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跨地区有组织犯罪及其惩治与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组织论文,跨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有组织犯罪是所有犯罪的最高组织形式。通常是指2 人或3人以上,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结成长期同盟, 共同实施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对这种犯罪的惩治与防范措施,国内或地区内的主要有:对严重有组织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在刑法中增加洗钱犯罪;扩大罚金刑及非法财产的追缴;加强证人保护措施等。同时,还应加强区际或国际的刑事司法合作。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惩治 防范 刑事司法合作
一、跨国跨地区有组织犯罪概览
有组织犯罪,亦称“黑社会”或“黑社会集团”,它自成体系,有一套特有的组织结构、行为方式和文化氛围,且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是所有犯罪的最高组织形式,是整个文明世界的毒瘤。现代国际社会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及其跨国跨地区的犯罪活动大致如下:
(一)墨西哥 六大卡特尔(库利阿坎、瓜达拉哈拉、华雷斯、马塔莫罗斯、索诺拉、蒂华纳)联合了100多个犯罪团伙。 它们控制着墨西哥同美国的3200公里长的边界。
它们向美国走私当地产的毒品(海洛因)和从哥伦比亚进口毒品(可卡因)。它们还大批贩卖偷渡的中国移民。在墨西哥,这些卡特尔已成功地打进和收买了国家政府机关。
(二)哥伦比亚 两大卡特尔(麦德林和卡利),有上千个头目。他们依靠2.5万“战士”,领导着2000个犯罪组织。 他们控制着世界可卡因产量(1993年约800吨)的70—80%。在基层, 犯罪组织进行分工,分别在农业、化学、洲际运输、可卡因和海洛因批发等部门进行活动。在上层,卡特尔负责协调工作,传递信息和情报,“保护”各个组织。
(三)意大利—美国 来自科萨·诺斯特拉的25个“家族”。他们分布在纽约、芝加哥、新不列颠、佛罗里达、拉斯维加斯和大西洋城,约有1300名成员。从1931年起,5个“家族”共同控制纽约、 杰诺韦赛(几乎未受到过破坏,约有300名头目和一般成员, 内部至今仍没有出现过悔过自新者)、日比诺、科隆博、卢凯塞、博南诺(后几个家族由于一连串的案件和成员被判刑,以及由于内部出现大批悔改者而被削弱了)。他们走私毒品,对工业部门进行敲诈、放高利贷、进行非法交易等。
(四)意大利 “我们的事业”(西西里)。这个以黑手党徒为核心的黑手党组织有4—5万人,130个“家族”。 “恩格朗盖塔”(卡拉布里亚)有150个“家族”和5500名一般成员和头目。 “卡莫拉”(那不勒斯和坎帕尼亚)有110个“家族”和6000—7000名成员。 “圣冠联盟”(普利亚)有32个“家族”和2500名一般成员和头目。他们走私毒品和进行其他形式的犯罪活动。意大利的黑社会组织在42个国家进行活动。“我们的事业”最活跃(北美、南美、泰国、土耳其等)。“卡莫拉”在法国南方有联络站。
(五)俄罗斯 100多个组织(两万成员和700名头目)同国外的黑社会组织有联系。在基层,3000—5000个大大小小的团伙进行活动。高加索(亚美尼亚、阿塞拜疆、达吉斯坦、格鲁吉亚、车臣……)的组织起着重大作用。他们的活动:黑市、盗窃国家仓库、走私毒品(海洛因和可卡因)、贩卖军火(高加索、前南斯拉夫、阿尔及利亚)。1993年有2.9万起犯罪活动。活动范围:前东方集团、德国。 在法国也发现了他们的洗钱活动。另据报道,俄罗斯的黑手党已打入国家杜马;〔1 〕在199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俄国提供的65亿美元贷款中,有很大一部分可能被挪作黑手党的经费,而不能用到原来的正式目标上去;〔2 〕俄罗斯黑手党在欧美的犯罪活动令人胆战心惊;〔3 〕在美国的俄罗斯黑手党已不再搞卖淫、敲诈勾当,而是同意大利和哥伦比亚的贩毒分子建立了联系;〔4〕美国反黑手党专家称,俄罗斯黑手党是最大、 最野蛮、关系最复杂、影响最深远的犯罪组织。〔5〕媒介称, 俄罗斯黑手党在全球形成了一个不定形的、操纵着数10亿美元的犯罪网,这是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最兴旺的出口行业。〔6〕
(六)土耳其 10多个土耳其——库尔德集团,由黑社会组织的头目领导,得到了有力的政治支持。大部分头目是“船主”,继承了奥斯曼帝国时代的走私活动。它们在中亚和欧洲之间走私毒品、电子产品,伪造官方文件,进行诈骗,开设妓院,通过非法手段签订政府合同等等。活动范围:欧洲、德国、西班牙、荷兰、瑞士。
(七)日本 6万黑社会分子。他们加入了3500个集团, 这些集团又组成犯罪联合组织。最大的3个组织(山口组、住吉会、 稻川会)包括2/3的集团。走私苯丙胺、军火,进行敲诈(特别是对企业),放高利贷,通过非法手段签订政府合同。活动范围:韩国、美国(夏威夷、西海岸)、澳大利亚。
(八)中国 6个大三合会:香港的14K、新义安等,台湾的竹联帮、四海帮。三合会是世界上第一大犯罪组织,它有10万多会员,其中一半在香港。他们走私毒品和军火,组织偷渡,销赃汽车,非法翻制视听产品,进行诈骗,放高利贷,开设妓院,出版淫书淫画。活动地区:亚太地区、澳大利亚,在北美有联络网,在欧洲正在发展。
黑社会组织实施的具体罪种涉及谋杀、劫持、绑架、爆炸、拐卖人口、走私、贩毒、盗窃、诈骗、伪造货币、组织卖淫、非法移民、传播淫秽物品等,无恶不作。他们时常利用非法所得的巨款通过政治捐款或直接行贿,收买腐蚀政府官员、法官、警察,以使对他们的打击往往难以奏效。香港三合会葛柏案、日本佐川快递公司提供“政治捐款”案、哥伦比亚大毒枭埃斯瓦尔从戒备森严的监狱逃脱案等均属此类。黑社会组织在进行犯罪活动的同时,还有计划、有组织地插足于法律所允许的商业、实业界。如在日本,提供临时雇员以收取佣金;在美国,接受濒临倒闭的企业、监督行业工会;在意大利,从事房地产经营,等等。他们这样做既可以得到利益,又可掩盖其不法行为,还可以为其非法所得的“黑钱”洗钱。由此,也使许多原本从事各种合法活动的行业部门和成员被污染、被拉下水,以致黑社会的势力范围和活动能量不断扩大。1994年6月, 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官和警方官员在巴黎犯罪学协会组织会议上,对黑手党和其他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财产作出评估,认为他们一年积累的不义之财高达1万亿美元。许多与会者都指出,有组织犯罪, 特别是近些年来日益猖獗的贩毒犯罪,阻碍了本国和外国投资,影响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使稀少的资源不得不被用于控制犯罪活动。有组织犯罪还往往引起普遍的贪污腐化,损害公共行政所需要的合理决策过程。总之,当今有组织犯罪对世界各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已造成了极大危害或者严重威胁。
二、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尽管有组织犯罪一词已被国际社会广泛使用,但诚如联合国秘书长在1993年4月13日至23 日联合国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上所提交的《有组织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的报告中所指出:为有组织犯罪确定一个明确而又能够普遍接受的定义的一切努力已经失败,实际上,有关的资料文件曾提出许多不同的定义,但是没有一项定义能够获得人们普遍的接受。那么是否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就是一个根本无法确认的神秘之物呢?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实务来看,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涵义,是各有侧重,但又都有一些较为相似的要点。
1990年初,由德国司法界与警察界所共同组成的《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追诉》研究小组,对有组织犯罪定义为:“有组织犯罪是追求利润或追求权势的有计划犯罪活动;有组织犯罪由两个以上的参加者,长期间或不定期间在下列情况下分工合作:A、 运用营业或类似的商业的结构;B.使用武力或者其他足以使人屈服的手段;C.影响政治、公共行政、司法或经济。”〔7〕美国联邦法典第1961 条规定:“该法所称有组织犯罪,为任何涉及包括谋杀、掳人勒赎、赌博、纵火、强盗、贿赂、恐吓取财、从事猥亵物品交易或毒品交易等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买卖管制物质或管制化学物品等犯罪行为。”上述两个概念,在世界范围内颇具有代表性,德国司法实务侧重从抽象概括的角度来描述有组织犯罪的一般特征,而美国联帮法典则从具体犯罪行为着手来认定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
我们认为,给有组织犯罪下定义,应当把握住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有组织;二是犯罪行为。即既要认清有组织犯罪在犯罪主体结构上与其他犯罪的不同,又要把握其犯罪的类型或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就第一个要素即“有组织”来讲,其人数必须在2人或3人以上,犯罪的合作有其长期性的特征;就第二个要素即“犯罪类型”上讲,它是以追求高额经济利益为核心的任何行为,包括暴力的;也包括非暴力的,有明显严重违法的如贩毒;也有在法律的边缘进行活动的如在娱乐场所经营色情行业;还有貌似合法而实属非法的活动如开办合法公司、企业以供洗钱等。这样,在界定有组织犯罪时,就应将之与具有政治目的的恐怖主义活动区别开来。据此,我们也试图给有组织犯罪一个基本的界定,即:有组织犯罪是指2人或3人以上,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结成长期同盟,共同实施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
根据上述概念,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分析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其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尽管有组织犯罪也使用暴力,在许多场所也影响政治或者追求权势,但这只是犯罪的手段或者是附随的现象,其最根本的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
其二,具有严密的分工及专业化特性。有组织犯罪一般人数众多,其内部有严密的阶层划分和严格的纪律,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时,一般都有严密的分工。专业化的特征一般表现为在犯罪手段、技术、策略研究方面,具有较为成熟的设计或计划,在对抗侦查与追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能力。
其三,职业化。这是指凡是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大都是职业犯,长期依靠犯罪活动维持生计,在自我形象及价值观念上都已形成犯罪的定势。当然,这种职业化的特性可以有多种具体的表现方式,有的是以充当打手的面目出现,表现为流氓的习性;也有的以合法的经营者甚至政客的面目出现,表面上奉公守法,实际只是以此作为掩护。
其四,掩饰性。即有组织犯罪的许多犯罪活动,通常都是经过巧妙的掩饰,在外观上是合法的,使追诉机关取证困难。
其五,腐蚀性。有组织犯罪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许多貌似合法的场所,他们往往以金钱、色情等手段,腐蚀政府官员,以达到其垄断经营或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同时,为了取得更强的实力,他们也千方百计地向政界渗透,以扩大其势力范围;为了避免被追诉的经营性困扰,他们又时常向司法界进行贿赂,甚至同一些司法官员沆瀣一气,导致司法的黑暗。
其六,暴力性。使用暴力获取非法利益,是有组织犯罪的最原始手段,迄今也是其较为拿手的看家本领。在某种利益用较为缓和的手段不能取得时,他们往往会毫不犹豫地付诸暴力。
其七,现代化色彩较浓。有组织犯罪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根本目标,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其犯罪活动也日具现代化色彩。表现为其犯罪活动常常涉及到最新的科技、经济领域,犯罪手段常常使用较先进的现代化交通、通讯、信息、武器装备等。
其八,跨地区趋向明显。在起初,有组织犯罪大都为称霸一方的恶势力,随着其贪婪野心的明显膨胀,向外地发展就成为其活动的必然趋势。现代世界上许多著名犯罪组织都已成为跨国跨地区的犯罪托拉斯,便是其明显的例证。也正因为此,各国和地区才有联合惩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的必要性。
三、惩治与防范跨国跨地区有组织犯罪的措施
(一)国内或地区内的惩治措施
面对来势凶猛的有组织犯罪,各国各地区均采取积极的态度,纷纷通过立法进行控制与防范。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以及中国的香港、 台湾地区,均颁行了专门的法律, 中国也在刚刚通过并将于1997年10月1 日生效实施的新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措施,包括洗钱犯罪。这些国内或区内法的规定,不仅为惩治有组织犯罪提供了可行的法律根据,也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区际的刑事司法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对严重有组织犯罪进行刑罚处罚
通观各域内法的规定,对严重的有组织犯罪进行严厉的刑罚处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从其内容上来看,可分为两种类型:
(1)规定非法组织犯罪组织罪。如德国刑法第129条规定:“设立以犯罪为宗旨或者为犯罪活动之社团,或参加该社团以社员的身份为其宣传或予以支持者,处5年以下自由刑。”德国刑法第129a 条又增加规定了“组织恐怖集团罪”。意大利刑法典第416条规定:“3人或3 人以上,以犯罪为宗旨而结社,首谋或创立,发起此类非法结社者,处1 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参与者、主持者都要处刑; 参与此类结社又在公共道路、意大利本国内持械袭击者以及非法结社人数在10人以上者,还要处以更重的刑罚。该国刑法典第416a条规定:“参与3人或3人以上黑手党类型的非法结社者,处3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还规定:黑手党类型的非法结社,是指参与者意图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非法利润或利益;利用该结社的胁迫力量,以实施犯罪行为,致使他人屈从或保持缄默;以直接地或者间接地控制所有权让与、授权、公共契约与服务等经济活动;或意图在选举期间,妨害或限制他人投案之自由,以为自己或他人争取选票者。
中国1997年新刑法典第294条规定:“组织、 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种类型的规定,没有明列具体的犯罪行为,即只要组织、参加此类犯罪组织,就要受到刑罚处罚,若再实施了其他严重犯罪,则应进行数罪并罚。
(2)规定具体的犯罪行为。美国1970年10月5日通过施行的“有组织对抗法案”第9 篇“敲诈勒索的腐化组织”是被公认的美国抗制有组织犯罪最有效的法律。该法律没有处罚组织犯罪组织罪的规定,而是直接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常见犯罪类型。包括谋杀、绑架、赌博、纵火、贿赂、勒索、毒品交易、伪造货币、妨害电讯、妨碍审判、妨害法律的实施、破产诈骗、安全交易诈骗、跨州销赃等多种具体罪名。
2.增加洗钱的犯罪
洗钱是有组织犯罪的一项重要犯罪活动,而且日益具有跨国跨地区的发展趋势。在同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实践中,各国当局认识到惩治洗钱犯罪的重要性,纷纷通过立法,规定洗钱犯罪。如意大利 1992 年第306 号法令修订《刑法施行细则及反黑手党犯罪活动条文之紧急修正内容》第12条,明确地规定了洗钱罪,法国、瑞士、德国等国也通过立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原来仅限于毒品犯罪而扩大到任何犯罪或不法行为所得。
1997年中国新刑法典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台湾地区也于1996年10月23日公布了“洗钱防制法。”
3.扩大罚金刑及非法财产的追缴
在对付有组织犯罪活动中,惩治其具体的犯罪人,只能导致该犯罪组织领导人的更迭,很难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清理,而将犯罪组织的非法财产予以没收或追缴,则是从根本上断绝了犯罪集团的再生基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所以,近来各国和地区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都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如1992年9月22 日德国的《对抗有组织犯罪法案》,将刑法中的罚金刑作出重大修改,即对于重大有组织犯罪的罚金刑,应依照犯罪人财产价值的总额判处,不限于司法机构查明的犯罪数额。尽管这种扩大财产刑的规定受到了批评,但在实践中还是具有较好的效果的。
4.加强证人保护措施
由于有组织犯罪具有较强的活动能力,对社会公众的压力比一般犯罪要大得多。这种情形,往往对证人出庭作证构成威胁,证人因畏惧报复而不敢作证,最终使这些犯罪人得以逃脱法网。为对抗这一态势,一些国家也通过立法,强化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如德国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无须提供其住所,受到威胁的证人,其姓名和身分可以保密。
5.使用特殊侦查手段
有组织犯罪的周密计划及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使追诉机关取证困难。为解决此问题,有的国家立法允许对其使用特殊的侦查手段,包括窃听、使用内线(卧底人)等。
6.改革相关法律,堵塞漏洞
在抗制有组织犯罪方面,刑法是最后的手段,而并非唯一的手段,各国在用刑法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同时,还积极改革相关的法律,如海关法、银行保密法、竞争法、公司法、税收法等,以避免有组织犯罪者用之作为自己的保护伞。
(二)区际或国际的刑事司法合作
惩治有组织的跨国跨地区犯罪,一个极其有效的措施便是开展区际或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从现实状况看,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区际或国际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作网络,还任重而道远。但各司法当局应在积极为完成此任务而努力的同时,在现行法律框架所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开展协作。具体而言,各国各地区当局应采取以下务实的态度:
1.各国各地区有关机构之间加强和进一步发展信息交换,扩大咨询服务及各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2.在护照查验和行李检查方面使用现代的先进技术,同时监测并查明跨国性偷窃、转移或非法转运所用的汽车、船舶和飞机。
3.建立或扩大拥有执法、财政和罪犯记录的数据库,但应适当保障隐私。
4.制定具体的战略和办法,在合法金融市场和不义之财资本市场之间竖立更加牢固的屏障。
5.支持对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原因及其与国内动乱和其他犯罪活动形式之间的联系以及预防和控制有组织跨国犯罪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和收集有关的资料。
6.各国政府应大力支持本国、本地区和国际机构打击非法贩运麻醉品的行动,并向其他国家发出它所造成的紧急危险警告。同时,在各国共同关切的基础上参与打击其他有组织犯罪。
注释:
〔1〕参见法国《费加罗报》1995年9月4日。
〔2〕参见法国《世界报》1995年3月26日。
〔3〕参见新加坡《联合早报》1995年2月9日。
〔4〕法新社华盛顿1996年2月8日电。
〔5〕〔6〕参见美国《今日美国报》1995年9月17日。
〔7〕参见林世著译:《日本的暴力团与一般民众》 载(台湾)《新知译粹汇编(第二辑)》,1992年6月印,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