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歧走向共识——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的比较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主义论文,人本主义论文,分歧论文,共识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09)03-0016-04
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是现代环境伦理学的两个主要理论派别。人本主义是指以人类的价值和利益为最高目的,在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基础上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理论倾向,通常被称作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主义,是指认为自然有其固有的“内在价值”,主张环境伦理应以自然的价值和利益为中心,保护所有自然物并维护自然系统的生态平衡与稳定的理论倾向。本文将就这两大理论派别各自的主要观点展开讨论,通过对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双方主要观点的分析与比较,考察一下这两个看似十分对立的理论倾向是否存在某些共识?二者能否相互吸收与借鉴,超越分歧,在探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共同目标之上形成更为理性的观点。
一、人本主义的理论内涵及其合理性与局限性分析
人本主义环境伦理学是在人类面临严峻生态危机与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兴起的理论思潮。作为一种理论态度,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将人类置于首要地位,将人类的利益作为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关系的根本尺度。在西方,其主要代表有默迪、J·帕斯莫尔、H·J·麦克洛斯基等人,国内的刘福森、汪信砚教授等也是力主为人类中心论辩护的学者。
人本主义的主要理论根据是:(1)自我中心是地球上所有生命的普遍本质,人类以自我为中心开发和利用自然无可厚非,人类关心自然的最终目的是关心人类自身。不论我们对自然做何种伦理思考,不论我们对人类的环境行为做多少政策性、法律性的规范和具体实践的限定,无非还是关注于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为作为人,我们首先只能是从人自身而不是他物的立场出发,这是不言自明的。(2)人类是地球上唯一有自觉意识和理性思维并发展出发达的人类文化的高等动物,人类的产生与存在极大的改变了地球原始的自然风貌,人类理应是地球的主人,是所有物种的主体。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环境道德其实仍然还是对人而言的道德,而不是一种由纯粹的对自然的关切而形成的伦理关系。(3)实践是人类的生存方式,是人类的本性,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人类实践的终极尺度是不可超越的,因为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一种价值选择活动,这一价值选择活动最终是以主体人的价值尺度而不是外部对象的价值尺度为标准的。
然而,人本主义环境伦理学(即人类中心主义)是现代环境伦理学中较为弱势的理论声音,在生态伦理思想越来越被人们重视的今天,它遭到了来自自然中心主义者的种种诘难,通过自然主义者对人本主义观点的批判,我们能够认识到该理论的某些缺陷。
首先,自然主义者批判人类中心主义的一个主要理由是,他们认为正是由于人类只从自身利益出发,无视其它自然存在物的存在和利益,才使得现代人把自然当作任其开发与利用的工具,从而导致了土地沙化、气候变暖、物种灭绝、生态失衡等全球性生态危机。尽管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强调为了人类整体和长远利益而保护自然,但在实践操作层面却会遭遇诸多困难。例如:人类对某些资源或物种的保护,由于受人类知识储备和认识能力的局限,人们只能根据一定阶段的认识水平和在一定阶段上的人类利益来决定对那些具体物种的保护,这本身就是狭隘的甚至会带来相反的后果。
其次,自然主义者认为人本主义把自然存在物排除在人类的道德对象之外是非常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者仅把道德视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是不符合人类伦理思想发展实际的。因为,从历史的角度看,道德关怀对象的扩大正是伦理思想演进,道德进步的表现,所以,人类没有理由严格划定道德对象的范围,而拒绝给其它物种和整个自然以应有的道德关怀。在人类文化的源流中,原本就有把道德理解为一种普遍适用于人与其它存在物之间的规范的观点。我国宋代儒学就在形而上学的层面把人设定为“天民”,认为人应该关心其它生命的生存,对其它存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那么,作为21世纪的现代社会,我们理应在更广阔的视野内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界定人在自然中的位置。
尽管,由于人本主义对人与自然关系性质的界定还有待探讨,但它维护“人”的立场的理论姿态仍值得我们学习。客观地说,人本主义环境伦理学从人自身的立场出发,主张保护人类利益与保护自然环境的利益并不矛盾。因为,自然环境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和依据,是与人类利益紧密相关的。关心自然生态的持久平衡与稳定是人类的责任,为此应该建立一种旨在保护自然,限制与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道德观念。可见,人本主义以人的价值和利益为出发点,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是有其合理之处的。
二、自然主义的理论内涵及其合理性与局限性分析
自然主义作为西方环境伦理学中的较为强势的理论倾向,主要代表有生态中心论者罗尔斯顿、利奥波德,生物中心论者施韦泽,动物权利论者辛格、雷根等。其主要观点是:(1)认为自然有其固有的“内在价值”,主张以自然生态为中心,强调保护一切自然存在物的利益并维护自然整体的生态平衡和持续发展。(2)每一个自然存在物都具有双重价值,既作为个体生命的存在价值,又具有维系生态系统平衡与稳定的“生态价值”,也即罗尔斯顿提出的“系统性价值”,因此,作为生态共同体的成员理应受到我们的道德关怀。(3)人类应敬畏自然,尊重生命,包括一切自然存在物的生命,这是人类对自然的应然态度。因为根本意义上的生态伦理只能是出于对自然的爱。
当然,自然主义亦有其一定的局限性,这就是人类中心主义在驳斥它时所提出的它所面临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
一是,自然主义提出的道德的深层理论基础即自然的内在价值和自然权利论受到置疑。我们知道,自然主义强调人类应给予自然界的一切存在物以道德关怀,其理论前提是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拥有天赋权利。如泰勒所说,所有的生命形式(包括人类)都拥有绝对平等的天赋价值和道德价值,非人类生命拥有人类应予以尊重的权利,尊重大自然是生物圈中最有力量的人类职责。而人本主义者认为由自然存在物的存在事实直接推出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犯了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因为“是”,即客观事实、客观规律,是伦理客体的客观属性;而“应当”则是伦理主体的道德判断、道德行为选择。所以,事实判断不直接等同于价值判断,从“是”中并不必然推导出“应当”,从自然物的事实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导出人对自然的伦理关怀。只有在二者之间建立起某种价值联系,他们的伦理关系才能成立[1]。
二是,自然主义强调自然的内在价值和天赋权利,主张维护自然的“完整、稳定与美好”,而轻视了人的实践本性与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仅仅用环境道德规范作用限定人的实践活动,这就把问题简单化了。众所周知,人类的任何实践活动都会对自然有所影响,如果人类的一切行为都以保护自然为目的,把自然的“完整、稳定与美好”作为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和人对自然的道德行为的终极尺度,那么岂不是要终止人类的一切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而且,实践活动是人类主体性和创造性的主要表现,也是人类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在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虽有其否定性(破坏性)一面,但其肯定性的一面是主要的。事实上,人类正是通过改造自然而获得了现实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在这个过程中,人与自然得到了共同的发展和进步。况且,能够体现人类的主体性和创造性的任何科学与文化都对生态系具有否定性的价值,如果因其对自然生态的否定而被否定的话,岂不是也否定了人类的主体性和创造性?
尽管自然主义有其理论和实践上的局限性,但对于亟须解决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的现代社会来说,它无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视角,一种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总的来说,自然主义从价值论的角度给出了人类对于自然进行道德关怀的理论根据,同时以环境整体主义为理论出发点,强调了“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的重要性,还看到了人类实践活动的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矛盾,这一系列具有科学性与启发性的观点给我们解决当前的生态危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以重要启示。首先,它的整体性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深化对自然的感知和认识,改变以往对待自然的传统观念和意识。其次,自然主义对一切自然存在物“内在价值”的认定,对自然的敬畏和对生命的尊重,都将使我们重新审视自然的性质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尤为重要的是,它看到人类存在的有限性,主张在生态学的意义上限定人类实践活动的程度,约束人类的实践能力,并以此作为人类环境道德的规范。这些重要认识将使人类重新定位自己在自然中的地位:“人不是在者的主人,人是在者的看护者和邻居”[2],从而在出于对自然关爱的基础上形成根本意义上的生态伦理。这是环境伦理学的新突破,更是近代以来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突破。
三、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分歧
通过对人本主义和自然主义的主要观点及其合理性与局限性的分析,我们发现,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双方不同的价值论基础和认识论模式。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双方在价值论上的分歧:在价值论上,人本主义环境伦理学认为价值是产生于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的关系,因而没有独立于评价主体的价值,所以,在价值判断中,核心是主体,离开主体,价值无从谈起。所谓自然的价值只不过是为人类所用的工具性价值,因为自然事物是一种无意识存在,它不能作为价值评价的主题,只能充当评价客体。即便是有些自然中心主义者所讲的自然的生态价值也是围绕人来说的。所以,自然的价值只能依附于人而存在,是人的价值的“投影”,离开人,自然界只是一种存在,根本无所谓价值。因此,在我们的价值和价值观领域中,价值主体只能是人,而非其它自然存在物,“我们之所以要解决当代的生态环境问题,克服生态危机难道不正是为了人类整体利益吗?”[3]
在自然主义论者中,无论是动物中心论还是生态中心论,都一致认为由自然的事实性存在可以推导出自然独立于人类的内在价值,并把自然的内在价值看作是人对自然道德行为的终极尺度。例如,以罗尔斯顿为代表的生态中心论认为并不是只有人才可作为价值评价主体,动植物获取自己所需食物、养分的能力及自我保护的机制,都说明它们的生命对它们有着不依赖于人类评价而自为存在的、内在的价值,自然物能够成为自身价值的主体。雷根则指出,动物与人一样看重自己,因而也拥有内在价值和一种对于生命的平等的天赋权利。平等主义生物中心论者泰勒进一步指出,所有生命形式(包括人类)都拥有绝对平等的天赋价值和道德价值,非人类生命拥有人类应当予以尊重的权利,尊重大自然是生物圈中最有力量的人类的职责。由此,自然主义环境伦理学从价值论的角度解决了环境伦理学的基础性问题:由自然存在物的存在推导出自然的内在价值,由自然的内在价值推导出了人对整个自然系统的义务和责任。
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在价值论上的分歧源于他们的不同认识论视角,或者说,在不同的认识论模式下形成了二者对于生态伦理的价值主体或道德主体的不同观点。首先,人本主义的认识框架源自笛卡尔创立的主——客二元模式的认识论,在这种认识框架下,人是绝对的主体,人天然就是地球的主人,而其它存在物只能是人类认识与实践的客体,供人利用的工具。依着此种认识模式,其它自然存在物当然不能成为价值主体,因此,也难以成为人类道德关怀的对象。即使人本主义者中的弱“人类中心论”者认识到人类应给自然存在以道德关怀,也只是认为人对自然的道德关怀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怀的“投射”,因而,人对自然物的道德义务充其量只是一种间接义务,其伦理主体仍然是人,其终极尺度也仍然是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生存利益。
自然主义者的认识论框架则受到20世纪非理性思潮与后现代哲学思潮中“反本质”、“去中心化”等思想的影响,尤其后现代思潮对近现代主体性哲学思想的强烈反叛,使得西方自然主义环境伦理思想家们能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下考察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后现代文化背景下,自然主义打破了现代性主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和认识框架,提出了自然不仅有其固有的内在价值,而且拥有与人类平等的天赋权利,人不是地球的主人,而是自然界的一名普通成员的思想。同时,还进一步告诫人类:人不是唯一的道德主体,自然存在物同样是我们的道德关怀对象,人类理应给自然界其它事物以道德关怀和真正的关爱,将伦理关系扩展至整个自然生态系统。这是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的认识论分歧所在。
四、搁置分歧,谋求共识——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的应然走向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虽然在认识模式和价值论方面各执一端,存在巨大分歧,但二者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的上却是一致的,维护自然界的平衡与稳定,为人与所有自然物创造更为适宜的生存环境,是他们共同的目标。只不过双方在过去的讨论中有意无意的忽视了他们的共识。实际上,人本主义和自然主义的思想观点各有所长,我们应批判的吸收其合理之处,为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更好的解决当前严峻的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因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认识)。二者应搁置分歧,谋求共识,共同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的价值理念支持和实际的理论指导。
具体来说,在理论上,相互吸收对方思想的合理之处。其中,自然主义对人本主义的重要启示是,构建环境伦理,需要超越人类自身利益与价值,关爱自然界的其它存在物和整个自然系统,将道德关怀的对象拓展至整个自然界。对于人本主义的观点,自然主义则应吸收其以人为本的思想,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关注自然的生态平衡,关注人类生存环境的质量。这样,通过二者的相互吸收与借鉴形成更为理性的环境伦理思想,使其既照顾人类的长远福利,又能够保护自然的生态平衡,真正达到人本主义和自然主义的契合。在实践层面,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应力求在战略发展目标和政策目标层面达成共识。在战略发展目标方面,二者能够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上达成共识。我们知道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传统发展战略不同,可持续发展战略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这一发展战略既强调经济和人民物质福利的增长,又强调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两方面的协调。因此,在保护自然环境,保证人类健康的生存和发展上,人本主义和自然主义是一致的。这样的政策应该能够得到二者共同的伦理辩论,同时也能够产生最大的实践效果。总之,人本主义和自然主义能够彼此加强,取长补短,对人类福祉和自然价值的共同关怀将把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
[收稿日期]200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