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的探讨_金融论文

区域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的探讨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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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区域经济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重要问题。区域经济是研究如何建立国家区域经济系统,并按照地域分工与合作的原则来组织系统内区域各产业的协调发展,发挥区域优势,形成独具特色的网络体系,优化生产力布局。任何一种社会经济都存在于一定的地域空间内,是由区域经济构成的统一体,并随区域经济及其结构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与区域经济相适应,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区域金融服务体系,形成区域性金融中心,由此,区域金融监管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在区域经济、区域金融系统运行的基础上,探讨区域金融监管问题,对保障区域金融稳健、有效运行,促进区域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区域的经济建设和生产要素的空间组合,必须有特定的地域单元划分作为依托。从国民经济运行的大系统看,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区际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区域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建国以来,我国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划来安排地区经济布局的,只要行政区划还存在,地区经济活动的组织、协调就不可能脱离行政区划的影响。但是,实践证明,完全按行政区划来安排经济布局,容易导致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形成一种僵硬的区域管理体系,人为地割断或梗阻区际间的经济技术联系,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合理的地域分工。

几十年来,我国金融系统运行也是按行政区划来安排的,是为行政区划服务的。作为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样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这也容易造成人为的梗阻,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意无意之中成为某一级地方政府的职能机构,金融监管局限于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之内,难以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增加了监管的行政性色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区域经济问题在我国已经受到重视,经济工作由过去偏重于部门间比例关系的协调,开始转向重视区域经济的综合规划与区际发展比例关系的协调和调整,重视按经济区划来安排地区经济布局。在把全国划分为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的前提下,又划分了若干个综合经济区,如上海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区、以山西为中心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长江中下游经济区等等。在综合经济区下,又可划分若干个经济区块。综合经济区和经济区块的作用与任务是,根据区内的客观条件与地域分工的要求,从全区经济的总体着眼,确定经济区域的发展方向、目标、战略重点、产业结构及各项建设事业的综合布局,研究区域开发政策、步骤以及协调区际间和区域内各部分的经济活动,实现经济的一体化。随着各类经济区的建立和发展,区域金融也在逐步形成和发展,这在客观上要求构建一套区域金融监管体系及其运作模式,以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区域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二、区域金融监管的界定和实施区域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区域金融监管在国家整个金融监管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由区域金融监管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与其它金融监管相比,其特点表现为:

第一,地域性。区域金融监管是与一定的地域范围相联系的,是以经济地域或经济单元为基础的。区域金融监管要把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与各个经济区域的具体情况和条件结合起来,因地制宜,促使区际间金融监管原则、方法、手段及各有关要素,按照区域经济的必然联系,实现合理的组合,这样才能发挥区域经济和金融的系统优势和功能。而这种优势和功能发挥得越充分,区域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就会越有效,国民经济地域结构就越合理,从而使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有了稳固的区域经济基础。

第二,中观性。区域金融监管是一个多要素的综合体,它既不同于国家宏观监管,也不同于某一局部地区微观监管,而是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中观监管。区域金融监管具有宏观监管的一般特征,但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又有其特殊性,与微观监管相比,有着更大的广延性,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一定的区域经济金融特点实施监督,是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的一条重要途径。在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状况复杂、经济发展又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实施中观性区域金融监管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层次。

第三,协同性。区域金融监管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是按照区域内经济金融的联系而进行的组合,涉及到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建立在主动参与、平等协调、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形成多地区、多部门协同作战的机制。通过联合制定监管规则、协定,共同负责跨行政区划的金融监管事宜,实现一种半紧密联合,减少行政干预的影响。

第四,辐射性。区域经济和金融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不受行政区划的制约,具有辐射与扩散的效应。区域的经济、金融实力越强,这种辐射、扩散的效应也越强,受其影响的范围就越大。区域金融监管伴随着区域经济、金融的辐射功能,必然会产生辐射性,从而改变其作用和影响的空间和范围。同时,开放的区域经济和金融客观上也要求建立开放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以保证区域经济金融的稳健运行。

由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内经济贸易活动日趋频繁,融资手段不断增加,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迫切要求建立起区域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区域金融监管。其必要性体现在:

(一)从区域金融的发展现实看,迫切要求建立区域金融监管体系。

实施金融监管的前提,是区域金融的发展要有一定的规模,形成以区域性经济中心为基础的金融中心,这样才能发挥其在促进经济、金融有效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以我们所处的华中区为例。华中区以武汉为中心,在长江流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且处于沿江、沿线(京广铁路、京九铁路)的交汇点,是我国的中部地带。这一区域工农业发达,生产的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都较高,综合经济实力较强,具有发挥对内对外辐射扇面枢纽的作用,是全国的经济核心区。上海浦东是龙头,以武汉为中心的长江中游则是龙身,它处于承东启西的重要战略地位,既是长江下游三角洲地区对外拓展的纵深腹地,又是上游地区实施大规模开发的战略基地,因而在促进长江全流域以至全国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本区经济发展迅速,实力雄厚,与此相适应,金融业的发展具有相当的规模和基础,功能齐全,已经形成我国中部地带金融中心。这种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对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对长江流域经济开放开发,特别是对加强国家经济、金融宏观调控产生重大的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区域金融获得长足的发展,二者是互相促进、互为因果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就一个经济区域而言,都建立了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证券经营经纪机构、保险机构和其它金融机构,如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等等。同时,逐步形成了区域性、开放型的金融市场体系,如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调剂市场、保险市场等等。金融工具也在不断创新,金融资产愈来愈多样化,由过去单一的银行货币性资产和现金资产,逐步演变为包括货币性资产、现金资产、证券资产、信托资产、投资基金等在内的广义的金融资产。金融机构之间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竞争,特别是在跨地区进行竞争中,往往会出现不规范的行为,导致无序竞争。这就需要加强区域金融监管,推动金融业在依法、有序、高效的竞争中求得发展,增强活力;同时通过监管建立起金融机构预警系统,防患于未然,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对区域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对执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更是必要。商业银行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器,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中观层次,在一个经济区域范围内,商业银行的这种传导器作用更为灵敏。无论是从紧或放松的货币政策,区域内商业银行都能作出灵敏的反应,能够更好地体现货币政策效应。通过对区域内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以使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行为更加符合货币政策的要求,更好地保征货币政策的执行。

(二)从区域金融监管的现实看,也迫切要求建立区域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区域金融监管在实施上采取了一些步骤和措施,在一些基础较好的经济区域,开始初步形成以融资中心为纽带的货币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以证券交易为重点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有的经济区域开始试行周边自律监管,这些为区域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奠定了基础。但也要看到,我国目前区域金融监管仍然是行政性的,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缺乏事前监管机制,周边监管带有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具体表现为三个矛盾:一是中央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与区域金融跨地区之间的矛盾。我国现行的中央银行体系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中央有总行,省市有分行,县市级设支行,即一级政府设有一级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某地代表和执行着金融管理机关的职责,对辖区金融业实施监管,以保一方平安。而在经济区域范围内,金融机构可以跨地区设置,区域金融的业务交往和资金活动是以跨行政区划为前提的,有的跨几个省,有的跨几个地市和县市。一级政府设一级中央银行机构,这样一来,按常规的行政隶属关系实施金融监管,很难做到全面和公允。一些边界毗邻地方离辖内人民银行较远,人民银行无以监管,容易出现争地盘、挖资金、高息揽储等金融违规行为。一些地方人民银行机构重叠,出现多层监管、重复监管、相互推诿的现象。由于各地执行操作监管政策有些差别,必然导致区域内金融监管行动不一、力度不够,甚至出现监管断层,形成“真空地带”,致使区域金融监管力量分散,监管乏力。因此,建立强有力区域金融监管体系,协调解决区域金融机构跨地区设置中的问题非常必要。二是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与跨地区竞争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金融机构出于业务发展与竞争的需要,往往热衷于铺摊子、争地盘,增加机构网点,把这作为业务拓展的优先考虑目标。例如,为了争夺存贷款市场,必然会以利率为手段开展激烈的竞争,特别是以提高或变相提高定期存款利率的办法,企图在竞争中获胜。有的金融机构跨地区吸收存款,违规放款,有的跨地区违章拆借资金,有的甚至逃避监督转移资金,在异地开设帐户,有的利用现金拆出拆入,有的随意卡压他行资金,相互占用,这些容易造成恶性竞争,扰乱金融秩序,弱化金融服务功能,损害金融形象,干扰金融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建立区域金融监管体系,防止跨地区间的无序竞争,显得越来越迫切。三是地方利益驱动与国家宏观政策之间的矛盾。由于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很难摆脱地方行政及各方面的干预和影响。从地方政府来说,其出发点都是希望银行部门在其辖区尽可能地增加贷款,多上投资项目。随着基层人民银行资金权上收,基层人行一些监管措施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与地方利益相冲突。毕竟这些人行在其行政区划之内,金融监管工作要想不受地方政府干预,是不容易的。因此,建立区域金融监管体系,合力监管,有利于执行国家的宏观政策,就可以避免地方行政干预,形成完整统一的金融“大监管”体系。

三、区域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及其运作

区域金融监管既有金融监管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区域性的特点。其监管目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一是维护金融机构公平而有效率的竞争,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央银行的职责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一是对金融业实施监管。金融监管既要与货币政策相区别,又要为货币政策服务,通过加强金融监管,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货币环境,保证和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区域金融监管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状况,金融市场发育程度,有区别、有重点地实施监管,根据各类金融机构的不同性质和同一类型金融机构的不同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管,做到区别对待,分类监管,放管并举,掌握力度,努力缩小宏观金融目标和微观金融活动的差距,使宏观金融与微观金融在货币政策上统一起来,谋求一种适度的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区域金融监管体系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金融大监管体系,是有别于隶属监管、就近监管的更高层次的监管。它的基本框架由人民银行监管系统、金融机构监管系统和社会监管系统所组成,是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统一的大监管体系,即以人民银行监管为主导,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基础,社会性监督机构协作监管为补充,形成全方位、立体型的金融大监管格局。

(一)中央银行监管

中央银行监管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始终处于主导和核心的地位,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中央银行监管的体系内容也就是其职能的重要体现,主要有:

1、预防性监管。一是金融机构监管。中央银行监管的对象首先是金融机构,监管内容主要是抑制其信用盲目扩张和防范经营风险。金融机构监管就是监管区域金融机构设置的合法性,把好市场准入关。按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结构得当的要求和金融机构体系统一性、层次性、配套性的特征来合理构造区域金融机构设置,使各金融机构协调配合。严格确定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规定最低资本限额。金融机构的分布要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有利于区域内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金融机构与区域经济的配套协调运行。二是资本充足条件监管。金融机构要有足够的资本以保障存款的安全,满足内部发展的需要,因而具有足够的资本是保持金融机构正常营运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维持其稳定的关键因素。除了规定最低资本限额外,要求金融机构在资本与总资产之间,资本与风险资产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通过对资本比率状况的监管和原因分析,可以提供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中的线索,预见其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金融机构随业务的拓展和业务量的扩大,不断充实资本金。三是清偿力监管。清偿力对于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健和金融体系的安全十分重要,清偿力不足容易导致挤兑,同时极易向整个金融体系扩散,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清偿力监管主要是保证金融机构资产有足够的流动性,将长期负债和长期资产相对应,并对长期资产实行限制,同时对资产根据负债期限和可转换性安排其时间长短。合理地界定流动性资产的范围,确立监管的流动性指标,以保证银行的清偿力。

2、合规性监管。主要是实行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经营是防止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把资金投放到高风险领域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为经营发展提供有效金融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条件。在区域经济范围内,实行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尤为重要。分业经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金融业与实业分业经营。因为金融业经营实业,就会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规向自办实体大量注入信贷资金,形成垄断行业和垄断利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前几年我国各地银行混业经营,造成支付困难,金融宏观失控,就是一个很好的教训。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同样地不仅造成可用资金分散,而且必然造成更多的经营风险和金融秩序的混乱。其二,金融业内部分业经营。就是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等分业经营,人民银行要严格限定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范围经营。要对区域金融机构的合规性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检查,这是促进区域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原则。

3、央行稽核监管。央行稽核监管主要是检查区域金融机构财务与营运状况,保证金融机构谨慎经营,进而稳定金融秩序。其内容包括区域金融机构遵守法规政策情况、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政策、操作程序及执行情况、资本的充足性状况、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状况、资产的质量水平及安全状况、金融机构的管理及内部控制情况、金融机构的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制度情况等。区域金融监管的主要动作和手段就是实行稽核监管。随着区域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运行风险不断加大,为此,央行稽核监管的重点应逐步从合规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着重防范区域金融机构的资产经营风险,防止金融机构发生经营不当、过度竞争等破坏金融稳定、干扰货币政策执行的行为。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目标,就是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和控制出现金融系统性风险和地区性风险,这既是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心所在。防范区域银行系统风险,对防范整个银行系统及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建立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制度,而以非现场稽核为主。通过非现场监管,可以对区域金融机构风险进行及时,准确的预测和预警,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和防范。区域金融非现场监管可以把监管范围扩大到区域内所有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对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全面、持续的监控,同时也为现场监管提供可靠的依据。非现场监管应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金融机构风险预警系统,建立起能够及时、准确预测和预警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风险及系统性与地区性风险的指标体系;重点在于对达到及时、准确预测和预警各项风险要求的财务报表和资料进行快速处理,进行纵向比较的趋势和横向比较的对比分析;健全非现场监管的信息来源,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档案和定期报告制度、分析制度;并做到能够对单个金融机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机构系统性和地区性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处理,保证非现场监管的有效实施。

4、对金融机构评级监管。对金融机构进行评级是中央银行监管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对区域金融机构评级主要是综合考察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水平及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对金融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的资信评估,按评估结果的优劣将金融机构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并定期予以公告。中央银行可根据评级结果决定对金融机构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如在检查时根据其等级来确定检查的方式和深入程度等;也便于社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让社会了解金融机构的信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资信透明度。评级主要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监督评估,同时要建立完整的能够概括和反映金融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情况的监督指标体系,形成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合作及沟通渠道,以便有重点地监管评级结果较低的金融机构,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果。对金融机构评级监管的另一个方面,是对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素质的评定。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素质状况如何,对中央银行意志的正确执行和金融机构业务的扩展以及整个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监管法定代表人资格,分层次确定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建立监管制度。对区域内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和考评制度,考评须有一套系统的详细的方法,内容有执行法纪、管理能力、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等,将考评结果与负责人的政绩、升迁、奖惩等结合起来,走出监管只对事不对人的误区,把金融监管工作推向新阶段。

区域内中央银行监管的运作,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建立跨地区中央银行分支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域内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组成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研究区域金融监管的重大问题,强化监管,取得共识。联席会议是区域金融监管的决策组织和权力机构,联席会议下设监管委员会,作为区域金融监管的日常工作机构,该委员会主任由区域内各人民银行行长轮流担任,其所在行为主持行或管辖行。在此基础上,制定区域金融监管章程或协议,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监管内容、监管程序、人员调配、信息交流等。在监管方法上统一行动、交叉检查、集中汇总,确定监管和处罚标准,由管辖行具体执行,在区域内进行通报。通过联席会议,形成区域中央银行监管协作网,网络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区域金融监管事宜。可以联席会议的名义组建区域联合稽查队,代表区域中央银行依法对区域内各级各类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和临时性的金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跨地区现场稽查。联席会议和区域协作网的建立,将进一步树立央行的权威,增强央行执法的严肃性,通过集中监管,统一行动,增强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解决各自为政、步调不一致的问题,提高监管的效率。

2、建立区域金融运作规则和监管规程。严密、科学、规范的区域金融运作规则,是增强区域金融自我约束机制、建立良好区域金融秩序的基础,同时也是央行实施依法监管必不可少的客观依据。区域金融运作规则和监管规程是以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服务区域经济为目的对区域金融成员单位业务及行为规范进行的先前约定,具有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可由区域内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参加,共同制订区域金融运作规则和监规程,其涵盖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宗旨,准入条件,登记办法,经营范围,网络体系,协作条款,运作程序,业务纠纷调解办法以及其它事项,并可将内容进一步细化。规则和规程可以使区域金融监管工作更加有的放矢,使监管方式更加统一规范,既保证监管有统一的行为准则,又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规范运作,强化监管。

3、联合式监管。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范围较小的区域金融,由所在区域人民银行稽核监管部门联合建立跨行政区划监管督导小组,制定联合监管公约,共同负责跨行政区划金融监管事宜并承担连带监管责任。实施金融联合监管是中央银行分支行转换职能的需要。作为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特别是毗邻地区的基层央行,不仅要根据国家金融法规和货币政策,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而且有责任也有义务维护地区间区域性金融秩序的稳定,确保国家货币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以及毗邻地区金融业有序竞争和稳健经营。由于各地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划,在政策的执行上差别较大,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金融环境,而要促进毗邻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协调有关政策,特别是经济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联合监管不失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联合监管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强化社会信用管理。通过金融联合监管,可将全区域金融都纳入监管的范围,以发挥整体优势,扩大监管的广度,加大力度,使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更加趋于完整和有效。

4、派出式监管。对机构密集、资金密集、交往频繁的经济发达地区,如环海依江地带的区域金融,由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督局直接指派稽核监督巡查组,独立常设于指派区域行使监管职能,直接对总局负责。各所在区域的人民银行稽核监督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巡查组工作。同时建立区域金融监管观察点,由所在区域央行稽核监管部门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属性的金融机构进行定点观察监管。观察监管是一种预防性监管,可以起到预警揭示的监管作用。

5、建立报告制度。这是实行金融机构重要事项须向央行快速进行报告,建立区域监管快速信息反馈渠道。实行重要事项向央行快速报告制度的金融机构包括区域内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市场、证券机构、邮政储汇局、城市合作银行等所有金融机构。快速报告的重要事项包括区域各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离岗;违法违规或触犯刑律的案件;金融机构失窃、被劫、被骗;被处罚的违法违规经营;违章违规经营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经营风险;法定代表人、资本金、营业地址的变更等等。重要事项报告时间则区别情况,限期以最快的速度书面报告人民银行。对重要事项拒不报告或弄虚作假者,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金融机构警告、通报批评、终止相关业务、直至停业整顿等处理。

(二)金融机构自律监管

在强化区域中央银行监管的同时,必须引导各金融机构从自律约束入手,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自我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建立自律内控机制和同业制约机制,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实践证明,仅靠中央银行一家监管,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难以达到监管的效果。中央银行的各种监管手段,最终还是要通过监管对象金融机构才起作用。金融机构是监管的客体,只有强化自律约束机制,实行监管主体与监管客体的有机结合,才能提高监管的效果。

1、实行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是西方商业银行对资产和负债业务进行综合管理与协调的一种方法,讲求总量平稀,结构对称,从资产与负债的结合上来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自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广泛采用了资产负债管理方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把这作为加强银行自律、实现稳健经营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已经有一些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这一方面作出了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对区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对促进监管客体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证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作用。

资产负债管理理论是以资产负债表各科目之间的“对称原则”为基础,来缓和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所谓对称原则,主要是指资产与负债科目之间期限和利率要对称,以期限对称和利率对称的要求不断调整其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以谋求经营上风险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模对称;二是结构对称;三是目标互补;四是资产分散化。从目前世界各地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来看,实行资产负债管理是大家共同的选择。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资产负债管理中的比例管理,并根据国际一般惯例和我国的实际,制定了一套比例监控指标。对区域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就是使商业银行通过内部资产结构的调整,负债来源的优化组合,协调各种不同的资产和负债的数量、期限、利率和风险等方面的对称关系。通过设置的监控比例指标体系如实地反映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运行状况,并通过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执行来实现银行的经营目标,以增强银行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保证区域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2、加强资产风险管理。加强资产风险管理是提高金融资产质量、增强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的重要措施。资产风险管理是以金融资产质量管理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数量化的制约系统。它通过规定适度的资本充足比率,来决定资本规模,再以资本规模来制约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使得各家银行为了达到规定的比率要求,而不得不努力增加资本额,自觉限制业务规模,避免超负荷经营,提高自我约束能力。资产风险管理的原则是: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必须正确识别、确定和控制各类资产的风险含量,重点是控制贷款资产风险。区域内银行和金融机构应普遍建立贷款风险度评审制度,对贷款项目实现全评审,并设立贷款风险度监管委员会,监督企业正确营运贷款。建立贷款风险投放企业和投放区控制机制,利用集团担保、信用保险及风险管理,迫使各金融机构增加资本,调整资产投向和结构,努力选择好贷款项目和授信方式,避免高风险的资产业务过于集中,达到让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信贷资产的目的。

3、搞好金融机构内部自查自纠。在强化区域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区域金融机构自身的稽核监管机构,加强这些部门的工作,形成完善的内部自查自纠的机制。要按照中央银行的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金融机构内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稽核监督的办法与细则,认真落实稽核监督的措施,严格执行稽核检查。金融机构内部稽核检查部门是第一道防线,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并加以处理,也可以对问题及早预防和预警。如果人民银行稽核检查部门查出的问题,金融机构内部稽核部门在业务稽核中没有发现,要追究内部稽核检查部门的责任。通过这些措施强化金融机构自查自纠,防患于未然。

4、建立自律组织。为规范竞争行为,达到金融业自律约束的目的,本着“平等、自愿、公益”的原则,可由央行牵头,商业银行参与,联合其他金融机构组成区域金融同业协会或公会,如“储蓄协会”、“结算公会”、“证券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等。成立金融业的同业组织,由其发挥自律功能,承担若干监督工作,并代表该行业与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持接触和沟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同业组织除了承担监督职能外,还应在加强区域内本行业联系和合作,与政府、有关部门或国际同行业沟通和联系,实现区域内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本行业改进技术手段和提高服务质量等等方面发挥作用。自律组织同时也可以建立信贷风险评估部门,收集借款人的信用资料与信息,并随时向行业内金融机构提供这些资料与信息,以使金融机构能确定其资产的质量,减少风险,解决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自律组织还可以建立相互救援机制,在区域行业内某个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问题时向该金融机构提供支持和帮助,从而减少本行业的风险和损失,实现区域行业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5、建立同业监督制约机制。从区域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看,既要促进金融同业的横向协作和联合,更要加强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这也是建立和强化区域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的重要措施。对金融机构综合性业务可以建立区域同业联席会议制度,在行业中给以规范,促使其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有序竞争、共同发展。加强各金融单位内部的自我约束,通过建立一系列具体约束指标,来规范其经营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完善贷款评估机制,推行大额贷款责任人制度,严格约束贷款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行为,同时严格成本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等,形成各金融机构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

6、实施贷款证制度。实施贷款证制度是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目的是规范企业的借还款行为,增加贷款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建立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自我约束机制,有效地防避信贷资产风险。在实施贷款证制度的经济区域,凡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的企业,都必须向人民银行(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企业必须持有贷款证才有资格办理借还款及保证手续。贷款证在区域内所有行政地区可以通用。贷款证制度可以提供信贷透明度,企业的每一笔贷款及担保抵押情况都在贷款证上进行详细记载和反映,有利于金融机构对企业资信状况进行全面真实评估,能有效防止贷款风险。各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发放贷款时,通过贷款证可以对企业的借贷情况一目了然,进而提高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水平。实施贷款证管理后,效益好、还款能力强的企业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还款能力弱、风险度高的企业则会受到冷落。通过信贷资金投向的优化,信贷资金的结构可以得到合理的调整,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必然会提高,从而使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也得到提高。

(三)社会监督监管

除了央行监管和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外,还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向社会各界宣传普及金融法规政策和金融业务知识,取得社会各界对金融工作的关心和监督,以便扩大金融监管的外延,把金融违法违规问题消除在萌芽之中。

1、建立区域金融审计事务所。从区域各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聘任一批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建立区域金融审计事务所,受托完成人民银行对区域内有关金融机构稽核审计的任务。金融审计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审计及咨询业务,执业范围是接受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委托,进行金融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和非现场稽核监督所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查等。

2、合理利用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强与财政、工商、审计等地方经济监管部门的协作,开展对区域金融机构的联合监督检查,避免和减少重复劳动。注意选择一些资信高、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经营业绩等进行审核,为区域金融监管提供服务。同时,建立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聘请兼职金融监管员,发挥他们的作用,及时提供信息,发现隐患,采取措施。并建立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监管。公布金融监管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各界对金融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让全社会来共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加强通报舆论监管,对区域内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状况、执行金融法纪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通报。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合作,开辟金融监管宣传品,对区域金融监管的政策要求、信用等级、重要事项变更、注册机构等予以公告,对严重违规的金融机构违规和处理情况予以披露,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维护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增大区域金融监管的影响力。

3、建立信息交流反馈制度。为了便于区域金融监管,必须建立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即将日常监管工作的情况在区域各地区金融机构和各有关部门、企业通报和交流,每年要组织区域内各地区金融机构和各有关部门、企业开展二、三次监管情况交流活动,加强银企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合作,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区域内各地区也可通过交流会或举办刊物的形式,互通有无,及时反映相互监督的情况和信息,通报各自新制定的与监管内容相关的制度、办法和措施等等。并实现区域内信息微机联网,形成跨地区的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可用于跨市、跨地区信息中心联网运行,覆盖整个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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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的探讨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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