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企业:一种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交易成本论文,理论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虚拟企业代表了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虚拟企业如何合理地整合外部资源、如何获取竞争优势、如何保持组织的有效运行及建立信誉机制就成为十分核心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赖于我们对虚拟企业存在目的与特征的把握。同时,尽管虚拟企业有显著的动态性、暂时性及网络性等“虚拟”特征,但我们不应就此得出虚拟企业无边界的结论。本文试图从交易成本、契约及核心能力等方面审视虚拟组织,对影响其形成与发展的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一、对实体企业的解释
本文对实体企业做出以下界定:实体企业是工业经济时代出现的,在分工基础上形成的科层化组织形式,经过集中化、规模化而成为有形的、完整的组织;该组织的各个部门相对集中,拥有较完整的开发、生产、销售各个环节;其实体性主要体现在其科层化、集中化及规模化上面。
组织经济学研究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为什么会存在组织以及这种组织形态的功能是什么?新制度经济学将组织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之一,试图通过研究产权结构、契约安排及交易成本等对激励和经济行为的影响来拓展新古典经济学的适用范围,从而大大地丰富了组织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及分析范式。作为一种组织。按照Coase等人的论述,企业试图通过交易成本内部化以降低较高的交易成本,管理控制权取代了价格机制,企业的边界取决于通过市场交换产生的交易成本与在层级结构内产生的交易成本的比较。这完全可以从20世纪福特公司的“垂直一体化集成”中得到印证。该公司将铁矿、橡胶等原材料供应与生产、汽车销售等环节全部纳入到自己的企业组织之中。即自己生产钢铁、轮胎和各种零部件,然后自己装配、销售。
williamson用资产专用性及交易成本解释了垂直一体化的原因,[1]有助于我们对实体企业的认识,如图1所示。这里假定产出不变,△C是生产成本在内部组织(企业)与市场组织之间的差额,△C是交易成本在内部组织与市场组织之间的差额。△C+△C是两者之和,用纵坐标表示。横坐标表示资产专用性程度。
图1 对实体企业的解释
在图1中,当资产专用性较低时,△C较大,内部组织的治理成本为正,此时市场采购有规模经济和治理优势;随着资产专用性的上升,市场上交易各方对交易持久性的需求上升,市场治理成本变大,同时△C下降,最终变为负值,内部组织开始具有优势。A点可以理解为实体企业的边界点。
二、交易成本的内部化、外部化及虚拟企业的核心能力
在对组织的理解和形成上,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最小化是其核心。Williamson认为,不同的交易在特征上存在差异这一事实说明了组织形态的多样性,由于这种差异,交易的治理也会不同。通过以一种一一对应的方式把交易和治理结构相应地匹配在一起实现了交易成本的最小化。[1]其实,早在1972年,Coase就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上,会发现企业内的交易特征。除了研究企业内发生的活动外,也应进行对企业间契约安排的研究,因为市场安排是对企业内部组织的替代。[2]可见,尽管Coase等人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解释了企业存在的理由及合理边界,即将交易成本内部化(企业组织)是为了使交易成本最小化,但他们同时也认识到,一旦外部交易成本(市场)得以降低,“功能齐全”的科层式企业就不再是最优的,就有可能寻求某种市场契约安排,以重新求得交易成本的最小化。
这里有必要对虚拟企业及实体企业的内、外部交易成本的差异做一分析比较。作为实体企业,外部交易成本(Coase称为市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①发现相关价格的成本(即发现相关信息的成本);②谈判、签约和履约的成本。内部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生产产品所需要的组织成本和管理成本。对于虚拟企业而言,外部交易成本则主要指发现价格的成本(这一成本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得以降低,也是虚拟企业能够出现的重要原因)。谈判成本、签约和履约成本、组织成本及管理成本构成虚拟企业的内部交易成本。所以,当外部交易成本低于实体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之后。对于一个实体企业而言,最合适的选择之一是寻求外部合作。信息技术尤其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从而使企业之间的合作成为必然。
然而,虚拟企业并不是几个实体企业的简单归并或通过Internet联合起来的若干实体企业。重要的是,虚拟企业的成员在各自领域提供自己的核心能力。换句话说,核心能力是选择虚拟企业成员的最重要的原则,只有拥有所需核心能力的实体企业才有可能成为组成虚拟企业的成员。
可以将实体企业的核心能力理解为在特定的外部制度环境和内部组织制度下,对企业适应竞争发展起关键作用的能力,它具有异质、难以仿制、可延展性、有价值等特点,它决定了企业必须参与的价值增殖过程。[3]进而,我们可以从核心能力的角度来理解和界定虚拟企业,即虚拟企业可以视为一些相互独立的业务过程或实体企业等多个成员组成的暂时性联盟,每一个成员各自在诸如设计、制造、分销等领域为联盟贡献出自己的核心能力,并相互联合起来实现技能和成本分担,以把握快速变化的市场机遇。[4]
相对于虚拟企业而言,实体企业拥有有形的、专用性程度较高的、规模庞大的资产,从而导致其生产能力调整和业务转换上的困难。实体企业由于这种固有的结构刚性、使其组织的转换成本较高。应变能力不足。从这个角度讲,虚拟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实体企业过高的资产专用性这一弊端,使得战略柔性成为现实,这可以看作是市场治理对企业内部治理的部分替代,所以虚拟企业也被称为“准市场性企业”。但是,从资源类型来看,构成核心能力的资源具有稀缺性、独一无二性、持续性、专用性、不可模仿性、非交易性、无形性和非替代性等特点,[5]从而使得进入到联盟中的各成员的核心能力资源成为事前的专用性投资,这种投资专用性同样具有不可逆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虚拟企业的资产专用性的程度介于市场与实体企业之间。特别地,当交易者做出专用性投资时,长期契约能够减少“套牢”问题。[6]但是,由于虚拟企业在本质上是一个以市场利益为驱动的、暂时性的联盟,因而契约往往是短期的、动态的,相对于实体企业而言,“套牢”问题更容易发生。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给出市场—虚拟企业—实体企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及相关说明(如图2所示)。
图2 市场—虚拟企业—实体企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及相关解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的推论。
推论1:当外部交易成本低于实体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之后,实体企业开始寻求某种市场契约安排,从而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可以看出,对于虚拟企业而言,其存在的意义在于外部交易成本(市场)的降低,使得拥有核心能力的企业寻求合作,索取由于信息化(即外部交易成本的降低)带来的预期的潜在收益。
三、虚拟企业的契约网络、协调成本及其边界
我们从契约网络与协调机制的角度来审视虚拟企业的组织结构。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交易成本所起的重要作用,它决定了契约的形式,进而影响协调机制的运行。
交易成本理论将企业、市场和两者混合形态(如虚拟企业)看作是不同的组织形式或契约安排。作为一种把握市场机遇的企业联盟。虚拟企业需要通过大量的双边治理或三边治理形成一种“准市场性企业”。这些治理的实际形态则构成虚拟企业的契约网络。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组成虚拟企业联盟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实体企业间核心能力的联合存在着必然优势。但是,这种联合并不是一个企业将另一个企业所贡献的核心能力内部化,即使是虚拟企业的盟主(如最先发现市场机会的企业)也无法做到这点。这意味着通过一体化等方式来实现核心能力内部化时交易成本很高。
2.不可能通过市场契约安排来实现核心能力之间的联合。这是因为,某一成员如果进行投资或者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核心能力水平以后,会导致对另一成员或多个其他成员的过分依赖。进而使自己的核心能力专用性程度提高,受其他成员“套牢”的风险就会增加。当所有成员都有机会主义倾向时,通过市场契约来安排企业间合作的交易成本就会非常高昂。此时,不完全契约下的联合成为可行的选择。
3.实体企业间核心能力的联合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大于各企业独立利用这些能力所产生的收益之和,即存在着与实体企业相似或相同的协同作用。
4.不完全契约是通过信誉机制自我实施的,即虚拟企业的各成员为了长期利益而自觉遵守契约的承诺。虽然虚拟企业是暂时的联盟,但重复博弈创造的信誉机制依然存在。同时,为了保证各成员之间相互信任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目的多重性及异地分布性造成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还必须建立合理的激励、监督与惩罚机制。
下面来看虚拟企业的协调成本。
1.联盟作为一个不完全契约,每一个成员只有有限的控制权,但都保持了独立的地位,因而在利益和行动上不会自动趋于一致。当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时,参与的各成员需要联合制定决策。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联盟的契约安排与一体化的企业有着明显的“缺口”。[7]此时,虚拟企业的协调功能将起很大的作用。比如,由于不可预见性及契约的不完备,当某些成员执意要退出本联盟时,就要付出较高的协调成本。
2.虚拟企业各成员由子目的、利益的多重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在制定契约时往往将其向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引导。例如,对知识与信息的共享问题,尽管信息技术已使传递不存在障碍。但如何确定共享内容,特别是当共享内容涉及核心能力时,仍决定了虚拟企业协调工作的复杂性,协调成本加大。
3.虚拟企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于成员核心能力的合理匹配与整合。但是,当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某一成员的核心能力可能会提高,也可能会降低。特别是当某一成员的核心能力低于虚拟企业的整体要求时,它可能被迫退出。同时,由于虚拟企业的动态性质,使得目前的合作成员在虚拟企业解体后有可能成为未来的竞争对手,从而在合作中可能导致成员核心技术外泻,进而丧失核心能力。这些都需要付出较高的协调成本。显然,“核心能力的匹配与整合”是以付出协调上的努力为代价的。
4.在组织和管理问题上,各成员有不同的组织文化和管理模式,在管理和组织方面难免出现冲突乃至管理失控的局面,甚至可能导致虚拟企业的解体。盟主在解决各成员出现的矛盾和冲突以及确保虚拟企业整体目标的达成上的协调能力更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协调组织的正常运作、克服组织失衡,是对虚拟企业的重大挑战。管理的复杂性必然导致协调成本的增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第二个推论。
推论2:当外部交易成本低于实体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之后,实体企业开始寻求某种市场契约安排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是以付出协调上的努力为代价的。
综合本文的二、三两个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虚拟企业具有市场和实体企业的双重特征。一方面,通过市场契约安排将各成员的核心能力重组及整合,力求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另一方面,虚拟企业的内部复杂性与高的协调成本(交易成本)、核心能力及资源配置能力的有限性,使得虚拟企业不可能无限膨胀,虚拟企业这一组织成长的上限就成为其组织的边界。这样,我们得到第三个推论。
推论3:虚拟企业的边界取决于内部交易成本与外部交易成本比较,当内部交易成本大于或等于外部交易成本时,虚拟企业的边界得以确定(如图3所示)。
图3 虚拟企业的边界
下面的一个简短实例可以说明虚拟企业内部协调的复杂性造成的很高的协调成本。以及认识不到虚拟企业合理边界的后果。
1991年,由Mips公司与六家半导体公司建立了基于Mips微处理器架构的ACE虚拟企业,该虚拟企业创立初期,成员21个,之后又迅速膨胀,至七月份就拥有60多的成员。到10月份则拥有近200个成员。但是,由于关键成员DEC和Compaq的退出,以及核心成员Mips公司管理企业能力欠缺,组织体系缺乏相应专职处理虚拟企业事务的机构。加上最高领导在处理虚拟企业与合伙事务方面缺乏经验,难以协调众多成员之间的关系,导致ACE财务状况恶化。R&D经费削减与技术优势削减,最终Mips被迫解散ACE虚拟企业。Mips公司自己也被SiGraphics兼并。[8]
四、虚拟企业的信誉机制
前面提到,由于虚拟企业是暂时的联盟。因而为了维护各成员之间相互信任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目的多重性及异地分布性造成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就必须建立合理的激励、监督与惩罚机制。Holmstrom and Robeters在对日本汽车制造业的考察中发现,该行业高度的资产专用性并没有使其采取广泛的垂直一体化,即用长期契约来减少“套牢”问题,而是普遍存在以外包的生产方式。[9]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也得出结论,即相对于实体企业而言,“套牢”问题更容易发生。既然虚拟企业的“套牢”问题更容易发生,虚拟企业为什么没有向实体企业演变进而采取垂直一体化的长期契约呢?其实,“套牢”恰恰是虚拟企业解决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而建立的一种激励、监督与惩罚的机制,换句话说,虚拟企业并不试图解决“套牢”问题,而是用“套牢”作为显示自身诚实与守信进而成为约束自身及其他成员的手段及方式。同时,尽管联盟是暂时的,重复博弈的机制在虚拟企业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一个博弈来讲,可能存在多个纳什均衡,对于每一个参与人(在这里为虚拟企业中的各个成员),他并不考虑自己的选择对其他人的影响。这样,有些纳什均衡不是精炼均衡。究其原因是因为它们包含着不可置信的威胁或承诺。如果参与人能在博弈之前采取某种措施改变自己的行动空间或支付函数(承诺行动),原来不可置信的威胁或承诺就成为可置信的。
在许多情况下,承诺行动对当事人是很有价值的,一个参与人可以通过减少自己的选择机会而使自己受益,原因在于保证自己不选择某些行动可以改变其他参与人的最优选择。将承诺行动纳入模型的一个方法是明确将承诺行动作为初始阶段的“行动”包括在博弈中。[10]不难看出,对市场交易而言,“套牢”问题使交易各方都试图利用专用性资产不能够移作它用的事实,侵占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解决的办法是进行纵向一体化(形成实体企业)。而虚拟企业中的各个成员将“套牢”作为承诺行动或可置信的承诺,这相当于每一个成员向虚拟企业中投入了一笔“抵押金”。
特别地,尽管虚拟企业的联盟是暂时的,类似一次性博弈,但是由于网络化形成的高效率的信息传递系统,使得各成员的行为能被及时观察到。所以,即使他们之间的联盟今后不会再出现,某一成员以后进入到其它的虚拟企业时,他的不守信行为已成为尽人皆知的事实。预期到这一点,他为了今后合作的长远利益,就会抑制一次性博弈这种短期利益的诱惑。实体企业的信誉机制要靠重复博弈来维持。在重复博弈过程中,企业为获取未来的长远利益而自动选择讲信誉的策略;在一次性博弈中,信誉机制不起作用。信息传播的快捷程度、透明度,准确性和完整性使虚拟企业拥有将一次性博弈转变为重复博弈的内生机制,成为信誉的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是一种建立有效信誉机制的制度安排,它克服了一次性博弈所造成的信誉缺乏的弊端。我们将“套牢”和“基于网络的重复博弈”称为虚拟企业各个成员守信的“双保险”机制。这样,我们可以用重复博弈来分析虚拟企业的信誉机制。
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建立一个重复博弈的“守信”模型。假定如下:①有A和B两个实体企业组成一个虚拟企业;②成员A选择守信,成员B选择守信或者不守信;③本次合作的成员B的收益为R[,1]不守信的收益为R[,2]且R[,2]>R[,1];④在联盟结束之前,成员B预期有ρ的概率参加下一个虚拟企业,并且博弈的结构相同。
现在分析成员B的选择。如果成员B采取不守信行为,他的收益为R[,2],以后将无法加入其它虚拟企业,因而收益为0。若他选择守信,他的本次收益为R[,1],有P的概率在以后获得R[,1]的收益,有P[2]的概率获得下一次的收益R[,1],依次类推,总的期望收益为:
R[,1]+R[,1]P+R[,1]P[2]+R[,1]P[3]+…=(R[,1]/(1-P))
对成员B而言,当满足R[,1]/(1-P)≥R[,2]时,即P≥(R[,2]-R[,1])/(R[,2])(或P≥1-((R[,1])/(R[,2])))时选择守信。
从不等式P≥1-((R[,1])/(R[,2]))可以看出,当R[,2]越大时,P越大,比如当R[,1]=5,R[,2]=10时,P≥0.5,当R[,1]=5,而R[,2]=20时,P≥0.75。这意味着R[,2]越大,要求成员B越有耐心。
我们还可以建立一个基于动态契约的虚拟企业的运作模式。[11]它的基本思想是:在合作的期间内,不采取一次性契约的做法,而是将合作项目分为若干阶段,采取动态的“序列契约”的形式,即在完成上一个契约的前提下,才执行下一个契约。比如,企业A以外包的形式与企业B组成虚拟企业,“序列契约”相当于在合作期内双方的计划总交易量不变,但增加了交易次数,相应减少了每次交易的数量,从而在合作期内建立起了有限次重复博弈的机制。对成员的不守信行为也有激励与约束作用。毫无疑问,这种运作模式增加了虚拟企业的协调成本(如表1所示)。
表1 动态(序列)契约的作用
作用 主要优点 主要缺陷
动态约束减少信息不对称 加强横向沟通、
及不守信行为协同与信任
鼓励专用性投资,提 利用“套牢”的优势;
高成员利用资源的敏 提高虚拟企业的竞争增加协调成本
捷性优势
利润与风险分担 实理成员间收益的公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平分配与风险的合理
分担
结论
本文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方法,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虚拟企业产生的原因是当交易成本低于实体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之后,最合适的选择之一是寻求外部合作,但虚拟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以付出协调上的努力为代价的:第二,虚拟企业的边界取决于内部交易成本与外部交易成本比较,当内部交易成本大于或等于外部交易成本时,虚拟企业的边界得以确定;第三,相对于实体企业而言,“套牢”问题更容易发生,但虚拟企业并不试图解决“套牢”问题,而是用“套牢”作为显示自身诚实与声誉进而成为约束自身及其他成员的手段及方式;第四,网络化使虚拟企业拥有将一次性博弈转变为重复博弈的内生机制,成为信誉的载体。“套牢”和“重复博弈”构成虚拟企业各个成员守信的“双保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