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民族法实施中的监督机制及完善对策论文_王美娟

浅论我国民族法实施中的监督机制及完善对策论文_王美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 西安市 710063)

摘要:从民族法的产生背景角度分析,这部法律的产生,与我我国的民族结构有很大的关系。我国属于多民族共同发展和前进的国家,且不同的民族地区都采用了民族自治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是我党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实行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而各民族要完成有序的自治,则需要以一定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能够保障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执行力,便于对我国这一多民族国家进行有效的管理。本文从监督机制的角度入手,探讨在我国的民族法落实执行中所实行的监督机制,并探寻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族法;监督机制;完善对策

引言:

民族法学在现今的社会发展阶段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从实际的角度观察,我国作为多民族地区,各民族实际的发展状态却并没有取得较好的进步。这从侧面反映了民族法的效应和监督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如何完善其监督机制,提高民族法的执行力和执行效率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民族法监督机制的总体阐述

(一)相关概念释义

首先,所谓监督,实际上就是履行监管和督促的任务。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对于所颁布的政策、命令以及制度,需要在有效的监督工作的指导下达到落实的目的,以维持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对于本文所探讨的监督和检查的主体,民族法的实施监督工作来讲,其监督工作是由立法单位、政府单位、司法单位以及公民这一部分元素共同组成的。监督机制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证民族法的实施符合国家宪法的规定、符合民族法规定,并且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此为目的的一系列监督活动,被称为民族法的实施监督。

(二)完善和改进的必要分析

对于一项法律而言,其制定和实施的对象和范围从本质上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和时效性。而从其担负的工作内容的实际角度出发,无论是监督工作的对象还是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具有较为显著的动态性特征的。这一特征就要求对于具有显著的固定性特征的监督机制来说,要想使其切实的发挥出监督和管理的效用,则应当结合实际的需要,不断地对相关机制进行完善和优化。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基于达成立法目的的要求。法律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理论和固定条文形成的过程。而建立在实际环境中的监督机制,与已经立法的成形条文相比必然存在不完善和不到位的问题。只有通过监督工作的完善和优化,才能使得文字性的立法内容与实际的工作效果相匹配,达成立法的初始目标。

第二,基于完善民族法法律体系的要求,上文已经提到,我国属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结构的复杂性和民族区域范围的分散性,都使得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法律体系的建设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只有从监督机制入手,通过其本身的完善和优化,为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提供支持和保障,才能使得民族法具备其真正的应用价值。

二、我国的监督机制模块

民族法,全称《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民族地区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体现。并且,在不断的发展中,我国的民族立法体系也不断的得到了完善和改进。但其上层功能对于法律体系的监督上,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研究的背景和目的。下面,首先对我国现行的民族法监督机制中的各个模块进行逐一分析。

(一)通过法律实施监督

这种监督形式简称为立法监督。对于我国来讲,民族法的立法监督执行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在实际的监督工作的执行中,由于从法律制度方面赋予这些机构的监督权力在针对性和明确性上有所欠缺,因此监督工作也就很难取得相应的效果。这是现行的民族法监督机制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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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行政手段实施监督

关于行政渠道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来源于我国的宪法规定。在该法律的第89条中明确指出,对于民族法的实践执行情况有直接监督和检查权利的机构是国务院。这种监督管理对象的规定,一方面给相应的监督执行主体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就国务院机构本身来讲,其固定的职责中,就包括了对我国民族事务(常规)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在此基础上,其还需要负责从法律层面对民族立法和区域自治等方面的权利进行监督和检查,这难免会对其监管工作的全面性造成影响。

(三)司法监督

所谓的司法监督,其监督工作的执行主体就变成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在于,对于一切违反了民族法律法规的主体依照法律程序完成起诉和审理。并且在完成相关的司法程序后,发挥其教育警示的作用。

(四)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的责任主体就指的是我国的普通公民。这一监督机制形成,使得普通公民具备了依法向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进行批评建议以及申诉,以便鞭策和监督这些监管机关科学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使得民族法的落实执行更加有效。

三、监督机制完善对策

(一)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问题进行监督完善

民族地区的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且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其地区的民族特色和风俗习惯等也是立法监督时需要适当考虑的因素。监督机制在进行改进和完善时,更应当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和监督管理需求,对监督机制的程序和侧重点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监督机制的实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二)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主要的规定模式是对于监督工作的执行者和权利的行使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各个不同主体在民族法监督机制中所需要履行的职责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因此,在完善和优化中,应当通过分析研究,对各个监督主体适宜的职责范围和职责内容进行划分,以便其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另外,为了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还应当针对一些监督不力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促进这些监管部门和主体做好自律工作。

(三)进一步提升不同监督主体的水平

无论是哪一种监督方式,其监督工作的具体履行者还是落实到人的。因此,为了确保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品质,则应当对相应的主体群体进行教育和培训,促使他们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地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提升其自身的素质水平,为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提升发挥辅助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的民族法是我国实施民族自治和法治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在相应的监督机制上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才能体现出其价值和意义,为更好地推进民族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助力。从本文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相关的管理人员好执法人员应当重视这些问题,逐步地完成监督机制的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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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美娟(1992—),女,汉族,山东济南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2016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民族法学,研究方向:民族法。

论文作者:王美娟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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