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宁斯大林在建立联盟问题上分歧的再认识——兼论苏联联邦体制的问题和缺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斯大林论文,再认论文,苏联论文,列宁论文,分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月革命后在帝俄废墟上建立了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在苏联成立前,各个苏维埃共和国都是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它们独立地与外国发展外交关系,互换代表①。当时俄罗斯与这些苏维埃共和国的关系是以在军事、经济和政治问题上相互合作的双边条约维持的。内战结束,世界革命冲动逐渐消退,统一各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22年8月11日,在俄共(布)中央组织局下成立了拟订统一各个苏维埃共和国方案的专门委员会。时任民族事务人民委员的斯大林,起草了该委员会的《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与独立共和国的相互关系》的决议草案,即有名的“自治化计划”②。斯大林的“自治化计划”的出台引发了列宁和斯大林在联盟国家建设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斯大林开始不赞同列宁对自己方案的修改意见,最后迫于列宁的压力,接受了列宁提出的修改意见。10月6日,俄共(布)中央全会批准了斯大林按列宁的意见修订的新方案。12月30日,列宁在口授的《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中说,“整个这个‘自治化’的想法是根本不对的,是根本不合时宜的”,批判了大俄罗斯沙文主义③。以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列宁的方案更合理,斯大林在民族政策方面歪曲了列宁在民族政策上的民主原则。近年来,俄罗斯的研究者在苏联成立问题上的观点分歧比较大,一些学者仍坚持以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斯大林在原则上歪曲了列宁在民族政策方面的民主原则,列宁提出的联盟方案更合理;但有些历史学家开始认为,当斯大林反对“受边疆区民族共产党人游说的”列宁的自由主义,反对列宁为俄国选择的那种不合理的、笨拙的民族国家建设模式时,斯大林更正确。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也受到了一批学者的正面评价,他们认为它有助于防止有损于俄国政治和经济统一的使俄国按民族“原子化”方式发展的危险④。各种观点见仁见智。列宁与斯大林在成立联盟国家问题上的意见分歧究竟有多大?是斯大林歪曲了列宁的民族政策的民主原则,还是列宁的联盟国家建设方案本身就存在着问题?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展开论述,以就正于读者。
一
列宁与斯大林对联邦制的认识以及在以联邦制形式统一各个苏维埃共和国的问题上没有分歧。他们的主要分歧在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联邦:是各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以自治共和国的身份加入俄罗斯联邦,还是俄罗斯与其他各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一起平等地加入新的联邦?
对于联邦制,1917年革命前,列宁和斯大林都持否定态度,认为联邦制方式将使民族差别长期存在,不能解决民族问题。他们更多地强调任何形式的民族分离的害处,民族文化自治的害处,民主集中制的好处,大的国家和国家联盟的好处。十月革命后,由于旧帝国内存在着广泛的离心倾向,列宁考虑到各民族的情绪,转向了联邦制,要求把不愿意完全脱离俄罗斯的各民族按联邦制的形式重新统一起来。不过,列宁在革命后虽转向了联邦制,肯定联邦制的积极作用,但他只是把联邦制看作是向单一制的过渡形式,目标仍是单一制国家。这在革命后列宁的论述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如列宁在1918年3月《〈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中明确指出:“实际上,民主集中制不但丝毫不排斥自治,反而以必须实行自治为前提。实际上,甚至联邦制,只要它是在合理的(从经济观点来看)范围内实行,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民族差别为基础,那么它同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⑤1919年3月18~23日举行的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中指出:“按照苏维埃类型组织起来的各个国家实行联邦制的联合是走向统一的一种过渡形式。”⑥在1920年6月列宁为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准备的文件中更明确阐明了这种观点⑦。斯大林在十月革命后对联邦制的认识也是如此。他在1918年的文章中指出,“沙皇时代的强制性的单一制正被自愿的联邦制所代替”,“俄国的联邦制也同美国和瑞士的联邦制一样注定要起过渡作用,过渡到将来的社会主义单一制”⑧。
由此可见,革命后列宁和斯大林对联邦制的认识是一致的,对以联邦制形式统一各个苏维埃共和国没有分歧。列宁和斯大林在建立联盟问题上的主要分歧在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联邦:是各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以自治共和国的身份加入俄罗斯联邦,还是俄罗斯与其他各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一起平等地加入新的联邦?
斯大林1922年8月提出的各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以自治共和国的身份加入俄罗斯联邦的“自治化”的联邦形式,即以俄罗斯联邦为样板建立新联盟的构想,列宁在1918年也曾有过。他当时也认为:“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盟制,正是把我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统一的、民主的、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步骤。”⑨1922年列宁反对斯大林的“自治化”,只是认为斯大林的做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有些“操之过急”,会加深民族矛盾,加剧离心倾向,不利于向单一制过渡。他从避免各个共和国独立的角度考虑,主张“不去助长‘独立分子’,也不取消他们的独立性,而是再建一层新楼——平等的共和国联邦”⑩。而斯大林认为,如果我们现在不用形式上的(同时也是实际的)自治取代形式上的(名义上的)独立,那么,一年之后,维护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实际统一将无比困难(11)。由此可见,列宁和斯大林的最终目的都是要维护这个大的国家联盟,建立社会主义单一制。只是联合的方式不同,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
上述看法如今已为很多俄罗斯学者认同。俄罗斯科学院俄国历史研究所的通讯院士萨哈罗夫(А.Н.Сахаров)主编的教科书中认为:“列宁和斯大林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两种不同观念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策略性。列宁提出的联邦制原则在苏维埃政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时适用,因为可以利用民族运动来巩固各地新制度的社会基础。斯大林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丧失民族特征和在将来建立单一制国家的意识形态方针。布尔什维克在形式上接受了列宁的联邦制原则,实际推行的是建立单一制国家和逐渐把各共和国的权力缩减到自治的水平的斯大林的方针。”(12)莫斯科大学历史系教授Л.И.谢缅尼科娃(Л.И.Семенникова)也持类似的观点:“从最终目标来看,列宁和斯大林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的分歧。分歧出现在联合的策略和方法问题上。”(13)
在成立苏联时出现的格鲁吉亚争端事件上,以往通常认为列宁捍卫格鲁吉亚的利益。实际上列宁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站在斯大林一边的,对格鲁吉亚通过外高加索联邦(14)加入苏联没有异议。1922年10月6日俄共(布)中央全会通过的决议由于要求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通过外高加索联邦加入苏联,引起了格鲁吉亚共产党的不满。当时以奥尔忠尼启则(Г.К.Орджоникидзе)为首的俄共(布)外高加索边疆区委和格鲁吉亚共产党内的姆季瓦尼集团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在格鲁吉亚共产党(布)中央居多数的姆季瓦尼及其拥护者虽不反对斯大林按列宁的意见修订的新联合方案,但要求格鲁吉亚不是通过外高加索联邦而是直接加入苏联。10月20日外高加索边疆区委通过决议解除了М.С.奥库贾瓦(М.С.Окуджава)格鲁吉亚共产党中央书记职务。格鲁吉亚共产党的其他中央委员钦察泽(К.М.Цинцадзе)、托德里亚(С.Тодрия)、马哈拉泽、卡夫塔拉泽(С.Кавтарадзе)等在当天深夜2点35分致电布哈林(Н.И.Бухарин)、加米涅夫(Л.Б.Каменев)和叶努基泽(А.С.Енукидзе),试图通过他们取得列宁的支持。他们在电文中指责奥尔忠尼启则擅自行事和“杰尔席莫尔达方式”,要求他们任命“一位在马克思主义和同志关系方面更好的领导人”,同时要求修改有关外高加索联邦的规定,以便格鲁吉亚也作为联盟的单独成员,而不是作为外高加索联邦的一部分。这份电文由布哈林转给列宁,列宁当时是倾向于奥尔忠尼启则的。他10月21日的复电对钦察泽等人电文的不礼貌口气表示惊奇,谴责了格鲁吉亚领导人对奥尔忠尼启则的谩骂,并把电报记录转给中央书记处(15)。叶努基泽对“格鲁吉亚共产党大多数中央委员”合力扰乱格鲁吉亚共产党表示不满。加米涅夫和布哈林也打电报说,从他们的“反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言论中根本得不出保护格鲁吉亚民族主义的结论”,建议停止勾心斗角,“按中央决议”行事(16)。莫斯科的态度令格鲁吉亚领导人很失望,在10月21日的格鲁吉亚共产党中央全会会议上以多数票通过了与10月6日的俄共(布)中央全会的决议背道而驰的决议,再次谈到了格鲁吉亚直接加入未来的苏联,而不通过外高加索联邦加入。格鲁吉亚共产党的这一举动被认为违反了党章,外高加索边疆区委主席团向格鲁吉亚共产党中央下达了“放逐令”。格鲁吉亚共产党中央根据区委的决定全体辞职。10月25日以马哈拉泽为首的一批格鲁吉亚共产党领导人再次致电列宁,对上封电报的尖刻腔调表示道歉,重申同意俄共(布)中央全会10月6日的决议,但坚持格鲁吉亚不通过外高加索联邦而直接加入苏联(17)。
列宁反对斯大林的“自治化”计划,而对格鲁吉亚共产党人单独加入这一要求始终没有明确表态,实际上他认可10月6日俄共(布)中央全会的决议,用他21日给钦察泽等人的复电的话说,他以为在他间接参与和姆季瓦尼的直接参与下的中央全会做出的决议“已经解决了所有的分歧”(18)。用莫西·莱文的话说,列宁在1922年的整整一年都支持斯大林反对姆季瓦尼集团(19)。伦纳德·夏皮罗也认为“在公开行动上,列宁最初支持高加索地区委员会反对格鲁吉亚中央委员会”(20)。斯大林在10月22日给奥尔忠尼启则的电报中也说,列宁“对格鲁吉亚民族主义者是愤怒和极为不快的”(21)。实际上,只是在1922年11月底发生了奥尔忠尼启则动手打人事件后(22),列宁的态度才发生变化。而且列宁也只是严厉地批评了斯大林和奥尔忠尼启则的行为是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表现,强调了民族平等的意义,而对10月6日俄共(布)中央全会批准的联盟方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按莫斯科大学历史系教授谢缅尼科娃的观点,列宁坚持要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应当通过外高加索联邦成为联盟国家的成员。成立联邦构成体可以解决一系列问题,可以把整个外高加索的资源统一到一起(23)。
二
评价斯大林与列宁在成立苏联时的分歧,过去往往以列宁的观点为标准,只关注列宁对斯大林的批评,而忽视了分析斯大林本人对问题的认识。实际上斯大林的“自治化”计划和列宁的联盟方案,如前所述目的是一样的,就是如何更好地把各个苏维埃共和国统一在一起,只是两者的关注点不同,都强调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另一个方面,同时各自都存在问题。
列宁反对斯大林的“自治化”,关注的是如何更好地把仍处于独立状态的各个苏维埃共和国统一到一起。因此他强调俄罗斯与乌克兰、白俄罗斯、外高加索地位的平等性。但他忽视了作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基础的“自治化”,在否定斯大林的“自治化”计划之时,他没有意识到要对当时面积占联盟的90%,人口为联盟的72%的俄罗斯联邦的“自治化”进行改变的问题。而斯大林恰恰关注的是这个问题。
斯大林意识到了按“一起平等地加入”的原则建立民族共和国联盟形式的统一国家不符合逻辑,担心列宁的成立苏联的计划,可能会导致俄罗斯问题的尖锐化,即导致俄罗斯族人的国家组织及其在联盟中的地位问题。他在9月27日答复列宁并致政治局委员的信中就警告说,按列宁同志的修改意见所作的其他任何决定,都会导致一定要建立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而把加人俄罗斯联邦的8个自治共和国排除在外,并宣布这些自治共和国同乌克兰和其他独立共和国一起独立(也即宣布它们也是新联邦独立、平等的主体——引者注),导致在莫斯科建立两院(俄罗斯院和联邦院),总之导致深刻的改建(24)。
斯大林的这种担心后来确实也出现了。在1922年12月26日的全俄苏维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就有人提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不是作为一个完整的联邦单位加入共和国联盟,而是作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所属的共和国分别加入共和国联盟,也许会更恰当些。实际上就是要以独立的俄罗斯共和国身份加入联盟。斯大林对此进行了反驳(25)。1923年2月4日,斯大林在致全体中央委员的信中,又提出了是各个共和国通过现有的联邦组织加入联盟还是乌克兰、格鲁吉亚、突厥斯坦、巴什基尔等各个共和国单独加入联盟的问题。他阐述了自己对联邦原则的理解,指出:“单个的共和国(而不通过联邦构成体)加入毫无疑问是有一些好处:(1)这符合我们的独立及自治共和国的民族意图;(2)这可以取消联盟国家(联邦构成体)建设中的中间一级,取代三级(民族共和国—联邦构成体—联盟)而建立两极(民族共和国—联盟)。但这有一些严重缺陷:(1)比如这要拆毁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这要我们建立一个新的俄罗斯共和国,这要伴随重大的组织上的改造;(2)建立俄罗斯共和国,这就要迫使我们把俄罗斯族的居民从自治共和国的构成中分出来划入俄罗斯共和国。”(26)在1923年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姆季瓦尼再次提出把俄罗斯联邦分解成几个组成部分,把各个组成部分变成独立的共和国,苏丹—加利耶夫说:“应当按姆季瓦尼的委托立即组建俄罗斯共和国。”而对这种情况,斯大林不得不再次反对已有的自治共和国以加盟共和国的身份加入苏联及为此而组建俄罗斯共和国的主张。他开导说:“同志们,着急不好。我们要观察一两年,看情况如何,如果实践表明应当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分成小部分,我们就分,不必操之过急。”在斯大林看来这可能会加强大俄罗斯主义在国内的地位。他强调:“与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斗争是我们的主要任务。”(27)实际上,1925~1926年在党内还一直有关于建立俄罗斯共和国问题的争论(28)。
关于斯大林的“自治化”计划和列宁的联盟计划哪个方案更能保证民族平等的问题。以往很多人都认为列宁的方案更能保证各民族的平等,斯大林的“自治化”计划使俄罗斯联邦处于比其他共和国更高的地位。斯大林的方案确实会伤害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的民族感情,无法真正体现民族平等的原则,这也是它遭到相关共和国不同程度反对的原因。列宁反对斯大林提出的“加入”俄罗斯联邦的“自治化”计划,要突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及其他几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的平等性,主张俄罗斯将同它们一起平等地加入新的联盟,新的联邦,以争取少数民族的信任。列宁的“建一层新楼”的构想无疑可以保证这几个独立共和国的平等地位,赢得这几个独立共和国的信任,但却忽视了俄罗斯联邦及外高加索联邦处于自治地位的各个共和国的民族感情,根本无法保证各个民族的平等。
因为按列宁的方案,一方面承认了民族共和国存在的权利(如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另一方面又保留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外高加索联邦(29)。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颁布的《俄国各族人民权利宣言》是要保证国内各民族人民无一例外地享有平等、主权、自由自决及自由发展的权利。而列宁的方案也只是允许四个联邦主体,即四个共和国的平等地位,也不是各民族的平等;而且,在保证四个联邦主体平等之时,并不能保证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及外高加索联邦内各民族共和国处于平等地位,而是造成了加盟共和国与自治共和国两个等级,造成了新的不平等。由于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在权力和地位上的差别、自治共和国和加盟共和国的划分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了自治共和国纷纷要求变身为加盟共和国。格鲁吉亚不通过外高加索联邦而直接加入苏联的要求,就是不甘于自己的自治地位而要把自己的地位提高到加盟共和国的水平。不仅格鲁吉亚人有变自治地位为加盟共和国地位的要求,俄罗斯联邦的自治共和国的领导人也意识到,解决这些共和国的经济发展问题,最后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它们的独立程度,他们根据新经济政策所确立的市场关系,提出了赋予俄罗斯的自治共和国以及大州和地区以“共同的苏联联邦内的加盟单位的权利”(30)。
斯大林根据列宁的意见制订并通过的联盟方案的这个问题,当时党内的很多人就已经意识到了。穆赫塔罗夫(Мухтаров)在1922年12月26日的全俄苏维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就反对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外高加索联邦和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四个国家联合成联邦国家,认为如果不想把自决和独立的口号简单地变成民族自治,“就应当谈各个已经自决成民族自治共和国、自治州的民族单位必须直接地、不通过任何一级直接加入苏联、加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必要性”(31)。鞑靼布尔什维克的杰出代表、民族事务人民委员部委员会成员苏丹—加利耶夫(М.-Х.Султан-Галиев),在1922年12月26日的全俄苏维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要求各个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就是意识到了列宁联盟计划的问题。他认为在联盟问题上有两条路可走:第一条路是斯大林同志的报告中所确定的——就是建立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实际上就是按列宁的修改意见拟订的新方案——引者注)。第二条路是独立共和国简单地加入或与俄罗斯联邦合并的道路。他认为第二条路更正确,而斯大林报告中所提出的各个独立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合并的形式只会造成多余的线路、多余的一级党政机关,就会出现这样的结果——独立的阿塞拜疆或以前独立的格鲁吉亚解决某个问题要经过整整三级——阿塞拜疆中央执行委员会、外高加索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三级。俄罗斯联邦内的各个自治共和国也是如此。突厥斯坦共和国提出的某个问题,要经过突厥斯坦中央执行委员会,接着提交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人民委员会,然后这个问题又要通过联盟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联盟人民委员会。他认为按根据列宁意见拟订的新方案,一方面,在成立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时,将会出现完全不需要的多余机关;另一方面把苏维埃各个共和国的民族分为有权进入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民族和没有这一权利的民族,被分成非亲生儿子和亲生儿子。这种原则无疑是不正常的,因此他完全同意必须取消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共和国以及其他加入这个联盟的独立共和国的独立性的思想,要求让这些共和国作为共同联邦的权利平等的成员加入共同的俄罗斯联邦,不建立任何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联盟人民委员会。他认为这只是个游戏(32)。在根据联盟方案制订联盟条约及宪法草案时,皮达可夫和加米涅夫也都认识到按该方案建立起的体系很复杂,实际操作性很难。加米涅夫在11月28日的俄共(布)中央委员会上甚至提出保留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这一名称作为联盟国家的名称,删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这一名称。在之后就宪法草案致列宁的信中,加米涅夫指出:“体系简化一点不好吗?”“我本人并不相信这一体系的优越性,不过但愿能引起您对此予以关注。”(33)
正是这种双层联邦制,在1923年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讨论如何组织第二院的问题时,导致了应当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外高加索联邦、白俄罗斯和乌克兰这四个共和国的代表组成第二院,还是由不管是独立的还是自治的所有共和国及各民族地区的代表组成第二院的问题(34)。也是在这次党的代表大会上,伏龙芝指出,斯大林的有关民族问题的提纲中对问题的总的提法不明确,共和国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不清晰,或按姆季瓦尼的建议把自治共和国变成独立的共和国,或放弃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斯大林以“这是中央的指示”的反驳打断(35)。这个问题被长期搁置。
三
由于在设计苏联联邦制时考虑不周及很多被代表意识到的问题当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导致苏联的联邦制本身存在严重的问题与缺陷。
首先,与其他独立共和国处于同等地位的俄罗斯联邦在苏联实际上处于一种很特别的地位。联盟管理机关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机关没有分离。在建立联盟时,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机关——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它的主席团、人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一些机构实际上变成了苏联的中央机关,从俄罗斯一级升为联盟一级。列宁1923~1924年、李可夫(А.И.Рыков)1924~1929年是苏联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两个人民委员会的主席。按俄罗斯学者的话说:“真正成为前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中央国家机关的继承者的不是加入联盟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而是苏联。”(36)俄罗斯联邦与其他加盟共和国处于同等地位,但却没有像其他加盟共和国一样有自己的科学院和共产党组织,也没有自己的工会、共青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苏联的这些组织和机构既是联盟的,实际上也成了俄罗斯的。联盟机关对俄罗斯联邦独立性的侵蚀,使俄罗斯联邦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在国家及跨民族层面上代表俄罗斯人的是丧失了民族特征的党的领导人和联盟中央政府。尽管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都是俄罗斯人占多数,在民族院中也是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及其自治体拥有极大的人数上的优势,即59对28(37),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代表也占明显的多数,在联盟的科学院、党团组织中也都是俄罗斯人占多数,但这种联盟管理机关与俄罗斯联邦机关不分离的状况,并没有真正令俄罗斯满意。1949年的列宁格勒案件,实际上就是俄罗斯不满这种状况的一次体现。根据一些资料来看,列宁格勒案件的参加者讨论建立俄罗斯共产党及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迁到列宁格勒,而且竭力要提高俄罗斯联邦的独立性。莫洛托夫(В.М.Молотов)也承认,列宁格勒案件使人看到的是俄罗斯民族主义的迹象(38)。1991年俄罗斯率先甩包袱,实际上也与俄罗斯在苏联的特殊地位有关,以至于当今俄罗斯有些历史学家认为:“人口最多的俄罗斯人在苏联恐怕是最无权的。”(39)
实际上,关于联盟管理机关与俄罗斯联邦的管理机关分离,1923年2月21~24日举行的俄共(布)中央全会上,伏龙芝在《苏维埃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议中的实际问题》报告中就一再强调(40),但这在当时并没有引起重视。
其次,苏联虽是几个独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就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看是联邦制,但并不是纯粹的联邦制。苏联的联邦制兼有单一制和邦联制的特点。
说它具有单一制特点,是因为苏联是在国内唯一的政党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联邦。而布尔什维克党是个集中统一的党,它凌驾于各个机关之上。这一点党内有些人已经意识到,格鲁吉亚的Ф.马哈拉泽在1923年的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就指出:“人们在这里谈论独立,谈论自主的苏维埃共和国。大家都清楚,这是什么样的自主性,是什么样的独立性。要知道,我们有一个党,一个中央机关,中央机关最后要为各个共和国、甚至是最小的共和国无条件地决定一切。”(41)不成立俄罗斯共产党也就是要保证一个集中统一的党。1925年12月的一次党的中央全会上,由于俄共(布)改称联共(布)而出现了成立俄罗斯共产党的问题。当时奥尔忠尼启则指出:“如果我们保留格鲁吉亚、乌克兰的党组织,这将促使我们应当组建俄罗斯共产党。我们无法证明,这不合适。我们毕竟还无法及时防止这一点。”对组建俄罗斯共产党的建议,加里宁(М.И.Калинин)表示支持,伏罗希洛夫(К.Е.Ворошилов)也认为在按国家的名称更改党的名称的情况下,“从逻辑上讲必须组建俄罗斯共产党,因为在苏联有俄罗斯联邦。”但斯大林反对这一要求,认为这将是“政治上的一个失误”,建立特殊的俄罗斯共产党是非常危险的,“有可能导致党以联邦制的形式分裂”(42)。国外的一些历史学家,根据他们对联邦制的理解,也认为:“党的中央集权制一开始就使真正的联邦关系成为不可能。”(43)另外,作为联邦制,各个加盟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宪法,1924年的苏联宪法按联邦制规则规定,加盟共和国的主权,仅受本宪法所定范围和联盟所属职权的限制。除此以外,每一加盟共和国均得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第3条)。它规定各盟员共和国有权修改自己的宪法,但要根据本宪法的规定(第5条)。但同时又规定联盟机关有权“废除各盟员共和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与本宪法相抵触的各项决定”(第1条23款)(44)。
它的邦联制特点,是联邦成员有退出联盟的权利(第4条)。而在真正的联邦制下,联邦成员拥有的不是退出联邦的权利,而是真正的自治自由和有宪法及政治保证的解决自己内部事务的现实可行的机会。也正是由于苏联的联邦制具有邦联的特点,以至于乌克兰的П.索洛杜布在1922年12月18日的文章中指出:“未来的共和国联盟不是什么别的,而是国家联盟(конфедерация стран),因为联盟主体不是州和自治共和国,而是主权国家。”(45)不过,宪法虽赋予了联盟成员退出权,但在很长一段时间无论是宪法还是法律始终都没有对把这一权利变成现实的机制作出规定,这就使这一权利化为乌有。
而且当时列宁本人对联邦和邦联也似乎不是很清楚,他的《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就有“保留和巩固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及“就外交机关而言需要保留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这样的矛盾之处(46)。斯大林的“自治化”计划当时就有避免这种矛盾情况出现的考虑。斯大林在1922年9月22日给在哥尔克休养的列宁的信中就指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要么真正独立,那样的话,没有中央干预,有自己的外交人民委员部,自己的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自己的租让委员会,自己的铁路部门,而且,共同的问题通过对等的谈判,根据协议解决,而俄罗斯联邦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和劳动与国防委员会的决定,各独立共和国不必执行;要么把各苏维埃共和国真正统一成一个经济整体,把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劳动国防委员会以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权力正式扩大到各独立国家的人民委员部、中央执行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即以各共和国在诸如语言、文化、法律、内务、农业等方面真正的内部自治来取代有名无实的独立”(47)。但是,斯大林的这些建议并没有被考虑。
再者,按民族特征建立的民族联邦本身也存在缺陷。苏联按民族特征建立共和国、自治州及所进行的民族区划,虽保证了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但也导致了少数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民族主义情绪的增强。这一方面表现为有些新成立的民族共和国和自治州提出修改自己的外部边界以扩大自己的领域范围的问题。比如,沃佳恰克自治州1925年就想获得乌拉尔州一个区的沿边界部分;楚瓦什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想要乌里扬诺夫斯克省的阿拉提尔县;巴什基尔觊觎巴斯昆恰克湖的一个地区。在一些地区民族划界导致了各民族间关系的尖锐,比如在突厥斯坦的一个县1925年发生了吉尔吉斯人和乌兹别克人之间的武装冲突(48)。另一方面,把某个民族分出来成立独立的民族构成体,促使其他民族也产生了类似的要求。在1925年11月俄共(布)中央组织局《关于民族共和国和州的苏维埃建设》的报告中说:“现在,雅库特的通古斯人、奔萨省的莫尔多瓦族、滨海省的卡累利阿人都有变成自治单位的要求。”(49)
而民族主义情绪的滋生又导致了中央以地方民族主义为借口采取不正常的形式进行反“民族倾向主义”的斗争。如1928年年初,在亚美尼亚揭露了所谓的“独特性主张者”集团,他们被指控过分强调各共和国的民族独特性。在乌兹别克斯坦,突厥斯坦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У.霍贾耶夫(У.Ходжаев)、黑德拉里耶夫(Хыдыралиев)等被指控为“民族右倾主义”,他们被指控包庇拜伊(中亚、新疆地区的地主、富农、财主)、原沙皇的官员和那些推行民族主义路线及反对中央派来的干部的人。在哈萨克斯坦,1926年尖锐地批判了共和国负责任的工作人员С.萨德沃卡索夫(С.Садвокасов)、С.哈扎贾诺夫(С.Хаджанов)、Ж.蒙巴耶夫(Ж.Мунбаев)的“民族倾向主义”集团支持阿乌尔(高加索、中亚等地的乡村)的剥削分子,阻挠工业的发展,力图使哈萨克斯坦与其他共和国分开等。1926年共和国著名的活动家Т.雷斯库洛夫(Т.Рыскулов)被控犯有民族主义性质的错误。苏丹—加利耶夫1923年被开除出党,而后在鞑靼对“苏丹—加利耶夫分子”进行了长时间的搜寻。1928年捏造了新的作为国际帝国主义和一系列外国总部的代理机构的“苏丹—加利耶夫集团”案(苏丹—加利耶夫本人在1940年被枪决)。在乌克兰揭发了“乌克兰民族主义者斯克雷普尼克(Н.А.Скрыпник)集团”。在白俄罗斯展开了与当地的白俄罗斯共产党(布)内部的白俄罗斯的、犹太的和波兰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进行的斗争。当时对民族倾向主义者进行的没有充分根据的镇压使各个民族都蒙受了巨大损失。对这种结果,苏丹—加利耶夫在1923年4月25日的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就已经预料到。他在会议上曾指出,大国沙文主义者“将会以巴什基尔民族主义为借口,打击巴什基尔共产党人……同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有可能采取不正常的形式”(50)。
对于苏联联邦制的缺陷,早在苏联成立后不久,侨居国外的Н.阿列克谢耶夫就意识到了。他在1927年就曾指出:“共产党人在联盟范围内建立了大量的民族共和国……有助于地方民族主义的觉醒,地方民族主义不可能没有变成独立力量的危险……这是非常可怕的现象。也许,不仅对苏联政府的命运,而且对未来的俄罗斯的命运都是最危险的现象之一。”“苏联的政策应当致力于逐渐把它的联邦制从民族的联邦改革成区域联邦。应当成为联邦制原则的不是民族而是真正的以州或边疆区为形式的地理和经济整体。”(51)
收稿日期 2011—04—11
注释:
①克列姆涅夫:《苏联解体:国际法问题》(Распад СССР: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правовые проблемы),莫斯科2005年版,第11~12页。
②该方案明确要求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这几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以自治共和国的资格加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实际上就是要成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框架内的自治单位。加入俄罗斯联邦的上述共和国必须执行全俄中央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及劳动国防委员会的决议。决议案的最后还强调:“本决定如经俄共中央赞同,不予公布,而作为通令转发给各民族的党中央,在苏维埃全俄代表大会召开前,先通过上述各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苏维埃代表大会按苏维埃程序予以贯彻,在苏维埃全俄代表大会召开时,再作为这些共和国的愿望予以公布。”该方案提交给各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的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讨论时,并没有得到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共产党的一致支持。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中央委员会批准了这个计划,白俄罗斯中央委员会表示他们宁愿选择以双边条约为基础的现有关系体制。乌克兰没有表示明确的态度。以П.Г.姆季瓦尼(П.Г.Мдивани)和Ф.И.马哈拉泽(Ф.И. Махарадзе)为首的格鲁吉亚共产党中央明确表示反对“自治化计划”。这个方案在9月23~24日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经过一些修改和补充,几乎是一致通过,只有格鲁吉亚代表姆季瓦尼一票弃权。但在讨论通过的决议的第二条时,也即俄罗斯联邦政府将成为所有各共和国的政府时,出现了一些反对意见:乌克兰代表彼得罗夫斯基(Г.И.Петровский)弃权,姆季瓦尼投反对票。当彼得罗夫斯基建议这个计划还要提交各共和国党的地方委员会即各个省委再次讨论时,他的修订意见在九票当中得到了四票,除彼得罗夫斯基本人外,支持他的这一建议的还有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和阿塞拜疆的代表——切尔维雅科夫(А.Г.Червяков)、姆季瓦尼和莫斯科的“无条件追随者”阿加马利—奥格雷(Агамали оглы)。布哈拉的代表Ф.霍贾耶夫(Ф.Ходжаев)弃权。这次委员会的决议是以五比四的一票多数通过。在彼得罗夫斯基的意图被否决之后,他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应该说明乌共(布)中央没有讨论有关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相互关系问题。
③《列宁全集》第43卷,中文第2版,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9~351页。
④库列绍夫编:《俄国民族政策:历史与现实》(,Националъная политика России:история и современностъ),莫斯科1997年版,第267页。关于该问题,俄罗斯近年出版的相关成果中较重要的有:格罗苏尔:《苏联的成立(1917~1924)》(,Образование СССР,1917~1924гг.),莫斯科2007年版;舍伊尼斯:《苏联的成立及其第一部宪法》(,“образование СССР и его первая конституция),《俄国历史》(Российская история)2010年第1期;另外,2002年莫斯科出版的帕夫柳琴科夫《新经济政策时期的俄国》(,Россия нэповская)一书中有专门一章写苏联成立时期的民族问题。我国一些有关苏联民族问题的论著也涉及该问题,如赵常庆等的《苏联民族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张建华的《苏联民族问题的历史考察》(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等。至于这方面的文章主要有:董晓阳:《试谈苏联联邦制的实质演变》,《外国问题研究》1983年第2期;姜长斌:《列宁的民族问题原则及同斯大林的斗争》,《苏联历史问题》1988年第1期;张建华:《论苏联联邦制变形的历史原因》,《东欧中亚研究》1999年第4期;余伟民:《在帝国废墟上重整山河》,《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杨恕:《关于苏联联邦制的再思考》,《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年第4期;张祥云:《关于苏联联邦制的几点思考》,《世界民族》2004年第6期;许新等:《联邦制的变形背离了民族平等和联邦制原则》,《中国民族报》2009年9月11日;初智勇:《苏联民族联邦制浅析》,《西伯利亚研究》2004年第2期。本文是根据新的档案材料对这一问题所作的进一步阐释,文中有一些以前的文章中没有提到的内容及资料。
⑤《列宁全集》第34卷,中文第2版,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9页。
⑥《列宁全集》第36卷,中文第2版,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9页。
⑦《列宁全集》第39卷,中文第2版,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2页。
⑧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115页。
⑨《列宁全集》第34卷,中文第2版,第139页。
⑩《列宁全集》第43卷,中文第2版,第213~214页。
(11)《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5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41页。
(12)萨哈罗夫主编:《俄国现代史》(Под ред.Н.,История новейшая история России),莫斯科2010年版,第208~209页。
(13)谢缅尼科娃:《世界文明共同体中的俄国》(,Россия в мировом сообществе цивилизаций),莫斯科2003年版,第525页。
(14)1922年3月12日外高加索三个共和国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表会议宣布成立以执行机关——联盟委员会为首的联邦制的外高加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防、外交、外贸及其他一些国家管理领域都归联盟委员会管辖。
(15)参见《列宁文稿》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73~274页。为了使文中人名统一,人名按人名辞典进行了改译。
(16)巴尔先科夫、弗多温:《俄国史(1917~2004)》(История России,1917~2004),莫斯科2005年版,第128页。
(17)涅纳罗科夫:《走向平等的统一:苏联各民族联合运动的文化因素(1917~1924)》(К единству равных:Кулътурные факторы объединителъного движения советских народов.1917~1924,莫斯科1991年版,第125页。
(18)《列宁文稿》第10卷,第273页。人名采用了《列宁全集》的译法。
(19)莫西·莱文著,叶林译:《列宁的最后斗争》,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5页。书中的人名“穆迪瓦尼”按《列宁全集》做了改动。
(20)伦纳德·夏皮罗著,徐葵等译:《一个英国学者笔下的苏共党史》,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55页。
(21)罗伯特·С.塔克著,朱浒译:《作为革命者的斯大林(1879~1929)》,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239页。
(22)事情发生在1922年11月的第三周(确切日期不详),А.И.李可夫西伯利亚流放的同志А.А.卡巴希泽到奥尔忠尼启则的住所探望住在那里的李可夫。在一起交谈时,卡巴希泽,这位在前不久的党内争论中姆季瓦尼的支持者对“上层同志”获得比其他党员好得多的物质保障表示不满,指责外高加索的布尔什维克领导人接受贿赂——一匹白马,并由国家负担饲养费用。在开始吵骂时,奥尔忠尼启则听到卡巴希泽说他是“斯大林的蠢驴”,无法克制,打了客人。在李可夫的妻子及格鲁吉亚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勒特维拉泽的调解下,这一不愉快的冲突才停止。当时在场的李可夫认为,“就事件的本质来看,奥尔忠尼启则是正确的”,并认为当时卡巴希泽对他的指责是严重的人身侮辱。勒特维拉泽也否认冲突的政治性。奥尔忠尼启则在谴责了自己的不体面的行为后,也强调冲突不是由政治争论引起的,而是人身侮辱引起的[巴尔先科夫、弗多温:《俄国史(1917~2004)》,第128页]。
(23)谢缅尼科娃:《世界文明共同体中的俄国》,第526页。
(24)9月27日斯大林答列宁致加米涅夫的信,见《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5卷,第359~360页。
(25)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15页。
(26)涅纳罗科夫:《七十年前: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民族问题》(,“Семъдесят лет назад:националъный вопрос на Ⅻ съезде РКП(б)”),《祖国历史》(Отечественная история)1993第6期。
(27)《20年代观点交锋中的民族问题:文件与材料》(Националъный вопрос на перекрестке мнений.20-е годы.Документы и материалы),莫斯科1992年版,第211~213页。另见《苏共中央通报》(Известия ЦК КПСС)1991年第4期。
(28)详见切博塔廖娃:(,И.В.Сталин и партийно-советские националъные кадры),《历史问题》(Вопросы истории)2008年第7期。
(29)1922年3月12日,外高加索三个共和国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表会议宣布成立以执行机关——联盟委员会为首的联邦制的外高加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防、外交、外贸及其他一些国家管理领域都归联盟委员会管辖。
(30)涅纳罗科夫:《70年前: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民族问题》。
(31)(32)《20年代观点交锋中的民族问题:文件与材料》,第104~105、104页。
(33)详见《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5卷,第387~393页。
(34)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51页。
(35)《20年代观点交锋中的民族问题:文件与材料》,第194页。
(36)舍伊尼斯:《苏联的成立及其第一部宪法》(Л.,Образование СССР и его первая конституция),《俄国历史》(Российская история)2010年第1期。
(37)舍伊尼斯:《苏联的成立及其第一部宪法》。
(38)《莫洛托夫秘谈录——与莫洛托夫140次谈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46页。
(39)参见夏金、卢布科夫主编:《20世纪祖国现代史》(Под ред.,Новейшая отечественная история.Ⅹ Ⅹ век)第1卷,莫斯科2004年版,第408页。
(40)涅纳罗科夫:《70年前: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民族问题》。
(41)转引自舍伊尼斯:《苏联的成立及其第一部宪法》。
(42)转引自《莫斯科大学学报(系列之八:历史)》(Вестник Москов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Серия.8.История),1992年第4期。
(43)《20世纪的俄国:民族关系问题》(Россия в Ⅹ Ⅹ веке:Проблемы националъных отношений),莫斯科1999年版,第283页。
(44)所引宪法条文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苏联东欧研究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编译:《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
(45)《20年代观点交锋中的民族问题:文件与材料》,第87页。
(46)《列宁全集》第43卷,中文第2版,第354页。
(47)《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5卷,第340~342页。
(48)赫马拉:《1920~1930年苏联民族国家建设的经验》(,Из опыта националъно-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строителъства в СССР(1920-e~1930-е годы)),《祖国历史》(Отечественная история)2006年第3期。
(49)赫马拉:《1920~1930年苏联民族国家建设的经验》。
(50)《20年代观点交锋中的民族问题:文件与材料》,第200页。
(51)维什涅夫斯基:《俄罗斯的还是普鲁士的?——过渡时期的沉思》(,Русский или прусский?Размышления переходного времении),莫斯科2005年版,第118~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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