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体制下的农村微观 经济组织制度的差别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种论文,微观论文,差别论文,体制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制度,是选择集中型、封闭型、政社合一型,或者是选择分散型、开放型、政社分开型,在相当程度上是和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机制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联系在一起的。而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机制,究竟是选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或者是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和我国工业化道路,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结合在一起的。
一、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制度
受50年代中期我国所选择超前工业化经济发展战略的制约,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运行机制,必然是选择排斥市场机制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我国传统农业经济体制,是由以下几个支柱来支撑的:一个是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一个是带有国家垄断性质的统购统销;一个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
而在农村合作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则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的微观组织基础。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其经济发展战略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因为对于经济异常落后的农业大国来说,倘若选择农、轻、重为序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必然要经历极其漫长的时间,才有可能进入经济发达国家行列。而为了尽量缩短这个过程,在其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必然要暂时牺牲农业的利益,以便迅速动员经济力量,确保工业、尤其是重工业的优先发展。
重工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选择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对农业所提出的要求是:在使用价值形态上,为国家工业化提供所必需的农产品数量;在价值形态上,为国家工业化提供最低限度的启动资金。在我国工业化过程中,资金从农业流向工业,从农村流向城市,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我国工业化过程中则主要采用强行压低农产品价格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政策,来实现资金的转移。
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钩统销,为的是保护城镇居民生活和国家工业化建设对农产品的需要,并通过国家制定的低价收购农产品政策,把一部分农业收入转化为工业化启动资金。应当认识到,农产品统购不仅仅是农产品收入购方式,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国民收分配方式。也就是说,农产品的统购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它同时还具有从农村转移资金的功能,而这种功能又是通过交换来实现的,或者说,统购是交换和分配的统一体。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从表面上看来,也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品买卖关系,但实质上是对农民所创造的国民收入,通过价格差的形式进行再分配。农民每向国家交售一份农产品,就等于缴纳一份贡赋;城市企业、职工、居民每从国家那里购买一份农产品,就等于获得一份福利。据测算,1953年至1978年,我国农业为工业提供的资金原始积累,其金额达5100亿元,约占同期农业净产值的三分之一。
以强制压低农产品购销价格为主要特征的农产品统购统销,是违背等价交换原则的。为了推而行之,势必辅之一整套强制性的配套措施。例如,在生产领域,向基层生产单位直接下达种植面积、产品品种、产品产量等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严格控制生产的范围和领域,以降低农产品机会成本;在产业政策上,限制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以压低农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何况,向重工业过度倾斜的经济发展战略,也严重地削弱了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收能力;在流通领域,实行对主要农产品的高度集中的国家垄断,限制乃至关闭农村与城市的集市贸易;否认农民有独立支配土地使用权的权力,禁止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以抑制地租对农产品价格的催化作用;在分配领域,寓分配于交换之中,对农民一手低价收购农产品,一手低价供应农用生产资料,并提供部分无偿投资;对城市居民,则一手低价供应食品和其他有关福利,对企业则低价供给原材料,以人为压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一手则通过财政手段集中城市工商各业的超额利润。
作为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产品统购统销,是服务于超前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体系。而其在农村的微观经济组织制度,就是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把农村各级经济组织变成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以党和行政组织的职能,来代替经济组织职能,完全否定各级经济组织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的形成,为的是强化国家对农业生产与流通的行政干预,并在农业资金大量向工业流转的情况下,来维持农业生产的发展。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起着抑制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是确保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贯彻到底的基层组织制度形式。
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是以强制性的低价收购取代正常的商品交换。由此而引发了这么两个基本问题:一、如何保证农产品低价收购的实现;二、如何保证农业在缺乏价格刺激的情况下,赖以维持并有所发展。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则是通过农村基层经营主体的再造,从微观上为农产品统购统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组织制度的保证。即以强化国家行政干预为重要特征的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在国家与农民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缓冲体,它既能够在国家与农民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起着缓冲的作用,又便于政府贯彻自己的意图,落实农产品生产与收购计划。
这是因为,价格对农产品生产的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农产品价格运行机制,对直接生产者农民的经济利益的影响来实现的。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降低和削弱价格对农产品生产的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改造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弱化微观经济利益在其决策中的地位来实现的。具体表现在,从个体农户转变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为基础,这本身就起了削弱产品价格和产品收益对其生产决策与销售决策的影响。我国以往长期实行的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由于其决策者——生产队长已经不单纯是生产队利益的代表者,同时反映政府的意志和政府的利益,否则,随时都有被撤换的可能。何况,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通行的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当微观经济主体(生产队)的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在一定程度上是会通过牺牲微观经济主体(生产队)的利益,来确保宏观经济的利益。当然,从以个体农户作为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到以生产队作为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基本核算单位,也使得农民与生产队的利益关系,远不如以往作为家庭成员与家庭细胞的利益关系那么密切,这就使得生产队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可能在较大程度上偏离微观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服从于农产品统购统销任务的完成。
在农业全盘集体化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民公社化经济,已经不仅仅是农村社区农户之间的权利合作关系,就其实质而言,它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权利的一种形式。这集中表现在国家通过指令性的生产计划、农产品统购统销、限制自由贸易、关闭农村要素市场以及隔绝城乡人口的流动,使国家实质上成为农村人民公社生产要素(土地、劳力、资本等)的第一决策者、支配者和收益者。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在合法的范围内,仅仅是国家意志的贯彻者和执行者。它虽然也占有着经济资源,但却无力抵制国家对这种集体占有权的侵权。因此,与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经济性质不同,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从一开始就处在国家的控制下。我国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并不是注定意味着是一种较为宽松的国家控制形式。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真正区别,在于国家支配和控制前者,但并不对其控制后果负直接的财务责任。而国家控制全民所有制经济,却要以财政担保其就业、工资和其他福利。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独立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甚至怎样生产,更无权在市场上签定购买生产要素和出售产品的合约。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却要承担这一切自上而下命令的经济后果。也就是确定最终分配水平。包括集体提留的数量和社员单位工分的价值量。这时,也只有这时,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才实与名符,并与全民所有制经济有所区别。
客观地说,我国传统选择的主要缺陷,与其说是选择了超前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战略,毋宁说是选择了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实施超前工业化经济发展战略的体制保证)相联系的低下的微观经济主体运行效率。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因为要实现农村微观经济主体运行的高效率,首先就得把微观经济主体塑造成为对市场供求与价格变化作出及时而又灵敏反应的市场主体,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农产品统销制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微观组织这样一种体系中,由于强制性购买农产品价格的交换职能,加入了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使收入分配职能与交换职能交织在一起,而价格所固有的资源配置职能则完全为指令性计划所替代。价格职能的这种扭曲,是以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这种组织制度所具有的行政功能和对价格反应的不敏感的性质为前提的,也是以工农产品交换的不平等为条件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制度
确保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及与其相配套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微观经营机制,其优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动员一切社会经济资源,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重工业体系,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它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下,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它忽视了市场机制与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长期推行的结果,必然在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以及农、轻、重之间、基础工业与加工工业之间、生产资料生产与消费资料生产之间出现严重的不协调。使得经济发展速度难以持续保持下去,微观经济运行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由温饱问题引起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即搞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生产粮食的农民还解决不了自身的温饱,城镇居民的生活也较为清苦。这种局面如果不尽快地加以改变,社会主义优越性就很难得到充分的发挥。而要改变这种局面,首先就得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从1979年开始,国家较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使得农业收入向外流转减少,这不仅明显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而且相应地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紧接着,又在否定农村人民公社化模式的基础上,重新构造我国农村微观经济基础,解决微观激励机制问题。
既然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就要求把农村微观经济组织重新塑造成为能够对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变化作出及时而又灵敏反应的市场主体。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废除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把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作为一种制度供给,家庭联产承包制更多地是属于需求诱导性,即主要来自农民群众的自发要求,因而其改革是比较容易一步到位的。而确保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是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甚至可以把它看成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只有把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从政府的直接控制下摆脱出来,由市场代替政府直接引导其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才有可能得到落实。这是因为,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是以政府作为配置资源的主体,那么,市场经济体制则是以微观经济组织作为配置资源的主体。
如果说,落实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是转换经营机制的前提,那么,强化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自负盈亏责任(即由软预算约束转变为硬预算约束),则是转换经营机制的关键。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如果说,自主经营是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第一个特征,那么,自负盈亏则应当成为第二个特征。自主经营是自负盈亏的前提。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只有真正实行自主经营,才有可能(也才有理由)要求其对生产经营后果负责。而之所以把自负盈亏作为把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塑造成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特征,是因为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只有真正实行自负盈亏,市场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说,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只有实行自负盈亏,才有可能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一方面具有利益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具有利益的约束机制,从而才有可能按照市场的规则行动。市场机制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市场供求与价格变化,使资源从效益低的部门流向效益高的部门,从供给过剩部门流向供给不足部门,以达到资源配置优化的目的。如果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不是真正实行自负盈亏,市场信号的变化对其切身利益关系不直接、不密切,农村微观经济对市场信号的反应就会很迟钝,市场机制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意味着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制度结构,必然要发生极其深刻的变化。长时期以来,人们都用“两权分离”、“双层经营”的理论来概括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而我国农村改革的实践表明,这种理论带有一定滞后性,它仅仅把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看成是经营方式的改革,而没有进一步认识到同时也是所有制改革。所有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责任、刺激、动力等问题,把微观经济主体塑造成为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这就必须确认农村微观经济主体是独立的投资主体,其投资利益与风险责任,向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方向转变。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所以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其深层原因就在于改革了所有制。“政社合一”、“一大二公”、“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和所有制形式,改革成为家庭联产承包制,这本身就包含着所有制的改革。我国农村所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不是采取包产到户的形式,而是采取包干到户的形式,即采取大包干的形式。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的差别是在于,包的是土地里的产量,将包的产量交给生产队后,生产队给你记一定的工分,超产部分农户和生产队分成。这种承包经营形式,生产队作为经营主体、核算单位和分配单位的性质没有变,仅仅是农民多了超产分成的权利。而包干到户,农民包的是包死上交国家和集体的部分,剩下的全部是农户自己的。这个变化是非常之大的。从此,生产队就不再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农户则变成了经营主体、核算单位、分配单位了。由于上交国家和生产队的那两部分基本上是稳定的,只要总产量增加了,农民所得的那部分就会越来越大。既然剩余的产品和收益是归承包户所有,其产权的法律界限就是相当明晰的。不论承包户是把这部分收益用于消费或者积累,均不改变个人所有权性质。属于承包个人所有的这部分资金或财产,从再生产过程看,也是一个能动的、可变的量,即可以不断增值着。正是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农民个人所有制引入新型农业合作经济中来,鼓励农民个人向合作经济投资、投料,投工(指劳动积累),使以往那种完全公有化、纯粹集体所有的传统公有制形式,变成为目前这种不完全公有化的、集体所有制(主要是土地和农业基本建设)与个人所有制(土地以外的大多数生产要素)相结合的新型公有制实现形式。这就有利于调动农民个人积极性,把各种分散的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生产经营规模,有力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说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仅是经营方式的改革,同时也是所有制改革,即确认农民个人财产权。由于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因而农户承担盈亏责任的财产,主要是农民个人的财产。这是家庭联产承包制所以能够被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乃至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源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