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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09)01-0051-05
十七大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四位一体的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关注民生、体恤民情成为社会建设的重心。刚刚结束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公报中又突出强调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社会保障作为民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保障系统,其建设状况如何事关全民福祉能否充分实现。社会保障首先应有正确的理念作为价值取向,要对社会保障进行合理的规划,对保障对象进行甄别,微观层面的社保制度应当实现保障水平基本均等化,在执行层面要能够审时度势,做到既不损效率的工具价值,又能提升能力的平等,在源头上起到保障的作用。这些理应是社会保障伦理应关注的重要议题。
一、人道主义视域下的社保理念解读
人道主义作为一种道德原则有多种表现形态。它“导源于拉丁文humanus(人的),泛指一切强调人的地位,肯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幸福,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思想体系。”[1](P149)以往很多人对人道主义的理解有失偏颇,认为它是西方社会所特有的,是个人主义的矫饰。其实,抛开意识形态色彩,从其本义来审读,人道主义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它体现国家和社会尊重人的本性,珍视人的个性,维护人的自主性,同时也不乏社会连带主义和温情主义。人道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道主义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从而主张把任何人都首先当作人来爱、来善待的思想体系……狭义的人道主义则是视人本身的自我实现为最高价值从而主张使人自我实现而成为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的思想体系。”[2](P182)人道主义要求无差异地善待所有人,使其成为人,将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尊重人的主体性,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社会保障的起源有着鲜明的伦理色彩,它高扬人道主义的大旗,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人文关怀。因而可以说,“人道思想是社会保障的灵魂,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伦理道德原则。”[3]人道主义视域下我国社保理念的偏差主要表现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隐性导引、目的异化为手段的错误归位以及福利污名强色调的无意彰显三个方面。
其一,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隐性导引。社会达尔文主义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信条引入人类社会,并认为它是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源动力。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情况,社会达尔文主义在我国几乎没有市场,而且不断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贬斥,因此其流毒蔓延不是很重。但是改革开放后,微观领域僵硬的计划经济被解除,代之以市场的自主运作,人们沉睡已久的竞争活力激发起来,社会连带思想也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与此同时,在宏观层面,国家不遗余力地进行工业化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如何快速发展生产力成为首选目标。我们知道,“工业社会的总体思路是外向探索和实体化建设性的,权力、实力、势力是其关键词,力学是工业文明的客观规律,‘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论是工业社会的政治学。”[4](P273)当竞争日益受到推崇,实力愈发得到重视,权力倍加受到追捧,为强者辩护也就显得理直气壮。情境主义认为当下情境对人们的思想意识有制约和导引作用,处于该情境中的一切事物无不打上其烙印,尽管有些呈显性,有些是隐性。虽然我国社保理念没有鲜明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色泽,但也能隐晦地觉察到其间不乏劣等处置的颗粒。劣等处置即是说无论采取何种措施,该措施都不应使劣势者的境况好于最差的非劣势者的境况。在此种社保理念的隐性导引下,整个社会大环境对过度竞争甚至也首肯、默认,人们倾向于认为人人应该自助,责任共担遭到淡化,因而弱势者很难得到同情和善待。
其二,目的异化为手段的错误归位。按照康德的意思来解读,人始终都是目的而非手段,即使作为善的手段也不可以。既然人永远是目的,那么必须时时彰显人的本性,处处凸显人的主体性,而不能本末倒置,将人降格到工具层面。社会保障作为一种人为关怀机制,也应以人为目的,将人的全面发展、免于困苦置于最核心的地位,而不应将其视为规训穷人的工具和怀柔弱者的手段。我国社保理念过于强调社会保障的外部效用,忽视其自身内在的善,即仅仅将社保作为维系政治稳定的保护伞、安全网,当作社会的减压阀、减震器。其实,社会保障不仅是一种手段善,同时也是一种目的善,它时刻从理性存在者的主体性角度来权衡一切。“虽然手段取代目的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而且必须,它也有危险。”[5](P390)该危险就是仅仅将社保简化为手段,致使人们挖空心思地在工具理性层面上做文章,至于所设计出来的精致的社保工具能否与人的属性对接,能否体现人的价值理性,则不在考虑范围之内。这样的做法常常会导致如下结果:由于在手段上过于呕心沥血,往往使手段变成了目的,原始目的则可能消失得无影无踪。
其三,福利污名强色调的无意彰显。福利污名首先意指整个社会大环境给劣势群体贴特殊标签,以其处于弱势境况为耻,同时在给他们提供福利时相伴随的人格尊严的玷污及自尊心的伤害。福利污名主要出现于社保模块中的社会救助层次,它在我国社保理念中的体现可以从三个向度分析。首先,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隐性导引下,在以能力为本位的现实社会中,社会主流群体会赋予弱势者特殊标记,以此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耻感文化,人们会向接受救助的人另眼相看,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这种强色调的福利污名带有很大的鄙夷成分。其次,政府由于担心陷入福利陷阱,在救助理念上就预先设置“社会救助不是免费的午餐”,在弱势群体得到救助的同时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以此激励他们加入正常人的行列。此种理念下,社会救助通常伴随家计调查,该程序相当繁冗,必须经过所在社区的多方公证,然后再张榜公布,也即须通过“个人申请——居委会核实——街道办事处核实——区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复核备案”[6](P71)等几个环节。虽然此种做法本意并非让受助者难堪,但实际操作中却给他们及家庭带来过多的不必要的窘迫,为了避免福利污名对孩子等家庭特殊对象自尊心的伤害,部分人不得不拒绝如此垂怜。再次,在社会与国家的双向合力下,受助者自我实现了库利的“镜中我理论”,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种亚文化:贫困文化。
二、国家伦理实体下的社保规划透视
在国家这个伦理实体中,“一方面,如吉登斯所说的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中的抽象系统以一种客观的方式保证私人交往中的契约的正义性及其兑现;另一方面,如罗尔斯所揭示的那样,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通过正义的安排保证个人的基本福利,以及平等基本自由的实现。”[7](P432)如何保障个体的基本福利及平等自由,是作为伦理实体存在的国家的重要责任与义务,而该责任与义务的核心就是国家在一切统筹安排中必须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一定意义上,我国现在的社保规划还未完全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这种对等性。
我国改革开放前实施的社保规划虽然不尽合理,城市与农村也有差别,但其差异性并未像现在如此明显。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和工业化建设重心地位的采行,为了给工业积累资金,国家实行工农业“剪刀差”政策。几十年来,采取的对农业、农村不断抽取资源以支持工业、城市发展,使得大量农业和农村资源流入工业和城市,农村地区只能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失去了自我发展能力。社会保障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宏观上谋划的也是城乡分离的社保规划,城市社保处于优先发展地位,城市地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等各个社保项目得以建立并日臻完善。对于农村社保,则以农村地区有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遁词,建立的主要是处于底线上的社会救助及零星的社会福利。但是,这种遁词在现时期已经没有说服力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常态化,家庭愈来愈小型化,家庭保障功能日趋衰弱。而且,土地的保障作用也日渐式微,这可以从三大产业的产值总量对比中看出。200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10871.0亿元,第一产业24737.0亿元,占11.7%;第二产业103162.0亿元,占48.9%;第三产业82972.0亿元,占39.4%。[8]由此观之,第一产业所创造的产值已今非昔比,再加上城市化过程中土地不断被征用,土地保障之说已不合时宜。此外,现阶段我国正全力进行现代化建设,依据梅因的看法,“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庭……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9](P46)既然在这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中,不可避免地伴随家庭依附的消灭,而土地保障也已退化,那么农村社会保障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具体到各社保模块,亦存在为配合国家宏观战略而将部分群体排除出社保规划的现象。例如为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而在国企优先建立起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并且到目前为止,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大多还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其他正规企业单位,乡镇企业等经济体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被纳入其中;真正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私企、个体仍属少数。
将广大农村成员排除在社保范围之外体现不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因为先前广大农村为了支持城市和工业化发展已经作出很大牺牲,维护了类的整体利益,尽了义务理应得到与之相匹配的权利。同样,某些社保模块仍将部分群体对象隔离的做法亦不符合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违背了国家伦理实体应一视同仁的价值取向。并且,此种人为划线也有悖于结构功能主义的社会保障主张。以塔尔科特·帕森斯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认为,社会系统要保持均衡和持续存在就必须履行某些功能,而“这些功能‘必备项’、‘迫切要求’或‘问题’会约束社会安排,以便使后者与自身一一匹配。”[10](P119)易言之,就是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期间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政府通过相应的统筹安排,采用新的治理工具来克服这些问题。因而“社会福利的兴起与发展是对社会的结构功能分化的功能性反应,政府透过社会福利服务来干预解决社会问题乃是社会结构的一种‘功能必要性’,是为了达成社会系统的整合与均衡。”[11]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加速变迁,社会分层加剧,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三大产业比重发生明显变化,工业化处于中期阶段,且“三农”问题已成为我国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健全以及相关社保模块对新保障对象的吸纳,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必要性,国家必须诉诸于社保规划宏观层面的转变,对社保规划对象进行变更,将农村和农民以及被某些社保模块隔离者纳入社保规划范围,据此再制订相应的微观层面的社保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利与义务对等化,才能体现出真正的共同体德性,也才符合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的真正角色。
三、制度正义视角下的社保制度考量
制度是人们确定其权利、对他人所承担的风险、义务和责任的具有约束力的关系束。[12](P5)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制度的主要功能有:一是减少交易成本,增强交往预期,加大可协调性;二是界定产权并保护之。任何制度都要立基于一定伦理观念之上,体现出合道德性。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3](P56)制度正义又称制度善,分为内容的善和形式的善。内容的善指涉制度的有效性,它通常只有被执行之后才能明了善否。形式的善则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因为它关乎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涉及人们的认同感。一个“善”的制度必备条件是:“它至少在形式上不因人而异,能够被无差别地一致实施。”[14]从制度的形式善来考量,我国社保制度是有所欠缺的,这种欠缺表现在被纳入同一社保制度下的保障对象受益不均,产生优势集聚效应和劣势集聚效应,是同一制度的差别实施、差别待遇。这种差别实施主要表现为:各地区保障人数的不均衡,享受待遇的不均等。首先,我国各地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人数存在很大差异:东部较发达地区无论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还是社保中的其他保障项目,享受人数要比中西部地区多得多。以养老保险为例,“西部地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不到全国的20%,农业人口覆盖率不到5%,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只有东部地区的1/10”[15]。而且在未实现省级统筹的地区,不同市县的保障范围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其次,保障层次、享受待遇水平的差别:东部沿海各省市由于经济发达且有充裕的社保资金,因而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社保金额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的社保待遇优于偏远城镇;而城市与农村受益水平相比又存在着结构性差异,这在社保中的社会福利项目上体现的较为明显。
公共社会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子项目,包括公共设施、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及社区福利等,它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按产品属性来界定,社会保障具有混合物品的性质,公共社会福利则应属于公共产品,它满足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向所有人开放,因而具有共享性。政府和社会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理应按同一水平向该制度下的所有人供给。不像第二部分中的社保规划那样直接将农村和农民排除出社保的某些模块之外,公共社会福利虽然将农村和农民纳入其保障范围,但与城市相比,两类对象的保障水平根本不在同一层次,受益不均十分明显。农村所享受的公共社会福利主要是以重大疾病预防为代表的公共卫生福利、近年才开始的以免费义务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教育福利等等,其他社会福利项目则少之又少。这与城市多种多样的社会福利相比,呈现明显的畸形态,其根源之一是税收收入存在着巨大差异。1994年分税制后,流转税成为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流转税的纳税人主要是集中在城市地区的各类工商企业,所以“流转税客观上存在着收入向城市集中的机制……但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考察,……广大农村社会成员因消费各类商品和服务事实上也承受着大量的流转税负担,但这些收入并未形成乡镇的收入来源”[16]。这意味着流转税天然具有向城市汇集的趋势,不仅发达的工商企业为所在城市交纳大量流转税,就连广大农村地区也成为城市隐蔽的税负承担者,因而城市的流转税收入与农村相比占有绝对比例,城市地区的税收收入远远多于农村。这样一来,需要由庞大资金支撑的公共社会福利就只能集中在城市地区,“占全国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享受了95%以上的社会福利资源;而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居民却只享有社会福利资源的5%”[17]。尽管这些福利设施大多是依靠城市本级政府财政拨款得以建立健全,但从上面分析可知,它们是由城市自身收入加上农村流转税等收入共同维护的,因而也是一种变相的社会供养。广大农村尽管被纳入公共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很大程度上却是自养,只享有5%的福利资源便是明证,各种公共设施建设,都需要农民自己集资,国家拨付微乎其微。不同的保障层次导致迥异的福利现状:城市福利设施先进齐全,部分甚至闲置;农村却呈现另一种景象,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连最基本的教学设施、教学设备都不齐整,形成优势集聚和劣势集聚的鲜明对比。
另外,优势集聚效应和劣势集聚效应还缘于社保各模块权重值的本末倒置。社保主要模块的权重次序本应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它们是按底线生存——基本生活——高层发展这一逻辑顺序而演进的。但许多情况下,当一部分人仍处于底线生存及基本生活未有切实保障的情势下,另一部分人所享受的、用于高层次发展的福利设施已大大超过其需求量,并且真正能够享受到、享用得起这些高福利资源的只是少数人。换言之,政府在配置社保资源时,主要模块的权重并没有拿捏得当,形成优势集聚一方和劣势集聚一方。社会保障很多模块中都存在类似的全国同一社保制度下的差别实施。这种同一制度下的差别待遇与社保规划将某些对象直接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相比会带来更大恶果,因为它从根本上动摇了该制度的正义性消减了人们对它的认同感,强化了人们的社会记忆,透支了国家的信任资产增加了政府的信任赤字。而社保规划直接排除某些保障对象则由于中间存在着一个历史因袭的问题,往往不会引起被排除者的注意,甚至认为其理所当然。从此种意义来剖析,制度正义是何等重要就不言而喻。社保制度只有以体现正义的伦理精神作为内在价值标准,对具有保障资格的所有对象无差别实施,才能符合制度的正义性,也才能赢得共同体的认同。
四、经济伦理原则下的社保践履解构
效率与公平是经济伦理的两个基本价值原理,目前许多学者偏重于阐释它们之间的矛盾及提供化解对策。本文认为,具体到社保实践,虽然也存在这种二律背反,但解构矛盾及建构对策不应成为中心,而应着墨于效率与公平各自的本质层面:如何达到帕累托最优,怎样践行实质公平。效率在经济学里意指投入与产出之比,它直接指向经济效用,追求高效率意味着求索效用最大化。与此同时,效率亦有伦理意蕴。寻求效率必然要对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如何重组资源则内含着行为者的价值判断,遵循着相应的价值标准,而且有效率的经济活动本身就是对经济价值的创造。此外,在人类经济行为中,效率又充当着手段善的角色,具有工具价值,它有益于整个社会福利总量的累加,因而合乎道德价值目的。公平理论林林总总,各种思想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狭义上的公平是指对经济价值的分配,它体现出一种社会道义取向,是文明社会不断进步的自我管理机制。“在经济伦理的研究视野内,效率的价值原理表达着行为目的的实质性价值实现,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有效或是否善的基本依据。公平价值原理则表达着社会道义的伦理理想,是人们用以评判个人和社会的经济行为、特别是对经济效用价值的分配是否正当合义的伦理标准。”[18](P120)社会保障在实际践履中必须以效率最大化和实质公平为价值取向,但这种公平性不能是简单的资源转移,而应再深入一层,以能力的平等作为终极目标。
以效率视域解构我国社保践履,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其一,提前退休政策使效率受损。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文件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为50岁,女干部为55岁,特殊工种及因工致残的可提前退休。对于这种做法其初衷无可厚非,但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不规范的提前退休现象,并且屡禁不止。在这种大环境下,社保践履过程中没有能够及时采取相应对策致使养老保险金空账问题加剧,损害了效率。加之现行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不是很低,这助长了职工个人的道德风险,因为其提前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比工作时的工资并没有少很多,并且其还可以重新自谋职业。对效率的损害主要表现为提高了赡养率,继而阻碍了企业的资本形成,降低了企业的再生产率。随着退休人数的增多,相对来说在职员工供养的老年人增多,因而缴费也增多;员工福利水平的下降必然要求提高工资以弥补“损失”,这样企业人力资本也跟着被推高,从而减少了资本积累,影响了扩大再生产,降低了国际竞争力。解决对策除了规范提前退休外,还应将养老金的替代率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准上,以此弱化职工的道德风险。其二,统筹层次低带来效率损害。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绝大部分仍集中在县、市一级,真正实行省级统筹的只有北京、上海、福建等少数省市。统筹层次过低使得社保基金分散在各地方社保局,这种分散管理的状况产生两方面的问题而使效率受损。一方面,分散管理加大了管理难度,增加了管理成本,从而降低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各自为政,社保基金互济性欠缺,“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加大了结构性资金缺口,削弱了基金调剂能力。”[19]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分割,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破坏了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削弱了比较优势,致使要素配置缺乏效率;社保基金结构性缺口的扩大迫使政府用财政去填充,这会挤占本该用于投资建设方面的资金;基金难以调剂不利于集中运营,妨碍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运行。其三,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低效率。由于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还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及国债认购上,增值率偏低,资本的实然收益并未反映应然的边际生产率。在高通货膨胀下,银行存款很难保值增值,而国债收益率又非常低,因而总体收益较低。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固然重要,但若使基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仅有极低的收益率,则是一种浪费。这样说并非是赞成将其挪用于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而是强调社保基金在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投资渠道也应多元化,可考虑应用多种金融工具,如进入股票市场,参与证券投资,投资不动产或交由信誉较好的信托机构进行基金的投资运营等等。通过组合投资,发挥专家理财功能,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尽可能规避风险,实现收益最优化。另外,我国社保基金在运营过程中监管也存在漏洞,许多地方的基金都被挪作他用,致使某些收不回来形成呆账和坏账。概言之,上述种种社保践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有损效用最大化,降低了效率的工具价值,消减整个社会的福利总量,因而不是善的,是需要改进的。
公平视域解构社保践履。按照能力平等理论的相关思想来阐释我国社保实践,存在着这样的误区:忽视上游干预,偏好事后补救。阿玛蒂亚·森是能力平等理论的提出者。他界定的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做或不能某些事情的可能性。森认为,“资源主义是对福利主义的改进,但是,资源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能力不能还原为对资源的占有。只有能力才提供了自我实现的可能性”。[20](P145)如上述,森不完全赞同资源平等理论,他认为资源不一定能够转化为能力,只有能力才是由弱势转化为优势的尺度,是实现平等的杠杆。现实情况确实如此。一项看上去很完善的分配制度往往并未产生决策者当初预设的结果,究其原因大多是分配偏重单纯的资源转移,热衷于事后补救,不注重从上游干预。只有当分配的资源转化为能力时,才会有造血功能,否则只是一味的输血,弱者劣势境况仍然不会有所改观。反思我国社保践履,很大程度上忽视能力平等方面的工作,这突出表现在社保中的社会救济模块。不管最低生活保障线划在哪一层次,救济金的多寡并不足以使其摆脱弱势境地,关键是提高受助者的能力。我们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受助者参加的许多技能培训项目技术含量偏低,实际操作中不够规范,随意性很大,并不能真正转化为受助者自身的能力。此外还突显在基础教育领域:数据显示,“全国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中所占比例分别是93%和48.7%,城市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人口分别是农村的3.5倍、16.5倍、55.5倍、281.5倍、323倍。”[21]确实是触目惊心的数据。对农村及弱势群体的扶持若不是不从源头和上游干预,忽视起点公平,事后补救的作用则微乎其微。其实,森的能力平等理论也印证了现在比较盛行的人力资本投资理论,二者都相当重视人力资本的作用。鉴于此,我国社保践履也应注重保障对象的能力培养和锻造,不能仅仅分配资源,更重要的是“分配能力”,只有从上游进行干预,才能真正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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