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本质是由谁控制国家权力决定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邓理论讨论的质疑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社会的本质是由谁控制国家权力决定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邓理论讨论的质疑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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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698(2001)05-0124-04

奚广庆主编的《邓小平理论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以下简称《奚书》)的第四章,在讲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时是这样表述的:

“首先,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非资本主义,这是强调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

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就具备了社会主义的一般特征。……毫无疑问,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并将继续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判断一个国家的社会性质,要对经济政治文化多方面综合进行考察。其中最为主要的是看谁在掌握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领导者,处于执政的地位,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的最显著的标志。用一些非本质的现象否定或怀疑中国社会主义性质是错误的。”(注:见《奚书》第95页。)

我觉得,在以上摘录的这三段话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国家”是不是同一概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指的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奚书》在第一段中说这个“社会主义”是指“社会性质”,即指社会主义社会,而在第二段中却说这个“社会主义”是指“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显然,它把二者等同起来了。

第二,判断一个国家的社会性质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奚书》在第三段中说,“最为主要的是看谁在掌握国家政权”。它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执政,就能保证这个国家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同时,它又认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中国社会主义的最显著的标志”。显然,它把判定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与判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标准等同起来了。

先谈第一个问题。我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同一概念。社会主义国家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它是从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上讲的,并且主要指国家政权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而社会主义社会则是指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它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与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统一。凡是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管是否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都可以称之为社会主义国家;但是,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国家,却不能称其为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中,有人曾对这两个概念作了严格的区分。1918年1月,列宁指出:“我并不抱幻想,我知道我们才开始进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我们还没有达到社会主义。但如果你们说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的苏维埃共和国,那你们是正确的”。(注:《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1页。)1928年12月,斯大林也指出:我们常常说,我们的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共和国。这是不是说我们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显然不是这个意思。正如列宁所说,社会主义共和国这个名称只是表明苏维埃政权有决心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而决不是表明我们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的制度。(注:参见《斯大林选集》,中文1版,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0-111页。)他们认为,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的苏维埃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共和国,因为它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已经走上了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道路;但是,这并不意味苏维埃共和国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可以而且必须立即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但不能马上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那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

就我国来说,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我们的国家就应该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我们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开始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但是,此时的中国社会,还不能称为社会主义社会,因为我们尚未建立社会主义制度。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后,我国才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就是指“社会主义社会”。党的十三大报告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时就已经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起,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止。报告明确指出:“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党的十五大报告再次强调:“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可见,把“社会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国家”混为一谈,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是不恰当的。

再谈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相联系,《奚书》将判定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与判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标准等同起来了。它说:“判断一个国家的社会性质,……最为主要的是看谁在掌握国家政权。”在这段话中,《奚书》谈的实际上是判断社会主义国家的标准。它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执政,就能保证这个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这一点并不错。但是,它认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中国社会主义的最显著的标志”,这一点却是不对的。判断一个社会的性质,不是看“谁在掌握国家政权”,不是看哪个政党在执政,而是看它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社会性质的,不是上层建筑(而政党属于上层建筑),而是生产关系,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基本的观点。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87页。)斯大林也指出:“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体系中,究竟什么是决定社会面貌、决定社会制度性质、决定社会从这一制度发展到另一制度的主要力量呢?历史唯物主义认为,这种力量就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注:《斯大林选集》,中文1版,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41页。)而在生产方式中,直接决定社会性质的则是生产关系。只有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才能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整个社会的性质,才能准确判定这个社会属于哪一种社会形态。可见,把哪个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作为判断社会性质的标准,是有悖于历史唯物主义的。

认为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的地位,决定了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实际上也是一种误解。当然,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是不会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这一点确定无疑。但是,决定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却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是在经济制度中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之所以产生误解,是因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有其独特的特点。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同,不可能在旧社会内部自发地产生,而只能靠无产阶级自觉地建立。无产阶级只有在自己政党的领导下,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剥夺剥夺者,变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从而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先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特殊表现;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形成中的特殊作用,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自身的性质决定的。这并没有否定生产关系决定社会性质的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不能据此得出上层建筑决定社会性质的结论。正如恩格斯所说:“在这些现实关系中,尽管其他的条件——政治的和思想的——对于经济条件有很大的影响,但经济条件归根到底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它构成一条贯穿于全部发展进程并唯一能使我们理解这个发展进程的红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99页。)就我国而言,1949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实质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但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前,我国社会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的。尽管在这个时期我国无产阶级已经掌握了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执政党,但中国社会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只有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之后,我国才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因此,把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作为判定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说成“中国社会主义的最显著的标志”,是不妥当的。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同一概念,判定社会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国家也不是同一标准。《奚书》的有关论述有误,建议再版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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