如,谷霁光认为,六柱国家自筹军备给养,包括其部下自筹军备给养在内,原是历来私兵部曲仰给于军将的常规,史文多缺而不书,也是合乎逻辑的事。至于“六家供备”的具体办法,谷霁光认为,大致有如下几种:(1)私财供军。(2)就地筹措。(3)掳掠与劫夺。(4)皇朝与地方的正常征调。(5)屯监之入。(注:谷霁光:《西魏北周统一与割据势力消涨的辩证关系》(四论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江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朱维铮对于陈寅恪解释“六户”与“六家共备”也持肯定态度。在给养装备等方面,朱维铮提出了府兵与部落兵之区别,他认为,府兵尽管掌握了土地,但他的给养装备必须依靠役使其他劳动力来供给。这是府兵不同于纯粹的部落兵制的特点,也是府兵属于从部落兵制到封建兵制的过渡形态的具体表现。府兵役使的劳动力来源,主要是战争中所得到的俘虏配作奴隶;在行军过程中,还有机会抄掠普通农民及氐、羌、蛮等少数族部落民为奴婢。(注:朱维铮:《府兵制度化时期西魏北周社会的特殊矛盾及其解决》,《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对于府兵的待遇,谷霁光认为,《邺侯家传》说“免其身租庸调”,《通考》“尽蠲租庸”,当以《通考》之说为是。(注:谷霁光:《西魏北周统一与割据势力消涨的辩证关系》(四论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江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对于府兵制的变化过程,陈寅恪曾作结论如下:府兵制之前期为鲜卑兵制,为兵农分离制,为部酋分属制,为特殊贵族制;其后期为华夏兵制,为兵农合一制,为君主直辖制,为比较平民制。其前后两期分划之界限,则在隋代。周文帝、苏绰是府兵制创建之人,周武帝、隋文帝为变革之人,唐玄宗、张说为废止之人。(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1954年版。)唐长孺认为,魏周时期的府兵制有一个自相督摄的组织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将部落、部曲、军府都容纳在一起,再进一步便是禁军与军府军的合一,此外军士的身份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第一步是通过地方大族的合作建立了乡兵并使其正规化,第二步即完全纳入府兵系统中;它又从“六家共备”的部落与部曲化组织中跨出来,使之成为隶属于皇帝,成为皇帝的“侍官”,于是建立以卫统府之制。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最后是取消了军府统领,军民分治的旧传统;同时也取消了自相督摄的组织系统与部落及部曲化,取消了以胡制汉的壁垒;简单地说变成了与初建立时恰好相反的东西。这个发展在周武帝时开始而完成于隋唐。(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王仲荦认为,府兵制度的变化:第一,它一开始就和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时“以代迁之士皆为羽林虎贲”一样,是以禁旅的姿态出现的中央禁卫军。不过,府兵一开始由于当时的实际执政者是宇文泰,其指挥权属于相府。北周武帝杀宇文护后,这支府兵才真正直辖于君主。第二,宇文泰为了发展府兵,在六镇鲜卑以外,又以关陇豪右为发展对象,广为征募。北周武帝宇文邕为扩大兵源,不得不使均田上的“六户中等以上,家有三丁,选材力一人”来充当府兵。魏周为了扩大府兵基础,以“除其县籍”、“无他赋役”等廉价方法来号召农民充当府兵,故史称“是后夏人半为兵矣”。府兵制到这时,开始和均田制结合起来,兵源大大地扩大,府兵制至此向前跨了大大的一步。第三,府兵在成立初期,由二十四军统率,另有军籍,不编户籍,也不负担其他赋役,到周武帝开始招募均田制中的农民来充当府兵以后,情况有了变化。固然那时的均田户一当府兵,还可不编入民籍,但既以均田户来充当府兵,又不能令均田户放弃农业生产,自然要设置土著军府。在初置土著军府之始,还是兵民异籍,到了隋文帝开皇十年(590年),府兵已从初期的兵农分离制走向和均田制结合起来的兵农合一制了。(注: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对于府兵制取得成功的原因,谷霁光通过对《邺侯家传》的分析,指出,第一,府兵的成效是战争中“以寡克众”;第二,成效的取得,主要由于“兵仗旨蓄,六家供备,抚养训导,有如子弟”,当然免其身租庸,郡守农隙教试阅,也是有其同样关系的。此外,谷霁光还从理论上进行了总结,认为封建政治中的统一与割据是辩证地发展着(注:朱维铮:《府兵制度化时期西魏北周社会的特殊矛盾及其解决》,《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注:谷霁光:《西魏北周统一与割据势力消涨的辩证关系》(四论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江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董克昌从北周完成统一出发,论及府兵制成功的原因,他认为,周武帝时军士改为皇帝的卫兵,地位有了提高。招募百姓为兵,又别立户籍,免除赋役,使兵源得到扩大。募兵制与征兵制结合,府兵与均田结合,就使军士的来源有了保证。北周武帝注意对士卒的训练,又提高了军队战斗力。(注:董克昌:《北周武帝的统一》,《北方论丛》1981年第5期。)

对于府兵制的作用,学者们也进行了深入的论证。谷霁光认为,由私兵部曲之改变为府兵制,是封建制与整个社会进程的一个重大发展,这是应当肯定的。府兵制的建立,在当时条件下,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削弱宗族乡里观念,有利于削除割据势力。当时的封建政治家如宇文泰、宇文护、宇文邕、苏绰以至杨坚重视军队,重视军队对于政治经济以至民族文化的杠杆作用,从我们研究兵制来讲,应该予以充分注意。(注:谷霁光:《五论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府兵制的建立与兵户部曲的趋于消失),《江西师院学报》(哲社版)1983年第4期。)刘精诚、简修炜则从周武帝对府兵制的改革过程论及了府兵制的意义。他们指出,第一,加强了君主权力和中央集权。第二,改变了军队成分,扩大了军事力量。第三,在军事中进一步打破民族界限,促进了民族融合。府兵制度的改革,达到了“务强兵之术”的目的,是周武帝能够完成北方统一的重要原因。(注:刘精诚、简修炜:《周武帝述论》,《东岳论丛》1983年第1期。)简修炜、王志德在另一篇文章中,除谈及刘、简文类似的观点外,还补充说,府兵制提高了兵士的社会地位。(注:简修炜、王志德:《论宇文泰改革西魏吏治的历史时效》,《河北学刊》1986年第3期。)

三、其他方面的改革

魏周除六条诏书和府兵制这两部分大举措的改革外,还进行了其他方面的改革,主要有均田制,释放奴婢、杂户及毁佛等。

魏周在均田制方面是否实行过改革,史籍无明确记载,这无疑为学者们研究当时均田制的变化增加了难度。万绳楠则认为北周实行过均田改革。他从北周无奴婢、耕牛授田记录出发,指出,北周不给奴婢和耕牛授田,这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是史籍漏记,而是苏绰对北魏均田制的一个重大革新;它预示着北方奴婢众多的现象,即将成为过去。(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刘精诚对此持慎重态度,他认为,北周均田令无奴婢授田规定,可能奴婢不授田。这反映了奴隶制残余的缩小。(注:刘精诚:《北魏末年人民起义与东魏北齐、西魏北周的改革》,《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同上)。)刘国石虽然也持慎重态度,但他认为,在均田制方面,最大的变化是削弱了奴婢授田。魏周均田制中没有涉及奴婢授田、纳税,也无取消授田的记录。但由于北周时期大量放免奴婢,事实上已削弱了奴婢授田。对于均田制变化的作用,刘国石认为,奴婢授田的削弱,增加了国家纳税人口,也是封建国家从经济基础上对奴婢占有的克服,北魏以来奴婢占有的严重状况因此而有所控制。(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对于改革均田的影响,万绳楠将魏周与北魏、北齐作了比较后指出,北魏、北齐奴婢授田依良的规定,虽有促成奴婢转化为部曲、客女的意义,但不是促成奴婢的解放,而是巩固对奴婢的占有。这从北魏、北齐均田后,社会上奴婢占有成风,即可明白。奴婢不授田,表明地主阶级企图通过占有众多的奴婢以求获得大量土地的道路被堵死了。(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刘亚农在论及均田制的作用时指出,北周均田制推行的比较彻底,社会阶级矛盾和缓;且以均田制为基础创建了优越的府兵制度,因而军力充沛,占有南梁的汉水流域和四川一部,东向灭亡北齐。周武帝不死,统一南北的大业是不致落入杨坚手中的(注:刘亚农:《北朝的均田制》,《文史哲》1955年第2期。)。

北周武帝曾大规模释放奴婢与杂户,学者们探讨了其原因、过程与作用。对于周武帝释放奴婢的原因,董克昌认为,释放奴婢是为了巩固与扩大封建生产关系,以实现统一。577年下诏,释放河南、淮北地区奴婢,含有稳定河南、淮北统治秩序的作用。同年下诏,永熙三年(534年)被掠为化外奴婢者放免,显然是打击非北周统治者掠民为奴婢的措施。平江陵(554年),这是缓和江陵地区人民不满的举动(指实行免奴为客)(注:董克昌:《北周武帝的统一》,《北方论丛》1981年第5期。)。刘国石对于北周武帝释放奴婢的历史条件及现实原因作了较深入的分析,他指出,周武帝放免奴婢,既是统治者人为的结果,又是客观条件成熟所致。随着内迁各少数民族封建化的完成,民族融合的深化,奴婢的再次解放也将成为历史的必然。从经济角度看,均田制是一种封建土地制度,它适应封建国家对于自耕农的剥削状况,不适应剥削奴隶,况且魏周无奴婢授田的规定,这就减少了放免奴婢的阻力。从现实角度看,北周要灭北齐,完成北方的统一,进一步发展经济迫在眉睫,这就要求有更多的劳动力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以增加国家税收。于是,就要将奴婢从大地主私人手中夺过来,变为国家的纳税人口。(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刘精诚在论及北周释放奴婢、杂户的过程及其结果时指出,保定五年(565年)诏书中说:破江陵时所虏65岁以上为奴婢者,已令放免。当时其他官私奴婢70岁以上也令放免。建德元年(572年)又下诏,凡江陵所虏为官口者一律放免。建德六年(577年)二月,又下诏,放免572至577年间被掳为奴婢者。同年十一月,又下诏,把时间上溯到北魏灭亡的534年,范围包括东土及江陵良人没为奴婢者。如果主人想留,也只能留作佃客。这样北齐北周境内的官私奴婢皆放免为民了。北周放免杂户的法令发布在建德六年(577年)八月,“凡诸杂户,悉放为民,配杂之科,因永削”,“自是无杂户”。这是把所有杂户全部放免为百姓,并且禁止以后再搞“配杂之科”。虽然说以后没有杂户并非事实,但以后杂户确是大为减少了。(注:刘精诚:《北魏末年人民起义与东魏北齐、西魏北周的改革》,《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同上)。)对于北周武帝释放奴婢、杂户的意义,范文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北周武帝毅然释放官私奴婢和杂户,确实是北朝唯一英明的皇帝。南北朝连年交战,南朝也掳北方人作奴婢,南朝统治者同样表现了野蛮性,周武帝这一英明措施,比南朝统治者也是文明得多。(注: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董克昌认为,北周武帝将没为奴婢的人免奴为客,既扩大了封建生产关系,又缓和了阶级矛盾,为平定江南创造了条件。释放奴婢与释放杂户并举,起了增加劳动力,扩大封建生产关系的双重作用。(注:董克昌:《北周武帝的统一》,《北方论丛》1981年第5期。)张祥光认为,北周武帝放免奴婢、杂户,对于鲜卑族的进一步封建化,是有积极作用的。(注:张祥光:《论北周武帝》,《贵州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刘精诚、简修炜认为,周武帝释放奴婢、杂户,有利于提高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解放生产力,有利于少数族的汉化,以加速民族融合和国家的统一。(注:刘精诚、简修炜:《周武帝述论》,《东岳论丛》1983年第1期。)

北周武帝毁佛,是魏周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历来受到学者们的注目。学者们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其观点亦见仁见智,各有同异。有论及毁佛原因时,董克昌认为,最根本的是为了和僧侣地主争夺劳动人手。灭佛后,增加了劳动人手,减轻了人民负担,军事力量得到加强,取得统一北方的效果。应当说,这是一条毁佛的深刻原因。(注:董克昌:《北周武帝的统一》,《北方论丛》1981年第5期。)陈作樑、丁柏传认为,宇文邕毁佛,除了他不信佛的主观原因外,更主要的是客观形势的需要。从政治方面说,他要想统一,就必须汉化;而汉化在当时的正统指导思想是儒学,佛教是外来宗教,非中国之正统。所以,他若想巩固统治,争取统一全国,在政治指导思想上就必然要灭佛崇儒。从经济方面说,佛教更是他增强自己实力的极大障碍。寺院地主经济的发展,成为北周政权的严重威胁。僧侣广占良田,隐瞒丁口,蓄养奴婢,曾夺民户“三分且一”。僧侣又免除赋役,造成了“国给为此不足,王用因兹取乏”。宇文邕要想富国强兵,就须“求兵于僧侣之间,取地于塔庙之下”。(注:陈作樑、丁宝传:《述论北周武帝——宇文邕》,《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刘国石的看法与上述大致相同,他认为,北周武帝毁佛原因有二:其一,魏周的统治者崇尚儒学。宇文泰即“崇尚儒术”,他任用苏绰制定的六条诏书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宇文邕被当时人认为“重道尊儒”,但他归根结底还是尊儒。其二,政治需要。魏周崇儒,既是适应十六国以来北方儒学的发展趋势,又是对孝文改制中重视儒学不够的一种纠正。促使周武帝灭佛,并兼毁道,是由于思想统治的需要,又是为了灭齐,进而统一全国的政治需要。(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刘精诚、简修炜以具体的统计数字来论证周武帝毁佛的原因,他们指出,北魏末年全国人口约三千万,僧侣人数达二百万,占十五分之一,寺院共有三万余所;北齐人口约二千万,僧民有二百万,都城邺有寺院四千;北周人口不到一千万,僧民有一百万,境内有寺一万余所。大量寺院的存在,不仅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也影响到兵源。周武帝要富国强兵,就必须拿佛教开刀。(注:刘精诚、简修炜:《周武帝述论》,《东岳论丛》1983年第1期。)赵文润对此的看法与上述观点一致,即周武帝为灭齐,进而统一全国,就要增加劳动人手,增加兵源,因此导致毁佛。(注:赵文润:《西魏北周时期的社会思潮》,《文史哲》1993年第3期。)对于周武帝毁佛的作用,张祥光认为,北周境内的毁佛,在财力、人力上都为灭齐作了准备。灭齐后,在齐境内的毁佛,使北周统一北方后国力增强,为以后隋的统一全国起了积极作用。(注:张祥光:《论北周武帝》,《贵州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刘国石论及毁佛的作用,除与张祥光观点一致外,还认为,周武帝毁佛,使一万余所寺院土地归国家所有,百万僧侣还俗,变为均田户。这不仅达到了取地于佛寺,取民于僧众的目的,同时也是劳动僧侣依附身份的减轻。僧侣地主被打击,又是僧祇户、佛图户的解放。(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万绳楠则从民族关系角度分析了毁佛(包括释放奴婢、杂户)作用,他指出,大规模地释放奴婢与官府控制的所有杂户;对于僧侣地主控制的僧祇户、寺户、沙门,则通过禁断佛道二教来解决,北方人户由此得到了澄清,北周初年以来人户复杂化的问题由此得到了解决。这对以汉族为中心的民族大融合的最后胜利,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胡如雷对周武帝毁佛则采取了否定态度,他认为,周武帝采取粗暴的手段灭佛毁像,不但不能从根本上清除信仰佛教的土壤,而且大大伤害了群众感情。这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宇文氏的统治基础,有利于杨坚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不满情绪,以崇佛兴寺为手段,进行夺权,并在隋唐建立之后相继以此来巩固其统治。(注:胡如雷:《北周政局的演变与杨坚以隋代周》,《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2期。)

四、总体评价

学者们除具体评价魏周改革的内容外,还对改革总体进行了评价。陈德光从隋完成统一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出发,指出,宇文泰、宇文邕父子是对隋的统一做过重大贡献的。他们推行汉化政策,清除了民族隔阂;解放生产力,恢复和发展了北方经济;创立府兵制,奠定了强大的军事基础;选拔人才,聚集了北方的群英;统一了北方。隋的统一是北周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是在北周基础上完成的。因此不能把统一的功劳归之于隋文帝一人。(注:陈德光:《论宇文泰、宇文邕父子对隋统一的贡献》,《江汉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陈作樑、丁柏传结合魏周改革的成功,评价了周武帝的功绩,指出,周武帝采取种种改革措施,最终实现了对北方的统一,为隋朝的建立和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王夫之说:“宇文邕之政,洋溢简册,若驾汉文、景、明、章而上之”,是颇不为过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他的所作所为确实是“顺大道而推亡”,顺应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对我国封建社会由分裂割据的混乱状态逐步发展到统一安定,繁荣昌盛的隋唐时代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注:陈作樑、丁宝传:《述论北周武帝——宇文邕》,《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万绳楠认为,魏周的改革,意义超出了魏孝文帝的改革。(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谷霁光认为,魏周是由魏末丧乱到隋唐统一这一大转变的关键阶段,这一大转变,是以宇文泰的扶植西魏进行全面改革肇其端。魏周的统一关陇以至统一北方,比之于汉末乱离后的三国鼎立以及宋代由五代十国纷争得有“杯酒释兵权”的美谈,其成功关键,均有过之而无不及。在关陇一带,建立了统一北方的据点,并启隋唐统一的初基,其功业是十分艰巨的。比于曹操和赵匡胤,实有其胜人之处,苏绰辅助宇文泰以成其功,英雄会合,在封建政治发展过程中,殊属不可多得。(注:谷霁光:《西魏北周统一与割据势力消涨的辩证关系》(四论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江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余世明对北周武帝的改革虽有所肯定,但更多的是指出其不足,他认为,北周武帝的改革,对历史发展虽有一定贡献,但也具有极大的不彻底性和局限性。他一心要壮大军事实力,击灭北齐,再平定江南,一统中国,忽略了国内激烈的阶级矛盾和统治集团内部的尖锐斗争。北周的迅速为隋所代,实为武帝时期埋下的潜在祸根。(注:余世明:《北周武帝改革略论》,《贵州师大学报》1990年第2期。)

五、几点看法

通过以上概述可知,建国以来经过学者们数十年的辛勤耕耘,对于魏周改革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成果。目前多方面已达到共识,有些问题虽尚未达到共识,但多数学者观点基本一致。相信经过学者们的不懈努力,分歧将逐渐减少,观点将渐趋一致。

在概述本文过程中,笔者似觉某些方面仍有美中不足,大略如下:第一、魏周改革的多方面与北魏孝文改制相关联,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孝文改制的纠正和补充。学者们在研究魏周改革时,联系孝文改制较少,使魏周改革的研究有些孤立。第二,魏周改革的成功固然是措施得当,且贯彻落实得好,但也与魏齐政策不善及有些政策虽好而落实不好有关。可以说,两个对峙政权的一兴一亡,是有其变化过程的,这个过程就是双方政策及其落实的效果所致,二者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学者们在研究魏周改革时,似应加强探究与魏齐政策的联系。第三,某些问题似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如府兵制之渊源,府兵之负担,均田之改革等。第四,对魏周改革似有评价过高的倾向,如有的学者认为魏周改革意义“超出了魏孝文帝的改革”。须知孝文改制是一次胡族统治者自觉地进行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民俗等方面的全面的深刻的改革,而魏周改革是一次不自觉地进行的仅涉及某些方面的非全面的改革;至于两次改革的作用,似亦不应仅以北魏末年出现六镇起义而亡,魏周完成北方统一而论,实应从两次改革在整个中国古代史上的作用来评价;由此也带来对孝文帝和北周武帝如何评价的问题,都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以上是笔者对建国以来魏周改革的几点粗浅感受,不当之处,敬请专家指教。再有,文中对各家观点之概括亦未必尽如原意,亦望多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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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来西魏北周改革研究综述_门阀士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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