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开放性与有效性相结合的治理路径探讨_公共领域论文

网络社会开放性与有效性相结合的治理路径探讨_公共领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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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5-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16)02—0045—08

      DOI:10.13975/j.cnki.gdxz.2016.02.008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来说,在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公众力量的大小和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与政治信息流动的实际状态之间有直接的相关性。在一个政治信息流动极度受限的社会中,难以产生公民自由和民主的力量。[1]56就网络社会而言,它是一个耗散结构系统,具有开放性的热力学意义,因而网络能不断迸发出多元、高级和复杂的活力。这意味着网络行动主义①者(下文将网络行动主义者简称为网络行动者)的自由容易获得全面的激活和发挥,其创造性和内在能力能够得到前所未有的放大。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前网络行动者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个体自由的激荡,其思想和行为具有随机、模糊与不确实性等特点,使网络社会内部的突变加速增长,各种社会关系和问题日益复杂多变,其结果是社会风险在其内部累积。这可能导致政府与网络行动者难以就公共事务达成互利合作和社会共识,并难以共同塑造良性的网络秩序,从而在网络社会不断产生正熵②。

      网络社会系统的功能失效可以在许多网络事件中得到表现:“周老虎”事件中网络行动者左右了政府的政策走向,也留下了“网络暴政”的污名;当雷政富等一系列违法官员被网络行动者拉下马后,一些传统媒体连续多日发布评论抨击所谓“网络乱象”,要求网络不能做“法外之地”;[2]在涉生态网络群体事件中,从2007年的厦门PX项目事件到2011年的大连PX项目事件,再到2012年的什邡事件、启东事件,网络行动者利用网络进行线下的集体行动,网络“暴力”性加剧,使得这些事件从事发伊始即出现失控,政府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失去对话的条件,“有效沟通”缺位,政府公信力受损。可见,一方面,网络社会的开放性使得网络行动者的自由急剧扩大,使其获得了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和手段,但是急剧放大的网络自由如若一旦失去程序的约束,就有可能产生强烈的网络民粹主义和网络暴力,导致网络行为难以被制度化;另一方面,当自由急剧扩张并发展到一定的规模级别后可能架空政治权力,加大政府的执政压力,刺激政府加大管制网络的力度,从而可能压制网络社会的活力和弹性。最终,这两个对立方面的叠加形成了网络开放性与有效性的悖论,严重阻碍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

      为了克服网络社会治理中开放性与有效性的悖论,我们需要在协作治理模式下探讨一种具有开创性和实践性的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协作治理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治理机制和治理制度之一。通过网络社会协作治理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保证网络社会开放性与有效性的融通,以实现自由公平与秩序效率的最优化目标。本文从地方政府与网络行动者之间协作关系的脆弱性出发,探讨网络社会开放性与有效性相互矛盾的原因,对网络社会开放性和有效性的融通进行制度设计,完善地方政府与网络行动者协作治理网络社会的路径。

      二、相关文献回顾与分析

      目前,以网络社会治理为主题的理论著述日益增加。关于网络社会治理中开放性与有效性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相关前期研究成果从不同方面作了有益探讨。从已有文献来看,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可分为相互对立的两种:第一种是权力的强制性。在网络虚拟社会中,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结果是将网络社会作为政府管制的重要领域,忽视网络媒介与现实社会的互动关系,抑制了网络社会的活力。另一种则偏向自由主义,认为网络社会最主要的任务是启蒙与抵抗政治威权,网络虚拟社会可以通过网络行为者的自我组织形成自由民主的公共空间。进一步分析,这两类观点围绕着下面几个主要问题的争议展开。

      第一,互联网能否促进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使民主运转起来”③的重要条件,也是网络社会治理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有研究者认为,网络的确可以促进公众的政治参与和政治互动、能挽回正在减少的社会资本。例如,布鲁斯·宾伯以1998年美国总统选举为案例分析,认为与传统媒介相比,互联网模型中的种族和性别影响社会资本的作用较低,人们在使用互联网时变得更为活跃,有利于产生更为强烈的意愿参加公共事务管理,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的信任和提高人们的政治满意度。[3]210-213凯茨认为,公民在网络社区内的关系是支持性的。[4]149-159但也有研究者支持帕特南的观点,[5]认为网络难以促进社会资本,反而会疏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区中网络用户的互动关系是“肤浅的”和“空虚的”。[6]

      第二,网络空间能否建成理想的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但是,政治学研究者普遍认为,在当代西方国家,由于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张和资本支配力的增强,社会公共领域受到威胁,其独立性和公共性的本质逐渐丧失。[7]173在这种环境之下,有部分政治学研究者认为网络空间能否担负起重建公共领域的艰巨任务仍不确定。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的属性,以非线性的超文本作为网络行为者对话交往的载体和形式,从而克服影响传统公共领域的话语自由表达的障碍,为网络行动者提供了充分的表达空间,有利于建立具备去中心化、平等等特点的网络公共领域。然而,有些政治学研究者否定网络公共领域形成的可能性。网络无益于促进民主,反而可能造成民主的破坏。[8]56-58“网络导致权力转移,但也弱化了传统权威,容易产生网络碎片化危险,并且网络使用者可以任意选择信息,容易导致网络空间的相对主义”[9]34,而且,“网络有被商业异化的危险”[10]。另外,由于网络行动者“无限过滤”信息和“用脚投票”,容易导致产生“群体极化”。[11]44-49这些问题违背了公共领域的原则,阻碍了网络空间的民主协商。

      第三,网络能否促进公众政治参与。“公民政治参与是经验式的,而不是规范的,随着互联网信息通讯技术的进步,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公民不能直接参与公共事务。”[12]48互联网信息技术Web 2.0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便捷的交往方式,让他们可以进行意见、观点和知识的生产、交换,使公众与政治精英能够直接沟通,打破了精英决策者与大众参与决策的界限。[13]互联网具有极大的包容性,让公众有更便利有效的参与政治的渠道,以促成更负责的政治决策,提升公众政治参与的质量。[14]凯泽尔就坚定认为互联网能促进民主的深度发展,认为互联网终将造成统治者的困境。[15]但是,也有政治学研究者认为,网络无法真正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反而会导致个人自主性的丧失,形成一种柔性的、隐性的数字监控。[16]71这种监控的方式实际上使国家的控制力得到增强[17]。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卡斯特则更为客观,他认为应当在具体、现实的政治生活环境中判断网络的政治效果,网络的政治效果取决于其所处的政治生态:“只有拥有自治身份和公民身份条件,在开放、共享的参与和正式的政治渠道中,互联网才能创新政治实践”[18]407。

      以上争论各方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也揭示出网络的开放性与有效性之间“二律背反”④的困境。这个困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媒介,包括互联网,都可以和应当是权力作用的对象。然而,过于强调运用政治权力的强制性特点,则会制约网络社会的活力。另一方面,网络行动者在网络上的自由表达,甚至对地方政府不当决策的挑战也有一定的政治意义。但网络行动者有时不顾具体政治环境,在网络空间盲目地张扬自由,在追求自身解放过程中制造与权力的对立,表现为简单的思想和行为逻辑,对当代风险社会中自由民主与权力关系的复杂性作出呆板的二元对立的理解。其后果是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都会带来损害,破坏了网络社会公共治理的有效性,阻碍网络民主建设。

      我们应当超越国家对社会、自由对权力的二元对立,不是盲目地对权力作用的条件反射式地展开激进的负面批评,而是去具体地分析权力与网络自由之间在网络虚拟社会的复杂建构和关系,发展权力在网络社会结构中的具体功效。如此,才有可能实现网络开放性与有效性的融通,实现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

      三、网络社会治理“二律背反”溯源

      要实现网络开放性与有效性的融通,首先要挖掘阻碍二者实现融通的根本原因。结合上述前期研究成果和相关网络事件,我们可以从网络管制过度、网络自由异化、公共领域的缺失和二元对立意识等方面来探讨网络社会治理“二律背反”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政府对互联网的过度强制性管制导致互联网开放性的失灵。互联网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实施的干预互联网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其既可以直接干预互联网,也可以间接干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网络用户。外部性的存在,即市场和互联网失灵,是政府对互联网进行管制的主要原因。网络管制可以克服网络数字鸿沟、网络信息垄断、网络恐怖主义、网络暴力、网络犯罪等问题。但是,过度的强制性管制对具有扁平性特征的网络空间会产生严重的影响。政府直接实施网络的接入控制和内容的管制,来全面管制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服务内容,必要时应用紧急状态的方法来控制网络,从而创建网络空间的绝对控制中心。政治权力的强制性作用在网络空间的过度集中,与互联网所呈现的分散式去中心化的社会影响相冲突,可能产生互联网开放性的失效与权力作用失效的双重后果。

      第二,网络公共空间无法实现经典公共领域所追求的一元共识的理想目标。麦卡锡认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根本特点是,“公共主张由于对涉及全体利益的问题不加限制的讨论形成”[19]15。达尔戈兰则将公共领域的含义最简化为“公共关注问题”。[20]15显然,网络公共空间就是一个公共关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的交际汇合域。这个域总是与国家共同体连接在一起的。在这个域中,公众往往倾向于打破原有的意义体系,着重于对原有意义的“解构”,反对任何方面的文化霸权,却较少去积极建构有意义的生活。在网络公共空间中,公众对于判断什么是最好的公共选择,几乎不可能会与政府达成一元共识。不过,公众在认知所面对的公共问题、及在认识即将要作出的公共选择方面仍然是一致的。

      第三,网络自由发生异化。网络自由发生异化的重要表现是产生网络民粹主义。网络民粹主义是近年来在网络社会兴起的新型的民粹主义⑤政治思潮。网络民粹主义主要由两种类型的力量构成,一种是网络批判现实主义,另一种是网络民族主义。[21]网络批判现实主义关注各种社会焦点问题,常常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质疑任何现实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出反精英主义和反智主义的倾向;网络民族主义则指向反全球化、反西方国家等内容,其表达的是极端排外性的情绪。

      尽管网络民粹主义关注社会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公众的意愿和诉求,但是经常利用具有偏激性、甚至暴力性的话语对社会转型中出现的焦点问题和矛盾冲突进行情绪化、非理性的表达,激化了不同群体之间的不信任甚至仇视色彩,使不同群体之间的对抗加剧。网络民粹主义的泛滥有可能使网络空间演变成为广大社会弱势群体发泄对社会不满的场所,其利用互联网获得了巨大的话语权,形成了“多数人的暴政”,不断地寻求影响甚至左右政府权力的运行。这样,网络民粹主义不仅可能对社会制度造成冲击、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最终还可能破坏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第四,网络的开放性与思想的狭隘性之间的冲突。在政府主体与网络行动者之间以及网络行动者内部,较为广泛地存在开放的网络与狭隘的思想之间的矛盾。公众期望在网络空间进行对话交流,进行理性的讨论和意见的交换,通过网络政治参与实现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网络对话有利于网络参与者从最充分的可能性中对公共事务作出合理的评判和选择,实现反映公共利益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认同。然而,事实上,网络讨论和对话常常发生在特定的人群之间,他们一般具有同样的关注点和兴趣话题。相当部分的讨论群,已经变成了一种壁垒化的论坛。在这样的论坛中,强势话语者主导了论坛话语,群内认同度较高,不容许讨论异质意见,同时群内个体的自我意识相应减少。当个体的自我意识弱化的时候,网络群体的成员会逐渐形成一种非理性意识:在网络空间里,似乎不再存在与自己的看法相左的异见。这样与个体相同的理念在一个狭隘的、封闭的网络社区里得以强化,形成网络空间的“回声室效应”[22](Echochamber Effect)。在“回声室”里,人们变得只关注自己感兴趣和认可的人和事,只阅读与自己的理念相一致的内容。如此一来,网络空间的协商对话就难以深入进行。

      第五,网络议事过程中的随意性和延时性。网络具有开放性特点,任何网络行动者都可以成为潜在的网络协商主体,都可以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跟帖参与议事。网络议事形式与传统议事形式不同,其具有明显的时间任意性和内容随意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公众在面对一个公共议题时,不一定能了解这个议题的重要性和公共性。他们可能采用非常随意的表达方式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态度,发表自己的看法,例如仅仅在跟帖内容中发表几个表情样式,或粘贴几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网络符号。这种非正式意见极具随意性,难以真正为协商议事提供多少有意义的参考价值。此外,随意性的发帖和跟帖反映出网民没有充分重视自己的议事权利,而更多的是表现为一种娱乐的心态。这种娱乐化的心态又往往致使决策者忽视网络上原本具有一定严肃性和公共性的意见。最终,一部分网络政治参与度较高的网民会更感觉自己的意见无足轻重,并逐渐远离公共讨论。

      四、网络社会治理的适应路径

      为了克服开放性与有效性的“二律背反”困境,实现二者之间矛盾关系的融通,我们以协作治理为方向,对网络社会治理路径进行宏观层面上的制度设计。

      (一)确立权力对自由的引导机制

      权力对网络空间的控制是网络治理的前提条件。网络空间的自由既可以与理性相结合,也可以与激情相结合。事实上,在缺乏控制的空间,人的意志更屈从于激情,而“激情可能是奴役我们自己的力量之一”[23]11-14。问题是,激情常常会造成错误的意识,而我们的自由也会被这个自己的错误所破坏。比如,网络社会张扬了人的欲望,人们常常以消费主义、享乐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意志来支配自己的行动,这会导致自我被错误的意志所奴役。而权力具有比个人更高的理性,从而有助于防止人们被错误的意志所诱惑。当然,这种权力的行使有一个前提,即服从于公共利益或人类的最高价值规范。霍布斯就提出过一个令人意料不到的观点:意志的强迫并没有侵犯自由。他以法律的强制性说明,人们考虑到不服从将产生的惩罚,就会畏惧和接受法律的强制性,并获得遵照法律的规定采取行动的意志,这才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24]145“任何一个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并存。”[25]40也就是说,合理的法律在调整自由时,可以实现自身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的相互并存。而且,公众在防止政府权力的不当干扰时,也必需借助于另一个政府机关的积极作为,通过另一个部门来纠正一个部门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力的滥用需要通过另一种权力成功地防止。因而,经由政治权力的引导,可以有效地实现网络自由,政治权力是解决网络空间无序和网络自由异化的基本力量。

      (二)发挥生态性权力在协作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

      网络空间的治理不同于现实世界,由于主体在网络中有可能以匿名的身份行动,传统的硬权力在虚拟空间中常常无法找到其强制力适用的对象,难以实施强制性的惩罚。更何况,网络技术使政治权力主体“去中心化”,具有垄断性和随意性特点的硬权力越来越不适用于网络空间。如以硬权力来主导网络空间,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这种后果表现在,一是硬权力与网络社会产生直接的冲突,加大社会动荡;二是网络社会成为硬权力支配和统治的对象,失去网络特有的社会弹性和活力,在功能上退化成与传统媒介没什么两样的事物。

      鉴于此,我们主张以生态性权力来治理互联网,使政治权力对于网络空间控制的定位从统治、压抑——支配转向合作互动。生态性权力主要通过吸引力而非强制力来达成权力拥有者所期望的结果,表现为吸引并影响别人相信或同意某些行为准则、精神和道德上的说服、价值观念和制度安排,并导致默许和模仿的行为。也就是说,生态性权力对网络的控制力很大程度上产生于价值观、文化优势、政策优势或行为方式等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的权力信息被网民认为是正当的,那么权力在实现自己的意志时就会较少受到抵抗;如果权力的文化和意识形态是有吸引力的,网络行动者就会乐于服从和支持。可见,生态性权力对应于一种新型的控制形式。这种控制形式建立在合作、共享有用资源,及由组织机构和网络行动者个体自我调节等概念的基础之上。

      (三)在主体间性基础上建立网络治理的有机整体性

      以往的权力主体在控制网络空间时基本上持有自我本位中心论的哲学思维,其结果是把权力与网络社会的关系引入到相互间的抵触甚至对立,二者各自成为某种孤立的对象,无法建立有益的整体联系。而生态性权力则在网络空间中创造出主体间性的联系,每一个主体都是另一个主体的延伸。当权力主体把网络当作另一主体对待时,权力才有可能融入到整个网络之中,才有可能让网络中的其他主体自觉来延伸政治权力的主体性。其实,无论是权力主体还是网络行动者,都是整个网络社会这张大网的组成部分,问题是不能把自身当作孤立或中心的实体,而是当作具有内在相关性的互动关系中的实体。这意味着,生态性权力与网络组成的关系网中的一切主体都是生态性的,权力本身在整体中的存在也是生态性的。这样的生态性关系克服了二元论的僵化,权力与网络之间的价值不再是相互排斥、竞争和对峙的,而是在有机整体系统中的主体间性。

      (四)关系理性中的扩展性对话

      在西方社会,“理性”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思维结构。依循这种思维模式,网络行动者不断寻求对行为客体的支配与控制,以确证自身的中心地位,从而导致行为主体的自我过度张扬,形成自我本位。而关系理性则不断地在建构一个更为合理和平等的主体关系结构,在网络行动者与权力主体之间引入一个中间人作为中介环节,这个不可或缺的中间人就是关系。关系双方是“我—你”,“你”是与“我”对等的、自足的存在,不被“我”所推导、同化。赵汀阳认为,只有关系理性策略才能使各方满意:“关系理性优先考虑的是最优相互关系而不是最优单边策略,这意味着优先考虑的是互相伤害最小化然后排他利益最大化。”[26]20

      关系理性中的扩展性对话可以有效地克服自我本位带来的缺陷,是网络社会实现有效性和开放性融通的重要机制。扩展性对话改变了对话主体的能指范围,拓展了主体的空间域,从网络空间延伸到了现实世界,或从现实世界延伸到了网络空间,从单向的自我本位拓展到了包含自我的关系本位。扩展性对话是大多边、双边、小多边等多种对话形态并存的协商治理制度安排。它弥补了网络社会二元对立或单纯多边对话带来的低效和不平等的问题,可以在影响行为体的行为方面产生实质性的作用。第一,产生具有正当性的、适用于网络治理的规范与规则,同时又在扩展性对话过程中借助于规范和规则,展示政治权力与网络虚拟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使二者在互动中不断地产生共有意义。第二,确定二者在建构性互动当中的身份。身份是行为体互动的社会条件,没有身份认同的行为体是没有利益可言的。自我本位认为权力主体的身份是由权力自身确定的,在处理与网络社会的关系时,总是定位于强力统治者的角色。与自我本位的身份观相反,关系理性的思维是相容式思维,身份是依据关系互动而发生变动的。身份首先是行为体在现实社会中的社会身份。这种身份不是先天规定的,而是在权力与网络社会的互动实践中产生,并在不断的互动中常常改变或重新定义和再定义各自的身份,从而也在互动过程中改变自身的利益诉求。第三,可以产生权力主体、网络行动者与网络社会三者有机整合的动力。权力主体、网络行动者与网络社会处于不断的关系互动之中,关系互动需要动力支持,同时也产生出后续关系互动的动力。权力与网络社会之间的关系有两种可能。一是静止关系。网络社会完全处于权力的绝对控制之下,关系无法流动和改变,也不可能产生互动的动力。二是流动的关系。关系流动产生了能量,从而使行为体置身于关系的共同体中,且持续地在这个共同体中运动。只有处于流动关系之中的行为体才会被整合或整合,才会不断地建构或被建构,才会形成关系理性,并始终不断地产生网络社会的集体力。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同时也正在快速进入到网络信息社会,多元主体的利益矛盾冲突有可能在网络社会中演化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声势浩大的网络公共舆论潮流和网民的集体行动。这一现实形成了全新的社会压力,在社会现实和学术研究两个层面都对网络管理提出了挑战。面对这些挑战,我们主张从确立生态性权力的主导、开展扩展性对话、建立主体间性关系和关系本位主义基础上的互动等方面来应对有效性与开放性的矛盾,克服开放性与有效性二侓背反的悖论,发挥网络在民主政治进程中的积极功效。当然,应对开放性与有效性之间矛盾的治理形态和制度设计,更需要在现实实践经验中去检验,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网络社会治理会呈现出更多更新、更合理的治理形态和制度设计。我们需要逐渐完善网络治理的制度框架,以服务于网络治理日益紧迫和复杂的现实需求。

      ①有研究者用网络行动主义(cyberactivism,internet activism,e-activism,networked activism,electronic advocacy)来指称一般的网络空间的活动。互联网要发挥其组织功能必须具备网络行动主义这个极为重要的必要条件。所谓网络行动主义指政府以外某一组织、群体和个人为了否定或者支持某项议程、决策或行动,对互联网实施常规的、非破坏性的使用,包括搜索信息、通过电子邮箱传送电子刊物和信件、网上讨论、建立网址并在其中做宣传、协调行动及社群组织等活动,以达到传播观点、表达意见、游说、社区建设和组织活动等目的。概括而言,网络行动主义的模式有五种:搜索信息、发布观点和意见、聊天和协商对话、协调行动、直接游说决策者。

      ②熵(entropy)指的是体系的混乱程度,正熵(熵值增长)就意味着系统的无序化提高或有序化降低,负熵(熵值减少)就意味着系统的无序化降低或有序化提高。

      ③现代媒介削弱了人们之间的联系,阻碍了市民社会的发展,对民主政治产生了负面的作用。参见[美]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④二律背反(antinomies)是康德提出的哲学基本概念,是指相互独立规律却存在矛盾和相互排斥。本文所指相互矛盾的二律是指,第一,网络社会治理需要有开放性和有效性;第二,网络社会治理中开放性与有效性相互矛盾。

      ⑤中国学者俞可平总结出民粹主义的三种表现形式:第一,民粹主义是一种社会思潮,反对精英主义,强调平民大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以此来评判社会历史的发展;第二,民粹主义是一种政治运动,主张依靠平民大众对社会进行激进改革,并把普通群众当作政治改革的唯一决定性力量;第三,民粹主义是一种政治策略,是动员平民大众参与政治进程的方式,强调诸如平民的统一、全民公决、人民的创制权等民粹主义价值,从而对平民大众从整体上实施有效的控制和操纵。参见俞可平.现代化进程中的民粹主义[J].战略与管理,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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