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三条法律_全年一次性奖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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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三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人所得税论文,三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

金所得免征额调高为1600元,仍采用的

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

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这

时,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

转换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

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

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

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得报酬。两者主要区

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

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

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例如,王先生2006年2月从单位获

得工资类收入1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

低,王先生同月在甲企业找了一份兼职

工作,收入为每月2000元。如果王先生

与甲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

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

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1600元不用纳税,

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元

[(2000-800)×20%]。如果王先生与甲

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甲企业支

付的2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

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

纳税额为165元[(2000+1500-1600)×

10%-25]。如果王先生与甲企业建立固

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70元

(165-95),一年则可节税840元。

反之,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

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

税收。例如,李先生是一名高级技师,

2006年2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

62500元。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

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

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0900元

(62500-1600),其应纳税额为14940元

(60900×35%-6375)。如果李先生和该

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

应纳税额为13000元(50000×30%-

2000)。因此,如果李先生不存在稳定的

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

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

以节省税收1940元(14940-13000)。

在一般情况下,将工资、薪金和劳务

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例如,朱

小姐2006年2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

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朱小姐还获

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

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

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8225元

[(40000-1600)×25%-1375],劳务报

酬所得应纳税额为6400元[40000×(1-

20%)×20%],该月朱小姐共应纳税

14625元(8225+6400)。如果朱小姐不对

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

资、薪金所得缴纳,则她7月份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额为21065元[(40000+

40000-1600)×35%-6375]。因而分开

个人所得税筹划三法

缴纳可以节省税收6440元(21065-

14625)。

平均分摊工资收入

工资收入不均衡时,由于部分期间

的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

时,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

例如,某纳税人为一文化传播公司

职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

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

在2006纳税年度里,该纳税人的每月工

资情况如下(按每月先后顺序排列):

2000元,2000元,8000元,2000元,2000

元,8000元,2000元,2000元,8000元,

2000元,2000元,8000元。该纳税人全年

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月份应纳税20

元[(2000-1600)×5%],3月份应纳税

905元[(8000-1600)×20%-375],该纳

税人全年应纳税3780元(20×8+905×

如果该纳税人和文化传播公司达成

一项协议,由公司根据以往年度该职工

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

际情况进行核算,则可使该纳税人节省

大笔税款。如假设2005年度该纳税人的

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4000元,则广告

公司在2006纳税年度可以每月平均发

放4000元,到年底再结清余额,发放其

他应支付的4000元。这时,文化传播公

司实际支付工资额与上一种支付方法相

同,但纳税人的年纳税额却发生了巨大

的变化,具体为1月至11月应纳税2585

元{[(4000-1600)×15%-125]×11},

12月应纳税235元[(4000-1600)×15%-125],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

2820元(2585+235),相对于上一种方式

而言,可少缴税款960元(3780-2820)。

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

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

性奖金,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

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

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

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

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

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

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

12个月,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

率和速算扣除数。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认

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

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就不应该纳

税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纳税人的费用

扣除额在工资中已扣除,用全年奖金除

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

除数,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另

外,风险金也可按年终奖计税办法缴纳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

定,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新计税办

法,纳税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

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

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该

办法计算纳税。实际上,这一办法是提醒

有关单位,两个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最好是分别在两个年度发放,而不要挤在同一年发放,否则因为其中一笔全年

一次性奖金无法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单位财务人员最好

不要把年终奖金分解,采取分几个月或

者按季发放的举措,一定要一次性发放

给员工,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

可以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不要“拖着”

发,因为要是分成几次发,不能享受到除

以12个月再计税的优惠。

例如,某纳税人2005年12月份取得

工资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

年终奖金12000元,那么,按照规定,其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工资部分应纳

税115元[(3000-1600)×10%-25],奖

金部分应纳税900元[(12000÷12×10%

-25)×12],12月份该纳税人共应纳税

1015元(115+900),1、2、3月份假设工资

还是3000元,该纳税人应纳税345元

(115×3),这样该纳税人四个月共应纳

税1360元(1015+345)。如果该公司财务

人员还是按照老办法,将年终奖金分四

次发放,即12月、1月、2月、3月每月平

均发放3000元,12月份的3000元可以

作为奖金发放,1、2、3月份的奖金可以作

为工资而发放,则该纳税人四个月的纳

税情况如下:12月的工资应纳税115元,

12月的奖金应纳税12.5元(3000÷12×

5%),1、2、3月应纳税535元[(3000+

3000-1600)×15%-125],则四个月共

应纳税1732.5元(115+12.5+535×

3)。通过对比可知,第二种方法使纳税人

多缴纳税款372.5元(1732.5-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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