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知成就的社会选择原则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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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识与社会的关系中,存在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人类认识活动所创造的认识成果是多种多样的,不仅表现为科学或学科分支的多样化,而且表现为在同一科学领域也出现了无数相互有区别的理论,甚至对同一问题也产生了不同的答案,而能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各领域的则是少数;二是认识成果被社会应用,走向社会实践,社会又反作用于认识成果,使得认识不断发展,这是一个社会认识活动过程。这两个事实说明,在认识成果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选择机制。我们认为,这一机制就是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即社会对认识成果的选择。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实质是社会对认识成果的应用性控制,是社会对人类知识的再认识。一项认识成果,不论是研究者个体所取得的还是研究者群体(即科学共同体)所取得的,不论是真理还是谬误,一旦它产生出来就有被社会选择的权利。作为选择主体的社会,不是无根据地、随心所欲地发挥其对认识成果的选择功能的,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是有原则的。

在哲学史和科学史上,有些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多少提及过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原则问题,有的提出了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原则;有的提出了科学认识理论的社会接受性的原则。其中较早提出并付诸实施的有欧洲中世纪的神学原则和东方封建社会的皇权原则。神学原则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及其成果包括认识活动及其成果都应当以宗教神学的是非为是非;皇权原则是中国封建社会选择人类行为及其成果包括认识活动及其成果的最高标准,即权就是真理,权力就是准绳,皇帝说了算。不论是神学原则还是皇权原则,都要求把人类科学认识成果的选择问题交给“虚幻”的伪科学—一神学,或非科学活动—一皇权来裁决,当然都是错误的。在近现代,有不少学派也提出了这一问题。有实证主义科学家倡导的思维经济原则,即评价一个科学认识理论是否可取要看其是否是最经济、“费力最小”;有约定主义者如彭加勒所坚持的约定原则,认为“理论选择”的标准主要在于“社会、约定”;有逻辑实证主义的理论意义标准即“证实”原则,认为任何命题只有能为经验所证实或否证才有意义;有批判理性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尔坚持的“证伪”原则,认为通过经验的证伪,否弃或淘汰各种虚假的学说,从中筛选出比较真的学说,等等。诸如此类的种种原则,它们有的是片面的,有的则是错误的,都没有对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及其原则问题作出系统的科学的回答。当然这并不是说,此前的研究者们没有一个人意识到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证实和接受)原则是多个而非单一,哲学家菲利普·弗兰克就是其中一人。他在考察了诸家关于科学认识成果的接受标准、科学理论的双重作用之后指出:“从所有这些考查,我们会看到,除非我们给科学理论以一定的目的,我们就无法判断它的有效性。这一目的是否达到,要取决于接受理论的各种不同准则的满足程度,这些准则就是:符合于所观察到的事实,简单性和优美,符合于常识,适宜于支持可取的人类行为,等等。因此,理论的有效性不能靠狭义的‘科学’准则(符合于观察和逻辑一致性)来判断。应用了所有这些准则之后,时常还留下几种理论让人选择。”①弗兰克的这一观点的贡献在于提出了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多原则问题,但他并未给出具体答案,更没有详细分析和全面展开。而这就是本文所要系统论述的问题。

我们认为,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基本原则至少有五项,即社会需要、实践、简单性、价值意义及伦理道德等。下面我们逐一对这些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其在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过程中的作用进行讨论。

(一)社会需要原则。所谓社会需要原则是指社会对一项认识成果进行选择时,首先必须考虑有没有必要,选择它的目的是什么。一个理论即使是十足的真理,但由于社会对它不产生任何需要,当然不会被社会所选取。要么社会知道它的存在,但不予理会;要么由于种种原因社会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或者它没有使社会对它产生任何感觉。社会需要与社会感觉兴趣中心是相关联的:一旦社会需要的认识成果正好是某一理论所提供的,社会对它就有一种要求,这一理论就会立即引起社会对它的注意和兴趣,使之进入其选择圈之内或客体之列。马克思在谈到十七世纪哲学变革时指出:除了否定神学和十七世纪的形而上学之外,还需要有肯定的、反形而上学的体系,人们感到需要一部能够把当时的生活实践归结为一个体系并从理论上加以论证的书,这时洛克关于人类理性的起源的著作很凑巧地在英吉利海峡那边出现了,它象一位久盼的客人一样受到热烈的欢迎②。总之,凡是社会所选取的认识成果,一定是社会所需要的认识成果;凡是社会所需要的认识成果,一般说来会引起社会的注意和兴趣,社会就会想方设法去选择它。

社会需要是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活动的前提或出发点,也是其归宿。社会需要是现实和历史的需要,没有现实和历史的需要,社会对认识成果的选择将无以着手。人们只有在社会对某些对象产生需要时,人们才可能去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我们从事某一认识活动,总会有一定的原由,为什么要选择这一认识对象或理论而不选择其他的认识对象或理论,也是有社会需要方面的原由的。这就是社会需要什么,人们首先必须明确,而后所进行的诸活动必须是在满足社会需要这一前提下展开,否则就没有任何意义。社会需要规定了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方向,从而促进科学重点发展。一方面,社会需要的科技领域一般就是社会所选定的领域。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必然更多地集中于这一领域,这一领域就获得了其他领域无可比拟的高速发展的条件和可能性。另一方面,社会对科学认识的选择应用的程度,取决于社会需要的程度,选择应用程度高的科学或学科必然发展得快些。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③。并且,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也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程度。这样,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决定了一个理论生存和发展的命运。

(二)实践原则。社会在确定对认识成果进行选择的方向后,关键的一步就是要在众多的认识成果中判定哪些理论是真理,有必要作进一步的选择。要完成这关键的一步,必须经过社会实践。在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特殊认识过程中,实践原则的作用主要是鉴别被选择的认识成果的真理性。只有经过这把筛子的筛选后为真理性的认识成果,才能深入到选择过程的另一阶段。

实践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最早在科学的意义上提出来的,并贯穿其理论的始终。他们认为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每一时代的真理是事物的某一发展阶段、某一侧面、某一特性的客观认识成果。但是,不论哪个时代的认识理论,只要它是真理,就一定具有客观性,否则就不成其为真理而为谬误子。因此,社会在对人类认识成果进行再认识(即社会对认识成果的选择)活动时,必须强调认识的客观性,否则就没有任何选取的价值了。某一认识成果是不是真理,即具不具有客观性,除了实践检验之外,另无它途。

实践原则在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活动中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但不是唯一的原则。其一,并非凡真理性的认识成果即被实践证实过的认识成果都能被社会所选取。许多理论都是真理性的,我们都应加以承认、接受,实际上能应用的又不是真理性理论的全部。其二,在都是真理性的理论或许多都是真理性的理论的情况下,我们要用哪一个或两个理论,实践原则就难以作出满意的回答。其三,一个真理性的理论被社会所选择是一个过程,实践原则只是这个过程的基础,因此,它不能也不可能代替全过程的每一环节。而这个过程是从认识领域逐步地向全社会展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理论向社会的逼近,社会需要、价值观念、审美心理、人类伦理道德准则等的作用越来越大,而这些原则性的东西,又是实践原则所不能代替的。必须说明的是,我们的这一看法不是对实践原则作用的轻视,只是认为对于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来说,单实践原则是不够的。实践原则检验认识成果的真理性的作用以及判断社会对认识成果的选择是否正确的标准地位是不能否认的。

在认识理论的社会接受、应用上,从理论和实际上讲,被社会所接受、选取的理论应当具有真理性。然而,并非凡被实践检验为真理性的认识成果都会被选取、为社会所接受,但凡被实践证实了的理论或认识成果,都有被选择的权利,具有被选取的可能性。可能性并不等于现实性,一个真理性的理论,要由被选取的可能性转变为被选取的现实性,必须经得起其他原则的筛选。

(三)简单性原则。简单性原则是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科学美学要求的最主要的根据。有名望的自然科学家、哲学家都注意到了简单性原则。他们认为,自然规律是遵循简单性原则的,我们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进行探索性认识的时候,也应该遵循简单性原则。据此,我们可以说,社会在对认识成果进行选择的时候,同样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欧洲中世纪唯名论哲学家奥卡姆的维廉(William of Occam)是简单性原则的最著名的表述者。他曾经说过:“能以较少者完成的事物若以较多者去作即是徒劳。”这话正好与一句有名的格言即“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相呼应。这句格言就此获得了“奥卡姆剃刀”这一称号。罗素在评价“奥卡姆剃刀”时指出:“我自己觉得这在逻辑分析中是一项最有成效的原则。”④

在自然科学领域,简单性原则的权威表达者当推牛顿。他在其论著《光学》中认为,如果我们能从现象中发现屈指可数的两三个带有普遍性的运动原理,然后再告诉人们一切有形体的物体的性质与作用,都是由这些原理中产生出来的,在哲学上讲就是一大进步⑤。牛顿看法的根本之点就是以尽可能少的,包含检验蕴涵的理论来解释一定领域内所有已知事物。哥本哈根量子力学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德国物理学家海森堡进一步把简单性原则作为科学理论假说的可接受性原则。他说:“我由谈论简单性和完美性而引进了真理的美学标准,我坦率地承认,我被自然界向我们显示的数学体系的简单性和完美性强烈地迷住了。”⑥爱因斯坦承认科学理论具有最大的简单性,他本人也是遵循这一原则来完善他的理论,而“成为一个到数学的简单性中去寻求真理的唯一可靠源泉的人”⑦。这与他一生对自然界和数学的简单性的追求分不开。他指出:“逻辑简单的东西,当然不一定就是物理上真实的东西。但是,物理上真实的东西一定是逻辑上简单的东西,也就是说,它在基础上具有统一性。”⑧科学家们的这些论述,充分地表明了简单性存在于科学认识之中。

我们由此可以认为,尽管简单性原则不象实践原则那样是科学假说的真理性标准,但应当学理论假设的要求已超出真理性这一层次。一个科学理论或假说首先应当判定它是不是符合客观事实,而这只能通过反复实验获得解决,也即实践原则所解决的问题。一旦它被实践证实为真理,然后才能提到美学标准上来。一个最起码的情况是,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都是关于同一事物的科学认识成果,并且都被证实是真理,那么,我们到底选择哪一种理论呢。根据什么来判断呢?这一问题自然要由简单性原则来解决了,即要看哪个理论更优美,更简单适用。对此,哲学家菲利普·弗兰克指出:“如果我们有两个理论,它们得出同样的可观察的事实,科学家则宁愿选取那个比较经济的或者仅仅是比较简单的理论。”⑨接受简单的理论也是科学家和一般人的审美兴趣要求。有的科学家认为,“简单的”公式可以比较方便并比较快地算出结果,节约了时间和精力,比其他的或复杂的公式要经济些;还有的科学家认为,简单的理论比较“优雅”,比较“美观”,他们是为了“美”的理由而喜欢简单的理论的(10)。

正如在社会中生活的人在连饭都吃不饱的情况下,就谈不上吃好的问题一样,当只有一个真理性理论时,哪怕这个真理性理论是粗制滥造的,人们也只能应用它了,别无选择。在理论连起码的要求都未能满足的情况下,自然就谈不上更高的要求了。当真理性的理论很多的情况下,人们还要对被选择的理论有更高的要求如审美要求、价值要求、道德要求等,以便取得更好的应用效果。要过审美关,就必须用简单性原则来衡量。

诚然,爱因斯坦告诉我们,不要仅仅追求逻辑、理论的简单性,因为错误的理论也可能是简单的。正因为如此,说明我们把实践原则作为基础,然后再讲简单性原则,把简单性原则建立在实践原则之上的正确性。也就是说,简单性原则只对被实践证实过为真理的理论是有效的,对错误的、未经实践证实的理论则无效。我们对几个即将提交给社会应用的正确理论进行美学考察,作优化分析,也是对理论进行全面的认识、检验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一个粗糙的正确理论显然不及一个高度完善、简明的正确理论好和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奥卡姆剃刀”是理论工作者和科学工作者手中的一项重要武器,只有使用它,才能把优美、简单适用的认识成果源源不断地提供给人类社会。

(四)价值原则。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与科学认识活动及其成果之间存在着价值关联,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方向不仅由社会需要也由社会和科技的价值取向(Value-Orientation)决定。值不值得选择,到哪一种价值程度的理论才可选取?这些问题则是价值原则所要解决的。肯定的东西一般都是有价值的东西,就有被选择的权利和被选取的可能性。但是,也并不是凡值得肯定的理论、社会需要这方面的理论、实践证明过的理论及符合简单性要求的理论都能被选取。原因在于即使一个理论通过了上述环节,也不一定就能应用于实际,应用了不一定能产生比先前的理论更大的效益或社会和科技价值。所以我们在对认识理论进行选择时,就得看它有没有应用的价值即使用价值(凡真理性的认识都是有价值的,但不一定有使用价值)。社会在进行认识成果的选择活动时如果不考虑或不关心这一特点,那末其选择的根据就不完备,其选择活动有可能是无用的。

价值原则广义地说就是意义原则。通常价值原则所考虑的方面有三:即社会、技术和科学。这三方面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共同构成现实社会的和历史的运动。与这三方面相应的就是三类价值形式:社会价值、技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它们形成一个“三角形”的价值结构。我们要选择某一理论,有价值原则来考察时,应当从这三方面的价值来逐一评估、分析,形成一个最优的价值取向,即达到三者的平衡,可略侧重于社会和技术方面,即突出其应用价值。所谓社会价值标准就是某一理论或某种研究今后是否具有极大的社会应用价值。根据这一原则,有些科学理论总是可以被选择的,如纯粹遗传学总是对社会有意义的,这是由于它涉及到人的许多方面,所以能产生非常有用的新技术,这种技术极有益于人类。所谓技术价值标准即某一理论或某项研究成果能否被选取,要看它们是否将非常明显地对现有的或已提出的技术有所改进。所谓科学价值标准就是要看这一理论或某项发展研究能否在另一个领域中产生重要的结果或更有利于本领域的发展。例如分子生物学对医学和生物学的所有分支有着长远的深刻意义,它的科学价值相当高。

当一个理论满足其他原则时,还必须满足价值原则。价值原则要求我们对一个理论的社会价值、技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反思或考察,不可偏执某一方面。科学技术与社会是互动的,最理想状态是三者的同步发展,如果只注重任何单方面的价值,那末都会使社会与认识的发展失去平衡,破坏同步性,造成社会、科学和技术的畸形发展。价值原则的根本点就是要求主体在众多的认识理论中,应选择那些在社会方面、技术方面和科学发展方面都获得最佳价值的理论。我们在前面提过略侧重于应用价值,这是就社会、技术及科学三方面的应用而言,并非使三者失去平衡,而是更好地促使三者之间的平衡。因为应用是沟通社会、技术与科学三者的纽带。

(五)伦理道德原则。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伦理道德原则是指人类处理科学与科学、科学活动与社会活动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之总和。它包括:一方面科学家的行为规范,即拥有知识就应对人类及社会负责,感知社会危机、提出警告等。爱因斯坦认为,自然科学家对社会上任何事情,包括社会对认识成果的选择活动,特别是当出现了不合理的、错误的以至罪恶的情况时,一定要表明自己的态度。这是科学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社会在处理认识成果与社会应用的关系时,应对其处理结果或认识成果的应用结果负责等。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伦理道德原则要求:社会在选择认识成果时,必须坚持不损害全人类生存发展这一基本前提。

从理论上讲,一项认识成果经过了社会需要原则、实践原则、简单性原则以及价值原则的筛选后是可以被社会所接受的。从科技发展和社会应用价值规范来看也是合理的。但是从现实来讲,则不然。科学认识成果的应用在没有使用社会伦理道德原则筛选的时期,人类工业出现了可怕的环境污染,以及核能的开发和利用,核威慑理论的建立,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核武器的制造和使用,严重地危害了生物的生存和人类的健康及生命安全,破坏了生态平衡。特别是在“二次大战”中,科技应用于战争,杀害了无数百姓,人们成了科技滥用的牺牲品,科学的社会道德问题极为突出。战后,科学家越来越多地起来反对核武器和化学、生物武器的制造,制止环境污染,如爱因斯坦、罗素等一批著名科学家站出来,把科学的社会道德问题提到了科学与社会和平发展这个高度上来。科学的社会道德问题从此后才开始得到全球的关注。发展科技本来有益于人类社会,而科技的应用的结果却出现了分化趋势:好的结果即有益于人类发展和坏的结果即不利于人类发展两种势态。科技的二重性在现代越来越突出了。这不仅越来越被科技界所重视,也引起了全世界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注意。当今禁止使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等违反道德的科学应用活动的呼声已遍及全球。正是在这一浪潮的推动下,科技应用的社会伦理道德原则才提到议事日程,并成为认识成果走向社会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一个原则。

伦理道德原则是把握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过程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关。它告诉我们:在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活动中,一定要重视其社会有益性,反对或限制有害性。人类社会的前途面临着科技的非道德应用的悲剧性结果的危险,为了人类的前途,也为了人类认识成果向更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人们应当大力提倡和永远坚持这一原则。

一般说来,认识成果经过以上五道关卡,会被社会选取的。需要说明的是:这五项原则是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对认识成果选择的全过程中,所要坚持的原则有可能不只这些;在具体的选择过程中,这些原则都有个限度即上限和下限,因此,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灵活把握和运用的;我们详细分析讨论这几项原则,旨在强调坚持它们的必需性,提高社会对认识成果选择的科学合理性。

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这五项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实践原则和社会需要原则对于简单性原则、价值原则及伦理道德原则来讲,在原则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实践原则和社会需要原则不仅是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人类认识活动的最基本的原则。从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原则体系看,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认识理论,就不能判断这个理论的真理性,既然一个理论的真理性尚未知晓,又怎么能谈论这个理论的结构形式是否简单、内容是否有价值以及应用时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呢?在实践过程中,人们才产生了简单性的要求、价值要求以及伦理道德要求。一个理论的科技和社会的应用价值的大小是与社会需要程度的高低相关联的。当一个理论被检验为真理,社会对它已产生了一定的需要,它比其他理论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高些,那就可以说这个理论是有很大的价值的,否则价值就小。因此,价值原则是直接建立在社会需要原则的基础上的。实践原则与社会需要原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社会实践产生社会需要,但社会需要又决定了社会实践的方向;社会实践自身包含了社会需要,而社会需要又来自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它们是互为前提互为目的的。简单性原则和伦理道德原则是对认识成果应用于社会的两个最高的要求,同样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和社会需要原则之上的。

由于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五项原则之间存在着主次关系,所以在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过程中,原则的应用是有一个先后顺序的,这个顺序就是本文中所排列的次序,每一个原则的应用,就是一个关键环节。因此,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过程也就由五个基本环节构成,即先根据一定的社会需要来确定选择的范围或领域,后根据实践检验来判别这个范围或领域里的几种理论的真理性,然后进到哪一个理论更为简单可行,哪一个理论的应用价值大,过了四大关后,最后要看挑选出来的理论是否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否则,选择过程会出现不必要的曲折。原则的逐一应用的过程,就是认识成果的社会选择的展开、发展的过程,也是社会认识活动发展的过程。

注释:

①⑨(10)菲利普·弗兰克《科学的哲学,科学和哲学之间的纽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75、357、367页。

②参见《神圣家族》,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6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5页。

④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2页。

⑤参见丹皮尔《科学史》,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47页。

⑥海森堡《原子物理学的发展和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8-79页。

⑦⑧《爱因斯坦文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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