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负担到社会责任——论苏南乡镇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苏南论文,责任论文,企业所论文,乡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403(2004)03-0016-06
苏南乡镇企业的崛起是改革开放以来苏南农村的一大创举。它最初由村民集体或者各级政府出资设立,在性质上属于社区内的全体居民共同所有,故也称为乡镇集体企业。苏南乡镇企业的集体性质必然使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益职能,它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还有力地支援了农业的发展,并为社区内的各项公共事业提供了许多资助,促进了社区内教育、文化、环境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原有的苏南乡镇企业模式遇到了很大的困难,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所以苏南乡镇企业掀起了改制浪潮。从1996年开始,苏南各地相继进行了乡镇企业所有制的改革工作,经过几年的改制,苏南的乡镇企业大部分从原来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资企业或私营企业等。改制以后,苏南乡镇企业在性质上不再属于村民或政府集体所有,很大程度上为私人所有。相应的,社区政府也不能像过去那样要求这些企业承担社区内的一些公益事务,各私营企业从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也不再愿意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所以,在许多地方,出现了乡镇企业拒绝负担既有的社会责任、不愿再为社区提供公益服务的情况。学者们将此现象称为“乡镇企业越来越远离农村、农民、农业”[1]。
针对这种现象,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企业就应当以赚取最大利润为唯一目标,对于此外的社会事务不应过多地参与,社会、政府也不应当强加给其太多的社会责任。而且,苏南乡镇企业之所以在发展中遇到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责任,造成了额外支出,社区政府对其“抽血”太多”[2]。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目前企业界和法律界讨论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改制前的苏南乡镇企业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动了社区居民,以及整个社区物质和精神文明环境的改善,并因此曾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社会共同富裕的一个典范。但同时,过多的社会事务也造成了企业经营上的负担,限制了其竞争力。那么过去这些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事务是否合理呢?在新的形势下,随着企业所有制形式的改变,这些企业是否还应当承担这些社会事务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展开深入的研究。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功能进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苏南乡镇企业的性质,对其原来所承担的社会职能进行分析,并最终论证苏南乡镇企业在新形势下继续承担社会责任的合理性,以及阐释其具体内容。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初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出现,大量的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纷纷裁减工人,失业人数明显增加,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由此,人们开始反思企业是否应当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关心社会、回报社会,即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哈佛法学院的多德教授在1932年撰文指出,“现在有这样一种认识正在日益增长,那就是,不仅商事活动要对社区承担责任,而且我们那些控制商事活动的公司经营者们应当自觉自愿地按照这种方式予以经营以践行其责任,而不应坐等法律的强制。”[3](P59)
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一个企业为现存的社会环境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的行为一定不能有害于社会,并应有利于社会的发展[4]。企业虽是由出资者设立,以赚取利润为出发点,但是,企业毕竟是存在于社会之中,与社会环境和其他社会成员休戚相关。企业除了向股东负责以外,还必须对其他的社会主体负责。这些相关社会主体被称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即在股东以外,受企业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具体包括企业的雇员,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企业的债权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和环境、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的受益者等方面的群体[5]。
随着认识的深入,各国立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将其作为企业所应当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即强调公司之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二战以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各国更加被广泛承认。日本的经济界在1956年也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指出:如果一个企业仍像过去那样,只追求企业的个别利益而无视企业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则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繁荣稳定。英国的理论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始于1970年后,1995年十多家英国大公司共同赞助了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研究项目——明天的公司:企业在变化的世界中应当扮演的角色,其中指出:那些在将来处于优胜地位的公司具有以下特点:不仅仅把眼睛盯在为股东赚钱上,不仅仅用财务指标衡量公司业绩,而是在思考和讨论公司目的和表现时,综合考虑公司的所有利害关系人[6](P51)。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各州纷纷用立法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例如1983年宾夕法尼亚州的立法,它授权公司的董事在考虑公司的最佳利益时,应顾及股东之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包括地方经济、全国经济和社会性考虑在内的一般性因素以及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为什么企业在合法经营、按章纳税之外还要承担若干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联的社会责任呢?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大致有如下几点理由:
第一,企业作为整个社会环境的一部分,应当为社会环境的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社会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企业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单元。从二者的联系看,企业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地存在,社会的发展也要依赖于企业的壮大,二者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性质。所以,美国的管理学家H.R.Bowon在论证企业社会责任时提出了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概念,企业存在于社会期望中,就必须遵守社会建立的指导准则、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被认为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契约[4]。当然,整个社会环境的优化也会反过来改善企业的生存条件,使企业能够在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内更好地从事经营活动,获得更强的竞争力。
第二,一般而言,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更有能力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在现代社会,出现所谓社会权,这种权利与原有的民事、政治方面的权利相并列,被称为第三代人权,如公民的教育权、环境权、工作权、休息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等。这类权利多指公民在一个社会中应当得到的社会所给予的物质保障和帮助。这种权利的落实不仅仅需要法律消极的确认,而且需要社会组织一定的物质基础予以积极的保障。因此,这种社会权的实现仅靠国家单方面行动是难以取得实效的,还必需各类社会主体的协调配合,而企业由于自身的经济能力当仁不让地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实现保障[3](P59)。也正因为此,台湾学者刘连煜指出:“公司本身拥有很多资源可供解决社会性问题之使用。”[7](P24)
第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其社会形象,对其长远利益而言是十分有利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培养起自己稳定的消费者群体。企业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必然会改善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也必然会使更多的消费者认同该企业,愿意接受该企业的产品,而这将会使企业的长远利益得到保证。如美国著名的史密斯制造公司诉巴劳案中,法院在肯定了公司的行为与股东利益(近期利益)不一致的同时,又支持了为普林顿大学捐款的行为,认为,“现代形势要求公司作为其经营所在地的一员,承认并履行所应当承担的私人责任和社会责任。股东们的长远利益将会因这些捐助行为而得到促进。”[8]
第四,有些社会问题的出现直接是由企业所引起的,故企业在解决此类社会问题时更应承担相当的社会责任。企业行为作为社会行为的一部分必然外化于整个社会环境,当前许多的社会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企业所引起的。如环境问题、员工的劳动保护问题、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等都或多或少的与企业行为有关。解铃还需系铃人,企业在制造了社会问题的同时也理应承担一些社会责任。
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在不同国家、不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在1971年6月发表的一篇题为《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列举了多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公司付诸实施。这些行为涉及10个方面:经济增长和效率;教育;用工与培训;公民权与机会均等;城市改建与开发;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再生;文化与艺术;医疗服务;对政府的支持[5]。一般认为,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必须照顾到下列社会公益,如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改制前苏南乡镇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负担的属性分析
以改制前的苏南乡镇企业为代表的所谓“苏南模式”,最初是由费孝通教授于1983年底提出的,指的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江苏南部地区兴起的以乡村两级集体所有制企业为支柱,以中心城市为依托,通过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来带动农村经济的一种经济社会发展道路。关于“苏南模式”的特征,比较权威的论述是:“三为主、两协调、一共同”。“三为主”是指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集体经济为主;在产业结构上,以乡镇工业为主;在经济运行机制上,以市场调节为主。“两协调”是指实现地区性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一共同”是指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和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走逐步实现社区内农民共同富裕的道路[9]。
从上面所述的原有苏南乡镇企业的特点中可以看出,改制前的苏南乡镇企业在资金供给上,政府占主导地位,政府或集体占有企业股份的主要份额;在运行上,政府对乡镇企业享有较强的决定权;在目的上,乡镇企业不仅仅是为了赚取利润,更要服从并服务于社区政府和官员的政治需要。“在苏南模式下,政企合一的程度无以复加,政企间存在着事务、财务和人事的三合一,政府工作围绕着乡镇企业,政府收入取决于乡镇企业,政府官员兼任着乡镇企业经营者。”[10]这种企业运行模式被学者们称为“社区政府企业模式”。
在这种企业运行状态下,改制前的苏南乡镇企业承担着众多的社会负担,为各级政府、各项公共事业提供物质上、资金上的帮助是不难理解的。实际生活中,苏南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的确为当地政府和社会做了大量的贡献,并因此导致了企业运行的困难。也正因为如此,改制前苏南乡镇企业在政府主导下所承担的社会事务和现代企业理论中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性质上相去甚远,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第一,从目的上看,改制前苏南乡镇企业承担社会事务是为了满足社区政府或官员创造政绩的需要,而非真正为了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如前所述,改制前,社区政府和企业是重合的,社区政府官员对企业有绝对的控制权。在此情况下,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事务实质上是根据政府官员的需要而决定的,换言之,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负担是从属于地方官员创造“政绩”的需要而产生的[9]。按照现行我国政治体制的运行态势,官员的任期是有限制的,为官一任,必须在短短的几年内创造出若干成绩,为进一步的升迁打下基础。在实践中,某些社区政府官员为了在自己任期内创造出若干政绩而不顾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社区的实际需要,做一些好大喜功的“政绩工程”。这些社会事务往往并没有给社区成员带来实质性的好处,没有解决真正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换言之,企业的这类行为并非现代企业理论上的承担社会责任行为,而只是政府官员为了积聚自己的政治资本而要求企业实施的一种政治行为。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其承担这些社会事务本身也不是为了社区居民的需要,而只是迫于社会政府的压力,或者说希望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多的好处,甚至于是某些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好处,并非是为了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来为社会谋公益,并提高自身的社会形象,给自己的企业长期发展打下基础。
第二,从性质上看,改制前苏南乡镇企业对社会事务的承担具有非自愿性和不规范性。按照现代法治精神和理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一般应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基础,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等等。在法定的义务之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捐资助学等等,但这些属于企业的道德义务,属自愿履行的范畴。然而在改制前苏南乡镇企业的运行模式中,企业所负担的社会事务完全由行政长官凭借其手中的行政权实行超经济的强制,而没有统一合理的规范予以约束。在社会事务的范围、性质、对象上均没有一个事先明确的界定,完全由政府官员根据自己工作的需要来临时决定。这种情况的弊端是明显的,各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负担变得无节制、无止境[10]。而且,这种源自于政府行政权的社会负担不具有对等性,完全是社区政府出于自己的需要而对企业实施的一种强制的、单方面的剥夺,对于企业来讲,并不能因其承担了社会职能而获得相应的收益,这种长期的、单向的输出必然引起企业的不满,甚至不堪重负。这显然与现代企业适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相去甚远。
第三,从用途上看,改制前苏南乡镇企业承担社会事务虽不乏为社区居民谋福利的事例,但也有很多事务实际上并非是企业应当承受的,实质上是企业的不合理负担。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的贡献应当使社区或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受益,但是,改制前的苏南乡镇企业实际上承担了许多与此并不相关的负担。其中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社区政府通过向乡镇企业收费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现行政治体制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断膨胀,而政府财政预算相对紧张,正常的财政收入根本不足以维持当前许多乡镇政府的日常运作。所以,各级政府就把目光转向了乡镇企业,通过企业的收益来弥补地方财政的不足,这成为乡镇企业的一个主要负担[11]。此外,各级政府还将乡镇企业视为自己的小金库,通过乡镇企业开支各种不合理的费用,或者动用乡镇企业的资金满足自己的各种奢侈需要,甚至于乡镇企业的财产经由各种手段被转移到了政府官员手中,变为其私人财产。这些也正是造成许多乡镇企业亏损、倒闭的真正原因。而这一切显然并非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四,从结果上看,改制前苏南乡镇企业所承担的若干社会事务客观上并不一定有利于社区环境的改善或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本应当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增加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但是,按照原有的苏南乡镇企业运作模式,企业是遵照政府首长的命令承担社会事务的,是为了满足政府官员创造“政绩”的需要。而所谓的“政绩”与老百姓的实际利益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不一致。政府官员出于一时的需要而做出的决定很多时候反而有害于社会成员的实际利益。比如说,实践中,各级政府常常为了表面的好看而不切实际地进行社区的规划,进行大规模的城区改造。这种行为需要大量的资金,而政府资金不足,只有借助于各企业。各企业在政府的要求下,虽明知规划的不合理性,但也只好违心地出钱,其最终结果可想而知,往往是徒劳无功,适得其反。作为企业来说,其承担社会负担也并非是希望通过改善社会形象而给自己带来社会效益,更多的却是希望通过迎合政府官员以获得额外的政府资助。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使企业与社会、与市场相距日益遥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能真正建立起来。
三、新形势下苏南乡镇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虽然说改制前苏南乡镇企业所承担的若干社会负担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在许多方面,苏南乡镇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对社区内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以及社区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当前苏南农村各项社会事业能够顺利开展,并走在全国的前列,这与改革开放20多年来苏南乡镇企业的贡献是分不开的。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苏南的乡村集体企业在效率的衡量方面不是坚持社会和经济两重目标,而是像温州的私人企业那样将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效率的标尺,那么苏南的农民负担就可能像粮棉主产区的农民负担那样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苏南的农业势必因为缺少工业的大力支持而萎缩下去,不可能形成规模经营的态势;社区的文化和社会福利事业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发展,苏南的乡村城市化进程由于缺少可靠的资金来源,也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令人瞩目的成绩。”[12]
在支持农业方面,苏南乡镇企业每年上缴的“建农金”对于苏南农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这笔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农业现代技术、完善农业服务体系的贴补。以苏南乡镇企业发展较好的1990年为例,1994年苏南乡镇企业上交乡村利润总额28.89亿元,占当年净利润的42.14%,其中,用于建农基金达3.42亿元,占上交乡村利润总额28.89亿元的11.2%。乡镇企业上交乡村集体积累还广泛用于农村各项公益性事业,包括村镇社区建设、科教文卫事业的补贴等。例如无锡县(锡山市)1992年用于村镇建设和文教卫生的资金补贴,分别占上交乡村利润的16.9%和6.9%。1994年苏南征收地方教育费7.16亿元,占上交农村利润总额的24.8%。乡镇企业上交乡村的集体积累还用于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事业。苏南依靠强大的集体经济力量,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来扶贫帮困。1994年苏南农村用于贫困扶助金3014万元,占上交乡村利润总额的1%。现在,苏南农村一些地区已建立了民政福利、扶贫救济、五保供养、优待抚恤、残疾人安置康复、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13]。
但是,随着苏南乡镇企业改制的进行,大量的乡镇企业与政府脱离了关系,社区政府丧失了对乡镇企业的支配权,再也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了。相应地,有些乡镇企业家也不再愿意承担社区内的公益事务,为社会做义务奉献。如前所提的“建农金”在目前实践中征收就十分困难,对于社区内的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市建设等各项事业,有些企业也不愿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改制前社区政府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强制乡镇企业无偿地、无限制地承担社会负担的做法应当予以制止,应当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尊重其独立意志。但另一方面,乡镇企业家们也应当正确认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大意义,这不仅对于改善整个社会的生存环境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是十分有利的,而且,从长远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不能仅仅考虑一时的得失,好像企业现在承担了额外的负担,致使企业的应得利润减少了。应当从更广泛的领域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然会使企业的社会形象得到改善,也会使整个社会环境得到优化,从而为获得更长久的利润打下基础。我们还应当看到,赚取利润并非社会成员投资办厂的唯一目标,社会的进步、全体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才是我们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不能将自己的一己私利完全凌驾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之上,那样,虽可能获得一时较大的利益,但终究会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使个体利益丧失殆尽。
实际上,苏南乡镇企业的许多经营者从其内心来讲也是愿意为其社区的建设、为其父老乡亲的生活作一点贡献的。他们绝大多数是土生土长的农村社区成员,从小就深受以家族和乡情为核心的乡土文化的浸润,对社区有较强的归属感。乡镇企业家们常以“想干一番事业”为首要的创业动机,其次则是“为乡亲们办点好事”。虽然对于他们来说,企业效益的好坏是第一位的,但随着企业的发展,他们也会逐渐关心自己的社区威信和企业的社区声誉,积极参与促进本社区经济繁荣的活动和公益事业[14]。
在实践中,许多苏南乡镇企业在改制以后并没有逃避自身应当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而是更加主动地参与所在社区的各项公益活动,为整个社区以及全体居民生活的改善做出贡献。目前,在苏州农村,规模较大的私有企业都与社区政府签有“共建文明责任制”,并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它们实行年终考核,内容包括党风、党建、党纪、党员管理和活动,建立健全厂内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进行社会治安、安全生产、财务、外来工、征兵、计划生育的有效管理,是否完成上级和乡镇政府规定的国税、地税、管理费、教育附加费、治安联防费、资产租赁费等,经过考核不能完成指标者要按规定扣罚;对于村级以下的私有企业,由村管理委员会与企业建立“文明责任制”,乡镇政府通过考核村级干部实施管理[15]。这些措施极大地增进了各乡镇企业与所在社区的关系,企业以自己的人财物为社区发展作贡献;社区环境的改善以及对企业形象的认可又“反哺”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得到长足的进步,形成了一种积极互动的良性循环。
我们认为,当前苏南乡镇企业在社区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尤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积极吸纳社区内居民就业。随着农村剩余人口的增加,大量的中西部农民到苏南来打工,其工资要求较低,许多企业也因此愿意雇佣他们打工。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样势必造成苏南当地居民就业的困难,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所以,我们认为,在同等条件下,还是应当优先当地居民就业,这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减少流动性。
第二,要积极支持社区内的教育科学体育文化卫生事业。随着苏南物质文明的提高,精神文明也要加强,这些文化事业急需大量的投入,各乡镇企业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地予以资助。
第三,要积极支持农业的发展。苏南乡镇企业与农村、农业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许多乡镇企业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许多员工实际上也同时从事农业生产。而农业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低效产业,需要予以扶持与补贴。因此,各乡镇企业应当一如既往地继续对农业予以资助,稳定农业发展,这对于建设一个稳定的社区环境也是大有帮助的。
第四,积极支持社区内的环境保护事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质量的提高,不断要求改善生活以及生产环境,各乡镇企业应当主动地为社区内环境状况的提高做一点贡献。其实,我们也应当看到,很多地方自然环境的破坏很大程度上就源自于某些乡镇企业的不负责任的生产活动,所以,各乡镇企业更应当积极地参与社区内的环境建设。
第五,积极参与社区内小城镇建设工作。目前苏南农村普遍开展了小城镇建设,这对于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有极大的意义。而进行小城镇建设必然需要一定投入。在政府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各乡镇企业应当主动帮助社区政府进行城镇建设,创造一个更加优良的社区环境。
收稿日期:200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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