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即将改头换面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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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变脸”在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师事务所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

新版合伙法),其中对“有限合伙”的规

定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开辟了

新的政策空间。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其

最大的意义在于将使得我国注册会计

师行业在组织形式上与国际同行全面

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

版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

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

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

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任。至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正式载入《合伙企业法》。“这将为我国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机制创新扫清法律

障碍。”一位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

此拍手称快。

有限合伙“新风向”

目前,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

有个人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公司

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而我

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合

伙制与有限责任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

生导师刘俊海分析指出,由于注册会

计师承担的连带责任大小不同,各种

组织形式各有利弊。个人独资制是由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

开业,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形式虽然在

法律上没有障碍,但由于其无力承担

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竞争力弱等

原因目前几乎不存在。有限公司制是

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

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

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目前这种形式是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流。而有限

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则综合了合

伙制与有限公司制的优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合伙人的主观能动性,吸

引更多优秀人才加盟,减轻非直接责

任者的“或有风险”。

“‘有限责任合伙’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合伙人是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

人是有限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

介于原有的‘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

之间,实际上是在特定情况下斩断了连

带风险,同时也提高了事务所的公信

力,为行业发展创造了一个松紧适度的

公平环境。”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

书长侯本领表示,新版合伙法将促使我

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与国际进一步接

轨,其对行业的影响将会逐步显现。

据有关资料显示,到上世纪90年

代后期,国际大型会计公司已完成了

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其他国家

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正在进

行中。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

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

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

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一石击中“双鸟”

以往,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选择

有限责任制有其合理性。由于有限责

任制以合伙人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

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承担的责任明显

小于合伙制下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

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

此,只有那些达不到以有限责任公司

制形式组建事务所者,才会被动选择

但这种被动选择却在一定程度上

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和风险

意识,造成一些人为了迎合客户的非

分要求而放弃客观公正,甚至助纣为

虐。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参与造假

被摘牌取缔,但其合伙人却并没有多

大经济损失,有些人甚至重新注册一

家事务所、改头换面重新执业。试想,

如果这些所采用合伙制,相关合伙人

搞不好连“家底”也要赔进去了,他们

是否还敢冒险造假呢?

与此同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有“怕选错搭档”的担忧,“这就像一根绳上拴着几只蚂蚱———谁也跑不掉。”刘俊海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自己不违规,不一定能保证“搭档”也严守规矩,而其中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所带来灭顶之灾,并让其他合伙人有“倾家荡产”的风险。

新版合伙法正式引入“有限责任合伙”这一企业(含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织形式,其基本规则为,有直接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有直接过错的合伙人在承担了无限责任(即用自己在事务所的出资额及家庭财产进行赔付)后尚不足以赔付时,事务所的其他合伙人才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规定同时解决了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实现了多赢局面。

“人合”与“资合”实现融合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人合、智合”的行业,而不是简单的“资合”行业。

“有限责任制实际上是靠资本联系在一起的,属于‘资合’的范畴,合伙制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有限合伙制则是将‘资合’与‘人合’的特征相融合。”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这样认为。

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进程中,也有一个筛选合伙人的过程,即“合则留,不合则分”。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个风险行业,“有限合伙”解决的就是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合伙人的利益问题,提倡互相认同与信任,以及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刘俊海表示,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做不大、做不强,不是人的因素,而是制度因素,关键是不能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合伙人队伍。而新版合伙法将充分调动市场机制与商业伦理的原本功效,通过行业内的自发整合实现优势资源的集中。刘俊海预测,今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将会有大量“有限合伙所”出现,既会有新设的,也会有由原有有限责任所转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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