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民族欧洲与宪政爱国主义:结构主义与文化主义的双重分析_爱国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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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和地区一体化的浪潮正在冲击着以民族国家为特征的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日本学者大前研一用“民族国家的终结”来表述这一剧烈变化,①而德国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则用“后民族结构”(post-nation constellation)来对此进行描述。②本文将后民族置于欧洲地区一体化的情境下考察,并将其与哈贝马斯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宪政爱国主义”(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结合起来分析。③本文首先在结构主义和文化主义二元分类的基础上考察后民族的内涵,然后在欧洲情境下探讨其后民族结构和后民族认同的发展,其次将宪政爱国主义引入后民族欧洲的分析并用结构主义—文化主义分类对其内涵和相关评价进行梳理,继而将宪政爱国主义置于自由民族主义的趋势中并对其强结构主义特征进行比较,最后对宪政爱国主义回归文化主义范式的必要性及其与多元文化主义的互补性关系进行讨论。

一、民族与后民族

“后学”研究是当今社会科学研究中较为流行的一种研究路径,如后现代、后殖民、后革命、后身体、后工业、后人道主义、后社会主义、后马克思主义、后结构主义、后功能主义等等。社会科学中的“后”一般有三层含义:第一,在某一事物之后出现的一种时间指称;第二,与某一事物明显区别或相反;第三,超越性或反思性的理解某一事物。本文重点讨论的概念是“后民族”(post-nation)。

本文认为,后民族兼具这三层含义:④第一,在民族之后出现的一种形式;第二,与传统的民族明显区别,甚至有些特征与民族截然相反;第三,超越传统民族的一种新的形式。三层含义都跟民族相关,所以本文首先对民族的内涵进行梳理,以反观后民族的特征。

民族的内涵集中体现在不同类型的民族主义之中。伦敦经济学院民族主义和种族学荣誉教授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D.Smith)对民族主义的经典总结代表了西方民族学的主流理论。⑤在最新的研究中,安东尼·史密斯将民族主义分为六种:⑥

(一)永存主义(perennialism),即强调每个民族作为一种人类共同体是永存的和完整的,代表人物如法国哲学家欧内斯特·勒南(Ernest Renan)等。

(二)经典现代主义(classical modernism),即凸显民族是现代化的产物,美国历史学家卡尔顿·海斯(Carlton Hayes)、德国历史学家路易士·施奈德(Louis Snyder)、犹太裔历史学家汉斯·科恩(Hans Kohn)、美国政治学家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英国社会学和人类学家欧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英国历史学家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澳大利亚民族学教授汤姆·奈恩(Tom Nairn)是其主要代表人物,⑦特征展现为社会学现实主义、历史嵌入和集体政治行动。

(三)原生主义(primodrdialism)分为两支,社会生物学路径的原生主义强调生物性的亲缘(nepotism)是民族主义的基础,以华盛顿大学社会学和人类学教授皮尔·范登堡(Pierre VanDen Berghe)为代表。⑧文化学路径的原生主义强调个体对民族的情感是民族主义的基础,以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为代表。⑨

(四)新永存主义(neo-perennialism)则试图通过挖掘现代民族的古代之源来寻找其民族性,以克莱姆森大学宗教学教授斯蒂文·格老斯比(Steven Grosby)为代表。⑩

(五)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批评传统民族研究的“西方中心主义”和“男性中心主义”,注重分析民族的话语叙述和日常生活,运用德里达的解构分析和福柯的知识考古学对民族进行研究,以英国拉夫堡大学社会科学教授米歇尔·比林(Michael Billig)和美国哈佛大学语言文学教授霍米·巴巴(Homi Bhabha)等为代表。(11)

(六)族群象征主义(ethno-symbolism)突出民族的历史性(historicity of nations),强调精英和大众对民族的互动建构,并彰显神话、符号、记忆和价值在民族形成中的作用,以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高级讲师约翰·哈金森(John Hutchinson)和史密斯为代表。(12)

史密斯的这一分类较为详细和完整,其力图囊括描述民族以及民族主义的所有知识,但由于其缺乏统一的分类标准而显得较为繁杂。譬如,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是基于现代性标准的分类,但与族群象征主义混在一起则令人不解。以现代性为标准可以把史密斯的分类整理得更有条理。以现代性为坐标,人类社会可以分为前现代社会、现代社会和后现代社会。民族主义理论同样可以放到这一框架之中。永存主义、新永存主义和原生主义都强调民族作为社会共同体在人类社会早期就存在这一事实,所以这三种民族主义都可以划归前现代民族主义的范畴。

前现代民族主义、现代民族主义和后现代民族主义构成了以现代性为标准的民族主义分类的三大类别。族群象征主义体现为前现代民族主义和现代民族主义的一种折衷,但由于其更为强调族群、神话、记忆等历史符号的作用,所以其更应该归入前现代民族主义的范围(但它是前现代民族主义中最为现代的一支)。以现代性为标准的分类实质是历史主义的分类。这种历史主义分类可以清晰地描述出民族主义的纵向发展过程,但这种动态过程的展示会疏漏对民族主义内涵或本质知识的深刻把握。

为此,本文在这里提出一种更为强调民族主义本体知识的分类方式。

以民族主义的本体知识为标准,可以提出一个结构主义—文化主义的两元分析路径。(13)结构主义把民族视为一种客观生成的结构性存在。这种民族结构的内涵有两层含义:一是民族本身是一种物质性的客观存在,地域、血缘、经济生活等物质性要素是衡量民族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二是外在物质环境对民族结构具有重要的构造性功能。

永存主义、新永存主义、社会生物学路径的原生主义以及盖尔纳之前的经典现代主义都可以归入结构主义的范围。永存主义和新永存主义强调民族作为生活共同体在人类社会早期的客观存在,而社会生物学路径的原生主义把生物性的亲缘即血缘作为衡量民族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永存主义、新永存主义和社会生物学路径的原生主义都把民族作为早期人类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和生存困境的一种社会集合工具。

盖尔纳之前的现代主义者,如海斯、施奈德、科恩、多伊奇等都强调民族是一种现代的结构性存在,其产生和发展与现代化进程这一外部环境紧密相关。从方法论上讲,结构主义路径具有浓厚的经验主义色彩,把一些可观察的、容易把握的物质性标准作为评判民族存在的主要标准。

文化主义则把民族视为一种观念建构的认同性存在。文化主义的民族内涵也有两层含义:第一,文化主义的民族内核是一种观念性的存在。第二,文化主义的民族强调民族成员的主体间性,强调民族成员(包括民族精英和大众)对民族记忆、神话和认同的选择性建构作用。文化学路径的原生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观点则可以归为这一类。

文化学路径的原生主义强调民族在人类早期社会中就以一种观念性集合的形式存在,而且早期民族成员个体通过互动形成了一些对民族特质的共同理解。后现代主义则试图用文化主义的路径来解构民族作为观念共同体的强势存在,它强调民族只是观念共同体的一种,而且指出这种观念的形成与特定人物和特定过程联系在一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后现代主义把民族视为文化建构的一种结果,并把这种建构分析作为其解构民族存在的基础。史密斯的总结未将左翼思想家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的民族理论归入其分类,但实际上安德森的“想象的共同体”(animagined community)(14)理论可以归为这一类。从方法论来看,文化主义路径带有明显的诠释主义特征。

结构主义和文化主义是本体知识二元分析的两端。一些有影响的理论家居于这两种路径之间,持折衷主义的立场。盖尔纳和霍布斯鲍姆等经典现代主义者及族群象征主义者可以归为这一类。盖尔纳一方面强调民族与民族主义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结构性产物,另一方面又主张高级文化在民族产生中的重要作用。(15)

霍布斯鲍姆与盖尔纳观点相似,在突出社会转型、科技与经济发展等结构性因素对民族产生的作用的同时,也强调“民族主义先于民族产生”。(16)

作为族群象征主义者,史密斯一方面承认文化对于民族的建构作用,另一方面又强调民族的想象不可能凭空而来。族群象征主义一词本身就涵盖了结构主义和文化主义的双重内涵。族群是一种物质的结构性存在,而象征则是意识的观念性理解。在史密斯看来,民族并非完全的原始生发,也不是完全的人为建构,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由物质存在、历史经验以及象征性的文化活动共同凝聚产生。(17)西方主流理论很少涉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理论的分析,但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斯大林关于民族的理论探讨是民族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斯大林对民族概念的界定来看,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应归入折衷主义的范畴。斯大林一方面强调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和共同经济生活等物质性的存在,另一方面也强调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一观念性的理解。

后民族内涵的界定可以在结构主义—文化主义分类的基础上展开。结构主义的后民族主要是指民族国家的一些传统特征在消失和变化。换言之,民族国家的主体性地位正在弱化。哈贝马斯在谈论后民族时,主要是在这一向度上展开。(18)民族国家是指民族与国家的合一,即传统的“一族一国”。民族与国家合一的变化主要体现为超国家聚合对“一族一国”的挑战。这里需要说明,多民族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符合广义上的“一族一国”原则的。因为多民族国家是历史上形成的,而且多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就是民族(国族)整合的过程,所以中华民族与中国、美利坚民族与美国基本是一致的。然而,超国家聚合所形成的是一种新的承担治理功能的政治实体,而且这一新政治实体是在政治精英的主体性选择下推动形成的。因此,超国家聚合与传统的民族国家明显区分开来。

文化主义的后民族则主要分析国族认同的弱化和国族想象的消解。一些西方学者如荷兰乌特列支大学法学教授迪尔德丽·柯廷(Deirdre Curtin)和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教授约·肖(Jo Shaw)则在这一向度对后民族进行阐发。譬如,柯廷认为,后民族一词表达了一种新观念,即暗含文化整合与政治整合密切关联的传统民族观念需要受到置疑。(19)肖主要从后民族主义的角度来界定后民族。肖认为,后民族主义主要呈现的是一种对民族主义的直接挑战。后民族主义可以被看作是对民族主义的反叛,或者更合适的说法是,一种重新理解和发现民族主义核心内涵的努力,即如何可以继续借助民族主义来为特定社群提供共享的实践和机制,同时又可以祛除现代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包袱和减弱消极的对外排斥情感。在肖看来,后民族主义表达了一种关于民族国家变迁或转型的观念,是继“民族间的”(international)、“跨民族的”(transnational)和“次民族的”(subnational)之后的一个描述新政治形式或文化指称的词汇。(20)

参照柯廷和肖对后民族的理解,笔者认为,认同层面的后民族主要有三方面含义,一是国族认同向超国家认同转移。在这里,民族主义可能转向世界主义,也可能转向地区主义。二是国族认同向次国族认同转移。这表现为民族主义的碎片化。主流民族的认同向主流民族中的派别认同或地域认同转移,边缘民族的认同则从国族认同向族群认同转移。三是国族认同向非政治认同转移。民族主义认同转向一些传统意义上的非政治认同,(21)如性别认同、同性恋认同、生态认同、和平认同等。

二、欧洲的后民族结构和后民族认同

在结构上,欧洲的后民族特征主要表现为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对传统民族国家秩序的挑战。哈贝马斯主要在这一意义上分析后民族结构概念。哈贝马斯首先界定了民族国家的四个特征:一、作为管理和税收的工具;二、在享有主权的一定地域之内;三、形成公民组成的民族;四、发展成为民主法治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22)然而,民族国家的这些特征在全球化浪潮之下受到强烈冲击:第一,全球公共问题的出现使得民族国家的管理能力下降,而资本的跨国加速流动使得民族国家的税收出现萎缩;第二,民族国家在内政和外交上的界限和主权身份越来越模糊,国际组织越来越多地干预到传统民族国家的主权范围之内;第三,外来移民的增加使得公民的身份复杂化,而且,全球化加剧了公民身份与族群身份的紧张;第四,民族国家税收的萎缩直接影响到其社会福利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23)在这一情境之下,欧洲一体化作为民族国家联合起来应对全球化的一种手段出现,与此同时,欧洲一体化也根本性地改变了传统民族国家的秩序:第一,欧盟作为一个公共管理机构正在形成,而且关于欧盟征税的方案将是下一阶段欧洲一体化的重点;第二,作为成员国的民族国家逐步让渡主权给欧盟,而欧盟越来越发展成为一个新的主权实体,拥有对内治理和对外代表的完全主权;第三,欧洲公民的概念正在讨论之中,欧洲公民权也是未来欧洲发展的重点之一;第四,民族国家失去的福利能力将由欧盟来承担,一个社会欧洲将会形成。(24)

在认同上,欧洲的后民族特征主要表现为欧洲认同的产生。当然,碎片化和非政治化也是后民族欧洲的特征之一。譬如,在英国的苏格兰和威尔士、(25)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26)比利时的瓦龙尼亚和佛兰德斯等都出现了次国家的民族主义运动。(27)这些运动多表现为被边缘化的少数族群反抗占主导地位的多数族群。这些民族运动求助于某些古老的象征和神话,并提出一些文化和经济方面的要求,而不寻求自身的独立。非政治化体现在美国政治学家罗纳德·英格尔哈特(Ronald Inglehart)的后物质主义分析当中。英格尔哈特的研究发现,战后欧洲发达工业国家的经济繁荣,促成了欧洲公民短缺价值观向后现代价值观的转变。由于经济发展和国家构建已经相对缓解了人类社会的物质短缺问题,所以公民价值更多转向自我实现问题。欧洲的后物质主义者非常重视自我表达和直接参与,把政治参与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这使得他们的政治参与动机超越了经济利益。(28)

欧洲一体化主流理论之一的新功能主义认为,伴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欧洲认同会逐渐产生。(29)这一观点已经被学界广为接受。接下来的问题是,欧洲认同与民族认同会处于何种关系。从结构主义出发的认同论,强调集体认同发生的历史结构。这一种观点坚持集体认同的本质主义立场,认为欧洲认同与民族认同处于零和关系,即一方的增加会带来另一方的减弱。这一观点容易导致极端欧洲怀疑主义和极端欧洲乐观主义的结论,即认为超国家认同或后民族认同不可能发生,或认为新欧洲主义将取代传统民族主义。当然,欧洲怀疑主义是这方观点的主流,(30)其往往认为由于不存在共同的欧洲历史和欧洲神话,也不存在主体性的欧洲民众,所以欧洲认同是乌托邦式的幻想。另一方面,从文化主义出发的认同论,则强调集体认同发生的社会建构。这一观点主张认同有着明显的历史偶然性,民族认同和欧洲认同都是“想象的共同体”,而这两类共同体可以“正和”相处。哈斯认为,公民忠诚向欧洲共同体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公民对民族共同体的忠诚会完全消失。(31)

柏林自由大学国际关系学教授托马斯·莱斯(Thomas Risse)将国族认同与欧洲认同的正和关系分为三种:第一,嵌套关系。认同以同心圆的方式叠套在一起。譬如,某人对马赛的认同内嵌在其对法国的认同之内,对法国的认同内嵌在对欧洲的认同之内。第二,交叉关系。被认同的对象总体上是对等的且不冲突的,只是在特定时段或特定情境下重要性有所区别。例如,一些环保组织有强烈的生态认同,同时其可能也有浓厚的欧洲认同,其对这两类认同的实践可能完全不发生冲突。第三,混杂关系。前两种模式都假定不同认同之间关系的有序性,而这一种则强调不同认同之间关系的随机性和偶然性。有如,一个德国人的自我理解中包含了欧洲地区主义的成分,而其对欧洲的理解中既包含了摆脱军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动机,也包含了“欧洲是一个放大了的德国”的观念。(32)

但是,如果认为欧洲认同会在与民族认同共存的过程中居于强势的地位,这也可能是过于乐观的估计。莱斯的进一步研究发现,欧洲认同还会强化民族认同。莱斯认为新功能主义和建构主义对欧洲认同的解释都有欠缺。新功能主义认为,对欧洲共同体的认同会伴随着广大欧洲民众从欧洲一体化的物质获益增多中逐渐增加。建构主义认为,通过欧洲机制和规范的展示以及相应的跨国过程,嵌入进欧洲认同的社会化过程会自动完成。莱斯认为,欧洲认同更需要在民族国家层面完成,即欧洲性(Europeanness)和“成为欧洲”(becoming European)应该逐渐被嵌入到民族认同的理解当中。各个民族对欧洲的理解不同,如前所述,德意志民族将欧洲一体化视为对其军国主义历史的一个告别,而英格兰民族则把欧洲一体化视为一个“友好的他者”(激励其推行福利国家和民主改革的他者)。莱斯认为,试图建立一个各民族一致理解的欧洲认同是困难的。欧洲认同将与民族认同紧密地结合在一起。(33)欧洲认同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表现出民族认同的一些特征,但欧洲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共生关系似乎暗示欧洲的后民族认同还仅仅是开始。将欧洲的后民族结构和后民族认同统一起来讨论,本文的一个基本结论是,欧洲的后民族结构已经具备一定规模,但欧洲的后民族认同才初现雏形。

三、宪政爱国主义与大同主义欧洲

上文所讨论的“民族认同”和“欧洲认同”的实质是文化认同,即从历史、文明、遗产、传统、象征或其他社会相似物的角度来理解认同。另一个稀释的认同概念是公民认同,即强调公民对特定政治结构的理解。文化认同将欧洲视为用文化与历史来界定的社会空间,而公民认同将欧洲视为具备主体性的民事与政治实体。从文化认同视角出发,欧洲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更多地体现出冲突性和竞争性。而以公民认同的视阈分析,两者则更多处于一致的关系之中。哈贝马斯的宪政爱国主义便是在后民族公民认同的基础上提出的。以结构主义与文化主义的分野来观察,宪政爱国主义首先是在文化主义的框架下展开的。

在与德国历史学家的论战中,(34)哈贝马斯从德国政治学家多尔夫·斯特恩贝格尔那里借用了宪政爱国主义这一概念。斯特恩贝格尔试图发掘一条回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同民族无关的爱国主义传统。他认为,直到18世纪末,所有的爱国主义都是宪法爱国主义,其意义是对法律和共同自由的热爱。当然,斯特恩贝格尔通过强调“对国家的友善”更为关心公民对国家和法治的忠诚,而不是宪法应保护公民的自由和社会权利。哈贝马斯给斯特恩贝格尔的概念加入了更多的普世主义元素,而减少了其国家主义色彩。(35)哈贝马斯把宪政爱国主义视为一种能够超越民族国家认同但又不排斥公民民族团结的一种品质。哈贝马斯认为,宪政爱国主义应该建立在“后传统认同”(post-conventional identities)的基础之上。这意味着公民必须对特定传统和群体认同进行批判、反思和超越,并转向聚焦于权利和民主程序的爱国主义。哈贝马斯的宪政爱国主义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是以卡尔·施密特为批评对象的。哈贝马斯将施密特视为德国新保守主义思想的源泉。(36)哈贝马斯则试图寻找我群与他者之间凝聚力的源泉。在全球人口流动和地区文化整合日益显著的欧洲,如何通过关心和包容他者将新欧洲的命运联结在一起是哈贝马斯力图解决的问题。

在1990年的论文《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中,哈贝马斯对宪政爱国主义的内涵阐述主要体现为以下四点:第一,宪政爱国主义是一种基于宪法的共同体情感。在这里,哈贝马斯所言的宪法并不是指作为固定文本或成文规则存在的宪法,也不是全体公民意志简单叠加后的表达,而是通过公共论证和民主协商后获得公民普遍认可的宪法。(37)第二,宪政爱国主义对传统民族主义的替代性。哈贝马斯认为,民族最初是以血缘共同体的形式出现的。在法国革命之后,民族的意义逐渐从一个前政治的整体变成一个对公民认同具有构成意义的实体。哈贝马斯引用欧内斯特·勒南的名言“一个民族的存在……就在于每天的民众投票”。哈贝马斯同意勒南的观点,即民族是“公民的民族,而不是血缘共同体”。(38)第三,宪政爱国主义与政治文化的相关性。哈贝马斯写道:“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所培育的只是一种宪法爱国主义的公分母,它使人们对一个多文化社会的各不相同但彼此共存的生活形式的多样性和整体性这两方面的敏感性都得到加强。”(39)第四,宪政爱国主义需以公共领域的形成为基础。哈贝马斯认为,欧洲未来一体化的关键是欧洲公共领域的形成,(40)而目前欧洲内部市场造成的大规模水平流动则为政治公共领域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人口流动所加剧的社会矛盾能够提供一种政治动员,使得欧洲范围内的协调成为必须,也会增加欧洲范围内公共领域中的交往联系。这样的一种大欧洲背景会改变欧洲的政治结构。(41)

从宪政爱国主义的这四点内容来看,共同体情感、对传统民族主义的替代、与政治文化的关系这前三点都直接表现为一种文化主义的理解。第四点中对公共领域的强调虽然有结构主义的成分,但哈贝马斯仍然强调欧洲公共领域对欧洲共同政治文化的依赖。宪政爱国主义的这种文化主义表征在哈贝马斯之后的论述中更为清楚地表露出来。在《后民族结构》一书中,哈贝马斯进一步阐发了将宪政爱国主义应用于欧洲的重要性。(42)哈贝马斯认为欧洲一体化的关键取决于两点:第一,欧盟能够补偿民族国家失去的能力;第二,在欧盟内应该发展一种强大的、足以使后民族民主结构合法化的集体认同。(43)哈贝马斯认为,欧洲的宪政进程需要民众的支持和团结意识的形成。民族国家层面上形成的公民团结应该拓展到欧洲层面,而这种扩展的公民团结就是宪政爱国主义。宪政爱国主义产生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将公民团结跨越国家边界以实现相互包容的条件。

在《分裂的西方》一书中,哈贝马斯更为清晰地表述出从集体认同的角度为欧洲宪政爱国主义的形成寻找新动力来源的观点,而这一观点很明显是文化主义的。哈氏强调,欧盟内部的团结要摆脱被全球活动家主导的消极责任模式,需要在共同外交行为和共同内部政策等过程中形成一种广泛的归属感。(44)这种归属感在民族国家层面的形成主要基于一种共享的民族历史,而在欧洲层面的形成则需要外在的认同构建。

哈贝马斯总结出七种可能会促进欧洲认同形成的共享经验:

第一,世俗化的经验。公共领域的世俗化在一些宗教传统浓厚的民族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和爱尔兰)构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暗示未来欧洲认同的整合不应该突出基督教的中心地位。(45)

第二,国家调节市场的经验。这一点在北欧福利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但实际上,即使是在英国或爱尔兰这些市场机制发达的国家而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总体来看,欧洲经济对国家的倚重要远远甚于美国。

第三,社会进步复杂性的经验。这反映了某种健康的知识决定主义怀疑论。在转基因食品、克隆、核能力等问题上,一种更为原生态的环境主义正在成为欧洲的主流观念。

第四,工人运动与宗教运动调和的经验。工人运动和宗教运动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正义观念,也贯穿于欧洲近现代几百年的历史之中。如何将这两种经验统合于相互接受的范围之内,是未来欧洲观念整合的重要内容。

第五,反对武力和残忍的经验。这一点在欧洲体现为死刑的废除以及较低的犯罪率(与美国相比)。

第六,欧洲国家间战争的历史。这一点可以帮助各国人民形成一种主权相互限制的理解。

第七,国家衰落的历史。从中可以寻找一种自我理解的角度。以德国为例,对纳粹历史罪行的反省可以拒斥幼稚的国家观念并形成强人权的文化。(46)

“宪政爱国主义”一词的主语是“爱国主义”,而内涵的限定词是“宪政”。从哈贝马斯观点的深处挖掘,宪政爱国主义主要不是表达集体认同的观念,而是希望表述一种政治上的自我理解。这一自我理解实质是公民对宪法的自我遵约。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宪政爱国主义的内涵更主要是结构主义的,即强调宪政结构在欧洲层面的形成以及公民对欧洲宪政的认可。在《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一文中,哈贝马斯对宪法所依赖的公共论证和民主协商过程非常强调,对宪政爱国主义所依赖的公共领域也极为推崇。在《后民族结构》一书中,哈贝马斯同样强调欧洲的宪政进程对欧洲一体化的作用以及自由秩序和“陌生人间团结的结构”对欧洲公民团结的意义。在《分裂的西方》一书中,哈贝马斯强调欧洲共同外交行为和共同内部政策对欧洲集体认同形成的重要性。这些都表明,宪政爱国主义内涵的最主要支撑是欧洲的宪政结构。欧洲的宪政结构主要包括各成员国对欧洲宪法的批准、各成员国对欧洲公共权力的赋权、欧洲公民权的形成以及欧洲公民对欧洲宪政的结构性支持等。从结构主义出发,才可以理解哈贝马斯在后民族欧洲分析中非常有影响的一句问语,即“为什么欧洲需要一部宪法”?(47)

正因为宪政爱国主义有着浓厚的结构主义内涵,所以后民族公民权(Postnational Citizen- ship)和后民族宪政主义(Postnational Constitutionalism)成为当下民族研究和欧洲一体化研究中的重要分析概念。(48)从这一角度讲,哈贝马斯的宪政爱国主义是一种对后民族欧洲的结构主义和文化主义理解的调和。从外观上看,宪政爱国主义更多展现了文化主义的特征,即强调共同的政治文化以及共享的欧洲观念,但从实质来看,宪政爱国主义则更多暗藏了结构主义的要素,如对欧洲宪政、公民权和公共领域的强调。

四、宪政爱国主义的自由民族主义倾向

民族主义代表了一种伦理集体主义,而后民族结构和宪政爱国主义的概念则代表了一种伦理个体主义的转向。(49)这一转向的另一表述是民族主义的自由主义转向。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学者开始重新思考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结合问题。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政治哲学教授耶尔·塔米尔(Yael Tamir)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和牛津大学政治理论教授戴维·米勒(David Miller)的《论民族性》。

塔米尔、米勒与哈贝马斯的观点多有共通之处。譬如,三位学者都试图调和民族理论研究中的伦理普遍主义和伦理特殊主义。哈贝马斯的宪政爱国主义建立在其独特的法律人格概念之上,即一方面每个公民都应该被视为受到尊重的个体,另一方面每个个体公民都存在于一定的文化和社会网络之中。塔米尔的自由民族主义建立在其“情境中的自我”(contextual self)这一概念之上。这一概念具备“个体性”与“社会性”两重含义。个体性是指个人所具备的选择与判断的能力,社会性是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给予其选择的评价标准。(50)因为民族本身是一个社会性色彩浓厚的概念,而塔米尔在这里强调个体性便是明显的自由主义转向的努力。米勒借助于“共同公共文化”这一概念来表现其民族主义理论中的自由主义特征。米勒对民族认同的界定由共同集体生活、历史连续性、集体能动性、固定领土和共同公共文化五个部分组成。(51)前四部分都反映了传统民族主义的特征,而共同公共文化则都包含了公民协商和理性沟通等自由主义成分。从自由主义视角来看,公共文化可以作为区分民族和族群的重要区别。族群不必拥有公共文化,只拥有某些共同的文化因素,如语言、宗教、习惯或共享的制度,而共同的公共文化是民族的关键特征。

再如,三位学者都反对任何轻易走向政治独立的民族自决模式。哈贝马斯认为,反抗异族统治和殖民主义的理由在于,“它们伤害了个体的基本权利。……一旦中央政府剥夺了一定地区一定人民的权利,那么要求分裂就是合理的”。但是,“要求自决的内容只能是贯彻平等的公民权利……只要所有民众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人遭到歧视,那么,就没有任何规范理由允许享有的共同体发生分裂”。(52)塔米尔主张将个体的文化要求与个体的自由权利联系起来。塔米尔认为,传统民族主义者强调的“追求政治独立”不应该是民族自决的唯一方式。民族自决的理想诠释应该是“追求文化自主”,保障民族成员的特殊生活方式,使其具有文化意义的生活延续。(53)塔米尔的自由民族主义不追求政治独立,不鼓励民族分离,而赞成民族文化独特性的保存。(54)米勒首先对族群与民族进行区分,认为民族比较具备政治自决的条件,而族群则否。如果要求独立的民族内部还包含其他少数民族,或是民族独立会严重影响宗主国利益,那便需要更为慎重。米勒主张,政治自决不等于放任每个民族成立自己的国家。比较可行的方案是赋予这些民族“局部自主性”(partial autonomy),如给予北美印第安人保留区等。(55)

在这三位自由民族主义者中,哈贝马斯是比较结构主义的。在对自由主义的理解中,塔米尔强调反思和文化的作用,米勒则突出公共文化的作用。这两位作者的观点都可以被归为文化主义的自由主义。而哈贝马斯偏重宪政体制、公民权以及公共领域的作用,所以哈贝马斯属于结构主义的自由主义。同时,三位学者对自由主义强调的程度也有明显差异。哈贝马斯的自由主义程度是最强的,其用抽象宪法原则完全祛除了爱国主义的激情成分。米勒用公共文化来表达自由主义特征,但文化一词本身也包含了主观和认同的成分,所以其民族主义色调还是相对较强的。(56)塔米尔一方面强调个体的独立反思,另一方面也强调文化的功能,所以其自由主义特征居于哈贝马斯和米勒之间。哈贝马斯是一位调和主义的大师,(57)其宪政爱国主义也是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结构主义与文化主义调和的产物,但由于这一概念所内含的非常厚重的“结构主义+强自由主义”特征而使其容易引致被标以“普世价值主义”的批评,所以其需要用多元文化主义来进行进一步的调和。

五、多元文化主义对宪政爱国主义的补充

宪政爱国主义的核心是自由主义的宪政原则,而这一原则在哈贝马斯的语境中具有普遍性。宪政的普遍性内涵正在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这一点增强了宪政爱国主义的说服力和影响力。但哈贝马斯的困难在于其试图用“宪政”来生产“爱国主义”的动力。自由主义的宪政概念暗含了浓重的开放性和普遍性,而爱国主义是指对某一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认同,这包含众多封闭性和特殊性的内容。因此,宪政爱国主义试图用宪政来建立共同体认同,这本身便是一种困难。而且,虽然宪政爱国主义暗含了将个人作为终极道德主体的内容,并强调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关怀和尊重,但正如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政治学教授詹姆斯·塔利(James Tully)所批评的,这种自由主义实质是希望在充满文化差异的现代国家建立一种“一致性帝国”。虽然在这一帝国中,所有的公民都得到了平等的尊严,然而它又以“一致性”为借口,消灭了原住民和其他外来族群的自治权利和文化传统。(58)简言之,宪政爱国主义的强自由主义结构容易产生“一致性的帝国”,而对这一问题的补救则需要回到文化主义,特别是需要到多元文化主义的思想中寻求调和的元素。

多元文化主义正是在对自由民族主义的批评中产生的。威尔·金里卡援引魁北克的例子来对自由民族主义发问:“魁北克人与讲英语的加拿大人一样,生活在世俗的、自由民主的、多元的、都市化的、消费主义的文化中,信奉个人自由和民主平等……既然如此,为什么建立在这些共同价值观之上的国家政策——不论是有关新生育技术还是《权利宪章》——会被看做是对魁北克的压迫或侮辱呢?”(59)金里卡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不仅是由于魁北克人强烈的政治认同感使这一关系变得紧张。魁北克之外的加拿大人强烈的泛加拿大政治认同感也同样加剧了这种紧张”。讲英语的加拿大人强烈地希望一个单一的泛加拿大集体出现,“这也是一种非必然性的情感上的欲求,植根于一种跨越省份界限的共同的归属感和成员感”。(60)因为少数群体的政治认同感无法消除,而多数群体的政治认同感又可能对少数群体构成压制,所以多元文化主义强调在承认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少数族群以一定的“集体自治权”,即“只有当一个少数群体在语言、教育、政府就业和移民方面有实实在在的权力的时候,它才有可能保持其社会文化。如果少数群体在上述任何一个方面处于劣势,它们维持其社会性文化的希望就会遇到严重的危险”。(61)多元文化主义同样依赖宪政制度的设计,力图实现少数族群的群体权利与族群成员的公民意识之间的平衡。在这一意义上,多元文化主义可以补充宪政爱国主义,可以矫正其过于强势的自由主义倾向。

多元文化主义与宪政爱国主义是相容的。(62)多元文化主义的政策可以满足各个少数群体的不同需求,使得它们可以在共同体的框架下正常地生活,并促使它们成为多数群体的一部分。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对少数群体权利的满足,并不会使得共同体走向碎片化,反而会促进共同体的整合。正如史密斯所言,西方采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国家,其境内的地区或移民族裔共同体并不会因为多元文化主义而减弱对民族国家的普遍认同。(63)尽管多元文化主义的讨论主要限定在民族国家的范围之内,但多元文化主义的内涵同样可以延伸到地区政治的问题之中。譬如,在欧洲一体化研究的问题中,实力较弱的成员国或是大国内的少数民族群体都可以被认为是欧洲共同体中的少数群体。通过尊重少数群体的差异性,引导少数群体在与欧洲共同体的接触和交流中找到自己的身份认同,从而使其自觉自愿地为整个共同体服务。这样,亚族群逐渐将自己视为多数群体的一部分,而不是被主流社会遗弃的一部分,从而完成共同体内部多民族国家和多族群之间的整合。这也是欧洲一体化深入的根本动力。宪政爱国主义具有浓厚的普遍主义特征,而维系特定共同体则需要特殊主义的成分,所以要用多元文化主义对宪政爱国主义进行补充。

六、结语

后民族的实质并非是否定民族在未来世界政治中的作用,而是对民族主义的一种反思。民族作为一种共同体的形式不会轻易消失,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也不会轻易流逝。在欧洲的情境中,后民族主要体现在结构层面,即欧洲一体化对传统民族国家的冲击和解构。因此,此处的后民族应该更为精确地表达为后民族国家。欧洲的后民族认同则处于生成的萌芽时期,其特征和未来走向还远不清晰。哈贝马斯的宪政爱国主义是欧洲后民族结构在意识和认同领域的一种投射。换言之,面对汹涌的欧洲后民族浪潮,哈贝马斯试图用宪政爱国主义这一概念来填充欧洲后民族认同的内涵;从宪政爱国主义这一概念的组成上,可以发现哈贝马斯试图调和后民族结构与后民族认同这两个概念的努力。从结构意义上讲,欧洲后民族国家的未来依赖于欧洲宪法的批准和实施、民族国家在欧洲宪法的框架下让渡更多经济政治权力给欧盟以及欧洲公民对欧洲宪法的自觉遵守等,所以欧洲的后民族结构集中体现在宪政这一词上。从文化意义上讲,欧洲后民族意识的未来立基于欧洲公民对传统民族认同的批判性反思、欧洲层面集体意识的形成以及族群—民族国家—欧洲这种多层认同的秩序组合与调和共存。以上这些则是爱国(爱共同体)这一观念在欧洲范围内形成的标志,因此欧洲的后民族认同集中展现在爱国这一词上。哈贝马斯的宪政爱国主义概念与本文提出的结构主义—文化主义分野是暗和的。这种一致与暗和一方面印证了欧洲的后民族发展在结构与文化两个向度上展开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结构主义—文化主义分析框架的解释力。

尽管哈贝马斯试图用宪政爱国主义这一概念调和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结构主义与文化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但宪政爱国主义的内涵中更多地透射出结构主义和强自由主义的元素。宪政爱国主义更多表现为宪政结构和公民参与的内涵,而不是集体激情和文化认同的内涵;宪政爱国主义更多表现为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观念,而不是民族主义的特殊主义观念。宪政爱国主义与当代民族主义的自由主义转向趋势相一致,其开放性和普遍性的道德立场赢得了一些西方主流思想家的支持,但其过于厚重的自由主义结构也使其容易受到来自社群主义的批评。宪政爱国主义本身是调和的产生,但其仍然需要多元文化主义的进一步调和。这一点不仅可以应用在地区一体化的实践中,而且可以对民族国家范围内的民族问题有所启发,

注释:

①参见[日]大前研一著、李宛蓉译:《无国界的世界:民族国家的终结》,台北立绪文化事业公司1996年版。

②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后民族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③大陆学者童世骏在翻译时使用“宪法爱国主义”,参见[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民主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中国台湾学者在引用时使用“宪政爱国主义”,参见李俊增:《论哈伯马斯之宪政爱国主义》,《欧美研究》(中国台湾)2006年第1期。“宪法”一般仅指作为根本法的法律规则本身,而“宪政”(广义上讲)则指称宪法指导和规范政治实践的行为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宪政爱国主义”的译法更为妥当。本文除直接引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时保留“宪法爱国主义”外,均使用“宪政爱国主义”。

④多数“后学”概念都兼具三层含义。以后殖民概念为例,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教授帕米拉·麦考勒姆(Pamela Mccallum)认为,作为一个描述性的历史术语,后殖民指称1950年以来的非殖民化时期;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教授约翰·卡洛斯·罗(John Carlos Rowe)则认为,后殖民不仅仅指二战后的殖民解放,也指文化、经济以及其他形式的新殖民化现象。参见谢少波、王逢振主编:《文化研究访谈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⑤安东尼·史密斯被认为是西方对民族主义进行跨学科研究的奠基人之一。通过创办《民族与民族主义》(Nations and Nationalism),史密斯在西方民族学理论的话语体系中拥有重要位置。西方关于民族学方面的理论杂志还包括《族群和种族研究》(Ethnic and Racial Studies)等。相比而言,《民族与民族主义》更为理论化。

⑥这是史密斯在2009年英文专著中的分类。参见Anthony D.Smith,Ethno-symbolism and Nationalism:A Culture Approach,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9,pp.3-21。在之前的《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一书中,史密斯将民族主义分为现代主义、原生主义、永存主义、工具主义和族群象征主义五种。参见[英]安东尼·史密斯著、叶江译:《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62页。

⑦参见Carlton Hayes,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Modern Nationalism, New York:Smith,1931; Louis Snyder,The Meaning of Nationalism,New Brunswick: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54; Hans Kohn,The Idea of Nationalism,New York:Macmillan,1944;Karl Deutsch,Nationalism and Social Communication,New York: MIT Press,1966;Eric Hobsbawm,Nations and Nationalism since 178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Ernest Gellner,Nations and Nationalism,Oxford:Blackwell,1983;Tom Nairn,The Break-up of Britain:Crisis and Neo- Nationalism,London:New Left Books,1977。

⑧参见Pierre Van Den Berghe,"Race and Ethnicity:A Sociobiological Perspective," Ethnic and Racial Studies,Vol.1,No.4,1978; Pierre van den Berghe,"Does race matter?" Nations and Nationalism,Vol.1,No.3,1995

⑨参见Clifford Geertz,"The Integrative Revolution," in Clifford Geertz,ed.,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New York:Fontana,1973。

⑩参见Steven Grosby,"Religion and Nationality in Antiquity,"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33,1991; Steven Grosby,"The Verdict of History:The Inexpungeable Tie of Primordiality—a Reply to Eller and Coughlan," Ethnic and Racial Studies,Vol.17,No.1,1994; Steven Grosby,"Territoriality:The Transcendental,Primordial Feature of Modern Societies",Nations and Nationalism,Vol.1,No.2,1995。

(11)参见Homi Bhabha ed.,Nation and Narration,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0; Michael Billig,Banal Nationalism,London:Sage,1995。

(12)参见John Hutchinson,The Dynamics of Cultural Nationalism:The Gaelic Revival and the Creation of the Modern Irish Nation State,London:George Alien and Unwin,1987; John Hutchinson,"In Defence of Transhistorical Ethno-Symbolism:A Reply to My Critics," Nations and Nationalism,Vol.14,No.1,2008; John Armstrong,"Mobilized and Proletarian Diaspora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70,1976; John Armstrong,Nations before Nationalism,Chapel Hill: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82; John Armstrong,"Religious nationalism and collective violence," Nations and Nationalism,Vol.3,No.4,1997。

(13)笔者所采用的结构主义—文化主义二元分析灵感来源于社会科学理论中的三种经典分类:理性主义、结构主义和文化主义。理性主义传统的代表是亚当·斯密,主张个体理性、实证研究和微观分析,在经济学中最为典型。结构主义的代表是马克思,强调比较历史、因果动力和宏观分析,在历史学和政治学等学科中最为流行。文化主义的代表是韦伯,强调案例诠释、身份认同和中观分析,在社会学、文化性和人类学分析中占据重要位置。参见[美]马克·利希巴赫:《社会理论与比较政治学》,[美]马克·利希巴赫、[美]阿兰·朱克曼主编,储建国等译:《比较政治:理性、文化和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1-362页。因为理性主义路径在民族内涵的知识构建中很少体现,所以本文采用结构主义—文化主义的二元分析。

(14)参见Benedict Anderson,Magined Communities: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 London:Verso,1991,pp.6-7。

(15)参见[英]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52-69页。

(16)在霍布斯鲍姆看来,民族传统是1870年以后西方国家为了巩固既有政治秩序而进行的一连串发明。参见Eric Hobsbawm,Nations and Nationalism since 178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p.77-79。

(17)参见Anthony Smith,National Identity,Reno,Nevada:University of Nevada Press,1991,pp.20-21。

(18)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后民族结构》,第70-132页。

(19参见)Deirdre Curtin,Postnational Democracy:The European Union in Search of a Political Philosophy,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p.51。

(20)参见Jo Shaw,"Postnational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6,No.4,1999。

(21)这些非政治认同在新社会运动的过程中逐渐被政治化,所以将其称为“传统意义上的非政治认同”。

(22)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后民族结构》,第75页。

(23)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后民族结构》,第79-90页。

(24)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后民族结构》,第158-161页。

(25)参见David McCrone,Understanding Scotland:The Sociology of a Stateless Nation,London:Routledge,1992,pp.211-245; Ralph Fevre,and Andrew Thompson,"Social Theory and Welsh Identities," in Ralph Fevre and Andrew Thompson eds.,Nation,Identity and Social Theory:Perspectives from Wales,Cardiff: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1999,pp.3-24。

(26)参见Daniele Conversi,The Basques,the Catalans and Spain,London:Hurst and Company,1997,pp.20-30。

(27)参见Jan Erk,"Sub-state Nationalism and the Left-right Divide:Critical Junctures in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ist Labour Movements in Belgium," Nations and Nationalism,Vol.11,No.4,2005,pp.551-570。

(28)参见Ronald Inglehart,The Silent Revolution:Changing Values and Political Styles among Western Publics,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7; Ronald Inglehart,Culture Shift in Advanced Industrial Societ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 Ronald Inglehart,Modernization and Postmodernization:Cultural,Economic and Political Change in 43 Societies,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7。

(29)参见Ernst Haas,The Uniting of Europe:Political,Social,and Economic Forces 1950-1957,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pp.14-15。

(30)欧洲怀疑主义(Euroscepticism)较为流行地存在于极右翼思潮当中。西欧的一些极右翼势力,如法国勒庞领导的国民阵线、奥地利海德尔领导的自由党都在宣扬欧洲怀疑主义。参见Paul Taggart,"A Touchstone of Dissent:Euroscepticism in Contemporary Western European Party Systems,"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Vol.33,1998,pp.363-388。

(31)参见Ernest Haas,The Uniting of Europe:Political,Social,and Economic Forces 1950-1957,p.14。

(32)参见[德]托马斯·里斯:《社会建构主义与欧洲一体化》,英安特耶·维纳、德托马斯·迪兹主编、朱立群等译:《欧洲一体化理论》,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211页。

(33)参见Thomas Risse,"Neofunctionalism,European Identity,and the Puzzle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12,No.2,2005。

(34)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哈贝马斯为首的一批左翼知识分子与以费斯特(Joachim Fest)和诺尔特(Ernst Nolte)为首的一批保守主义历史学家就如何正确评价第三帝国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参见曹卫东:《哈贝马斯的纸片》,《读书》2007年第2期。

(35)参见[德]扬—维尔纳·米勒著、马俊、谢青译:《另一个国度:德国知识分子、两德统一及民族认同》,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36)施密特强调将公民的政治参与立基于同质的人民之上,因此在政治上需要界定“他者”或“陌生人”。在施密特看来,在政治上,我群与他者的敌对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参见Carl Schmitt,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George Schwab,Tran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pp.26-27。

(37)参见[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民主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660页。

(38)参见[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664页。

(39)[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664页。

(40)哈贝马斯惋惜地表示,政治公共领域迄今为止仍然是分裂的,是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参见[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民主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667页。

(41)参见[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672页。

(42)此处宪政爱国主义的“国”并不限于指称“民族国家”,而可以扩大为规模更大的“共同体”。

(43)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后民族结构》,第101-103页。

(44)参见Jürgen Habermas,The Divided West,Malden,MA:Polity Press,2006,p.80。

(45)在与红衣主教约瑟夫·拉青格(Cardinal Joseph Ratzinger)对话的过程中,哈氏强调那些尊重世俗政体的民众实质也会尊重宗教理念中的真理,也能认识到现代规范语言中的宗教之根。参见Joseph Ratzinger and Jürgen Habermas,The Dialectics of Secularization:On Reason and Religion,Ignatius Press,2006,pp.44-45。

(46)参见Jürgen Habermas,The Divided West,Malden,MA:Polity Press,2006,pp.46-48。

(47)欧洲学术界最先在1995年第3期的《欧洲法杂志》上对“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哈贝马斯是这一讨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参见J.H.H.Weiler,"Does Europe Need a Constitution? Demos,Telos and the German Maastricht Decision," European Law Journal,Vol.1,No.3,1995; Dieter Grimm,"Dose Europe Need a Constitution?" European Law Journal,Vol.1,No.3,1995; Jürgen Habermas,"Remarks on Dieter Grimm's 'Dose Europe Need a Constitution?'"European Law Journal,Vol.1,No.3,1995。中文相关资料参见曹卫东编:《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8)一些相关成果参见Damian Tambini,"Post-national Citizenship," Ethnic and Racial Studies,Vol.24,No.2,2001,pp.195-217; Baban,Feyzi,"From Gastarbeiter to 'Auslndische Mitbürger':Postnational Citizenship and In-Between Identities in Berlin," Citizenship Studies,Vol.10,No.2,2006; Jo Shaw,"Postnational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6,No.4。

(49宪政是明显带有自由主义取向的概念。意大利政治学家萨托利曾言:“无论过去和现在,宪政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参见[意]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48页。英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哈耶克也曾表示:“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参见[英]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3页。

(50)参见[以色列]耶尔·塔米尔著、陶东风译:《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5-8页。

(51)参见David Miller,On Nationality,Oxford:Claredon Press,1995,pp.21-27。

(5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包容他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164-165页。

(53)参见[以色列]耶尔·塔米尔著、陶东风译:《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第50-72页。

(54)塔米尔将人群的边界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管理分配的需要而形成,另一种则纯粹是为了保护社群文化而形成。前者需要拥有自己的国家,而后者只要求保护文化的独特性。塔米尔主张,加拿大的魁北克人、美国加州的墨西哥移民、法国的阿尔及利亚人等都应该自足于保存某种无形的文化边界以区别“族人”和“外人”,而不必计较有形的政治边界。参见[以色列]耶尔·塔米尔著、陶东风译:《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第146-158页。

(55)参见David Miller,On Nationality,pp.112-118。

(56)米勒总体上支持“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主义立场,并认为只有建立一个属于自己民族的国家,才能有效地贯彻社会正义。在一些具体的实践问题如移民问题上,米勒承认个人有移居他国的权利,但他并不赞许个人以逃避的方式放弃对原来所属共同体所负有的义务。参见David Miller,On Nationality,pp.80-98。

(57)从其学术思想的整个脉络来看,哈贝马斯一直都试图在自由主义与其对立面之间调和。共和主义与民族主义在不同的话语体系和知识情境中充当了自由主义的对立面。关于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调和,哈贝马斯提出一种程序主义的话语政治或商谈民主模式。关于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调和,哈贝马斯则以宪政爱国主义进行折衷。

(58)参见[加]詹姆斯·塔利著、黄俊龙译:《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3-71页。

(59)[加]威尔·金里卡、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页。

(60)[加]威尔·金里卡、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第289-290页。

(61)[加]威尔·金里卡、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第165页。

(62)对于多元文化主义这一问题,哈贝马斯实质是持保守的接受态度。哈贝马斯先是强调多元文化主义的适度问题,“不同种族共同体,语言集体、宗教群体和生活方式之间的平等共存,不能以社会的零散化为代价。痛苦的分离过程不能把社会分解为无数相互隔离的亚文化”。然后,哈贝马斯又强调多元文化主义的积极方面,“一方面,主流文化必须放弃代表一切民众的政治文化的做法;否则,它从一开始就操纵了自我理解话语当中的变量。如果主流文化在一些关系到少数民族的重大现实问题上必须预先明确民主的程序,那么,它所代表的就是一个部分,而不能再是整体”。但是,哈贝马斯又话锋一转,又重新强调宪政爱国主义的文化整合功能,“另一方面,共同的政治文化越是把众多的亚文化统一起来,就越是抽象;共同的政治文化必须保持强大的约束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国家不会四分五裂”。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包容他者》,第67-168页。

(63)参见[英]安东尼·史密斯著,龚维斌、良警宇译:《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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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族欧洲与宪政爱国主义:结构主义与文化主义的双重分析_爱国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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