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有制同非公有制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非公有制论文,正确认识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今年6月28日, 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八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积极探索能够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允许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国外有些人就以为中国要搞私有化了。而我们有的同志也产生了类似的错误认识,结果在一些地方的工作中出现了某些偏差。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五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国有资产已达八万多亿,这是属于全国人民的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如果头脑不清醒,随意加以处理,比如不加区分、不加限制地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所以,正确地认识和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经济的关系,既是一个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多么精辟、多么及时啊!
不能把允许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看成是搞私有化。十五大明确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有和集体企业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些是公有制法人之间互相参股,其公有性是不言而喻的。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包含私人、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具有明显的公有性,也不能说是搞私有化。相反,国家和集体的控制力加强,公有制的幅射范围扩大了,公有制更加巩固了。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者的劳动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资本合作是条件,职工共同劳动,共同使用生产资料,民主管理,集体决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兴起主要有两条途径。一种情况是,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是为了实现规模经营而联合起来,由私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虽然仍有私人股权,但比较平均,而且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和集体决策,控制权掌握在集体而不是操纵在大持股者手中,因而仍不失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另一种情况是,国有和集体企业适应低层次生产力的实际,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者共同占有的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带有私有因素(私人股权)的集体经济,仍然是公有制。那种把允许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说成是搞私有化,显然是对十五大精神的曲解,至于随意处理国有和集体资产,不加区分、不加限制地大量量化到个人(有偿无偿都一样),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更是完全错误的。
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关系的问题上,认识上的错误和实际工作中的偏差,同理论上混淆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三个不同概念有密切联系。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包括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及它们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控股、参股部分。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经济成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是十五大明确规定了的。有的同志认为,既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而且十五大没有再提非公有制依附于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因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或者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混合所有制。这就突破了姓“公”、姓“私”的界限,也突破了“主体”和“补充”的界限。另外,十五大说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说明非公有制经济也姓“社”不姓“资”。总之,非公有制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有的同志还反复论证,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同市场经济不相容;公有经济效率低,在同非公有制经济的竞争中注定要失败,对搞好国有企业丧失信心,把希望寄托于发展非所有制经济。所有这些认识,同样也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混为一谈。不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决定“初级阶段”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依据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而不是多种所有制或混合所有制。其实,这也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有的现象。历史上任何社会形态,都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但它们的经济基础都是占主体地位并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存在家庭私有财产的萌芽;奴隶社会既有原始公社所有制的残余,也有独立的小生产者(自由民)的个体经济,末期又产生了封建地主所有制经济;封建社会既有奴隶制的残余、独立的小农和手工业者个体所有制经济,末期又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资本主义社会既有封建地主经济、甚至奴隶制的残余,又有广泛的小商品生产者经济。但是不能说这些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是多种所有制或混合所有制,而只能说原始共产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原始公社所有制,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所有制,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地主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资产阶级私有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但占主体地位并起主导作用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也只能是公有制。
其次,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个经济运行机制的概念,是相对于过去公有制一统天下,排斥市场经济的单一计划经济体制而言的。如果说,在单一公有制条件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虽然有种种弊端;但可以勉强行得通的话,那么在多种所有制特别是非公有制并存的条件下,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是根本行不通的。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唯一可以接受的交往方式只能是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各种经济成分都姓“社”,没有必要区分什么“公”与“私”,“主体”和“补充”了。要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恰恰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没有“补充”,何来“主体”?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它们适用范围、性质和作用是不同的。混淆三者关系就容易导致认识上的混乱,在事关社会主义方面的重大原则问题,走上不问姓“社”、姓“资”、姓“公”、姓“私”,否定以公有制为主体、瓦解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歧途。
二
正确认识国有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采取切实的措施为国有企业解困,壮大发展国有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在当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般说来,国有经济古已有之,于今尤甚。国有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国家政权的性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政权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为协调剥削阶级利益和巩固剥削制度服务的国家机器。这些社会都不同程度地拥有国有经济,表面上也都披上“公有”的外衣,实际上只是剥削阶级的“共有”,是扩大了的私有制。我们的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财产,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巩固人民政权、保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经济基础,是名符其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无论过去还是现在维护、壮大发展国有经济,都是人民政权的神圣职责。1995年春,江泽民同志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是要使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失去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不可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句话,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的命根子,没有国有经济也就没有社会主义。
建国以来前三十年,国家集中力量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依靠国有经济提供的能源、交通、重要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对国民经济布局和所有制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国有经济为改革开放支付了巨大的成本。除了承担国有企业改革本身所支付的社会保障、再就业工程等费用以外,国有经济还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财力支持。迄今为止,国有经济以占国民经济百分之四十左右的实力,提供国家财政收入百分之七十左右。正因为这样,国家才有可能在逐步提高人民收入和改善人民生活的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税收上的“三减两免”等优惠政策。换句话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到今天“三分天下有其一”,得益于国有经济巨大的物力和财力支持。
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国家加大了改革开放步伐,非公有制迅猛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据1997年《中国统计年鉴资料》,1991年个体、私营工业企业所占比重为4.8%,1995年猛增到15%, 外商及港澳台资工业企业的比重,也从1991年的不足5%增长到13.2%,集体企业从1991 年的33%,增加到1995年的35%,国有工业所占的比重从1991年的56%,下降到1995年的32%。国有经济比重下降是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结果,是很自然的。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对于调动社会各阶层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增加供应,满足社会各方面多样化的需求,促进竞争,推动公有制经济的改革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应该充分肯定。
同时也应该看到,国有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竞争。比如,国有企业税赋过重、资本金严重不足,银行利息等财务费用过高,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根据市场经济税赋公平原则,各经济单位的税赋与其增加值的比例应该是平衡的。我国的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以1995年为例,国有经济单位增加值占全国的39.0%,上缴的税赋占国家政收入的71.19%;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相应数字为33.0%和11.7%:也就是说,国有经济单位上缴的税收比其增加值高32.1%,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则相反,低21.3%。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结果。这种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是必要的。现在,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实力已经相当强大,继续让国有经济背负过重的税赋,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市场经济税赋公平原则的。看来,现在到了适当降低国有经济的税赋,相应地适当增加非公有经济的税赋,逐步做到税赋平衡的时候了。
资本金严重不足,是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顾名思义,国有经济是国家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1995年,由于实行了“拨改贷”的改革,国家预算内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由1978年的62.2%,降到1995年的3%。加上前述的税赋过重, 企业留利有限,积累更少,无力补充资本金。国有经济单位不得不在日益增高的程度上利用银行贷款, 或以比银行利息更高的代价自筹资金。 到90 年代中期, 国有经济单位负债率高达90 %左右。 “八五”期间(1991—1995年),国有企业支付的利息达34476亿元。 相当于同期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105%。由于资本金不足和资产负债比例严重恶化, 还本付息压得企业喘不过气来,无力根据市场变化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而陷入困境。 非公有制经济资本金比较充足, 资产负债率一般占60%左右,债务负担比较轻,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为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改善其财务状况,提高竞争力,党中央、国务院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从社会上直接融资,补充企业资本金。在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实行技改贴息政策,等等,总之,要千方百计提高企业自有资本金的比重,切实减轻企业财务负担,为国有企业提供一个休养生息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重复建设,生产过剩,产品积压,过度竞争,是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又一重要原因。这同宏观调控失灵、市场盲目发展有关。要采取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对一些严重过剩产品限产压库,淘汰技术落后、产品无销路的企业;对新建、扩建的大型投资项目,要按国家的产业政策严格审批;对非公有制企业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引导它们投资国家急需发展的行业和生产市场需要的紧缺产品特别是高科技产品,同时限制进入市场已经饱和的领域和行业,如纺织、家电、轻工等加工工业,以避免加剧重复建设和生产过剩。
三
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关键在于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自身的改革,壮大发展国有经济。
从宏观方面来说,正确处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要继续调整所有制结构,重点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这些行业应实行国家独资或控股经营,有条件、有限制地对其他经济成分开放。一般性行业和领域应尽量放开,放手让多种经济成分自由参与经营,由市场竞争决定它们的地位和作用。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国有企业不是完全退出,而是同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一样,经受优胜劣汰的考验,力求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并力争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有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把为数众多的国有小企业改组为多种形式的公有制,或者改造成为非公有制企业。有些通过改组、联合、兼并,成为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附属企业;有些通过租赁、承包,变为“国有民营”(集体或私人经营);有些则出售给集体或私人,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私人企业。与此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继续采取鼓励、引导的方针,使之健康发展。国有经济经过调整,战线有所缩短,近期内比重会有所下降,但力量更集中,整体素质提高了,竞争力得到加强,更有利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从微观方面来说,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企业无论采取什么组织管理形式,核心是落实责任制,即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充分调动国家、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积极性。前者主要体现在正确划分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按投入的资本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企业以其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依法破产时,国家只以投入的资本额承担有限责任。国有企业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使企业摆脱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完全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国家则摆脱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困绕,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集中精力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管理,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国家在行使所有者权益时,要充分照顾企业的利益。要尽量避免过去那种“竭泽而渔”,把企业挖得太苦的错误做法。要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放水养鱼”,企业由于改善经营管理而提高经济效益时,应获得相应的利益,使企业不仅有自主权,而且有“自主钱”,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正确处理经营者与职工的利益关系,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营者的素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一个具有开拓精神、通晓市场经济规律,善于经营管理的企业家,可以为企业带来无限的生机与活力。原有的企业分配制度没有充分体现企业家的特殊贡献,报酬偏低。即使后来有些地方规定厂长、经理的报酬可以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也不如部分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收入高,难以体现物质激励的作用。面对这种情况,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现象。有些经营者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勤勤恳恳、努力拼搏、不计报酬,即使企业取得了突出成绩,也甘愿只拿全厂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奖金,上级给予的重奖也通过各种形式转送给集体或其他公益事业。而有些经营者则把企业的优异业绩完全归功于自己,对个人较低的收入愤愤不平,在职时以权谋私、公款消费,大肆挥霍,临退休时更是不择手段,大捞一把,直到贪污受贿,违法乱纪,堕入犯罪的深渊,出现了所谓“59现象”。以上两种极端现象,在经营者队伍中属于极少数。前者具有崇高的思想境界,是值得宣传、学习的榜样,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难以作为普遍的要求。后者是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者,应受到社会谴责,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呢?作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的思想境界。应当看到,企业取得良好、优异的业绩,首先得益于党和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以及全体职工的辛勤劳动,不能把功劳完全记在自己的帐上,更不能自外于工人阶级,同私营企业老板、外商企业的经营者盲目攀比。当然,社会主义阶段仍然要讲按劳分配,照顾个人利益,对优秀的经营者除了精神鼓励以外,还应建立必要的物质激励机制。这不仅对激励经营者个人是必要的,而且对激励全体职工学技术,学管理的积极性也是有益的。
激励机制不仅适用于经营者,而且应包括企业全体职工。如前所述,企业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企业经营好坏、效益高低,不仅取决于经营者的能力,而且取决于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没有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经营者无论多么高明的治厂方案都是徒劳的。公有制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根本途径是切实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优秀的企业家善于把企业对国家承担的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身上,并同他们的利益结合起来。邯钢之所以成为全国的一面红旗,无论市场环境怎样变幻,他们都能克服一切艰难险阻,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秘诀在于,邯钢职工“有家可当,有财可理,有责可负,有利可得”。企业经营者比一般职工责任更大、操劳更多,收入较高是完全合理的。至于究竟是3倍、5倍还是更多,要看企业规模、经营情况、行业情况而定。除此之外,经营者也同普通职工一样,作出突出贡献者应予重奖,并获得相应的荣誉。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通过深化改革,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以及企业内部经营者与职工的责权利关系,就一定能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包括经营者在内的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发展,为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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