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出问题症结,控制“斜、大、乱”--“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研讨会”综述_收入分配论文

找出问题症结,控制“斜、大、乱”--“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研讨会”综述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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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概括为“斜、大、乱”。“斜”是指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国家所得太少;“大”是指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产生新的分配不公;“乱”是指分配秩序混乱,甚至有些单位的分配失去了控制。

以上这段话是国家体改委副主任王东进在“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研讨会”上讲的。

对于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问题,与会者提出要从两个方面认识:从总量或分配结果来看,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但是,从结构上看,收入分配倾斜的对象主要是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职工和部分特殊群体。劳动部明瑞峰指出,根据有关资料推算,到1995年末,全国个人所得总额(包括直接所得和间接所得)比1978年增长了20.7倍;个人所得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也从1978年的51.2%上升到1995年的69.1%。这表明改革以来收入分配明显向个人倾斜。在个人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职工工资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和个人所得总额的两个比重逐年下降。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是改革的初衷,但是,目前“倾斜”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少数行业中的职工及少数群体,因而值得我们关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调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宋养琰认为,就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并不存在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的问题,因为工资目前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并不高。所谓的“倾斜”,主要是向少部分人包括以权谋私者以及垄断性行业倾斜。对这样的倾斜要加以限制。

对于当前的收入差距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李实根据经验分析提出了如下判断:就全国收入分配的整体状况而言,改革开放以后居民收入差距基本上表现为一种不断扩大的趋势;就变动幅度而言,全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主要取决于城镇内部、农村内部和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

对于当前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杨宜勇认为,应当区分统计学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和人们心理感受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他指出,这些年来,人们对收入差距扩大的反映越来越强烈,然而,从统计上看,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并不像人们感受的那样迅速。除了统计上的原因之外,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即事实上表现为统计学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和人们心理感受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存在明显的差别。心理感受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除了考虑货币效用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包括非货币效用。非货币效用产生的收入分配不公则是不合理的或非法的,有的甚至是违法的,属于取缔之列。宋养琰认为,当前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并不是由市场经济带来的,因为从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分配是按照价值规律进行的,进入市场的主体没有高低之分,市场主体的机会也是公平的,市场主体竞争的规则也是公平的。当前的分配不公主要是由于不平等竞争带来的,是由于市场规则遭到破坏造成的。分配不公的源头是寻租收入,还有改革不配套而形成了体制真空等原因。

对于当前收入分配的主要矛盾,与会者提出了两种判断:一种观点认为,当前收入分配矛盾的焦点是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另一种观点为则认为,当前收入分配的主要矛盾是制度内的工资差距太小与制度外的分配不规范的矛盾。人事部综合司左春文持前一种观点,他认为,在行业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以及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收入差距等四个方面,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当前收入分配矛盾的焦点,因为各种收入分配矛盾最终都将体现为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之中。对当前我国存在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必须予以充分重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曾湘泉持后一种观点,他指出,与非国有企业、垄断性行业相比,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目前最低。由于制度内的工资等级差距太小,制度外的创收已成为一些单位的主体行为,而创收大都与工作性质和工作效率没有关系。制度内的工资差别不断缩小,平均主义严重,不仅导致制度外的分配不规范,而且导致制度内劳动者的工作行为严重扭曲,国有企业的优秀人才大量流出。中国劳动科学院王东岩指出,由于体制内不到位,主要是工资差距小,平均主义严重,工资的绝对额与生活水平差距太大,因而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体制外分配的大量出现,而且不规范、不公平,甚至产生腐败,严重影响了分工;二是工资的杠杆作用被削弱,从而影响资源配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王诚补充说,体制内工资差别小,造成了在职闲暇效应,即劳动效率高或劳动质量高的人,失去了提供高效劳动的积极性,从而造成制度内单位或企业的效率难以提高。

收入差距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由于个人本身素质上的差异所引起的收入差距;另一类是由于生活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行业、部门,或不同的职业引起的收入差距。对于这两类不同的收入差距,应采取不同的政策选择。

对改革中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进行分析,以科学地选择调节收入差距的重点和政策。在这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李实和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蔡继明所提供的经验分析和案例研究具有代表性。

李实根据1988年和1995年两次大样本调查的数据,对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进行分解分析,结果如下: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主要是因为非农收入(从农业以外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的扩大引起的。1988年,工资性收入在个人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为8.73%,1995年上升到23.62%。非农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是很高的,基尼系数大约为0.7,在基尼系数中占41%。此外,财产性收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几乎增加了一倍,但是,农村内部的公共转移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只有0.3%,表明农村中再分配的机制非常微弱。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主要来自工资外收入不平等分配和财产性收入比重增大。工资外收入的基尼系数,1988年为0.25,1995年为0.34,增加将近50%。这表明工资外收入的分配越来越不平均,越来越集中到一部分人,更多地向高收入职工群体倾斜。能够获得较多工资外收入的职工大多就业于一些具有垄断性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城镇,财产性收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几乎增加了2倍,即从1988年的0.9上升到1995年的2.2。此外,从城乡内部和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占整个收入差距的比重看,1988年,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占整个收入差距的62%,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占整个收入差距的38%;1995年,城乡内部的收入差距占整个收入差距的67%,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占整个收入差距的33%。

李实认为,对当前收入差距的状况有一个如何判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寻求政策上的解决办法。收入差距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由于个人本身素质上的差异所引起的收入差距,如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与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另一类是个人素质上都相同,但是由于生活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行业、部门,或者不同的职业所引起的收入差距。对于第一类收入差距,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因为它是整个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造成的,每个人发展的起点不一样,就会导致第一类收入差距;对于第二类收入差距,主要是因为市场机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最经济的解决办法就是发展市场,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对于个人素质差异而引起的收入差距,市场机制是不能解决的,相反只能扩大这种差距,这就需要政府介入。比如对教育所造成的个人素质差异,政府要通过发展普及教育,使得每个获得更多的教育机会。

蔡继明试图用相对生产力的差别来说明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动,目的在于区分决定城乡收入差距的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他认为,造成我国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距及其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城乡比较生活力的差别。所谓相对生产力,是指生产者(部门)生产不同使用价值的生产率之比。根据计量结果,1987年,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为2.68倍,根据比较生产力模型计算出来的差距则为1.9倍;1995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为3.02倍,根据比较生产力模型计算出来的差距为2.27倍。这样的计量分析结果表明,1987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中,约有79%是由于城乡比较生产力的差别而造成的;1995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中,约有75.2%是由于城乡比较生产力的差别而造成的。其余部分则是由比较生产力以外的因素决定的,包括统计上的误差,城乡之间的隔绝(主要是城市居民享受了住户、医疗等福利的特权),城乡居民在就业、享受教育等方面的机会不均等,农村劳动力资源的闲置等。

蔡继明认为,制定收入分配政策就要分析造成收入差距的因素,哪些是经济的原因,哪些是非经济的原因;哪些是合理的原因,哪些是非合理的原因;哪些是体制上的原因,哪些是非体制上的原因,甚至还有历史上的原因。如果收入差距主要(比如2/3)是由于经济的、个人禀赋和生产力水平造成的,收入差距就是合理的,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看,也就没有必要缩小这种差距;如果收入差距是由于体制的不健全、法制的不完善以及城乡之间的隔绝等因素造成的,收入差距就是不合理的,就是通过制定政策予以调节。只有把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分解之后,我们才能做出政策选择,政策才能更科学。

对收入分配问题,与会专家提出了若干可行建议:一是加强收入分配的长期性和战略性研究;二是建立收入分配的公众判断监控机制;三是建立权威的、统一的收入分配政策协调机构。

一是加强收入分配的长期性和战略性研究。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收入差距的变动呈现倒U型,即收入差距先是逐步扩大,然后出现逐步缩小的趋势。当非农人口所占的比重达到60-70%,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时,收入差距将会出现逐步缩小的趋势,即到达倒U型的拐点。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处于倒U型的左边,何时到达倒U型的拐点?研究和明确这个问题,有利于客观地对待当前的收入差距。

二是建立收入分配的公众判断监控机制。有的学者指出,对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的价值判断,构成政府选择和制定收入分配政策的基础;对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实际上涉及公共选择问题,因为专家学者所做出的价值判断,不能作为全社会统一的价值判断。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一种机制,即对现有收入分配格局进行公众判断的机制,更多的是由专家学者呼吁,包括政府部门主观上的判断,因而缺乏代表性。因此,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种收入分配的公众判断监控机制,以便把公众对收入分配状况的判断和意愿充分反映上来,并作为制定收入分配政策及进行再分配的依据。

三是建立权威的、统一的收入分配改革和政策协调机构。与会者提出这样的建议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国家对个人收入进行宏观调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完整的、综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其基本模式应当是:所有者控制内在化、分配调控市场化、政府调控间接化、调控手段系统化。而要形成一套完整的、协调的个人收入宏观调控机制,首先需要由权威性机构统一协调,单靠某个部门(如劳动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其二,收入分配由若干相互联结的“部分”构成的,这些构成部分尽管都是独立运行的,但是,它们既分工明确,又形成互补,类似于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分工与协作关系。收入分配的整合功能就是通过各个构成部分的分工与协调而产生的。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果,收入分配通常是体制性、发展性等多种因素磨合形成的结果。如果出现的分配格局是不理想的,则要从整体的角度来考虑如何改进的问题。然而,由于收入分配涉及的部门很多,其单项改革方案往往是由各个职能部门负责设计、出台的,每个职能部门都强调其管辖部分的重要性,并极力放大局部的功能,因而常常造成收入分配的单项改革相互撞车,极大地损伤了收入分配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阻碍了收入分配的整合功能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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