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族宗教问题与法制建设研究_用地性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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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兰州市的少数民族宗教概况与城市规划

(一)兰州市的少数民族及其宗教活动场所的基本概况

根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当年兰州市人口中有37个少数民族成分,共约93500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3.6%。兰州市少数民族的人口普遍较少,超过700人的少数民族只有7个。其中回族人口最多,共有约76000人,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81.6%。其它6个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比例依次为:满族7.7%,藏族3%,东乡族2%,蒙古族1.5%,土族1.2%,维吾尔族0.8%(注:本文所引用的人口和宗教活动场所数字除注明出处外,均来源于政协兰州市委1998年编印的《兰州市统一战线实用资料手册》。)

兰州市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种宗教。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在兰州市已有上千年的历史,而天主教和基督教则是鸦片战争后从国外传入并发展起来的。兰州市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群众主要是回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和维吾尔族群众,而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信仰者则主要是汉族群众。截止1997年底,兰州市五种宗教信仰者约有178000人,其中佛教约57000人(皈依12000人),道教约20000人(皈依5200人),伊斯兰教约80000人,天主教约4500人,基督教约16500人(已受洗礼8000人)。与此同时, 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达219处,其中佛教28处,道教33处, 伊斯兰教103处(清真寺81座,拱北22处),天主教4处,基督教51处。与建国前相比,近年来的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呈现了明显的增长势头,这一方面与信教群众的人口自然增长有关,同时也与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无关系。事实上,兰州市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大多数是在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恢复重建或新建起来的。

(二)兰州市少数民族的主要居住区及宗教活动场所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影响

兰州市的少数民族除回族较为集中聚居在一些街道或乡镇外,其他大多散处市区与汉族杂居。兰州市少数民族人口超过千人的街道或乡镇共有33个,其中城关区16个,七里河区7个,西固区3个,安宁区、红古区和永登县各2个,榆中县1个;另有3个少数民族村, 即:城关区皋兰山回民村、红古区虎头崖回民村和榆中县朱家沟回民村。从少数民族的居住区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布点来看,截止1997年12月底,分布在城关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最多,共有42300人,宗教活动场所58处; 分布在其他7个县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和宗教活动场所分别为:七里河区19500人、48处,红古区10100人、23处,永登县8100人、18处,西固区6200人, 20处,安宁区3700人、11处,榆中县3300人、37处,皋兰县不足百人、 4处。具体情况下表:

兰州市各县区宗教活动场所统计表 单位:处

区县 \ 宗教类别佛教 道教 伊期兰教 天主教 基督教 合计

城关区

6 3 351

13 58

七里河区 5 4 2514 48

红古区

3 4 142 23

永登县

612

18

西固区

4 11 1 2

2 20

榆中县

3 10 141

9 37

安宁区 1 2 8 11

皋兰县

1 3 4

合计 2833 1034 51 219

1998年初,城关区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又被批准增加3处, 永登县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增加1处。

从上表可以看出,佛教除安宁区没有外,其他县区均有;道教除永登县和皋兰县没有外,其他县区都有分布;兰州市唯一没有清真寺分布的县区是皋兰县;天主教仅分布在城关区、西固区和榆中县;没有基督教活动场所的只有永登县。由于兰州市各县区信仰各种宗教的少数民族分布不均,因而有的县区缺乏某种宗教场所是难免的。

兰州市少数民族的主要居民区及宗教活动场所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影响,可分聚居民族和散居民族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回族是个典型的“围寺而居”的聚居少数民族。兰州市回族居住区与宗教活动区“二位一体”分布格局的变化,基本上可以反映出兰州市城市的发展历程。回族“围寺而居”的聚居格局是历史形成的。明天祖朱元璋对回族采取怀柔政策,明成祖(永乐年间)、明武祖(正德年间)都比较尊重回族,并为回族敕建清真寺,开始了兰州回族“围寺而居”的居住格局,形成了绣河沿(原称臭河沿)、桥门巷、海家滩和陈官营等几个回族居住区,这可从明洪武年间修建的兰州臭河沿清真寺得到证实。清朝统治者对回族施行“毋令聚居,毋近汉人,毋居城市”的禁令,回族的迁移和选择居住地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兰州回族只好在城外居住地建寺。清康熙二十五年(1687年)马国继等八家捐款修建西关寺(在今临夏路西段)。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回族刘姓发起修建桥门清真寺(今西关什字北侧)。乾隆中期修建了南滩寺(今酒泉路)。此外,据清代举人马士焘《南关重建义学记》所载,乾隆五十年(1785年)建立养正义学时,南关已建有清真寺。光绪十八年(1892年)甘肃孝廉卢政续稿中说,兰州时有26座清真寺, 但当时回绅为掩人耳目仅列6座,“一在城内西南隅,一在西关小教场,一在东关,一在西关,一在拱兰门内,一在通济门内”(注:(清)光绪十年重修《皋兰县志》。)由于清朝统治阶级不让回族聚居市内和靠近汉人,他们只好散居城外。光绪年间除上述6座之外,“其余均在四乡。民国以后, 又有骚泥泉、金城关、庙滩、草厂诸处”(注:《皋兰县新志》。)。尽管回民当时被迁出城外,但他们“围寺而居”的居住格局基本上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随着新教的逐渐传入,小寺新寺陆续出现。民国十八年(1929年)甘肃发生大灾荒,加之后来日军侵华,外地回族因逃荒逃捐或避战乱而迁兰者渐多。他们为宗教生活而修建的小型简便的清真寺也逐年增加,由俗称的十八坊寺发展到30多处,即广武门、石成沟沿、西坪、毕家、举院后、河滩、庙滩、沙沟、金鸡岭、东哨门、台子、耿家庄、上砖瓦窖、下砖瓦窖、河南、皋兰山、桃树坪、刘家拱北和徐家湾拱北等。但因战乱影响等原因,解放前夕兰州市的坊寺数目时有变动,其中14个坊寺则较稳定,它们是:西关寺、新关寺、桥门寺、绣河沿寺、平番坊寺、骚泥泉寺、畅家巷寺、兰州坊寺、举院背后寺、庙滩子寺、苦鹿湾寺、宝家寺、苏家台寺(注:参见王立中:《解放前兰州清真寺述略》,《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3期; 张德麒:《兰州文史资料选辑》第9期,第244页。)。新中国成立初期,兰州市区内的回民主要聚居在南稍门、东关、西关、桥门街、黄河北、骚泥泉和小西湖一带。这些回民居住区均有清真寺,他们基本上还是保留着“围寺而居”的传统居住格局。

第一、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把兰州列为“全国重点建设城市”。在支援大西北建设的号召下,一大批工厂企业迁来兰州的同时,也迁来了一些回族职工及其家属。1958年兰州市回族人口(不包括永登、榆中等地)达2.5万人左右。 后来随着兰州建置的变更和行政区划的扩大,到1964年时,兰州市辖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红古、白银六区,回族人口达到4.1万人。“文革”期间, 兰州辖区虽然扩大到三县六区,但由于部分回民被“遣送”下乡,到1976年底时全市回族人口不足5万人。后来由于平反冤假错案和恢复落实民族宗教政策, 一批回族群众返回兰州,加上回族人口的自然增长,兰州市的回族人口有所增加。1982年增至6.2万人,1990年为7.6万余人,1994年抽查概算为9 万余人,加上外地来兰经商及暂住人口,目前兰州市的回族人口估计有13万人左右。兰州市回族人口的增多必然会要求城市用地规模的扩大,但由于他们特有的宗教信仰、生活习俗及“围寺而居”历史传统的影响,回族社区的居住用地和宗教用地规模将成为兰州市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珍惜每一寸土地、合理使用每一寸土地是城市规划的基本要求。根据我们对信教群众、寺管会及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及实地调查的情况来看,经兰州市政府部门批准开放的103 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用地规模和建筑设施基本上满足了信教群众对宗教生活的需求(注:我们曾于1998年10月23日至12月23日分别实地考察了兰州市南关、绣河沿、西关、桥门、和平台、兰州坊及西湖等清真寺,并与各寺信教群众、寺管会、城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兰州市人大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或访谈。他们普遍认为,兰州市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基本上满足了信徒群众对宗教生活的需求。)。另据初步调查,有的新居民区如张苏滩、金港城等地已有不少回族信教群众居住,但当地或附近尚无相应的宗教活动场所设施,这些信教群众今后可能会要求建立相应的宗教活动场所。这在今后的兰州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给予一定的重视。

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而言,兰州市藏、蒙、土等族散居地所在的县区或附近县区基本上都有信教群众所需的相应的宗教活动场所。有的县区虽然没有或缺少某种宗教活动场所,但随着城市公交设施的不断改善,信教群众亦可以较为便利地到近邻县区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一般不会给他们的宗教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也就是说,兰州市散居少数民族的居住区与宗教活动场所不像“围寺而居”的回族那样要求紧密相连,因而这些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及其宗教活动场所对城市规划中的影响不大。

随着兰州市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加之国家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影响,有关专家预测,到2000年时,兰州市的少数民族人口总数将会达到15万人左右。少数民族人口总数虽呈趋长势头,但信教群众是否亦会相应地增加?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除主麻日外,每个清真寺每天礼拜的人数多在三、四十人至七、八十人之间,一般都不超过百人,且多为中老年人参加,年轻人除满喇学员外很少看到,甚至没有。当然,目前一些信教群众只在家中做礼拜或不做礼拜但仍遵循某些世俗化的生活习俗,这又另当别论并已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另据我们对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实地调查及与有关人士的访谈,他们大多认为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基本上满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求。据此,我们认为,兰州市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用地规模在目前甚至将来的一定时期内仍与信教群众的人口规模相适应,未来的兰州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可以在此基础上考虑兰州市少数民族的居住用地和宗教用地规模。

二、兰州市城市建设中的民族宗教问题

兰州市的城市建设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亦存在着一些问题,民族宗教问题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问题

兰州城的建造历史悠久。根据文献资料记载,兰州始建于汉昭帝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时称金城。此后虽历经沧桑,但直到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正式建置兰州总管府时始有“兰州”之名。 当时的兰州府城在今皋兰山以北偏西山下,宋太宗元丰四年(1081年)在随府城旧址的基础上重修兰州城。并在元丰六年时展筑北城。扩至黄河南岸边。兰州较有规模的建城是在明太祖洪武十年(1377年)。时“指挥同治王得,增筑城墙”,东西长一里二百八十步(五尺为一步),南北长一里八十二步,周长六里二百步(分别约1900米,636.7米和4000 米),并建有4个城门:东为“承恩”,西为“永宁”,南为“崇武”,北为“广源”。清代乾隆,光绪时期又进一步扩建兰州城。至此,兰州城轮廓才基本固定下来。民国时期,为适应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关当局对兰州城区继续进行改造。特别是抗日战争时期,兰州成为抗战大后方,为建设和开发大西北,于1941年7月1日建市,对兰州又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造和扩建。当时除扩建城区街道和沿街房屋建筑处,兰州市政府工务局还规划了包括了商业区、工业区、学校区、公园公共场区和住宅区在内的兰州市建设区域(注:参见余贤杰:《抗日战争时期兰州的城建区划》,《甘肃日报》1998年30日第七版。)在历代改造或扩建兰州城区的过程中,一些重要的宗教活动场所如佛教的嘛呢寺(建于1399年)、浚源寺(建于1312年)、卧佛寺(建于1313年)、玉佛寺(建于1847年)和道教的白云观(建于1834年)及伊斯兰教的绣河沿清真寺和桥门清真寺等的用地与规模虽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规划,但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留或修缮。

建国以来,兰州市的清真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由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兰州市的清真寺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兰州市民委编印的《民族宗教资料汇编》提供的资料,1958年兰州市的清真寺稳定在34座、拱北14座的基础上,但问题在于,国家建委1954年12月批准的兰州市1954—1974年总体规划中没有对包括这些清真寺在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与规模作出相应的反映。1959年经过民主改革,兰州市仅保留4座清真寺,其它的清真寺改作他用。1962 年调整政策时兰州市经过批准开放的清真寺恢复到14座。“文革”期间,兰州市除个别县区保留有移作他用的清真寺外,其余的清真寺基本上被拆除,原来没有规定的宗教用地性质自然因之改变。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党和国家恢复落实正确的宗教政策后,兰州市一批各具特色的清真寺陆续建成。这些清真寺仍按方便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传统,大部分建在穆斯林聚居区。在城关区34座清真寺中,除朝阳村清真寺、伏龙坪清真寺、闵家桥清真寺、皋兰山清真寺和南滩清真寺和东岗镇清真寺为新建外,其余均为重建。七里河区25座清真寺均为1985—1997年间新建。红古区14座清真寺为1980—1986年间新建。安宁区的安宁清真寺和沙井驿清真寺分别建于1991年和1995年。西固区的西固清真寺建于1996年,榆中县的14座清真寺中,原有8座,1987—1996年间新建6座。永登县12座清真寺中,重建、新建各占一半。清真寺的重建,根据恢复落实宗教政策的有关精神是在原址进行。但由于建国后特别是“文革”期间的清真寺多被移作他用或拆除,原有的宗教用地性质已经发生改变;更为重要的是,兰州市1954—1974年总体规划和1978年制定的总体规划中均未反映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性质与规模,无论是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还是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由于其用地性质的“不确定性”,因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产权的“合法性”。

(二)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违章建设问题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宗教活动场所没有产权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其用地性质合法与否之外,恐怕与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违章建设不无关系。

如何确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性质是否合法?由于兰州市1954年和1977年制定的总体规划中均未反映宗教用地的内容,因此,唯一可能的办法就是以历史事实为根据、以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第188 号文件关于退还宗教团体房屋产权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定。符合该文件规定和历史事实者,当可视为合法。

除用地合法性外,宗教活动场所的建造还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该遵守《城市规划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兰州市政府1996年颁布施行的《兰州市宗教活动场管理办法》对此亦有规定。但兰州市的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在其建造或修缮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违法建设的现象。有的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造修缮为由,在建筑施工等手续不完备或不具备的条件下擅自修建;有的甚至在建设用地不合法的情况下仍自行建造。这些违法的建设行为,对其产权的合法性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也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需要加强管理和给予纠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兰州市旧城区改造和扩建中信教群众的搬迁与安置问题

近年来,兰州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兰州市的城市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兰州市狭长、两旁为山的地表特征决定了本市城建的重点目前仍在改造和扩建旧城区。

在改造和扩建旧城区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市区内少数民族住房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迁移与安置问题。对于住地与宗教活动场所并非要求紧密相连的散居少数民族来说,只要在居住环境和安置方面处理得当,一般是不会影响他们的宗教生活和日常生活的。但是,如果在安置政策上与别的少数民族的倾斜度不同,则有可能影响少数民族的稳定情绪,进而影响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

对于聚居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具有“围寺而居”。历史传统的回族而言,因城建需要而对他们的住处进行搬迁,他们一般要求仍安置在同一社区。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回族信教群众因其教派门宦众多,他们在对待住所搬迁安置问题上的普遍态度是要求同一社区的回族群众安置在具有同一坊寺的社区,而且最好是就地安置。因为穆斯林群众一般都认为,清真寺所在地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神圣、圣洁之地,不应该亦不愿意轻易搬移。西湖清真寺所在的穆斯林,社区群众普遍认为他们那里的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这是我们实地调查和访谈时听到的群众心声;而南关清真寺所在的穆斯林社区的部分群众搬迁安置工作则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这里的穆斯林群众多,被安置在没有相应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张苏滩和金港城等地)。这说明,城市少数民族住宅的迁移并非一项简单的移民工程,而必须考虑与之密切相关的宗教活动场所等方面的因素。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三自”政策及其经营管理使用问题

“自办、自管、自养”政策是我国宗教团体正常开展宗教活动的一项基本政策。但一些宗教团体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例如,在经营管理使用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上,一些宗教团体利用其活动场所处于市中繁华地段或街道的优势,建造房屋或店铺出租门面,从事非宗教性质的商业活动。这一方面虽然有利于宗教团体实施“三自”政策,但也可能会给市容、环卫和社会治安等城市建设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同时,承租者的纳税问题有时可能也会被“三自”政策拒之门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宗教活动场所的“三自”政策及其经营管理使用问题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中应该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三、解决兰州市城市建设中民族宗教问题的法制建设思路与对策

在中国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也将走向法治化,但首先应是法制化。只有法律制度化和社会化,才能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中国社会也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因此,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离开这个基础和前提去谈法治是不可能的。仅就城建工作而言,在城市建设走向法制化的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也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保证整个城建法制体系的正常运行。这是解决城市建设中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思路。

根据兰州市城市建设中所遇到的民族宗教问题及其经验,我们提出如下四点加强城建法制建设的对策或建议:

1、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 应该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基础是充分考虑城市中信教少数民族群众的居住及宗教用地。

城市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城市规划则是驾驭整个城市建设的基本依据和手段,它关系到各行各业,影响到千家万户,涉及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和民族宗教等各个领域, 具有很强的综合性,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批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其中第14条明确规定城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还规定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兰州市少数民族人口仅占全市总人口数的3.6%(1990年统计)。 但因该市占少数民族人口绝大多数的回族具有“围寺而居”的历史传统和一些清真寺具有历史文化景观方面的特点,故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给予一定程度的考虑和重视。尽管有的宗教活动场所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保、消防、能源和治安等方面可能会有矛盾或不协调之处,但兰州的“市情”和“民情”决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应依法编制与之相适应的宗教用地。

2、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经营与管理等活动, 应该严格纳入现代社会的法制化轨道。

城市规划区内的宗教活动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等行为,不仅仅是某些宗教团体或个人的行为,同时也是市政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用地性质与规模不仅要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而且还要符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宗教活动场要在遵循《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建筑法》的基础上认真办理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许可证及竣工验收等法定手续,才能施工建设和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虽然兰州市目前正在执行的1978年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没有对宗教活动场所作出专门的安排,但宗教活动场所在落实宗教政策时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建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兰州市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基本上可以满足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的基本需求,但这并不排除由于城市发展等原因引起的宗教活动场改建、扩建或新建的可能。需要强调的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的范畴。在规划管理方面实行宗教活动场所和其它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审批,政府有关部门亦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的职权办事,不得越权行政。凡是符合城市用地性质和总体规划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照有关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进行建设。这不仅是强化政府监督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保证建设活动的公开有效、防止项目承包和施工中的违法现象及提高工程质量的问题。因此,今后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要认真过关,选址、 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等方面都应广泛听取信教群众意见,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使项目从一开始就受到政府和信教群众的有效监督;

(2)按规定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 在城市规划内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办理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外建设则还应办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手续。规划许可证是在任何建设项目进入实施阶段的第一个法定程序,否则其后的一切手续都无法办理,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因此受到影响;

(3)按规定办理建设施工手续。工程建设,百年大计。 国家历来重视工程建设。从中央到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内容涉及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工程造价、施工的承包与发包、建设监理、安全监督及质量监督等方面,并有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就是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从每个环节上防止和杜绝劣质工程的出现。宗教活动场所是人群集中的地方,工程质量显得更为重要,故应严格依法建设。

此外,宗教活动场所的经营与管理亦应在不影响城市建设的原则下进行。有关宗教团体实施“三自”政策,不能妨碍市容、环卫、治安、纳税等方面的城市建设,以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

3、 城区改造和扩建过程中的搬迁安置工作亦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市。

城市旧城区的改造的扩建应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城建中需要拆迁征用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居民住宅用地时,拆迁人必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需要拆迁非宗教房产时,也应依照城市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以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信教群众与其他居民一样享有平等权利,但不能享有特权,执法人员在解决带有敏感性的问题时不能放松法律尺度,而应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进而依法治市。

4、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市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增强市民依法办事和守法护法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普法是法律应然行为转变为实然行为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兰州市城建中所存在的民族宗教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市民法制观念淡薄有关。故应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市民们的法制意识。要切实有效地帮助市民树立城市规划就是法律的思想。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等都是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组织编制的,并经严格审批的有关规划。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经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擅自修改和变更,更不能自行其事或进行违法建设。同时,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亦应本着合理布局、方便信教群众的原则,在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和特色的前提下对宗教活动场所统筹考虑,按照“一书两证”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城市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轨道,依法进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管理;对未经规划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进行耐心细致的引导和教育,对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进行违法建设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以真正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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