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权利与责任--对气候变化的伦理思考_碳排放论文

正义、权利与责任--对气候变化的伦理思考_碳排放论文

正义、权利和责任——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伦理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正义论文,气候变化论文,权利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0)10-0058-15

一 引言

气候的无边境(无主权)特质导致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气候变化必将影响与其相邻的国家或地区,甚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最终造成地球包括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的消亡。2007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了第四次评估报告。① 该报告在分析气候变化的原因时指出:“自20世纪中叶以来,大部分已观测到的全球平均温度的升高很可能是由于观测到的人为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所导致。”② 在“未来气候变化的影响”这一部分中,报告认为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将影响生态系统、粮食、海岸线、工业、人居环境和社会、健康和水。③ 第四次评估报告使得气候变化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上,在各方的博弈下,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达成共识。

然而,面对日益加剧的气候风险,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仍然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各方瞩目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仅仅达成了一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这使得人们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原因是:第一,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国家间的权利与责任之争既是理论思考中的难题,更是现实政治中的难题。第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如何协调发展和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方面缺少共有知识和操作经验。第三,普通民众对国际、国内环境法和政策的伦理基础缺乏了解。第四,目前已有的解决环境问题的国际手段仍基本停留在将人类的利益置于生态保护之上,对除人类之外的生物社会应有的伦理地位缺少关注。

对于气候变化问题,气候科学家(包括经济学家)可以协助我们发现气候变化的“因”和“果”,也可以帮助我们找到一些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但我们应该如何做,这不仅是科学技术领域的课题,还是一个伦理范畴的问题。鉴于气候变化的直接因素主要来自人类生存的环境,本文中心议题是环境伦理层面的思考,重在讨论人类面对气候变暖所处的价值层面的基本困境,力图通过对气候变化与环境伦理、气候变化中的正义与权利原则、气候变化中的责任以及人与环境关系的论辩,论证环境伦理是全球气候变暖及其治理路径中的重要考量。

二 气候变化与环境伦理

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将气候变暖视做促进农作物增长的一种有益的自然现象。但近年来,气候变暖被视做全球干旱、水灾、饥饿的主要因素,而导致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的不当行为。近代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的《新工具》(1620年)、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人类悟性论》(1690年)均谈到近代科学的兴起和资本的上升以及人类对土地和其他资源的无限制使用是环境发生剧变的主要因素,涉及人口、消费、技术以及社会公正的问题。在这样的价值体系里,“伦理”的概念凸显出来。如此,一个合理的理论假设是:作为气候变化直接因素的环境保护问题,是一个涉及人类的伦理问题,因为人类与环境紧密相联。

环境伦理根植于人类20世纪高科技术的发展,如核能、化学杀虫剂等。人类对核能和杀虫剂的过度使用和使用不当以及对高科技造成环境恶化的认识是环境伦理产生的原动力。④ 环境伦理归属哲学学科,主要研究人类与环境(包括动植物)之间的道德关系、立场和价值观念。《牛津哲学百科全书》对“环境伦理”这一词条的解释是:“环境伦理致力于将伦理范围拓展至自然,并通过展示鸟类、动物、物种甚至无生命物质是伦理关注对象的方式,反对人类沙文主义。”⑤《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电子版)认为:“环境伦理这个词条涵盖:(1)对西方传统伦理思维中人类本位论(即人类中心论)的挑战;(2)该学科在20世纪60和70年代的早期发展;(3)深层生态学、女性主义环境伦理学以及社会伦理学与政治的关联;(4)致力于应用包括后果论、道义论和美德伦理学的传统伦理理论,支持对当代环境的关注;(5)关注有关荒野的环境文献以及该学科的未来发展。”⑥ 实际上,在环境伦理史学史上,很少有道德哲学家论述气候变化课题,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政治家和决策者声称气候变化本质上是一个全球面对的最为重要的环境问题和最为重要的国际问题;二是其他学科领域的工作者通常将气候变化看做是一个纯自然科学领域的问题。⑦ 著名环境伦理学者詹姆斯·加维(James Garvey)在《气候变化伦理》一文中,将气候变化伦理视做一个严重而又复杂的问题。之所以复杂和难以驾驭,是因为这个伦理问题包含了对自然科学的科学认知以及对道德价值的理解和认知。诸多的概念、不同层次的道德与责任以及道德原则之间有许多冲突。⑧ 美国环境治理学者玛丽莲·埃夫里尔(Marilyn Averill)认为伦理主要涉及公平、公正、责任和义务。基于上述原则,她用了四个简明的问题阐述伦理与气候的关系:(1)谁应该为气候变化负责?(2)他们应该为谁负责?(3)目标是什么?(4)究竟应该做些什么?⑨ 实际上,大多数学者认为气候变化伦理是环境伦理中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常识来解决,而不需要冗繁的哲学思考。

毋庸置疑,环境伦理是一个“形而上”的哲学问题,但这个“复杂”的问题可以通过简约的直观方式“一目了然”。近年来,那些发生在人类身边的由于气候变化所引起的灾害(如热浪、暴雨、洪水)使许多人受到了伤害甚至失去生命。气候变暖使热带疾病的传播速度更加迅速,范围更加广大,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降雨模式的改变(如酸雨、冰雹、干旱)导致当地食物和安全饮用水的短缺。同时,由于海平面的升高,人类大面积的迁徙将造成贫困人口的产生。虽然到目前为止,由于气候变化带来的伤害的具体数字难以获得,但在欧洲,2003年热浪导致大约35 000人死亡,⑩ 而在1998年中国的水灾中,共有4150人死亡,(11) 云南的2009-2010年干旱造成全省530万人、295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297万人因旱缺粮。(12) 瑞士再保险(SWISS RE)的西格玛(sigma,“标准差”)研究报告《2008年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显示,2008年全球因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2690亿美元,是最严重的年份之一;而全球不幸遇难的人数超过24万人,亚洲受灾最重。(13) 2010年全球气候再次异常,莫斯科因持续高温干旱导致火灾、巴基斯坦遭遇严重水灾、中国南方大面积水灾和甘肃泥石流,其最终损失数据目前尚无法统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到2020年,气温升高可导致每年大概30万人死亡,1100万人的健康遭受威胁。(14) 如此,我们假定这些伤害和产生伤害的“因”是个体性的,是可以被认知的,也是存在于时空中的,且这些伤害都与我们每个人的(消费)行为有关,比如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排放导致温室效应的气体(如使用电动工具、购买能源消耗型商品等),而所有这些日常行为都将最终导致气候变化,从而间接杀人或伤害他人,(15) 那么那些活着的或即将出生的人,他们或有可能死于气候变化的“果”。如此的死亡一方面阻碍了人口的出生,另一方面也是剥夺了人类对自然繁殖权利的诉求。基于这样的事实,我们大家都共同面对由气候变化而引起的伦理问题。(16) 几乎每一个人都承认的一个最基本的道德伦理是:不能只做损人利己的事——当然,有时我们无法避免无意的伤害;但是,当伤害发生后,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赔偿那个受害者。从这点延伸开来,在气候变暖、环境恶化的问题上,实际上每一个人每天都在做损人利己的事。也许有时是身不由己,但在过去,人类连这点反思都不曾有过。人类最基本的道德伦理原则告诉我们,人类应该停止伤害,补偿那些曾经受到伤害的人。如此,“任何一国均没有无偿对他国施加净外部危害的权利,或者任何一国均有不无偿承担他国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净外部危害的权利,如果一国的排放对他国产生净外部危害,则应对受害国进行补偿”(17) 的原则成立。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直观探讨只局限在人类伤害人类这个主题,但纵观整个地球,更远一点地说,人类只是宇宙(或地球)中的一员,我们不仅没有任何权利伤害、剥夺他人的生存权,更没有权利伤害自然界中任何的生物、植物、山河、土地乃至大气。如果人类能够认识到这一点,环境伦理就不再是一个复杂的哲学问题,而是一个简单的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问题。说到底,气候变化与环境伦理要求人类有责任和义务将关爱延伸至地球生物圈每一个有生命的物种及其提供生命支持的物质世界。

三 气候变化中的正义与权利原则

气候变化引起一系列问题,如科学、经济以及正义和权利问题。科学和经济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得到政界、经济界及学术界的大规模讨论,但气候变化中的正义与权利问题却没有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那么气候变化中的正义包括哪些内容?气候变化中的权利原则又是什么?从宇宙正义原则那里我们知道,宇宙万物的生生灭灭,其背后起着主宰或支配作用的是宇宙正义,万物由它产生,也必复归于它。一切逆其规律和进程的行为者必将受到审判和惩罚。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宇宙正义也就是神法、自然法或理性法,这种正义原则高于人类社会的实用原则,是将人类置于浩瀚的宇宙总体中并作为万物之一来思考的,因此,人类的所有行为必须符合宇宙万物“各行其道”的正义原则。

从学理层面上讲,哲学、伦理、法律意义上的正义概念是相当复杂和难以定义的,但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一个约定俗成的简约化正义概念是:正义即公平、公正。在人类社会中,正义就是给每一个人以应有的权利;在国际社会中,正义就是给每一个国家以应有的权利。在一个规范的国际社会中,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利并在其司法权限下对自己的人民、财产和资源做它们愿意做的事,但在气候变化的主题下,这种国内权利不应以违背环境伦理为前提。大气的无国界特质要求各国禁止在本国实施生态破坏并由此可能波及他国自然环境的破坏行为,即任何国家都无权在自己的领土上使用那些可能对他国环境、财产和人民造成伤害的有毒燃料。在国际社会中,一个长期形成的传统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是:“使用你自己的财产,不要伤害他人的财产。”从这个原则外延至国家层面,即一国无权伤害另一国的“财产”,同样,受害国也无权伤害加害国的“财产”,正如一个人不能因为别人通宵达旦地开舞会影响了他(她)的睡眠,他(她)就可以开舞会来影响别人的睡眠。由此,气候变化中的正义内容应该包括:人与自然平等相处、国际社会中的利益和义务承担要遵循普遍规范和标准。在前一个内容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完全做到人与自然的平等相处,“人类中心论”的观点长期以来被视做一种天经地义的默示法则,而自文艺复兴以来的“以人为本”思想更是赋予这种观点以合理性。人类“公正”的获得以牺牲自然的“公正”为前提。在后一个内容上,由于国际社会的规则、规范和标准是由那些早先进入国际社会的主要大国制定的,而那些国际社会的迟来者则很难在“祖父原则”下获得公平的利益和权利。(18) 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启动国际气候谈判以来,“祖父原则”一直被奉为毋庸置疑的配给初始排放权和减排义务的圭臬。国际上提出的排放权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绝大多数是基于“祖父原则”,即主要根据某个基准年的现实排放来确定各国原二氧化碳的排污水平配给初始排放权和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就体现了这种精神。在议定书中,各缔约国同意将1990年作为基准年,要求目标是在2008-2012年间将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显然,“祖父原则”默认了现实排放差异的合理性,符合发达国家占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容量完成工业化进程后向低碳经济回归的发展规律,但对仍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中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祖父原则”意味着其排放水平永远不可能超越全球人均排放趋同目标。在排放空间得不到保障的条件下要完成工业化进程,必然要付出更大的代价,需要更长的时间。为此,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认为,“祖父原则”是对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国家的不公平,其理由是,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有一定的寿命期,今天的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200多年间温室气体排放的累计效应造成的。虽然目前发展中国家是《京都议定书》控制框架以外的国家,且不受温室气体排放限制,但这种“祖父原则”强调效率、忽视需求,只注重从生产上核算,不考虑从消费上减排的做法,将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剥夺发展中国家享受发达国家已经拥有的高水平生活方式的权利,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正。挪威学者英奇·约翰森(Inge Johansen)及其团队所撰写的《气候变化伦理:探索平等排放权的原则》研究报告从伦理层面和技术层面探讨了平等碳排放权利原则。该报告指出,由于地球资源的有限性,无论富国、穷国、这代人、下一代乃至每一个人都有平等排放权。(19)

如此,一个通俗易懂的正义原则应该是:你不能因为你获利而让别人承担成本。在气候变化这个问题上,国际社会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不公正现象,即那些承受气候变化所带来灾难的人群恰恰不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人群。说得再远一点,气候变化正是那些现在生活在富裕国家的人和早些时候就富裕起来的国家所引发的。回溯17-19世纪的英国工业革命、19世纪的美国西部运动和矿产开采,那种无节制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和能源消耗以及冷战期间的美苏核试验等,正是当下气候变化的最初源头。如今,这些最早从工业化过程中获利的国家和个人却将正义原则搁置一边或选择淡化的立场,把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的“因”主要推给当下正在发展中的国家,这无论在情理上还是在法理上都难以获得支持。

正义赋予我们应有的权利,一切道德法则、权利、义务都来自我们的自由,都以自由为前提,但我们却是从道德法则那里认识到我们的自由和权利。在一些国家,有些权利被视做最根本的权利,而在另一些国家却被认为什么都不是,如私有财产权利在美国受到极大的保护,并在众多工业化国家得到尊重,但在一些非洲和南美国家,这样的权利却常常受到践踏。再如,联合国将人权视做普世价值,它包括安全权利、政治自由、平等权利、享受福利、教育等。由此,联合国强调的平等权在面对平等使用大气权利上应该是适用的。与人权、财产权相比,气候变化中的平等权利原则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在国际政治中,利益的永恒性导致国家在面对重大利益诉求时往往选择把权利与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如果在利益面前国家是自由的,国家有权做出的任一选择都与利益有关。趋利避害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的第一个基本的生存法则,也是自国家形成以来的国家行为。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利益和权利的攸关方可以分成三个层面:国际层面、国家层面(企业)和个人层面。在第一个层面上,《京都议定书》中设置了“清洁发展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国家之间可以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如果一个国家可以将碳排放量减少到配给排放量以下,该国可以将自己多出的排放量卖给另一个国家,即投资那些可以在发展中国家中减少排放的项目。这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通过合作可以获得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先进技术和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通过合作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在第二个层面,“国家利益”至上导致国家在气候变化这个问题上仍习惯地因循“收益-成本”的评估方式,因此放任那些正在产生效益的工业项目却可能在十年以后因其产生的温室气体而对人类造成伤害,或忽视他国或本国人民对安全生存权利的诉求。事实上,即便现在的收益大大超过成本,也不意味着这个工业项目就可以存在下去,这里面有个环境道德问题。那些从该项目中获益的国家不应该将环境成本转嫁到那些没有获利的国家身上。此外,跨国公司在非洲和亚洲等次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办的工厂,其污染标准常常低于该公司在母国的标准(虽然这个标准符合所在国的污染标准)。这些跨国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既得到了母国的默认,也得到了所在国的同意,程序上无疑是合法的,但结果却违背了公平原则,因为这种利益合作的前提是不对等合作,即跨国公司母国普通人的安全生存权利的获得是以牺牲子公司所在国普通人的安全生存权利为前提。在个人层面上,在气候变化的问题上,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常常被庞大的国家机器和企业目标所遮蔽,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普遍和明显。普通人在面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灾难时,他们中的中产阶级尚有能力选择逃离,而下层民众只能坐以待毙。他们的生存选择权利在国家利益和大企业利益面前没有保障。当然,对于把生存作为第一位的民众,为获得一些低微的收益,也会选择参与那些对本国、本地区生态环境有所破坏的行为,但他们对环境的伤害相对那些决策者的行为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在气候变化这个主题中,由于气候治理不是一个立竿见影的“收益性”工作,且气候变化治理又是一个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国际事务,各国在面对气候治理这个难题时,往往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强调本国的权利。如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在最初协商时,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坚持各自的利益立场。发达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的首要权利并理应得到保障。发展中国家认为,从道义上讲,发展中国家有权利发展经济、继续增长,而增加碳排放将不可避免。工业化国家将碳排放“外包”给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替西方购买者进行着大量碳密集型的生产制造。作为消费者的国家应该对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而不是出口这些产品的国家。为此,发展中国家坚持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和基石。

至此,气候变化中的平等权利原则应该包括:(1)此权利必须保护各国的重要利益;(2)此权利必须以基本生存权为前提;(3)此权利所带来的义务或责任必须满足公平承担的原则。(20) 这是各国(人类)在面对气候变化挑战所能够也是必须拥有的权利。但此刻我们切不可忘记,在地球生态圈,有一个群体的利益和权利被人类长期忽视,那就是,当人类应该获得幸福或应该享有权利时,地球上的其他生灵也应该拥有生存权,它们无疑也是气候变化中最为重要的利益攸关方和平等权利享有者。由此外延,作为地球生态圈不可分割的森林、水源、土地,它们的权利也理应获得同等的关注和尊重,因为人类只是地球生态囤中的普通成员之一,而非主人。

四 气候变化中的责任

权利和责任是互为前提而存在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责任的履行为条件。美国生态学家、环境保护主义的先驱和土地伦理倡导者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在其著名的《沙丘之县年鉴》中,提出了以生物为中心解决环境伦理中的责任的方法。(21) 在这个方法中,“人类中心论”受到了“生物中心论”的挑战。从生态系统拥有自己的生存权利和自身价值出发,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一员,其利益、权利、责任必须符合生态圈的整体利益、权利和责任。此后,在环境伦理学界,利奥波德的著名宣言——“保存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美丽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这是一个至高无上的道义论原则”——一直受到推崇。(22) 1989年,世界上第一位在大学开设环境伦理课程的美国学者贝尔德·卡利柯特(Baird Callicott)在其《保卫土地伦理》一书中,将利奥波德的理论向前推进了一步。卡利柯特提出了“巢式责任制(nested obligation)”,即离家较近的人比那些离家较远者更有家庭责任和义务。(23) 这个细化了的责任制强化了利奥波德的生物群落的道义论原则,它告诉我们,无论这个环境污染的“因”是否与我们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或没有关系,我们都必须行动起来。中国传统谚语“各人自扫门前雪”也蕴涵着这样的基本道义观。

环境伦理要求人类走出传统的“人类中心论”的窠臼,要求决策者从生态视角出发撰写或制定未来国际经济协议,修改那些现存的、有悖环境伦理的协议或法律;(24) 要求各国发展政策和对外援助应将环境保护作为核心目标之一;(25) 要求富国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援助;要求合理控制人口,减轻人口增长对地球环境容量带来的压力;(26) 要求发达国家必须控制过度消费。但这些要求是否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有效回应?国家是否愿意承担环境伦理赋予的这些责任?个人在这些责任中有无份额?

从国际层面上看,1972年6月5日,世界上113个国家的1300多名代表汇聚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参加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大会,共同讨论环境挑战人类的课题。6月16日,大会第21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人类历史上关于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全球性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该宣言向当时世界上40多亿人发出了郑重告诫:“如果人类继续增殖人口、掠夺式地开发自然资源、肆意污染和破坏环境,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必将出现资源匮乏、污染泛滥、生态破坏的灾难。”(27) 该宣言第二款明确宣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28)《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呼吁人类对于自然环境和地球不能再肆意妄为了,而必须与环境和谐地相处,共存共荣。环境创造了人,人必须在环境中生存,人类与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就是地球。环境污染没有国界,维护全球环境,必须进行长期的、广泛的国际合作,各国政府责无旁贷。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同意建立一套“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参与国达成以下共识: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在来看,发达国家都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还是很低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控制应该和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29)

五年后,《京都议定书》第十条提出,“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特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从而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30) 从表面上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一国在气候问题上的责任应该由两个事实决定:气候变化的责任和削减碳排放量的能力;从实质上看,这个原则是指发达国家缔约方应该率先行动,尽最大努力减少碳排放,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有责任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这里的“共同”强调各缔约国均对生态环境链有着整体性和关联性责任,“区别”则强调了先发国家的历史责任、兼顾了后发国家的发展需要,体现了一种公平精神。从国家层面上讲,由于气候变暖是一个全球治理难题,它需要各国积极参与、合作承担治理责任。但在实际协商中,因各国的发展阶段不同、经济诉求不同、伦理观差异,其责任认知也有所不同。这些不同主要反映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及其治理的态度和政策上。在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约占世界总人口的80%),由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的需要,能源的消耗大幅度增长。以中国和印度为例,目前两国首要关心的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连续增长,以缓冲人口和减贫压力。其次是关注在大城市和工业化区域开展减少水污染、空气污染。再次是担心海平面的上升导致土地流失(特别是丘陵地带)以及随之所产生的水灾、旱灾和季节交替中的气候反常现象。(31) 而在那些先发国家特别是欧洲,国际社会对保护环境、减少碳排放责任承担的呼吁符合欧洲在完成工业化进程后向低碳经济回归的发展规律。因此,低碳生活已经成为一种国家自觉行为。(32) 在《哥本哈根协议》附录中,欧盟承诺在1990年的基础上,2012年后,减排范围为20%-30%,到2020年达到30%。挪威在《哥本哈根协议》中的承诺是,2012年后为30%-40%,2020年达到40%,(33) 并计划到2050年在本国和其他国家实现碳中和。(34) 而英国早在2008年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中就制定了英国到2020年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34%,到2050年减排80%。(35)

相对《京都议定书》(36) 的法律地位,《哥本哈根协议》只是一个意向性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种道义上承诺的协议为今年的墨西哥气候谈判达成“后《京都议定书》条约”奠定了良好的谈判基础。

运用国际条约进行减排配额也可视做一种责任分担,但这仍远远达不到环境伦理中所默示的“道德责任”的标准,即不伤害无辜者、尊重他者的权利并遵守承诺。2009年,肯尼亚“绿带运动(Green Belt Movement)”领导人、2004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旺加里·马塔伊(37)(Wangari Maathai)在突尼斯“非洲开发银行”举行的“绿色能源新技术会议”上就政府领导人作用谈到:“共同的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河流、湿地、湖泊和野生动物)是社区生存的基础,但它们不能得到保护,除非该国具有良治(good governance),即负责、问责和有远见的良治以及为了共同的利益管理自然资源的领导人。”(38) 因此,面对气候变化治理这样一个国际合作难题,各国领导人如何执行环境伦理中的道德责任也不可轻视。这个责任既包括在尊重环境伦理的基础上如何和其他国家达成减少碳排放的协议,也包括教育本国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在前一个责任中,由于各国发展历程和经济目标不同,高昂的能源费用以及新税收政策给各自的国民带来了实际的、难以避免的经济困难,各国领导人也常常针对碳排放协议文本争论不休,难以履行领导者的道德责任,如美国不执行《京都议定书》、2009年各国首脑达成的无法律效应的《哥本哈根协议》等都是实例。在后一个责任中,同样,各国发展速度不同也导致国民环保责任教育难以实现或难有成效。

在个人层面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第七款呼吁:“为实现这一环境目标,特要求公民和团体以及企业和各部门承担责任,大家平等地执行共同的责任。各界人士和许多领域中的组织,他们有价值的责任品行将确定未来世界环境的格局。”(39) 这样的呼吁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很好的回应,特别是在欧洲那些先发国家,回归自然、保护自然几乎成为每一个人的自觉行为。但在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比例之大、生活状态之糟糕,直接导致大多数人把追求经济发展作为唯一的生存诉求。这样的诉求行为在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Maslow)的“需求层次理论(need-hierarchy theory)”中可以得到支持。

生存是第一需求,如果这一基本需求尚未达到,何谈其他需求和自我实现。但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企业和个人就有权利以牺牲生态环境来确保发展。以牺牲生态环境的发展最终将受到生态环境失衡所造成的生态报复。因此,如何解决后发国家的发展、民生以及环境保护的问题,还需要国际社会特别是那些先发国家拿出具体的行动。2009年,《哥本哈根决议》第三款明文确定:“所有国家均面临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为此应当支持并实行旨在降低发展中国家受害程度并加强其应对能力的行动,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位于小岛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非洲国家,我们认为发达国家应当提供充足的、可预测的和持续的资金资源、技术以及经验,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实行对抗气候变化举措。”(40) 技术、资金支持是国际社会帮助后发国家协调发展、改善民生和环境保护的硬力量,可以通过制度和条约确保执行,但从软力量角度看,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如何引导和教育发展中国家的每一个公民自觉爱护自然,还有一段艰辛的路要走。马塔伊在上述演讲中号召:“非洲各国领导人必须对自己国家的人民负责。我们不要等待其他国家和地区将我们从气候变化的消极影响中拯救出来。我们也不要仅仅关注发达国家可能愿意给我们提供的资金和技术。如果我们自己没有准备好,我们也有可能无法获得这些资源或技术。因此,至关重要的是,非洲必须在实施和使用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为非洲而拯救非洲的责任必须完全由非洲领导人和他们的公民承担。”(41) 马塔伊的号召无疑具有普遍意义。如此,我们需要在整个国际社会中对环境伦理和道德进行全面的教育,必须明确这样一个事实:环境保护与生存诉求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因为对自己的生存环境的保护实质上就是“保护家园”。(42)

在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是拥有权利和责任的一国公民,都在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但在商品消费者这个角色上是共通的,这个共通的角色把每一个人与气候变暖、温室效应紧密联结在一起。在这样的联结关系中,权利和责任也是密切相联的。作为公民,我们有权选择一国的领导人,这是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和责任,同样,在面对气候变化的事实上,在对气候变化的权利诉求中,我们的责任也需要明确。当下,各国对环境伦理中的“道德责任”还需要一个内化过程,这个过程可能很长,但各国可以借助外在的强制性制度和政策,培育这种“道德责任”,使其最终成为一种国家和个人的自觉行为。

五 结论

在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原则、标准以及价值观下,主权、不干涉原则是和平的基础。依据这样的传统主权观,每一个国家都可以过度开采自然资源、根除物种,甚至可以摧毁生态系统而不受他国的干涉。在当下的国际社会中,各国政府也赞同首要问题是解决地方和国家经济问题,因为在这些问题上,费用、利润、责任、权利一目了然。相对之下,环境保护(管理)的投入、责任、权利则因为其全球性的问题属性而出现了边界模糊以至难以明确,但这一特征又恰恰说明环境问题在本质上具有国际通性。因此,对生态保护的环境伦理必须阐述国际关系,环境伦理必须是国际伦理。一个有效的国际环境伦理必须能影响国际法、国际条约和对外政策的制定。如此,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应该将“环境伦理”作为重要考量,而对这个伦理的遵守要求各国在尊重本国、他国利益和权利的同时,尊重地球生物圈的权利和利益,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公平原则下,像气候变暖那样——超国界、超意识形态、超越人种和物种差异——超越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狭隘的国家主义观念,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治理难题。(43)

世界正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时期,这个特殊时期要求国际社会、国家乃至个人行动起来。如何珍惜自然资源、土地、河流的多样化?如何进行森林治理?如何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如何协调建设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为什么人类被视做自然之外的人?对于气候变化这样的问题,我们该怎么做?这些问题不可避免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一方面,我们可以借助科学找到解决气候变暖的途径;另一方面,作为地球上的每个单一体,我们都是地球当下和未来的责任人和利益攸关者。如果我们现在行动,我们的后代将从中获利,但如果我们仍无所作为,那么所有可能产生的气候灾难将由我们自己来承担。作为一个生活在全球化时代中的公民,我们不仅仅只是对人类有责任和义务,我们对使一切生命美好和生命生存的整个生态群都有责任和义务。因此,每个人应自觉关爱人类生活的环境,因为保护自然、维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具有的社会公德,也是每一个地球人的天赋责任。

诚挚感谢周桂银、石斌邀请笔者参与《世界经济与政治》“国际伦理”专题讨论,同时感谢《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

[收稿日期:2010-07-08]

[修回日期:2010-08-17]

注释:

① IPCC(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是一个政府间机构,其工作职责是对全球范围内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措施的科学、技术、社会、经济方面的信息进行评估,并根据需求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提供科学技术咨询。其系列报告已成为国际社会认识和了解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科学依据。IPCC于1990年、1995年和2001年相继完成了三次评估报告,2007年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包括IPCC三个工作组的分报告及一个总结报告,于2007年不同时间分别发行。

② IPCC:《气候变化2007:综合报告》,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第一、第二和第三工作组的报告,日内瓦,2007年,第5页,http://www.ipcc.ch/pdf/assessment-report/ar4/syr/ar4_syr_cn.pdf。

③ IPCC:《气候变化2007:综合报告》,第48页,http://www.ipcc.ch/pdf/assessment-report/ar4/syr/ar4_syr_cn.pdf.

④ Kristin Shrader- Frechette,“Environmental Ethics,” in Hugh Lafollette,ed.,The Oxford Handbook of Practical Eth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188.

⑤ Ted Honderich,ed.,The Oxford Companion to Philosophy,Second E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256.

⑥ “Environmental Ethics,” Stanford Encydopidea of Philosoph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ethics- environmental/.

⑦ Stephen M.Gardiner,Ethics 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http://campus.udayton.edu/~physics/rjb/UDI% 20252% 20Global% 20Climate% 20Change/Gardiner% 20 -% 20Ethics% 20and% 20Global% 20Climate% 20Change% 204-04.pdf.

⑧ James Garvey,The Ethics of Climate Change:Rights and Wrong in a Warming World,New York: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2008,pp.33-56.

⑨ Marilyn Averill,Climate Ethics,http//www.colorado.edu/geolsci/course/GEOL3520/Climate_ethics.pdf.

⑩ 《人类健康》,http://www.climate.org/PDF/Human_Health_Chinese.pdf.

(11) 《1998年中国水灾》,http://zh.wikipedia.org/zh-cn/Wikipedia:%E9%A6%96%E9%A1%B5.

(12) 《云南省297万人将因旱缺粮》,http://www.yn.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0-02/12/content_19023353.htm.

(13) 《未雨绸缪,应对天灾》,http://www.swissre.com/clients/insurers/property_casualty/disaster_risk_financing_a_paradigm_shift_ch.html.

(14) 《人类健康》,http://www.climate.org/PDF/Human_Health_Chinese.pdf.

(15) 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上述行为仅仅只是满足生存的基本需求,那么遏制这种基本需求也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中国学者潘家华及其研究团队曾多次呼吁国际社会,要区别基本需求的碳排放和奢侈需求的碳排放权利。关于中国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和碳排放权利探讨文献,请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理论框架和解决方案》,载《经济研究》,2009年第3期,第4-13页。

(16) 2004年,《布宜诺斯艾利斯气候变化伦理维度宣言》将气候变化中的伦理确定下来。在宣言的六个目标中有三个目标涉及培育普通民众对气候变化的伦理责任。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Climate_ethics#The_Program_on_the_Ethical_Dimensions_of_Climate_Change.

(17)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理论框架和解决方案》,载《经济研究》,2009年第3期,第6页。另一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国际社会关于减排责任分担的讨论也是基于这种考虑,但究竟能否达到一个令后发国家满意的责任分担路线图还需关注2010年年末的墨西哥气候大会是否有实质性进展。

(18) “祖父原则(Grandfathering Principles)”最初可追溯至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和后来的发达国家在重新设置国际制度时已经考虑将以“祖父原则”为基础,以制度规范认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权利差异。

(19) Inge Johansen,Ethics of Climate Change:Exploring the Principle of Equal Emission Rights,http://www.euro-case.org/documents/ethics-climate.pdf.

(20) 目前,国际社会正在共商以何种原则建立各国减排责任的分担机制,而这个机制必须符合的两个要件是:体现公平原则并易于操作。但这个公平原则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制定这个标准?各国应该承担多少减排责任才为公平?这既需要专业学者从科学上、可操作层面上细化,也需要政治家的政治智慧,更需要各国尊重历史、尊重发展现状、尊重包括生物圈在内的一切生物的生存权。

(21) Aldo Leopold,A Sand County Almanac,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9.作为一种公共社会哲学,由于利奥波德过度强调生态中心论,因而其环境伦理被指控有独裁趋势,有“环境法西斯主义”之嫌。但其“土地伦理”概念的提出奠定了其环境伦理哲学大师的学术地位。

(22) “Environmental Ethics,”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ethics-environmental/.

(23) 转引自[美]约翰·巴克杜尔、保罗·G·哈里斯:《土地使用伦理:国际关系的一个新兴的哲学》,载张曙光、胡礼忠主编:《伦理与国际事务新论》,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31页。

(24) 长期以来,在环境与发展关系中,推崇利奥波德“生物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者认为,人类所有进程和发展必须关注“生物的生存权”。但在目前的碳排放论争中,传统的“人类中心论”仍然是大多数国家在发展战略中的思想基础。如何协调或整合“生物中心论”和“人类中心论”并使二者并行不悖(一种理想化境界),这需要国际社会将人类定为生物圈的一员,而非主人或施主。

(25) 在各国发展战略和对外援助中,扶贫、建设平等社会、改善民生也是其核心目标。

(26) 环境伦理强调人类生命权和动植物生命权在地球生物圈里是平等的,应得到同等的保护和获得同等生存权。但由于在这个地球生物圈内,人类的“强势”地位(尽管其他生物会用自己的方式报复人类的过度扩张)常常给其他生物带来伤害,而人口的过度膨胀必然挤压或剥夺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导致生态失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72年)针对人类继续增殖人口提出了郑重告诫。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人口控制有利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

(27)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http://www.autobuy.com.cn/sseweb/printpage.asp?ArticleID=745.

(28)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http://www.autobuy.com.cn/sseweb/printpage.asp?ArticleID=745.

(29)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http://www.2c-china.com/html/news/regulation/treaty/1643725.html.

(30) 《京都议定书》第十款,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kpchinese.pdf.

(31) 黄云松、黄敏:《浅析印度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载《南亚研究》,2010年第1期,第65-77页;《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http://www.gov.cn/zwgk/2008-10/29/content_1134378.htm.另外,中国和印度在《哥本哈根协议》附录中也分别自愿承诺到2020年,在2005年水平上消减碳密度40%-45%和20%-25%。参见“Appendix Ⅱ-Nation 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 of Developing Country Panics,*”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5.php,http://unfccc.int/files/meetings/application/pdf/chinacphaccord_app2.pdf.http://unfccc.int/files/meetings/application/pdf/indiacphaccord_app2.pdf。

(32) 在欧洲,以“生态优先”的观念在20世纪70年代引起一场绿色革命。这场绿色行动最先在挪威、瑞典、芬兰、德国和英国开始发展,并最终使绿党作为一种政治力量在全球崛起,其中以德国绿党最为著名。这个由以保护环境为主旨的非政府组织发展而来的绿党,积极参政议政,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对全球的环境保护运动具有很大的积极推动作用。

(33) “Appendix Ⅰ-Quantified Economy-wide,Emissions Targets for 2020,”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4.php.

(34) “碳中和”是指,先计算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并通过植树等方式吸收这些废气,最终达成排放与吸收平衡的环保目标。参见《挪威要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http://www.carbonneutral.net.cn/read.php/54.htm。

(35) 《英国发布碳预算体制下首份年度碳排放报告》,http://www.chinanews.com.cn/ny/news/2010/03-19/2179942.shtml.

(36) 《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为抑制全球气候变暖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京都议定书》给各框架公约参与国中的工业化国家分配了一定数量的减排配额。

(37) 旺加里·马塔伊博士是非洲杰出的环保活动家,“十亿棵树活动”的倡导人。她为实现非洲民主、人权和环保所做的不懈努力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2004年,诺贝尔奖委员会授予她诺贝尔和平奖,表彰她在环境可持续性和赋予妇女权利方面做出的杰出贡献。

(38)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An African Chores on Climate Change:From Activists to President,A Call for Urgent Global Action,” African Renewal,Vol.23,No.4,2010,p.13.

(39)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http://www.autobuy.com.cn/sseweb/printpage.asp?ArticleID=745.

(40) Copenhagen Accord,http://www.denmark.dk/NR/rdonlyres/C41B62AB-4688-4ACE-BB7B-F6D2C8AAEC20/0/copenhagen_accord.pdf.

(41)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An African Chorus on Climate Change:From Activists to President,A Call for Urgent Global Action,” p.13.

(42) 2010年1月28日,北京环境交易所宣布,其已与兴业银行联手启动国内首个针对个人的碳交易平台,为中国公民主动参与碳减排、实现个人的碳中和提供渠道。参见《个人参与碳排放交易的解读》,http://www.cma.gov.cn/qhbh/gzysykp/201003/t20100301_60213.html.关于个人如何参与拯救地球、对抗全球变暖,请参见The Green Patriot Working Group,50 Simple Steps to Save the Earth from Global Warming,Los Angeles:Freedom Press,2008.

(43) 由于气候变化的无国界特质,一个超主权的国际机构的建立应该提到日程上来。这个机构可以作为大气资源和生物圈非人类的生命体的代言人,提出自己的权利诉求。而各国面对气候变化治理的难题时,适度的主权让渡可以保障全球气候治理的高效性。当然,这个“适度”的细化还需要专家学者从实际操作层面上反复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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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权利与责任--对气候变化的伦理思考_碳排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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