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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325X(2007)06-0064-03
1 中国呈缴本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的呈缴本制度始于20世纪初。清末,由于外国列强的入侵,统治者的腐败,清政府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一部分有志之士为了挽救中华民族的危亡,纷纷著书立说,创办报纸,介绍西方学说,宣传自己的主张,出版印刷业随之发展起来。清政府为了控制和规范出版印刷行业,于光绪32年(1906)6月由商部、巡警部、学部共同制定出《大清印刷印物专律》,共6章42条,于次年颁布实施。其中有关呈缴本的规定有两条:
第2章第9条:凡印刷人印刷各种印刷物体,即按件备两份呈送印刷所在之巡警衙门,该巡警衙门即以一份存巡警衙门,一份申送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凡违犯本条者,所科罚锾不得超过银元五十元,监禁期不得过一月,或罚锾监、禁两科之。
第3章第7条:经理记载物体出版之人,须将所出版发行之记载物体,每件备两份呈送发行所在之巡警衙门,并同时由邮局禀呈一份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凡违犯本条者,即按照本律第二章第七条科之[1]。
光绪33年(1907年),清朝商部、巡警部、民政部、法部制定颁布《大清报律》,规定了报纸的呈缴专核与惩罚制度。民国以后,袁世凯担任大总统期间,先后颁布实施《报纸条例》、《出版法》,其对书、刊、报送缴审查的规定与大清的两个律例大致相同。1916年,鲁迅以北洋政府教育部的名义,通过政事堂征得内部同意,通令全国,凡国内出版的书籍均应报部立案,并规定呈送京师图书馆(今国家图书馆)一份庋藏,未能实施[2]。1917年4月,内务部复文通行京内外,自此中国有了向图书馆呈缴样本的制度。
1927年12月,中华民国大学院颁布了《新出图书呈缴条例》,共4条,规定出版者须将新出图书3份呈送大学院,后因大学院制取消,条例未能执行下去。1930年3月,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布实施《新出图书呈缴规程》,共6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出版者自图书出版发行两个月内将图书样本4份呈送所在地省教育厅或特别市教育局,该省(市)教育厅(局)留存1份,其余3份分别送寄教育部图书馆、中央教育馆、中央图书馆各1份庋存。出版者如不呈缴,禁止该书发行[1]。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呈缴本制度极为重视,1952年,我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规定,各出版社应向北京图书馆呈缴书刊。1952年8月16日,政务院公布了《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暂行条例》,其第8条第9项规定北京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等享有接受一份呈缴本的权利。同年11月,出版总署根据这一条例制定了《征集图书期刊样本办法》,完善了我国出版物的呈缴制度[1]。1955年4月25日,文化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规定凡公开发行的书籍、图画、杂志、均应在出版后三日内,由出版者缴送样本给出版事业管理局图书馆、北京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各1份。1979年4月18日,国家出版局193号文件颁发了《关于修订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规定出版社、杂志社、报纸编辑部应向国家出版局(现为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包括二库)、北京图书馆呈缴样本。1982年国家出版局并入文化部,称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该局于1984年6月、1985年1月先后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条例第18条重申图书期刊出版后,出版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样本,过期不缴,经国家版本图书馆通知后仍不缴者,由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通报并罚款[1]。1987年出版局撤销,其职能并入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1991年9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署990号文件发布《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重申1979年“样本办法”仍然施用,并补充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是把音像制品列入缴纳样本的范围。同年11月4日,新闻出版署又发出新出期字[1991]第1316号文件“关于调整向北京图书馆缴送杂志样本数量的通知”。文件规定,把杂志向北京图书馆缴送样本的数量由1本增至3本[1]。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呈缴本基本上是按这一文件精神执行的。
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购书经费相对减少,各省级公共图书馆纷纷呼吁地方政府立法,以加强地方文献的保护。1987年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年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7年深圳市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2001年7月,湖北省人大通过《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01年内蒙古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2002年7月,北京市人大通过《北京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河南省政府颁布《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年12月,浙江省政府颁布《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3]。各地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对地方文献的呈缴制度都做了明确规定。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19条(出版物样本的送缴)规定,“除特殊种类或者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本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自本单位出版书刊资料之日起30日内,将样本送缴市图书馆收藏,具体送缴办法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4]
《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出版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公共图书馆送缴出版物样本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送缴。”[5]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方文献资料的征集工作,建立地方文献资料呈缴制度。地方文献资料的呈缴范围: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和其他单位编撰、绘制、印刷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6]
2 国外呈缴本制度的状况
2.1 英国
英国呈缴本制度起源较早,从1610年的波莲协约,1662年的出版授权法,到1709年的著作权法,都规定出版者须将样本呈缴英国印刷同业公会、大学图书馆等。现在英国实行的呈缴本制度主要依据1911年制定的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1)英国出版者每出版一本书,在出版后一个月之内,应自费寄送一册到大英图书馆委员会,同时,该委员会应给出版者一张书面收据。(2)英国出版者需依照下列图书馆最高当局的要求或指示,寄送一册图书到伦敦的转寄库房。寄送图书的期限规定如下:假如在出版后十二个月之内的有效催缺期限中接到书面请求书,需在接到书面请求书一个月之内寄送;假如在出版前接到书面请求书,需在出版后一个月之内寄送;这些图书馆包括牛津大学波莲图书馆、剑桥大学图书馆、国立苏格兰图书馆、都柏林三一学院图书馆、国立威尔士图书馆。百科全书、报纸、评论、杂志或分成多册次、多部分出版之书,一份书面请求书则意味所有后续出版之其余册次、部分都需送缴。(3)寄到大英图书馆委员会的书,必须是附有地图、插图的完整版本,而且必须与正式出版时的最佳版本一样的色彩、外观。还必须装订、缝合、粘贴成册,用最好的纸张印刷。(4)寄送到本条文内所指“其它图书馆最高当局”的书,必须是印刷在此书大量印刷销售时的纸张上,也须具备此书准备销售时之相似版本情况。(5)寄到国立威尔士图书馆的书,不包括The Lord Predi dent of the Coucil之法规内所特别规定的类别。(6)假如出版者不遵守本条文,将会立即处不超过5英镑的罚金,再加上书的价值。罚金交付予大英图书馆委员会及其它图书馆之最高当局。(7)本条文内所指之“书”,包括书的每一部分、小册子、单张印刷文字、单张乐谱、地图、平面图、个别出版之图表。但不包括书的任何第二版或后续版次,除非这些版次包括增补或修改资料,附加在书内之单张文字、地图、印刷品、版面、如有增补或修改,亦需送缴[7]。
除了上述制度之外,英国还有“志愿寄存”制度,它不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寄存与否,全靠寄存者的自愿。大英图书馆收藏各唱片、录音公司寄存的唱片、录音带、光盘等。英国电影学院收藏各影视公司寄存的电影拷贝和电视录像带等。虽然志愿寄存品的来源不稳定,但其收藏效果还是比较好的。
2.2 美国
美国的呈缴本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790的《著作权法》,该法规定所有有著作权的书刊资料均要送缴国务院。1864年该法修正,增加了“著作人应将书刊缴送史密索尼恩研究院和国会图书馆”的条款。1897年,美国国会图书馆下设著作权局,该局成为缴送制度的执行机构。现行美国呈缴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反映在《著作权法》中407、704条款,其主要内容如下:(1)著作物之著作所有权人或独占出版权人,应于著作发行后三个月内,将在美国出版附有著作权标识之著作物缴送国会图书馆最佳版本两份;如著作物为录音资料,其最佳版本录音资料两份,同时附送此录音资料之印刷资料两份。此项著作物送缴并非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2)著作物或录音资料应缴送给著作权局,以供国会图书馆典藏与使用。经送缴者的要求,缴交登记费时,著作权局应发给送缴收据。(3)著作权局于下列情形得免除任何种类资料之缴送,或要求其仅送缴一份:如图表、插图或雕刻作品,以及作品发行量在五份以下,或作品发行量甚少,送缴两份造成负担太重,以及不公平或不合理等情形。(4)著作物发行,经著作权局通知送缴后,三月内未依期限办理送缴者,送缴义务人将受到下列处分:每一份著作物,处以美金250元以下之罚金;缴交应送缴著作物之复制品或录音资料的零售价,以作为国会图书馆指定的基金费,如果无零售价时,则由国会图书馆依其采购需求核定合理的价款;如系属故意或屡犯前条款时,除缴纳前款之罚款外,另再处以美金2500元的罚金。(5)关于传播节目的送缴规定,著作权局可提出书面要求,要求传播所有权人送缴一份传播节目的复制品或录音、录影资料,国会图书馆也可直接从公演时复制一份,以供作为档案存备用[7]。
2.3 日本、韩国
日本缴送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昭和23年(1948年)颁布的《图书馆法》,该法律经过4次修正得以完善。图书馆法第24、25条是关于缴送的条文,条文规定应缴送的出版物包括:图书、小册子、期刊、乐谱、地图以及电影技术制作的作品等。国会、公共团体的出版物出版在500部以上,应依法缴纳30份,500部以下者则酌情缴纳。一般出版物按规定须缴送1份,并规定民间出版物依法缴送可给予适当的补偿,图书唱片补偿40-70%,期刊为40-50%,缩微资料在50-70%。接受缴送的单位为国会国立图书馆,出版者无故不缴者则处于五倍的罚金。尽管如此,日本的缴送率只有70%[8]。
韩国缴送制度始于1963年10月制定实施的《图书馆法》。1987年该法修正,规定国家机关、地方团体或出版社应将出版品(包括图书、期刊、地图、幻灯片、唱片、录影带、录音带、软件等)3份缴送国立中央图书馆。1991年该法废止,代之以《图书馆振兴法》,规定将缴送份额减为2份,对不缴送者处以书价10倍以下的罚金。1994年,《图书馆振兴法》废止,另订《图书馆暨读者振兴法》,缴送办法没有改变[9]。
2.4 加拿大、澳大利亚
加拿大缴送制度建立较晚,始于1953年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建立。1985年颁布实施《国家图书馆法》,1995年又制定颁布《国家图书馆图书资料送缴法规》,规定全国出版者在出版物发行一周内将一定份数的出版物送缴至国家图书馆。出版物缴送范围从当初的图书,逐渐增加了期刊、录音作品、多媒体组件、缩微资料、光盘与录影作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者经催缴仍不缴送者,将依《加拿大刑法》第787条和《国家图书馆图书资料送缴法规》进行处罚[9]。
澳大利亚的缴送始于1968年《著作权法》的实施。根据该法第201条规定,所有澳大利亚出版机构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将1份出版物送至国家图书馆,送缴的书刊资料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小册子、乐谱、地图计划书、插图、表格等。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亚各地区都有自己相关的缴送法令法规。在新南威尔士州,根据其著作权法规定,州立出版者须在两个月内分别将1份出版物送至州立图书馆、州国会图书馆、悉尼大学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北领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塔斯梅尼亚洲、维多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等也都有本州的缴送法令,除了都向国家图书馆缴送外,还都向本州州立图书馆呈缴[9]。
3 思考
通过对中外呈缴本制度的介绍和比较不难看出,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呈缴本都是比较重视的,虽然建立呈缴本制度的时间有早有晚,但其内容和目的大都是一致的。在一些具体做法上,国外呈缴本制度有不少好的模式和办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反思我国呈缴本制度的现状,还有不少地方值得我们探讨。
3.1 呈缴本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虽然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套关于呈缴本的制度,先后制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文件,但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由于各地区、各部门有其各自的利益,我国呈缴本呈缴的状况还不能令人满意。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呈缴本制度,建立更为科学、严格、有效的缴送机制和奖惩机制。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客观上也要求呈缴法的出台。当然,呈缴法不一定单独出现,或依附“出版法”,或依附“著作权法”,或依附“图书馆法”。只有有了法律,各种行为和做法才会有法可依,制度才能更科学。这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所在。
3.2 呈缴内容和范围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和界定
从国内外目前呈缴情况来看,对传统的书刊、声像、缩微等资料的呈缴规定比较明确细致,对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作品尚无定式。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不断普及,对这一领域呈缴的界定有待于我们深入研究。另外,对呈缴单位、受缴单位、呈缴时间、份数、罚款、执行机构等都须明确。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和财政状况的好转,对呈缴单位和个人应该有奖励和补偿办法,以利于呈缴制度的执行。
3.3 地方文献的呈缴值得探讨
澳大利亚各州呈缴法规都明确规定,本州出版物除了向国家图书馆呈缴外,还要向各自州立图书馆呈缴。笔者认为此法值得借鉴。如果各省馆能成为本省出版物的受缴单位,不仅能节省相当一部分购书经费,同时也为定期收藏保存本省文化资源提供保障。要建立这一制度,尚需各方的努力,只有宣传到位了,才能引起地方领导和立法者的重视,才有可能出台这样的法规。
3.4 建立志愿寄存和捐赠制度
志愿寄存全凭出版者和制作者的自觉行动。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相信这一制度是可行的。美、英在这方面都取得了好的效果,许多地方是值得借鉴的。国内一些图书馆虽然也接受捐赠的图书资料等,有的还设立了专门的捐赠阅览室,但还不是一种制度,只是被动地接受捐赠,要使其成为一种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收稿日期:200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