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利理论与现代保险业发展战略_保险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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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了现代保险业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定、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功能。但保险产品的价格制定是基于期望效用最大化基础上的,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期望效用最大化再平衡的结果,因而当保险产品推向市场以后,消费者将根据个体风险特征,寻求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保险产品,在保险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难免造成保险产品选择的非理性选择问题,或者出现保险需求不足问题以及消费过度问题,都会对保险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需要对消费者的保险选择形成机制进行理性的深入挖掘,对消费者保险消费的非理性套利问题进行纠偏,才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

      一、保险套利与保险套利理论

      1.保险的基本功能与保险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聚集具有相同风险的个体,以缴纳保险费用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对遭受风险损失的个体进行补偿。任何个体都不能从保险基金补偿中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超额收益。但是保险产品的设计,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利益可保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基础上的[1],这四个基本原则在保险业务的实践中,开发的保险产品事实上往往是难以满足的,甚至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和保险人都难以理解和遵从保险的基本原则。另外,由于保险是以风险概率和保险标的价值估算为重要参数的,由于人类对未来风险认知能力的限制,也难以对概率参数和标的价值做出客观准确的估算。

      相对于一般商品的消费和风险资产保值投资不同,保险产品不仅是一种基于期望效用而不是确切期望值的决策(D Bernoulli,1738)[2],而且保险具有多重的目的性,Howard C.等人(2013)认为,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目的主要有四个,即投资、履行法律或政府的要求、忧虑或遗憾、满足社会和(或)认知规范[3],不同的保险目的影响了消费者保险选择的理性程度。普通保险产品的定价机制是根据期望效用的基本原理和Jensen不等式[4]:

      消费者愿意购买保险产品必须满足确定性效用大于期望效用,即通过保险费用的投入,能够确保确定的财富效用大于(至少等于)未来承保风险损失补偿后的期望财富水平效用:

      

      

       当保险效用函数一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会寻求以尽可能少的保险费用,获得较高风险概率或风险损失的保险产品,以此获得最大的消费者剩余。

      

      图1 消费者保险费用与财富效用值的关系

      而对于保险人来讲,则是期望通过承保健康风险,能够使未来的财富水平效用大于现有的财富效用,即:

      

      其中

为保险人的期初资产,G为收取的保费,X为承保风险的随机损失变量。

      在最大期望效用原理下,消费者和保险人都会形成一个可以接受的保险保费区间。假定消费者和保险人都是风险规避的,此时其效用函数均满足u′>0,u″<0并满足Jensen不等式的基本条件,则保险交易成立的基本条件是消费者支付的最高保费

,必须大于等于保险人能够接受的最低保费

,并同时大于纯保费水平E(X),即:

      

      称大于纯保费的区域[

]为可行价格区域[5],消费者和保险人在该区间内进行价格博弈,消费者期望实际缴纳的保费更加贴近于

,而保险人则期望收取的保费更加贴近于

,区间

-P就是消费者所获取的消费者剩余。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期望在风险概率和风险损失补偿等方面,获得超额的期望效用或经济利益,即保险套利问题。

      2.保险套利概念界定与保险套利的形成机制

      套利原本是金融领域的一个概念,是指从纠正市场价格或收益率的异常状况中获利的行动。将套利概念引入到保险领域来界定保险套利的概念,主要是指保险市场中的各个主体,利用风险信息不对称或评估保险收益决策能力的差异,在保险市场的客观状态下,或者施加改变保险状态的主观影响行为,以更低的价格进行保险产品交易或获得大于合理理赔额的行为。保险套利不仅像金融产品那样从保费的价格差中获利,还存在消费者能够施加的主观影响中套利,如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等。

      假定在保险产品交易过程中,保险人利用科学正确的保险精算技术,开发了一种适用于风险概率为

、风险损失为

的保险产品,则该产品的期望理赔额度

为:

      

      

      

      当风险损失实际发生以后,由于保险的存在,消费者还可能进一步放大对损失的理赔额度,主观上使

大于

,如在“三农保险”等财产保险中,消费者往往会放弃对保险标的价值维持或抢救,如畜牧保险中任由衰弱生病家畜死亡而不采取积极的挽救措施、当农产品价格明显下降后任由其价值泯灭等。

      二、保险套利视角下的消费者选择效力与效率损失

      1.消费者保险选择效力的概念界定

      保险的消费者选择效力是指消费者对保险产品选择的有效性,即消费者在市场中寻求损失补偿的第三方支付保险产品时,所具有的选择能力和所选择保险产品的实际保障效率。保险市场的基本假定,是消费者能够在市场上发现合适的保险产品,进而在正确的选择中获得的净收益是正的(Enthoven,1988)[7]。理想的保险选择是在支付保险费的经济能力和面临风险损害的约束下,通过保险化解风险损害带来的经济负面效应,使消费者能够承担保险基金补偿后的损失。因而,有效的保险产品选择是保险费用支付能力、风险损失补偿和对损失的共担能力处于一种三维均衡的状态,它既不会因为风险事件而使经济陷入困境,也不会因为支付保险费用而陷入资金困境。

      尽管传统经济学的有效市场理论,假设消费者具有充分的选择能力,但事实上是,消费者对似乎可供选择的保险产品的信息了解很少。在保险套利思维下,消费者也不愿意遵从保险人提供的风险信息和制定的保险产品价格,而是遵从自我风险与损失的主观判断,在对保险产品进行选择时,不断对风险概率和损失进行非理性的主观加权,这已经得到了行为经济学前景理论验证。由于消费者选择效力不足,消费者在保险市场选择中,或者购买了全额给付保险,或者保险需求不足,Richard G.Frank(2007)认为全额保险是一种最没有价值的保险产品[8]。

      2.前景理论下消费者风险概率主观加权导致选择效力偏倚

      行为经济学期望效用理论认为,大部分消费者不仅难以获得有效的风险损失概率信息,也难以用复杂的方法对效用最大化做出理性决策[6]。Kahneman & Tversky(1979)认为[9],针对未知风险事件的概率估计,人们通常表现得很无知,对罕见小概率事件,更容易高估风险发生的概率;而对较高概率的风险,又容易表现出低概率加权。1992年Kahneman & Tversky在1979年前景理论的基础上,给出了新的概率主观加权权重函数[10],其基本的表达方式为:

      

      W(p)表示决策权重,γ为决定函数曲率的参数,这个加权函数将客观中性的概率曲线,加权为一个反S型的曲线。

      设定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为p,保险金额等于A,消费者支付的保险费用为pA。由于消费者对健康保险产品的选择,是基于客观风险概率P加权后的主观概率W(p),保险精算在曲线拟合后形成的概率曲线为π(p),也认为是客观概率风险。如果保险产品面对的风险是小概率的,那么概率被加权后,W(p)>π(p)。在相同的保险金额的情况下,消费者因此愿意增加的保险费用支出额度是:

      

      如果保险产品是较大概率的常规保险产品,那么加权后的风险概率反而小于实际风险概率,即W(p)<π(p),消费者不愿意提供的额外保险费用为:

      

      此时消费者倾向于购买保险产品,并选择了更高概率风险的保险产品,如果选择的是客观风险对应的保险产品,他们尽管能够获得较大的消费者剩余,但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而在风险概率一定的情况下,将风险概率主观加权为更高风险的概率,也是消费者选择效率的损失。

      

      此时消费者认为缴纳的保险费不值得,或者不参加保险,或者希望获得较大的保费折扣,此时需要由保险人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校正消费者的非理性加权。

      

      图2 投保风险客观概率被主观加权后的效率损失

      3.损失厌恶效应下消费者保险套利的效力损失

      传统经济学认为,在特定的期望效用曲线上,消费者对货币的支出和取得的效用是等效的,而行为经济学前景理论则认为,在社会福利方面,更多的消费者表现出的态度是对损失风险的厌恶程度,要比获得相同收益带来的效用满足,做出更强烈的反应。在面对多选项的复杂产品选择时,更倾向于减少备选数目,进而采取延迟决策或默认选项回避选择(Johnson,1993)[11],Benartzi & Thaler在1999年的研究结果[12],表明投资者具有多样化偏好,倾向于将资金在多种资产间相对平均地分配,即1/n直觉判断(Heuristics),在面对两个以上的投资选择决策中,倾向于将结果分开评估。

      

      其中Max为消费者的最大损失额度。

      根据直觉判断理论,对于任何多重收益,消费者因为直觉判断效应带来的效用价值,等于各个收益效用的和再加上直觉判断带来的超额效用收益

即:

      

      

      图3 前景理论下损失厌恶效应导致的效用损失规模

      保险组合产品应尽可能减少超额损失的负面效应,并能够充分利用超额收益对消费者保险效用的激励作用,确保超额效用损失与收益的和最大。

      4.前景理论下消费者保险套利效力的总损失

      根据前景理论的损失厌恶效应和主观概率加权函数,消费者对期望效用函数的主观编辑,主要是保费投入H和风险损失X效用函数,消费者最终愿意支付的保险费用

被编辑为两个区间,即:

      在

区间,消费者往往出现过度投保问题,而在

区间,消费者往往出现投保不足的问题。一旦消费者愿意缴纳的保险费用低于保险人的能够接受的保费额度,则保险交易就难以按照市场规则实现,必须政府的介入,由政府或用人单位给予较大的保费补贴。而对于概率较小、损失较大的保险产品,理论上,消费者参保意愿一般比较强烈,不需要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补贴政策,大部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

      但是,由于消费者损失厌恶效应的存在,即使从概率主观加权的角度,消费者具有较大保险效用剩余的区域,在保费缴纳和免赔额等需要消费者直接现金支付的情况下,消费者参保的超额效用损失表现为:

      

      一旦投保风险损害发生,消费者只获得了rX的一次性补偿,而要在支付保险费用的基础上,还要支付免赔额D+(1-r)X+C的费用,消费者参保的期望效用公式被编辑为:

      

      

(-H)为在损失效应下保费支付产生的额外负效用值,

(-D-(1-r)X-C)为消费者在健康风险发生后,需要再次支付的费用的超额负效用值。

      三、保险套利效力视角下的我国现代保险业发展策略研究

      《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相关措施,主要是保险功能导向和针对供给方的,是保险功能与体系的改进对策。而保险服务业最终面对的是消费者,只有得到消费者认同和接受的保险服务,才能够满足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有效地发挥风险分散功能,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因而除了加强意见中强调的“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外,还需要根据指导意见中的相关措施,针对消费者保险选择的心理编辑规律,在对其非理性的保险套利行为进行理性纠偏的同时,还要尊重他们对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追求,在双方互信体系建设中,实现我国现代保险业的稳定快速发展。

      1.以保险的基本功能为出发点,规范保险产品的承保风险损失边界

      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意见明确指出要“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也就是保险基本功能的理性回归。而保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分散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风险损失,维护和促进经济生活平稳发展。因而保险产品的开发首先要基于社会经济生活规避风险的需求,遵循可保风险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保险产品的经营风险。当前部分保险机构,出于保险利益最大化和保险融资的需求,避开与经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同时也可能出现产品同质竞争的保险产品研发经营,转而开发高风险的冷僻保险产品,以追求保险产品创新。由于风险损失数据缺乏和不稳定,损失边界不清楚,在保险销售交易环节不但投保人数量难以达到大数法则的底线要求,而且也因为风险损失边界不清楚,缺乏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资格审核标准,可能会被投保人利用,成为保险套利的工具,因而保险产品的开发不能脱离保险的基本功能,必须建立在准确的风险认知和科学的保险精算技术之上,避开风险损失边界不清楚的保险产品。

      2.加强承保风险的风险管理,合理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损害等问题的影响

      《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改进风险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证实,保险人对风险损失的承保,不能单纯依赖保险产品销售收取的保险费赚取超额利益[13]。在保险套利思维下,在保险人防范消费者风险概率与风险损失编辑中的套利行为时,也往往会强化自身的保险套利问题,包括产品设计时的安全附加费用标准偏高,风险损失理赔控制过度严格,如果消费者和保险人同时意识到该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出现保险人与投保人都存在逆向选择的双逆问题,发生所谓“柠檬”市场现象[14],这必然不利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做大做强。因而作为一个相对理性的保险行为主体,保险公司不能被动地受限于消费者的选择,而是以更为理性的承保风险选择和理赔控制,通过加强承保风险的管理,合理地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负面影响,完善管理式的保险模式,并通过全民保险意识的培育和自身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供需双方的信息互信与信息交流。更为积极主动地强化保险的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对潜在消费者的风险进行评估,协助他们选择更为适合的保险产品,在双方的互信中共同化解社会风险,促进现在保险服务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下,以合理的消费者剩余满足消费者有效保险需求。

      3.适度控制保险产品的理赔的复杂程度,改善投保人风险损失补偿预期

      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最重要的目标是使保险成为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这必然需要民众能够更加理解和接受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的开发与营销必然需要在投保资格和理赔复杂性方面,与保险产品销售量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因而,在通过增设保险资格和理赔条件控制保险套利的同时,更要关注具有合理保险需求的投保人损失补偿的心理预期,通过对预期的满足,不断提高其购买保险的积极性。而要改善投保人风险损失预期,首先要确保保险产品不能偏离分散风险的功能,这是保险产品开发的出发点;其次是确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清晰了解投保与理赔的全部过程,任何带有理解歧义的保险产品,都容易被投保人错误理解,进而在理赔阶段容易产生纠纷,进而对续保和保险人信用度等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4.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险民生保障网建设策略

      《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特别强调,现代保险服务业要有助于构建保险民生的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和发展多样化保险服务。这与发展现代保险业功能定位中的“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是高度一致的。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主要是指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体系的有效衔接问题。根据前景理论的损失厌恶效应和直觉化判断谬误观点,不仅相对于相同的收益消费者对损失更为敏感,而且消费者习惯于将各种收益和损失分开评估,即产生额外的附加效用和额外的负面效用。促进消费者理性选择的目的在于实现正的附加效用能够最大化地弥补负面效用,这必然需要减少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衔接缝隙,在以税收政策支持换取更高消费者剩余的同时,还要求减少二次或多次现金支付以降低损失厌恶效应的负面影响。明确政府的责任边界,并对消费者的商业保险需求进行分类分层测度,根据其经济承受力水平、保险需求和参保偏好,测度在不同水平上的缴费规模和分担责任主体。

      在税收和补贴等政策的实施方面,由于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时,主要依据是否能够获得充分的消费者剩余。根据前景理论,消费者并不关注罕见概率风险事件可能带来的损失,并在较低的概率区间内更容易将概率赋予较大额权重,使主观决策概率大于客观概率(或精算概率),产生虚拟的消费者剩余而过度购买保险产品;而在较大概率区间内因为主观赋权偏小而导致的消费者效用损失,容易造成保险需求明显不足。为了避免非理性加权导致的效率损失,政策激励在确保消费者合理剩余效用的同时,在低概率区间采取有限的保费投入激励,减少消费者对保险的过度投入;对保险公司的定价机制和投保资格进行监管,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鼓励和规范保险人提供对社会保险有效补充适度的大额损失保险产品。而对于消费者剩余价值明显不足的较大风险概率的保险产品通过税收饶让或补贴,或者以政府服务采购和服务外包方式,使消费者剩余在得到有效纠正前提下改善保险需求的合理性。

      保险套利是消费者在保险产品选择时,用自我主观校正的风险概率和损失分布,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产品参数进行衡量对比的结果,从而获得超额的消费者剩余或者保险利益。尽管基于保险套利角度下的保险选择存在一定的非理性问题,但在制定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具体措施时,既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使其获得能够接受的消费者剩余,同时也要对其非理性的选择进行有效的校正,在双方的互信框架下,共同推动我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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