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党员权利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_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论文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基层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层论文,落实情况论文,条例论文,权利论文,中国共产党党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4年9月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在基层贯彻落实的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带着这些问题,课题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

一、调查情况

(一)问卷调查情况

本课题组共发放基层党员个人问卷表785份,回收688份,回收率87.6%;共发放基层党组织问卷表25份,回收25份,回收率100%。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如下:

从以上问卷调查表的汇总情况来看,通过《条例》的实施,党员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与以往相比有了明显的增强。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关于“在党的纪律面前是否从平等?”,被调查的对象中,只有58%的人表示肯定;关于“党组织在选举之前是否了解选举人的投票意向?”,调查发现,选举之前了解选举人的投票意向的有近一半的党组织。另外,如:党员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是否真正落实?党员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党组织是否建立了执纪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党组织是否制定了党员权利保障实施细则等方面也不尽如人意,迫切需要通过多方努力以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选择座谈与个别访谈情况

本课题组在选择座谈和个别访谈之前,首先讲清座谈的目的和要求,并发给每人一份“座谈问题”,要求他们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地反映情况,解放思想、开动脑筋,提出对策和建议。根据被调查的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代表的发言的情况,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落实《条例》的途径

《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基层党组织都采取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积极学习宣传《条例》、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一是集中学习。如县直机关党工委在《条例》颁布实施后,立即组织其所属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集中学习,并邀请县委党校老师对《条例》进行辅导。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回单位后,也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召开党员会议,学习、宣传《条例》。二是自学交流。许多基层党组织在《条例》颁布实施后,统一购买《条例》和学习资料发给每一位党员,并要求他们认真自学,写出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召开支部会议进行交流。如县茧丝绸公司党委要求各个支部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支部活动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奖励。三是远程教育。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宣传贯彻《条例》。如县纪委对《条例》的宣传,采用远程教育手段,以农村和企业为重点,对《条例》进行细致的宣讲,使党员的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人人皆知。同时,还把省里制作的二十多幅保障党员权利的宣传画册发到每个社区进作展示。画册图文并茂,栩栩如生,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四是以会代训。有些乡镇社区在《条例》颁布实施后,选择适当的时机召开党员大会,在会上发放《条例》和学习资料,传达贯彻《条例》的基本精神,使每个党员明确党员《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和保障权利的措施以及违反《条例》的责任追究。如文昌等乡镇,他们的纪检干部到县里统一学习培训之后,马上回乡镇向党委书记作汇报,随后就召开全乡镇的党员干部大会,传达贯彻《条例》,并发给每个党员《条例》单行本,让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时时对照,切实贯彻落实《条例》。

2、贯彻落实《条例》的成效

一是增强了党员的权利意识。以前,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在相当一部分党员中出现了重业务,轻政治的现象,许多党员不愿意阅读党内文件,不愿意参加党内培训,不愿意给党组织提建议和倡议,更不愿意检举揭发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好好先生,明哲保身。主动放弃了作为一名党员应当享受的权利。《条例》颁布实施后,经过近两年来的学习贯彻,党员的权利意识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强,绝大部分党员愿意阅读党内文件,参加党内会议,越来越多的党员能主动向党组织的各项工作提建议和倡议,并敢于检举揭发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文昌镇,有些村的党员如果两个月没有参加党的会议或学习,就会跑到镇里去提意见,说是自己的开会、学习权利被剥夺了;特别是村里的一些重大决策,如果只是少数干部拍板决定,而普通党员毫不知情,“那就更要翻天了”(该镇党委书记原话);村里党员干部如果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很快就会有党员到镇里去反映。所有这些变化,都说明党员的权利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

二是提高了基层党组织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的意识。以前,有些基层党组织对党员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意识较为淡薄,思想上不够重视,决策不够民主。《条例》颁布实施后,引起了基层党组织对党员权利的重视。大部分基层党组织每年都要召开4-12次党员会议(包括学习会、工作会、民主生活会等),绝大多数基层党组织都能够把党员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党的会议的精神,党组织作出的决策,都要开党员大会,及时向党员通报,能够经常听取党员的不同意见。有些单位的党组织还对党员提出的“金点子”实行奖励,对党员实事求是的检举揭发给予表扬。由于党内民主氛围的不断浓厚,使党员在群众中的威信明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也明显增强。这方面在乡镇农村党组织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三是逐步规范了党内生活。调研中许多党员认为,《条例》对党员权利的规定比党章更为具体,更具可操作性,这对进一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建立良好的秩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大多数基层党组织都能够按照《条例》办事,在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提出改革措施、决定重大事宜等方面都注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同时,许多基层党组织都十分重视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如县检察院,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包括发展党员制度、学习宣传制度、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检举揭发制度、“五个一”岗位练兵制度等。县纪委,建立了回访教育制度、案件代审制度、公开审理制度、被调查人权利告知制度、双规双指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极大地规范了党内生活。千岛湖镇党委为贯彻落实《条例》而相继制定出台了《党员政治生日制度》、《受灾重病去世党员慰问制度》、《党员零距离恳谈制度》等。

3、贯彻落实《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些单位的领导重视不够,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力的紧迫性和自觉性不强,使贯彻落实《条例》形式化、表面化。《条例》能否真正落实,关键在于各级党员领导是否真正重视,是否能够正确地认识。有些单位的领导只重视让党员履行义务,而忽视了党员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有些单位的领导民主意识不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负责制就是行政负责人说了算,提倡党员行使权力,会造成管理不便;有些单位的领导也认为《条例》的颁布很重要,但由于本单位其他工作繁忙,而未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只是泛泛地提出一些要求,使贯彻落实《条例》流于形式;问卷调查中,各单位所调查党员中都有一少部分党员对所在党组织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总体状况表示不太满意,由此可见,部分基层党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确实还需要加强。

二是有些单位对《条例》的宣传不广泛,学习不深入,少数党员权利意识淡薄,思想上不重视。调查表明,仍有一小部分的党员对《条例》不太了解甚至不了解,也有个别党组织没有组织过《条例》的学习。在对《条例》的宣传上,存在着手段单一、宣传面窄、力度不够的现象,从上到下没有造成应有的声势。在《条例》的学习上,有的单位仅仅是表面上号召一下,导致学习流于形式,有的党员缺乏应有的政治观念,对自己的政治权利漠不关心,有的党员甚至认为学习《条例》毫无必要或多此一举。在问卷调查中,问卷的最后我们设计了一个问题,即“你对党员权利保障方面有何建议?”结果发现,被调查党员中大多数没有回答或回答“没有”,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只有78条。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党员权利保障意识淡薄,对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与履行党员义务二者的辩证关系认识不够,还没有把充分行使党员权利作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对充分行使党员权利缺乏自觉性。

三是少数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过滥,导致党员素质不尽如人意,影响了《条例》的贯彻落实。近年来,少数上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甚至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下指标、定任务,规定:支部若三年不发展党员就是后进支部。这就使得一些基层党组织为完成指标任务而不顾质量地发展党员,把一些本来就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吸收进党内来,影响了党员的素质和党组织的威信,使得一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民主观念不强、权利意识淡薄。

四是有些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不够民主,导致普通党员不敢行使党员权利。据调查反映,少数领导干部民主作风较差,好大喜功,自以为是,听不进逆耳忠言,搞家长制、一言堂。这样,就使得一些普通党员不敢提出不同意见,不敢向党组织提出批评,不敢检举揭发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更不敢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或控告,生怕打击报复。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这样的情况:有的党员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结果反映的材料却落到了被反映对象的手中,使得反映情况的党员吃尽苦头。在座谈调研中,个别党员直言不讳地说:凡是检举揭发的人都是没有好下场的,只有神经病才会去做这种蠢事。

五是有些选举流于形式,导致党员放弃选举权利随大流。这是本课题组在调研中感触最深的一个问题。许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都反映,现在的有些选举太形式化了,迫使党员在选举中都要贯彻组织意图,否则,就是不与党组织保持一致,在这种氛围中,党员哪敢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放弃权利随大流,更不敢提出改变候选人的要求。尤其突出的是,在差额选举中,竟把差额搞成陪选。

六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导致党员权利保障流于形式。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基层党组织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思想认识到位,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如何保障党员的权利却很少有具体的细化的措施,即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条例》第四章第33条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这一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还得不到应有的体现,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的运行机制尚不完备。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在维护党员权利上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在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党建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中有关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也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一些基层党组织党员权利保障流于形式。

二、影响《条例》贯彻落实的原因分析

本课题组认为,影响《条例》贯彻落实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党员队伍自身的原因,也有领导干部方面的、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党员队伍自身的原因

权利最主要的是要靠自己去争,自己去维护的。所以,党员权利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首先要归咎于党员队伍自身。一是党员对党员权利的认识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错误认识阻碍了党员维护自身权利的步伐:或认为,一旦认真行使自身举报权利,就会使一些人受处分,甚至坐牢,这样的“恶人”不能做,不如自己吃点亏;或认为,党员权利自有组织关心,一个普通党员操什么心。更有甚者将行使权力视作“不安分”,“是跟领导叫板”;或认为,在目前党风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就算你想行使权利,领导也不会真正重视。二是党员在权利维护问题上的道德障碍。维护党员权力,需要党员敢为人先,敢冒风险。但目前相当一部分党员仍突破不了为己优先考虑的道德障碍:或不想维权。认为为一己之权而争得不偿失,认识不到为己争党员权利,即是为全体党员争权利;或不敢维权。认为权利是空的,而受报复是实实在在的,为了一种空的党员权力去招来报复,犯不着;或不必维权。即在自身权利受损时不抗争,希望别人去冒险赢回权利,自己搭车获取权利。三是党员保障权利的能力问题。在长期个人集权的体制中,党员很少有行使权力的机会,也因此缺乏保障权利的必备能力。或不懂怎样行使权力。如,知道有申诉权、罢免权,但怎样申诉、罢免却所知不多。或不懂得维权的基本策略。即在权利受损时,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只知一味蛮干。或不懂得怎样防范权利受损。对可以帮助自己保障权利的渠道、途径毫无了解。

(二)领导干部方面的原因

党员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在当今,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领导干部的错误造成的。一是党员权利与党的领导相对立的错误认识。少数领导干部认为,党员最主要的是服从,党员的权利讲多了,党的领导就无法实现。他们不了解保护党员权利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相辅相成的。二是对党员队伍整体的错误估计。少数领导干部认为,普通党员的眼光短浅、素质低,不会从根本上、大局上考虑,不会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他们不知道普通党员群体中蕴含着极大的智慧和能力。三是怕麻烦的错误思想。少数领导干部认为,保障党员权利是自找麻烦,如果事事讲维护党员权利,那么作决策、做工作就会处处受制。党员权利少一些,自己权利大一些,这样工作更方便。四是“为民做主”的错误理解。想做“青天”,是许多品性优良领导的一种追求,这种追求也常常受到民间的好评。但是,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事实上是“好官”替普通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行为在短期虽然可能有皆大欢喜的结果,但从长远看,对提高党员权利意识,强化权利能力极为不利的。五是对中国社会的悲观判断。少数领导干部认为,保障党员权利固然重要,但中国社会远没有发展到要把党员权利放到突出地位的地步。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让人们过好日子,权利的问题以后再说。这种看法早十几年也许还有道理,但在改革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等提上日程的今天,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六是自私自利的杂念。少数领导干部始终不肯保护党员权利,根本的是害怕党员权利的行使会危及自己的私利,于是便不惜牺牲党员权利以维护自身利益。

(三)社会原因

如果把党员自身、领导干部自身的问题视作党员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的主观原因,那么社会方面的问题则是党员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的客观原因。在社会方面,党员权利受损,一是舆论宣传的偏失。这几年舆论宣传强调服从、强调顾全大局多,宣传党员的权利相对较少,以致党员对权利虽有了解,却常把维护权力视作个人主义而理不直气不壮。二是负面社会现象的影响。比如,一些维护自己正常权利的人非但得不到某些组织支持,反而屡受打击,身心名誉严重受损而又迟迟得不到纠正。又比如,某些干部肆意剥夺党员权利,个人独断专横,却又没受到丝毫惩罚,反而步步高升。正是这些负面社会现象,影响着党员及领导干部行使和保障权利的积极性。三是党员行使权力渠道的狭窄。目前在法律和《党章》中虽然明文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但在现行社会管理运行设置中,可供党员行使权力的渠道少之又少,广大党员颇想行使权力却又无门。四是保障党员权利的责任不明。按常理,党员权利应由党员所在党组织和上级纪检部门来保障。但事实上,目前纪检部门大都忙于大案要案,对一般性的党员权利受侵犯无暇顾及。五是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条例》对权利的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缺乏刚性的约束力。这样,党员权利仍很难从制度中得到有力的保障。

三、调查后的思考

(一)要加大对党员权利保障的宣传力度

以往的宣传,我们更多的是着眼于党员的义务方面的宣传。这固然必要,但是也因此造成对权利宣传方面的空白。因此,在今后党的宣传中,我们必须尽快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在宣传对象上,不但要向普通党员宣传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也要向党的领导干部宣传尊重党员的权利。在宣传内容上,不但要有详尽的理论宣传,而且还要辅之以丰富的案例教育。宣传教育虽然不能收到速效,但只要持之以恒,必然能使党员以及领导干部更好地树立权利意识,从而为今后的权利保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要正确引导党员积极行使权力

这种正确引导应包含四个方面内容。其一,应在日常工作中鼓励党员积极行使权力,与一切肆意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作斗争。打消党员在权利问题上的疑惧心理。其二,要引导党员把行使党员权利与党的事业结合起来,即引导党员不要为了权利争权利,而要围绕党的事业行使权力。其三,要引导党员通过正常的渠道,用正确的手段、方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对权利的非法行使。其四,要引导党员在坚持党的领导之下行使自己的权利。要依靠党组织、相信党组织,千万不能借行使党员权利之名行否定党的领导之实。

(三)要改革和完善党内的选举制度

在民主政治的发展中,选举制度的完善及其有效运作,是民主与专制的主要区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有效运用将强化党员在党内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因此,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正确处理好实现组织意图与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关系,高度重视选举人的意志。应当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介绍办法,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充分的了解。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完善差额选举的办法,切忌把差额选举搞成陪选,把竞争机制引入党内选举,使被选举人有充分展示自己的机会,做到好中择优。在农村基层党组织中,应当进一步完善“两推一选”和“公推直选”等办法。

(四)要建立对行使权力之党员的保护机制

调查中我们发现,当党员在行使权力之后,被“穿小鞋”的现象在占少数单位依然存在,如对这类现象不加制止,势必寒了党员之心,并极大地影响党员行使权力的积极性。因此,其一,要打击那些报复行使权力的党员的行为,处分损害党员权利的行为,维护正气。其二,要对行使权力的党员进行跟踪保护。即在党员行使举报等权利后的一二年内要密切注意单位对党员调动、奖惩等行为,一旦发现有故意为难、陷害之举,上级党委要进行必要的干涉。其三,要保护党员行使权力的隐私。用组织纪律保证行使罢免权、控告权的党员的个人情况不被发现。

(五)要建立党员行使权力的激励机制

在目前党员行使权力普遍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这种激励尤为必要。其一,要进行精神激励。即在社会上树立一些积极行使党员权力,为党和国家避免重大损失作出贡献的典型。其二,要进行政治激励。即大胆提拔那些能捍卫党员权利,也能正确行使权力的党员。其三,要进行物质激励。即对那些在困境中为捍卫党的事业坚持行使党员权利而付出重大代价甚至生命的党员,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六)要完善党员权利的保障制度

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党员权利,在制度上要进行一系列完善。其一,要细化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行使途径和保护措施。其二,要细化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的程序。其三,要明确保护党员权利行使的责任和保护主体。

(七)要创造党员行使权力的条件

条件是党员行使权力的必要前提。就目前而言,急需补设以下几个条件。其一,信息披露条件。只有让党员详细了解必要的真实的信息,才能使之正确行使权力。其二,权利行使渠道条件。即要疏通基层党员的民主参与、举报等各种渠道。其三,机会条件。即党的决策、党的会议讨论要多留一些机会让党员行使权力,上级党委也要主动下去与党员群众接触,给他们行使权力的机会。

(八)要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情况的监督

我们认为,监督是防止权力不被滥用,党员权利不被侵犯的有效手段。其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督队伍,可以专兼结合,全面监督党员权利行使情况。其二,要构建一张覆盖各部门的监督网络。既要有上对下的监督,也要有下对上的监督。确保任何人不凌驾于监督网之外。其三,要理清监督权和行政权、执行权的关系,适度提高监督者权威,确保监督权不受干扰、独立运行。

(九)要按照党员标准发展党员

不可否认,有些党组织在发展党员问题上,有背离党员标准过快过滥现象,为了完成指标任务,把一些不符合党员标准的公民吸收进党内,甚至出现发展党员家族化,因而造成新发展的党员素质不尽如人意,影响了党员的权利意识。《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因此,各级党组织在发展新党员时要坚持这一标准,而不能背离这一标准。只有坚持党员标准发展党员,才能确保党员的素质,才能增强党员的权利意识。

(十)要建立党内关爱机制

党员权利的行使和保障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作支撑。但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基层党组织、有些党员还缺乏保障和行使党员权利必要的经济基础。基层党组织因此无法正常开展党员活动,党员因此无暇顾及党员权利。为此,本课题组认为,需要建立健全党内关爱机制。其一,要建立对基层党组织的关爱机制,确保基层党组织有必要党员活动经费,使之能够开展党员活动。其二,要建立对贫困党员的关爱机制,对那些农村、企业的贫困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采取多种措施和办法,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消除共产党执政下的“灯下黑”,使之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从而增强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

当然,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上述必要措施以外,要真正使党员权利不受侵犯,还要有赖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素质的普遍提高;有赖于政治、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从外部引入权利观念,促使党员转变理念;有赖于党员逐渐摆脱行政、经济的计划控制,获得在行政、经济方面的独立地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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