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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774(2002)06-0048-03
一、当前产生信用危机的深层原因
我国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出的,信用基础比较薄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和强烈的维权意识,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自己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性手段,而且信用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以避免资源配置的自发性为理由,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被严格禁止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而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却远远落后于这种要求;同时,从政府到民间,都存在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做法的痛苦过程,因而失信行为广泛发生。此外,造成中国目前信用危机有以下几方面的深层社会因素。
第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对诚信意识的背离。市场经济对大众行为的根本影响,主要表现在行为的动机方面。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假设绝大多数人都会在社会给定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人们长期受限制的求利心理渐渐被“正名”而得到认可,并被看做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后,一些人便堂而皇之地采用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的利益。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不诚信现象渐渐向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蔓延,这是导致人们对诚信意识背离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封建专制长期压抑对诚信意识的扭曲。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民众的命运随时会因为统治者一时的喜怒哀乐而改变。人们面临着“人治”社会各种各样险恶的生存环境,不仅人们的欲望不能真实地表达,思想也受到种种限制。说谎献媚往往可以给人带来好处,真实诚信却常常吃亏遭殃,这种根深蒂固的文化意识扭曲着人们的诚信意识,是社会诚信意识缺失的内在原因。
第三,道德教育政治化对诚信意识的弱化。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体制中对德育非常重视,但在内容设置上往往与政治教育相融合,甚至以政治教育取代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服从于政治需要,片面强调政治意义上的“忠”而忽视个人本性的“诚”,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这是导致失信的重要原因。
第四,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发达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
第五,信用中介服务十分落后。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因此,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二、营造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按照国家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定位,我国信用体系的架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市场是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的资源配置机制。市场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建立相互信赖、遵守承诺的关系,形成诚实守信的健康环境是信用体系的基础。二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制度信用中的“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等以立法方式形成的规则之外,还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在长期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国际贸易与投资等惯例和规则,以及在一些地区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商业习惯。三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行使广泛的监督职权,通过支持引导守信行为,及时惩戒失信行为,保障基础信用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社会信用的建立。
(一)培育信用环境,构建基础信用
诚信是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最基本的要求,是市场经济道德体系最基本的规范。树立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扶持信息的弱势方,约束信息的强势方。在市场自愿交易的条件下,交易双方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防止欺诈行为的一种有效方法,是矫正这种不对称性。因此,首先要大力加强信息的弱势方面,提升信息弱势方获取信息的能力,降低他们获取信息的成本,挤压欺诈行为的活动空间。一是做出一定的制度安排,使信息弱势方面组织起来自保。目前我国各地已普遍建立起消费者协会一类组织,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清楚地规定这类组织的性质。二是发展第三方提供信誉信息的机制,如“征信所”(Credit Consulting Firms )向信贷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记录。三是利用大众传媒对广大消费者进行教育和提供信息。四是政府也要提高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等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获得关系自己利益维护的各种知识。
同时对信息的强势方面进行约束。一是对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披露、虚假广告、有偿新闻)的人员和机构进行惩罚。二是行业自律,并且由第三方协助对信息强势方进行信用管理,对守信做出保证。例如,由商业性组织对商品的某些性能(比如低价电器的安全性)做出认证并提供保证。
第二,提高加害方的失信成本。必须提高赖账、售假等失信行为的成本,使违法违规者在经济上受到惩处。诚信的道德教育是重要的,但是良好的道德风气必须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之上,必须有严整的法规、公正的司法作为基础保证。
第三,要重视道德教育,树立道德规范。没有广大人民群众道德水平的提高,没有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没有明确的是非、善恶、美丑、荣辱观念的清晰界限,不但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且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违背诚信的思想根源。
公民道德建设要从全体公民的实际道德水平出发,运用切实有效的方法,使每个公民都能树立起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自觉意识,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制度信用
在完善制度信用方面,应借鉴国际经验,特别注重资信评级制度的建立。资信评级是经济学家、银行家、投资家基于证券管理和维护投资人和筹资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形成的一整套对经济组织及金融工具履约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的综合分析与评定方法。资信评级机构通过综合考察影响经济组织或金融工具的内在不确定因素,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和分析方法,对他们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进行综合的分析与判断,并以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资信评级的重点是提供一种风险信息的预测和咨询服务。资信评级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良好的资信等级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通行证,这是避免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
资信评估业的发展与一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一个成熟的资信评估制度需要经过相当时期的实践而逐步形成,并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变化而不断完善。就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而言,发展资信评估制度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舆论宣传,扩大资信评估的社会影响。市场经济须由法制和信用制度为保障的,“建立一个法制社会”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一个重要方面的资信评估工作,近年来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及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建立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时揭示和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可望在今年底完成全国信贷登记电子网络系统的建设,以监控全国商业信贷的信用情况。然而,对贷款企业资信评估工作的宣传不够,企业资信评估至今还不为大多数人知晓。因而,有关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新闻媒体,特别是资信评估机构本身应做出努力,既要做好企业资信评估的实际工作,又应加强舆论宣传,扩大企业资信评估的影响。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推广资信级别的适用性。应尽快推出相关领域的资信评估业务的管理细则,以便资信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有关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广资信评级结果的适用性。信用评级也是现代金融监管机制的重要工具,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信用评级方法,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增强透明度;根据信用级别限制受监管机构的投资范围,控制风险;利用信用评级监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增强资信评估机构素质,提高资信评估质量。资信评估作为一种服务产品,其价值最终体现于其效用性,即资信评估机构按照它独特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并根据经验对被评对象的未来(一定期限)要做出基本符合实际状况的客观判断。由于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因此相比企业的审计而言,资信评估工作的难度更大,对评估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我国资信评估业已有10多年发展历程,然而至今还没能产生较大的影响,除了中国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因素之外,资信评估机构自身的素质及其产品质量是一个必须正视且需刻不容缓解决的问题。
随着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法规、规章的颁布,资信评估的领域在逐步扩大,为中国资信评估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然而资信评估质量的提高并使其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发挥出积极作用仍有待于资信评估机构的自身建设,如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学习与借鉴国际先进的资信评估经验与方法,加深对我国具体国情的研究,增强评估工作规范,对评估对象切实做到公正、中立、客观。
(三)规范政府行为,发挥政府的信用监管作用
政府在信用体系中处于特殊地位,即政府是信用规则的制定者、维护者,也是对失信行为的裁判者。政府的信用形象和维护信用的能力出现偏差,社会整个信用状况就会产生动摇。而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信用的最大需求者和供给者。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在全社会的信用总量中起着支配和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关键是规范和提升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
建立信用政府,最基本的要求是“办事有章,言而有信”,转变职能,政务公开,依法行政。首先要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其次,要加快制定《行政许可法》等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新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以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搭建起政府信用平台,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再次,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让所有失信于民的政府行为,都置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政府行为透明、积极、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也有利于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使政府向服务与监督并举的角色转换,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不仅要做诚实守信的模范,还要充分发挥作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尽快建立。在建设信用体系方面,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颁布法规,制定政策,实现对经济的指导,确立基本的信用制度;其二,支持守信,惩戒失信,行使广泛的监督职能,保障社会信用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医师等各类维持诚信人员的监督管理及为社会提供高质量信用服务方面,政府也应承担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