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现状_图书馆论文

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现状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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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图书馆事业也因此跨上了一个新台阶。从单个图书馆来看,馆舍扩大了、藏书增多了、馆际协作方式多样化了,同时社会对图书馆的要求也提高了。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图书馆要保障自身工作的有序,顺应社会的发展就需要有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有法律来理顺各个层次的关系;有法律来保障图书馆及读者的权利。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讲的是要有既定的法律,我国目前关于图书馆的立法还处于相对分散、并不健全的阶段。

1 以条文、条款出现

也就是说,在某些法规、规章中有些条文涉及到了图书馆。

(1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某些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图书馆方面的条文或条款。如我国宪法在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二条规定图书馆在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在国务院发布的各项规章条例中有专条专款谈到图书馆。 如1997年11月2 日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3)在部委规章中有专款涉及。如1992年12月30 日财政部和文化部联合颁布的《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图书馆、中等专业学校等单位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在这个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收入的分类”第三款中说到“图书馆收入。包括图书馆的复印、复制、缩微收入,提供信息、咨询的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

(4)在地方法规中有专款提到。 如《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文化娱乐场所和设施。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及其他公共文体场所,应为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活动提供条件。”等。

2 专项的图书馆规章条例

(1)地方条例。如1987 年由上海市政府规定的《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8日颁布的《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7年7月15 日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贵州省政府1985年颁布的《贵阳市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等。

(2)部门条例。如文化部于1988年9月23日发布的“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试行办法”和文化部1982年12月1 日发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从上述单项条例或条文、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图书馆的立法虽无全国性的、统一的、法典式的图书馆法规,但它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很多方面,也进行了一些立法尝试,为建立法典式图书馆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目前我国图书馆立法主要涉及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图书馆自身建设方面。

这里主要是指由我国一些省市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工作条例或文化部发布的图书馆工作条例,它是图书馆法律规范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这样一些内容:

(1)图书馆的服务宗旨和主要任务。

(2)图书馆管理。

(3)经费、馆舍与设备。

(4)工作人员。

(5)图书馆的藏书建设与目录管理。

(6)读者服务和组织机构。

(7)馆际协作与图书馆网络建设。

(8)其它。图书馆对读者的要求或者说读者应尽的义务等。

二是图书馆与外界的关系方面。

所谓图书馆与外界的关系在这里是指除了前面第一点提到的以外所涉及的国家、社会、读者对图书馆的要求,或者说图书馆对外界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包括国家赋予图书馆的权利。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是由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房产、土地和邮电管理等国务院各部、委、局来完成的,这些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一些条例。在这些条例中有专款提到图书馆。目前它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财政方面。它涉及到对图书馆预算、税务、 对读者服务收费问题(复印费、阅览证工本费)等等的法律规定。如我国法律规定图书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率为0%(图书馆(室)、 资料室的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和软盘算固定资产);国家对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图书馆免交耕地占用税;工会经费的开支包括图书馆的设备购置、维修费和经常费等。

(2)新闻出版方面。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充分肯定了国家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它们规定各出版机构应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呈交各自出版的报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法律还规定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本馆馆藏的作品。

(3)在文物保护方面。1991年6月29日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的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4)在教育方面。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图书馆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法律还规定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应交存北京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5)卫生方面。图书馆要遵守国务院1987 年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1991年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图书馆来说它的主要卫生指标是照明度、噪声度、二氧化碳含量(或总风量)。图书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不得印刷和复印等。

(6)在基建方面。 图书馆的馆舍建设上如果高于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或者建设总投资3千万元以上(含3千万元)则要遵守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而依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建设的图书馆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1998年公安部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图书馆要配建、增建停车场。

(7)在消防方面。公安部1987年3月6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图书馆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单位,它的珍藏库应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图书馆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的书库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三是图书馆的建立。

我国图书馆的建设不是单一的一种类型,它应该由各种类型的图书馆组合而成,它有公共图书馆、机关院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工矿企业图书馆、农村活动站、民族馆等。关于这些馆的建设问题在各行各业的法规中有相应的规定。不仅如此我国各省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条例、1993年8月29 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少儿馆、民族馆的建设也进行了规定。同时法律还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兴办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

我国文化部作为图书馆的主管部门这20年来也颁布了一些有关条例,如关于《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县以上公共系统少年儿童图书馆进行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关于《博物馆、图书馆可以根据本身业务需要直接收购文物、图书的通知》、《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试行办法》、《关于公共图书馆加强查禁书刊管理的通知》、《中国机读目录格式》等。

文化部1997年2 月5 日发出了关于《文化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文化立法和执法工作,健全和完善文化法规体系,并计划在“九五”期间,制定出基本的文化法律和法规,初步建立起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文化法规体系。研究制订《文化法》,争取在下个世纪初出台,使之成为文化艺术行业的指导性母法,为文化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把条件成熟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争取尽早制订出《图书馆法》。从这看出制订图书馆法已提到日程上来了,我们作为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该多多去学习法律、了解法律、跟上时代的步伐,为图书馆事业出一把力。

[收稿时间]199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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