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担保、补偿替代与政府债务——兼论我国的财政风险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隐性论文,债务论文,财政论文,风险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从1998年下半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拉动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政府的赤字率(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和负债率(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等显性指标都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上升趋势(见图1,图2)(注:之所以称为“显性”,是因为赤字率指标反映的是财政预算内的收支差额,对债务负担的衡量也仅仅是从政府发行的具有法定清偿责任的显性债务的角度入手的。)。2002年中央财政的预算赤字突破3000亿元,中央财政赤字率首次超过了3%。
图1 1990-2002年中央财政收支余额占GDP的比重
图2 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债务负担率(国债余额/GDP)
积极财政政策造成的赤字率和负债率的提高引发了人们对我国财政风险的关注。但就显性指标而言,如进行国际比较,不难发现其实中国的赤字和显性负债水平是相对较低的。在标准普尔(Standard Poor's)对世界上68个国家2000年政府债务负担率的统计中,中国排在第63位,不但低于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等经济最发达的西方七国,也低于韩国、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巴西、阿根廷、哥伦比亚等新兴市场国家以及俄罗斯、匈牙利、捷克、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等市场转型国家(注:资料来源:标准普尔公司网站,Global Financial System Stress,09-Oct-2001。)。图3进一步展示了中国与CIS(独联体国家)、CEE(中东欧转型国家)和Baltic(波罗的海国家)在整个转轨期内赤字率方面的比较。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中央财政赤字率要远远低于CEE和CIS国家,即使是财政状况良好的Baltic三国,其总体上的赤字水平也是高于中国的。
然而,赤字率、负债率等这些显性指标相对较低就能说明我国目前的财政风险不高吗?换言之,赤字率、负债率等这些显性指标相对较低就能说明我国目前的财政风险不高吗?换言之,赤字率、负债率等这些显性指标能完全反映中国这样的转型大国经济的财政风险程度吗?世界银行研究财政风险问题的著名经济学家Haria Polackova Bnxi等(1999)发现:和大多数转型国家在转型期出现的严重财政赤字状况不同的是,捷克和马其顿这两个国家在整个经济转型期内都保持了财政预算的基本平衡。他们的进一步研究表明:这两个国家的财政平衡是通过把大量政府活动转移到预算外,以大量积累或有债务及隐性负债的形式隐藏了一部分预算内的政府赤字和债务而达到的。大量隐性和或有负债的积累使捷克和马其顿财政风险事实上很高。
图3 中国与前苏联和中东欧转国家赤字率的比较
那么,中国政府有没有隐性和或有负债?这些非显性负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会对我国的财政风险产生什么样以及多大的影响?这些就是本文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政府隐性担保与我国政府的隐性和或有债务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政府债务的种类,这里先引入Hana Polackova Brixi(1998)的财政风险矩阵。她认为政府面临着四种财政风险:显性的、隐性的、直接的和或有的财政风险。每一种风险从广义上都可以定义为负债,Polackova Brixi将政府负债分为四种类型,即:直接显性负债、直接隐性负债、或有显性负债和或有隐性负债(见表1)。按照传统的财政预算方式,只有直接显性负债是直接、即时地被纳入到财政预算中去的,而后三种类型的负债都具有不同程度的隐蔽性。相对于仅从赤字率、负债率等直接显性负债指标来判断一国的财政风险,财政风险矩阵有利于更全面地认识国家的负债及财政风险状况(见表2)。
表1 财政风险的来源:财政风险矩阵
表2 中国政府的总债务规模(截至2000年底) 单位:亿元人民币
资料来源:刘尚希、赵全厚:《政府债务:风险状况的初步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5期。
直接显性负债在政府预算表中都有清晰的描述,本文主要关注的是政府的隐性和或有负债,对表2中的隐性和或有负债项目进行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政府主要的或有和隐性债务都是源于政府的担保,并且大部分是隐性担保,如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国有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保基金等提供的担保(注:政府担保是指政府作为担保者(Guarantor)向受益者(Beneficiary)或是直接向债权人(Creditor)作出的在担保受益者(即债务人)违约时支付债务的承诺。当债务人发生债务违约时,将由政府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付债务。)。之所以称为“隐性”,是因为,与显性担保不同,隐性担保是一种没有明确完整的担保合同作为依托、没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担保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从这个角度上讲,中国转型时期的绝大部分政府担保部属于隐性担保。
在经济转型期内我国形成了一个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完整的政府隐性担保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中央政府对国有经济部门(包括国有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包括国有粮棉流通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及其他国有附属机构)的隐性担保;二是中央政府对资本市场的隐性担保;三是中央政府的社会养老金隐性担保;四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隐性担保。在对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等提供隐性担保时,政府没有负债;但是,如果债务人发生违约,政府将有义务偿还债务,此时,隐性和或有负债将成为政府的实际负债。(注:比如1999年“广信”破产时,虽然根据1995年《担保法》政府并没有代偿“广信”债务的法定义务,但政府还是部分地履行了1995年以前的隐性担保承诺,承担了一部分的对内对外债务。)因此,判断我国的财政风险,不能仅仅停留在赤字率、负债率这样几个显性指标上,还需要(或更需要)关注由我国庞大的政府担保(主要是隐性担保)体系所引发的政府或有及隐性债务。
三、补偿替代:一种解释
对政府提供隐性担保的经济部门进行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这些部门,如银行证券等金融部门、社会保障、国有企业等都是我国渐进式改革较晚才触及的部门(如表3)。樊纲(1990)、张军(1997)等都指出,中国的渐进转型在改革步骤的次序安排上体现出了鲜明的层次性,这种层次性在时间维度上是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展开的。最先开始进行的体制外改革是接近“帕累托改进”的改革,所引起的利益摩擦和社会震动比较小,因而可以较容易地进行。而改革向纵深发展,比如对金融、国企、社保等国有部门的改革,就必然开始涉及到原有经济乃至政治体制内的产权重新界定和利益重新分配(吴敬琏,1994)。这时的改革步骤仍要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几乎是不可能的,而“非帕累托改进”就必然意味着改革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现实和潜在利益受损者的阻力,在客观上加大了政府推进改革的难度。
表3 我国11项重大改革步骤的时序表
改革步骤 改革时序
1.价格双轨制改革
1979-1985年(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扩大企业经营管
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2.农业改革(农村联产承包责任 1979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
制改革与粮食价格改革)
3.财政分权改革 20世纪80年代初
4.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改革1978-1983年(1978年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
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5.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乡镇企
1978-至今(渐进推进)
业、外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
6.“拨改贷”改革1985年(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
7.“抓大放小”改革
1995-至今(1995年江泽民在十四届五中全会上的讲
话)
8.社会保障改革 1995-至今(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9.教育、住房和医疗卫生改革
20世纪90年代末
10.国有银行体系的重构 1998年
11.国有企业体系的重构
中共“十六大”之后开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标志
着国有资产的全面“退出”
为了消除改革的阻力,政府的一般做法是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或“赎买”,以换取人们对改革的最广泛支持。通常的补偿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显性补偿和隐性补偿。显性补偿往往动用政府财政资源对利益受损主体进行直接补偿,这种方式在我国又分为两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一是樊纲所说的“让利”行为,中央政府“让利”行为的实质是把本应纳入到财政收入中的一块收益让渡给企业或地方政府;政府给予某项改革涉及到的潜在利益受损者直接的财政补贴,典型的是70年代是80年代初进行的对城镇居民的粮价补贴(注:农村改革能够提高农业的产出和农民的收入水平,但粮食价格的提高却可能损害到城镇居民的既得利益。胡汝银(1992)就曾指出,政府在推进农业改革的同时,通过一种配套性的财政补贴政策对城镇居民进行补偿性的粮价补贴,便既可增加粮食供给,又能够使得城镇居民成为农业发展的受益者和农业改革的支持者。)。显性补偿在财政风险矩阵中表现为政府直接显性负债。而隐性补偿最主要的就是政府在经济重构过程中为各经济部门提供的显性或隐性担保,这些担保产生了政府的隐性和或有负债。
当改革进入“攻坚战”阶段,为减缓或消除改革的阻力,政府对潜在利益受损者的补偿将加大。此时,政府将面对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问题。William Easterly(1999)从政府资产净价值的视角出发构建了“财政调整假象”模型,分析了政府财政调整的过程(注:模型请参见Easterly,William,1999,"When Is Fiscal Aajustment an Illusion?",Ecoaomic Policy(April),p.57-86.)。本文将对Easterly模型加以简化来分析政府在渐进转型过程中对不同利益补偿方式的选择及其对政府债务的影响。
中国政府被视为一个经济主体,有自己的效用函数。政府的效用函数取决于政府的消费量,政府在整个经济转型期间的动态最优化问题就是如何使自身跨期消费的效用现值最大:
其中C代表政府的消费,ρ代表政府的贴现率,t为一个连续的时间变量。
其中A代表政府的资产价值(包括税收部分)(注:鉴于或有债务的不确定性,所以这里的Lc实际上是一个期望值E(Lc)。),代表政府的直接显性负债;代表政府的直接隐性负债,Lc则代表政府的或有负债,它包括或有的显性负债和或有隐性负债两个部分。政府资产的回报率和债务的利息率都用常数r来表示。这里政府每一期的消费C不仅包括政府本身对公共资源的消费,还包括政府在转型期内给予不同利益集团的优惠和租金,即“赎买”或“补偿”。从这个角度看,除了财政领域,有一部分政府效用来自赎买改革的社会收益。
政府跨期效用函数的预算约束条件为:
这个不等式同时也是政府具备跨期清偿能力(Inter-temporal Government Solvency)的条件。根据Ramsey-Cass-Koopmans一阶条件,可以得出
△C/C=r-ρ (4)
这时政府的跨期效用达到最优状态。由此也可以推出政府的资产净值占其消费的比率为政府贴现率ρ的倒数:
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变量。它主要是用来衡量政府“财政不负责任”(Fiseal Irresponsibility)的程度,ρ值越大,代表对当前消费的主观评价也就越高。
由(5)式可以得出:
这就意味着政府的财政调整可以围绕政府资产和各种形式的负债来进行权衡。当政府面临外部财政约束时,比如法律规定的不能超过一定的上限时,政府就可以选择通过变现资产,或者是增加的方式来继续维持原有的ρ值。
在渐进转型的过程中,中国政府虽然没有面临诸如欧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规定的外在财政约束(注: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了申请欧元货币区成员国资格的国家必须满足3%的赤字率和60%的负债率上限。),但内在的财政约束却是一直存在着的。1994年《预算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就明确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尽管转型期内的绝大多数年份都出现了财政赤字,但中国总体的赤字水平是相当低的。从1998年开始中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收支不平衡的局面加大,但这并不能表明中国放弃了财政预算平衡的长期目标。补偿替代模型较好地解释了在赎买式渐进改革策略下,政府对其资产和不同形式负债的权衡问题。中国在转型期内的赤字率一直控制在3%以内,债务负担率在20%以下,原因就是,在内在财政约束条件下,政府通过增加的方式成功地对进行替代,以保证政府以一个较高的ρ值平稳推进改革进程。当然,中国政府也可以选择将政府资产A贴现的方式,比如政府曾经希望通过减持变现部分国有股权来补充社会养老基金的亏空,但迫于社会公众和利益集团的压力,政府还是选择了维持政府资产A的现状。(注: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决定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但该方案出台后,大多数流通股股东选择“用脚投票”,股指一路下跌。2001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不得不宣布暂停执行《暂行办法》。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在渐进转型的过程中,中国政府通过提供隐性担保补偿的方式保障了整个经济转型的平稳推进。在短期内,政府以最小化的财政支出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收益。
四、隐性担保对财政风险的影响
在隐性担保的框架下,政府可以用最小的显性财政成本平稳地推进渐进改革的进程。因此在短期条件下,隐性担保似乎是一种“性价比”很高的政府补偿手段。这就往往会使政策制定者忽略政府担保的另外一面:政府担保所导致的负债问题。“过去,不管是公众还是政治家都有一种错误的信念,认为贷款担保对政府的成本是零,除非最后发生了严重的‘短缺量’”(Merton and Bodie,1992)。而实际上,受保主体把信用风险部分或全部地转嫁给担保者,受保主体违约时,提供担保的政府将不得不承担转嫁来的债务,隐性债务会显性化,而或有债务也会变成直接、必然的债务。
事实上,隐性担保的广泛实施已经使得中国政府积累了越来越多的隐性和或有负债。马拴友(2001)在国内首先运用财政风险矩阵对我国公共部门的债务进行了估算,指出“我国政府总债务占GDP比重已相当高,单国内债务负担率1999年合计已达72.4%,财政的潜在风险已经很大”。而刘尚希、赵全厚(2002)的估计是2000年中国政府总债务规模占到当年GDP的130.6%,其中或有债务占GDP的比重为65.6%(数据见表2)。前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高级经济学家Pieter Bottelier(2001a)从三个层面对中国中央政府2000年的总负债规模进行了估算:第一层面为中央政府的显性债务和债务担保,占GDP的43%-44%;第二个层面是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或有债务,占GDP的37%-44%;第三个层面是还没有纳入到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国家养老金隐性债务,占GDP的45%-95%,国家总负债规模为125%-183%(这里还没有包括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债务)。
标准普尔公司2001年公布的2000年底68个国家政府在金融部门中的或有负债状况则从国际比较的角度为评价中国或有负债的规模提供了非常好的佐证。标准普尔估计的2000年中国政府在金融领域中的或有负债为当年GDP的43%-86%,在68个的国家中是最高的。(注:资料来源:标准普尔公司网站,Global Financial System Stress,09-Qct.-2001.)
政府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的大量积累也就是政府财政风险的大量积累。“由于体制的渐进式推进,各种经济关系中的风险可以无限外推,并最终向财政转移,财政风险同社会各种风险构成强的相关性,各种风险潜存于制度变革之中,为了推进渐进式改革,往往人为限制风险的暴露。结果将导致制度变迁的压抑性和风险、危机的突发性。”(傅志华,2002)
从长远的眼光看,隐性担保将会导致更高的财政风险,这主要是因为隐性担保合同会扭曲受保主体的激励结构,引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从而加大隐性担保的最终财政成本。道德风险首先表现为政府的隐性担保使受保主体意识到政府会在自身发生财务危机的时候帮助其摆脱困境,因此它们也就放弃了投资决策中的审慎原则而偏好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审慎原则的放弃和过度的风险偏好必然带来受保主体违约率的非正常提高,由此提供担保的政府将承担更多的转嫁来的风险。道德风险还包括受保主体及其经理人员的败德行为。隐性担保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合同,作为担保者的政府和受保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模糊和残缺的。在政府与受保主体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不但无从了解受保主体的努力程度和风险倾向,更难以设计出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来约束其行为。于是,受保主体的败德行为便成为其理性的选择,比如国有银行的经理人员混淆政策性损失和商业性损失的界限,把经营不善导致的资产损失也纳入政府隐性担保的框架;国有粮食流通企业利用国家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担保,故意压低粮食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这就不仅把政策性收购的风险全部转移给政府财政,还从政府手中套取了一块额外的收益;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会隐瞒贷款项目信息,改变资金用途,把本来用于“安定团结”或是企业技术改造、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府担保的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有些贷款甚至被企业转贷或用于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等等。这种恶意的风险转嫁将引起政府财政风险的进一步提高。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政府将本应在预算内进行的大量补偿性财政活动转移到预算外,以隐性担保这种“准财政活动”部分地替代政府预算内的财政活动,从而缓解了政府当前的财政压力,改善了政府的收支平衡表,表现出了较低的赤字水平和显性负债水平。短期内,政府所采用的这种策略在充分保障国有经济部门顺利融资的前提下做到了财政显性成本的最小化,这对于维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平稳推进经济转型都具有重大意义。
但这种策略的实施也使得政府在渐进转型的后期面临越来越大的财政支付压力。为了偿付隐性担保所形成的国有经济部门中的巨额或有债务,政府将为此付出沉重的财政代价。同时由于隐性担保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受保主体激励结构的扭曲必然导致道德风险的蔓延和政府财政成本的增加,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的财政风险。
要想继续发挥政府担保的积极作用,同时有效监控和化解政府担保可能导致的财政风险,必须进行财政创新并对传统的政府隐性担保机制进行彻底改造:
首先,必须改善担保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实现隐性担保显性化。目前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1)加快构建覆盖各种类型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体系;(2)在各级政府介入的担保活动中,必须有要件完整、条文明确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作为担保的基础,合同应当明确风险分担的机制、受保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发生损失后的补救措施等内容,最大限度地做到激励兼容;(3)逐步相机减少担保范围,当政府在负外部性威胁和社会预期的压力下不得不对显性担保框架之外的经济主体进行担保“补偿”时,应坚持审慎原则,补偿之前要向社会公众阐明政府救助的必要性、原则、范围和方式,补偿过程中要明确政府与利益相关主体的责任与权利,以期将道德风险遏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其次,尽快实现预算体制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建立财政资产负债管理体系。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财政收支管理的最大弊端就是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政府的风险状况,而在以权责发生为基础的财政资产负债管理制度下,隐性和或有债务被纳入管理范围,政府必须从自身所拥有财政资源总量的角度去权衡承担所有债务的最优数量,必须对从事的任何一项导致隐性和或有负债产生的活动负责并作出解释说明,这就在源头上有利于财政风险的预测、监督和控制。
最后,政府还可以在事后(担保关系正式确立之后),以市场为导向,大量应用市场化的手段(如利用金融工具对冲风险,进入国内、国际的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分摊风险)和机制(如建立风险储备机制)降低和转嫁财政风险。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这种利用市场化的手段规避和转嫁自身风险的行为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完全具备可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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