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召远[1]2004年在《基于制度变迁分析的政府公共收费管理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政府公共收费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也出现了许多管理上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和理论界的重视。基于理论界和政界对公共收费内涵的一般认识,本文认为公共收费是政府在干预准公共产品的配置、提供准公共产品过程中,有目的地引入市场竞争,根据受益原则取得的收入。公共收费具有非强制性、非盈利性、受益对称性等特征。同时公共收费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具有消除生产和消费外部性等功能。这些经济功能是公共收费赖以存在的理由,而公共收费管理制度,即立项制度,征缴制度和预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乃是公共收费各项经济功能有效发挥的根本保障。 回顾公共收费制度的历史沿革,本文认为我国政府公共收费经历了两次制度变迁:1978年至1992年,是第一次制度变迁阶段。这次制度变迁具有典型的诱制性变迁的特征,地方政府和部门是制度变迁的主导推动力量。由于制度变迁自身存在的自发性、决策分散性,造成了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建设的缺失与滞后,从而引发了公共收费领域的一系列问题,如收费膨胀、税费不清、财力分散、人员失控、腐败严重等。 1993年开始进入以意识形态先行、制度构建为目的的第二次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阶段。这次制度变迁带来的管理制度的着力构建改变了公共收费管理的无序状态。由此,治理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但第二次制度变迁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还存在许多不足,公共收费的管理制度的强化还停留在政府行政管理层面上进行,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同时,在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还过多地依赖收费。 以史为鉴,收费之乱在于制度之乱,治理公共收费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一是创新法律依据,实现从“依文治费”到“依法治费”的过渡;二是创新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减少政府收费,降低社会成本;叁是创新管理方式,着重从立项管理、征缴管理、预算管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层面的创新。
周晓平[2]2007年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制度与治理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内外水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下,提高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绩效,既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关键,又是促进其作为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可持续利用的手段,也是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的有效措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不断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制度创新,工程的治理模式也不断随之改变,但是实践中工程的治理仍然存在种种困境。因此,为了提高灌溉用水效率、保障粮食安全和解决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利用,本文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为研究对象,找出其治理绩效的影响因素和提高办法。论文以制度相容为视角,对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制度、治理模式以及组织架构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在政府投入减少背景下如何制定有效的治理制度、选择合适的治理模式和构建参与性强的组织架构来达到工程可持续利用目的,以期完善农村公共物品治理理论。论文的大致结构为:首先,对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特性进行分析,指出工程的特性主要体现在工程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性;其次,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从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动态分析利益相关者关系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状况,为目前的既存利益关系进行纵向梳理,并对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的缘由、实践成效和制度冲突进行分析;再次,基于制度相容视角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研究,认为工程治理变迁成功的关键是主要相关正式制度之间以及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兼容性,本文的正式制度层面研究内容是水权制度、水价制度和农村税费改革,非正式制度层面研究内容是农民意识形态和农村社会资本;接着,论文研究了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模式和组织架构,在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模式、运行方式和驱动模式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的政府、市场和社会化多中心治理模式,并针对我国专业用水合作组织的缺乏,对我国的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进行系统研究;最后在对治理制度和治理模式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绩效评价体系。
叶文辉[3]2003年在《中国公共产品供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需要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调整,政府的经济职能就是为民众和企业提供公共产品。论文在系统总结和借鉴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基础上,对中国城市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西部开发中的公共产品供给实践进行了分析,探讨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改革路径。 公共产品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两个基本特征。公共产品供给存在搭便车的可能性,导致价格机制在公共产品配置上的失灵,这就需要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的一般判别标准是每个人对公共产品效用的主观评价之和正好等于公共产品生产的客观机会成本,这样政府对某种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原则是,该产品在边际产量上能收到的边际税收之和等于其边际生产成本。投票就是通过政治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主要形式,也是民主社会显示个人对公共产品偏好的主要形式。公共选择理论采用自我利益法来分析公共选择者(选民、政治家、官僚等)的行为。从公共选择理论对各种公共选择问题进行的实证研究中可以发现,现实中存在的任何一种公共选择方式,都难以实现公共产品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这样在通过政治制度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出现了“政府失灵”。西方的分权理论都立足资源配置即地方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论证了财政地方分权的必要性(或优势)、合理性、形成最优规模的地方政府(或地方社区)的可能性。 新中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长期的制度变迁。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推动了政府财政体制向公共财政制度的变革。中国的公共财政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公共性与平等性;弥补市场失灵;透明性和法治性。为社会大众和厂商有效供给公共产品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当今财政体制的缺陷表现为财政职能的错位和越位,导致了许多严重的后果,所以应立足于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经济职能进行公共支出结构的优化和改革,构建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格局。 城市社会中单位供给公共产品的体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改革。针对城市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的供求矛盾导致的“择校”问题,可通过价格机制和教育券等市场手段调节教育资源的供求。根据城市公共产品的不同性质,城市政府应探索多元化的供给形式,区分公共产品供给与生产,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和政府公共服务生产方式的创新。 “叁农”问题实质上是个庞大的涉及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的系统工程。农村税费问题的解决必然涉及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根本变革,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形成、变迁与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当今的“费改税”与历史上几次重要农村税费的改革有许多相似性,也就有着许多的局限性。“费改税”只是在现有城乡二元格局下农民与基层政府间的利益调整和税费的规范,并非关于农民负担问题的治本之策。当前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财政制度安排。围绕农村税费和农民负担各相关利益主体在进行长期的博弈。农村税费体制必须进行根本性改革,化解城乡二元财政结构,最后过渡到取消农业税和实行城乡统一税制。同时应对基层政府事权进行合理调整和推动县乡级政府再造。 新中国成立以前很长的历史时期,乡村公共产品一直沿袭与乡绅治理制度相应的供给体制。在人民公社时期,中国政府对农民进行了高度的组织动员,用劳动力对资金最大限度的替代方式,利用农民自身力量实现了乡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提高。改革后,农村大多数公共产品仍沿袭制度外供给体制,由农民筹资来提供。农村在中国公共产品供给的城乡二元格局下,基层政府承担的事权与可用税收收入极不对称,收入相对低下的农民要承担大量的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支付乡村义务教育的公共开支,形成了严重的农村税费问题,也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与城市反差极大。在农村税费体制向城乡统一税制变迁的同时,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应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事权进行调整,更多承担义务教育和基础设施的供给责任,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在上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财力支持增加的同时,应推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创新,形成多元化的有效供给格局。 西部的相当一部分地区是中国的生态保护区,西部的生态保护是全国性公共产品,在西部开展的生态保护工程应建立激励相容的经济机制。西部社会经济存在许多的特殊性,出现了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严重不均衡,也导致了许多社会经济后果,所以应适应西部社会经济发展和现实要求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安排进行调整。
姚贱苟[4]2013年在《公共服务中的责任机制》文中研究说明丘吉尔说:“高尚、伟大的代价就是责任。”责任并不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而是人类实现幸福的根本途径。尊严和幸福是人类社会永不褪色的理想,它们可以成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但个人无法单独实现它们,需要一个彼此负责的社会。公共服务是现代社会中人的尊严和幸福的基础,是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能和现代社会的主要领域,其发展水平是考量现代政府责任品质和责任能力的根本标尺。社会需要的发展推动公共服务改革,公共服务改革是在理论与实践互相扬弃的过程中实现的。公共服务是在近现代西方社会语境中产生和发展的。西方国家在公共服务发展中进行了政府化、市场化、社会化等主要途径的实践,并伴随着公共服务的理论本土化创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交替与融合是西方公共服务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的共同轨迹,也反映西方公共服务发展的责任取向的演变。从根本上看,责任实现是西方公共服务理论和实践的共同追求,西方公共服务发展在于责任实现的程度。我国公共服务发展存在着理论和实践的两方面不足,不少公共服务的理论和实践与公共服务的本质和发展存在着偏离,对关系到公共服务目标最终实现的责任机制研究不够。甄别西方公共服务中的责任理论和审视西方公共服务中的责任治理实践,全面深入分析我国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困境和责任实现的出路,是我国公共服务改革发展中一项紧迫、重要的课题,也是本论文研究的意图所在。论文从公共服务理论确立和发展逻辑的基石—人性假设的讨论和预设为起点,以公共服务中的责任机制为主线,分析论证责任与公共服务的内在关系,并结合对西方主要公共服务责任机制的理论演变的分析和总结,构筑论文研究的理论前提;进而以我国公共服务发展中责任履行呈现一种多维交织、内外相扣的系统困境为主要问题,利用系统的方法分析我国公共服务责任履行的弊端;并通过制度的方法分析我国行政体制多元化下的公共服务责任机制特征和优劣,把握公共服务责任机制是一种多元多层的制度体系,制度的有效性对公共服务责任机制起决定作用;实践是理论的来源,案例研究是获得科学认识的有效方法,剖析我国发展不同程度的地区公共服务责任改革,透视西方主要国家公共服务责任治理的实践,是我国公共服务责任机制创新必要条件。综合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尝试构建我国公共服务责任机制及有效性的一般框架,并提出相应对策。本论文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内容逐步展开:首先是理论评析,包括公共服务责任机制的人性假设讨论、预设和西方公共服务责任机制的主要理论考察。对于公共服务理论中的常见的却取向截然相反的“经济人”和“公共人”人性假设进行合理评析,在综合这两类人性假设基础上,根据公共服务的本质及发展规律,尝试提出“责任人”作为公共服务理论逻辑前提的设想,并论证公共服务与责任的内在关系;同时,对西方公共服务责任机制理论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渊源、理论概貌、理论演变的特征和趋势进行较详细的分析,并对西方公共服务理论所存在的共性、价值及限度给予较全面的评价。其次是问题及其分析,包括我国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困境和围绕责任困境的叁个角度的分析,分别是系统、制度、实践的分析。责任困境是我国当前公共服务继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描述我国公共服务责任制度现状基础上,从内外两个维度系统地探讨了我国公共服务责任体制及责任治理存在的多方面的弊端;责任机制是一种有机结合的制度体系,从制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特别行政区、普通行政区及民族地区叁元行政体制下的现有公共服务责任机制的制度环境、制度构成及优劣;公共服务责任机制的发展是具有很强的实践属性,从责任的视角介绍和分析了我国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西方主要国家不同类型的公共服务改革的案例,并对中西两域公共服务责任治理进行比较。最后是构建和对策,包括我国公共服务责任机制一般构建和创新公共服务责任机制的对策。一般构建主要围绕公共服务中责任的界定、发现、责任的履行和监控、公共服务责任机制有效性来展开;综合论文前述各章节的分析和论证,并结合我国公共服务的发展实际,提出创新我国公共服务责任机制,需要从公共服务的人性理念、理论发展、系统革新、制度变迁和绩效评估五个方面进行改革。本论文以公共服务中的责任机制为研究对象,认为西方公共服务责任理论和实践都沿着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交替与超越演变轨迹,我国公共服务责任履行面临是一种系统困境。公共服务发展的根本在于完善公共服务责任机制,责任实现的效果在于责任机制包含的制度体系有效性程度。采用广视域、多方法的分析和论证,使公共服务的责任机制的研究全面性、系统性、深入性都有一定的提升,利于促进我国公共服务责任机制的创新,对我国公共服务发展具有一定的实践和理论价值。
刘华伟[5]2008年在《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部门重视抓收入,轻视支出管理,支出管理方面的改革显得严重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推进,切实改进和强化公共支出管理已显得日益必要和紧迫。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逐步建立,广东在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多项改革在全国属首创,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对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进行系统和深入研究,不仅有利丁深化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而且对于推动全国的财政改革具有借鉴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文中运用到的两个基本理论。一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在对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作了系统阐述后,运用该理论分析了我国财政制度的变迁,并对变迁的原因作了分析;然后运用经济学分析的方法着重分析了财政制度变迁中的公共支出管理制度的变迁,为后文研究广东省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新视角。二是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管理新方法。本文追溯了新公共管理理论产生的背景,阐述了其理论基础及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的基本要求,提出新公共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公共支出规模,优化公共支出结构,改善公共支出效率,加强公共支出绩效管理等。有了以上两个理论的铺垫,本文接下来研究了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路径。首先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视角介绍了广东公共财政制度变迁的历程和路径,提出了广东公共财政制度变迁的叁条主线,即预算管理体制变革、财政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变革和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而研究了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广东在这方面做了许多改革创新,本文集中探讨了广东创新的六项“自选动作”改革,其中包括公共支出绩效评价改革、省级财务核算集中监管改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和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等。然后对广东的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作了分析和点评,总结了改革特点、成效,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本文最后针对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广东的财政改革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新公共管理背景下从五个环节(即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等五个环节)系统深化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以期对深化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王海佼[6]2012年在《我国政府信息服务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信息资源作为战略性资源,在信息社会中的需求越来越大,其配置问题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关心的热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层次较低,规范、引导、约束力不足,对提高我国政府信息服务水平、解决我国政府信息供求矛盾问题的作用有限。政府信息服务水平低下,已造成诸多不良后果:政府信息公信力不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政府信息服务力不足,阻碍经济良性发展;政府信息引导力不足,影响公民社会进步。我国政府信息服务体系亟待变革,需要用创新满足公众越来越大的信息需求。本文遵循“我国政府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问题根源——如何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解决问题的制度保障”思路开展研究。第2章对我国26个省级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服务现状进行问卷调查,得出我国政府信息服务的整体水平比较落后,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服务理念缺失、有效供给不足、技术推动乏力、激励与约束措施错位、信息鸿沟扩大。这些问题是由多种复杂因素造成的,其中最主要的有四个方面:一是文化因素,民主文化缺失,愚民思想横行;是制度因素,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叁是经济因素,收入差距导致信息鸿沟;四是国民素质因素,公民意识淡薄,缺乏维护自身权利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第3章分析了政府信息服务创新的动力,并在借鉴国外政府信息服务模式的基础上提出要改变我国政府信息服务现状,必须从叁个方面推动创新:一是服务理念创新,包括重塑行政文化价值,树立服务型理念,由经济建设性向社会服务型转变,由歧视性服务向平等性服务转化;二是服务主体创新,公益性政府信息服务应该由政府职能部门、第叁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共同提供,营利性政府信息服务应该主要由企业法人和第叁部门通过市场渠道提供,政府负责政府信息服务市场培育和管理。叁是服务模式创新,建立以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服务模式。第4章认为,政府信息服务创新实质上是制度变迁的一种,在借鉴制度变迁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我国政府信息服务创新的路径依赖主要有四种:传统政治文化的约束、政治体制的约束、既得利益集团的约束、二元经济体制的约束。但是在推动政府信息服务创新上,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有意愿、底层公众有呼声。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本文认为,我国政府信息服务创新路径应该是渐进式的,而不是突进式的;应该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而不是单独依赖政府或公众。在借鉴产权经济理论和政府流程再造理论的基础上,本文设计了“意识重塑——体制改革——组织重塑——产权划分——绩效驱动——制度保障”渐进式创新路径。其中:意识重塑解决创新的理念问题;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解决创新的环境问题;组织重塑解决创新的组织问题;产权划分解决创新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政府信息资源所有权划分是基础、使用权划分是关键、收益权划分是核心;技术保障解决创新的物理手段问题,包括基础保障技术和安全保障技术;绩效驱动解决创新的自发动力问题。制度是政府信息服务创新的保障。解决政府信息服务创新的整体环境和规则问题,离不开党政分离制度和产权分配制度;解决服务主体创新问题,离不开政府信息服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解决信息服务主体的规制问题,离不开激励与监督制度;解决公益性政府信息服务主体的激励问题,离不开绩效评估制度。本文第5章针对这五个问题,设计了保障政府信息服务创新的五项制度,提出用正式制度保障创新活动的可持续性。最后本文得出结论(第6章),我国政府信息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必须要更新服务理念,以开放、公平、公正的服务态度,将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为此,必须要打破政府在政府信息服务领域的垄断地位,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和个人投资、参与政府信息服务建设与发展,政府通过立法保障投资人的收益权。政府职能部门及政府拨款事业单位负责提供外部性较强的公益性政府信息。政府在培育政府信息服务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民公平、公正获取信息的权利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两点:一是利用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激励理论、博弈论等经济学理论和工具分析政府信息资源配置,探讨我国政府信息服务创新的路径选择问题,并设计政府信息服务创新路径,是一种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上的拓展;二是将政府信息服务分成营利性政府信息服务和公益性政府信息服务,并提出不同种类的政府信息服务由不同的服务主体提供,在研究内容上有所创新。
林颖[7]2016年在《制度变迁视角下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现代城市设计概念以来,城市设计实施一直是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中的一大难题,在市场经济深化改革期的城市建设环境下,解决城市设计实施问题变得更为迫切。本文立足于以实施为导向的城市设计过程理论,试图用制度化和经济学的思维去探索走出我国城市设计实施困境的路径,而制度变迁的视角正为这条思路提供了突破口。基于制度变迁过程与城市设计实施过程的共通点,论文对城市设计实施进行了制度化诠释,提出城市设计的诱致性实施与强制性实施两条路径。前者指在城市开发建设活动中,公众主体与企业主体(指城市设计中的开发企业)在响应城市设计将带来的获利机会时,自发地贯彻执行城市设计意图的过程。后者指将城市设计方案或成果转化为政府法令的形式,依靠政府主体行使国家法律权力强制性执行的过程。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能够弥补强制性实施的局限性,强制性实施路径能够克服诱致性实施的路径依赖问题,两者协调互补,互不可缺。然而,通过对我国当前城市设计实施的现状分析和中美城市设计实施体系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城市设计实施现状表现为一种单一的强制性实施特征,存在诱致性实施路径缺失的问题。因此,论文试图对我国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的可行性、实现路径和具体方法展开探索。论文以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的两个主体——公众主体与企业主体作为研究对象,借鉴制度变迁分析方法,通过构建其实施城市设计的“成本-收益”模型,对各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行为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基于产权明晰下实现路径的理论思路。在此基础上,结合中美产权结构与实现路径比较分析,论文归纳出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的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公民设计组织、资金激励与抑制策略和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体系。这叁条路径具体应该如何实现?论文对美国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的方法和策略加以借鉴,通过中美制度环境和案例运作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了以下适宜于我国国情的实施方法和具体策略。第一,通过剖析美国不同类型的公民设计组织发展特征,对中美城市设计第叁部门建立的制度环境进行比较分析,结合美国普罗维登斯市CITY WALK城市设计与中国武汉市昙华林城市设计的案例比较,找出我国公民设计组织建立与发展存在的困境,以此提出我国促进公民设计组织建设以诱致公众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普适性制度方法。第二,借鉴当今美国城市设计运作中不同类型的资金激励与抑制措施,并对中美城市设计运作的制度环境差异进行优劣势比较,论文提出了适宜于中国制度环境下城市设计资金激励与抑制策略的改进方法,是诱致企业实施城市设计的路径之一。第叁,构建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体系从根本上消除外部性问题,是企业主体的另一条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论文首先对公共空间地役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明确了城市设计中公共空间地役权范畴及其对实施城市设计的优越性,进一步,在我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序列下,论文分析了构建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体系在法理和需求上已经具备的可行性,并提出通过交易制度设计和要素类型细分的具体策略,实现此实施路径在程序与技术上的可行。最后,立足于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的方法和策略,结合我国现行的城市设计强制性实施路径,论文最后对构建适宜于我国国情的城市设计实施体系框架进行了设想,两者互为补充,以实现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城市设计实施目标。
张岚[8]2016年在《基于多案例分析的地方政府创新扩散机理研究》文中认为现代创新型国家的前沿性标志往往是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生产力的创新,但在根基上却是国家管理体制的创新。政府管理部门在价值观、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创新,能够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其进行的创新引导、创新激励、创新风险保障和创新收益的合理分配,是市场创新的基础。政府部门的创新扩散,可以推动政府创新的方法、规模和效率,支持市场和社会创新。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世界各国政府都在进行着不同程度的改革和创新。在这股全球改革的大潮中,中国政府创新的活动也非常踊跃,一大批地方政府积极实践,因地制宜进行改革,收获了丰富的创新经验。地方政府创新对于推动行政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很多政府创新项目不但在始创地保持着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甚至扩散至全国;也有的项目尽管在始创地失败了却“墙内开花墙外红”,被其它地方政府广泛仿效。但也有不少创新项目不但没有得到扩散甚至在始创地也是名存实亡。为什么许多曾经获奖的创新项目命运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如何有效推动政府创新的扩散,既保证创新扩散的效率又能充分发挥创新解决本地问题的效果,是本文着力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在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对政府创新扩散的基本理论、动力和条件进行梳理。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至今已举办八届,考虑到创新扩散的时滞性,通过对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第一至第五届获优胜奖的案例的追踪和分析,获得如下发现:一是政府创新的持续性跟扩散情况存在着紧密关系,不具有持续性的项目绝大多数也没有得到扩散。二是政治改革类创新项目的扩散性程度主要取决于中央政府、上级政府的支持和推广,自主性的扩散相对较少。叁是公共服务类创新和社会管理类创新的扩散情况相对较好,且多为自主性的扩散方式。通过对浙江政府创新的多案例比较分析发现,上级政府的介入对于创新扩散意义重大。创新的扩散首先需要上级政府的认同,上级政府通过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加以引导,保障和鼓励创新的扩散。仿效政府官员的坚持和推动是保障创新扩散成果的有力支持。只有通过那些有胆识的不计较个人得失并敢于冲破重重阻力的官员,才有可能通过持续的推动使得该项创新的仿效得以可能。扩散程度高的创新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来推动亦或是仿效政府有强烈的动机接纳该项创新。由层级较低的上级政府来推动或是仿效政府的动机不够强烈和主动,创新扩散的区域会受到较大限制且创新的可持续性不强,不能充分实现创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研究还发现,政府创新和企业创新所追求的目标截然不同,政府创新扩散也有不同的扩散路径和扩散逻辑。在强制性扩散模式下,上级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创新的纵向扩散,在扩散速度上呈现优势,创新成本和风险相对较小。在自发性扩散模式下,主要由仿效政府自主学习,扩散的创新适应性较强,但扩散效率相对较低。政府创新扩散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合作,互动和博弈的过程,这些合作和博弈,存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之间,也存在于政府和社会之间。
李琼[9]2013年在《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收费公路政策的实施,使收费公路产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收费公路发展,协调收费公路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转变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然而,现有关于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理论研究极其薄弱和匮乏,加之收费公路产业自身的特殊性又决定了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转变理论并不足以完全指导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实践,因此,论文就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展开专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论文以新制度经济理论、政府管制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关的理论为基础,全面总结和论述了收费公路产业属性,系统归纳分析了收费公路发展历程,通过量化分析总结提出了收费公路产业发展的库兹涅茨曲线,并基于论文研究的需要,重新对收费公路产业内涵、政府职能及政府职能转变等重要概念了进行界定,明确了论文研究范围,形成了论文的研究基础和研究的逻辑起点。论文通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现有相对成熟的综合评价方法,结合实际对收费公路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分别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评价,为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确立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对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的实证分析,包括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多维困境及深层原因剖析,系统总结提出了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的五个要点,为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路径设计提供支撑;论文以规范收费公路产业自身发展,促进收费公路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基于收费公路产业政府与市场合理关系、收费公路产业绩效、收费公路类型等叁个全新的视角,分别依据相应的标准构建了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为新时期科学确立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体系提供理论借鉴;最后,论文从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破除产业行政垄断、推进产业市场化进程、加快公益性回归等四个方面对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路径进行了系统设计,一方面把收费公路政府职能转变与一定时期产业政府相关改革相结合,适应不同阶段或不同时期收费公路产业政府重点改革与发展的工作需要;另一方面为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多样化的并伴生有一定目标或依托重点的可行性路径选择。
管斌[10]2007年在《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政府经济行为市场化的产物,是以实现政府经济社会职能为目的和内容、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其目的具有公共政策性、其功能具有财产供给性、其手段具有市场性、其主体结构具有特定性、其意思表示具有政府主导性、其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其法律适用具有综合性。在国内外的实践中,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已呈现出多种形式,其中主要有储备品销售、政府投资、政府间资源权交易、政府采购、特许权经营、公开市场操作、彩票发行、国债发行、政府收费、发放教育凭证、土地储备、政府基金、有奖发票、“债转股”、政府担保等等。上述形式多样的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可依据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如以财政资金流向为标准,可分为收入型和支出型;以客体形态为标准,可分为价值型和非价值型;以经济法亚部门法属性为标准,可分为市场规制型、宏观调控型、社会保障型等;以主体层次为标准,可分为中央型和地方型;以行为实施机制为标准,可分为竞争型和合作型。当然,上述分类都具有相对性,其中不乏交叉、模糊地带,如政府采购既可以属于市场规制型,也可以属于宏观调控型;政府基金既可以属于中央型,也可以属于地方型;国债行为既可以属于收入型,也可以属于支出型。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市场弥补政府缺陷的主要形式,是市场与政府共生的典型状态,是经济民主理念的重要表现,是政府能力建设的具体实践。换言之,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注重市场机制的引入,通过许可制度,以及更为市场化的管制进路,来维持或模仿市场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成为克服不完全竞争、非均衡市场、市场缺位以及不希望的市场结果等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手段,使得传统政府行为的强制性、单方性、暴力性与专横性特点相对弱化,使行政主体和政府行为变得富有人性,促使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政府行为,提升和强化了政府能力,促进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提高。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作为含有大量私法行为因素的公法行为,在政府治道变革已成为世界性潮流的背景下,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宽,已普遍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主要领域。因而,它涉及到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我国的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充分显示了,后发国家在民族独立和民主建设的初始阶段试图将发展和维护权力垄断与框架的多样性结合起来的景象,在限制公民权利和扩张政府权力的基础上推动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威权主义国家的突出表征。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运行实践与制度保障之间的冲突,以及威权主义国家所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只能由威权主义国家通过向宪政民主国家的体制转换来解决。当今中国所面临的,不是经济增长快慢的挑战,而是经济宪政制度供给的挑战。我们应秉持“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而不是“经济爱国主义”。宪政改革的方向是将国家引入到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的轨道。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扮演从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而实现国家和社会有效互动的联结点角色的地方政府,却日渐暴露出为社会发展提供公共物品时面临责权不一的制度掣肘。我们必须重视地方型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多中心治道”,重视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理论研究,这既是经济法保障科学发展观实现的价值体现,也能使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特别是主体类型化研究更加周全。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的提出,既强化了经济法的“回应性”特点,论证了经济法的“模糊性”特点,也强调了在经济关系复杂化和动态化背景下法律综合调整的必要性。为了协调该行为中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政府公共性与自利性、政府主体利益目标与参与主体利益目标、制度移植与制度适应等诸多冲突,需要以经济法为中心,就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适用范围、主体、审查、合同、标准化、价格、竞争、税收、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诸多制度要素作出立法设计。法学的理论建构和言说方式,不是“天马行空般的”和“非场景化的”。深入研究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必须对以下几组关系进行比较系统的回顾和总结:(1)市场和政府;(2)权利与权力;(3)传统与现代。与此相适应,经济法学范畴的建构离不开对市场和政府、私法和公法、传统与现代等相互关系的有机考察。经济法主要应作为学科而不是法律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由“小经济法”向“大经济法”的转变有着必然性。
参考文献:
[1]. 基于制度变迁分析的政府公共收费管理创新研究[D]. 王召远. 安徽大学. 2004
[2].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制度与治理模式研究[D]. 周晓平. 河海大学. 2007
[3]. 中国公共产品供给研究[D]. 叶文辉. 四川大学. 2003
[4]. 公共服务中的责任机制[D]. 姚贱苟. 中央民族大学. 2013
[5]. 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研究[D]. 刘华伟. 暨南大学. 2008
[6]. 我国政府信息服务创新研究[D]. 王海佼. 武汉大学. 2012
[7]. 制度变迁视角下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研究[D]. 林颖.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8]. 基于多案例分析的地方政府创新扩散机理研究[D]. 张岚. 浙江大学. 2016
[9]. 收费公路产业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研究[D]. 李琼. 长安大学. 2013
[10].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制[D]. 管斌. 湖南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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