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三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人所得税论文,三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
金所得免征额调高为1600元,仍采用的
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
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这
时,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
转换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
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
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
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得报酬。两者主要区
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
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
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例如,王先生2006年2月从单位获
得工资类收入1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
低,王先生同月在甲企业找了一份兼职
工作,收入为每月2000元。如果王先生
与甲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
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
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1600元不用纳税,
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元
[(2000-800)×20%]。如果王先生与甲
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甲企业支
付的2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
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
纳税额为165元[(2000+1500-1600)×
10%-25]。如果王先生与甲企业建立固
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70元
(165-95),一年则可节税840元。
反之,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
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
税收。例如,李先生是一名高级技师,
2006年2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
62500元。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
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
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0900元
(62500-1600),其应纳税额为14940元
(60900×35%-6375)。如果李先生和该
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
应纳税额为13000元(50000×30%-
2000)。因此,如果李先生不存在稳定的
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
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
以节省税收1940元(14940-13000)。
在一般情况下,将工资、薪金和劳务
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例如,朱
小姐2006年2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
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朱小姐还获
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
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
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8225元
[(40000-1600)×25%-1375],劳务报
酬所得应纳税额为6400元[40000×(1-
20%)×20%],该月朱小姐共应纳税
14625元(8225+6400)。如果朱小姐不对
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
资、薪金所得缴纳,则她7月份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额为21065元[(40000+
40000-1600)×35%-6375]。因而分开
个人所得税筹划三法
缴纳可以节省税收6440元(21065-
14625)。
平均分摊工资收入
工资收入不均衡时,由于部分期间
的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
时,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
例如,某纳税人为一文化传播公司
职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
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
在2006纳税年度里,该纳税人的每月工
资情况如下(按每月先后顺序排列):
2000元,2000元,8000元,2000元,2000
元,8000元,2000元,2000元,8000元,
2000元,2000元,8000元。该纳税人全年
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月份应纳税20
元[(2000-1600)×5%],3月份应纳税
905元[(8000-1600)×20%-375],该纳
税人全年应纳税3780元(20×8+905×
如果该纳税人和文化传播公司达成
一项协议,由公司根据以往年度该职工
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
际情况进行核算,则可使该纳税人节省
大笔税款。如假设2005年度该纳税人的
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4000元,则广告
公司在2006纳税年度可以每月平均发
放4000元,到年底再结清余额,发放其
他应支付的4000元。这时,文化传播公
司实际支付工资额与上一种支付方法相
同,但纳税人的年纳税额却发生了巨大
的变化,具体为1月至11月应纳税2585
元{[(4000-1600)×15%-125]×11},
12月应纳税235元[(4000-1600)×15%-125],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
2820元(2585+235),相对于上一种方式
而言,可少缴税款960元(3780-2820)。
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
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
性奖金,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
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
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
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
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
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
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
12个月,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
率和速算扣除数。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认
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
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就不应该纳
税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纳税人的费用
扣除额在工资中已扣除,用全年奖金除
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
除数,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另
外,风险金也可按年终奖计税办法缴纳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
定,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新计税办
法,纳税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
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
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该
办法计算纳税。实际上,这一办法是提醒
有关单位,两个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最好是分别在两个年度发放,而不要挤在同一年发放,否则因为其中一笔全年
一次性奖金无法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单位财务人员最好
不要把年终奖金分解,采取分几个月或
者按季发放的举措,一定要一次性发放
给员工,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
可以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不要“拖着”
发,因为要是分成几次发,不能享受到除
以12个月再计税的优惠。
例如,某纳税人2005年12月份取得
工资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
年终奖金12000元,那么,按照规定,其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工资部分应纳
税115元[(3000-1600)×10%-25],奖
金部分应纳税900元[(12000÷12×10%
-25)×12],12月份该纳税人共应纳税
1015元(115+900),1、2、3月份假设工资
还是3000元,该纳税人应纳税345元
(115×3),这样该纳税人四个月共应纳
税1360元(1015+345)。如果该公司财务
人员还是按照老办法,将年终奖金分四
次发放,即12月、1月、2月、3月每月平
均发放3000元,12月份的3000元可以
作为奖金发放,1、2、3月份的奖金可以作
为工资而发放,则该纳税人四个月的纳
税情况如下:12月的工资应纳税115元,
12月的奖金应纳税12.5元(3000÷12×
5%),1、2、3月应纳税535元[(3000+
3000-1600)×15%-125],则四个月共
应纳税1732.5元(115+12.5+535×
3)。通过对比可知,第二种方法使纳税人
多缴纳税款372.5元(1732.5-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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