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的内忧与法治主体有效生成的外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忧论文,外患论文,法治论文,主体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961(2010)04-0076-06
引言
抽象地看,法治作为一种文明状态、一种治国方略,是从属于“人”的,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因而法治从总体上而言,是一种相对于“人”的客体性的存在,是一种从属于“人”的对象性存在,但这种存在本身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正如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那么“法治”也可以说同样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因为离开“人”,离开“人”的需要,法律或者法治都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正是基于此,我们可以把法治的现象和规律界定为客体,把“人”规定为主体。
具体地看,法治的主体是法治现象和规律中的“人”,这些法治中的“人”,可以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广大的、众多的男男女女、老老少少的公民,这是法治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另一类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下同),这是法治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法治中的这两类“人”的素质,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而这两类“人”、两类主体高素质的有效生成都不是天然的,需要高质量的法律教育。
1 当下法律教育中的内忧
从目前来看,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常识里,特别是在法学学者的话语中,法律教育(或法学教育)仅指法律职业教育、法律人才教育,即如何培养法学专业的本科、硕士、博士等学院派精英,法律教育这个概念似乎已经约定俗成、不知不觉地成了法律人才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律精英教育的代名词;而法律人才教育的孪生兄弟——法律国民教育、法律公民教育,作为一种法律基础教育、法律大众教育,却有些被轻视,甚至被忽视的倾向。
但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里,法律教育天然的就有两种类型、两块内容,一是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另一个就是普通国民的法律塑造,这是法律教育的两条腿。法律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二者之间彼此影响,相互促进。没有高质量的法律精英教育,法治难以提高,没有高质量的法律大众教育,法治难以维持,只有二者均衡发展,和谐共处,当下的法治之路才能走得更加稳当。
遗憾的是,现实中法律教育中的职业教育、精英教育从理论到实践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和提升,而法律教育中的大众教育、公民教育从历史到今天都显得有些裹足不前。因此在法律教育的内部,形成了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获得了长足发展,另一方面国民法律教育却裹足不前的局面,这既是法律教育内部的隐忧,也是法治主体有效生成的外患。
2 长足发展的法律精英教育
我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人才教育肇始于清末民初,随着清末的法律改革运动,新式的法政学堂纷纷设立,于是开始了现代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后来在北洋、民国时期,都有法律职业教育的专门活动和相关研究,王健先生对此有专门的、深入的、系统的研究,其著作是《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同时王健先生还有一篇《中国法律教育研究文献述要》的资料,这篇文章主要解决了近现代以来法律教育文献的搜集、梳理问题,其中绝大部分的文献是研究专门的、职业的、精英的法律人才教育的。
在20世纪30年代,东吴大学法学院有过一次专门针对法律教育的研讨,其中绝大部分内容也是讲法律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虽然也有少量的几篇是谈法治及其与公民教育问题的,比如丘汉平的《法律教育与现代》一文中谈到“法律教育的目的,浅而言之,不外四端: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精神;其四扶植法治。”但这算不上是研究法律国民教育的文献,作者也许根本就没区分法律教育和法律国民教育,更难猜测其有意于或有志于国民法律教育了。
新中国建立后,对法律教育的反思和研究也有一些文献,比如方流芳的《中国法学教育观察》就对近代以来的法律教育,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教育进行了分析研究,但他的这些研究也同样不是针对国民法律教育的,局限于法律的职业教育、人才教育。当代有些学者对法律教育的研究,有的进行的很有针对性、很具体,比如有学者对中国当前的法律教育,特别是本科法律教育进行了分析研究,苏力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以及张文显的《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和功能的认识》就是这方面的代表,当然他们谈的还是法律的职业教育、法律人才培养,均未涉及法律的国民教育,法律国民教育尚未进入他们的专业研究视野或真正的学术思考范围。
就目前的以法律教育(法学教育)命名的学术专著、编著来看,它们谈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的职业教育、人才教育,没有把法律的国民教育作为研究的对象,更没有把法律国民教育当作“正经”的话题去谈。贺卫方主编的《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徐显明主编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张文显主编的《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与教育咨询报告》以及霍宪丹的《中国法学教育反思》、房文翠的《法学教育价值研究》等等,都是以法律职业教育、法律人才教育为中心展开学术研究的,法律国民教育没有成为他们研究的核心问题。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也许很复杂,这也许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有关。所谓的法律教育(legal education),就是指法律职业教育或法律精英人才教育,而法律的国民教育或公民教育(civic education)是不同于法律教育的另外的教育类型。孙晓楼在其专著《法律教育》中坦言:“法律教育不是公民教育。公民教育只求学生有些法律常识,教他们如何做一个国民。法律教育是希望培植出完善的法律人才;有组织头脑,有高尚品格,于做一个好的国民外,并能为人民服务,为社会造福。”孙晓楼的这种观点很有代表性,把法律教育等同于法学教育,进而等同于法律职业教育,再进而等同于法律人才培养;把法律国民教育,大众法律教育从法律教育内涵中剥离出去。孙晓楼本人有留学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海外经历,习惯于西方对法律教育的理解,对法律教育的内涵只从职业教育、精英教育的思路去理解,而把法律国民教育当作公民教育。当代学者徐显明认为:“本报告所指的法学教育特指由教育机构进行的关于法的专门化教育。它不同于社会一般的非专门化的法律教育。”可见徐显明教授的研究重心也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律人才教育,法律国民教育也没有成为其学术考虑的中心。
台湾的法律学者略有不同,他们注意到法律教育从最广义上讲,应当包含对普通国民的法律教育,不仅仅限于狭义的专业教育、职业教育、精英教育。例如法治斌在《台湾的法律教育》一文中指出“法律教育就最广义而言,包含对一般社会大众普及法律常识,于各级学校中对学生实施一般或专业法律教育;小学阶段之社会科;中学阶段之公民科;大学中各院系亦多开有相关之法律课程,如宪法、法学绪论、民法概要,法律教育核心,应是在大学中法律系及法律职业所需之学习阶段;由此直接培养众多法律人才,投入法治建设之各个领域。”这种观点,在理解法律教育时,更显得公允全面。
毕竟法律教育从基本的逻辑思路来看,也应当包含国民法律教育,不能把法律教育笼统地、简单地看作是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专门人才培养。大陆的学者也有类似的表述,但不明确,例如贺卫方在《法律教育散论》中谈到:“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什么人,有两个目标,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二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英美法系偏重前者,大陆法系偏重后者,即大学法律教育通常只是国民素质教育的一部分。”
从以上的梳理可以大略地看出,在中国的历史上特别是近现代的法律教育史中,学者关注更多、更细、更用心的是:法律教育中的职业教育、专业教育、人才教育、精英教育,这一领域研究的成果多,研究的水平也高;而对于国民的法律教育、大众教育、非专业的法律教育、公民法律素质的教育,关注的不多,思考的也不够,研究的不系统,也不深入,甚至形成了一个几乎是空白的学术领域。因此从学术研究的意义上来讲,说法律人才教育获得了长足发展,是有事实根据的。
3 裹足不前的国民法律培养
对于国民法律教育、国民法治精神培养,虽然也已经引起了法学学者的思考,但是这种思考还不系统,也不深入,也未必能激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深层次共鸣。
胡旭晟教授在《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民众的困惑和学者的责任》一文中讲到:“尽管依照季卫东教授的看法,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更多地取决于职业法律家的远见卓识而不是普通民众的内心共鸣,但我还是同时相信,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应漠视也无法避开民众的内心共鸣。”在这篇文章中,胡旭晟认为中国民众对于法治的共鸣,只能来自于学者的理性教育,因为在他看来,在中国社会中,没有法治的传统和习惯,也没有法治的信仰,社会生活的事实也不支持法治的理想,所以在中国要引起民众对法治的内心共鸣,只能依靠法律学者对国民进行理性解说。关于法治与国民法律教育的关系,蔡枢衡先生曾从法治与中国青年关系的角度尝试过分析,但未深入,比如他有《中国青年与中国法治》的文章。蔡枢衡先生的思路值得关注,因为他考虑到了在中国这个有特殊历史传统的大国实现法治,必须与这个国家众多不知法治为何物的民众打交道,因此中国各阶层民众的内心期待、法治理解、法治情怀,可能对中国法治的建设更加重要,毕竟社会大众、全体国民的日常生活,才是法治的真正有力的物质载体和实践力量。
新中国自文革结束后,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由中央国家机关推动,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组织发动了一场规模空前、历时几十年的“普法”运动,每五年规划一次,声势浩大,影响广泛,这场普法运动,实际上可以理解成就是由国家发动的国民法律教育活动,普法的终极目的和意义均在于对中国国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国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期望能够有益于国家的法制或法治建设。当然这种普法活动,能否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国民法律教育,能否担当国民法律教育的重任,普法活动的实效如何,功能怎样,这里暂且不论,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种国民法律教育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国民法律教育,有或许还是比没有好,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由民间自发组织的国民法律教育比较少见。
就是对于这种由政府组织的、唯一的、有点国民法律教育意味的普法活动,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甚至对普法塑造中国法治的正当性,提出了根本性质疑。凌斌认为:“当然,我真正关心的并不是为什么中国法律人视普法如此理所当然。问题的关键在于,普法之路是否真的能助成法治在中国的建立,或者普法型法治本身是否会是一个悖论。”与此同时,凌斌认为中国目前所走的法治道路,用他的话来讲就是“普法型法治之路,这条法治之路的基本特点是缘法求治,是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来谋求法律统治的建立。”同样是对当前中国普法的思考,刘颖丽在《我国现阶段普法教育研究》中,对于普法的认识则不同于凌斌,作者更倾向于支持和改进这项活动,这可以从她的论文构架中看出,比如“二、现阶段普法教育的必要性,(四)普法教育是法治进程化的必然要求;五、普法教育的未来展望,(一)对五五普法教育完善的建议”。当然刘颖丽的思路更多的是从教育学的角度来展开的,并没有从法理思路来阐释,但这仍然是对目前普法教育研究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一个学术努力。
齐延平认为:“法学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中的人的问题。展言之,就是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在法律视野中的展开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懈追求、永无止境的追问构成了人类的法律思想史。”“现代性意义上的法制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对于人性的充分肯定、对人的欲求的深切关怀应当成为法制现代化的开端。具体到中国的场景中,我们的民主与法治叶茂而根不深,我们的法学枝繁而本不立,概由我们的法学对人性问题关注不够、思考不深入、建构不充分所致。”在这里他虽未具体研讨法治与国民法律教育关系的问题,但透露出对法治主体问题的强烈关注,这也是进一步思考法治主体有效生成的基础性前提。有学者从中国人的心理角度对中国法治建设进行了研究,比如吴增基在《国民心理对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影响及其现代价值》一文中,分析了中国人的心理特征,以及中国人的国民心理对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影响,他进而主张“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当法律真正成为普通民众可亲、可近的东西时,只有当广大人民群众在心理上真正认可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的时候,法律的权威性才会真正树立起来,法律才会逐渐取代各种非法律手段而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这里作者同样关注了法治的主体问题,但同样没有对如何进行国民法律教育展开论述。换言之,不少法学学者觉察到了国民法律教育对中国法治影响的问题,却没有进一步尝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相对于法律人才教育研究的热闹非凡,群星璀璨,法律国民教育多多少少显得有点残缺不全,冷清暗淡。这样,法律教育在逻辑理解时,涉嫌以偏盖全,用法律人才教育、专业教育代表了整个的法律教育,忽略或忽视了国民法律教育、大众法律教育、公民法律教育的内容;在实际的研究操作中,法律人才培养发展快、进步大、质量高,而国民法律教育、公民法律教育、大众法律教育,无论是研究的数量和质量,都不能与法律人才教育同日而语。
因此,从法律教育内部来看,就产生了一种不和谐,一种不均衡,是种内忧;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有内忧的法律教育,就成了法治主体有效生成的外患。
4 域外国民法治培育的启示
法治文明基本上属于西方样式的文明形态,对中国而言,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异域文明。而西方的法治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也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甚至有其独特的不可复制的地理人文支撑。当然强调它的独特性,并非否认它的共同性价值和意义。但无论如何,西方法治的诞生注定会不同于中国法治的建设。正如伯尔曼所言“没有对炼狱的恐惧和对最后审判的希望,西方法律传统不会存在。”
因此基于这种特殊的法律传统,西方法治国家好象并没有什么特殊的、专门的国民法律教育的活动,这也许从未成为他们的一个问题,因此才有了把法律教育(legal education)等同于法律职业教育、法律人才培养的习惯。
但这绝不意味着西方法治国家没有类似国民法律教育功能的其他教育。就目前看来,很多西方法治国家都有过进行公民教育的经历和举措,而这些形形色色的公民教育,就其基本的教育内容来看,有很大一部分的教育内容是关于法律价值教育的,而且这种高起点的法律价值教育,培养的是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可贵的法律信仰情感,并非简单的法律知识的普及,这与我国的普法虽然形式有点类似,但内容操作差别很大。
英国的公民教育包含有丰富的法律内容,比如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作为中小学的基础学科之一,要求5~16岁的学生通过学习掌握以下技能:调查和批判性思维,讨论与辩论,商谈与调解,参与学校和社区活动。从2002年起,在《克里克报告》的影响下,英国又对以往的公民教育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主要内容为:权利、选举系统、公平地解决冲突、司法系统、民主体系的运作、社会多样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架构等。希望学生获得的技能是:信息分析和对偏见的认识,表达和证明自己的观点,辩论和对他人经历和参与的认识等。从表面上看,英国的公民教育类似于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或者品德教育,但实际上,这种公民教育发挥的功能和作用,更象是国民法律教育,是英国的公民“普法”教育,而且可以看出来,这种公民法律教育,更侧重于法律基本价值的教育,这一点与我国中小学的“法制”教育侧重于法律知识的教育,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法律价值教育相对于法律知识教育而言,法律价值教育更符合国民法律教育、大众法律教育的性质和要求。
法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除了有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外,也有相当成熟的国民法律教育,这种大众化的群众法律教育,也是以公民教育作为载体来展开的。以法国中学的公民教育为例:初中一年级公民教育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出发来构建;初中二、三年级则围绕着构成民主社会的价值观念来展开,如平等、自由、正义、安全等;初中四年级则突出法兰西共和国、欧洲和当今世界中的公民资格纬度。高中学生则进行“教授公民资格”的公民教育,其大纲共有四个主题,即:公民资格的行使、代表制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公民资格的行使、政治参与和集体行动的形式;公民资格的行使、共和国和地方主义;公民资格的行使和公民的义务。要求学生必须掌握七个概念:权力、代表制、合法性、共和国、民主、防卫和法治国家。由此可以看出,法国的国民法律教育也是以法律的价值教育为中心来展开的,核心是培养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具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的公民。
日本作为亚洲的一个发达的法治国家,它深受西方法治文明的影响。在近代历史上,日本的法律职业教育对中国清朝末年的法律改革产生过一定的影响,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也相对较高。同时,日本也是亚洲最早开展公民教育的国家,系统的公民教育为日本的崛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对日本进行了民主化改造,制定了民主宪法,重建民主国家,摒弃天皇制国家意识形态,崇尚个人自由、权利、民主、法治等基本价值观。1969年5月版《小学校指导书社会编》明确指出:“公民素质是什么?是一个关系着今后如何指导社会课的重大问题。所谓公民素质,是指行使和相互尊重在社会生活方面为个人所认同的权利,知道自己作为具体的社区、社会和国家一员所被赋予的各种义务和社会责任,且根据对它们的理解,进行正确判断和能够行动的能力和意识。因此,公民应该理解为包括作为市民社会的一员和作为国家的成员的国民这两个涵义。”在日本,公民科、社会科都担负着公民教育的功能,无论是公民科还是社会课,其核心的思想都是培育民主国家、法治国家的公民素质,把权利义务、自由民主、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作为公民教育的基本使命。
再以当代的美国为例,美国有专门的公民教育中心(center of civic education),此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培养美国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学生的宪法民主精神。此中心从1987年开始(和中国的普法教育几乎同时)进行了一个名为“我们人民:公民与宪法”(we the people:the citizen and the constitution)的公民教育项目,旨在提高学生对美国宪法精神的理解和认识。仅就这一部联邦宪法,美国人老老实实、认认真真的组织实施,到今天为止,已进行了二十多年,几十年如一日地普及一部法律,进行得如此细腻,这在法制史上是不多见的。相对于我国的普法活动而言,同样是二十几年的国民法律教育,被作为普法内容的法律种类,已经多达几百部,甚至一个普法周期,涉及的法律种类就有十几部,这种轰轰烈烈的普法运动,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总体看来,仍然显得十分粗糙。已经实现法治化了的国家,对于国民的宪法教育尚且如此细致、细腻、细心,作为正在法治化路途上的当代中国,对于国民法律教育,更应该深入研讨,认真关注。
通过以上的简单梳理,可以明显地看出,当今世界上主要的法治国家,无论是东方的日本,还是西方的英国、法国、美国,法治之所以有深厚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并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天然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所需要的“人”是需要培养培育的,而这些国家中系统的、成熟的公民教育正好发挥着培育国民、培养公民的功能和作用。这种公民教育,事实上就起到了国民法律教育的作用,而且是一种高质量的大众法律教育。
深思这些法治国家的国民法律教育,可以得出三点启示:首先,法治化的国家,依然需要大众法律教育,为法治的持续存在提供有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而未法治化的国家,大众法律教育则更需要重视和加强;其次,对于大众国民的法律教育,应当以法律的价值教育为核心,强化权利、自由、民主、正义、公平、合法性等基本价值观的教育,使公民确立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培育法律情感和法律思维意识,而不应以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为主。法律知识的教育,既不容易操作,也容易异化为对公民的义务教育、禁止教育、恐吓教育;第三,国民法律教育要注重参与精神、体验意识,让公民大众在实际的参与、体验中去获得法治的感悟,得到法治规则的认同,而不能简单的宣传、说教,甚至去安排逼迫性的考试、过关等。
由此可见,西方法治国家不仅仅有高质量的法律人才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律精英教育,还有高质量的大众法律教育、国民法律教育,这两种法律教育虽然表现形式不同,具体的要求不同,但在法治主体的有效生成中,都起着彼此不能代替的重要作用,共同培育着法治社会需要的法治大众和法治精英,共同呵护着法治主体的健康成长。法律教育的两种使命,两种主体培养目标,两种高质量的教育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都是很有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的。
5 结语
法律教育与法治主体的有效生成息息相关,不论是精通法律业务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是具备基本法律精神的广大公民、大众,他们的健康成长都离不开高质量的法律教育。而当下对法律教育的逻辑误读,造成了法律人才教育与法律大众教育的不均衡发展,有所偏颇,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长足发展,另一方面国民法律塑造却裹足不前,这种法律教育的内忧,事实上带来了法治主体有效生成的外患。因此,深刻认识法治中的“人”,深入探讨法治的主体生成,特别是大众主体的生成,不仅仅是“普法”部门的事。没有坚实的学术研究做基础,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为支撑,那么无论是“法制教育”的实施,还是“普法”教育的实践,其教育的质量和实效,恐怕都难有更高质量的突破和超越。
收稿日期: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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