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代犯罪防控体系的理论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防控论文,试论论文,当代论文,体系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揭要] 本文在对当代社会系统的二种一般描述范型剖析的基础上揭示了当代我国社会系统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为参考框架进一步对犯罪防控体系的社会意义和系统性特征作了界定。根据社会系统、犯罪原因系统与犯罪防控体系之间的逻辑联系,文章对涉及到防控体系的现代化与科学化统一的二种控制手段进行了讨论;文章分析了我国原有防控体系在结构和功能上的缺陷并针对构建当代犯罪防控体系过程中的若干关键问题,如目标设定、可控性形成条件、结构重组等作了论述。本文应用跨学科的多维交叉分析视野,对我国当代犯罪防控体系的理论设计问题作了尝试性的探讨。
当代犯罪学关于犯罪控制理论的诸多学说与犯罪原因论的观点歧异相呼应,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势。这主要得益于当代学科的分化趋势和分析工具的不断创新。尽管上述理论分歧趋势一时难以消弥,但各派仍力图在共同认同的分析框架中寻求话语沟通。笔者认为,系统理论的分析框架不失为一种选择。当然,学科嫁接本身的难度及社会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犯罪控制的系统理论欲达到属于自然科学范畴的现代控制论(modern control theory)那样严密、 规范和量化程度决不象“烹小鲜”那么容易。
国内关于犯罪控制的学术研究,就总体水平而言,仍停留在对“综合治理”政策的诠释阶段。虽然有些研究报告采取用了系统分析的表述方法,但大多语焉不详。倒是担负犯罪防控职能的实际工作部门,特别是大城市的公安机关,迫于长期“严打”后犯罪率的居高不下和暂时下降后反弹的严峻形势,在反省基础上正在积极探索犯罪控制的新思路,提出了建立“以动制动,以快制快”的城市犯罪防控体系的设想,然而囿于本身工作的专业性限制,这种体系框架设计不可能超越警务策略的范围,究其本质,无非是国外预防警务TAP(Time of arrvial of police)策略的翻版,鉴此,笔者认为,加强对犯罪防控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正是出于理论研究应该先于、高于实践至少不落后于实践的企盼,才有了本中那种不揣冒昧的初步探索,笔者试图借助当代系统论的概念对构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若干理论问题作尝试性的阐述。
一、犯罪防控体系的理论前提:当代社会系统的二种描述记型
从系统的角度而言,犯罪防控体系(以下简称防控体系)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具有双重角色:既是系统的子单位,又是系统的调节器,作为子单位,防控体系的系统性取决于社会系统的性质;作为调节器,其调节性能受制于系统的量质参数,其功能状态被居于优势地位的更高调节器所统摄。在特定的社会系统中,政治权力是事实上的最高调节器。政权体系的主要目标是将系统的内在异化力量限制在不危及社会结构稳定性的界限内, 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系统内部不同层次单位之间互动(INTERACTION)作用的停止,即调节过程的终止, 只不过是把互动作用压缩到最低程度。毋庸置疑,政治权力机构在整个社会系统内因共享有丰沛的信息资源而成为拥有超级特权的搏奕者。此外,从调节目标来说,防控体系的行动目标可由社会系统的行动目标派生出来,它可定义为由高层信息变量所规定的目标域。
由此可见,从理论上充分把握社会系统特征对界定防控体系的合理机制至为关键。诚然,沿着社会系统整体特征线索去理解防控体系的机制时,我们也不应该忘记防控体系本身也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对社会系统能够给予反作用的系统。
就社会系统的一般特征而言,存在二种基本的描述范型(PARADIGM),即静态均衡范型和动态不均衡范型,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前一种范式较为普遍,这也许可归因于在研究者中存在着偏好于稳定与平衡的价值取向及对复杂动态不均衡系统的分析困难。
所谓均衡社会系统,其先决条件是社会系统各元素之间的关系和因这种关系而形成的结构是恒定的;系统的边界相对清晰,封闭;系统与外界的能量、物质、信息交换频率始终外于低水平状态,环境的复杂化对系统的影响极小;在确定的目标下,控制者可以使系统的运行保持在设定的状态(量质参数内)在这种系统中存在着二种系统平衡机制:
其一,对偏离平衡的纠正机制。当系统内出现波动时,会利用与偏离成正比的调节力来修正,以形成微小波动中的平衡。
其二,修复性同构机制。系统内部系统层序上表现出高度的结构均匀性和相似性,形成一系列的同构体。同构体能发挥将系统结构信息储存和转录的独特功能。一旦系统遭到破坏,它的同构体就要以根据原有的信息修复系统的结构。从社会生物学的意义上说,修复性同构机制表示社会结构的“遗传性”。物种通过基因而实现生物遗传过程,而社会结构,用道金斯〔1〕的话来说则是通过“觅母”(Meme), 有的译作“文化基因”,来实现社会遗传过程。
上述二种机制能使系统获得高稳定性,诚然,这种稳定性是以牺牲系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为代价。
不难发现,具有如是特质的社会系统在社会发展序列上,属于前现代形态。如果说,这种系统在社会演化史上具有某种合理性,那么将从这种系统提炼出的系统模型推广为一种普适性的理论分析框架未免有削足适履之嫌。经典社会理论因其强调社会结构稳定及推崇用“国家铁腕”(the heavy hand of the state )维护这种稳定而日益遭际学术批判。近年来,帕森斯(T.Parsons )的社会系统理论所受到的非议便是一例〔2〕。不过,平心而论, 除却均衡模型隐含的对社会现象决定论的思维方式和对世界秩序进行“总编码”(master code)的梦呓, 它在提供一种社会控制模式和对社会分析工具的选择方面,有其不可抹杀的借鉴意义。
在当代科学技术革命、经济高速增长的社会中,意识形态、政治结构、经济结构之间的深刻矛盾已露端倪,系统均衡概念业已不合时宜。社会系统的自我塑成(auto poiesi)〔3〕、振荡与涨落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社会变迁,尤其是突变理所当然地跃居为对社会系统描述作业中的主题。
与均衡范型迥异其趣的是不均衡描述方式将分析的焦点投向系统内部的异化机制上。
系统的异化是自然界最普遍的现象之一,人类社会系统不可能例外。在社会系统中,异化滥觞下列带有“命定”性的系统现象:
现象之一,是人类采用的任何一种控制手段都不能亘古长存。任何控制过程必然衍生出反控制因素,正是这些因素的逐渐累积,最后导致控制的失灵,进而威胁到系统的存在。
现象之二,社会系统只能让其中部分单元互为耦合与调适。换句话说,系统充其量只能选择子系统的若干性质以形成功能的整体性,于是子系统的剩余性质——那些未予耦合的功能便成了混乱之源,就会导致社会结构的畸变。
现象之三,在系统单元微观层次上,作为对环境反应最为鲜活丰沛的形式——个体性行为的异质性可以借助人际沟通和与社会分层相联系的权力操纵及其它社会过程性因素使这种变异投射到社会结构的宏观层次上,甚至得以放大、增强、扩散,最终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
论及社会结构无序危机始终与人类命运相伴的理论解释,我们不得不提到已获得哲学范畴意义的一个物理学定理,即关于系统宏观演进的热力学第二定理——熵定理〔4〕。 熵定理所揭示的一般系统的熵非负原理喻示着宇宙中任何有序系统趋向无序。
也许,将社会控制弱化机制用社会学中的实证中程(middle range)命题来表述更能契合我们的经验世界。社会学者,特别是长于社会变迁研究的学者承认现实社会结构的病理性,并指出,这种病理性与社会系统内部本质的矛盾相绾连,其矛盾主要有:(1 )整体与部分的功能自律性矛盾;(2 )社会构成要素所具有的独特性及与此相关的不适应状态;(3)基于人社会权益上的不平等性引起的对立状态。
坦率地说,系统异化机制尚不足以阐释当代社会从前现代向现代的转型过程,在这方面,耗散结构理论无疑具有独特的价值。
耗散结构(dissipative structure )是指当系统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存在与外界保持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系统开放状态;(2)系统内部的强制力保持一定的量质参数,迫使系统远离平衡态; (3)系统内部各要素存在着非线性的关系,就会出现新的有序结构。
耗散结构理论归结起来有三个基本观点:〔5〕
其一,非平衡是有序之源。系统只要满足耗散结构的三个条件,当环境变化达到一定阈值时,系统就会出现从原有无序转变为一种时间、空间或功能上的新的有序状态这种意外现象。
其二,上述从无序到有序的突变只有通过涨落才能实现。其机制是在系统内的强制力超过临界点的条件下,微涨落转为巨涨落,并出现有序化的自组织过程。
其三,当系统远离平衡时,系统既可以经过突变转化为耗散结构,也可能转化为混沌状态,且泯纯与耗散结构还可以互相转化。
到于耗散结构理论在人类认识史上的深远意义,限于篇幅,恕不赘述。但有一点必须指出,它突破了静态分析的思维定势,令人信服地解决了系统平衡与演化及确定性、随机性与不确定性的对立统一问题,为我们把握当代社会动态演化机理提供了富有解释力的理论工具。
诚如我们在前面已讨论的那样,犯罪防控机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系统的性质。在“异化”甚至“突变”进入系统分析视线并被定义社会系统基本特征的情况下,对犯罪防控体系的理论设计势必要跳出静力学图式的窠臼。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即如何实现犯罪防控的现代化?犯罪防控归根到底是社会秩序问题。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秩序建构所面临的社会强制与社会宽容、社会集约与主体自律、社会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社会稳定与社会进步、社会合理性与社会合法性〔6 〕等艰难选择必然在犯罪防控体系理论描述中凸显出来。在拥有“整合”与“解构”双重价值的现代社会中,一切与犯罪防控有关的“话语”似乎多了几分沉重。
二、犯罪防控体系的特征:现代化与科学化的统一
尽管我们不怀疑对社会系统具有的“异化”与“突变”性的正视预示着社会秩序理论思维的突破,但我们谁也不能否认稳定对人类生存的意义。包括人类在内,一切具有社会性的种群均无法在超越对社会生活中的权力与义务设定序化规则的同时获得集体生存的可能!〔7 〕从系统的角度而言,我们承认“异化”与“突变”的价值,甚至可以断言:如果没有平衡的打破,系统就不会发展和演化。但是,我们据此不能否认趋向稳定毕竟是一切系统的自在行为(自目的性),无论是热力学的平衡态,还是近似平衡态,抑或自组织平衡态,概莫例外。这恰恰构成了社会稳定伦理学的自然哲学基础。对犯罪防控系统合理性、功能性和合目的性的诠解也同样以此为前提。
将当代社会系统特征作为界定当代犯罪防控系统特征的基本参考框架(frame of reference)是十分必要的。且不说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犯罪生产方式源于社会生产方式的理论,即使在统计规律上目前我们也能充分证明母子系统在结构性特征上的相似性。这方面,作为科学方法论的分形理论(fractional theory)有不可抹煞的功绩。 分形理论的创立者B·曼德尔布罗特(B.Mandelbort)指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 在其变化发展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都会呈现现出自相似性,即事物的局部和阶段变化特征与事物整体在构图和统计上的特征有着惊人的相似性〔8 〕。据此,我们不难演绎出这样的命题:不仅社会系统的特征决定犯罪防控系统的特征,而且,也决定犯罪原因系统的特征。毫无疑问,犯罪防控体系的特征又与犯罪原因系统的特征相绾连。
说到犯罪原因系统的变化,笔者曾撰文提出了在现代社会中犯罪也经历了现代化过程并形成现代型犯罪的观点〔9〕。不难假设, 社会系统与犯罪防控系统及犯罪原因系统三者通过共时性“对话”机制,在特征上产生本质的联系性。至此,我们也可以给前面提到的问题——“如何实现犯罪防控现化?”求解了。笔者认为,犯罪防控现代化决定了犯罪防控体系必须且能够获得现代意义上的标识性特征。这些特征不妨概述如下:1.防控体系在防控力度上具有从刚性到柔性的梯度变化,并能依靠防控在社会关系上的连续性实现其同期处理与结构连动的控制机制;2.防控体系在防控深度上具有穿越现代社会固有的社会公共生活空间与私人生活领域之间的屏障能力,形成“切入生活事件世界”〔10〕中的社会文化性的道德机制;
3.防控体系在空间状态分布上呈现出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多元模式,存在着以弹性、能动为前提的适应和应激机制;
4.防控体系满足耗散结构的基本条件,并通过涨落实现本身的动态演化;
5.防控体系在结构关系上以赋予动机意义为手段建立非功利化的人际互动链,规范强制性互动相应地退居次要地位;
6.防控体系在功能上具有与社会系统的耦合性及与其它社会系统的匹配性,能有效对引发现代型犯罪行为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进行调节、缓解,对以工业化、城市化为主的高速率社会变迁中出现的社会综合指标发展失调和文化价值观解构现象也有一定的干预能力;
7.防控体系维持自身的组织与自组织之间的适度张力,在保持自身结构—功能动态稳定的前提下,处理好激励内部每个元素单元的自发创造性实践与引导及统筹性调节控制之间的关系;
8.防控体系以遏止非常态犯罪〔11〕为主要工作任务,以针对现有控制机制弱化的再控制为主要行动方向;
9.防控体系在决策控制中心化和责职分散化的对立统一中,建立分化程度较高的管理机制,并通过资源的合理配制提高管理效能;
10.防控体系在控制形式上具有对多重要求、多元选择的容纳能力,既有组织、环境、社区、群体、个体的交叉配合,也有对罪前、罪中、罪后的阶段介入,还有对社会心理、群体心理、个体心理的渗透。
除了对犯罪防控体系的特征作理论界定,另一个问题即犯罪防控的现代化与科学化关系也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笔者不能苟同有些“后现代主义”派的学者由于过分强调当代主体的象征互动性及与此相关的社会不可预测性而将二者极化对立的观点。倘若我们将系统控制理论导入对防控体系机制的设定作业中,就不难发现犯罪防控体系现代化与科学化之间是可以认同和耦合的,至少在理论假设上是如此。
系统控制理论大致可分三类:控制论(Cybernetic)、现代控制论和自组织控制论(耗散结构控制论)。由于控制论以静态封闭系统为条件,对动态开放的当代社会系统缺乏理论涵盖能力,故这里将侧重于现代控制论和自组织控制论去勾勒社会系统的控制机制。
从实证的角度而言,现代控制理论所适用的系统条件可归纳为下列四个方面:(1)系统目标的确定性, 即目标一经控制者确定就不会改变;(2)系统结构的确定性, 这意味着系统变量和这些变量之间关系的稳定性;(3)控制方式的确定性, 这表示系统的目标和结构一经确定,一定的控制方式就不难选择,在控制过程中改变的仅是控制的度;(4)控制目标的目标是控制的最优化, 即根据设定与实际的系统运行状况,不断调整控制度,使误差控制在一定区间内或趋近于零。
相对而言,自组织控制适用的系统条件为:(1 )目标的自生性和不确定性,被控系统可以自己派生相应的目标,控制者不能或者无法干预这种目标的确定过程,且目标本身是可变的;(2 )系统结构的不确定性,系统可发育生长出新的变量、新的因素乃至新的子系统;(3 )控制方式的不确定性,控制方式必须视实际运行状况不断调整;(4 )控制手段主要是影响系统达到目标实现所需条件,间接地使系统目标趋向、接近控制者的希望状态及通过影响系统结构的形成和变异所需的条件,促使系统的结构接近控制者的期望状态。
显而易见,现代控制理论所提出的控制逻辑构想可概括为在设定的目标下维持系统的良性运行。它涉及到的是动态系统的控制问题。而自组织控制理论所蕴含的控制逻辑是掌握系统在远离平衡态情况下通过涨落实现的自组织过程的规律,促进系统的有序分化。它涉及到动态系统的演化问题。
诚然,现实的社会系统,无论在历时维还是共同时维上呈现出动态稳定与动态演化二种状态的互为胶着和转化的复杂性。尤其在当代社会这个数量与结构不断变化并有新的更高质素大量产生的开放系统,任何控制机制的模式化、绝对化倾向最终只能导致控制的失败。
然而,理论描述的复杂性并不排斥实践规范的简约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合理把握具有二律背反性质的复杂性与简约性之间的关系是成功地驾驭复杂事物的关键。
为了说明二种控制机制在犯罪控制中的实践意义,笔者倾向于将动态平衡控制界定为常态控制,而动态演化控制则可视为非常态控制。
显然,常态控制具有经常性、规范性。当系统环境变量和内部结构量质参数处于相对恒定时期,系统稳定成为系统显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以维持系统良性运行为目标的常态控制是犯罪防控的主要手段,而非常态控制手段则处于辅助地位。相反,当社会系统处于自组织,自我革新的突破阶段,处于主导地位的常态控制手段则让位于非常态控制手段。值得指出的是在犯罪防控体系的自身控制上,二种手段的区分也是十分必要的。在控制环节和功能性子单位上进行适当的手段分配和手段转换、储备有利于防控体系在整具体功能上具备连续性和机动性。
三、犯罪防控体系的建构:对若干问题的讨论
鉴于有关构建犯罪防控体系的一般问题,如主体、客体,构成要素等已有文献论及〔12〕,这里就不再重复,下面拟就有关易被疏漏和忽视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目标设定的合理与简约化
目前,国内犯罪学界,满足于将防控体系的目标定位于“通过自身的工作,减少和消灭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13〕。依笔者之见,这未免过于天真烂漫。减少已不易,遑论消灭。
就当代社会系统性而言,在开放的格局当中,异化与突变机制强化的概率日趋增大,无序现象已具备了经验惯例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的犯罪有其事实判断尺度(区别于伦理价值判断尺度)上正功能。犯罪作为局部的无序现象和压力能使社会系统保持必要的能力。它既是社会压力的产物,又是社会必要压力的源泉,还是多余压力的释放器。在今天,无论是常态控制还是非常态控制的目标设计,应以承认低犯罪率与社会现代化是鱼和熊掌难以兼得为前提。有资料显示〔14〕,我国近十年来的犯罪率增长达24%强(尚不考虑1992年起立案标准上调因素)。这充分说明,目标理想化势必背离系统控制中目标设定遵循的现实性和阶段性原则。结合这二个方面的考虑,我们不妨对今后的15年以5年为期分成三个阶段。 如能在第一阶段将刑事案件发案上升速度控制在个位数之内,将暴力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年均增长幅度压在10%以下,使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犯罪状况维持在第一阶段的水平,力争稳中有降。这应该说是防控体系比较现实的目标。
在常态控制时期,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系统各要素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无疑,这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许多学者对此作了强调。但是,控制中的另一个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根据现代控制论原理,控制效能不仅仅取决于控制器的性质,而且也同样受制于控制区间的复杂程度。对同一控制器来说,控制区间的简化与明确化是高效控制的基础,甚至,性能与品质较差的控制器在确定的、简化的调节控制区间也能产生稳定的控制效果。为此,我们在充分肯定犯罪防控体系各职能单位之间功能耦合与配合必要性的同时,为了提高控制效能,也应该实行控制区间的简约化。在这方面,犯罪成本理论的观点庶几可为我们提供目标—手段设定的实证依据。
计量犯罪成本理论〔15〕的主要观点可概括为下列二个公式:
不但O[,j]=O[,j](p[,j],f[,j],u[,j]
且аO[,j]/аf[,j]<аO[,j]/аP[,j]
[注]O[,j]表示在一定时间内社会成员违法犯罪倾向值
p[,j]表示违法犯罪活动被发现的概率值
f[,j]表示社会对违法犯罪的处罚量值
u[,j]表示其它导致违法犯罪的综合变量值
这二个公式表明,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增加违法犯罪活动被发现的概率比增加对违法犯罪的处罚更能有效地遏止违法犯罪的产生。据此,我们可以断言犯罪防控体系的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控制的效能。提高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和结案率,对犯罪防控体系无疑具有性质目标的意义。
(二)可控性的提高及其条件
现代控制论基本观点表明,控制本身以系统必须具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为基础,正因为这些条件的存在才构成了系统的可控性,否则一切无从谈起。
可控性代表了对系统输入决策变量(控制变量),系统动态行为因此而被影响和改变的可能性。换句话说,系统具有可控性,说明系统在控制变量的作用下,系统内部存在着状态转移的能力。系统可控性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完全可控性和不完全可控性二种。
所谓完全可控性指系统在任何初始时间状态均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被导入目标所规定的状态。假如控制变量导入后,系统显示出一种在跟随反应敏感性上的程度与区间限制特征,使控制者不能在任一有限时间和区间以任意方式改变系统状态,仅能获得部分的控制效果,那么,这种系统便具有不完全可控性。
鉴于完全可控性以实验室理想系统模型为前提,而社会系统本身又是高度复杂的,故具有较强的不完全可控性对现实社会系统来说,已经是比较理想的状态了。从理论上说,社会系统的可控性程度决定了防控体系的可控性程度,而在常态控制阶段,系统的可控性又来自系统的稳定性。
系统的稳定性意味着系统在环境变化的条件下具有保持自身平衡状态的抗干扰能力。尽量减低小概率事件左右整个系统状态的概率值并维持系统变量在一定范围的稳定及变量之间关系的稳定是系统稳定的基本条件。
为了实现社会系统的稳定,社会管理职能部必须处理好源自利益集团利益摩擦的系统性扰动问题,尤其在突发事端的处置和社会分配的再分配方面应慎之又慎!
此外,在宏观决策方面,既要考虑到经济变量增长的先行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要注意部分变量的数量先行扩张,倘没有其它系统变量的跟随性和配合性增长,不仅先行增长受到限制,而且还会有系统剧烈振荡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担保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二手抓二手硬”方针,其合理的解释决不限于“二手硬”,而是在经济先行增长的同时确保其它系统变量的跟进式适度增长。
值得警惕的是有些学者以可调系统不仅能够振荡而且必须振荡的系统原理为由,片面强调为了实现经济的高度增长,可以不惜牺牲其他社会利益,这显然是不够理智的。
虽然笔者同意社会改革可以采用“国家经济建设必须先于政治参与、资源分配”〔16〕的原则,而且也承认改革必然也必须造成社会系统的振荡。但问题是需要在振荡形式和相应的代价之间作出合理的选择。从现代控制论的角度来说,系统振荡有三种形式,即减幅性振荡(波动曲线在时间维上呈逐渐收敛趋势)、恒定性振荡(波动曲线固定并呈现周期性)、爆发性振荡(波动曲线呈越级性扩大趋势)。比较三种形式,可发现减幅性波动由于可以通过一定的外部调节(如反馈)产生新的平衡,甚至可以控制其趋向新平衡的速度,所以具有较小的风险和较高的成本效益。减幅性振荡以系统变量之间在数质方面有差异但差异不能悬殊为条件。可见,社会经济指标的协调发展不失为改革方针的合理选择。
即使从耗散结构论的观点来看,虽然远离平衡态是社会系统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跃进的基础,但殊不知这种突变(巨涨落达到新的有序与平衡)只有在充足的物质、能量及信息流的灌注下才能实现。在今天社会系统的质量和数量参数趋于高度复杂且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支撑力及人们的心理承受力储备或准备不足情况下,任何强制性的盲目改革措施很可能招致毁灭性的社会混乱。
尽管稳定控制的操作有其决策、管理和技术上的复杂性,但总的说来,操作的合理性离不开对系统状态评估的合理性。依笔者之见,目前我国社会系统在经历了八十年代社会结构的耗散结构化以后获得了新的平衡,自组织现象从高峰期转入平台期,当然,不排除子系统的自组织化。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管理的主题是通过提高整个社会系统的现代性来遏止现代化过程中的不稳定性〔17〕。
对社会系统宏观稳定性的讨论对确定犯罪防控体系的社会意义是十分必要的。其实,犯罪防控充当了社会系统整体稳定控制的伺服机制之一的角色。
(三)结构的重建
如果说,我国社会系统在八十年代已完成了一次耗散结构意义上自组织性质态跃进,那么,作为子系统的防控体系并没有出现“搭车”性的实质变化。这难道不是事实吗?每当我们试图对犯罪防控体系的实体概念外延作界定时,不免陷入这样的困惑:广义的界定只能走向实体概念的反面——抽象概念,指社会中存在的遏止犯罪的机制,而狭义的界定只能是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主体的治安防控体系。在二者之间竟然找不出具有实际防控功能、呈现一定边界、存在有机联系结构的社会单位。综合治理是我国犯罪防控的目标,这一点众所周知,但执行这一目标的组织却是若有若无,岂不怪哉!在这个意义上,迄今为止,我国的犯罪防控体系充其量是一种理念性的社会存在。
问题的症结所在是现有的犯罪防控体系缺乏应有的组织化程度。
公正地说,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实体性的犯罪防控体系,那是在以阶段斗争为纲的年代,出于政治需要,公安司法机构与其他地缘性社会管理职能机构甚至基层群众组织在政治资源集约化统筹配置的前提下,建立了具有犯罪防控体系(严格地说是准体系)意义的社会联系。随着时间的推移,现代化所产生的巨大力量,改变了原有的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关系格局,由是,早期建立起来的围绕犯罪防控的社会联系日益松驰,某些关系甚至名存实亡。退一步说,即使这些关系延续至今也未必能适应目前已露端倪的犯罪行为及类型的现代化趋势并有所作为。究其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之前,在我国社会的总体特征具有礼俗社会的明显印记,因而社会公共领域与个人生活领域之间不存在清晰的界限,粗旷型的控制作用力可以借助穿越二种领域的社会互动链轻而易举地渗入到社会成员的角色行为乃至心理结构中。相对而言,当前,在二种领域已形成某种屏障的情况下,原有的控制机制显得力不从心。这就需要我们重新确定富有穿透力的控制机制以应对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与其对原有体系修复、加固、毋宁重组重构。重建重构意味着自组织化。虽说从耗散结构的观点来看,只有当系统达到某一临界时才会出现稳定化的宏观有序的新组织和新结构,但这并不等于说控制者可以袖手旁观地等待。我们可以通过影响系统达到自身目标及形成新结构的条件来实现间接控制,在这方面有些事项应该列入我们的工作计划。
首先,在资源上形成合理保障性的投入机制,以提供系统涨落的条件。至于投入水平,这里有个犯罪学家普遍认同的公式可资利用:
根据既定的投入量可以计算防控效益,反之,根据预期效益可获得基本投入水平。在实践中,倘有高于基本水准的投入,对新型防控体系的构建极有裨益。某些经济发达地区,高投入促使新的防控组织形式的出现便是例证。当然,在资源配置上,不能简单划定绝对投入水平,应参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犯罪状况及时调整。
其次,积极引动自组织过程。目前,有些地区已建立起TAP 警务+110、122、119 报中心+治安防范局(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安全文明小区型的犯罪防控“模式”。应该说,这种“模式”已具备初步自组织化的性质,但必须看到这种“模式”最大的缺憾是尚未脱离以警察组织为主要(甚至唯一)功能实体的防控机制旧窠。在社会关系垂直和水平层次上,这种“模式”因缺乏支点和延伸面而显得结合不牢和切入肤浅。需要进一步创造条件,促进新的支撑结构和延伸网络结构的进一步生长发育,至少在目前不宜对其进行各式固定处理。否则新的防控体系会失却选择的丰富性和变化的多样性,继续发展的潜能就受到限制。就此而论,已经出现的照搬与拷贝其他社会防探控模式的倾向也是十分有害的。
此外,加强理论研究庶几不可或缺。实践的重要性并不与理论的指导性相逆悖。由于我国现代化历时的局限性,对现代化条件下的当代犯罪社会机理把握不足,所以亟待在深入犯罪学基础理论探讨的同时,借助多学科视野交叉效应产生对我国犯罪问题的前瞻性新理论及在犯罪预测、社会风险警报方面的应用性操作规范,以求社会对犯罪反应过程中的合理化与科学化。如是高效能的犯罪防控体系必将步入良性运行的轨道。
注释:
〔1〕参见P·Dawkins:《The Selfish Gene》Oxford UniversityPress,1997,P200—267。
〔2〕参见A.W.Gouldner:《Lu Grisi Della Sociologia》ⅡMulino,1980,Parte Seconda.
〔3〕见B·Glaudio:《Socializzazione e autonomia individuale》,Franco Angeli,1992,P57。
〔4〕见杰里米·里夫金:《熵:一种新的世界观》,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P27—52。
〔5〕参见伊·普里高津等:《从混沌到有序》,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6〕参见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时报出版。
〔7〕参见J·S.Lockard:《The Evolution of Human Social Behavion》,New York,Oxford,1980,C.Ⅲ.
〔8〕参见肖剑鸣等:《犯罪学引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P100—105。
〔9〕参见拙作《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与犯罪理论》, 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秋季号。
〔10〕同注〔6〕。
〔11〕同〔9〕。
〔12〕在从多文献中,李晓明的《中国犯罪学论纲》(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年)一书较全面地论述了该问题。
〔13〕同上书。
〔14〕参见《公安研究》杂志,1996年第二期。
〔15〕参见L.D.Savitz:《Crime In Society》New York,1978,P540—546。
〔16〕参见S.P.Huntington:《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Societies》,Yale University,1969,C.I.
〔17〕同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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