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反酷刑运动的成就与特点_国际人权公约论文

论国际反酷刑运动的成就与特点_国际人权公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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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4)02-0038-27

一、国际社会反酷刑运动的发展及成就

酷刑现象在人类历史上早就出现,在专制社会中,酷刑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合法现象。 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开始,酷刑制度的合理性开始遭到系统的质疑和批判。基于对发生 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广泛存在的酷刑现象的恐惧和憎恶,国际社会深感通过共同努力来遏 止酷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由此开始了一场颇具规模的反酷刑运动,通过制订、修订 相关国际法律和法规,使这场运动逐渐朝着向国际化和法律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中 有几个重要的发展标志,也是这一运动在不同阶段取得的重要成就。

(一)《联合国宪章》

1945年6月签订,10月24日生效的《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 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虽然这只是抽象规定对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尊重 和保护,但却成为后来国际社会制订各项制止侵犯人权行为的具体规定的国际法律基础 。二次大战后同盟国签署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都将酷刑作为非人道行为的战争犯罪进行审判。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对有关非人道 行为的处罚规定,后来不断被一些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所援引采用,对酷刑禁止的法律化 和国际化起到了重要作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国际公约》,也 将酷刑列入灭绝种族罪之中。这都是《联合国宪章》尊重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是第一个公开宣示人权的价值, 呼吁国际社会对人权进行国际性保护的专门文件,从而使人权保护正式具有国际意义。 其中第5条特别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 待遇或刑罚。”这是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中第一次正式使用“酷刑”概念。该宣言所提出 的行为准则成为后来各种国际人权法制订的指针,也成为评价各国国内立法是否合乎国 际人权保护要求的重要标准。自此以后到1990年,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主要任务就是 围绕着确定具体的标准,将人权宣言有关准则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条款而展开 。为达到此目的,各国反复协商,相继签订了多项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保护公约,从而 使国际社会保护人权的规定逐步规范化、具体化和系统化。主要有1949年国际社会重新 修订的日内瓦四公约;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和《消除 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等,其中都有禁止酷刑的内容。

(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反酷刑 公约》)

为了给全面禁止酷刑提供明确的行动规范,联合国大会首先于1975年12月通过《保护 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 对反酷刑的有关内容原则性规定,其中明确要求所有签署国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在本国 刑法中规定为犯罪。《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专门针对禁止酷刑和一切残忍、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行为所作的指导性文件,它进一步强化了反侵犯人权行为运动逐步国际化 的趋势。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最终通过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以下简称《公 约》)。《公约》在严格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反酷刑宣言》有关原则的基 础上,对反酷刑必须遵守的规范,从实体到程序都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例如规定 了酷刑的定义,明确了各缔约国必须承担的各项义务,包括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 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地方出现施行酷刑现象,对境内发生的酷刑行为进 行及时查处和有效惩治,对被害人进行一定补偿,等等。《公约》还决定在联合国内成 立专门的“反酷刑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各国履行公约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1985 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又决定设立酷刑特别报告人制度。这些措施使得反酷刑运动的经常 性展开有了稳定的机制保证。《公约》将以前国际文件中有关禁止酷刑的要求,变成了 可具体操作的国际法规范,并使各国在制订本国相关法律时,有章可循,有利于全球反 酷刑运动协调统一的向前发展。《公约》的缔结和施行,将国际反酷刑运动向前推进了 一大步,使国际社会反酷刑运动最终走上了稳定有序、逐渐成熟的轨道(注: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本公约,同时声明对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予以 保留。本公约于1988年11月3日起对我国生效。)。至此,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内确定保 护标准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

在制订人权保护的标准方面,国际社会除了签署相关国际公约之外,还制订了一系列 有关禁止酷刑的软法律文书。例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 在紧急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儿童宣言》、《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被拘留或监 禁的人的原则》等等。这些软法律文书不但宣示了相关活动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而且还 为判断个人人道待遇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标准,同时有些内容还能对相关公约的科学阐释 提供重要的参考。

(四)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设立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反酷刑运动开始由制订标准,签订国际条约,发展到在 实践中具体落实这些条约的内容方面。其中比较有影响的事件有几个。(1)1993年联合 国安全理事会设立前南国际刑事法庭,1994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设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 庭。这两个法庭所审判的犯罪中都包括酷刑犯罪。它们开创了用国际法审判完全发生在 一国内部的国际犯罪的先例。(2)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使国际社会审判违反国际法的刑事犯罪具有了常设性审判机构。该规约赋予国际刑事法 院能够管辖的“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三类“最严重犯罪”,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 罪和战争罪中,都包括“酷刑”行为。可以预料,随着国际刑事法庭活动的经常化,反 酷刑国际运动将更加普遍地在世界各国加速展开。

(五)区域性反酷刑运动的努力

在国际社会反酷刑运动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地区在相关区域内所作的共同努力对这一 运动的健康快速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其中做得比较好的是欧洲。

欧洲国家除参加反酷刑的国际公约之外,还签订了自己独有的区域性反酷刑规范性文 件。《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明确宣布:“对任何人不得施用酷刑或者非人道 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惩罚。”这是在《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国际间第一个明确禁止 酷刑的区域性公约,其中确立了由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理事会的部长 委员会组成的对人权的三重保障机制。1987年签署的《欧洲预防酷刑和非人道或者有辱 人格待遇或者惩罚公约》则对在欧洲范围内如何有效地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作出了制度 性规定,健全了对各缔约国遵守国际条约义务以及禁止酷刑效果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 ,设置了“欧洲预防酷刑和非人道或者有辱人格待遇或者惩罚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 根据需要到各缔约国进行访问,调查酷刑案件,各缔约国必须保证接受这种调查。欧洲 反酷刑委员会对在欧洲国家内部遏制酷刑的发生发挥着积极作用。

美洲国家也比较重视人权的保护和保障。他们早在1969年就签署了《美洲人权公约》 ,明确规定:“任何人的身体、精神和道德尊严有权受到尊重”;“对任何人不得施用 酷刑或者残酷、非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处罚或者待遇。被剥夺自由的任何人作为人类社 会成员所固有的尊严应当受到尊重”。依公约成立的人权委员会对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 情况进行监督。1985年他们也通过了本地区的反酷刑公约,即《美洲国家预防和惩罚酷 刑公约》,对在美洲国家间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惩罚酷刑犯罪作了系统的规定。该公约对 酷刑的禁止性程度较《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更为严厉。例如“酷刑”的外延更宽,从而 使酷刑罪的构成范围也相应变大,对公民人权保障的力度显然也更大一些。此外,他们 还有地区性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禁止酷刑。

非洲国家反酷刑运动发展较为缓慢,但也有一些共同性规范。例如1981年6月非洲国家 组织通过的《非洲人权和公民权利宪章》就是非洲国家共同保护人权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实施酷刑、残忍或者非人道以及有辱人格的惩罚和待遇。这一宪章成 为后来非洲各国制订禁止酷刑规范的法律基础。1990年7月通过的《非洲保护儿童权利 和福利宪章》也规定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酷刑、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特别是 身体的或者精神的伤害或虐待等行为的侵犯。

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反酷刑的同时,多数国家在本国立法的修改完善过程中,也都以 不同形式将有关反酷刑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国在惩治、预防本国酷刑犯罪方面必须遵循 的义务内化到本国法律之中,从而实现国际义务与国内法律的接轨,使国际反酷刑规范 的落实具有国内法的依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刑法典中都有关于禁止酷刑的规定。有 的是制订专门的反酷刑法,例如斯里兰卡;有的则在刑法中作出相关的规定,其中有的 将酷刑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例如日本;更多的则是将酷刑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具体犯 罪,如中国刑法。

二、国际社会反酷刑运动的特点

总结国际社会反酷刑运动产生和发展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有如下几个主要的特 点。

1.酷刑现象在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但对酷刑现象的全面禁止,则主要从上个世纪开 始。虽然这一过程开始较晚,但发展的速度非常快。只用了半个世纪多一点的时间,国 际社会就已经对此形成了普遍共识,而且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性文件进行规范。禁止酷刑 现在已经成为国际强制法,这说明国际社会现在对人权保护的绝对性是有充分认识的。 禁止酷刑运动的开展是与人类社会对自身尊严和价值的觉悟密切相关的,反酷刑运动的 发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判断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2.国际社会已经对预防、惩治酷刑的规范形成了许多共识,例如普遍管辖、或起诉或 引渡、禁止酷刑义务的非克减性、排除酷刑所得口供的定罪证据效力,等等。这些共同 规则对于保证国际社会联合治理酷刑现象是比较有利的。

3.国际社会对酷刑的理解和禁止是逐渐发展,不断进步的。开始主要是从维护人道主 义原则角度,对战争以及武装冲突中的酷刑现象进行禁止,以后逐渐向其他领域拓展, 特别是向公务领域发展,然后再向更宽广的领域发展。不同的国际文件对酷刑所下的定 义和所作的理解并不相同,甚至很不相同,至今还缺乏相对统一的酷刑定义。总的趋势 是对酷刑的理解范围在不断变大,酷刑罪的限制条件越来越少。这虽然体现的是人权价 值的升高和对人权保护力度加大这一良性趋势,但由于各国社会发展程度相差甚大,对 人权保护和保障的水平也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因而也有很大差别,从而对酷刑的判断标 准必然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如果国际上对人权的共同保护水准规定过高,可能会影 响到反酷刑领域内的国际合作,这对实现反酷刑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协调统一发展反而 不利。因此,国际标准应当力求在稳定和发展中寻找一个合适的接合点。

4.禁止酷刑运动总体形势令人乐观,但在不同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区发展 比较迅速,有关国家态度比较积极,措施也比较得力。欧洲在这方面无疑走在了世界的 前列,不但制订有自身的反酷刑共同规范,而且建立有比较健全的反酷刑督查和救济机 制,能够比较迅速地发现和处理酷刑案件;美洲地区发展也相对较为迅速。相比之下, 亚洲地区在这方面则建树甚微,甚至连本地区反酷刑的共同规则都没有确定,更谈不上 建立洲内的督查救济和合作机制了。这说明亚洲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

5.反酷刑国际义务向国内法的转化是不可避免的。不过应当如何实现这种转化,各国 所用的方式方法很不相同,有些国家基本上将国际反酷刑公约规定的内容全部在国内法 中加以规定,甚至在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酷刑罪。但有的国家法律对反酷刑内容则规定 得相对较少,使一些酷刑行为游离于刑法制裁之外。这些立法方式的效果如何有待研究 ,可以在比较的基础上寻找相对较佳的转化模式。

6.国际社会试图建立经常有效的对酷刑现象进行监督和处罚的国际性机制。例如各国 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各种反酷刑委员会,等等。不过这种机制当前还没有完全有效的发 挥作用,有些国家对这种机构的职能还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国际 反酷刑运动的实际效果。今后需要在研究如何有效发挥这些组织应有的作用上多下工夫 。

7.与国际立法速度相比,各国在具体落实反酷刑义务,特别是对酷刑犯罪进行及时的 调查、起诉、审判方面所做的工作还很有限,进展相当缓慢。有些国家刑讯逼供、虐待 囚犯、虐待战俘等酷刑现象比较广泛地存在,但主管当局对遏制这类行为的态度比较消 极,有的甚至包庇纵容,从而导致大量的酷刑行为无法及时得到处理。同时,不少国家 反酷刑工作的透明度明显不够,使国际社会对酷刑现象存在的实际情况难以得到准确的 信息。因此,如果说上一世纪国际社会反酷刑运动的主要工作集中在立法领域,那么本 世纪开始,这一运动的主要任务就应转向如何具体落实各种反酷刑国际条约的内容方面 。在这方面仍有大量的困难需要克服。当前的主要工作是如何使更多的国家加入反酷刑 公约议定书,从而强制各国将有关酷刑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以自觉接受监督。

8.由于一些国家对反酷刑的重视程度不够,又导致酷刑受害人的正当权益无法及时公 正地得到维护,从而使反酷刑运动在这方面成为相对薄弱的环节。受害人不但无法得到 应有的补偿和赔偿,甚至会由于主管当局的消极态度而形成二次受害。因此,如何有效 保障酷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将是今后反酷刑运动继续向前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 另一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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