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定义、监测和监管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影子论文,定义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发酵和扩散的过程中,影子银行扮演了重要角色。2009年4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伦敦峰会要求将所有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工具和市场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大幅度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的标准。这进一步凸显了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重要性,因为如果大量的金融业务因银行部门受到严格监管而转向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的话,无疑将会扩大金融体系的风险。鉴此,2010年11月召开的G20领导人首尔峰会要求,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负责协调国际监管标准制定机构,于2012年年底前提出强化影子银行监管的一揽子政策建议,建立起全面的影子银行监管框架,以防范监管套利行为和应对影子银行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本文以相关国际组织的研究为基础,探究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文章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明确影子银行的定义和本质特征,第二部分介绍影子银行体系的监测框架,第三部分分别从五个方面讨论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观点,最后简要总结。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影子银行可以被定义为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并具有信用中介功能的组织实体和业务活动。其能进行期限或流动性转换,但其行为可能导致不适当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累积,易引发监管套利和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的本质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影子银行是信用中介
与传统银行类似,影子银行具有三个要素:资金供给方、资金需求方和中介实体,具有信用中介功能。一是具有信用转换功能,将个人信用转换为影子银行的信用,信用得到增强。二是具有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吸收短期资金用于长期借贷。三是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一是直接信用创造,如在回购市场中,其回购协议以质押品为支撑,质押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类同于商业银行的原始存款;同时有一定比例的折扣率,相当于存款准备金率,折扣率的高低决定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二是间接信用创造,即影子银行进入传统信贷市场,从而放大银行的货币供给能力,如购买并接收银行的贷款资产包、对银行提供信用违约风险工具等。与传统银行不同的是,影子银行的信用中介过程是经一系列金融中介机构和产品,通过一整套看似精准、有序的步骤来完成的,而每一个步骤都有特定类型的影子银行机构通过特定的融资方式来完成。
2.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相互关联
影子银行包括一系列机构和市场,通常与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相联系,形成信用中介链。影子银行的经营往往依赖于传统银行这些“合法者”的存在和参与。传统银行参与影子银行的活动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的方式,如传统银行投资影子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持有影子银行的资产,同时影子银行也会成为传统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另一种是间接的方式,如传统银行为影子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或应急信贷,提供流动性便利,降低影子银行的融资成本。
3.影子银行游离于对传统银行的监管之外
虽然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传统银行的功能,但却不受与传统银行相同的监管。一是不受审慎监管标准的约束,没有资本、杠杆率、流动性、报告和信息披露等要求。二是不受审慎监管过程的约束,监管部门不会定期获取影子银行的财务和审慎监管信息,进行日常的风险监测和评估。三是在正常情况下无法直接获得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或政府担保,未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
4.影子银行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非银行信用中介从事银行的业务活动,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影子银行提供的短期“类存款”资金一旦形成较大规模,会造成“挤兑效应”。如,短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短期回购协议、结构投资工具等“类存款”工具一旦被“挤提”,对金融体系会产生较大影响。二是影子银行累积的杠杆会放大“亲周期效应”。三是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高度关联,也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二、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测方法
由于影子银行种类繁多、结构复杂,并且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范围以外,难以准确掌握影子银行的规模和发展趋势。金融稳定理事会(2011)认为,可以采取三步走的方法监测影子银行。
第一步,从宏观层面勾勒影子银行总体情况。运用资金流量表(Flow of Funds)或行业资产负债表(Sectoral Balance Sheet)来估计影子银行总体规模和发展趋势,并且将其与经济体的总负债、GDP、传统银行的规模等进行比较,以获得影子银行发展的整体信息和演变情况,以及与传统银行、宏观经济之间的关联性。但是宏观的资金流数据通常为二手信息,存在较长的时滞,并且主要针对表内业务,缺乏精细度。
第二步,识别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的影子银行活动。一是利用宏观层面的资金流量数据和微观层面的关键信息(如日常监管信息或披露信息),深入细分并识别影子银行的关键风险点,包括期限转换程度、流动性转换的深度以及信用风险转移程度等。二是识别监管套利。监管当局应使用足够灵活、更具前瞻性的方法,监测新的影子银行业务发展,识别监管套利。
第三步,详细评估影子银行体系的影响。在评估其对金融体系的潜在负面影响时,应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的风险因素。一是内在关联性,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的强大关联性,使得影子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形成了较大的风险,应收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部门的风险暴露、融资依赖度的信息,以及相关影子银行与其主要交易对手的信息。二是规模,衡量影子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的潜在负面影响程度,应尽可能地收集所有相关影子银行总体资产的数据。三是可替代性,若影子银行发生危机,且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的影响很大时,很难找到其他替代机构提供相同或相似的金融服务,影子银行的收缩会对其他金融体系参与者构成严重的压力。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监测结果表明:本轮危机之前,影子银行迅速扩张,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荷兰和西班牙等11个国家的影子银行体系(非银行信贷中介)总资产由2002年的23万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50万亿美元;金融危机期间影子银行的规模有所收缩,2008年年底为47万亿美元,2010年年底又回升至51万亿美元。总体上,影子银行规模占金融业资产的比例大约为25%-30%,但不同国家差异很大。美国影子银行的规模最大,2007年年底为27万亿美元,2010年为24万亿美元。在各类非银行信贷中介中,投资基金占比最高,约占32%;结构化融资实体其次,约占9%。
三、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改革要点
(一)弱化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相互联系
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存在复杂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传统银行或直接参与发起设立影子银行机构、或为影子银行业务提供信用或流动性支持,使得影子银行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会转移至传统银行体系。因此,弱化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相互联系,不仅有助于尽早识别影子银行给传统银行带来的风险,保证传统银行审慎介入影子银行业务,而且在影子银行风险显现时,有助于增强传统银行的抵御能力,防止危机的扩散。
1.按照审慎原则实行并表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正对现行的并表监管措施进行审议,以确定是否能充分覆盖所有的银行融资或仓储批发(Warehousing)业务的风险,以及发起设立的各类非银行机构、表外机构能否按照会计核算原则或风险为本原则实行并表监管。首先,要求识别有哪些非银行机构是由传统银行支持的。这些支持包括:设立或管理非银行机构,为非银行机构提供流动性或信贷支持,能够通过协议管理非银行机构的资产,投资于非银行机构的证券等。其次,要确定这些已识别的非银行机构是否按照会计规则并表,或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实行并表管理。由于不同的会计准则会造成风险为本并表管理的差异,并表监管只能作为应对影子银行风险暴露的方法之一,因而相应给予适当的风险权重是必要的。
2.限制传统银行对影子银行机构风险暴露的规模
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的对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规则,将包括影子银行机构在内的各类风险暴露及未覆盖的集团内或第三方的影子银行风险暴露,均纳入了集中度风险的监测和管理框架。据此,对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间的交易,将建立全球一致的大额风险暴露要求,以防止跨境监管套利。可以采取的政策措施包括:传统银行对单个影子银行的风险暴露实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对影子银行的所有风险暴露实行限制等。该规则要求关注以下4个因素:一是集团内规则,集团内的影子银行常常不会受制于与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相同的风险评估、计量和控制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二是关联性和透明度,影子银行的风险常与潜在资产池相关联,大额风险暴露机制应关注关联性中所隐藏的信息不透明问题。三是短期风险暴露,大额风险暴露机制应覆盖短期交易或由高质量的担保或主权担保所支持和监管的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四是隐性支持,银行或监管当局若能够识别隐性支持,原则上应将其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
3.提高对影子银行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一是提高银行对各类基金投资的资本要求,目的是建立更具结构化和风险敏感性的新框架,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基金;若银行不能充分了解所投资基金资产组合,应采用保守方法,对所有基金或影子银行的投资适用1250%的风险权重。二是提高对短期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CCFs)。2009年发布的巴塞尔2.5将证券化框架内的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由20%提高至50%,使之与长期流动性便利一致。考虑到相互关联性和系统性风险,以及可能存在的激励因素促使交易对手信贷状况恶化等情况,提出了4个可能的政策方案:一是对短期流动性便利保留20%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将银行为未受监管和未纳入并表管理的金融机构(如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管道公司)提供的短期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由20%提高至50%。三是将银行为未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提供的短期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由20%提高至50%。四是将银行提供给所有金融机构的短期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由20%提高至50%。
4.加强对声誉风险和隐性支持的监管
隐性支持主要与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公司和证券化机构相关。本轮危机过程中,商业银行对表外机构提供的隐性支持显性化,使得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急剧放大,扩大了银行资本和流动性压力。巴塞尔委员会的调研结果表明,成员国对声誉风险和隐性支持的监管措施差别很大,其中只有少部分成员国对隐性支持采取了监管措施,但如何识别隐性支持是最大的挑战。对此,部分国家和地区依靠持续监测商业行为、市场信息、现场检查来识别隐性支持,并要求银行建立公司治理、管理和监测的框架和政策,或强制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还有部分国家禁止银行为影子银行提供隐性支持,并要求按照会计和审慎监管的原则进行并表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将制定清晰的指引以评估隐性支持和相关资本要求的充足性,以对银行的声誉风险或隐性支持风险实施有效监管,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MMF)的监管
货币市场基金作为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等,通过对质量高、期限短的固定收入工具的分散投资,为投资者实现本金保值和流动性管理的目标。危机之前,欧美国家货币市场基金成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约为3万亿美元,欧洲货币市场基金约为1.5万亿美元,两者约占全球货币市场基金规模的90%。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固定净值(Constant Net Asset Value,CNAV),占货币市场基金总规模的80%;二是可变净值(Variable Net Asset Value,VNAV)。
本轮危机揭示出货币市场基金对于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的系统性影响。一是易遭挤兑。货币市场基金类似于银行存款,被大多数投资者认为是安全的投资工具,因而吸引了大量规避风险的投资者的购买,但实际上货币市场基金是存在信用、利率和流动性风险的。当基金遭受较小损失时,固定净值的货币市场基金会鼓励其中的部分购买人选择赎回,而让剩余的购买人付出代价。而对购买人来说,当基金存在亏损预期时,每个购买者都有抢先其他购买人赎回的动机,但危机表明,赎回压力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因为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具有更强的事前判断能力。二是在短期资金市场具有重要的传导作用。货币市场基金是短期资金市场重要的资金提供方,因此当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信心受到冲击时,会立即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危机期间,为了持有现金来应对未来赎回压力和防范市场下滑风险,会促使基金管理者不得不减少对商业票据等短期工具的投资,这就会给市场流动性带来潜在影响,并波及回购市场。三是与发起人有紧密联系。从历史上看,货币市场基金是依靠发起人的可支配资本来维持资产净值的,但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发起人需要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大,以发起人为支撑的商业模式就会变得不可持续。当发起人的支持面临不确定性时,挤兑的可能性就会上升;而当发起人是银行时,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就会向银行传导。四是与投资者行为密切相关。当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萎缩时,投资者在现金管理工具方面将面临更少的选择,可能会将资金投入到银行,或是投入到受监管较少的替代产品中。
国际证监会组织建议从三个方面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一是将其估值由固定净资产价值(NAV)改为可变净资产价值。这就是说,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证券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而由固定净值转为可变净值。由于美国对投资可变净值货币市场基金存在很多限制,在会计和税收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障碍,因此,可考虑引入其他结构性替代措施,以维持固定净值。例如:建立净资产储备(NAV Buffer),将一部分未分配利润作为储备资本,以吸收损失;对货币市场基金实施与银行类似的监管,将固定净值的货币市场基金视同特殊目的银行,在获得政府担保和央行最后贷款人支持的同时,接受资本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对固定净值货币市场基金的保护,如,只允许持有政府债券的货币市场基金成为固定净值货币市场基金。二是强化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和定价机制。推行使用盯市方法对货币市场基金持有证券进行估值;同时,根据期限、风险敏感度及信用状况的不同,对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投资工具进行限制,并限定投资组合中每个资产摊余成本与市场价值之间的最大偏离程度。三是增强货币市场基金应对赎回压力的能力。为此,可提高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要求货币市场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限制非流动资产的数量;也可对投资者赎回设定限制条件,如允许货币市场基金设置门槛限制(Gates),即所有投资者在特定赎回期所提出的赎回数量如超过货币市场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则投资者的赎回数量须按比例减少,以保持将赎回数量控制在货币市场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之内。
(三)改进对其他影子银行实体的监管
除货币市场基金以外,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也参与到总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及杠杆率积累过程中。这些机构包括:信贷投资基金(Credit Investment Funds)、对冲基金(Hedge Funds)、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Traded Funds,ETFs)、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商(Securities Brokers and Dealers)、证券化机构(Securitisation Entities)、信用保险公司和财务担保保险公司(Credit Insurers and Financial Guaranty Insurers)、信托公司(Trust Companies)和财务公司(finance companies)等九大类。
这些机构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以下部分或全部经济功能:一是管理客户的现金资产。履行该功能的机构包括信贷投资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信贷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公司。参与这些活动的金融机构将面临“挤兑”风险,风险程度取决于期限或流动性转换的参与度。二是提供信贷支持或贷款。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对零售或公司类客户提供担保或未担保的信贷支持,或与传统银行相竞争,或是在细分市场(Niche Markets)提供此类服务。三是从事市场中介活动。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商为证券借贷提供中介服务,其特定的融资模式使其面临很大的日内流动性风险。四是便利信贷创造。抵押保证公司、信用保险公司和财务担保保险公司为债务人提供信贷增强或资产负债表支持,促进传统银行或非银行的信贷创造。这类服务是信贷中介链的一部分,易造成不完善的信贷风险转移,并造成整个金融体系过度的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和杠杆率累积。五是为银行提供融资或仓储批发银行资产。证券化机构、部分合成型交易所交易基金及托管或保管机构构成了全社会信用中介链条的一部分,并促成杠杆率的过度累积和监管套利。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这些金融机构的发展阶段、商业模式、风险特征以及受金融监管的程度差异很大,并且具有不断创新和动态变化的特征。如,证券化市场在危机之前增长迅速,并作为影子银行活动的主要融资工具之一,而在危机之后市场规模迅速萎缩;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金融创新,不断提供新类型的资产(包括信贷产品),尽管目前其规模尚小,却发展迅速,并很可能参与期限或流动性转换过程,累积杠杆率。另外,在不同国家,名称相同的机构实际上可能承担不同的经济功能。比如信托公司,美国信托公司主要与传统银行一起提供托管(Custodian)或保管服务(Depositary Services)和管理信托资产(Fiduciary Assets),中国的信托公司则主要为高端客户(High Net-Worth Individuals)提供财富管理服务;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信托公司则更像传统的吸收存款机构。
总体上看,很难对上述其他影子银行机构提出一个统一的监管政策,因此,实际监管中应根据其不同的经济功能实行差异化的监管;而且这种差异化不能仅从不同机构的法律名称或法定形式上进行区分,而应以其业务活动为基础,按其实际履行的经济功能来加以界定。英国金融服务局主席特纳认为,监管措施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改变,不断延伸审慎监管的范围,而且不论监管范围扩展到哪里,都应对名目繁多的新型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类银行活动或业务予以关注。监管当局应采取前瞻式的监管方法,对市场新结构和业务创新所产生的影子银行风险进行监测,并按照经济功能对这些机构实行直接监管;或是建立识别非银行机构从事影子银行活动的监测框架,并采取政策措施缓释由此带来的风险。
(四)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扩大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弹性,也是欧美大型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传统手段之一。危机之前,欧美银行滥用(Misuse)资产证券化来实施监管套利,而相关监管规则却远远滞后于市场的发展,未能揭示出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因而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本轮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危机之后,全球资产证券化处于停滞状态,交易规模大幅萎缩,增大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金融稳定理事会认为,重启资产证券化市场对于缓解欧美大型银行的流动性压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必须要建立在稳健的基础上,并接受更加审慎的监管。
1.建立全球一致的资产证券化规则
国际证监会组织对欧盟和美国的证券化业务规则进行了对比分析,并于2012年1月发表了研究报告。该报告认为,欧盟和美国证监会有关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风险留存(Risk Retention)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并没有实质区别,虽然在会计准则、资本要求和保险处理方法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不会造成跨境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报告详细分析了风险留存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发起人长期留存的风险暴露、风险留存的方式、豁免条款,保险费获取、对冲策略、融资和留存收益的转移以及外国交易处理方法等。在信息披露方面,报告比较、分析了以下规定:满足监管要求应尽的责任、基础资产持续的信息披露、赎回的权力及其实施、利益冲突、标准化的贷款层面信息(Standardized loan-level Information)以及各层次资产池的信息等。在该报告的基础上,国际证监会组织将扩大分析范围,收集各国资产证券化有关留存风险、透明度和产品标准化方面的监管规则,并将于2012年年底前提交最终报告。金融稳定理事会支持以风险留存、产品标准化和信息披露要求为重点,建立全球一致的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这其中的风险留存尤为重要,应明确要求资产证券化交易各方审慎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全过程,实现风险和收益共担。
2.改进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方法
2009年7月,基于金融危机的初步教训,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2.5调整了有关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监管框架,其核心是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Resecuritization Exposure)的资本要求。但修改后的资产证券化框架仍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过度依赖外部评级,风险权重很大程度上由外部评级来决定;二是内部评级法下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过低,造成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在资本要求上存在巨大差异。目前,巴塞尔委员会下设的外部评级和资产证券化工作组(RSW)正在修订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框架,以进一步降低对外部评级法的依赖性,并重新校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其核心建议是,在内部评级法框架下引入混合法(Hybrid Approach),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由于混合法同时考虑了评级基础法(RBA)和监管公式法(SFA)所使用的风险信息,因而可以更加全面地捕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驱动因子,包括RBA使用的资产证券化的外部评级信息,SFA使用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PD/LGD等信息,以及期限(Maturity)、优先性(Seniority)和厚度(Thickness)等结构化信息。虽然RSW提出的改进框架有助于增强风险敏感性,但同时也使得资本监管框架更加复杂。而巴塞尔委员会则主张采用相对简单的方法,保守地设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同时为防止模型风险(如银行采用估计PD/LGD模型),可设置20%的风险权重底线。
(五)强化对证券借贷和回购市场的监管
国际证监会组织认为,证券融资市场包括四个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一是证券借贷市场。借方目的是为自己或客户进行头寸管理,贷方目的是获取资金进行高收益的再投资。二是高杠杆投资基金融资(Leveraged Investment Fund Financing)。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逆回购和保证金贷款(Margin Lending)为高杠杆化投资基金融资。三是交易商的证券借入,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政府债券回购交易。四是回购融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从现金富裕的机构借入现金,主要满足短期融资需求。
危机之前的若干年中,证券借贷和回购市场迅猛发展,证券融资交易(SFT)的规模不断放大。其推动力来自于五个方面:一是规避风险的投资机构,通过运用类似现金(Money-Like)的投资工具来实现本金保值和流动性的投资目标。过去20年,这类投资需求增长迅速,如美国,该类投资规模在1990年还仅为1亿美元,发展到2007年,已高达2.2万亿美元。二是高杠杆中介机构的融资需求。回购融资市场作为借入资金的渠道,其重要性越来越大,期限从隔夜到12个月,甚至更长。三是高杠杆投资基金用以融资和空头补仓(Short Covering)。证券借贷和回购市场为对冲基金和其他高杠杆机构融资和卖空提供了便利。四是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证券借贷和回购市场获得证券,以充分挖掘押品的潜力(Collateral Mining),提高投资收益。五是养老金、保险公司和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过证券借贷获取额外收益。
证券借贷和回购市场的发展增加了总期限转换的规模,会导致杠杆率累积,进而会扩大系统性风险。虽然证券借贷和回购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养老金和保险公司等)均受到监管,但这些监管更多的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而不是从金融稳定的角度进行的。从金融稳定的角度,对证券借贷和回购市场的监管存在6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透明度。证券融资市场复杂,且发展迅速,市场参与者和政策制定者无法充分掌握相关信息。二是顺周期性。证券借贷和回购市场的顺周期性主要取决于抵押证券(Collateral Securities)的估值、抵押品“折扣率(Haircut)”条款的运用、抵押品的周转率等因素。三是机构之间交易的复杂性和高杠杆性。四是代理交易潜在的风险非常突出。如养老金、对冲基金和资产管理机构委托金融中介机构管理的资产价值下降的风险。五是现金抵押品再投资(Cash Collateral Reinvestment)的风险。在证券借贷交易中,现金抵押品进行再投资实际上是“准银行”的行为,具有信用和期限转换功能,存在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六是对抵押证券的估价和管理不严。
加强对证券借贷和回购市场监管的关键是对市场进行细分,厘清他们之间的内部关系,进而分析市场如何运作,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及采取的监管措施。一是对不同类型抵押融资协议中的押品类型设定限制。较高质量的担保物在全球所有国家中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受信用评级和估值波动的影响较小,亲周期性较弱。二是完善破产法以减少或限制在回购交易中抵押品的特殊“安全港”作用。三是限制抵押品形成复杂而延伸的融资链。四是规定回购业务和其他担保融资协议中的初始保证金。如为缓解亲周期性而设定统一的最低初始保证金,并确保初始保证金能随着市场变化而灵活变动。
国际证监会组织建议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增强透明度。要求从宏观或微观层面收集市场数据,并要求金融机构从公司层面和会计层面充分披露信息,加强中介机构对客户的信息披露。二是改革市场结构。具体措施包括增加安全的“类货币”资产(Safe Money-Like Assets),发行安全资产以满足对抵押物的需求;限制回购抵押品(repo collateral)的类型;运用中央清算;限制高杠杆活动等。三是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这方面可采取设定最低保证金或折扣率,限制抵押品的重复使用(Rehypothecation),设立抵押物估值和管理的最低监管标准等措施。
四、面临的挑战
虽然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已就影子银行的定义、监测方法方面达成了广泛共识,并有针对性地从五个方面提出初步监管建议,但考虑到影子银行机构、业务和市场发展的动态特征,建立全球统一、逻辑一致的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框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析政策措施的可行性。这包括:已经提出的监管措施能否应对系统性风险;加强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同时是否抑制了影子银行有益的经济功能,即信贷和货币创造功能;所提出的监管措施是否具有动态适应性,能够有效规避已经识别以及还将出现的影子银行机构、业务和市场所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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