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概念探析_农民论文

乡镇企业概念探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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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初,随着中国农村“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行政体制,改为“乡(或镇)、村、村民小组”新的三级行政体制,“社队企业”也随即更名为“乡镇企业”。姑且不论乡镇企业这一概念是否科学,就后来乃至今天,人们对乡镇企业这一概念理解上所出现的一些误区来讲,就着实有辨析一番的必要。

1、乡镇企业不是所有制概念

在社队企业那个时期,人们把国有企业称为全民所有的公有制,把农村经济组织称为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因此,无论是公社、大队、生产队办的企业也一律被视为集体所有制。可是现在就不同了,乡镇企业中不仅有乡镇、村、村民小组办的企业,而且还有个体企业,联产企业以及与国有经济、外资联合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企业,甚至还包括一部分外商独资企业。据国家工商局和农业部的抽样调查,乡镇企业总数中83%是非公营企业(张厚义:《21世纪》1996年第1期)。 这样的所有制或公有制,难道还能够把它们全部涵盖进去吗?

有人说,乡镇企业是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因为乡镇企业中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办的企业,无论是产值、收入、利润还是资产总量都占绝对优势。但是,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办的企业,从严格意义来讲也不能算作集体所有制。因为这类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产权关系模糊的问题。它不是归企业的全体职工共同所有,而是归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全体居民所有,同时又由乡村社区组织代表社区范围内的居民行使对这些企业的所有权甚至是经营权。所以,通常所说的乡村集体企业实际上是一种社区所有制形式,说它们是集体所有制其实并不准确。

2、乡镇企业不是地域概念

80年代以前,在社队企业那个时期的乡镇企业基本上是办在农村,如果说那时的社队企业是个地域概念并不为过。但是,80年代以后的乡镇企业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自身发展,已经走出了农村那块原有的旧天地。

首先,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在农村原来交通比较便利、商贸比较活跃的地方出现了许多集镇或城镇。乡镇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要寻求规模经济或集聚效益,因而要向这些地方集中。也正是由于乡镇企业这一内在要求,促进了这些集镇和城镇的兴起,目前全国已有5 万多个这样的集镇和城镇。这些座落的集镇特别是城镇的乡镇企业,严格地讲已经不是在农村了。

其次,80年代以后相当一部分乡镇企业已经进入城市,它们不仅在城市办厂、办店,而且一些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还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中城市建立了常驻机构。可谓是,既离土又离乡。

再次,乡镇企业尽管为中国所特有,但是,如今中国的乡镇企业已经走出了国门,到1995年已有境外乡镇企业886 家(卢永军等《工商时报》,1996年1月10日,第5版)。

总之,起源于农村的乡镇企业,如今已走进了城镇、城市甚至走出国外,而且这一趋势还在发展着,我们如果仍把乡镇企业视为一个地域概念,显然已不符合今天的事实。

3、乡镇企业不是产业概念

由国民经济中的各个部门或行业构成的社会产物,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划分。例如,按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可以划分为:农业、工业、商业、运输、建筑业;按生产过程可以分为:一次产业、二次产业、三次产业;按技术程度可以分为:传统技术产业、现代高新技术产业,等等。

如果以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为标准,那么无论是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乡镇企业可以说是囊括了这五大行业,所以人们也称它“五业并举”。如果从三次产业的划分来看,一次产业在我国主要是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尽管它们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已不如前些年显赫,但仍占有重要位置;二次产业主要是加工业,在中国工业统计报表的40个行业中,乡镇企业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在三次产业中,乡镇企业不仅有商贸、旅游、服务等行业,而且有的乡镇企业还办了学院或学校。如果以技术程度为标准,那么乡镇企业尽管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传统技术产业,但随着其产业结构的调整,已有相当一部分乡镇企业正迈入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在沿海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还办起了许多乡镇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所以,乡镇企业也不是一个产业概念,而且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的产业构成还将会不断地发生变化。

4、乡镇企业不是规模概念

在规模上,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行业,划分大、中、小型企业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企业所拥有的员工总数是从规模上划分企业的基本标准。例如在美国,通常把500 人以下的企业划为小型企业。1994年, 我国乡镇企业平均拥有员工只有5人左右,就是在那些规模较大一些的乡村集体企业中平均也只有35人左右(根据《中国乡镇企业年鉴》1995年的数据计算所得)。因此从总体来讲,乡镇企业当属中小企业,甚至是小型企业。

但是,乡镇企业又千差万别,在规模上这种差别也是极其悬殊的。前些年,乡镇企业曾以“船小好调头”的优势显示了其活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下,许多乡镇企业又领悟到“船大抗风浪”。于是,便以“滚雪球”的战略积小成大,不断寻求规模优势。1995年,产值超过亿元的乡镇企业有4000多家;全国乡镇企业集团有329家,这还不包括众多的省、地级乡镇企业集团; 光是江苏省就有符合国家大中型企业标准的乡镇企业1200家左右,其中大型企业有80家左右(卢永军等《工商时报》,1996年1月10日,第5版)。

因此,乡镇企业尽管是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但在规模上它又参差不齐,不能笼统地把乡镇企业一概称之为中小企业。所以说,乡镇这个概念也不是从规模上来定义的。

5、乡镇企业不是人员概念

通常情况下,很少有以人员构成来作为划分企业的标准的。但是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或需要对某一部分社会人员实行特殊政策时,往往也需要按人员构成来对企业做出界定。如前些年以知识青年为主体的知青企业,以及目前由残疾人兴办或以残疾人为主体的福利企业,就是以人员构成来界定的。

乡镇企业在刚刚起步的时候,企业员工是由农民演变而来的,那时可以说它是农民办的或者是由农民组成的企业。而今天的乡镇企业尽管同农民仍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如果从对乡镇企业这个概念进行科学的定义出发,它显然已经超越了农民的范畴。现在办乡镇企业的人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城里来的干部,甚至是国外的老板。企业的员工可以是当地的农民,也可以是城里来的工人,甚至是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就是那些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原来的农民,也只是户籍管理意义上的农民,而他们实际上已经是纯粹的工人或企业干部了。乡镇企业“农民办”、“办在农村”,已经成为过去。

因此说,乡镇企业这个概念也不是从人员构成上来界定的,不能笼统地称它是农民企业。

乡镇企业作为一个时空交错的历史性概念,它已经或原本就不是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定义或界说的。现在的乡镇企业这一概念所能向人们表明的,仅仅是行政上的某种隶属关系或同这种关系的某种联系。即凡是在行政关系上,隶属于乡镇、村或村民小组的各类企业,甚至包括那些挂靠企业,都可以囊括在乡镇企业之中。如果我们不是从这样一个角度把握乡镇企业这一概念,那就会堕入理解上的误区。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随着经济组织与行政组织的分离,乡镇企业这个产生于一定历史条件下,并依附于一定行政体制的概念,也将会被新的更加科学的概念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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