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国一税制度看我国反倾销对策_反倾销论文

从一国一税制谈中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中国论文,一国论文,策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稳步发展。2004年1-5月全国进出口总额为4238.4亿美元,同比增长37.1%,其中出口2075.9亿美元,增长33.4%;进口2162.5亿美元,增长41%。与此同时,5月15日,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作出仲裁裁定:中国彩电业在美国倾销成立,美国将对中国彩电业征收反倾销税。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实施反倾销以来,截止到2004年,已经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500多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贸易额150多亿美元。

中国成为世界上出口商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一点在于:国外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采用替代国政策,即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以中国企业实际生产成本和国内售价而是用所谓“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正常值作为衡量中国商品是否构成倾销的依据。同时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存在较大随意性,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大大高于中国的第三国(如韩国、法国甚至美国等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国家)来确定正常价格,导致正常价格一直处于过高状态,无端扩大了产品的“倾销”幅度。

在出口价格方面,大部分西方国家对中国企业采取“一国一税”的歧视性政策。这种政策最初是指不论企业应诉与否,一律将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共同平均得出一个出口价格,与替代国正常价格相比较后得出一个统一的倾销幅度,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适用于所有中国企业。现阶段发达国家实行的“一国一税制”是指当企业应诉时,对各企业征收不同的税额(但差别不大),当一国无企业应诉时,对该国征收同样的反倾销税。尽管比传统的一国一税有了一些进步,但由于税率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诉讼成本,因此本质上是完全一样的,都严重打击了中方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导致面对反倾销时中国企业应诉率和成功率过低。

一、寻找一个新的角度作分析

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之后,反倾销作为保护国际公平竞争、使各进口国产业免受外来不合理侵犯的合法有效手段,已经得到WTO的认可。这使得国际上对反倾销的研究得到空前深入的发展。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从法律角度对《新守则》与各国反倾销法进行比较研究(Beseler and Williams,1986);二是从经济博弈角度研究倾销与反倾销双方竞争策略及其福利效应。由于倾销与反倾销是典型的博弈事件,应用博弈理论来分析自然入木三分,因而吸引了一批学者转向反倾销博弈研究;三是从实证计量角度研究反倾销对进出口方经济竞争的影响和国家福利损失分析等(USITC,1995)。

在国内,张维迎与马捷(1999)从博弈角度分析了产权基础对倾销形成的影响和条件,杨仕辉(2000)论证了外国对华反倾销博弈确实存在逆向选择,杨仕辉和张娟(2000)探讨了在价格线性与非线性条件下不完全信息倾销与反倾销动态博弈策略。

应该指出的是,中国对反倾销的研究更多集中在法律(张玉卿,1993;李炼,1998)和外国对华反倾销的歧视解释及其应对措施研究方面,关注的是外国对中国采取非市场经济待遇的原因,很少有人对一国一税制和反倾销应对的关系做出探讨,运用博弈论知识解释一国一税制下企业的两难选择的文章也很少。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目前中国关于反倾销的研究偏重宏观探讨,实际上,从企业选择的角度分析更有利于理解长久以来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讼诉比率过低的状况,有助于提出更切合中国实际的应对策略。

二、一国一税制下诉讼的公共品性质

一国一税制下企业对外国反倾销的应诉具有一定的公共品特性,基本符合萨缪尔森关于公共品消费的定义:

(1)非排他性。严格地说,这包括以下含义:一旦企业诉讼成功,被征收较低关税,则其它企业不能被排除在享受此税率的范围之外。任何企业都不可能不让其它企业享用新税率,即使他们试图独占诉讼成果,但这或者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虽然在技术上可行但成本太高,因而是不值得的。任何企业都不得不采用新税率,即使有的企业可能会不情愿,但却无法拒绝。而如果企业败诉,则在继续承担高税收的同时,此企业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损失。

(2)非竞争性。在一个较大的市场上,新的税率被其它企业享受的边际成本为零,几乎没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阻止其它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因为其它企业对新税率的享用不会引起该厂商任何边际成本的增加。这里,边际成本没有增加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生产方面,根本不需要追加资源的投入;二是消费方面,不会引起诉讼企业利润的直接下降,也就是说不会带来拥挤成本。

由于诉讼具有正外部性,私人供给往往导致供应不足。生产正外部性商品的企业的成本高于它的社会成本,或者说它的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当面对外国的反倾销时,由于观念、信息、合约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企业间往往不能够达成共同应对的协议,因此只能以自身利益而不是行业利益来考虑应对问题,造成的结果是应诉企业少之又少,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屡屡得逞。

三、一国一税制下企业诉讼的博弈论分析

外国对华征收反倾销税时,往往采用一国一税制,对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很少区别对待。在这种同一对待的情况下,就产生了以下博弈。

假设:(1)出口国只有两家出口企业,A企业和B企业,且两者实力相当;(2)A企业和B企业不存在有约束的联盟或勾结,也不存在外界干预;(3)应诉成本为a,胜诉的总收益为2b。

在应诉且胜诉的情况下,则会产生如图1的情况。对B企业来说,如果它知道A企业去应诉,它最好的选择就是“不应诉”,这时它的净收益是b;如果它知道A企业不去应诉的话,它就会选择“应诉”,这时它的净收益是b-a。两者相比,B企业的优先选择的策略是“不应诉”。对于A企业来说,它优先选择的策略也是“不应诉”。因此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A、B都会选择“不应诉”这一策略,从而导致最坏的结果(0,-b),(0,-b)。

图1

在应诉且败诉的情况下,则会产生如图2的情况。对于B企业来说,如果A企业去应诉,则它的最佳选择是“不应诉”,此时它的净收益为-b;如果A企业不去应诉的话,它的最佳策略还是“不应诉”,此时它的净收益为-b,因此B企业的最佳策略为“不应诉”。对于A企业来说,它的最佳策略也是“不应诉”,从而得到结果(0,-b),(0,-b)。

图2

由上可见,在A企业和B企业之间不存在有约束的联盟或勾结以及外界干预的情况下,最有可能得到的结果是双方都“不应诉”。但不应诉的后果是失去整个出口市场。要避免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两种措施:(1)谁应诉,谁得益;(2)A、B企业结成有约束的联盟。

对于措施(1),有两种结果,第一种是:如果应诉且胜诉,会出现如图3的情况。对于B企业来说,如果A企业应诉,它最好的选择策略是“应诉”,此时它的净收益是b-a;如果A企业不应诉,那么它的最佳策略也是“应诉”,此时它的净收益是2b-a。对于A企业来说,它的最佳策略也是“应诉”。从而最终的结果是(a,b),(a,b)。

图3

第二种结果是:如果应诉且败诉,就会产生如图2的情况。此时分析如图2,其最后的结果是(0,-b),(0,-b)。因此,在措施一的情况下,就要看胜诉和败诉的概率,我们假设各为α%和β%,且α%+β%=1;则A、B企业的是否选择应诉就要看是否:

Eu=(b-a) *α%-b*β%>0……①。如果Eu>0,则选择应诉,否则就选择不应诉。

对于措施(2),有两种结果,第一种是:如果应诉且胜诉,就会产生图4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显然会选择应诉。

图4

第二种结果是:如果应诉且败诉,会出现如图5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会选择“不应诉”。

图5

因此,在有约束的联盟条件下,是否“应诉”要看胜诉和败诉的概率。我们假设各为α%和β%,则A、B企业的是否选择应诉就要看是否Eu=(b-0.5a)*α%-b*β%>0……②。如果Eu>0,则选择应诉,否则不应诉。

措施(1)和措施(2)虽然不能保证必然应诉,但“应诉”的可能性已大大加强。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从1986年到1997年,总的胜诉率为54.1%(在澳、美、欧市场的胜诉率要更高一些),若以此比率计算,对于①式来讲,只要b>6.6a,Eu就大于0;对②式来讲,只要b>3.3a,Eu就大于0。显然,现实中受益与成本往往满足这个比例,况且如果考虑到长远利益,应诉自然是最佳选择。

但是,从中国的情况看,由于以前既不存在措施(1),也不存在着措施(2),因此往往表现出“应诉不力”的情况。如,从1979年到1997年中国总应诉率仅为29.4%,外国对华反倾销这一招屡试不爽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一国一税制下的“智猪博弈”

“智猪博弈”(Pigs' payoffs)的内容为,笼子的一头有一个按钮,另一头是饲料的出口和食槽。按一下按钮,将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按动按钮所需付出的“劳动”,要消耗2个单位的猪食。每只猪都必须要做出决策是等在食槽旁边还是去按动按钮。

问题是按钮和食槽分置笼子的两端,付出劳动按动按钮的猪跑到食槽的时候,坐享其成的另一头猪早已开吃。如果大猪先到,大猪吃到9个单位的猪食,小猪只能吃到1个单位;如果同时到达,大猪吃到7个单位猪食,小猪吃到3个单位;如果小猪先到,小猪可以吃到4个单位猪食,而大猪只能吃到6个单位。

这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大猪行为的判断。如果小猪去按动按钮,大猪当然乐于等待在食槽旁吃掉9个单位的猪食。如果小猪等待,那么大猪将先去按动按钮再跑回来以获得相当于4个单位的猪食,这总比饿肚子等待要好。对小猪来说,情况非常明了,无论大猪如何行动,它最好是等在食槽旁边。因此这个博弈的均衡结果就是:每次都是大猪去按动按钮,小猪先吃,大猪再赶来吃——共同生存。

当一国企业在另一国市场上出现主导性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并存而且面临着反倾销时,就会出现与智猪博弈类似的情形。此时小企业的收益相对于大企业来说微不足道,诉讼的费用对于小企业来说也过于沉重,小企业之间协调的成本过高、时间过长,并且小企业成立时间短,应对反倾销的经验不是很丰富,相关的人员和知识也不是很多,加上搭便车心理,小企业很容易等待大企业诉讼。

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此时主导企业在拥有这个出口市场的同时,还拥有众多其它出口市场,单个出口市场在其销售总额里所占比例并不大,并不在乎这个出口市场,对他们来说,与其应对反倾销,不如扩大别的市场或者干脆开拓新市场,因此也不愿诉讼。这样就出现了无人应诉的尴尬局面。

五、现阶段应对一国一税制的措施

一国一税制下应对反倾销的公共品性质决定了诉讼不能仅由个别企业提供,政府和其它公共组织必须发挥关键作用。从企业间面对反倾销的博弈可以看出,只有合作才能取得应对反倾销的胜利。笔者认为,在一国一税制下,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反倾销:

1.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借鉴欧美国家经验,建议在商务部已有的反倾销协调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反倾销调查司。地方政府可设立相应的反倾销服务中心,向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信息,为中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充分发挥政府和商会的引导与协调功能。在企业应诉中,政府的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内加强反倾销应诉政策的制定和宏观管理,并在实际中切实贯彻执行;二是对外通过与有关国家协商谈判,促使他们尽快改变对中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各进出口商会负责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应诉组织工作,主要职能有:动员涉案企业参加应诉,组织召开应诉会议;提供反倾销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选定代理律师,帮助制定应诉方案等。

2.建议设立专项反倾销基金,在经济上保障企业积极应诉或提起反倾销诉讼。对获得胜诉者,可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对于应诉失败者,可从反倾销资金中支取一定的诉讼费用,从而调动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

反倾销基金的来源方面,可考虑从出口收益中向海关渠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开发国际市场,支付可能发生的反倾销应诉费用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所需的市场调研费用,便于企业真正了解国际市场价格行情,避免无意识倾销发生。

3.一旦出现进口国立案调查,各出口企业之间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积极支持具体公司应诉,据理力争,争取最有利的税率。因为反倾销是针对一国某一产品的指控,而并不是对某一具体厂家产品的指控,有许多共性的东西,需要生产同一类产品的企业共同解决。否则,若遭反倾销,就会造成这一类产品都退出这个市场并且在以后相当长时间内也难以重新进入的局面。因此,克服现行的各个公司、企业单独行动,各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的状况,采取统一行动,保护本企业利益,也避免国家利益的损失。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宏观控制。对于那些仅在中国组装加工、意在利用中国原产地的投资项目,以及玩具和鞋类等国外市场已趋饱和的产品投资项目都应从严掌握。对于在国外已遭反倾销或很可能遭到反倾销的项目则不予批准。在发生反倾销后,外商投资企业要积极参加应诉,并且与中国同行业厂家合作,建立合理机制,统一应诉。

六、长期中冲破“一国一税”的努力

欧美国家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制”,根本原因是,它们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形成等机制带有政府控制的色彩,由此对中国实行一系列歧视性贸易政策。在中国已经经历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已经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情况下,这是极不合理的。

中国应该逐步下放企业出口控制权,取消出口企业经营和出口许可证的限制制度。出口企业则应当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企业产品无需政府许可独立定价,企业有权进行协商并独立签订出口协议,企业的经营销售等管理因素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自负盈亏且能够保留出口销售收益等。在中国履行入世承诺之后,不按规定做,便无法冲破美欧国家国内法设置的“一国一税”的藩篱。而“一国一税”局面不打破,中国企业的应诉将难有积极主动性可言。因此,不管是为了满足美、欧要求,还是出于与WTO规则接轨的考虑,中国政府对企业出口控制及许可限制等都应逐步取消。从经营到定价、出口,企业均应自行决定,自负其责。

为鼓励中国企业参加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诉讼,要明确规定对外反倾销应诉中“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目前,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谁应诉,谁受益”政策已在一些案件中得以体现,在国外对中国产品裁定“单一税率”,或应诉取得全胜时,参加应诉的企业都有权继续出口或取得较多的出口数量配额,而不应诉的企业则不能继续出口或出口数量受到限制。

为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应该加强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对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介、渠道介绍中国正在逐步走向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通过政府间谈判,争取取消反倾销案中针对中国的替代国政策;要求国外取消在反倾销方面对中国施加的不公正待遇,对中国出口商品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一视同仁,采取相同的标准确定正常价值;要求外国要根据中国公司的具体情况裁决有无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大小,对构成倾销的商品按不同税率征税,改变一律按单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的做法。

200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就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举行首轮公共听证,中美双方代表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第一次公开答辩。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美国听证委员会的认可,但这种交流是一种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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