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历史演变与现实思考_全民所有制论文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历史演变与现实思考_全民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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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突破与演进

一、一元模式: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

社会所有制是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是公有制的最初模式。

马克思认为通过社会革命废除私有制后,必须实现“财产公有”。在《1848—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马克思通过对这次革命经验的总结,把社会主义改造概括为一个简明的公式:“使生产资料受联合的工人阶级支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26页。)。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就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注:同上书,第3卷,第10页。)。

马克思的这个结论是来自于对欧洲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分析。认为在这些国家实行社会更替后,按照生产力发展的程度,公有制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全社会将是单一的社会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通过一段过渡时期就可以实现“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注:同上书,第3卷,第321页。),即实现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即全社会劳动者联合体将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无产阶级取得革命成功后,“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本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思想,为无产阶级实行社会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但实行全社会所有制是有一定生产力基础的,马恩没有也不可能设计到生产力落后国家实行社会变革后的公有制形式问题。由于人们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的论说,受全社会所有制的束缚,以至本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在选择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过程中多走了一段很长的弯路。

二、二元模式:列宁、斯大林的公有制两种形式

列宁最初是依据马恩的思路,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要实现全社会的财产公有,并第一次把公有制表述为“全民所有制”。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明确指出“土地所有制应该成为全民所有制,而确定这种所有制的应当是全国性政权。”(注:《列宁全集》第24卷,第454页。)又说“当你们建立起自由土地上进行自由劳动的制度的时候,不会有什么地主占有制,不会有什么私人土地占有制,而只有全民所有制。”(注:《列宁全集》第24卷,第458—459页。)在全民所有制的形式下,全社会就是一座大工厂。全民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是财产全社会公有,统一计划生产和分配。按照列宁设想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是高度集权的全社会为一座大工厂的体制。十月革命后,列宁在领导俄国将大工业收归全民所有的同时,也提出农业中的合作社计划。这就为后来集体农庄的建立提供了思路。这也是列宁在经济实践中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新发展。在《论粮食税》和《论合作制》中,提出“剥夺工业中的生产资料,并把它们转归全民所有”;“至于中小个体生产者,那就应该逐步地把他们联合到生产合作社中,即联合到大规模的农业企业中、集体农庄中”(注:转引自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61年出版,第12页。)。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社会主义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注:转引自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61年出版,第14页。)“在工业中我们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全民所有制,而在农业中我们却有着不是全民的,而是集团的、集体农庄的所有制。”(注:转引自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61年出版,第25页。)

苏联的公有制二元模式是对马恩一元模式的突破,是列宁,尤其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也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第一次突破,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是深远的。然而,将公有制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并成为各国仿效的苏联模式,也带来了新的思想和体制的禁锢。而且苏联的全民所有制是典型的国家所有制,国家代表全民组织生产和分配,国营企业仅仅是一个基层生产单位,没有基本的生产自主权。长此以往,企业效率低下不可避免。农业集体化给苏联的国民经济带来极大的历史成就,但长期不变的单一集体农庄式的农业也束缚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斯大林以后苏联的农业一直严重制约着苏联的国民经济。

三、自治模式:东欧各国公有制的改革

50年代以后,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工业企业中一般都采取高度集中的苏联模式,从5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各国实行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在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了多种多样的自治模式。

一种是兰格的“自主企业”模式。这是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在1957年设计的,其特征是“企业资产国有”和“企业管理自治”。在全民企业中,企业一方面是作为属于全民财产的生产资料的受托人,按社会一般利益行动;另一方面,企业有很大程度的自治,企业是“自治工人的团体”,具有自治利益,从而使经济刺激、利润追求对企业起作用。

另一种是霍瓦特的“自治企业”模式。南斯拉夫经济学家霍瓦特在70年代,建立了公有制企业的“自治企业”模式。霍氏认为,自治是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特征,企业自治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企业自治,反对国家垄断,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二是在企业内部实行工人自治,企业的管理者只是决策的执行者和生产的管理者,工人有权通过工人委员会对企业活动作出决策。工人委员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自治企业即否定私有制,又反对国有制,把社会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企业的组织基础。

还有一种是锡克的“合作公司”模式。前捷克副总理,领导过1968年捷克经济改革的奥塔·锡克提出了“资本财产中立化”的“合作公司”模型。合作公司的财产组织基础是“中立化的资本”,其特点是,一个企业的资本财产不再同单个人发生联系,也不能在单个人之间分配,财产不能量化到个人,财产的承担者是作为公司的生产集体。这个集体由选出来的委员会依法对资本进行管理并享有利益。依靠这种“中立化的资本”来发挥职能的企业,就是合作公司。合作公司由财产管理机构和企业经营机构组成。两者的社会基础是当时的生产集体(全体职工),它是唯一有权选举、监督甚至撤销两个机构的机关。在合作公司中,广泛实行职工的“参与决策制度”和“自治的劳动小组制”。

东欧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自治模式”是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第二次突破,是对国家所有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企业自治”否定了国家作为一座大工厂模式,一方面,企业资产是国家所有,企业职工不能分割组织起来的企业资产;另一方面企业又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是职工自治的组织。在自治企业中,实际带有很大的集体性质。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演进虽然是对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和斯大林模式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上有重要的意义。但自治模式始终没有解决国营企业的产权关系问题,资产国有和企业自治的矛盾始终没有解决。正因为如此,东欧国家在进一步改革时,找不到方向,以至于最后走向私有化。这不能不是一个历史的教训。

四、多元模式:中国公有制改革的实践

从50年代至80年代初,中国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一直没有突破斯大林的两种基本模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基本形式。在城市和工业生产中全民所有制居垄断地位,少量的手工业和商业由集体经营,全民所有制采取的具体形式是国家所有制。在农业领域,除少量的国营农场外,集体化的人民公社覆盖了整个中国农村,基本形式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80年代初,中国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传统模式被打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种形式的联合体成为集体经济的新形式。80年代中期开始,全民所有制的形式也有所变化,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大量出现,以公有制参与的混合所有制大量出现,全民所有制与外资合资合作的经济形式即是混合所有制的一种。与此同时,部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了股份合作制试点。

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在全民企业中大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性质基础上,建立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公司制,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外,还建立了国有控股和参股的股份公司。总之,中国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出现全民、集体、混合所有制多元形式的模式。这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第三次突破。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现实思考

寻求科学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有必要对原有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深刻的反思。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公有制经济是指“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在国家没有消亡的情况下,全社会就等同于国家。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中国长期固守斯大林的全民与集体所有两种基本形式。在全民所有制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制便成了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中国长期实行的全民所有制从产权关系来说,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全民所有制实际并不“全”。根据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应该是全社会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且全社会成员是全民财产平等的主人。如果以是否“全民占有”来判断我国全民企业的性质,可以得出结论,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全民所有制并不“全”,没有真正做到全社会共有共享,各社会成员不能平等地享有全民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如全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党政机关干部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差别很大。尤其是作为全民一分子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受益极小,他们没有劳保,没有公费医疗、退休金等社会福利。他们几乎没有全民财产的主人意识,与全民财产终身无缘。而身份的障碍也决定他们世世代代无法履行主人的职责和享有与其他主人平等的利益。

另一方面是将全民企业职工作为本企业的直接主人歪曲了全民性质。全民企业本身的职工也不应该是本身企业的直接所有者,但在理论上,长期以来把国有企业职工称之为国有企业的直接主人,在实践中人们又把企业职工当作企业的直接所有者。对全民财产来说,实际并不应该存在直接所有、间接所有这一说,从产权性质来说,只有一个整体的所有者,那就是全民所有。全民职工是全民财产的使用者,而不是直接所有者,当然,作为全民的一分子也是全民财产的主人之一。全民财产既不能分割到个人,也不能分割到某一企业职工,或者某一企业,在全社会范围内是一个整体。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对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扭曲。前者是缩小了全民的范围,后者是把全民所有制变成了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法》对全民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政企不分的弊端无法克服,企业经营权也无法到位。由此引发了国有公司制企业的改革。

在国有公司制企业,以国家出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独立拥有,国家只行使出资者的权利。从产权关系来看,更体现全民财产的整体性。国家作为出资者,只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作为股权的主体,不能随意抽回投资,还要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对公司法人财产拥有完全的占有、支配、使用和受益权,且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企业采取公司制形式,既克服了过去国家与企业政企不分的弊端,又保证了国有产权不被侵害。

从公有制的另一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来看,集体的属性越来越淡化,现在只剩下一个土地归集体所有,且不能买卖。实际这只是集体对农民发租。承包土地原定15年,现在进一步延长,从现在起30年不变,农民享受的是长期租赁权,联产承包实际是租赁经营制。由于土地是集体所有,其公有性质仍然存在,但除土地所有权以外,其他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农户个人的事情,因此,其公有程度非常之低,农民的集体意识也越来越淡化。现实的选择是在种植业保留租赁经营的同时,发展农村集体工商企业,以壮大集体经济成分,巩固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一是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二是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完善。从这一目的出发,笔者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思路是:构架三个层次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结构,理顺三个层次的相互关系,实行国有产权和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

公有制的第一层次即最高层次是对一定经济领域实行全民或全社会所有。如公用事业、资源垄断和军工行业等。在这些行业实行最高层次的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民占有这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所有制,以维护全民利益。这类企业既可采取承包经营形式,又不必强调完全的政企分离;也可以采取公司制,在法人产权制度下进行运作。这个层次应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当然,它不是以量上占绝对优势来占主导地位,而是以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来起主导作用。这一层次的国有企业要少而精,并且要实行效益目标和社会目标并重的原则。并要强调这些企业干部职工并不是企业的直接所有者,他们只是国有企业聘用的劳动者,他们只是全体国家公民意义上的全民所有者之一分子。在这一层次上决不能缩小全民财产的范围。也不能将全民企业搞成企业集体所有。

公有制的第二层次是大量的集体所有制的竞争性行业。构建第二层次的途径是将第一层次以外的大量的国有企业改造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卖给企业集体,也可作出计划,企业在一定期限上缴完原国家投资后,财产就归企业集体所有。如果再加上原有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一层次将是巨大的经济力量。集体所有也是公有,只要适应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种集体所有是有其优越性的。这种集体所有也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目前中国职工持股占相当份额的股份制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集体性质。对许多此类企业,国家股可以逐渐退出,形成真正的公有制的集体企业。这将使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有活力,成为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这类企业在我国当前和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应是大量存在的。集体所有制加上全民所有制,仍然是国民经济的主体。

公有制的第三层次是混合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就是将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合为一体的经济成分,可以根据公有成分在其中的份额来判断公有的程度。它不是完全的公有制,也不是完全的非公有制,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含有一定公有成分的多种经济的联合体。这种经济成分可以根据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些有内在联系的行业中建立紧密或松散的联合,也可以融资的需要建立各种经济成分的资金联合。

这三个层次的关系是,以第一层次为主导,第二层次为重点,第三层次为补充。这样既保证公有制发展的正确方向,确保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主体地位,同时又搞活国有经济,使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一道,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与国有经济产权改革和战略调整应同步进行。一是与国有公司制改革同步。在全社会所有的第一个层次,陈金融、铁路、军工等行业外,部分可以实行公司制,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集体企业应完全实行公司制,建立企业法人制度。二是与当前的“抓大放小”改革措施同步。第一个层次的全社会所有,实际是国家所控制的2000家大型国有企业。当然,到底以多少家为宜,还要在实践中摸索。大量放小的企业,有相当部分应改组为集体企业。三是与国有产权的战略调整同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有经济将在一些竞争行业退出,为了保证这些竞争性行业的社会主义性质,集体所有制的公有企业仍是这些行业的最大经济主体,他们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造而来,但他们摆脱了行政束缚,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这将改变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国有经济适当退当的同时,非公有经济可以自由进入市场,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四是与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同步。要改变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不分重点全面铺开的做法。国有经济在一些落后产业要加速退出,公有制经济应在新兴产业迅速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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