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时宝[1]2013年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随之而生的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不断涌现。对环境侵权进行救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何进行救济也是我们法学界一直在探讨的课题,本文拟从民事救济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本论文分四个章节,第一章先对侵权行为的认定、环境侵权的内涵、特征、以及环境侵权的一般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环境侵权这个概念以及民事救济进行梳理,起到引领全文的作用。第二章是本文的一个重要部分,笔者从五个角度进行分析,即人格权之保护、财产权之保护、弱势群体的保护、法经济学分析以及环境权的保护。第叁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关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理论观点以及具体实践。这一部分的内容旨在分析当前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的一些可行性做法,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研究提供借鉴。在第四章中,笔者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对现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关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意见。最后是本文的结语部分,笔者对本文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进行了总结,不足之处希望老师们批评指正,这必将使笔者获益匪浅。
李昱[2]2015年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文中提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环境风险社会中损害填补的核心依据。为探寻我国突破环境侵权救济困境的路径,本文将这一具有现实与紧迫意义的主题作为对象,对国内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制度源流、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展开比较,以此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完善提供参考之经验。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本文考察了不同国家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表达,辨析了其涵义,比较了立法上通常选择的分类模式,探究了其在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以及环境民事责任体系中的现实地位,分析了风险分散与防范意识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损害填补与预防功能的影响。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制度源流,本文从宏观上考察了民事权益保护意识、社会事件等因素对国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发展的作用,以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在立法模式中的表现,从微观上分析了国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在规则体系、法律文化传统和发展方式中的个性表现,并对比总结了我国在规则体系、立法形式、发展意识等方面所积累的制度经验,进而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既借鉴于国外经验,又立足于现实的建议。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考察了国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则体系、立法体例以及价值目的,对比分析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缺失、学说争议和司法困境,在比较研究的启发下,从归责原则的目标确定、规则体系的调整和特别法的发展等角度,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在环境侵权行为的识别、因果关系的推定、损害范围的确定、过错的衡量方面比较了国内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异同,总结了国外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立法经验,也探析了我国立法的进步与不足,在比较法的借鉴意义上,从行为类型的明确界定、损害标准的科学建立、因果关系的规则重构、过错认定的客观证明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建议。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考察了国外在扩充与细化救济性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所积累的经验,探析了利益衡量原则在适用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时所发挥的作用,分析了惩罚性责任承担方式在英美环境侵权法中的适用特色。对比研究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与适用的不足,在比较法的借鉴意义上,从加强救济性责任承担方式的实效、发挥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的作用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建议,同时又辨析了惩罚性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现尚不宜适用的原因。
陈方淑[3]2010年在《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进入了环境事故的高发期,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里集中出现,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给国民经济、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失。如何兼顾各方利益、预防和填补这一损失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个人化的环境责任承担方式是化解环境危机的初始路径。然而,由于环境事故的累积性、复合性、巨灾性、高技术性等特点,传统侵权法在陷入“危机”的同时,亦存在环境责任承担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障碍:首先,环境侵害的原因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妥当性,若将环境责任全部由行为人(环境侵害人)个人承担则有失公平;其次,环境事故的巨灾性使行为人担负着沉重的责任负担,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再次,当个人无力承担环境责任时,意味着个人责任承担机制的失效,政府成为最后的责任承担者,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环境侵害行为因成本外化而得到激励并出现恶性循环;复次,当行为人和政府都无力承担环境责任时,个人责任承担机制和行政责任承担机制双重失灵,受害人面临生存困境,社会矛盾凸显。个人责任承担的困境为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提供了运作空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正是这一语境下的产物。作为传统侵权行为法与保险制度相互调适的结果,环境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连结点”。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既是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研究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问题为线索,遵循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时空脉络,从过去到现在,从政策到实践,从理论到制度,从国外到国内,以环境责任社会化为视域,勾画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蓝图,以期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有所裨益。本研究以两大问题为中心,整体上遵循以下路径:首先,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出发,引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问题,并对这一制度建立的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其次,从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立论基点和制度源流展开深入剖析,进一步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正当性立论;再次,通过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与实践的现状检视,引出对当前环境责任保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思考,并对其存在的原因进行法律上的剖析;复次,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以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制度环境建设为平台,在结尾部分设计了一个《环境责任保险法》(建议稿)的立法文本,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有所帮助。除引言和附言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松花江污染事件:环境责任保险视阈的反思。本章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逻辑起点,通过对传统侵权法在应对重大环境事故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分析说明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从理论、政策、法律、经济和市场等五个方面的本土条件出发,对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第二章——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之立论基点。本章是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环境侵害是环境责任承担的前提,环境责任的个人化是人类化解环境危机的最初努力,但由于环境责任个人化的路径面临诸多困境,从而为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提供了运行空间。环境责任保险,则是环境责任社会化的最优选择。因此,本章首先对环境侵害和环境责任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界定,并对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进行了界分;其次,分析了环境责任个人化面临的困境;再次,对环境责任社会化的内涵、理论基础和实现路径进行了探讨;最后得出结论,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责任社会化的最优选择。第叁章——多元制度调适:环境责任保险之制度源流。本章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基础。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是侵权行为法、保险法与环境法等多元制度调适与嫁接的结果,因此本章首先从违法性要件的修正、归责原则的变迁和因果关系的调适叁个方面阐释传统侵权行为法在环境责任认定中的嬗变,然后从风险理论的扩展和可保性原理的调适两个角度分析保险法在环境责任保险中的变通,并在现代环保法理念的渗透下,形成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第四章——探索与困惑: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之现状检视。本章首先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层面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进行考察;然后,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运行状况展开调查分析,并将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划分为零星试点阶段和重点试点阶段;再次,从保险需求、保险供给以及道德风险、保险模式等五个方面指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环境责任保险自身的缺陷、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险意识淡薄、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不足等方面进行原因剖析,以期为第五章具体制度的构建设下伏笔。第五章——借鉴与思考: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本章从我国的本土条件出发,提出分“两步走”的总的指导思想,建议首先应当完善《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环境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以应对我国当前环境责任保险实践之需;同时,应当出台与环境责任保险密切相关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作为环境责任保险运行的制度前提;最后,针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中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范围厘定、险种设计、费率确定和道德风险防范等五个方面对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在分析、比较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构想。附言部分拟出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建议稿,本建议稿共47个条文,分为总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环境责任风险经营、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
辛帅[4]2014年在《论民事救济手段在环境保护当中的局限》文中认为现今中国环境法学界中,部分学者倡导应该重视民事救济手段在环境保护当中的作用,对于民事救济手段在环境保护当中的作用寄予厚望。他们的观点主要包含一下几种:第一种观点是将环境侵害纳入环境侵权法之中,采用环境侵权法来解决环境侵害问题;与之密切相关,并且为前者提供理论基础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第二种观点是环境权民法化理论,此论倡导通过将环境权细分和转化成民事权利的方式,将环境侵害转化为民事侵害,从而使得环境保护工作在特定程度上得到民事救济;第叁种观点是将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理解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环境诉讼设定为民事诉讼,将环境问题通过民事诉讼的框架得以解决,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民事救济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几种观点可以被简称为环境法领域的“民事救济论”。本研究是对于此种理论的可能性与局限的分析的一次尝试。为了展开本文研究,本文首先进行的基础性的工作是对环境法的公私法属性之辩的回顾,通过此种回顾来重述在环境问题领域中公法的重要性,并且理清一个问题——公私法的融合更多是规范的契合而非公私法规范自身属性的变异。通过分析,指出环境法的属性应该是公法。本文提炼了民事救济论的核心理论架构。民事救济论的理论路径有两个,分别是:(一)将环境权具体化并规定到民法之中,从而实现侵权法救济的目的的路径和(二)直接将环境侵害纳入环境侵权法所救济的损害范畴之内的理论路径。本文分别对这个两个路径进行分析。针对第一个路径——环境权民法化路径的分析,指出这一思路存在一系列逻辑上的困境,通过按照民事救济论者的思路将将环境权代入具体的民事权利体系进行推导分析的方式,发现并描述了环境权概念的消解现象。针对民事救济论的第二个路径——“通过环境侵权法救济环境损害路径”的分析,本研究依次涉及环境法与民法的立法目的比较,将环境侵害纳入侵权责任要件的可行性的分析,以及对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救济环境侵害的可行性分析这叁部分。通过这些分析,发现民事救济制度的立法目的设计就与环境保护所涉及的公益性之间存在冲突;环境侵害的大部分无法被纳入侵权法的框架中,无法被环境侵权法所识别;通过民事救济提供的民事责任手段无法完成环境治理的重担,民事责任手段在促进环境问题治理方面的作用虽然有,但是非常有限。本研究还对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可能与理论错位进行分析。本研究对于不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分析,指出民事性质的诉讼在环境法执法中的可能性有限,同时也指出纯粹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属性应该为环境法执法之诉,从而证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应该为行政公益诉讼而非民事公益诉讼。
彭丽[5]2013年在《论环境侵权的救济》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科技与经济的迅猛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提高,但在其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由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引起的环境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环境问题不仅造成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的破坏,甚至危及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然而,我国在发展早期盲目强调经济扩张,致使环境问题急剧恶化,国家和民众的环境权益长期遭到严重的侵害,其己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鉴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很多国家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有关环境权、环境侵权与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构想,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环境侵权理论和制度并付诸实践,取得了显着的效果。然而,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尚缺乏对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全面深入的研究,现行的法律制度十分零散、不系统,有的甚至是相互矛盾。这种状况已经严重阻碍了现实中对众多环境侵权受害者的切实救济,从而阻滞了民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形成,也阻滞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观念的转换。所以,对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细致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本文以论环境侵权的救济为题,通过深入分析,在借鉴国外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拓展研究视角,加深理论研究,对环境侵权救济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致分析,明确界定了环境侵权与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内涵,引入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提出了构建我国环境侵权的诉讼救济、非诉救济和社会化救济体系,加快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立法进程等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构想。
刘润发[6]2003年在《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文中提出文章通过导言、环境权、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救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侵权救济的比较法考察、环境侵权救济的现状与问题、环境侵权救济的实现机制、结束语等八个部分,对环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面对环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笔者站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运用系统方法、比较方法、历史考察方法、社会学方法以及经济学分析方法等,力图从民法社会化、责任社会化等多角度视野深入分析了环境权的基本内涵,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诠释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基础和本质内涵。并结合我国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现状与困惑,综合比较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理论与立法实践,重在阐述环境侵权救济的实现机制,以充分兼顾环境受害人的有力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行政法和刑法的公力救济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远远不够的。而且,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力实施,我国的环境法学理论及其立法日显贫困和滞后,客观上要求更新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相关原理,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以期为我国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基于此,笔者从民法法理角度对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构建可持续发展观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其次,构建环境侵权救济“双轨”保护机制。再次,完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最后,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的立法完善。
王沫[7]2007年在《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文中研究指明近代以来,在人与自然的冲突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在这种价值观的支配下,人类的足迹涉及到整个生物圈,并参与改变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以至威胁到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出现,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对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权益侵害越来越严重。因此,对相关权益救济已成为必然。诚如西方法谚“没有救济的权利即非权利”,“有权利就有保障,有损害就有救济”乃是人类公平正义理念赖以生存的基石。从权利需要救济的角度来说,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就需要在法律上对受害主体提供救济,并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在法律制度的建构中,救济制度是法律公正的底线,而科学、效率的救济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法的公平正义。因此,只有完善的救济制度存在,对权利主体来说才存在实实在在的权利。在人类的社会文明、法律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尤为如此。在环境侵权救济中,民事救济是权利主体寻求救济的重要方式,民法作为维护主体权利的基本法律,在发挥保护主体权利的功能上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因此,作为维护主体权利重要依托的民法,面对新的侵权方式必须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民法如何突破传统侵权的救济理念、救济模式则成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理论及制度的探讨,明晰了环境权的含义、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性、环境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区别及其价值的正当性、适法性,进而明确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理论、制度在整个环境侵权救济领域的重要性。本文在对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法理学基础即民法社会化等相关问题阐述的基础上,对环境侵权产生的经济根源进行了分析,探讨有关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等问题。最后,结合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实践,提出建立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构想。
杨雅雯[8]2009年在《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分析及其民事救济》文中认为随着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学术界对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但这些关注大多集中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各类型因果关系学说在我国的适用,以及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尤其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探讨。这些探讨虽针对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但对环境侵权这一问题从类型化的角度进行探讨的研究却有所缺失,又由于环境侵权所涵盖的理论纷繁复杂,就导致了实践中,不同类型环境侵权问题,在民事救济启动上的困难和适用上的无所适从。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环境侵权类型化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侵权进行概念的界定。在探讨“环境致害”这一现象时,存在着若干不同的表述,包括环境侵权、环境侵害和公害等概念,并存在着混用的现象,但些概念的混用就引发了其后救济方式的实现形式究竟是采用公法上的实现形式还是私法上的救济方式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缩小环境侵权的概念,使其符合民事救济的主题;第二部分将从类型化这一分析方法进行讨论。阐述这一方法在研究环境侵权问题时在立法和私法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环境侵权根据主体、致害因子和所侵害的权利类型进行分类;第叁部分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进行必要的分析,从历史发展的角度阐明各种环境侵权类型的成因;第四部分在明确各种类型的环境侵权后确定属于各种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主要是根据主体类型不同、侵害权利类型不同再从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及排除妨害的适用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希望能够将已有的环境侵权类型进行分析,并逐一确定在不同类型的条件下的民事救济方式,达到对实践有所帮助的目的。
魏怡琴[9]2008年在《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相邻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传统的相邻关系制度己难以完全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环境相邻关系作为相邻关系的一个新类型,调整范围明显扩大,内容更广泛,利益多元化,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发展。由于社会背景、经济结构和法律传统等方面不相同,各国对环境相邻侵权的处理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方法。英美法系对于环境相邻纠纷采用的是侵权法追究,大陆法系则分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处理和侵权法规制两大阵营。尽管在处理方法上有差异,但各国解决环境相邻侵权问题的过程中均重视环境权益的维护,而且都运用到公私法相互协调和配合来处理这个即涉及到公益又涉及私益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发展明显缓慢。《物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环境相邻关系制度建设方面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环境相邻关系在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如明确了“阳光权”、“有害物质侵害”。但通过对我国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应对其予以完善。环境相邻关系制度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制度,首先必须确立保护环境权益、利益衡量等法律原则。其次,借鉴国外的制度,发挥公私法之合力,私法走入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积极发挥公法的预防和指导功能,有效调整环境相邻关系。再次,由于环境相邻关系中环境侵权缺乏相应的判定标准,所以受害人利益最终得不到保护,因此建议引入忍受限度理论,参照多方面因素设定有害物质侵害的判断标准。最后,在完善环境相邻侵权救济制度方面,从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郭金虎[10]2005年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及其救济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与传统侵权行为有明显的不同,其救济制度也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文章通过系统的论述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基本理论和各项制度,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法制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四万叁千字。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法理基础。文章从环境侵权的定义入手,分析了环境侵权的特征是主体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的价值二重性、侵权状态的时空复杂性和受害主体和受害范围的广泛性,这些特征决定了环境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在救济方面的不同。接着,文章阐述了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涵义,并指出其法理基础是民法社会化和环境权益的私法化,这是本文的立论基础。第二部分论述了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中的基本问题。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当以无过失责任为主体,以公平责任为补充,同时对风险责任原则进行尝试性的探索也是值得提倡的。在构成要件方面,本文主张叁要件说,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并阐述了行为的违法性不应当成为构成要件的理由。在抗辩事由方面,文章认为环境侵权的抗辩事由除了不可抗力、第叁人和受害人过错之外,还应当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叁部分首先评述了其他国家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日本在损害赔偿方面明文规定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其忍受限度论、疫学因果说等理论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德国的主要特色是规定了受害人的咨询请求权、环境责任保险等制度。瑞典对环境保险方面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英美国家的主要特色在于“部分排除侵害”和“代替排除侵害”制度的应用。我国台湾地区在机构设置和救济程序方面也很有特色。我国主要在法律间的冲突解决、无过失责任等制度的明确化、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和程序性规定等方面有待完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首先应确立救济原则,即利益衡量原则和协调一致原则,其次在救济途径方面,应当建立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内的完整的体系,文章对私力救济、行政调解、设立环境仲裁等问题作了重点论述,并对各种途径进行了比较。再次在
参考文献:
[1].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研究[D]. 林时宝. 南昌大学. 2013
[2].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D]. 李昱.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3]. 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陈方淑.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4]. 论民事救济手段在环境保护当中的局限[D]. 辛帅. 中国海洋大学. 2014
[5]. 论环境侵权的救济[D]. 彭丽. 扬州大学. 2013
[6]. 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D]. 刘润发. 中南林学院. 2003
[7]. 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D]. 王沫. 湘潭大学. 2007
[8]. 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分析及其民事救济[D]. 杨雅雯. 昆明理工大学. 2009
[9]. 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研究[D]. 魏怡琴. 湖南大学. 2008
[10].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D]. 郭金虎. 重庆大学. 2005
标签: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 环境权论文; 责任保险论文; 归责原则论文; 相邻关系论文; 法律救济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法律主体论文; 环境保护论文; 民法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