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与个人所有制的重构_所有制论文

股份制与个人所有制的重构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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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在阐述资本主义积累史时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实际上指的就是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公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借用说法。

马克思之所以使用“个人所有制”这一概念,是同他从哲学的高度,用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的规律,总结从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到资本主义的大私有制,再到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发展过程有关的。

从小生产个人所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过程,首先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对小生产私有制的否定。小生产者的基础,第一是劳动者个人对他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直接结合的;于是,第二,小生产者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不剥削他人的生产者,是“自由私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0页);因此,第三,小生产者自己占有自己的生产成果。这是小生产个人所有制的几个要素。但是,小生产这种生产方式又是以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基础的,因而排斥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只能同生产的狭隘界限相适应。小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不断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被资本主义的大私有制否定了。其结果,一方面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为自己的劳动转化为为他人的劳动,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生产转化为靠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所有制仍然保留了私有制形式,尽管同小生产私有制相比,根本内容不同了。显然,从小生产到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既有否定的东西,又有肯定的东西。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和产品的资本家私人占有这一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公有制一方面否定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私有性质,同时又肯定了生产社会化基础,肯定了与生产社会化相适应的生产资料集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产否定。在某些方面又回复了小生产个人所有制的若干特征。其中主要有:生产资料重新回到了劳动者自己手中,二者不再分离,而是直接结合的;生产过程重新成为劳动者的自主劳动过程,不再受他人指挥和剥削,产品归生产者所有;劳动者成为可以自由发展的个人。显然,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小生产私有制具有上述若干共同的形式特征,马克思才能够借用“个人所有制”这个概念,说社会主义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上述这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不是个人所有制的简单复归,而是迈向了更高级的形式。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后者是劳动者的公有制。

(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共同占有”的股份制

1.“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建立“人人皆有的私有制”。

有论者认为,私有制有两种类型:一是“部分人的私有制”,“即全社会生产资料只归社会上一部分人所有”;二是“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也就是‘个人所有制’”。并且认为,“马克思批判的是第一种类型的私有制,而并没有批判第二种类型的私有制”。

上述观点包含着多重错误:第一,私有制就是私有制,而不分什么“部分人的私有制”和“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第二,在阶级社会中,除了剥削阶级私有这个占主导地位的私有制外,还有劳动者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即小生产。劳动者个人的小生产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成为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而只能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界限相容。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建立普遍的“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其必然结果是,以小生产开始,以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部分人的私有制”告终。第三,在公有制经济中,每个劳动者都是所有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可以叫作“人人所有”。但是,公有经济中的“人人所有”,并非意味着劳动者个人是独立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所有者。劳动者只有以社会共同体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才是真正的所有者。在完全意义上的公有经济中,如果哪个劳动者要独立地行使所有权,那实际上是在割裂公有制。因此,只要是真正的人人所有,就只能是劳动者共同体作为所有者的公有制,不可能是个人作为独立所有者的私有制。

2.“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建立“个人拥有财产”的“有产者社会”。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个人拥有财产”和“个人占有社会产品”是不同的。“财产”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个人财产”与“私有制”是同义语。消灭私有制也就是消灭财产和私人属性。在理论上,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者是失去了“财产”的无产者,虽然他们也取得工资即占有一部分社会产品,也有属于他们个人所有的东西。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但它不会让这种占有成为一种“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7页),而是建立“公共财产”即公有制。把“财产”看成物(不论消费品还是生产资料)或物对人的关系,都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理解的财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还不能完全消灭私有制,消灭小生产式的财产和作为资本的“私人”财产。但是,在“建立一个无产者社会还是建立一个有产者社会”这样的“最基本的问题”上是不能有任何马虎的。现代“有产者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将来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纵使所有人的生活水平获得了极大提高,也不能不恰当地起用“有产者社会”这个词。

说社会主义社会是“有产者社会”,是与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不正确理解有关的。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本来是一回事,人们却往往把它看作既是个人所有制又是公有制的混合,“个人财产的总和构成了社会公有的总财产”。既然如此,也就只能是“有产者社会”而不是“无产者社会”了。

3.“个人所有,共同占有”股份制不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上述“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和“有产者社会”的提法,本意都不是主张传统的私有制,而是力求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作出新的解释,在其中注入“个人产权”这个“基础”或“内核”;实际上是主张“个人所有,共同占有”的“新型公有制”,其具体形式就是“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制。

从字面上看,“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在马克思讲的“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句话中都有。但是,这两种表述在本质上有着天壤之别。在马克思那里,“个人所有制”指的就是公有制,即“共同所有”;在“个人所有,共同占有”的模式中,首先强调的是“个人产权”。至于“共同占有”,前者指的是“共同所有”和“共同使用”两方面的意思;后者则只留下“共同使用”,而把“所有(权)”转交给个人了。

从“个人所有,共同占有”的模式出发,通过建立“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公司改革全民所有制,是不正确的。第一,作为改革的方向,这种股份公司不知何时才能普遍化,如果不是“化公为私”,直接向职工无偿发股票恐怕永远也办不到。第二,一旦股票市场建立起来,有谁能保证劳动者个人“人人持股”?恐怕用不了很长时间,“人人持股”就会变成“部分人持股”了。一旦如此,所谓“新型的公有制”就没有什么“公有”可言了。第三,这种股份制的实质在于突出“个人产权”,其“公有”性不外表现在“共同使用”生产资料方面罢了。如果说这也叫公有制,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早已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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