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所得税税负与纳税筹划——来自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益论文,税负论文,所得税论文,中国论文,上市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断改革与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收益界定的制度差异越来越大,会计—税收差异(本文简称会税差异)也越来越大。由于会税差异同时受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影响,会税差异的大小很容易又与税收筹划、盈余管理等活动联系在一起,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特别是随着实证会计研究的发展,与会税差异有关的量化研究取得了众多成果。但由于会计实证研究在国内发展时间不长,纳税申报表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税收数据收集困难,国内这方面的相关研究还较少,现有的会计—税收差异研究主要限于制度层面的原因,尚缺少对深层次原因的分析和对会计—税收差异的量化研究。由于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弹性不同,会计核算原则相对于税收原则更具弹性、更为灵活,税收原则更具刚性,因此,会计收益数据要比应税收益数据更易操纵。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普遍存在已被实证证实,在应税收益因税法刚性难以被操纵的情况下,会税差异越大,意味着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操纵会计收益的程度越大,即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程度也越大。盈余管理与会税差异的关系也已被实证证实。由于盈余管理的动机较多,企业是否会出于避税的目的而进行盈余管理?本文将利用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告数据,实证分析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的关系,检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有意识的增加会税差异以降低所得税税负水平的纳税筹划行为。
二、文献回顾
国内研究会税差异的实证会计研究文献尚不多见,主要的研究成果有:戴德明、姚淑瑜(2006)分析了2002年至2004年我国上市公司会税差异的制度原因以及样本期间会计制度制定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协调努力的实际效果。研究发现:制度因素是造成会税差异的主要原因,且固定资产折旧和投资收益是造成会税差异的两个主要制度原因,为此,建议会计制度制定机构与税务机关为了降低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税法遵从成本、提高征纳双方的效率,应在制度层面以及对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监管方面加强协作,防止企业利用制度差异规避所得税。叶康涛(2006)通过考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税负成本。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税负成本的行为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高税率公司存在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该特征,且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纵长期应计项目规避所得税负。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税负成本较为有限,平均每1元操纵利润中,只有1.8分的操纵利润可以规避所得税成本,这或许表明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为了避免引起资本市场或税务当局的怀疑,而为其大部分利润操纵支付了所得税成本。戴德明、姚淑瑜(2007)以安然Tanya结构性交易为例,分析了安然公司利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税法对于递延薪酬和退休后福利的处理规定存在差异。构造Tanya交易,通过出售优先股加速实现递延薪酬退休后福利义务的税收抵扣,并通过转让这一负债重复同一税收抵扣,既减少了应税收益,又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巧妙进行了所得税避税。周中胜(2009)以1999年至2003年深沪两市所有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从盈余持续性的视角考察了上市公司会税差异对盈余质量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上市公司的会税差异能显著的反映盈余的持续性,会税差异越大,盈余的持续性越弱,盈余质量越低。
从上述研究文献来看,国内对会税差异的研究,一方面主要是基于制度层面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另一个方面是对会税差异与盈余管理行为和盈余质量关系的研究,对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的研究尚属罕见。虽然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所得税税负进行了实证研究,但均没有从会税差异的视角进行研究,主要是从行业特征的视角实证分析不同行业的所得税税负差异。如李韬(2004)参考借鉴国内外实证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的行业特征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行业间所得税税负总体上并没有显著差异,只在2002年正式实施所得税新政策以前的2001年部分行业间存在所得税税负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一方面是国家对不同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造成的,国家为了扶持诸如信息、IT等科技含量高、代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发展趋势的行业,对这些行业内的公司在所得税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就是措施之一。因而,这些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同那些执行国家法定税率的行业不但是在实际税负上存在着显著差异,而且在统计检验上也存在着差异。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由于税法刚性,无论会计上如何通过盈余管理进行利润调节,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均需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对应税收益均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特别是,很多盈余管理行为可以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这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此时,企业变更折旧政策将只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因为折旧政策变更并不影响应税收益,但会增加会计—税收之间的差异。如果公司主要通过调节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而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但其会税差异会相应增大。因此,若企业利用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必然会导致所得税税负降低,但同时也会导致其会税差异扩大。据此,提出本文第一个假设:
H1:企业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负相关,即会计收益—税收收益之间差异越大,企业实际承担的所得税税负水平越低。
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所得税法之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有有三档,分别为一般税率33%、微利企业的低税率18%、27%,加上各种税收优惠,实际享受的税率要比名义税率低。理论上,虽然每个企业都有盈余管理及避税动机,但是高税率的公司显然比低税率的公司的动机具为强烈,叶康涛(2006)的研究结果也表明,高税率公司比低税率公司存在更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若企业存在利用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行为,由于高税率公司的避税动机更强,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也一定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H2:高税率公司更有可能通过加大会税差异来降低公司实际的所得税税负。即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显著高于低税率公司。
(二)变量设计
(1)所得税税负变量的设计。理论上要衡量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应先了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要求在年报中公布,因此,要利用公开年报数据准确衡量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不能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一般采用替代方法,利用年报公开的所得税费用数据和利润总额数据为依据,以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作为衡量企业综合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由于本文研究的期间为2006年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实方法主要采用应付税款法,所得税费用与实际所得税负债差别不大,以实际税率作为所得税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对研究结果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为此,本文构建的所得税税负变量的计算公式为:所得税税负=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100%
其中,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均取自母公司年报。
(2)会税差异变量的设计。国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表明,税法的复杂性、纳税申报表的保密性、税率的多样性以及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使得研究人员很难准确测定会税差异。我国也是如此,特别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繁多,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受所在行业、地区、规模以及母子公司是否采用合并纳税等因素的影响,编制合并报表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往往不止一个。为减少母子公司合并纳税影响变量计算的准确性,本文统一以母公司数据为依据进行实证分析,无论所得税税负指标还是会税差异指标均以母公司数据进行计算。根据数据来源,会税差异的计量有三种方法: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基于财务报告数据的计量方法、兼用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由于纳税申报表不属于会计报表,无需公开披露,在会计实证研究上难以采用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方法,通常采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中,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应税收益,进而计算会计税收差异或计算税收比率是当前研究会税差异的主流方法,不过,这种方法估计的会税差异没有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的影响。由于我国会计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计量会税差异影响不大。因此,本文直接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当期应税收益,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会税差异。由于本文研究的是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所得税税负采用的是相对数指标(即实际税率),为了方便比较,会税差异也以相对数指标表示。参考戴德明,姚淑瑜(2006)一文的做法,本文会税差异的相对数以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来表示。计算公式为:
应税收益=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会税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收益=利润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会税差异÷期末资产总额×100%
(三)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我国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2001年至2006年的观测值作为研究样本,并做了如下剔除:剔除母公司报表未公布年末所得税税率等数据缺失的公司;剔除所得税费用≤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即实际税率与正常公司的实际税率含义不同,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剔除利润总额≤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也是负数,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剔除公司所得税税负即实际税率≥100%的公司。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实际税率已经超出法定税率应于剔除。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利用SPSS软件分别计算所得税税负、会税差异两个主要变量的均值、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指标,结果汇总如下:
由(表1)可见,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均值为1.5824%,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并不明显。实际的所得税税负的均值为17.7678%,与上市公司名义税率33%和相当部分公司享受优惠税率15%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所得税税负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也并不明显,除了2001年税负较低外,其余年份税负水平波动不大,与2002年1月 1日开始停止执行“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严格按法定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吻合。
(二)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假设一提出的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负相关的假设,我们以会税差异变量作为自变量,以所得税税负为因变量,构建如下线性回归方程:
利用上述回归方程,我们分别按逐年样本和总样本进行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如下表:
由(表2)可见,无论是总样本还是分年样本,线性回归结果均显示会税差异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数,说明所得税税负确实与会税差异显著负相关,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税负越低。支持假设一。
(三)独立样本t检验 由于相对于低税率公司而言,高税率公司的避税动机会更为强烈,更有可能通过这种有意识的增加会税差异的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减低所得税税负,果真如此的话,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将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实际上是否如此,我们可以通过假设二的检验进行验证。我们采用独立样本均值t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由于我国各地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繁多,虽然税法规定的名义所得税税率为33%,但超过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享受优惠后的名义税率都低于33%,最低的还不到10%,但适用最广泛、适用的上市公司数量最多的两档税率分别是15%和33%,为使样本更具代表性,我们便以15%税率的公司作为低税率公司,以33%税率的公司作为高税率公司,组成样本,对其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检验结果如(表3)。由(表3)可见,从2001年至2006年的总样本来看,高税率组的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的均值为1.7523%,高于低税率组的1.4752%,且通过显著性检验(显著性水平1%),说明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确实显著高于低税率公司,支持假设二。从各年的分组样本来看,除了2005、2006年两年的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外,其余年份均为高税率公司高于低税率公司,且2001年、2002年的差异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虽然2005、2006年两年的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但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总体上而言,可以认为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水平确实较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基本上支持假设二。
五、研究结论
本文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税负水平与会税差异水平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水平越大,所得税税负水平越低,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水平越小,所得税税负水平越高,表明上市公司有可能通过调节不影响应税收益却影响会计收益的盈余管理手段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在不增加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增加会计盈余,相对降低所得税税负水平。对高低税率组的会税差异水平均值的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高税率组的会税差异水平均值明显高于低税率组,说明高税率上市公司具有更强烈的纳税筹划动机,导致其会税差异更大,也进一步佐证了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调节不影响应税收益却影响会计收益的盈余管理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在不增加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增加会计盈余,从而相对降低所得税税负水平。本文研究结果的启示是,为防止企业通过调节不影响应税收益却影响会计收益的盈余管理手段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在不增加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增加会计盈余,加强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压缩会税差异的空间。
标签:纳税筹划论文; 盈余管理论文; 税收原则论文; 所得税费用论文; 税负论文; 会计论文; 企业税率论文; 非应税项目论文; 税收论文; 财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