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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2X(2002)-02-0044(11)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在全国近20万户国有企业中,中小型企业高达96%以上。而且,绝大多数中小国有企业处于一般竞争领域,根本不适合实行国家所有或国家经营。因此,放开放活中小型国有企业,关键是从产权上放开,实现国有经济的有序退出。20世纪90年代初始于四川省宜宾县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正是从根本上放开放活中小型国有企业的重大举措。这一突破性的改革不仅救活了一大批中小企业,而且也为不少大型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现在的问题已不是该不该对中小型国有企业以及一部分大型企业进行产权转让,而是采取什么样的转让形式更佳。为此,本文从总结四川省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践经验入手,对各种不同的转让形式进行客观的分析比较,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以利于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打好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战。
一、我国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面临的特殊环境
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就其产权主体的变化而言,它与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运动有着某些相似之处。但是,由于我国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是在“国家掌握和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前提下的局部“民营化”,是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国有企业的逐渐退出,故而与与西方国家的“全盘私有化”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撇开这些差别不说,由于中国的国情、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国有企业的状况与西方国家有着极大的差异,从而使我国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面临着过去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改革所没有的一系列特殊困难。在克服这些困难中推进改革,又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正是值得我们认真注意的一个问题。
1.中国与西方国家的政治背景不同
总的来看,西方国家似乎更倾向于把国有企业的存在看成是调节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手段,而我国至今仍把国有经济与社会政治制度等同,视其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这种特殊的政治背景,一方面保证了我国改革的既定方向和轨道,从而制约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程度、进程和取向,另一方面也使得这一改革的道路异常曲折和复杂,有时甚至是举步维艰,从而延长了改革的时间,增大了改革的成本。我国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屡屡出现的姓“资”与姓“社”的抽象争论,意识形态标准与“三个有利于”标准之间的冲突,众多的国有企业只能在极其被动的状态下异常缓慢地撤离竞争性领域,归根到底也都与这一背景相关。
2.中国与西方国家的主体经济不同
在西方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份是各种形式的私人经济,强大的私人经济为其私有化运动提供了充分的物质保证,国有企业及其资产不存在“化”不掉的问题。中国则是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非公有经济发育极不充分的条件下展开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此,即使撇开其他非经济因素的障碍不谈,试图通过大规模的产权转让,迅速将大批国有企业“化”给私人或主要“化”给私人,恐怕都是不现实的。中国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只能从小企业起步,并且采取了独特的“净资产转让”的方式,初期又主要是转让给原企业的内部职工,以及职工以“均股”的形式购买等,几乎都与这一难点密切相关。
3.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市场发育水平不同
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是在完备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企业大多公司化,资产多为股权化,从而得以借助发育成熟的资本市场,顺利而又迅速地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乃至完全的私有化。而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发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时期,企业多为工厂制,资产价值没有股权化,更没有为中小型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转让提供现成的产权市场或资本市场,从而使许多企业的产权转让难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而是通过不甚规范的定向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并且很有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或转让价格不够合理等一系列问题。
4.中国企业与西方国家企业解雇富余职工的压力不同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富余人员远远超过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由于职工受“铁饭碗”意识的影响极深,以及人口过多引起的就业难度极大等原因,导致了中小型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解雇或分流富余人员的压力特别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稳定地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并“化掉”其资产,中国各地切合实际地推出了以支付安置费的形式分流职工,以较低的转让价格为代价安置更多的原企业职工,以建立再就业中心“托管”富余职工等一些“化掉”人的措施,显然带有更加浓厚的中国特色。
5.中国企业与西方国家企业运行和经营机制不同
中西方的国有企业中都存在着某些相同的弊病,但总的来看,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与私人企业是大体相同的,因而私有化后的“转机”问题并不十分突出。而在计划经济背景下生长起来的中国国有企业,却存在着与私人企业完全不同的经营机制,如“大锅饭”、“铁饭碗”、“铁交椅”等,不仅严重地束缚着企业的活力,而且十分顽固。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国有企业不仅要“改制”(本文主要指改革产权制度),而且还要“转机”(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制”有利于企业“转机”,但不等于一定可以“转机”,若不从根本上转换机制,改制后的企业仍然是死路一条。
6.中国企业的产品、技术更为落后
中国中小型国有企业几乎都存在着规模狭小、产品老化、质量低劣、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等严重问题,这也不是单纯地通过产权转让和机制转换就自然而然可以得到解决的。因此,企业进行产权转让以后,普遍面临着一个上规模、上技术、上档次、上水平的问题,而这又需要引进人才和增加资本投入。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企业改制后不抓产品、技术开发等问题依然搞不活,而且,有些企业由于其产品和技术过于老化和落后,无论如何改制都是无法挽救的。也就是说,无论怎样改革,都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仍然会被淘汰,而绝不可能使每一个企业都出现“一卖就活”的奇迹。
总之,中国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由于集产权、机制、人员、产品、技术等诸多问题为一体,不仅使它们在产权转让前和改革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困难和矛盾,而且使一部分企业在产权改革后也将无可避免地走上痛苦的死亡之路。此外,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差异较大,人们的认识状况也有很大不同。所有这些情况,都决定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必然采取多种形式。
二、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形式及其比较
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形式,可以从转让的内容、程度、方法及付款方式等多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形式:
1.企业总资产的转让与净资产的转让
企业总资产的转让,是当今世界各种类型的国家(如西方国家和东欧国家)中小型企业实施资产主体转换的重要形式。在中国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中,这种形式也是存在的,但在最初几年的产权转让中,它在许多地区并未成为主要的形式。从理论上说,这种形式是比较理想的。从现实的角度看,这种形式的效果也是比较好的,各个有关的方面都比较满意。第一,国家将企业的全部资产转让并收回转让款后,企业被彻底的非国有化了,政府通过真正的“退”得到了彻底的“解脱”,因而政府是满意的。第二,原有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甚至职工的分流安置等仍由政府承担和解决,新的所有者只需专心致志地搞生产经营工作,不会受到各种债权、债务、担保、官司及其他商业纠纷和职工的困扰,因而也比较满意,第三,政府通过资产转让款的回收,获得了一次性安置原企业中全民所有制职工所必需的财力保证,使职工得以妥善安置,大多数职工也是比较满意的。第四,原企业的各种债务仍由政府承担,债务永远不会“悬空”,银行等债主心里也比较踏实。产权转让完成后,企业可谓是新产权、新职工、新机制、新管理,因而经营效果普遍较好。
但是,由于中国民营经济发育的水平低和购买力的不足,对于许多地区和企业来说,直接转让总资产是比较困难的。为此,必须寻找一条迂迥的途径。四川省宜宾县是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产权转让最早的县,也是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财政状况十分困难的县。该县最早采取“净资产转让,总资产移交,债权债务划转”的转让办法,破解了这一难题。其主要做法是:(1)将企业的总资产划分为总负债和净资产两个部分,各种债权亦包括在净资产中;(2)对企业的净资产实行转让,购买者只需要支付购买净资产所需要的费用即可。由于中小型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普遍偏高,即使总资产量偏大,净资产量也不会很大,因而购买者有支付能力;(3)政府将企业的全部资产移交给购买者,同时,经与各债权人协商同意,将原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划转给新的所有者。可见,转让净资产实质上是迂迥地转让总资产的一种形式。当然,它在我国改革中的现实意义绝不仅仅是找到了一种得以变通的技术方法,而是有力地推动了中小型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实践,把国有企业的改革真正推入了最后的攻坚阶段。全国诸多地区对宜宾县这一经验的借鉴和推广,使净资产转让成为名副其实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产权转让模式。
但是,若实行产权转让后企业的经营状况依然不佳,甚至进一步恶化,净资产转让这种方式的局限或缺陷亦会随之暴露,即企业原有债务的无法偿还,解除职工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补偿金难以兑现,由此而引发的矛盾不言而喻。中小型国有企业若不实行产权转让,至少绝大部分企业都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垮掉,各种债务也会悬空,安置职工的费用甚至要由地方财政来支付,但人们会对此习以为常。而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产权转让后,尽管多数企业的经营状况明显好转,少数企业的经营状况没有变化或者有所变坏,进而出现上述问题,不少人却会将此归结为改革的“过错”而加以指责。为缓解这一矛盾,中小型国有企业在实施产权转让中要尽可能坚持这样的原则:第一,凡是有条件实行总资产转让的企业,不要采用净资产转让的办法;第二,凡是经营状况太差、负债率过高、实行产权转让后也难以实现根本好转的企业,国家宁可对其实施关停,或者待条件成熟时实施破产拍卖重组,也不要以净资产转让为名,将这些烂企业的包袱甩给企业内部职工或其他人。
2.企业资产的整体转让与分块转让
不管从哪个角度看,企业及其资产的整体出售都是比较理想的。无论经营状况好还是差的企业,都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的办法。如四川省绵阳市罐头食品厂正式破产后,被上海梅林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1700万元的价格整体收购,并将新的技术、管理和机制注入,该企业很快即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但是,由于待出售企业的状况太差,或者由于购买方实力不济,或是买卖双方生产技术条件不能完全吻合,购买方不愿对企业进行整体购买时,不少地区也采取了将原企业“划整为零,切块出售,按质论价”的转让办法,以便分块搞活,或搞活一块是一块。例如,四川省会东县饮食服务公司是一个经营饮食服务为主的企业,过去多年连续亏损,成为全县有名的特困企业。1995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将其所属的糕点厂、旅店、饭店采取“抽本经营”(类似于分期付款)的形式,分别转让给7名内部职工、8名内部职工和1名温州私营企业主独立经营,3个企业很快就扭亏为盈。分块转让不仅适合于中小企业,也适合于一些大型、特大型企业内部局部的产权转让,如一些车间、分厂或三产业经营网点的出售等。因此,在不能进行整体转让或实施整体转让的效果不佳时,分块转让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3.企业资产实物形态的产权转让与价值形态的产权转让或股权转让
实物形态的产权转让主要是指车间、厂房、机器设备等的转让。非股权化企业的整体转让或“切块”后的“分块”转让,均采取了这一形式。例如,宜宾县氮肥厂于1995年2月被成都金凤实业公司(私人控股的企业,以生产氮肥为主)兼并以后,为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又出资30多万元购买了与之相邻的长宁县氮肥厂破产后的部分固定资产(设备),移至宜宾县氮肥厂安装使用,既盘活了长期以来处于闲置状态的长宁县氮肥厂的设备,又弥补了宜宾县氮肥厂生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谓“一举两得”。价值形态的产权转让主要是指企业股份的转让。以股份转让形式实现资产转让的,一是适用于那些已经股份化的企业,二是适用于那些资产规模较大,购买者难以全部买完,而资产本身又不具备“切块”条件的企业。如原达川市(现为达州市通川区)肥皂厂改制时,由于资产规模较大,职工无力全部购买,便在资产价值股份化的基础上,将其中55%的国家股一次性出售给职工。余下45%的国家股,则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出售给企业职工、经营者或其他企业。
4.企业产权一次性全部转让与分期、分批转让
企业产权的全部转让这种形式在四川的改革实践中较为普遍,在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产权转让中所占的比例最大。例如,宜宾县16户县属国有工业企业中,有8户的产权全部转让给了企业内部职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县的21户国有企业在改制时,有20户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全部转让给了个人和社会法人。这种转让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改制前基础较好,职工对企业转制后的发展充满信心,担心保留国有股会受到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或国有股分红会导致“肥水外流”而影响个人股分红,因此职工要求购买企业的全部产权。例如,宜宾天工机械厂1992年改制时,全体职工要求买断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组建为宜宾天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县政府对企业改制进行统一规范时,该公司职工又将企业原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全部买断。另一种情况是,企业改制前基础一般甚至较差,为推动企业彻底改制转机,各市、区、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职工买断企业全部产权,以彻底解除政府对企业职工所负的无限责任。因此,这些“一般企业”和“差企业”在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时,政府都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提供多种优惠政策,如允许分期付款,负债持股;转让价格的确定考虑职工的购买能力;几年内返还所得税等等,以便让职工买断企业全部产权。总的来看,一次性全部转让对于国家、企业和购买者这三个方面都是有利的。
但是,在改革的初期,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企业产权的部分转让在国有小型工业企业产权转让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四川宜宾县13户向内部职工转让股权的国有工业企业中,有5户还保留了国有股。其中,有3户企业的国有股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分别高达70%、80%和95%,居于绝对控股地位;2户企业的国有股居参股地位,占企业总股本的37%和10%。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企业国有资产数量相对较大,职工无力全部购买(如宜宾红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宜宾长源电力有限公司)。二是企业经营基础太差,发展前景不佳,职工不愿全部购买其国有资产产权(如宜宾东山水泥有限公司)。三是企业基础好、发展前景乐观的企业,县国资部门又舍不得全部转让其国有股股权(如宜宾鑫荣油脂有限公司、宜宾少娥啤酒有限公司)。保留国家股的企业,总的来看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实际效果大多不好。
5.企业有形资产的转让与无形资产的转让
有形资产又称“硬”资产,是指企业的一切硬件设施、厂房等。这种资产的价值易于评估作价,其产权转让在中国目前的产权市场发育程度下也较为容易,转让价格也相对合理。这种形式的产权转让在四川的改革实践中使用得最多,收回的转让价款也最高。相反,无形资产又可称为“软”资产,即看不见、摸不着的资产。它主要是指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厂商名称和牌号、原产地名称、特许经营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等。由于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的价格在我国目前的产权市场条件下不易评估,价值额一般不大,加之改制之初人们对无形资产的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因而在小型国有工业企业产权转让的初期,大多忽略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和折股转让。但近几年来的企业产权转让对此已引起重视,特别是向本企业职工以外的其他法人、自然人转让时,双方都比较重视。其原因固然在于原所有者的计较,但购买者出自对今后使用这些无形资产时可能出现纠纷等顾虑,现在也都要求事先就有个“说法”。例如,广安交通路桥建设总公司是路桥建设施工的二级企业,在转让时卖给了原负责人,其二级施工资质作为一项无形资产,经评定折价为10万元,与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一起转让。像企业资质等重要的无形资产,转让时一定要考虑其价值,否则,改制后会给新的所有者留下许多麻烦,也不利于原有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
6.定向协议转让与面向社会公开出售
协议转让,主要指产权转让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产权受让方(购买方)之间对有关企业产权转让的一些重大问题,如转让价格,被转让产权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及富余职工乃至所有在职职工的安置、土地使用权的定价、付款方式、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等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产权转让协议并实现产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此种形式在1997年以前四川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是主要形式。其根本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目前缺少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无法接纳大量的产权公开竞价交易行为;二是受让方比较单一,且多为企业内部职工,缺少面向市场的竞争主体。
产权的公开拍卖,是指企业产权的转让方采取在较大范围内,如在全县、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公开竞价拍卖的形式转让企业产权。这种转让形式虽然在改革初期采用得较少,但在改革的后起之地却采用得相对较多。例如,截止1994年7月底,山东省诸城市,乡镇以上的企业共有274家完成改制,其中采取拍卖形式的仅有18家。就四川的情况来看,采用这一转让形式的比重在1996年以前尚不到5%,且以破产企业的财产转让为主。但是,采用这种形式转让产权的企业,转让的效果却是比较好的。例如,金堂县一商业门点在转让时,原来政府确定的底价是8万元,职工都觉得价格高,不愿买,后来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3个人竞价购买,最后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一外地商人。又如,四川威远县磷肥厂于1995年依法破产后,其破产财产总价值为1942.46万元,其中1082.63万元属抵押物财产。通过公开竞价拍卖,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以130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在2年内分3次付清,并负责安置468名职工,组建为威远县磷化总厂。经过2年的艰苦努力,该总厂效益稳步提高:1997年的销售收入达3221万元,比原磷肥厂1994年的664万元增长了385%;实现利润由1994年的-267万元增加到1997年的262万元,净增529万元;职工工资总额由1994年的131万元(总计665人)增加到1997年的316万元(总计约500人),增长了141%,职工人均收入增长了近2倍。因此,公开出售的办法是比较好的,它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有利于引入外地的好企业或能人入主经营,使企业的机制转换得更快,经营的效果更好。
需要指出的是,国有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一般商品的买卖相比,既有相同之处,又有相异之点。一般商品的出让,通常是“认钱不认人”,即出让给开价最高者。但在企业产权转让的过程中,虽然价格的因素也很重要,但作为政府来说,考虑最多的一是职工的安置——因为这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二是购买方是否有能力将原企业搞活并带来较大效益——因为这关系到日后政府税收的增长。在很多场合下,政府宁可在价格上作些让步,也愿将企业转让给一个更有实力和诚意的购买方。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在出售企业时往往既认钱又认人,有时甚至是人比钱更重要。这样做当然也有一些不利因素,有时不仅会导致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搞不好会出现“幕后交易”及腐败现象。但左右权衡,全面比较,在许多情况下似乎又不得不这样做。
7.产权或股权的分散转让与集中转让
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转让,视受让者人数的多少,可分为完全分散转让、相对集中转让与绝对集中转让三种类型。
所谓完全分散转让,是指购买者人数较多且每个人出资额大体相同的一种产权转让形式。企业内部职工平均持股即属于此种类型。在宜宾县等先行改革的地区,这种形式比较普遍。实行均股的企业,普通职工的出资额基本相同,企业负责人则为普通职工的3~5倍左右。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职工缺乏足够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之外,最主要的是当时的政治环境不够宽松和干部群众的思想不够解放,错误地以为中小型企业即使非国有化以后也只能采取其他形式的公有制,而职工持股额差距的拉大则会使公有制的原则遭到严重破坏。对这些中小型企业实行职工平均持股,较过去的国家所有无疑是一个根本性的变革和进步,因而其经营效果几乎都出现了程度不同的好转。但在实践中,实行职工平均持股的企业也逐渐出现了决策过于分散和新的短期行为等问题,许多小股东试图通过短期内的高分红而将自己投入公司的本金很快“捞回去”,进而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
针对职工平均持股的弊端,四川省金堂县等在总结和借鉴宜宾县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出售企业产权时采取了相对集中转让的办法,即一个或几个大户绝对控股(51%以上),企业一般职工共同参股(49%以下),参股的职工之间依然是大体平均持股。例如,金堂县氮肥厂51%的股权(156万元)转让给私营企业——成都金山电脑科技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原企业的内部职工,人均持股2000~3000元。这种做法较好地克服了产权分散转让和职工平均持股的不足,使企业经营的效果亦普遍好于前一种类型,从而成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地区企业产权转让的重要形式。而早期改革实行职工平均持股的一些企业,也开始通过股权转让、增股扩股和奖励股份等形式,使企业经营者及其他能人的持股比例逐渐增加,一般职工的持股比例则逐渐减少。例如,通过这些途径,四川省宜宾县天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与一般职工之间所持股份的差距,已由改制之初的几倍扩大到30多倍。四川省宜宾县成中建设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与一般职工之间所持股份的差距,也由最初的大体平均持有扩大到20倍左右。当然,在实践中,采取这一改革形式的一些企业中也出现了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等新问题,个别企业中大小股东的矛盾和对立甚至到了十分尖锐的程度。
小型国有企业产权的分散转让和相对集中转让的局限性,促使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改革中有愈来愈多的地区和企业更倾向于实行产权的完全集中转让或绝对集中转让,即只转让给某一个人或某一个企业。四川省眉山、营山、珙县等地的企业产权转让,基本上以此种形式为主,且效果十分明显。在转让给私人的改革中,又有转让给本企业的人员、本地人员及外地人员三种情况。总的来看,企业产权转让给外地人员后的经营效果更为显著。这也再一次地证明了市场经济的一条客观规律,即企业选择和配置资源的范围越大,资源配置的效率越高。因此,在最近几年的企业产权转让中,许多地方更倾向于跨地区选择更具实力和经营能力的“大老板”来收购企业。四川省珙县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搞得较早,但最初大多卖给了本企业的职工,由职工共同持股组成了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转让后的企业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过剩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大部分企业出现了新的困难,从1998年起,原县水泥厂、化工厂、磷肥厂、煤矿等企业相继进行“第二次转让”,浙江、成都等地的私营企业主纷纷购买下来,很快就使企业出现了红红火火的局面,当地政府和企业职工也十分满意。
8.兼并式购买与出资收购
在中小型国有企业改革中普遍出现的兼并现象,一般都是以整体接收资产、人员及债权、债务为前提,并且大多是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或弱势企业,即优势企业在获得劣势企业的净资产时实际上是要付出不同程度的代价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兼并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产权转让,兼并方也要充分考虑其产权“交易”的得与失。从近几年实践的效果来看,有些兼并虽然有利于被兼并的弱势企业的解围和发展,有利于职工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有时甚至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真正有利于双方长远发展的“双赢”式的兼并不多见。特别是在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兼并中,由于真正具有较强实力的优势企业并不多,勉强兼并往往只会带来“双输”的结果,不仅不能将劣势企业救活,而且会把优势企业拖垮乃至拖死。失败的兼并通常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政府违背企业意愿搞行政捏合,企业不顾自身实际而好大喜功,相关支持政策未能完全到位等。但是,诸多失败的教训表明,真正致命的原因往往还在于这种兼并本身的局限性,即这种无选择无淘汰的“整体接收”,客观上不是惩罚经营失败的企业及其领导人和职工,而是给他们提供一个新的“靠山”,从而更加助长被兼并企业及其职工的依赖思想和投机心理,使其经营机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造,内在活力依然无法得到激发。因此,尽管站在政府的角度看都希望“多兼并”,但从企业的立场出发还是以“慎重兼并”为好。
总体上而言,收购是优于兼并这种形式的。首先,作为收购方的优势企业,目前完全处于主动地位,它可以广泛地选择被收购的目标企业,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某个目标企业。其次,优势企业收购劣势企业可以讨价还价,并且在讨价还价中处于十分主动的地位,因而可以将收购成本控制在比较合理的限度内。再次,优势企业收购劣势企业时是可以选择的,即选择性地接收某些生产要素,而不是“一揽子”接下来,将劣势企业的“沉重包袱”背到自己的身上来。最后,收购可以给被收购企业带来巨大压力,促使其尽快完成经营机制的转换。收购方式相对于兼并方式的多种优越性,使得各地在改革中愈来愈青睐于各种形式的收购。
对于那些经营困难、资不抵债、难以生存的企业,通常既不能让别的企业来兼并,又难以实施产权转让(因为企业已无资产可售),一般则以采取破产拍卖的方式为宜。
9.产权的一次性收款转让与分期收款转让
一次收款方式转让产权,是指企业产权转让时其价款一次性地收归转让方。对于受让方来说,也就是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产权。这种形式在改革初期很少被采用,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总体上属于买方市场,处于明显的供过于求的状况;私人经济不发达,真正有较强购买实力、能达到一次性付款的私人较少。因此,购买者大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为鼓励购买者一次性付款,各地后来都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优惠幅度一般为成交价款的20%左右。因此,实行一次性付款的也开始多了起来。一次性付款表面上看国家吃了亏,但由于国家退得快,风险小,而新的所有者压力大,反而更有利于企业搞活和增加税收,故对各方面都比较有利。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一次性收款这种形式越来越多。
分期收款的转让形式也就是指企业产权转让的价款分多次,一般为3年内逐步收回的形式。这种形式在宜宾县被普遍采用,尤其是将企业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而组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几乎都采取了分期收款方式。例如,四川宜宾县就规定:允许职工一次购买,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现金必须达到购股总额的30%(山东诸城为60%),其余70%在以后3年内用分红款或其他资金偿还,职工负债购股期间要按同期存款利率向国资部门缴纳占用费。如逾期不能偿还欠款,国家有权收回原企业。
10.人资不分的产权转让与人资分离的产权转让
人资不分的产权转让形式,就是在转让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时,将资产和职工一起交给受让方,由受让方解决职工的安置或再就业问题。这种形式在改革初期比较普遍。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和中期,四川省宜宾县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基本上都采取了这种形式。其主要原因是:(1)传统观念和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国有企业中事实上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国有资产问题;二是具有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的人的问题。传统的观念和体制给人们铸就了这样一个理念:国有企业中不仅资产是国家的,人(即职工)也是国家的,职工生老病死靠国家,甚至于“生是国家的人,死是国家的鬼”。国有企业职工的“铁饭碗”制度,更是为“全民职工”这种身份注入了特殊的“含金量”。(2)国家和地方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一般都要求产权受让方解决原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3)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步晚、起点低、实力弱、管理手段落后和管理能力有限等,也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转让产权时不能将富余人员甚至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人随资产走、人资不分的产权转让形式更容易被国家、地方政府尤其是原企业职工所接受。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并变为非国有企业后,原来的国有企业消失了,但原企业中劳动者“全民职工”的身份并未随之消失,国家对他们负有的责任以及职工对国家的依赖并未完全消除。而且,职工由于仍是“铁饭碗”,其事业心、责任感以及各种动力、压力和风险意识郡没有因企业的产权转让而相应改变,从而就削弱了改制后企业的活力。其实,国有企业中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共有两部分:一是已离职的退休职工,二是仍然在职的职工。退休职工是原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他们过去劳动的贡献已转为国有资产,现在失去了劳动能力,理应由国家瞻养,其费用应由财政支出,或由转让国有资产的收入开支。但在宜宾县早期的产权制度改革中,一般都未将老职工移交社保局,企业过去欠缴社保局的老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和有关部门的医疗保险费等,既未由国家承担,也未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而是将这些负担转给了新的企业的所有者。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对老职工来说也是不合理的,风险极大。1995年开始,一些地区开始规范改制,四川省达川市、彭山县率先试点从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款中扣除了欠缴的老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甚至干脆将退休职工与改制企业的关系完全割断,连钱带人一起移交社保部门。当然,国内、省内各地的具体做法和标准也不尽相同。例如,宜宾县1996年对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按人均1万~1.2万的标准作为养老金、0.2万元作为医疗费,从企业净资产中划给社保机构,实行终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成都、绵阳等市的标准则比较高。
对于在职职工,为了消除企业改制后其职工的“全民职工”身份,四川省达川市(现为达州市通川区)率先采取了以支付一定量“安置费”或“补偿金”予以“赎买”办法,实行人资分离的产权转让。这种形式后来逐渐为全省各地所接受。四川各地支付安置费的标准不尽相同,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般平均每人为1.3万元左右。安置费有的以“净资产”的形式留在企业,有的则以现金的形式留给企业或支付给个人。安置费留在企业时可作为职工个人的股份或企业对职工的负债,职工离开该企业自谋职业或另谋职业时可将其带走。同样,企业因故辞退职工时,也将本人应得的安置费交付本人。职工拿了安置费离开企业后,不再与原企业或政府有任何关系。因此,国家实际上是通过“安置费”买掉了职工的“全民”身份,摆脱了过去事实上对职工负有的无限责任。这种给“安置费”的办法近几年在中国各地愈来愈普遍,通常人们将其称之为“买断身份”或“买断工龄”,且不同地区、行业的标准差距较大。在支付“安置费”的同时,还要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等。
以支付“安置费”或“补偿金”的办法解决全民职工的特殊身份和“铁饭碗”式的劳动合同,实行人资分离的产权转让,在实践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一是职工从根本上克服了根深蒂固的依赖国家的观念,由“等、靠、要”变为“靠自己”,真正有了风险意识和拼搏精神。二是促进了职工的分流和流动,国有企业中多年来形成的冗员问题很快得到了解决,人员结构也开始趋向合理,为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三是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由于与企业形成的是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因而便于对职工的管理和企业中新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形成。四川省达州市月亮食品有限公司自1995年改制以来,企业原有的150多名全民职工中,已有2/3的人通过领取“安置费”离开原企业,另谋职业或自谋职业,走得十分平静。另一方面,该企业又按照新的用工制度招收了近300名职工进厂工作,来者在工作中十分安心,企业发展很快。由于这一改革的实践效果好,电力、石油、金融等目前尚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一些行业也借鉴了这一经验,用支付”安置费”或“补偿金”的办法,将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富余人员分离出去,自谋职业,其中大多数人已由过去企业和国家的“包袱”变为就业户和纳税户,为增加社会财富作贡献。
然而,尽管这一改革措施已在许多地方和企业中普遍推行,但至今尚未得到国家上层管理机关的认可,有些官员甚至对此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其理由主要有二:一是认为国有企业与全民职工之间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不存在什么特别的劳动关系,因而,必要时只要解除即可。二是认为支付高于现行劳动合同关系规定的补偿金是不必要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我们认为,这种看法理论上是不正确的,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计划经济体制赋予全民职工的是高就业、低工资、“铁饭碗”,职工与国有企业即国家形成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过去人们普遍认同的职工“生是国家的人,死是国家的鬼”这样一种任何非国有企业中都不存在的特殊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并未因20世纪80年代改革中实行的劳动合同制而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在这种关系下,一方面国家对全民职工承诺的“铁饭碗”使这种身份本身有了一定的含金量,职工的就业、吃饭靠国家,国家则对国有企业及全民职工负有无限责任。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高积累的承诺的高福利(如住房、就业、子女就业等)将全民职工创造的价值拿走,留给职工一个低工资,从而形成了国家对职工的历史性欠账。如果不顾历史背景,仅仅支付少量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后,就把过去在企业工作几十年,现在劳动能力已明显减弱的一些中老年职工踢出企业,这合乎情理吗?这能不影响安定团结吗?因此,为解除全民职工“铁饭碗”而支付的“安置费”或“补偿金”,完全是一种正常的改革成本,它与国有资产的流失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任何人都不能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名,让劳动者个人应有、应得的资产流失。
11.一种特殊的产权转让形式——零值转让
零值转让又称之为“送”。即对于那些净资产很少或已为零的企业,在对方确能安置全部或部分职工,又能承担所有债务的前提下,政府将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等一并无偿送给对方。有些净资产虽为负值但仍有可能为对方所搞活的企业,政府可采取“送女儿、陪嫁妆”的方法,使其尽最大力量搞活。“陪嫁妆”一般是指政府在“送”企业的同时,视企业净资产为负值的程度,给予受让方某些相应的优惠政策,如一定时期内对企业应缴纳给地方政府的各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以抵补企业净资产的负值。在最近几年中,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实行有条件送予的企业正在增多。四川升和制药有限公司和成都新大陆散热器(生产汽车冰箱的中型企业)有限公司,均属于此种类型,二者改革后均取得显著成效。
零值转让显然是一种特殊的转让形式。实行零值转让的企业,由于企业已没有净资产,因而也就无资可转,无产可让。在这个意义上讲,零值转让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转让形式。在实践运用这种形式时,关键是把握企业实行零值转让后能否搞活。有希望搞活的企业,又有理想的购买方,政府应大胆实行零值转让。否则,政府应采取关闭或破产拍卖的办法。
三、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发展的趋势
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取决于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它本身对企业发展的适应性,另一方面取决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制约。中共十五大的召开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通过,使后一方面的影响和制约已下降到50年来最小的程度,足以忽略不计。因此,现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本身存在着什么问题,产权转让后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了什么样的问题。四川是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先行省份,目前它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于全国来讲无疑具有先兆性。在这个意义上讲,站在四川观察和判断我国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发展的态势,也许是一个最佳的视角。我们对四川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发展态势的主要判断是:
1.破产拍卖的企业将会大大增加
即使在四川这样一个先行改革的省份,直到1998年仍然约有1/5的小型国有企业尚未进行产权转让,其主要原因是这些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人员状况等太差,卖不出,送不掉,破产又不行,以至于成为产权转让中无从下口去啃的“烂骨头”。不实施破产,想搞活这些企业或盘活其中一些资产是十分困难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各地乘势而上,加大了破产的力度,从而给产权转让中的攻难带来了希望。破产也不可能救活所有的烂企业,但至少可以盘活其中相当一部分资产(包括土地),更换一个新的产权主体。
2.产权转让延伸的范围将会进一步拓宽
四川虽然在1996年就明确提出,将县属中小型国有工业企业产权转让的经验向市(地、州)属、省属中小型国有企业、流通领域的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这三个方面“延伸”,但迄今为止,向省、市(地、州)所属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延伸的速度都不尽人意。这些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恶化的现实和必须贯彻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大势,不仅决定了其延伸的速度必须加快,而且延伸的范围也将进一步拓宽。按照《决定》的精神,在市(地、州)和县(区)两级经济范围内,必须由国家掌握和控制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廖廖无几,现有的绝大部分或大部分国有企业(包括一部分大型企业在内)都将面临一个非国有化的问题。除此之外,一些公用事业部门如供水、供气、供电等,以及一部分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也会程度不同、形式不一地出现非国有化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讲,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经验的延伸目前也仅仅是个开头。
3.规范——将成为已实行产权转让后企业的重要工作
客观地讲,在已经进行了各种形式产权转让的企业中,约有15~20%的企业并不规范,与《公司法》的要求相距甚远。在有的企业中,董事长“不懂事”,总经理“不理事”,监事会不监事,股东照旧打工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企业的行为和理顺各种关系,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4.转机——是已转让产权的企业努力的方向之一
总的来讲,实施产权转让以后,绝大多数企业的经营机制有了程度不同的转换。这与过去作为国有企业时相比,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是,如果与各种非公有企业相比,其经营机制仍有较大差距,过去几十年遗留下来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烙印仍然十分明显。特别是在“三项制度”方面,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要与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竞争,就必须具备竞争对手那种灵活的机制。在这方面,已改制企业显然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而且非快走不可。
5.总资产转让将成为产权转让的主要形式
在过去的产权转让中,净资产转让一直是主要的形式,并赋予了这一改革浓郁的中国特色。但严格地说,这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一种不得已的创造和选择,而并非最佳的选择。在今后的产权转让中,虽然净资产转让这种形式仍将存在,但更多的企业将采用总资产转让的形式。
6.“人资分离”将成为企业产权转让中的理智选择
在过去的产权转让中,企业的资产与职工是合在一起处理的。即人附着于资产,政府在转让企业资产的同时,将企业职工也交给新的所有者去安置或了结;购买者既要购买资产,又要接收职工。这种“人资合一”的处理方式,虽然使地方政府减少了许多麻烦,对于当时的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推进也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却给新的所有者带来了许多的麻烦和负担,从而不利于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的优化,更不利于企业运行机制的转换和职工素质的提高,最终则影响企业绩效的提高。因此,在此后进行的企业产权转让中,“人资分离”将会成为主要形式。即政府转让企业资产,购买者受让企业资产;政府用转让收入补偿职工,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再就业;资产的购买者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聘用部分原企业的职工,也可以一个都不录用。
7.股权相对集中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均股”在产权转让初期的必然性不盲而喻,但在近两年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缺陷亦不言自明。在“均股”现象较为突出的宜宾等县,打破“均股”的呼声日渐升高。从已有的探索和实践来看,至少有三种途径可以选择:一是通过股权的内部流动,使存量股份向能人、富人集中;二是通过增量配股或扩张,吸收能人、富人入股,加大其股份比例;三是通过向经营者奖励股权,逐渐加大其股份比例;四是政府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和上缴税收的多少,以返税的形式向经营者奖励股份,加大其个人持股的比重。当然,几种方法并用,可以加快股权相对集中的速度。
8.引入强势民营企业进行产权的转让和再转让
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初期,主要是转让给原企业内部的经营班子或职工,这在当时有其必然性和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企业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组合只有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才更加有效,因此,同行业内的强势民营企业将成为最佳的购买者。尚未进行产权转让的企业,以及拟进行第二次产权转让的企业,都将千方百计地引入国内外的强势民营企业,作为最佳的购买者。今后随着国家改革政策的松动,还会选择更具实力的外资企业,入主国有企业。
9.用市场化的办法选择经营者是已改制企业面临的重要选择
随着过剩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种人才的短缺问题成为困扰已改制企业的重要因素。许多国有企业转为职工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后,仍然用封闭的眼光和方法选择管理、技术和营销等方面的人才,从而面临着“矮子里边找将军”的困境。经理素质低下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地困扰着诸多的改制企业。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超越现有体制和机制的束缚,用开放的观点和市场化的方式选择人才。不在人才问题上有大的突破,改了制的企业仍然没有出路。
四、重要结论
通过以上多方面的考察与分析,我们拟概括出如下重要结论,旨在为中国的经济理论界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为党和政府的各级决策部门提供一些科学的依据,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提供某些现实的指导意义。
第一,发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建立成熟、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经之路。这一改革是迄今为止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最为深刻的革命,其伟大意义不亚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果说农村的承包制揭开了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序幕,而且牢牢地奠定了农村经济新体制的基石,那么,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则不仅吹响了国有企业改革攻坚的号角,而且为县级经济新体制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微观基础。
第二,在我国的特殊背景下,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以净资产转让为主要形式,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产权转让模式。净资产转让是主要形式,但绝非惟一形式。自产权转让启动之时起,各地就坚定不移地坚持因企施策和一企一策,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的产权转让。产权转让的形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因地因时制宜,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活力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随着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完善和成熟,企业产权转让将更加倾向于总资产转让这种效果更佳的形式。
第三,在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中,绝不能陷入“非国有而必公有”的认识误区和实践陷阱,不切实际地推行内部职工共同出资和大体平均持股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许多地区的实践表明,一般说来,能人或大户控股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优越于职工均股型企业,私人独资又优越于能人或大户控股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因此,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现阶段,尽可能鼓励私人和私营企业来购买,尤其是要打破地区界限,鼓励同行业中最具实力的私人企业来购买。至于私人企业购买国有企业后何时再转向股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那要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去实践,而不是马上去实践。
第四,产权转让初期出现的为数较多的职工大体平均持股型企业,带有新的“财产大锅饭”性质,导致了企业决策过于分散和新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既要正确地看待这种改革形式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初期的必然性及其为推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又要清醒地看到它的局限性和弊端。较好地解决“均股”问题,一是通过产权的再次转让,使之成为私人企业;二是通过股权内部转让、扩股配股、奖励股份等办法,不断加大现有经营者或企业能人的股份,使股权趋向集中。
第五,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始于小型工业企业,但绝非止于小型企业。竞争性领域中的各类企业,不管其规模是小是中还是大,原则上都应通过产权或股权的转让走向民营化,只不过转让的时间、形式、方法、步聚上有所不同罢了。从全国范围来看,迄今为止,国有企业的“放小”还没有完成,“放中”也只是刚刚起步,“放大”(当然不是指所有的“大”)还不愿提出,因而基本上尚未起步。由此,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还有大量的工作亟待完成。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许多成功的做法和成熟的经验,总体上也是适应于中大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的。
第六,即使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除极少数需要实行国家独资外,多数应采取国家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形式,因而也有一个股权的部分转让问题。更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在这些十分重要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中,其内部除主营业务外,还存在着大量的从事辅助业务、辅助生产和后勤服务等二级、三级单位及其相应的资产和人员。对于其中大部分的这些辅助性的生产和服务,都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原则,实行产权转让,实现民营化。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一定要善于“抓主放次”,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搞好主营业务。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都必须懂得:“抓主必须放次”,“放次”有利于“抓主”。
第七,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走向民营化的同时,必须妥善地解决原企业中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和安置费等问题。传统体制下的低工资、高就业和“铁饭碗”制度,既赋于了全民职工这一特殊身份一定的“含金量”,又对他们形成了历史性的“欠债”。因此,无论是要求全民职工离开全民企业自谋职业,还是留在已改为民营性质的企业继续工作,国家都有义务向他们支付一定量的“安置费”或“补偿金”。这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必须支付的正常成本,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合理代价,绝不能将其与“国有资产流失”混为一谈。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或“补偿金”,尽管有实物(指企业资产)和现金等不同形式,但以后者为佳。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初期实行“人资合一”是必要的,但要尽可能实行“人资分离”,实行二者在劳动力市场和产权市场的分别运作。
第八,在过去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中,受让者基本上都是“内部人”,即原企业内部的人,企业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以及国内的人。按照过去的政策规定,外商一般是不准参与国有企业的收购和重组的。既然资源的重组被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当然也就无法达到最优化。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外商、外资参与中国国有企业收购、兼并与重组乃是大势所趋。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须打开国门,吸引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外商参与购并和重组。特别是随着中型国有企业和一部分大型国有企业的逐渐放开,更要善于借助实力强大的“外人”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机制、品牌等多方面的突出优势,加快国有企业重组的步伐。
第九,放开放活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各级领导机关和企业都要有危机意识和紧迫感。小型国有企业放开(即退出)的实践充分证明:早放就主动,晚放则被动,不放则没有出路。但是,在过去放开放活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中,由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我们基本上是被动地推进的,很多场合下甚至是在“收尸”。在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这些国有企业放得愈慢,退得愈晚,国有资产流失得愈多,国家和人民的损失愈大;企业越拖越烂,搞活的可能愈小,企业受到的损失愈大;职工越拖年龄越大,就业和再就业能力愈弱,职工遭受的有形和无形损失愈大。将许多好端端的国有企业拖烂拖垮后再来处理,这是“收尸”而不是改革,是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不负责任的表现。
第十,在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中,一定要坚持算“大账、长账、活账”,而不是“小账、短账、死账”。算“大账、长账、活账”,就是要从最大限度地搞活企业出发,较为灵活地对待和处理转让价格、收款方式及优惠政策,企业早日搞活了,税收增加了,就业增多了,国有资产也就增加了,社会也就稳定了。国有企业中资产的质量和结构问题较多,在产权或股权的转让中没有适当的灵活性是不行的。
第十一,产权制度的弊端是制约国有企业的根本因素,但不是惟一因素。产权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其他问题的解决,但绝不能替代其他问题的解决。因此,关于国有企业“一卖就活”和“一股就灵”的思想不仅极其荒唐和幼稚,而且在实践中极为有害。企业完成产权转让以后,必须在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人才培养、加强管理、转换机制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等多方面进行积极的努力,才有可能开创出生产经营的新局面。
第十二,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在中国点多面广,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企业差别很大,又大多隶属于地方各级政府。因此,在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中,必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允许他们在指导这场改革中有较多的自主权,在制定相关的政策中有较大的灵活性。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十分注意尊重和发挥广大工人阶级在企业改革中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鼓励他们在国有企业改革攻坚中再创新业,再立奇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