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领域的紧急立法与规范_立法原则论文

商品流通领域的紧急立法与规范_立法原则论文

商品流通领域亟待立法规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通领域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商品流通领域的立法比较薄弱,尚没有形成一个科学、明确和清晰的法律体系,对流通的规范和管理主要通过大量政府文件的方式进行。针对近年来现代流通方式的不断涌现和新型业态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后实力雄厚的外资流通企业快速进入和拓展我国市场的现实,政府应当从流通主体的市场准入、交易行为、交易规范、商品交易标准等方面来加强流通法律法规的建设,笔者试图对其中的一些主要方面进行探讨。

批发市场管理

在我国,批发市场几乎覆盖了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和各种产品。这和我国目前所处的不发达的流通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批发市场以其流通量大、流通效率高、品种齐全等原因对像我国这样生产者规模小而分散的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经过20多年的发展,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成绩辉煌,生活中时常遇到的消费品,大多是经过批发市场流通到达消费者手里的。

我国目前规范商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一些法规现在基本上都散落于各部法律之中,使得现在的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在市场准入、市场规划、市场经营、市场管理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亟待制定批发市场法,立法应注意把握几个问题:

明确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阐明专业批发市场在我国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必要性,让社会力量关心和推动这一市场的健康发展。

明确政府对商品专业批发市场的规划职能和市场建设、市场开办审批职能等。

规范市场秩序,对商品准入、交易方式、信用体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信息技术的应用对流通系统的协调越来越重要,信息化已,成为批发市场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促进信息主导型批发市场的建立,即用计算机网络将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连接起来,向各经营主体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减少批发市场运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许多涉及千家万户的农产品、日用小商品仍然是以自然形态进入批发市场,这不仅为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充斥市场提供了方便,也极大地影响了流通效率的提高。

由于进货制度不规范,产品来源混杂,在批发市场抽查的产品合格率历来低于直接从生产企业抽查的产品合格率。因此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先行负责制”,采用“售前检验制”、“售中抽查制”、“售后投诉信息反馈制”等方法有效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应当立法规定,批发销售者在购进、仓储等环节中,必须采取索证、索票等方式,查供货主体,验供货商品,做到审资质、验证明、索标准、查质量,以确保供货主体和商品质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批发市场都应建立质量化验检测中心(室),引进先进的检测设备,缩短检测时间。发现影响或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一律清除出市场,并向社会公示。批发销售环节必须记好销售台账,如实反映商品的销售去向,并对经营的重要商品的质量检验检疫证明、质量标准、标识及商标注册证明等相关商品质量信息建立档案。

目前,我国的商品流通领域已完全对外开放,但也必须看到,商业资本是“最活跃的资本”,在对外开放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外商在我国只要设立少数几家大型批发企业,就会极大地影响国内批发业。所以,一些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和地区,至今仍未完全开放国内贸易。目前,商品市场体系缺乏规划和资金投入,一些地区的现代批发交易中心、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仓储建设等发展缓慢。商业网点设置规划要体现结构宏观控制的原则,引导外商投资于国内商品流通领域较为薄弱且国内企业无力经营或缺乏经验的环节,例如仓储设施、物流配送中心等。

商业大店管理

长期以来,商业网点分布不合理,业态发展不均衡,重复建设过多,甚至地方政府仅将商业中心的建设作为一个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1991年原商业部也发布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商业网点建设的原则、主管机关、规划编制、建设资金和方式、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后为适应新情况,当时的国内贸易部于1995年12月发布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但是网点规划是各地政府的职能,由于多数地方政府并没有认识到严格管制的重要性,网点建设多次失控,可喜的是近两年来商务部已加强了对商业网点规划的管理。

从商业网点的规模结构看,我国城市大店过多,20世纪90年代,各地竞开大百货店。90年代中期,外资进入商业领域,兴起了大力开发综合超市、大卖场、仓储式商场的热潮。至21世纪,大店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购物中心,再度升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商业零售网点规划建设的法制化,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对大店的建设进行立法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不少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商业网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对新设立的大型商店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或是根据当地人口密度、现有商店数量、新开店铺对现有商店经营收入及交通环境等的影响以及新开店铺提供的就业机会等作出评估加以规制;有的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对新开店铺加以审查;也有的如日本等国直接对大店建设立法。所以这些国家很少发生大店过多盲目竞争的畸形现象。

政府部门应加强统一规划和政策引导,对商业网点的数量、结构、布局进行统一合理安排,使不同规模、业态的企业在不同区域协调发展,商业规划中不能开设的区域由政府严格控制不能进入,建议由建设部门规划商业区,由地方商业部门规划商业区内部的各种业态。从规制方式上,可以先制订管理条例和商业规划进行规制,然后推出专门的《大店法》。

进行商业大店的立法时,应有一个良好的理论框架与明晰的内容,包含商业选址规范,对商业环境如交通阻塞、交通安全、停车、噪音、废弃物、废气排放等影响因素的规范,大型零售店与区域发展的协调规范,商区居民利益的保护规范等。另外,应规定网点已饱和的商圈,如外来投资者需加入,必须是通过购并等资本手段进入,不能新建,以免资源浪费。

从规制程序上,明确卖场在一定面积以上,需由商务部所属各地商贸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交通、行业协会共同商定,围绕当地人口密度、现有商店的数量和服务地域范围、新开店对现有商店经营收入、交通环境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影响,通过听证等形式进行审查。

目前,商业圈中有一个“共识”:靠“种种借口”延期结付货款、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大量“圈”进供应商的资金。由于缺乏商业结账周期的规则,多数流通企业的结账周期在3个月至半年,有些企业甚至在一年以上,远高于市场经济成熟国家1-3个月的商业结账周期。其结果是相当一部分流通企业没有商业资本积累,基本依靠挤占生产企业的资金来开展经营。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包括外资零售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滥收进场费、柜台租赁费等各种五花八门的费用来扩充其利润,并逃避纳税,增加了供应商的成本负担。目前我国的供应商广受零售渠道钳制,最主要在于一些大卖场利用我国供应商品牌知名度小、商业法规不健全、没有供应商同盟而钻了空子。因为零售商和供应商地位不对等,目前只有通过行业协会或组建供应商同盟,而实现集体对抗。因此,政府应该加快立法,规范大卖场启动的资本金保障和准入审查制度,要求资本保障与其经营规模挂钩。要建立大商场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和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拖欠供应商货款导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工商等部门还可把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出台中国的《罗宾逊波特曼法案》,即设立大商场收费管理听证制度,规范零售商企业进货交易行为,杜绝各种乱收费,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无店铺零售管理

2004年10月1日,新《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中增加了6种无店铺零售方式:电视购物、邮政(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直销、电话购物。目前,无店铺零售方式在中国最主要的几种方式是电话销售、邮购和网上商店。直销曾一度发展得很快,但由于有些企业不正当的短期行为,也逐渐成为商业诈骗的代名词。我国无店铺零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我国的消费传统还难以接受“无店铺”模式;在线支付没有得到解决,现金交易、邮汇等应用较多;无店铺零售商业信用至今仍没有好的解决方案。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无店铺销售予以规范,有关网上身份认证、支付安全以及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备。法令的配合也存在问题,如道路管理条例不利于自动售货机走上街头,有线电视放开不够,媒体销售发展受制约等。在欧美和日本等国家,与无店铺销售相关的各种货款交付,都可以通过现金或信用卡账号直接转账,在我国则碍于金融法规,银行转账作业未能很好配合,连带影响了无店铺销售的发展。

日本的无店铺销售业务主要靠《特定商业交易法》规制。这部法律1976年出台,2000年进行了修改(2001年6月开始实施)。其立法宗旨有两条,一是立足于放开和促进无店铺销售业的发展;二是对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保护消费者利益。该法对访问销售、邮购销售、电话劝诱销售、连锁销售(传销)、特定持续的劳务交易(如美容沙龙、民间外语学校、家教等)、业务提供劝诱销售交易(以提供就业机会为条件推销相关商品的行为)和消极选择销售(无事先约定的上门推销)等几种方式都根据不同特点做了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其中有许多共性的规定,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禁止做夸大不实的广告、禁止告知失实和威吓顾客、为顾客设置“冷静期”(凡不是消费者主动要求签订的合同都有“冷静期”,“冷静期”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撤消合同)、损害赔偿等。按照我国官方为“无店铺销售”立法的承诺,直销肯定属于无店铺销售的范畴内,而“无店铺销售”却不完全是直销。

我国在提高消费者认知度的同时,应加快对整个无店铺营销的立法进程,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拓电子商务;注重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一方面继续坚决打击非法传销,另一方面积极推广邮购、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几种初具规模、有一定市场基础的无店铺销售,让这种现代营销方式为千家万户带去更多的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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