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运用论文

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运用论文

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运用

钟宇晴,吴卫军

(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

摘 要 :作为法学本科教育中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其发源地美国有着特定的内容、适用场景与重要意义;该方法引入我国后在教学地位、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发生了异化;因此,应当立足我国国情,从明确适用课程与时间、培养合格师资、健全配套机制等方面入手,实现案例教学法的精准回归。

关键词: 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法;异化;回归

一、案例教学法之本源

案例教学法是由时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德尔于1870年首创的一种教学方法,其内容是将法院所作出的真实判例带入学院课堂,以案例为基础,以科学为依据,目标在于培养具有综合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1]相比于传统的教师讲授式方法,案例教学法有两个特点:一是大量使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二是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法贯穿课程全过程。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深刻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性,而在于经验。”案例教学法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出发点,以案例研究报告的编撰和使用为纽带开展教学。教学中,师生的提问、回答、讨论、争辩贯穿全过程,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分析和解决实践案例中的棘手问题,引导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这意味着,案例教学中,教师在向学生讲授专业课程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同时,将重点将放在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思考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2]从最终效果看,案例教学法常常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这表现为其把传统的由教到学单向度模式转变为启发性的讨论教学模式,让学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要在课前通过预习熟悉背景法律知识、了解案例具体情况、提出争议的法律问题,而且要在参与案例讨论时对自己的观点发表意见,这就直接从外部施压,使学生的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提高了知识的吸收率,实现最佳的教学效果。

(二)有利于增强知识的反馈度

学习知识的结果是“运用”知识,而运用知识才能给予学习者反馈。法学是一门实践理性突出的学科,仅仅具备书本知识和理论素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运用于实践,着眼于现实问题之解决。唯有如此,法科学生才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满足社会发展之需要。案例教学法之推行使得书本知识能够“学以致用”,真正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给予学生反馈,同时回馈度的增加也能进一步刺激学生的学习欲望。

心有静气,才能客观看待人事,沉着思考问题。反之,心有怒气,整个人就会沦为情绪的奴隶,辨不清是非真假,自然容易出乱子。

远程教学环境下课程设计的出发点虽然与常规教学环境中的一致,但是,由于面对成人学生,教与学在时空上分离,在进行课程设计时通常会面对更多的问题。

(三)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注重知识的单向灌输,缺乏有效的双向交流机制,“教”“学”呈现脱节现象,导致教学质量不高、教学效果欠佳。在此情况下,师生之间双向交流最典型的方式是“考试”,教师需要通过学生的答卷情况明确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而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遗漏和短板。但是考试不可能天天考,试卷也不能反映一切。而课堂讨论具有持续性和及时性,案例教学法能大大提高师生之间双向交流的效率,从而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

改革开放后,案例教学法被引入日益兴盛的法学本科教育中。然而,受制于种种因素,这一教学方法在我国运用实践中却出现了异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案例教学法之异化

采用SPSS 18.0统计学软件分析数据,计量资料(±s)选择 F 检验,计数资料[n(%)]选择 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一)教学地位的异化

未来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实现案例教学法之回归。

(二)教学方式的异化

受益于英美国家司法信息普遍公开的便利,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一般都是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其裁判结果也是真实存在的,因此通过案例探寻法官判案的思路与方法具有可行性。然而,在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用于教学的案例选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是案例真实性不足,国内的案例教学法中充斥着大量的虚构案例,或者对真实案例进行肆意裁剪以满足课程教学需要。其次是案例信息量有限。随着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司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也在不断增加。然而,媒体披露的案件信息往往不全面,裁判文书也只是对案件重要内容的一种记载,在此情况下,案例讨论仍然缺乏必要的条件支撑,难以实质性地展开。

(三)教学内容的异化

案例教学法的实质在于引导学生从案例中发现法律原则、找寻法律规则,使学生学会法律人的思考方式,而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更多呈现出的是一种列举式的教学。老师讲完某一法律条文或法学原理后,从演绎式的思维出发,列举案例做进一步说明,以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这虽然与案例教学法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但在本质上却相去甚远。一方面,列举法中的案例并不是以学生讨论对象的身份出现的,而是教师讲授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能成为贯穿课程始终的主线。另一方面,教师仍是课程的主角,学生事先不熟悉案例、不了解案例的背景知识,自然难以参与案例的深入讨论。因此,其徒有案例教学的外皮但是严重背离了案例教学的实质与精髓,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也达不到案例教学让人期待的教学效果。[3]

三、案例教学法之回归

国内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学中指称的“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地位上迥异于域外的情况。美国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往往采用苏格拉底式问答,以学生讨论为主、教师讲授为辅的方式开展,旨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在我国,案例教学法则常常变成了另一种“填鸭式”教学,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实践中一些学生即使存有自己的想法,也会往往在老师的“引导”下“恍然大悟”,师生之间的互动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种附和。这表明,案例教学更多地作为课堂内容的辅助,而没有成为课堂内容的核心,学生因此也限于一种被动接受知识的场景中,仅仅将其视为一种辅助方式,居于可有可无的地位。

(一)明确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课程与时间

从我国法律体系与法学研究的现状出发,适用案例教学法的课程不宜开设过多过宽,可以考虑根据大陆法系国家公法、私法两分法的传统分别开设独立的公法学案例课程与私法学案例课程。以公法为例,其核心聚焦于对公权的有效规制,通过公法案例的讨论,不仅能使学生加深对公法学共性知识的掌握,打通长期以来公法学内各部门法分别教学形成的学科藩篱,更重要的是借助公法知识的整合性学习,掌握运用公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就课程开设的时间而言,我国法科学生知识积累主要集中在大学一年级至三年级,因此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上学期开设案例教学课程才是最有价值的。

我因此而常异想天开,灵魂像一头困兽,那猎物足迹的前方、后方、横向深远,一派灰蒙,无雪的苍茫地更灰更暗。它们在哪里?在苍穹与劲草之间,在大漠的呼吸之间,在天地之间,所有的风都吹向它们,所有的星云都经过它们的身体。日月只垂照着它们,垂照着它们的灰色,即使视野抵达到山,也只是一堆堆焦炭,当然还能看到更高的山,尽管周围依然是黪黪的黑色,当视线向上攀升一直爬上山尖的的时候,黑色与白色异常分明。

(二)着力培养具备相应能力的合格师资

案例教学法之实施,教师是关键,这要求教师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并能掌握并熟练运用这种方法。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绝大多数教师都毕业于国内政法院校,大多不具备熟练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能力。更进一步分析,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法孕育、生长于判例法的土壤中,其成效在职业共同体高度一体化的环境中得到检验。在此情况下,我国如何根据成文法的国情进行有针对性改造,如何普遍满足不同法律职业群体培养的特殊需求,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也是一个需要不断摸索实践的现实命题。

(三)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机制

案例教学法的有效实施是一个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体制机制。比如,高校应营造适合案例教学法的客观条件:案例教学法对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传统的讲台与听课席分离式的教室布局应当改造为适宜于互动式、讨论式的课堂。再比如,我国司法信息公开的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强,真实案例的公布与汇编工作也应逐步推进,否则,这将成为阻碍案例教学法更广泛开展的不利因素。

参考文献:

[1]王祥修.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职业时空,2013,(2):79.

[2]杨斐.法学教学方法的地位和作用的再认识[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7,(5):47.

[3]肖国梁.浅析法律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J].科技信息,2011,(4):135.

The Application of Case Method Teaching in Law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ZHONG Yu-qing,WU Wei-jun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and Administration,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Chengdu,Sichuan 611731,China)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teaching method in education,case method has specific content applicable scenes and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where it originated.After the method was introduced into China,its teaching status,teaching methods,teaching contents and other aspects became dissimilated.Therefore,based o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the accurate regression of case teaching method should be realized by clarifying the applicable courses and cultivating qualified teachers as well as improving the supporting mechanism and other aspects.

Key words: Undergraduate Case of Law;case method;alienation;domestication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19)45-0186-02

收稿日期: 2018-12-29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四川省软科学项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17ZR0178)、电子科技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供给侧改革视角中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实践”(项目编号:2016XJYYB05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钟宇晴(1994-),女(汉族),四川德阳人,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吴卫军(1974-),男(汉族),湖北潜江人,法学博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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