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苏联民族问题与苏联解体_民族问题论文

论苏联民族问题与苏联解体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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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列宁亲手缔造的、曾是世界上两个超级大国之一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存在了69年后分崩离析,境内各加盟共和国变成了一个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这是20世纪世界发生的重大事件之一,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严重挫折。苏联解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错综复杂。本文仅从民族问题的角度作些初步探究。

苏联是一个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大小民族多达120多个。境内15个加盟共和国,是以诸民族中较大的民族为主体,其它较小民族参加组成的。一些较小民族,按其地域大小、人口多少在加盟共和国内分别组成“自治共和国”、“民族自治州”等。在组成加盟共和国的较大民族中,俄罗斯人最多,约1.5亿;乌克兰族人次之,约0.5亿;加上同属斯拉夫族,血缘、语言、宗教相近的白俄罗斯族人0.1亿,共占苏联人口的70%。组成中亚五国的主要民族是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土库曼和塔吉克族,约占苏联人口的20%。组成南高加索三国的分别是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族,约占苏联人口的3%。组成波罗的海沿岸三国的分别是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族,约占苏联人口的7%。摩尔多瓦是1940年成立的。

苏联是在俄罗斯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这个民族国家共同体可以说是历史的遗产。而沙俄是在16至19世纪通过残酷的武力兼并大大小小的民族建立的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国家。长期对境内非俄罗斯民族进行残酷的压迫、剥削和统治,使俄罗斯与非俄罗斯民族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在争取革命胜利的过程中,老一辈布尔什维克将境内各民族解放斗争纳入无产阶级革命的轨道,强调沙俄是各民族的监狱,主张民族自决。“十月革命”胜利后,苏俄政府为实现民族平等,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做了大量工作。1922年,成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当时参加联盟的只有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南高加索联邦四个加盟共和国。中亚五国是20年代中期成立并加入苏联的,波罗的海三国于1940年并入苏联。其中,南高加索地区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加入苏联时都有一番曲折的经历,且存在一些缺陷,后来一直成为民族问题的焦点地区。

外高加索地区的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三国于1922年底作为外高加索联邦成员国加入苏联,是苏联最早的联盟成员国。但根据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外高加索只能作为联邦整体,格、阿、亚三国则以“自治共和国”而不是“加盟共和国”身份加入苏联。这样,三国实际上被降了一级,未能与俄罗斯联邦等处于同等地位。格鲁吉亚等三国一致反对这一做法,提出了民族平等和自主的要求,从而爆发了苏共历史上有名的“格鲁吉亚事件”。列宁当时很同情和支持格鲁吉亚人的斗争,严厉批评了斯大林在民族问题上的简单粗暴方法,并同意三国以加盟共和国分别加入苏联。但因列宁病笃无法视事,斯大林又掌握了实际大权,在1923年的俄共(布)十二大上,主张平等入盟的穆吉万尼等格鲁吉亚党的领导人被打成民族主义集团,遭到批判和撤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30年代的肃反运动中被枪决。斯大林的粗暴做法和严厉镇压政策在格鲁吉亚民族的心灵中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创伤。

首先要求独立并率先脱离苏联的波罗的海沿岸三国是根据《苏德互不侵犯条约》所附秘密协定划入苏联势力范围而强行兼并的。1938年10月,根据秘密协定,苏联与三国签定了三国同意给苏联提供军事基地并允许苏联驻军等内容的互助条约。1940年6月,苏联突然通牒三国改组政府和保证在其领土上部署苏联军队,并随即占领三国全境。7-8月,苏联完成了三国的全部入盟工作。在这期间,三国有数十万民族主义者因反对并入苏联而遭枪决、逮捕或流放。苏德秘密协定及斯大林采用最后通牒、武力镇压等粗暴践踏第三国权利的民族利己主义为后来苏联解体埋下了极大的隐患。苏德秘密协定被西方在纳粹档案中发现而广为人知,但苏联一直否认。因而在苏联国内,知之者寥寥。90年代,波兰剧变后,苏联不得已将秘密公诸于世,这一兼并事实使国内舆论哗然,更激起了三国人民的愤怒。1989年底,立陶宛开始修订法律,将共和国法律置于联盟法律之上。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步其后尘。强行吞并的恶果是苏联的分崩离析。

“十月革命”前,列宁是反对联邦制的。1913年,他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中说:“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就决不主张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任何分权制。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注:《列宁论民族问题》,第247页。)但革命胜利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使他改变了设想,认为联邦制是一种“向真正的民主集中制过渡的步骤”,“是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的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注:《列宁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殖民地问题》,第454页。),并提出了各民族共和国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一个统一的联邦制国家的主张。根据这一原则,1922年底成立了苏联。按联盟条约和苏维埃宪法规定,“联盟是各平等民族的自愿联合”,各民族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的地位,均能“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注:《苏联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782页。)。但处于世界资本主义包围之中的苏维埃联邦,不可能在各共和国分立的情况下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因此,各加盟共和国实际上在一开始就未能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联邦中央把军事、外交、财政及其它大权牢牢掌握在手中,分给各加盟共和国的权力十分有限。可以说,苏联的联邦制实际上是未付诸实施的,更未能根据实践的经验在理论上加以充实完善。随着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及其影响,苏联形成了失去民主基础的高度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30年代中期,数千个在20年代成立的有效地履行着自己职能的民族区和村镇苏维埃被无端取消,全俄中央主席团北部边疆区民族促进委员会和苏共中央的民族关系研究所被撤销,其结果是使小民族的工作,特别是北方民族工作严重削弱,民族问题尤其是少数民族问题研究的水平大大降低。1936年苏联颁布的宪法虽仍规定了各加盟共和国有退出联盟的自由,但宪法的其它条文却排除了它们退盟的可能性,联邦制国家只是徒具虚名,实际上是单一的集权制国家。各民族共和国原先享有的权力几乎全部丧失。

这种中央包揽一切,共和国缺乏自主权的所谓联邦制,加上国民经济发展政策的偏差,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首先,苏联片面强调“区域分工”,使民族地区经济单一化,畸形发展。本来,专业化、集约化生产是现代工业的必然趋势,也是发挥地区优势,加强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但是,苏联滥用国家权力,加上严重的官僚主义,强制民族地区搞单一经济,使它们不能根据各自的优势,建立相应的经济体系,结果严重损害了民族共和国的自主性,强化了对联盟中央的依附性,其中最突出的是中亚五国。50-70年代,苏联政府将哈萨克适宜种植棉花的土地划给乌兹别克;把乌兹别克可作牧场的土地划给塔吉克,适宜种植粮食的土地划给哈萨克,导致乌兹别克每年向苏联提供60-70%的原棉,却要从共和国外运进1.5亿米左右的棉布和其它针织品,以解决穿衣问题,其粮食生产也一直是苏联最落后的共和国之一;哈萨克成为全苏最重要的产粮区(占全苏粮食收购量的1/5),但农产品加工极不发达,居民所需面粉等不得不从其它地区大量输入,由于牧场缺乏,居民几乎吃不到肉制品特别是新鲜肉食。这种分工造成地区经济单一化,导致各民族国家相互猜忌,相互封锁,搞地方保护主义,民族隔阂日益加深。其次,苏联长期以来为消灭国内各民族经济上的差别,采取了“挖肥补瘦”的平调政策,它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在促进民族互助、落后民族赶上先进民族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大大加重了发达地区特别是老工业基地的经济负担,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挫伤了他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波罗的海三国在30年代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与北欧诸国如芬兰、瑞典相差无几,而自并入苏联后到80年代末,已与北欧国家相去甚远。三国人民认为加入苏联乃是他们极大的不幸,也怨恨其它加盟共和国挖了他们的财富,拖了他们的后腿,因此民族分离主义倾向恶性膨胀。波罗的海三国率先向联盟发难,这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上述问题,长期以来被传统的体制所压抑而封存着,但问题并没有消失,随着戈尔巴乔夫“民主化”、“公开性”政策的推行,各加盟共和国自主权的扩大,他们开始极力维护各自的民族利益,加上经济形势恶化,日用商品严重匮乏,使他们纷纷实行地区封锁政策,单一经济的恶果暴露无遗。单一经济陷入危机势必加剧以民族为核心而成立的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矛盾,亦即民族矛盾。民族矛盾又进一步加深经济矛盾,两种矛盾交织一起,形成恶性循环,大大加速了联盟的解体。

苏联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关系异常复杂。列宁曾经指出,俄国民族问题是仅次于土地问题的一个重要问题。他曾根据这一复杂情况,制定了一整套民族理论和政策,并为民族一词下了定义。强调“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提出了阶级利益高于民族利益,以及提倡民族杂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论点。十月革命后,他一再告诫要对境内少数民族采取非常谨慎小心的态度,要多让步一些,多温和一些,强调对少数民族决不能歧视,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既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又要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在苏联存在的69年中,历届领导人为巩固这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消除各民族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提倡民族杂居,鼓励异族通婚;提高各民族文化水平,消除少数民族地区文盲;加强马列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促进各民族的融合和接近等方面作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相当明显的成绩。但是,苏联领导人在民族理论和政策方面也存在着重大偏差。

第一,混淆阶级和民族两个不同历史范畴的界线,导致“民族关系中已不存在问题”观念的形成和阶级斗争扩大化。早在苏联成立初期,斯大林便认为“民族纷争的组织者即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和燃烧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阶级已被消灭”,“真正的兄弟合作建立起来了”(注:斯大林:《论苏联宪法草案》,见《马克思主义与民族殖民地问题》,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75页。)。这种把民族纷争源于剥削制度、民族问题源于阶级问题的看法显然是错误的。然而不幸的是,斯大林等人却由此而得出结论,既然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剥削制度已经消灭,所以民族关系中已不存在问题了,并因此而片面强调阶级斗争,却忽视民族关系的调整。30年代源于阶级斗争的肃反扩大化错误反映在民族问题中,是大批的所谓民族主义集团、地方少数民族干部被清洗,被迫害的少数民族群众达100多万,其中还有许多少数民族知识分子。苏联卫国战争期间、斯大林以“集体叛变”和“国家安全”为由,用武力强行流放境内11个民族(注:被流放的11个民族是:卡尔梅克、卡拉恰耶夫、巴尔卡尔、车臣、印古什、克里米亚鞑靼、梅斯赫特土耳其、日耳曼、朝鲜、希腊、库尔德。),使得300多万人无家可归而移居中亚和西伯利亚,其中至少有100多万老人、妇女和儿童受不了颠沛流离的生活和新住地的环境而死亡。虽然这些民族在50-60年代先后被恢复名誉,但其中的德意志人、克里米亚鞑靼人和梅斯赫特土耳其人仍被剥夺了重归故地的权利。这种混淆民族和阶级问题,把少数民族中的个别败类同其整个民族等量齐观,以至对整个民族进行歧视和仇恨的做法,抹杀了民族内部的阶级界线,伤害了少数民族的自尊心,助长了狭隘民族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使苏维埃政权增加了对立面。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揭开民族动乱序幕的克里米亚鞑靼人问题、伏尔加河日耳曼人问题、弗尔干纳地区梅斯赫特土耳其人和乌兹别克人的冲突,都是当年阶级斗争扩大化和民族歧视政策的结果。

第二,忽视形成民族诸因素中的血缘和宗教因素,急于推动各民族的相互接近和融合,导致否定某些人数较少或居住地较分散的民族作为民族实体或忽视宗教在某些民族中的巨大影响,造成许多恶果。在40年代下半叶和50年代初,在具有反犹性质的“世界主义”斗争中,苏联公然否认犹太人是一个民族,对境内犹太人加以严密控制和歧视,使犹太民族极为不满和愤怒。此外,苏联政府还进行过火的反宗教宣传,甚至不许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党员参加宗教形式的婚礼和葬礼,伤害了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的感情。

第三,在难以克服的大俄罗斯主义的阴影下,以俄罗斯为中心的民族一体化导致在民族政策上只强调民族共性,忽视民族个性,只强调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忽视各民族具体利益的多样性。苏联的大俄罗斯主义由来已久,尤其是卫国战争以后。俄罗斯人占苏联人口的一半,是国内经济文化最发达、最有革命传统的民族,在革命斗争特别是卫国战争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于是在不断肯定俄罗斯民族的功绩、传播其革命文化和先进文明的掩盖下,历史上早已存在的俄罗斯民族主义即大俄罗斯主义不仅未得到克服反而到处泛滥,并干扰某些正确的民族政策的执行。而斯大林、赫鲁晓夫等苏共领导人本身也是大俄罗斯主义者。斯大林曾说俄罗斯人是“加入苏联所有民族中的最突出的民族”,“是苏联各民族的领导力量”(注:斯大林:《在克里姆林宫招待红军将领时的讲话》,见《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28页。)。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二大的报告中夸耀俄罗斯的功绩:“过去落后的民族在比较发达的民族,首先是伟大的俄罗斯民族的援助下,不经过资本主义道路而提高到先进民族的水平。”(注:《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社科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250页。)于是,对俄罗斯文化的推崇,对掌握俄语重要性的片面宣传,导致了对其它民族文化和语言、历史、艺术的忽视和贬低,使少数民族感到苏联是在强制实行俄罗斯化,因而十分反感。从1938年起苏联强行推广俄语,使不少民族忘记了自己的母语,有些民族几近消失。而一些苏联文化知识界的少数民族著名人士,因为他们在文艺作品里反映了自己民族的自豪感而被指控犯罪。因此,反对强化俄语教学成了苏联各民族抗议政府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如长期以来乌克兰民族主义者抗议苏联官方机构轻视贬低乌克兰优秀文化传统和历史的斗争、1978年第比利斯反对取消格鲁吉亚语为国语的群众游行、80年代末波罗的海三国尤其是摩尔达维亚争取使本民族语为国语的斗争等等,诱因无不在此。

第四,对民族融合的超前认识以及形成的“苏联人民”的理论,导致各民族的强烈反感。1961年苏共二十二大同样过高地估计了社会主义的成就,在民族问题中,认为“新的工业中心的产生,……都促进了人口的迁移,扩大了苏联各民族的互相交往,在苏维埃共和国里属于许多民族的人们共同生活着,和谐地劳动着。苏联境内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界限愈来愈失去原来的意义”;苏联的民族关系在这个阶段的特征是“各民族进一步的接近和达到完全一致”(注:《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社科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254页。);“已经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人们的新的历史共同体,即苏联人民”;各民族人民有了共同的祖国,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社会阶级结构,共同的世界观,共同的目标,“在精神面貌上,在心理上具有许多的共同特点”(注:《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社科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250页。)。勃烈日涅夫上台以后,继续宣传执行了上述理论纲领。戈尔巴乔夫执政时也是如此,他在1986年苏共二十七大报告中说:“苏联已成为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和族际主义的共同体”。在这种错误理论指导下,更助长了对各民族个性和特点的忽视,以及对各民族物质和精神利益的忽视,这自然激起了各民族的反感。另外,这一理论在实际上是把已形成的作为苏联人民的国民意识错误地理解为出现了一种新的民族共同体的意识,这样就反而刺激了苏联各民族自我意识的增长,致使民族分离主义思潮日益膨胀(注:参见穆立立:《苏联民族危机探源》,载《苏联东欧问题研究》1990年第3期。)。

苏联领导人在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上所犯的错误为苏联解体留下了隐患。这些隐患由于强有力的苏共的控制,虽不时有所暴露,但对苏联政权构不成很大威胁;一旦苏共力量削弱,这些隐患便如火山一样爆发而难以收拾了。苏联民族问题成为苏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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